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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化矿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015年,我国出口总值22749.5亿美元;其中,出口工业制品值21709.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5.43%。工业制品中,出口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值279.41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23%;出口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值1295.9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0%。在化矿产业中,我国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值从2005年的176.2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344.46亿美元,增长95.47%;
而我国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值从2005年的357.72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亿美元,增长276.11%。但是,调查显示,近10年以来,化矿产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直接损失额呈加重态势;特别是,化矿产业受到的最主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是“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因此,研究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化矿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应对意义重大。
2 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及土耳其对化学物质的综合管控案例。
2015年3月14日,欧盟委员会法规(EU)No 2015/399~401,拟修订1,4-二甲基萘(1, 4-dimethylnaphthalene)、丙硫克百威(Benfuracarb)、卡巴呋喃(Carbofuran)、丁硫克百威(Carbosulfan)、乙烯利(Ethephon)等39种物质在多种产品中最大残留限量。
美国环保局则刊登了一项对22种化学物质实施进口限制的最终规则,规定:任何人士有意生产(包括进口)或处理这22种化学物质的其中一种以进行被列为重要新用途的活动时,必须在展开该活动最少90日前通报美国环保局,让官方有机会评估相关的新用途,如有需要可以禁止或限制活动展开。
受规则监管的化学物质是用作传热流体、工业塑料阻燃剂、聚合反应物、树脂涂料、净水器中间物、杀虫药和肥料制剂添加剂、电子物料的黏合树脂、工业用皮革软化剂、发光二极体晶片部件、塑料形态调节剂、工业油墨和染料成分、油添加剂、用于聚合物生产的中间物以及其他用途。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进口化学物符合《有毒物质管制法》所有适用的规则及命令,包括重要新用途规定。此外,任何人士若出口或有意出口这些物质,均须遵守《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卷第2611(b)条的出口通知规定,以及依循《美国联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分D段的出口通知规定。意见截止于2015年7月6日;规则生效于2015年8月4日。
日本《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是世界最先进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之一。2010版《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于2010年下半年全面实施,日本政府自2010年开始以法律形式要求从事化学品业务的相关企业就化学品产量、进口量以及用途等信息每年向政府报告一次。目的是对可能造成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因而也被称为“日本版REACH1)”。该制度是顺应国际上对化学品管理的潮流而实施的。
2015年1月14日,土耳其消费品和贸易部门也公告No.29236,对某些消费品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进行市场监督和控制。受限材料及混合物主要涉及: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阻燃剂、镉、镍、有机锡化合物、全氟辛磺酸、壬基酚和乙氧基壬基酚/壬基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汞化合物、砷化合物,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及适用范围。此公告旨在对市场上某些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限制使用进行管控。
众所周知,欧盟、美国和日本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而国际社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订立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一系列协议和公约,旨在加强世界各国对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我国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2002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保部2003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仍然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借鉴国际化学品管理经验,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 无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日本、加拿大及瑞典对无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5年7月1日,日本向WTO秘书处发出通报(G/TBT/N/JPN/491),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法案No.42/2015)。为确保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进一步防止汞污染环境及影响人类健康和环境,日本拟实施防止汞污染环境法实施令。该法令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禁止生产 《水俣公约》 附录A中列出的“规定的添加汞产品”,如按照公约允许的用途批准生产添加汞产品,及限制“规定的添加汞产品”作为其他产品成分使用。该实施令还宣布了低于公约的汞含量限制,及早于公约的淘汰日期。
