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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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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然垄断;有效竞争;竞争;政府规制

[眼中图分类号]F27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09-07

经济学理论认为,垄断和竞争是两种基本的市场组织结构。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某些行业需要在一个巨大产量范围和相应的资本设备的生产运行水平下其生产规模效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至于只有通过一个企业来生产整个行业的产量才有可能达到较优生产规模。这样的行业通常是自然垄断行业。在经济学的发展和研究中, 最初古典经济学认为自然垄断是稀缺性自然资源占有的自然性垄断,逐步发展到基于竞争性经济的“自然而然”的垄断, 其内涵没有被传统所固化,而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研究范围在不断被拓展。

一、关于自然垄断的一般理论

自然垄断的经济学解释大致经历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成本劣加性概念为标志的三个理论发展阶段。因为成本劣加性概念研究的复杂性,目前主流的研究还是建立在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基础上的自然垄断理论。

1. 规模经济

一般意义上的自然垄断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自然垄断研究的起点是人们从单一产品的角度来研究规模经济性开始的。自然垄断的研究,将自然垄断的本质归因于规模经济特征,发现存在着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导致长期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规模经济效益。克拉克森和米勒认为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即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较小规模企业同时生产更有效率。斯蒂格利茨认为,当一个企业的平均成本在市场可能容纳的产量范围内不断下降时,就存在着规模经济,自然垄断就会出现。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认为,自然垄断最明显的经济特征是平均成本在其产出规模扩大到整个产业的产量时仍然下降,从而由一个企业垄断经营就会比多个企业提供全部产品更有效率。因此,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持续下降,产量越大成本越低。在技术和市场需求不变的条件下,如果产品的长期平均成本在其产出规模扩大到满足整个市场需求量的时候仍然处于递减状态,那么由一家企业垄断整个行业的经营会比多家企业的竞争性生产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此时,如果任由多个企业同时进行生产,由于单个企业产量较低,平均成本会变得很高,这时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市场的进入进行干预,让一家企业独家垄断。由此垄断也就成为一种符合自然秩序的市场结构。

2. 范围经济

潘扎尔和威利格最早定义了范围经济,指出范围经济是联合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的成本总和。将范围经济引入自然垄断的研究,拓宽了自然垄断理论研究的视野,理论研究从对单一产品生产的研究拓展到多个产品生产的领域。从现实的经济情况中,一个企业通常会提供一系列产品或产品的组合,而不止提供一种产品,这时候由多种产品组成的总成本的决定通常取决于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成本的相互影响,而不仅仅取决于单个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时候就用范围经济来描述。再如,在一些公共设施领域(电网、铁路等),由一家企业提供多种组合的服务更具成本优势,但在这个企业所提供的多种产品中,单个产品的成本可能呈现上升的情况。詹姆斯·邦布认为,对于某些公共设施的服务来说,即使在单位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即不存在规模经济时,由一家企业提供全部服务也仍然是最经济的。平狄克,鲁宾费尔德认为范围经济的程度可以通过企业的成本来确定,由一个企业对多种产品的生产比多个企业各自独立生产节约的生产成本的百分比越大,范围经济的程度就越高。在对自然垄断的解释中,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区别在于规模经济从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按照不断下降的平均成本函数来定义自然垄断,即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企业生产一种产品时,生产的规模越大而单位产品的成本越小,就存在自然垄断;而范围经济从一个企业进行多种产品的生产与多个企业进行单一品种产品生产的其总成本对比的角度来定义自然垄断。

3. 成本劣加性

规模经济能够解释自然垄断产生的原因,但有经济学家从经验观察方面对其提出了质疑,认为自然垄断的行业中,有许多行业处于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状况,即存在规模不经济。鲍莫尔、潘札、威利格和夏基等人引入成本劣加性概念,对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进行了大幅度修正。他们认为,成本劣加性是自然垄断赖以成立的依据,即只要单个企业能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成本更低地向市场提供同样数量的产品,无论企业是处于规模经济阶段还是规模不经济阶段自然垄断都可以成立。他们证明了成本劣加性是定义自然垄断的关键特征,并认为任意产量水平上存在严格的成本劣加性是自然垄断的充分必要条件。成本劣加性理论认为,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抑或生产单种产品,只要在产品生产全部产量的范围区间之内成本函数存在劣加性,即只要多个企业的联合生产不及一个单一供给者提供相同产量时便宜,由一个企业来生产的成本总是最低的,这样就会导致自然垄断。成本劣加性理论的出现,从其一般化特征上推进了对自然垄断理论的认识和研究,自然垄断研究的领域也从单产品推进到多产品领域。就成本劣加性与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的区别上,成本劣加性理论认为,在单一产品生产中,规模经济只是该产品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即一个单一产品企业的生产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时,其必然具有成本劣加性,而当出现规模不经济时,只要单个企业提品的成本比两个或更多企业来提供时成本更低,也同样具有成本劣加性,此时仍为自然垄断。在多产品联合生产时,某一种产品的规模经济既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而范围经济的存在是具有成本劣加性的必要条件,因而其是自然垄断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二、垄断与竞争:走向竞争的优势

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企业维持其垄断地位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理论的研究也证明,垄断地位的维持也存在系列的问题。关于竞争的优势和意义,有关理论做了非常深入的研究。但是,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是否可行,有没有必要,答案是肯定的,而竞争市场理论为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提供了理论的佐证。

1. 垄断的问题与价值

对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维护有现实的价值。其一,实现经济效益,因为自然垄断企业往往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其二,优化资源的配置,由于自然垄断企业基础网络的垄断性,保持垄断地位能够避免因竞争带来的重复建设,同时由一家企业提品更有效益;其三,对维护经济安全,保障社会生活正常秩序有必要价值。同时,对自然垄断的维护,导致系列负效应。其一,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在自然垄断市场结构中,市场价格由垄断企业制定,致使消费者没有具备应有的权力去选择其它企业,即使自然垄断企业受到政府的规制,他们仍然在满足政府强制性的标准条件之下企图降低服务和产品的质量,从而形成社会福利损失。其二,存在X非效率。莱本斯坦于1966年提出X非效率以反映企业内部效率低下的状态。当市场上仅存在一家垄断企业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全部产品或服务时,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作用于它身上,往往导致其不能有效利用全部生产要素,垄断企业员工的自由处置行为及垄断管理者与所有者目标不尽一致共同导致了企业内部效率低下的出现。其三,易发政治寻租活动。垄断者着力于限制竞争,维持超额垄断利润的政治寻租活动,其花费的经济资源并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由政治寻租所引致的寻租竞争产生的资源浪费可能远远高于因垄断而造成的产量减少所带来的损失。其四,存在规模过大而引起的不经济效应。体现在规模过大对生产技术提出更高要求,而设备和工人分工的专业化可能跟不上规模扩张,导致规模不经济的产生;市场容量有限性,导致的经营多元化,可能致使交易费用的增加;管理的复杂程度加大,导致管理体系效率下降。

