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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表示,居住证制度与以前的审批制度相比,最大的差异在于将标准社会化了,政府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人们可以进行监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户籍改革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做减法”,即把原先附着在户籍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权益剥离下来。另一条是“做加法”,即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赋予转移入城的非户籍人员享受公共服务的权益。如果不赋予权益,居住证和暂住证就没有区别。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证持有人并不是真正完全等同户籍人口,但是基本上可以保障其在异地的生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宏斌认为,“居住证制度是公民自由居住权利的体现,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能够与常住居民一样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这些非常重要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地域上的歧视,有助于公民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实现公民人身权利的平等。
“居住证针对的人群,一个是事实性的外地常住人口,就是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外来人口;另一个是短期打工的外来人口。”在刘宏斌看来,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指向性非常明显,就是要保障这两种人群的权利。同时他认为,居住证制度改革属于一个过渡性改革,“外地人口毕竟大多数都不是要变成本地人,同时外来人口又需要管理”。
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同等权利
一直以来,让生活在大城市里的外来人口纠结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于,他们无法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在《意见稿》中得以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与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相比,取而代之的居住证赋予了外来人口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指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意见稿》还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居住证持证者有稳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可落户
《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确定落户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多地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废除暂住证,推行居住证制度,废除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渐成趋势。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运行了17年的暂住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合肥市已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取代原有的暂住证管理,外来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医等多方面将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
早在2011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就正式施行了《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居住证,同步取消传统的暂住证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以及京办发16号文件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积极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党总支或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现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村。区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区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第三章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
第七条凡属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大事,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办理结果。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账目公开;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开;村民宅基地审批、征用、租用土地情况和土地发包情况公开;转工转居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电费收缴公开;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有必要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财务收支公开常规性收支公开和专项收支公开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计划外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及其他支出;
(四)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
(六)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业税、水电费和其他款项;
(七)农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第九条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底公开一次。
第十条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证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国家、各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及下一年预算审批情况;其他面向农民的收费情况等,年初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半,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六条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党总支或村党委,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格,能够长期保留,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旁要有意见箱。
第十八条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或刊物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可以设立村民接待日,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成立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责:定期检查村政事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检查审核结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整改。
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从有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专业知识,非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第三条救助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包括癌症、瘫痪、中风、植物人、帕金森、肾衰竭、器官移植、重症肝炎等病种,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本办法第二条救助对象中(一)、(二)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三)类人员为3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原则上大病患者全年不超过8000元,常见病患者全年不超过3000元。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第四条要求救助的城市居民须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和身份证及相关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在街道(乡镇)范围内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救助工作按年度进行,一年一次,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五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市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和上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筹集并及时拨付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15年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__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带好头和实现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争第一、建设幸福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要求,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引入高端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方面的牵引导向作用,使人口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年底前,组织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全部发放到位并普及应用。具体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到位。尽快做好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确保专项经费保障,对居住证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居住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技术保障到位。依托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人口与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接口的对接,实现受理、审核、制证、发证等各流程的无缝对接。三是社会保障到位。把居住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形成覆盖公安、人社、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拓宽居住证的应用领域,不断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共信息库,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