加拿大则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之下的有关汞的法规SOR/2014-254,该法规已获得通过,并于2015年11月7日生效。主要内容:①禁止。任何人不得生产或进口任何含汞的产品,除非该产品属于附录第一栏中的产品,产品中所含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附录第二栏中的限值,且产品是在附录第三栏中的截止日期之前制造或进口的(如:纽扣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汞含量限值25毫克/电池);或拥有符合该法规要求的许可证。
②豁免。部分豁免于此法规的产品是:表面涂层材料法规定义的表面涂层材料或玩具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非电池产品,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1%;非纽扣电池的电池,且产品的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自2016年1月1日起,均质材料中的汞含量等于或小于0.0005%的纽扣电池;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安装在医疗器械中的纽扣电池,而且这些医疗器械是意图至少会留在人体内30天的。③标签。除某些特定产品之外,所有在加拿大生产或进口的含汞的产品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用英语和法语,标示含汞申明、安全使用方法和应对意外泄漏的处理方法、产品处理和回收的方法、部分产品需按法规要求添加Hg的图标。
2015年7月,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发起了行动计划,对全氟化学品采取限制性措施,该计划将作为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的无毒化运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全氟化学品的认识,并减少消防泡沫和防水纺织品中难以降解的氟类化学品的使用。另外,瑞典化学品管理局还计划与公司合作,逐渐用危险性较低的替代物取代全氟化学品,并对替代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上述国家政府为了控制与治理无机化学品污染物,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国际上各个国家及地区均加强对锌、锰、镍、钼、铜、铅、镉、锡、汞、钴、锆、银、铬、砷、钡、锶、锑、氟化物、氰化物、含氯化废水、含硫化废水等无机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分析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也了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国无机化学工业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从此无机化学工业有了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有机化学品的污染物控制
分析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及印度等对有机化学品污染物的控制案例。
2014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指令》修订案[(EU)No 1342/2014],主要内容:设定了溴二苯醚和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的限值标准;并在条例的控制物质清单中加入了六氯丁二烯、氯萘、短链氯化石蜡和硫丹。
2015年11月,欧盟EU 2015/2030号法规,对《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令》[(EC) No.850/2004]的附件1中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短链氯化石蜡(SCCP C10-C13 chloroalkanes)的限制性措施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如下:允许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低于1%的物质或制剂;禁止在欧盟生产、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分数等于或者大于0.15 %的物品;豁免:2015年12月4日前投入使用的矿业用传输带和大坝密封剂。
2015年11月20日,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管理局(fssai)2015年食品安全与标准(污染物、毒素和残留物)修正案条例,修订2.2条有关作物污染物和自然产生的有毒物质的相关内容,污染物主要涉及:黄曲霉毒素(Aflatoxin)、黄曲霉毒素M1(Aflatoxin M1)、赭曲霉毒素(Ochratoxin A)、棒曲霉毒素(Patulin)、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并规定了其在不同种类产品上的限量要求。
合成有机化学工业在原料供应、制造过程和产品运销等作业中,都可能排放出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有机污染物,因此,近年来备受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除了上述案例外,美国早在199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中已提出对大气中有机化学品排放量进行控制的要求。
美国环境保护局还依此组织研制对合成有机化学品排放的控制条例。此外,还有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日本的《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控制法》和韩国的《有毒化学品控制法》等国外化学品管理法规;以及《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等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等国内重要化学品管理法规及政策文件。
5 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
分析欧盟及南非对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规范案例。
2015年9月15日,欧委会分别G/TBT/EU/311、312、313、314、315号通报,颁布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拟批准联苯-2-醇、C(M)IT/MIT和拟否决三氯生、2-丁酮氧化物、2-叔丁氨基-4-环丙氨基-6-甲硫基-s-三嗪作为目前存在的一种活性物质用于生物杀灭剂产品中。
201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法规(EU)2015/232,修订及校正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中关于铜化合物的批准条件。所有成员国应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在2015年9月6日前修订或撤销现有的关于含铜化合物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根据法规(EC)No 1107/2009第46章批准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短并且最迟不超过2016年9月6日。法规(EU)No 540/2011附件Part A第277行活性物质铜化合物修订主要涉及“氢氧化铜、氧氯化铜、氧化铜、波尔多混合剂、三盐硫酸铜;纯度;批准日期;及其分则”。