2. 自然垄断引入竞争的必要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到,维持垄断地位存在诸多的问题及弊端,将竞争引入到自然垄断当中就应该是一个可能的选择,因此自然垄断引入竞争也是必要的。具体而言其必要性如下:从垄断企业内部分析,引入竞争,在利润动机的作用下,垄断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搜寻到符合效率原则的方法,将复杂的成本测算内化为企业内部问题,实现生产成本最小化。竞争引入后,垄断力量变小,垄断企业在竞争压力之下很可能加强管理和技术的创新,致力于提高生产及分配的效率。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私有化浪潮经验中,充分佐证了竞争的引入是促进自然垄断行业效率提高的有效手段。从产业间替代的角度分析,一个产品的生产其往往存在着能够对其替代的产品,即使是受规制的自然垄断产业,也存在与替代产品之间的竞争,替代产品的存在使得垄断产业的市场力量不可能不受约束地发生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替代产品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技术革新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多家企业进行共同竞争以及新来的企业快速进入的技术基础的形成,大幅度地降低了固定资本投资的沉淀性,自然垄断的特点大幅度削弱,致使一些行业自然垄断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需要引入竞争,才能够适应新发展的需要。从外部环境分析,国际经济交流的广泛展开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要求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带来的市场容量和范围的扩大使自然垄断产业的自然垄断结构取决于该产业内厂商的平均成本曲线和整个产业需求曲线间的关系,使产业具备了多家企业竞争的技术基础;而国际间经济交往加速,要有一个开放、公平、自由竞争的环境与之适应,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引入竞争也是必要的。

3. 对竞争引入的支持:可竞争市场理论

夏基和鲍莫尔等人在重新定义自然垄断的基础上,提出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保持市场进入的自由,不存在特别的进出市场的沉没成本,就算没有众多竞争企业的存在,即使是寡头市场,甚至是独家垄断市场,潜在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行为,良好的生产和技术效率在传统的哈佛学派理想的市场结构以外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包括自然垄断在内的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仍然是可以和效率并存的。该理论表明,如果市场是可竞争性的,潜在进入的竞争威胁就能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那么在位企业的定价将由于潜在企业进入的威胁而保持一个合理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企业不会赚取任何经济利润而只是得到弥补投人成本的正常利润,垄断者会制定一种可维持价格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从而促使自然垄断企业很好地为客户服务。可竞争市场理论,是对新古典完全竞争市场的扩展,将规模经济状态一般化,扩大了“看不见的手”作用范围。该理论把产业组织的理想化标准模型由完全竞争市场转变成完全可竞争市场,并且引入了沉淀成本概念,深入审视市场自由进出力量,使传统微观分析一般化。该理论为利用市场手段,以市场竞争来改革自然垄断产业,在自然垄断产业构建一个可竞争市场,以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迫使自然垄断产业按竞争市场的规律和行为行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有效竞争格局构建可竞争市场的理论基础。

三、政府规制的放松:走向竞争的必然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政府的规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的规制也是有成本的,并且由于政府及垄断的原因,政府的规制可能存在失效。政府的失效的出现应该用引入竞争的办法加以解决,即政府应该放松规制。放松规制是自然垄断行业走向竞争的必然,西方掀起的规制放松浪潮是有力的佐证。

1. 政府规制的必要

政府的规制的出现总体上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约束企业行为,抑制垄断,实现更高程度的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公众利益。它是政府动用行政手段,并依托于其所拥有的法定的规则及权利,管理和干预市场行为主体的权益、行为和资格。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实行独家企业垄断或少数几家企业寡头垄断在资源配置上可达到更高效率,国家政府倾向于赋予垄断供给权,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来维持垄断性结构,以免整个产业由于进入过度而使供给能力过剩,保证较优资源配置效率。其二,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具有普遍服务性特征,处于自然垄断状态的产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和有效供给量往往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垄断企业又追求利润和效益,如不对其进行适当规制,容易导致自然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谋取垄断利益,其可能为了取得高额的垄断利润,采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方法掠夺大量消费者剩余,损害消费者利益,规制的缺失也可能致使自然垄断企业更容易滋长产生供给不足、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低下、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等行为损害社会福利。其三,自然垄断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维持性,在平均成本上升但属于成本劣加性范围内时,如果垄断者的利润大于零,新企业只要把价格定在垄断企业的价格之下,就可能夺走垄断者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因此需要政府对行业进行规制,保证自然垄断的可维持性。其四,由于自然垄断行业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广泛存在。相对于垄断生产者,消费者在消费和购买中不能自主进行选择,在信息交换中处于劣势地位,而位于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就很难有动力向消费者发送真实的信息。政府的规制,倾向于使信息传递更加透明。

2. 政府规制失灵需要放松规制引入竞争

施蒂格勒的“规制失效”理论认为,政府为提高生产与市场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福利,对企业进行规制,其初衷是善意的。但是,但因为规制失效的存在,最终将造成规制程序和结果偏离了规制的初衷。20世纪 80年代在西方世界快速发动了政府规制放松的运动,通过运动放松了相当多的对于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各种规制,其主要做法认为只要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行业就对其市场进入和价格的规制要求进行削减,让企业拥有更多的自。可以佐证,导致放松规制运动的原因主要就是政府规制的失效。导致规制的失效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为,其一,由于历史与科技动态的发展致使静态的规制逐步失效。其二,受规制的自然垄断企业缺少外在的竞争压力,规制者与垄断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成本高企,造成规制者难以掌握垄断企业产品成本,从而对产品定价困难,此时垄断企业往往利用降低单位产品的质量来抵消政府对企业产品的低价格规制,因为信息的约束限制了规制机构控制产业的效率,致使规制失灵。其三,受规制自然垄断行业费率核算的复杂性,加大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成本测定的难度,导致政府规制失灵。其四,规制可能导致受规制者对规制者的寻租行为,寻租的结果往往是规制者最终被特殊的利益集团所俘虏。利益集团为了寻求垄断地位并获得垄断租金而收买管制政策制定者。规制者被俘获后可能运用手中的规制权为这个特殊利益集团服务,导致规制失去其自身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造成无谓损失,致使规制失效。自然垄断与政府规制应该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为了矫正“市场失效”,需要政府对微观主体的活动进行规制,为了避免“规制失效”,也要求经济的运行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因此,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并非完全相互排斥,将竞争的机制引入政府规制中从现实上是必要也是可取的。现实经济形态的实践证明,政府规制与市场竞争并存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两者的合理结合决定着一个经济体的效率和福利水平。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应该从效率优先的角度去比较市场竞争引入的竞争政策同维持独家垄断结构的规制政策制定的优劣,并着重的去考虑规制失效的程度和重复建设的成本。从整体经济发展的情况上去考察选择引入竞争还是加强规制,可以参照经济发展的水平做判断:其一,当经济处于贫穷阶段时,为了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应以保持规制为宜;其二,处于发展中阶段,在这阶段需要对竞争与规制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仔细的分析和对比;其三,处于发达阶段,这个阶段应更多地选择竞争。

3. 政府规制放松的浪潮与实践

随着自然垄断理论和规制理论的发展,以及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出现,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严格规制的逻辑出现更多的漏洞。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政府规制放松的浪潮,美、英、日等发达国家持续的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放松规制改革。目前,从国际上看,自然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趋势仍在发展当中。总体而言规制放松的方式是政府弱化对产业的限制,把一些原来属于自然垄断的服务部门和领域,诸如运输、能源、电讯、金融等产业,重新纳入市场化轨道。在英国,撒切尔政府将一些部门用经济规制代替政府所有制,进行自由化改革,建立了新的规制机构和制度,采用了新的规制方法。在电信业改革中,英国采取典型的扶持新进人者的开放政策。在1981年英国分开了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接着英国政府开放电信增值业务市场,并彻底开放整个电信市场。英国电力体制改革从1987年开始酝酿,1988年通过《电力私营化法案》,自1990年以来,对电力工业从根本上进行了结构改组,在运营方式上也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来发电、输电、配电统一经营的中央电力局进行了分拆。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除了宣布对铁路公司实行私有化外,还同时降低了国有企业局的地位和作用。这些规制改革客观上降低了价格,提高了效率并促进服务的多样化。规制机制转变为依赖积极鼓励竞争性进入来实现其政策目标。美国也放松了对电信、航空、铁路等产业的规制。在电信业,美国一方面采取分拆法方式,迅速形成寡头竞争格局。竞争带给美国电信市场极大的繁荣,并给消费者带来实惠,通话价格到20世纪80年代末已下降了40%。另一方面不断开放市场,大力培育竞争者。市场放开后,新兴电信运营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通信市场出现了激烈竞争。美国自然垄断行业放松规制改革提升了消费者福利,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通过创新提高了企业效率、增强了客户反应敏捷度,对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其到积极作用。在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不断放松规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政府规制的放松扩大了民间企业的发展机会,促进了国有企业民营化及经营机制的转换,适应了经济、社会新形势变化的要求,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国际化。

四、转向有效竞争: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

自然垄断引入竞争是必要的,但垄断也有其本身的价值,政府规制是必要的,但过于严格的政府规制企图限制竞争,被实践证明其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于是就应该将竞争、垄断和政府规制三者联系起来,以期能够找到它们互相协同的焦点与角度,有效竞争的概念就试图从融合三者的角度去提出解决自然垄断发展的方向的问题。

1. 有效竞争的内涵与标准

有效竞争理论起源于马歇尔冲突,即自由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矛盾。1940年,克拉克在总结前人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竞争的概念。他认为有效竞争就是指将竞争活力及规模经济合理、有效地进行协调,以促成长期均衡竞争格局的形成,并认为如果存在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竞争。索斯尼克认为有效竞争是一个揭示市场实际运作状态的概念,如果产业市场的一些特定的、可得到的竞争性特征是为了满足合理的公共利益的要求所必须且充分的,并且这些特征更好的实现代表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如果说该产业市场的这些特征得到了最大程度实现,那么可以认为该产业是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的。索斯尼克认为的有效竞争是导致经济效率最高的竞争格局。笔者认为有效竞争的基本含义是基于效率展开的竞争,既不是过度竞争和竞争结构严重失衡,也不是保护垄断,而是强调竞争、垄断和规制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以追求总社会交易成本最小。梅森对有效竞争的条件和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将有效竞争归结为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绩效标准。后来的经济学家发展成了三分法标准,即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王俊豪认为,通过3个方面来体现有效竞争:一是竞争成本不超过竞争收益,这是有效竞争的最基本要求;二是作为一种适度竞争,既不能竞争过度也不能竞争不足;三是应符合规模经济要求。

2. 自然垄断行业有效竞争的实质

自然垄断的有效竞争实质是促使竞争、垄断和规制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以追求垄断企业自身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最小化。从竞争与体现垄断特征的规模经济上。规模经济要求企业规模随着产量的扩大而单位产品成本逐步降低,从而使企业收益增加。竞争表现为利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率。规模经济与竞争都能够实现社会资源优化使用,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和途径。但是,竞争与规模经济又存在着相对性的矛盾,因为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就会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走到垄断。很明显垄断则是对市场竞争的否定,它会扼杀竞争的经济活力。有效竞争是在竞争活力及规模经济之间寻找的合理的度量,以让两者能够达到相互协调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从竞争与规制者的关系上,相对于竞争,规制的作用是弥补市场的失灵,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行为主体资格、行为、权益的干预和管理,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在自然垄断行业竞争的引入,是由于政府规制存在的失效性,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因为规制失效而导致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规制与竞争是从针对对方各自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式,从而它们具有针锋相对性。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不受规制的完全竞争是具有很大成本的,同时完全放弃竞争因素的引入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高度的规制,被实践所证明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和缺陷的。因此,有效竞争就是在自然垄断企业中根据成本和效率的要求,合理适度地引入竞争机制,放松规制,在竞争和规制的相互协同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交易成本和垄断企业自身成本的最优化。

3. 自然垄断行业转向有效竞争的必然

在自然垄断实行有效竞争是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理论上,自然垄断行业维持其垄断性有其合理的要求,垄断的维持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有助于优化资源的配置,并维护社会和经济安全。但是,垄断的维持也存在损害社会福利、效率低下、引发政治寻租活动和由于其规模的过大而引起的不经济等问题。因此,维持自然垄断企业的高度垄断地位并非是一种最优的选择。对于竞争的引入,一方面,从垄断企业内部,竞争加大了企业在竞争环境中改进效率的动力,优化了成本条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适应了产品间替代及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压力,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等外部环境的发展要求。再则,从经济学研究的理论上,鲍莫尔及夏基等的可竞争市场理论,为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理论的佐证。因此,竞争引入自然垄断行业对行业的发展具有优化功能。从而在垄断与竞争的维度上,找到能够促使其有机平衡的度量,即有效竞争是一种优化的选择。从垄断与政府的规制上,垄断的特性及其对存在的问题解决带来了政府规制的必要。但是,政府规制由于技术进步、信息不对称、规制企业的复杂性及政治寻租活动带来的损失等导致的规制的失效。由此可以推论出,维持高强度的政府规制并非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的合理导向,那就必然需要寻求对政府规制规则的改革,在高度实行政府规制的部位上,实行规制的放松。这样,寻求竞争引入和政府规制协同与有机平衡的有效竞争就成为了实现优化的一种合理的选择。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规制放松及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的。以美国、英国、日本等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运输、能源、电信、电力等诸多自然垄断的服务部门和产业领域进行了以弱化政府限制的规制放松,将其纳入市场化轨道。西方世界的这场运动给与当事国在之后的多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相当正面的影响,优化了社会及经济资源的配置。政府在自然垄断行业用竞争机制的引入放松规制,从事实上优化了垄断企业的发展,提升其效率减低其成本,是自然垄断行业转向有效竞争有力实证。

五、有效竞争的实现:思路与对策

有效竞争的实现应该从对政府规制的优化,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及两种业务的规模性与竞争性的协同当中去寻找解题的对策与思路。

1. 优化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可竞争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技术创新促使自然垄断中的一些行业的垄断性质有了根本的改变,这就要求在该行业中引入竞争以适应其发展,由此,建立在传统模式上的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措施、方法和手段都应该适应这样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政府规制的优化,从准入的规制上,需要对政府行政审批规制进行改革,削减行政审批机构的权力。政府放松准入规制,应该趋向于有选择的对自然垄断的业务减低准入的门槛,将竞争机制引入到自然垄断行业,以竞争机制优化垄断企业的选择及其进入和退出。从价格规制上,政府规制的优化应该促进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价格以合理成为基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实现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的分离