2015年7月30日,南非贸工部则G/TBT/N/ZAF/191号通报,提议对化学消毒剂强制性规范(VC8054)进行修订,其内容包含了用于无生命表面消毒的化学消毒剂相关要求,还包含了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上市前审核程序的具体要求。
回顾欧盟生物杀灭产品法规(EU)No 528/2012(BPR,Biocidal Products Regulation),该法规是2012年7月17日生效、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并取代1998年出台、2000年5月实施的生物杀灭剂指令EU NO.98/8/EC(BPD,Biocidal Products Directive),从而对欧盟市场的生物杀灭剂产品及其处理物品进行监管。BPR法规整合了欧盟境内现存的对生物杀灭产品使用和投放市场的规则,并提出了“联盟授权”的概念(联盟授权允许通过该授权的生物杀灭产品直接投放整个欧盟市场,不需要进行国家授权后再通过相互认可)。BPR对出口企业影响主要表现在:进口地区高度加强法规执行力度,统一标准;处理物品进入BPR监管目录;许可供应商清单,强制分担评估成本;收费高昂,对中小企业造成较大负担,等。因此,授权是BPR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和成员国主管当局成功递交生物杀灭产品的授权卷宗,获得授权之后方可将该生物杀灭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6 高度关注物质的
分析欧洲及美国的高度关注物质案例。
2015年6月1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正式第十三批高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这份清单共涉及:“邻苯二甲酸二(C6-C10)烷基酯① 、(癸基,己基,辛基)酯与1,2-邻苯二甲酸的复合物(邻苯的含量不低于0.3%)②”和“2-(2,4-二甲基-3-环己烯-1-基)-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恶烷①、2-(2,6-二甲基-3-环己烯-1-基)-5-甲基-5-(1-甲基丙基)-1,3-二恶烷②、及①②这两个物质的任意组合”2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分别具有:“生殖毒性(Article 57 c)”和“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毒性vPvB (Article 57 e)”;分别存在于:“增塑剂、剂”和“香水、肥皂、洗衣粉等日化产品”中。将来有可能被列入附件ⅩⅥ的需授权物质清单中。截至此,SVHCs高关注物质清单共有163种物质,其中31种物质加入授权清单。
2015年8月14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正式将“阿特拉津、扑灭津、西玛津、脱-乙烷基-莠去津、脱-异丙基-莠去津、2.3-二氨基-6-氯-均三嗪”六种物质列入《加州65号提案》的“生殖毒性物质清单”中。这是基于美国环保局的决定,科学评估认为这六种物质会造成女性生殖毒性。评估标准的依据为《加州法典》第27章第25306部分(Title 27, Cal. Code of Regs., section 25306)。
众所周知,高度关注物质(SVHC)源自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是指:具有致癌性、诱导有机体突变和生殖系统毒性(CMRs)的物质、持久生物积聚的有毒物质(PBT)、非常持久的非常生物积聚的物质(vPvBs),以及导致内分泌失调的物质等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SVHC不是由其作为成分的用途来确定的,而是由其更广泛的危害分类标准来确定的。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描述的授权前两个步骤是确定SVHC物质并把该物质加入“候选清单”,以及对加入REACH附件ⅩⅥ(授权使用清单) (Authorization List)中的物质确定优先次序。
按照欧洲委员会(EC)的要求,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MSC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可能需要准备Annex ⅩⅤ,以便确定SVHC。根据规定,上述化学物质一旦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物质、含物质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应商届时将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传递SDS或进行SVHC通报等。REACH法规第7条第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SVHC物质,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第7条第4款向ECHA进行通报,且通报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相关通报要求: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分数超过0.1%。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业需要在SVHC物质之日的6个月内完成物品中相关物质的通报。但是,如果物质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经完成注册或者物质在物品中不会发生暴露情况,那么通报可以豁免。
7 矿产品的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分析马来西亚对进口矿产品植物检疫规定案例。
为了降低和消除动植物病、虫、害传入的风险,马来西亚于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矿产品全面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所有进口矿产品均需获得农业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出口国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没有许可证或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货物一律做退运或销毁处理。按照马来西亚官方要求,出口国植物保护机构须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管理》(ISPM 第14号),采用系统方法对出口矿产品的来源、收集、加工、储存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风险信息及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评价,保证货物不带有泥土、害虫、线虫、草籽、土壤传播类疾病、未加工的植物体、植物残体、寄生虫、鸟类、反刍动物、排泄物和其他经处理过的动物体、以及金属异物和其他污染物。
上述国家案例说明部分国家即使对矿产品也规定了开采、加工、生产等环节上的植物检疫要求,旨在保护本国的环境资源。因此,作为出口矿产品企业,要了解贸易对象国家有关进口矿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办理相关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做好原矿收集、选矿、加工等环节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加强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管理,避免产品受到二次污染。