自然垄断行业中,有的属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有些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根据自然垄断的性质,属于固定网络性的操作业务是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例如电信行业中的有线通讯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行业中的铁轨网络业务,而网络生产以外的环节不属于自然垄断业务。自然垄断性质的固定网络业务和其他的非自然垄断业务联系紧密,传统上将两者结合一起在该产业中进行捆绑式发展。不容忽视的是,将非自然垄断的部分与自然垄断部分混合在一起,容易产生交叉补贴行为,同时助长自然垄断企业借助自然垄断业务的垄断性强行推销某些非自然垄断业务,损害消费者利益。要通过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区分,并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促进有效竞争在行业内的实现。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投资巨大并形成巨量的沉淀成本,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其应该由进行政府规制严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企业领域。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应该放松规制,降低甚至取消进入壁垒,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允许多家新企业进人竞争,但仍要控制进人企业数量,以达到能够满足最小经济规模的要求,防止低水平竞争和过度竞争的出现。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应对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经营非自然垄性业务这两类业务实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当然,如果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之间范围经济性相当显著,若对这两类业务实行经营权分离,就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此时政府可允许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但要求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分别实行财务上的独立化。

3. 实现自然垄断企业业务规模性和竞争性的协调

在传统上,自然垄断行业中通过独家垄断的格局能够较好地致使平均成本维持相对而言较低的状态,但是,如果需求足够大,超过成本劣加性的区间生产,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共同经营,实行直接竞争。同时,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固定网络业务之间出现竞争。从自然垄断行业的固定网络本身来看其业务性质是自然垄断性质的,但是固定网络系统可能在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中被新的技术生产出来的新产品和创造的新生产方式所替代,这样在自然垄断业务中就产生了竞争性。虽然自然垄断性业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展现出了一定的竞争性,但是作为固定网络业务等自然垄断性业务,其仍具有强的自然垄断性,从而保证其规模经济效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总体上,就自然垄断业务而言,对于竞争活力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处理中,应该把有效竞争的打造建立在倾向于维护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行业与具体企业在竞争性和规模性的有效协调。

非自然垄断业务与自然垄断业务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其仍然具有基础产业的特征,其生产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型的自然垄断业务来帮助实现,其所生产的产品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如果对这类业务实行完全的放任方式发展,不对规模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过度竞争的情况将由于企业对利润的追逐而出现,这可能引致较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的产生,从而对生产该类业务的企业维持适度规模对于资源合理配置更加有利。然而,非自然垄断业务已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其产品在市场上呈现可竞争的状况,在市场上可以找到相当多的与之同类或相似的竞争性产品,从事该类业务的企业也处于有限竞争的状态。因此,从总体上,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而言,在对于其竞争活力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处理中,应该把有效竞争的打造建立在倾向于维护竞争活力的基础之上,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行业与具体企业在竞争性和规模性的有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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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范文第2篇

近期,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反垄断部门对微软、奔驰、宝马、奥迪等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在国内外舆论中造成了较大影响。此次调查和处罚的对象集中在一些有具有很大行业影响力的大型外企,措施力度也超过以往。一些外国媒体、机构指责中国反垄断措施存在外资歧视。实际上,回顾近年来中国反垄断历程,无论是外企还是中国企业,都曾遭遇反垄断。反垄断不是一日之功,仅从近期的几起针对外企反垄断案例就认定中国歧视外资显然是片面的。中国《反垄断法》颁布已有六年,但其实施力度即使从今天来看仍然较弱。从2013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力度开始增大,与其说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制裁”,不如说是补过去反垄断执法太松的旧账以及将过去对外企宽松的超国民待遇调整至国民待遇水平。中国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必须首先理顺市场竞争的规则。简而言之,中国反垄断的目标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当前反垄断重在建立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建立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是市场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的前提。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个负责部门分工有序:国家发改委负责涉及价格方面的反垄断调查,商务部负责评估并购的合法性等问题,工商总局负责处理潜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各部门当前集中加大反垄断力度是对该意见的有效落实,其重点就在于建立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在规模效益较为显著的行业出现垄断是市场竞争的自然产物。理论上,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垄断现象并不能消灭竞争,也不能够长久存在;然而在现实中,只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才能够维持,这无论是在欧美成熟的市场体系下还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都一样。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垄断的形成并不都是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一些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长期利用其对资源和市场的主导地位抬高产品价格、强制搭售附加产品,损害公平竞争,造成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大降低。中国消费者积累的怨气很大。以近期受到调查企业为例,奥迪曾作为厂商召集会议,强制要求湖北省10家4S店遵守其提出的价格策略;4S店之间也横向约定产品、服务价格,存在纵向和横向垄断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限制了汽车服务和零部件生产、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对中国汽车行业的危害非常严重。中国当前反垄断处罚的依据经过确切调查,处罚的尺度依企业垄断情节和整改力度而定。随着调查的深入,多款高端汽车品牌纷纷降价,为缓解汽车行业的垄断状况、促进公平竞争打开了局面。

中国反垄断并不针对外资,但外资在中国需要从“超国民待遇”走向国民待遇

近期一轮反垄断调查的对象集中涉及了一系列知名度高、实力雄厚的外资行业巨头。一些言论就此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存在外资歧视。这显然是过于片面的。2013年,发改委曾对茅台和五粮液的价格垄断行为处以总计4.49亿元罚款。同年下半年对奶粉企业的集中反垄断调查中,被处以最高系数6%罚款的正是广州企业合生元,而惠氏、明治、贝因美这3家免罚的企业中,前两者都是外企。这足以说明中国反垄断对内资、外资并没有区别对待。

的确,近期受到执法调查的外资公司技术成熟、体量庞大,竞争力强,即使在国际上也多处于行业的领先位置。可以说这些企业在发达国家市场份额的取得是在国外对于垄断行为执法严、处罚重的环境下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的。然而这并不代表在我国完全不同的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这些企业的主导地位也是理所应当的,更不意味着这些企业在我国不存在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招商引资,长期在政策上对外资倾斜。外资企业也得益于“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做大做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的二十多年间,我国一直执行的是内外资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对外资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比内资企业要低8个百分点。2008年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税率以后,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但在许多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仍然不同程度地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在汽车行业,早些年为了适应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规范国内汽车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我国实施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需授权一家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一家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办法》切实保护了进口汽车的品牌利益,而一些外资企业却利用我国的有利政策在我国控制售后配件渠道和价格,实行纵向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结果是外资车企在中国市场上的整车和零部件价格远远高于国际市场。这种行为早应该被制止。外资过去在中国享受的超级待遇如今已形成了不小的市场积怨。外资企业从享受“超国民待遇”走向真正的国民待遇应当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中国反垄断需要常态化、机制化和程序化

垄断竞争范文第3篇

关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关系探讨最著名的理论是有效竞争理论,但是,有效竞争理论本身是针对一般产业而提出的,而自然垄断产业具有特殊性,有效竞争并没有充分体现自然垄断所具有的特殊性。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在传统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结合现代自然垄断产业的特殊性,建立自然垄断产业的有效竞争模式。

一、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两个层次

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应该是两个层次,具体如下:

(一)第一个层次: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

从整个自然垄断产业的角度来说,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应该只允许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