8 认证流程
分析欧盟DEHP和DBP的授权批准、REACH注册流程变动案例。
2015年3月18日,欧盟委员会了REACH法规附件14“需授权物质清单”中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授权批准决定,允许英国Roxel公司在以下工业用途中使用这两种化学物质:用于火箭和战斗导弹里固体推进剂的制造;用于火箭和战斗导弹的马达上的表面涂层油漆。原因是:这两种物质的风险可以得到充分控制;在火箭和战斗导弹的研发过程中,找不到合适的替代品以替代它们。
2015年11月2日ECHA计划在REACH注册流程中进行一些更改的概要。这些更改将会结合2010以及2013年注册截止日的一些以往的经验,同时也会反映出一些新的法规层面要求。更改的四个主要区域:一物质一注册;一个更新过的完整度检查过程将被实施,包括了更改过的对于注册完成度的判断规则;IT工具修正;更好的由注册卷宗的信息传播。
上述案例中,REACH法规中的需授权物质是指欧盟从高关注物质(SVHC)中筛选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大,并将其列入Annex ⅩⅥ的需授权物质清单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列入需授权物质清单的物质,供应链上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必须对物质及其用途进行申请,才能获得使用或投放欧盟市场的权利。REACH注册流程的更改则是为2018注册截止日做准备;以及IT工具功能的提高及改善;并使所要求的信息更加明确,联合提交的概念得到加强。这些案例也值得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关注。
9 标签法规
分析欧盟及泰国的标签案例。
从2015年6月1日起,欧盟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 )将会成为物质与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唯一法规。CLP法规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全球GHS法规介绍及相关服务)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法规生效后,原有的危险物质导则(DSD) 67/548/EEC以及危险配制品导则(DPD) 1999/45/EC将逐步被废止。根据CLP法规第4条规定,如果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不符合CLP法规要求,将不能投放欧盟市场。2009年1月20日~2010年12月1日对于物质和混合物均必须符合DSD;CLP并不强制。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对于物质必须同时符合DSD和CLP;对于混合物均必须符合DSD,CLP并不强制必须同时符合DSD和CLP。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完全取代DSD和DPD成为物质以及混合物对应的唯一法规。
2015年3月11日,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公室(OCPB)发出G/TBT/N/THA/456号通报,有关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通知草案,该草案包括涂料的定义及有关标签内容和字体大小。涂料是指涂于房屋或建筑物的内部或外部的一种装饰颜料。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必须与委员会有关标签通知第1和第3条款相符合〔该通知于1998年9月23日,通知号为BE 2541(1998)〕,标签还必须包含如下信息:涂料中的含铅量(以ppm计);如果含铅量超过100ppm,必须附上如下警示语:“铅可能对大脑和红细胞有害,禁止涂于房屋或建筑物”,字体必须用红色粗体,大小与白色背景色对比不得小于5mm且必须置于醒目位置。
上述欧盟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企业除了应对REACH法规以外,同时也需要符合CLP法规的要求,方能顺利地实行对欧贸易。泰国的有关含铅涂料标签控制要求也是出口企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
10 化矿产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探讨
(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表明:
2015年,我国出口总值22749.5亿美元;其中,出口工业制品值21709.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5.43%。工业制品的化矿产品中,出口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值279.41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23%;出口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值1295.9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0%。我国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值从2005年的176.2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2.31%)增加到2014年的344.46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1.47%),增长95.47%;我国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值从2005年的357.72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4.69%)增加到2014年的1345.43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4%),增长276.11%。可见,我国资源型的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出口占比十年间有所下降;而工业制成品的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占比则有所上升。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出口化矿产品结构正在不断地优化。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2015年组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的数据计算则显示:
分析不同行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比例,受影响比例总体低于平均水平的行业是:化矿金属类行业、纺织鞋帽类行业、橡塑皮革类行业和木材纸张非金属类行业。其中,化矿金属类行业2006—2012年是受影响比例最低的行业,但2012年达到最低点(19.5%,约占五分之一的企业)之后升高,并接近总体平均水平。
分析不同行业2005—2014年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额情况,直接损失额呈加重态势的有机电仪器类行业、化矿金属类行业和纺织鞋帽类行业。其中,化矿金属类行业直接损失自2010年开始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并震荡上升,除2013年外基本居于各行业之首的第二位。
分析不同行业2005—2014年新增成本情况,新增成本基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有机电仪器类行业和化矿金属类行业。2005—2007年,化矿金属类行业新增成本位居各行业之首的第一位,2008年及之后则让位于机电仪器类行业,2009年达到最低点,2010年又升至接近机电仪器类行业的水平,随后有所下降。
分析2006—2014年不同行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种类,化矿金属类企业受到影响最主要的措施是技术标准要求和认证要求,其中2012年认证要求影响达到最大(17.7%),且呈震荡上升趋势,这与当时东盟部分国家和印度等国纷纷出台对钢铁产品的认证措施有一定关系。呈上升态势的措施还有厂商或产品的注册要求、标签和标志要求、工业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木质包装要求。其中,厂商或产品的注册要求在2008之后处于逐年上升态势,标签和标志要求则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分析原因,这应与欧盟REACH法规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及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系统(GHS)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有着密切的关系。木质包装要求除2013年较低外,总体呈震荡上升趋势。呈下降态势的措施为特殊的检验要求。呈波动态势的措施有包装及材料的要求,且波动幅度逐年趋缓。
(3)针对化矿产业面临的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探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策略:
一是控制化学品污染。化学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不少化学品在生产、运输、燃烧和使用等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控制化学品的污染危害,必须采取:制定和健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有害化学品的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普及国内外化学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在产能相对比较过剩的重化工的某些领域实现适度的产能调整。
二是规范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出口。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出口欧洲的产品,尤其是消费品。生物杀灭剂以及将用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企业应:需确保生物杀灭剂、所有被处理生物杀灭剂产品,或这些产品中含有的活性物质在该产品类型的使用,已获得批准或正在批准审核过程中;在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的标签上添加某些特定信息,标签应该清晰、易读、持久;必须在接到顾客请求的45天内免费提供该生物杀灭剂处理过的产品的生物杀灭剂处理信息。
三是明确国外对矿产品的进口要求。掌握进口国家对矿产品的植物检疫等要求。从低碳化视角优化中国矿产品贸易产品结构, 提升贸易质量,在扩大矿产品贸易的同时,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推动中国由矿产品贸易大国向矿产品贸易强国转变。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反制机制,谨防进口矿产品放射性和氟、砷、汞含量超标问题的隐患;警惕进口矿产品的质量波动,杜绝进口矿产品粉块夹杂、以次充好和夹带杂物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是有效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针对化矿出口企业遭遇进口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化矿出口产业应对能力:产品认证要求、出口厂商或产品注册、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产品包装及材料要求、产品标签和标志要求、产品的特殊检验要求、产品的环保要求、产品的安全要求、计量单位要求、木质包装要求等。同时,出口企业必须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适宜性,从而有效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11 小结
综上所述,近10年来,我国出口化矿产品增长迅速、结构不断优化。然而,各国对化矿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综合管控,对具体的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生物杀灭剂、高度关注物质进行了含量限制,对认证与标签制定了规定和要求。虽然,化矿企业受国外以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比例相对较低;但是,直接损失和新增成本却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直接损失呈加重态势,新增成本呈减轻态势,表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程度较深,但出口企业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化矿产业受影响最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技术标准”。化矿产业应控制化学品污染、规范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出口、明确国外对矿产品的进口要求,从而有效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________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产品|牌号|规格|生产|计量| | |总金|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 | | | | |数量|单价| |--------------------------|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位| | |额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该信用证在____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 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__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金额为____ 。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 或超过 吨,长 米,宽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_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 天。
第十五条 索赔
甲方(买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