在实际经济中,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从整体上都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但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固定网络业务,但网络生产以外的环节显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例如,供水产业主要有水生产、管道网络输送、供应等三大类基本业务,其中水生产和供应业务不具有成本弱增性,是非自然垄断业务。管道燃气产业的生产供应过程主要包括燃气生产、输送和供应三大类业务,与此相关的还包括管道燃气设备的供应、安装和维修等服务领域。管道燃气的生产不存在自然垄断性。它可由多家企业竞争性地生产。所以,管道燃气的生产可以与输送等环节相分离。管道燃气的供应或销售可以由多家公司竞争进行,也不具有自然垄断性。铁路运输产业主要包括路网经营和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铁路运输是通过一定的铁路路网系统提供服务的,可由多家公司承担,运输业务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只有路网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电力行业的业务有发电、输电、配电和供电四大类。由电力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可知,输电和配电业务具有自然垄断性,发电和供电业务则可以竞争经营,属非自然垄断业务。

属于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网络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密切相关。例如,水、管道燃气和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都要通过管网才能实现销售收入。铁路运输必须依托铁轨。电信中的通信业务要依托于本地网。正因为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密切相关。所以,传统上将自然垄断与相关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都包括在自然垄断产业中。但是,将非自然垄断的部分与自然垄断部分集中在一起,一是容易产生交叉补贴行为。比如电信的网络使用费可以转移到电话机上来,这样对电话机的其他厂商来说,竞争的环境不公平:二是借助自然垄断业务的垄断性强行推销某些非自然垄断业务,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对同一产业的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才能实现有效竞争。

(二)第二个层次:自然垄断业务的竞争性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规模性

1.自然垄断业务的竞争性

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因为具有规模经济特性而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经济上的合理性表明,只有独家垄断才能维持较低的平均成本。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学界对自然垄断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首先,自然垄断规模经济特征的描述。基本上是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总结。当对自然垄断经济特征的概括从规模经济发展到范围经济(与成本若增性有关),尤其是发展到自然垄断企业的可维持性时,实际上已经把需求变化的因素考虑进来了。如果需求足够大,大到迫使单一厂商不得不在平均成本曲线上升,超过成本弱增的区间生产,非此就不能满足市场全部需求时。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共同经营这一管道网络,并实行直接竞争。即使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为了打破垄断,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成本弱增程度较低的业务,也可以考虑由两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

其次,替代技术的出现使管道网络业务之间出现竞争。例如在电信业,虽然有线电话网具有自然垄断性。但随着光缆技术的发展,利用卫星和无线电话技术,有线电视公司也能够提供传声和数据服务,这些都使电信产业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为新企业进入电信产业提供新的通信网络,比原有的电话通信网络质量更好、价格更低地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创造条件。这样,将来的电信产业模式并不是唯一的通信网络,而是由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和微波系统等其他技术所组成的一个多面的互通网络。这对于其他管道网络来说也是一样的,尽管某一产业的管道网络本身是自然垄断的,但是,随着技术进步会产生相应的替代管道网络系统。也就存在了竞争性。这种存在替代竞争的产业被称为“结构性竞争产业”,如铁路、航空、公路等运输部门。

因此,对于某一管道网络的自然垄断环节,存在竞争条件或某些环节可以引入竞争,这些竞争因素可以对自然垄断业务的运营高产生约束机制,削弱其垄断力量。但是,作为某一产业的管道网络,其仍然存在强的自然垄断性。保证其规模经济效应应该是自然垄断业务最主要的任务。因此可见,对自然垄断业务来说,其是更倾向规模经济的有效竞争,所要实现的是将整个产业的规模经济与单个企业的竞争活力相协调的有效竞争。

2.非自然垄断业务的规模性

首先,电信、电力、铁路、天然气、自来水等自然垄断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部门,尽管我们将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开来,但是非自然垄断业务必须通过网络型的自然垄断业务来实现,其与自然垄断业务具有很强的关联经济性。非自然垄断业务仍然具有基础产业的特征――资本密集型,企业规模经济比一般企业要高,因此,企业维持适度规模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其次,非自然垄断环节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社会要求企业提供稳定、持续、可靠的产品供给,在不限制规模的情况下,由于对利润的追求易导致过度竞争。从而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第三,尽管非自然垄断业务已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只是说明其不适于由一个或较少的企业经营,但是作为一个经营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其仍然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

因此,政府应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经济规模的要求,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但是,由于许多经营非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都是从原有的少数几个经营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垄断性。要想打破其垄断就要求政府放松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市场的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由此可见,对于非自然垄断环节来说,其是更倾向竞争活力的

有效竞争,所要实现的是将单个企业的规模经济与市场的竞争活力相协调的有效竞争。

二、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有效竞争格局在市场上是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表现出来的。人们也通过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绩效标准来衡量与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实现了有效竞争。我们将有效竞争理论与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两个层次相结合,设计出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标准。

(一)前提标准: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分离,这是实现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基本前提和要求

(二)市场结构标准:自然垄断环节与非自然垄断环节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市场结构标准上,而在其他两个方面基本上一致

1,自然垄断环节标准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一般只有一个运营商;当某个业务的需求量超过成本弱增范围时,可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运营商共同经营这种业务,实力均衡。

第二,进入与退出壁垒较高。

第三,实现管道网络互连互通。

第四,产品差别化适当。

第五,运营商各自严格独立。

2,非自然垄断环节标准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存在相当的买者和卖者,但达到最小经济规模的、符合最优进人数目,且没有任何单一企业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第二,企业进入与退出没有人为障碍,也没有政策上的不合理阻碍。

第三,产品差别化适当,并且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大。

第四,运营商各自严格独立。

(三)市场行为标准

第一,企业之间对于价格和产品没有共谋,而是竞争行为。

第二,企业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对竞争者和消费者没有不公正的压制政策。

(四)市场绩效标准

市场绩效反应了在特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实际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市场绩效也表示最终实现经济活动目标的程度。由此可见,绩效的衡量同经济活动的目标密不可分。产业和国民经济层次上的目标本身是多元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具综合性的目标,包含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公平、稳定和进步等多层次、多方位的内容,这就决定了对市场绩效的评价必然是多层次的、多方位的。

1.产业绩效标准

第一,有效竞争是资源配置效率持续得到优化的竞争,集中体现在资源占用率、网络资源利用率、人均资源占有率等指标的提高和完善方面。

第二,有效竞争是自然垄断企业竞争实力彼此促进增长的竞争,集中体现为几家实力接近的企业相互展开融合的业务竞争,在竞争中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共同得到增长。

第三,有效竞争是创新频出、差异化经营的市场竞争,集中体现是新业务种类的快速增长、企业竞争策略的差异化、合作经营模式成为主流的竞争模式。

2.社会绩效标准

第一,有效竞争是消费者福利不断获得改善的竞争,集中表现是服务类型的扩大、服务质量的提高以及负担水平的下降。

第二,保障自然垄断产业内部的合理利益。一是保障厂商的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厂商是市场经济制度演进的推动者。如果厂商的利益得不到制度保障,在得不偿失的条件下,他就会利用资本的重组机制压缩生产甚至退出竞争,这样生产规模的压缩意味着厂商的价格决定能力的加强,只有在厂商利益得到保障以后,消费者的就业才有保障,消费者剩余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厂商合理的利润空间,把厂商利润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上。二是保障职工的合理利益。如基本的工资要求、生命安全要求等。

第三,不存在负的外部性。

垄断竞争范文第4篇

.国内银行卡产业的商家扣率纠纷

一场来自银商之间的纷争惊动了业界。继沃尔玛为代表的大型零售商对万事达、维萨信用卡组织提起集体诉讼,要求降低商户扣率之后,类似事件也在我国深圳发生。其实,抵制刷卡并非始于深圳。003年,上海、成都等城市的_些商家就曾因商户扣率摊薄其利润而采取过类似的行动。但是在成都等地的拒刷事件只局限在一二个商家范围内.相比之下,深圳银商刷卡扣率纠纷所涉及的规模远远超过成都等地。这﹁国内首次零售商联合挑战银行的事件涉及深圳市46家零售商,其年销售总额超过300亿元,占深圳市年零售总额的70%以上,并且几乎涵盖了深圳各种零售业。如果出现全面停刷银行卡,那么深圳银商的利益之争,将会危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我们看到拒绝刷卡事件正在向全国范围蔓延,若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会影响整个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在整个事件中,银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银联的经营模式是否涉嫌垄断。

.国外银行卡产业的费率纠纷及其启示

然而,这场银商之争并非是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过程中所独有的。纵观全球银行卡产业,特别是近几年来,银行卡产业的集中定价机制不断受到来自零售商、管制机构以及学术界的挑战。在美国,以沃尔玛牵头的几百万家零售商维萨、万事达对签名借记卡交易收取了过多的费用,这场官司历经7年之后,维萨、万事达最终同意降低签名借记卡扣率,并支付高额赔偿款项。在英国,英国公平竞争局(theOfficeOfFairTrading)于003年月得出初步结论:认定万事达的交换费违反了英国的竞争法案。在西班牙,有关监管部门正根据西班牙商业联盟的投诉对信用卡交换费展开调查,初步结论也认为交换费偏高。欧盟对银行卡组织的定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后,认为现存的交换费具有限制性合谋定价的性质,最后作出分阶段降低交换费的决定。澳大利亚联储根据著名经济学家凯兹所提出的“凯兹报告”对澳大利亚银行卡产业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引入竞争,打破银行卡组织的垄断;取消银行卡组织反额外收费规则,并要求交换费降低约40%。由于在众多有关银行卡组织的反垄断诉讼中,澳大利亚信用卡改革是继美国沃尔玛案、欧盟维萨案后,全球银行卡市场监管领域最为重要的进展,并且其改革力度相当大,因而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经济学家对澳储改革以及银行卡支付系统的系列讨论。盖斯和肯(GansandKing,003)针对澳储的改革措施,分析认为,取消反额外收费规则以及降低交换费的措施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费用的降低,引入竞争不一定能提高产业的效率。诺切特和泰勒(RochetandTirole,00)认为,在反额外收费规则下,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和社会最优的交换费是一致的。施马兰西(00)、瑞特(Wright,003)对交换费的集中定价机制进行研究,所得结论与诺切特和泰勒相同。可见,交换费是商银争论的真正焦点。

二、银行卡产业的运作机制

与一般的产品不同,银行卡产品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平台上,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共同提供,由消费者和商户共同消费,从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见图)。

在图左边,发卡机构和消费者构成了发行市场的供需双方。发卡机构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参与发行市场的竞争,在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决定银行卡发行数量以及发行对象,并激励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者基于银行卡方便、安全等优点选择银行卡,并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的卡费(如年费)。在图右边,收单机构和商户构成了收单市场的供需双方。收单机构和商户通过电子收款(POS)协议形成战略关系。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终端设备,并进行资金清算,承担一定的资金清算风险。从资金流动看,消费者刷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将扣除了交换费的交易资金支付给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扣除收单服务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资金支付给商户。可见,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扣率为“交换费+银联网络服务费+收单服务费”。在整个交易中,卡费由发卡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单服务费通过商户和收单机构谈判决定,交换费一般由银行卡组织设定,最具有刚性。在我国,发卡行收取的交换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属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银行卡组织或者政府通过设定一定的交换费将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联系起来,并通过交换费对两个市场进行收益分配。由于交换费是商户扣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交换费才是商户与银行卡组织及其会员争论的焦点。

三、银行卡组织运作机制的经济学

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双市场网络产业。根据诺切特和泰勒等学者对双市场网络产业的研究,银行卡产业的经济特征介于多产品寡头垄断产业和网络产业之间。许多经济学家对前一类产业都有深入的研究,比如包莫尔、威尔逊等。多产品寡头垄断产业最大的特征是消费者可以将外部性完全的内部化,比如,互补性产品(刮胡刀和刀片)的消费者通常是同一人,他根据互补性产品总效用最大化来决定是否消费。对于多产品的定价通常是根据产品的交叉需求弹性进行的。而在双市场网络产业中,两个市场虽然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但是其外部性却不能完全内部化。比如,在银行卡产业中,商户对银行卡的需求取决于受理银行卡带给商户的收益是否大于其他的支付工具;或者通过受理银行卡是否有助于保留现有消费者,甚至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整个决策中,商户几乎不会考虑受理银行卡带给银行卡另一需求方(消费者)的效用,以及带给整个网络的价值。具有双市场网络特征的产业不能将外部性完全内部化的主要原因是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首先,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若商户要求消费者为其获得的刷卡效用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商户将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如合约成本。该交易成本限制了商户向消费者的要价能力。其次,两个市场的需求方承担的成本差异较大。商户作为银行卡服务产品的需求方,他承担了终端费用(押金)、扣率等,该费用远远大于持卡人的卡费,但是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得商户很难将其所承担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双市场网络定价与单市场网络定价不同。在单市场网络中,由于消费者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网络运营者不能在消费者之间进行交叉补贴,交易量主要取决于价格水平,与定价结构的关系不大。而在双市场网络中,比如银行卡产业,银行卡组织需要设计一种价格机制促进消费者和商户参与到网络中。因此,银行卡组织的定价不仅与银行卡交易的价格水平有关,而且更依赖于价格结构,通过将总价格在需求方之间合理分配来促进双边市场的发展,从而达到整个网络交易量最大化的目标。

从社会和银行卡业务的角度看,双边市场的相互依赖性很强。首先,对银行卡产品的需求是持卡人刷卡需求和商户受理卡需求的综合反映,只有协调一致,持卡人和商户才能从中受益。其次,银行卡产业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即某种银行卡带给持卡人的效用随着受理该银行卡的商户数量的增加而上升;商户受理银行卡获得的效用也随着持卡人刷卡的增加而上升。因此,只有足够的持卡人和商户参与到网络中,银行卡支付系统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可见,对于银行卡组织来说,关键是形成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发行市场和收单市场的协调运作。

银行卡组织促进两个市场相互作用主要通过交换费来实现。一方面,交换费随着发卡机构的成本上升而上升,随着收单机构成本的上升而下降。若发卡机构的成本高于收单机构,由于银行卡服务产品需要两个市场相互作用来提供,为促进交易量上升就需要成本较低的一方分担一定的成本,这就产生了由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支付的交换费。另一方面,交换费是发卡机构利润的来源之一。当交换费上升时,发卡机构可以降低卡费,增加消费者刷卡的净效用,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刷卡需求上升。但是,由于交换费的增加,商户扣率也增加,商户从刷卡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小于持卡人收益,这样导致两个市场的需求增长不一致,因此,需要通过交换费将消费者获得的较多的效用转移给商户,从而保持两个市场的平衡发展。

交换费通常是由银行卡组织集中设定的,因此它不断受到来自于反垄断机构的质疑。在商户拒刷银行卡的风波中,大多数认为银联是垄断定价,迫使商家接受过高的扣率。但是,经济学家们的研究表明,由于银行卡产业具有双市场网络产业特征,网络外部性大大限制了银行卡组织运用垄断力量的能力。网络外部性迫使开放型卡组织的运作目标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具体来讲,如果银行卡组织试图从一个市场获取较高的垄断利润,比如,设定较高的交换费,收取较高的商户扣率,那么对于银行卡组织来说,它是一个自我毁灭的策略。因为,虽然可以从价格过高的市场上获得超额利润,但是该利润是短期的。过高的价格必然会减少该市场的需求,由于网络外部性的作用,商户对银行卡需求的减少会降低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效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刷卡需求,其结果是整个网络的交易量大大降低,这是违背银行卡组织初衷的。在激励相容约束下,银行卡组织不会运用垄断力量从任一市场获取短期利润,而是以社会最优的方式将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决定了其运作目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是一致的。

四、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市场规模分析

当前普遍认为银联运用垄断力量操纵市场,应该打破当前银联的垄断局面,引入竞争。但是,在现有的市场规模下,并不适宜打破银联垄断,引入竞争。

首先,银行卡产业具有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

所谓自然垄断产业,包莫尔等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成本函数的弱增性(subad—ditivity),见图。

图中AC:表示单个企业的平均成本,显然,当产量小于Q,时,由一家企业生产能使成本最低,在这一产出范围内,成本是弱增的。为了考察当产量大于Q,时的成本最小化的方案,我们引入两个企业的最小平均成本函数。在图中,假定两个企业的生产效率相同,AC表示这两个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AC和AC在产量Q*点处相交,Q*决定了成本弱增性的范围。当产量小于Q*时,由单个企业生产的成本最低,所以,在此范围内成本是弱增的。尽管在产量Q'与Q*之间存在规模不经济,但是,从社会效率看,由一个企业生产效率最高。因此,在成本弱增性的产出范围内,为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应该由一家企业经营;当产出超过成本弱增性的范围后,引入新的企业增强竞争才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

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对于管制者来说,是否引入竞争以提高产业的效率,关键是考察当前的产业规模是否超过成本弱增性的产出范围。

我国银行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联的成立和“34”工程的基本完成大大改善了我国银行卡的受理环境,各发卡行的大力营销使得相当部分的消费者已形成了刷卡消费的习惯。截止到003年底,加人中国银联的发卡机构共有09家,比00年增加了87家,银行卡累计发行量达到6.48亿张,比上年同期增长30.6%,人均持有银行卡0.48张。近三年,每年交易金额的绝对增长额都在万亿元以上,并且呈加速增长趋势(见图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信用卡》003年各期及中国银联网站相关数据与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虽然近几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但是远远低于美国银行卡产业规模。美国998年的银行卡发行量就已经达到7亿张,截至00年,美国信用卡交易总额到达.3万亿美元,每笔交易大约为78美元,人均持有银行卡在5张以上,远远大于我国银行卡同类指.标。00年美国仅信用卡交易就占到居民消费支付总额的5%,而我国003年消费者持卡消费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仅7.58%。可见,与美国银行卡产业相比,我国不仅发行总量低,而且通过银行卡实现的消费额更低。再来看美国银行卡产业结构,维萨和万事达占有美国信用卡市场88%,借记卡市场75%。虽然近些年,维萨和万事达屡屡受到反垄断诉讼,但是这些诉讼案几乎都没有认定维萨和万事达运用垄断力量操纵市场。可见,在目前我国银行卡产业规模较低的情况下,断定银联是垄断组织,从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不但不能提高银行卡产业效率,反而会造成重复建设。

五、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不适于目前产业发展

从发卡市场看,我国银行卡存在较大的结构问题。截至00年底,我国已经发行的银行卡中95.9%为没有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持卡消费较低的情况。此外,发卡市场一直维持“粗放型”推进模式。各家银行为抢占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和规模,营销手段以集团式捆绑销售为主。在已经发行的银行卡中,因银行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等搭售的银行卡居多,居民主动申领的很少,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睡眠卡”产生。据农业银行广西分行统计,该行发行的300多万张银行卡中,有35万张银行卡的余额不足0元,其中余额为0元的就有95万张,占到总发卡量的/3还多,但余额仅仅只有0.55‰。大量的“睡眠卡”增加了银行的发卡成本、数据管理和客户维护成本,造成整个发卡市场的单位成本很高。

从收单市场看,银行卡的受理环境不太理想。POS数量超过5000台的城市有7个,其中只有北京、上海、广州超过0000台,其次是成都、深圳、天津、西安,分别在5000台~7000台之间。同城跨行交易成功率在9%以上的只有深圳、厦门、上海、天津、长沙。异地交易成功率最高的是厦门、上海、大连、天津,但也只有70%左右。银行卡特约商户少,POS密度偏低及交易成功率低,导致持卡消费较低,其结果是整个收单市场的单位交易成本很高。

可见,目前银行卡单位交易成本偏高,产业效率较低主要是持卡消费比率偏低造成的,而不是垄断引起的效率损失。

银联是提供刷卡服务的服务主体,如果它们试图运用垄断力量从某个市场获得短期垄断利润,结果必然偏离其经营的最终目标。因此,在激励相容约束下,作为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不存在运用垄断力量获取短期利润的动机,当前其最大的目标仍然是迅速扩大整个产业的规模。为实现该目标,004年年初,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根据央行新的收益分配办法宣布商户费用总体下降30%,家电、超市、百货扣率分别调为0.6%,0.5%~0.8%,0.9%。相对于国外%一3%的商户扣率(即便是在价格非常低廉的沃尔玛,扣率也不会低于%),目前的扣率已经比较低。当然,应该看到,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日益狭小,而且随着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的增加,连锁化经营显著增强了商户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这将大大提高商户在商户扣率谈判中的地位,商户被动地接受银行卡组织设定商户扣率的历史即将过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卡商户扣率的设定将逐渐市场化,通过商户与银行协商而确定。但是,降低当前银行卡商户扣率,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降低整个银行卡产业的成本,从质的方面扩大整个产业规模。如果一味地单方面强调降低商户扣率,那么其结果只能是将成本转嫁到持卡消费者方面。由于持卡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弹性远远大于商户的需求弹性,因此,卡费的上升将引起更多的消费者(现存的和潜在的)放弃使用银行卡,从而导致整个产业规模迅速萎缩,社会福利降低。

垄断竞争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垄断

近三十年来,跨国公司的大举进驻和对我国的大规模投资,缓解了我国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工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某些跨国公司依赖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遏制我国企业的发展,并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垄断格局,从而对我国某些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监控,形成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实现

1.依赖资金实力,通过并购削弱我国市场竞争,谋求垄断地位

跨国公司的融资实力是其在中国进行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采取限制竞争行为的最便利迅捷的武器。因为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方式并购我国企业后,可快速谋取在我国市场的优势地位。虽然企业并购并不能直接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并购的确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垄断的产生提供了最充分的条件。其中尤以横向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最直接。“横向并购”会直接导致特定市场上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甚至出现少数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例如,中国政府为保护柯达在华投资的利益,承诺在1998年合资后的3年基建期内,国内感光企业不得与其它外商合资合作,从而使柯达以10亿美元的代价买下了在我国的3年垄断期。

2.通过品牌控制取得行业及市场优势地位

品牌控制是跨国公司在我国迅速取得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内一些企业的品牌在跨国公司进入之前,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忽视品牌战略,在合资时或者使用外方品牌,或者将知名品牌低价转让给外方后被弃之不用,以致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在市场上消失。据估计,我国现有的三资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品牌。跨国公司通过对品牌的控制,在许多行业已经成功地构筑起一道阻止国内其他新进入企业的行业壁垒。如“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在我国二十多个城市建有罐装饮料公司,通过品牌控制,迅速取得在国内市场的支配地位。杭州“娃哈哈”推出“非常可乐”欲挑战“二乐”,虽花费了上亿元的巨额广告费,但仍未能撼动“二乐”在我国市场的支配地位。

3.凭借技术实力及技术控制推进限制竞争行为

目前,跨国公司垄断了世界上70%的技术转让和80%的新技术、新工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跨国公司凭着对先进技术的控制,在我国获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

为了不断强化其技术控制,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利用我国的技术资源,通过大量招聘国内科技人才,并购国内科研机构,在我国开展研究开发,推出适合中国市场的新产品,以图保持其在中国市场的技术优势,构筑技术壁垒,谋求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

4.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完全排斥竞争,同时也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对市场的竞争机制构成严重危害。采取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卡特尔行为在我国也存在,如2002年1月国际班轮公会、国际运价稳定组织在我国港口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

5.制定商业标准,掌控市场规则

强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很多产业占据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也正在使行业规则发生改变。2002年,一家跨国通信巨头刚刚推出无线对讲机的新产品,中国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就公布了《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的通知》,规定将409MHZ一410MHZ频率之间的20个信道专门划分为民用,并首次松动了对民用对讲机管理频率的限制。这意味着该公司的无线对讲标准成了该行业事实的市场标准。因为通信产品实质是技术标准的载体,当拥有无线对讲技术的厂商将产品大规模推向市场,这个通信巨人就成为标准的绝对持有者。跨国公司的标准形成事实的行业标准,这种对标准和市场规则的控制,使跨国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得到加强,对行业的控制也得到巩固,于是就更接近垄断。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产生原因

1.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

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占有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因此,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凭借其雄厚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这些优势在进入我国时,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的我国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公司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在一定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在我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正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也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直接后果。

2.我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制环境是主要外因

作为竞争秩序维护者的我国政府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能力较低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重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和监控措施的缺位。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法》,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来进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管理还不成体系,缺乏准确的适用条件和执法保证。这样便导致一些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无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合法地存在,同时对于来自跨国公司及国外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无法预防和整治,从而也无法保证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当国内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损害时,也因为无法律救济而无法对抗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不健全。反垄断法的任务是要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要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以免在执法过程中陷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之中。目前,我国对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还不到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市场执法机构。

三是对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许多部门及地方政府仅注重如何吸引外资,考虑短期利益、部门利益,为跨国公司的进入提供相当优厚的条件,有时甚至采取“行政性垄断”的方式庇护跨国公司,却忽视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对外资进入后对我国市场结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消费者及企业权益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必要的准备。这些都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并对公平竞争构成损害。

3.发达国家对垄断的规制政策由严格转为普遍放松是促进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垄断规制政策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在美国的带动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垄断和并购的规制政策和立法逐渐放松,放松规制的结果就是企业的进入,价格、投资,尤其是兼并等行为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企业的大规模甚至达到垄断状态不再被认为是非法,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及一些国家企业并购的繁荣,由此导致各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尤其是近几年,在“战略贸易理论”的影响下,多数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立足国际市场调整本国的竞争政策,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获得垄断优势,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对抗或抵消他国竞争者的垄断优势。

放松规制的浪潮直接改变了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的取向,对垄断的规制由垄断结构转向了垄断行为,导致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从而助长了其对市场垄断的“肆无忌惮”和经营战略的“赢者通吃”思维的强化。对我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具备条件可以在我国推进他们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跨国公司,必然会越来越多。另外,这种对垄断放松规制政策的潮流,也会影响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使我国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变得愈发艰难,对我国的反跨国公司垄断方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

三、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防范对策

1.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

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看,通过恰当的产业政策与吸引外资政策,引进新的竞争者,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可以有效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各种优势形成垄断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降低跨国公司之间为达成利益联盟进行串谋的可能性。通过全方位地引进多家外商投资,形成竞争或寡头竞争的格局,更容易促进跨国公司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从而减小国内企业同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这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的进入壁垒,促进国内竞争者的产生,形成“鲶鱼效应”,促进市场竞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汽车行业,德国80年代的车型普通桑塔纳自1991年进入中国生产以来,一直未将其最新车型与技术转让给中方,随着上海汽车有限公司与通用合资生产别克轿车,以及广州本田汽车的下线与投放市场,德国大众也于1997年改变态度,决定将先进的AudiA6引入一汽大众,并在上海大众推出B5车型的帕萨特,实现我国的车型与世界先进技术同步。

2.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应着眼于应对跨国公司等拥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竞争,在遵循WTO规则的前提下,促进或扶持国内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大企业,形成一批自己的“巨人”企业,提高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能力。我们应通过制定合适的产业组织政策,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产业结构市场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偏小、规模经济效益差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薄弱的现象。同时,国内企业也应实行战略联盟、利益联盟,联合进行研究开发,集中实力,节约成本,实现知识共享,以不断打破跨国公司所造成利益联盟的技术壁垒。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普遍要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完善的规范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制度体系,既要有效地防范和监控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又要保护好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首先,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是应注意借鉴欧美的经验,他们拥有上百年的反垄断历程,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走弯路的成本;二是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垄断法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反垄断的作用和效果;三是要建立有权威性的、独立的、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并应由法律赋予其较充分的职权。出台《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部分,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其次,建立完善的并购法律体系,在相关的法律中规范并购行为,从根源上防范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虽然在对外资并购内资方面出台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防止外资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产生垄断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仍过于简单和笼统。能够对并购进行管制的法律主要有:反垄断法、证券法、外资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等。反垄断法中对并购的规范是其内容的重要部分,如确立合理的并购准则体系,以对企业并购活动进行适当的监控;在证券法中确立股票收购报告制度;在产业政策的相关法律中,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金融、保险、通讯、广播、交通运输等,对跨国公司的并购实行限制。或者专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整的跨国公司并购审查制度。

4.加强行业竞争状况的监控

建立跨国公司定期报告制度,应用“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建立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其按一定的时间将其在该阶段内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规定其应当就有关质询的问题向负责审查的部门做出合法的回答与合理性的解释。对跨国公司通过其在我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滥用市场优势,影响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行径,可以借鉴欧美竞争立法中的“同一经济实体规则”加以控制。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本身暂时在我国市场上不占优势地位,但由于其境外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控制或支持,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竞争秩序的,就可视其与母公司或总公司为同一经济实体而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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