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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呈报的《关于上报省县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农〔〕103号)收悉。经专家审查,同意所报初步设计。现予以批复。
为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达到建设目的,现对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农牧厅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地区农业局和县农业局对项目实行监管。县蔬菜技术推广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心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央投资必须按照项目批复安排使用,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先入帐,后开支。
(三)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承建单位、主要建筑材料、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招标方案必须报我厅审查备案后再行组织招标。
(四)严格执行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的工程承建单位和设备供货单位依法签定和履行施工、采购等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竣工后提交监理报告。
(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快建设进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对擅自变更批复内容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设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监督和监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这次中央安排的100万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请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务于2月底前全部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任务,并尽快做好土建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键词】 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对策
一、开滦集团公司现有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开滦集团公司实施科学战略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全面推进“一基五线”发展新思路,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项目逐年增多,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截至2012年8月底,集团公司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共计8个,包括:
煤业公司项目1个,为东欢坨矿300万吨续建工程(2012年已经验收交付资产),项目概算87 889.35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9 483.74万元。
蔚州公司项目1个,为北阳庄矿180万吨/年新建项目,项目概算148 992.49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7 377.48万元。
股份公司项目2个,其中:中浩公司4万吨/年聚甲醛项目概算188 294万元、15万吨/年己二酸项目概算312 263万元,两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9 745.04万元;中泓公司曹妃甸百万吨级焦油深加工一期工程项目概算59 621.63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 546
万元。
物流公司项目2个,其中:曹妃甸动力煤储配基地项目概算176 305.08万元,累计完成投资13 336.44万元;唐山湾炼焦煤储配基地项目概算182 151.83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3 124万元。
内蒙古公司项目2个,其中:宏丰公司红树梁矿500万吨/年新建项目概算199 949.72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6 869.4万元;云飞公司串草圪旦矿300万吨/年技改项目概算66 620万元,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3 115.30万元。
二、当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出台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政策主要有: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财会字〔1998〕17号);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4.《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上述制度办法的制定时间都较早,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需求: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定义尚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已经实行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如何区分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二是适应范围尚不明确。虽然上述办法中规定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上述制度,但对该部分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执行新会计准则抑或是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目前审计机构对此也是说法不一,这也为企业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增加了难度。
目前开滦集团公司尚没有统一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核算时都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从调研情况看,各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情况各有差异。如有的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不尽合理,明细账科目同工程项目不能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由于财务核算不准确给后期工程决算增加了工作难度,最终导致竣工决算的数据不准确。
(二)财务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程度有待提高
1.在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有的单位财务部门未能有效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常出现概算变更随意性大、预算及设计不合理、超财力办事、超预算开支等情况,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财务人员未能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忽视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作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实际工作中,工程施工当中的设计变更、预算调整,财务部门由于权责不明很少参与,起不到事中控制和监督的作用,造成了工程成本的上升和建设资金的浪费。
3.在项目交付使用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能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造成资产管理不到位,底数不清。
(三)资金拨付存在风险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大,各部门把关不严,给财务付款带来很大风险。主要表现在:
1.不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需要付款。一些单位工程付款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或是在施工单位的强力公关下由单位领导决定付款,不按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付款。这往往造成过多支付工程或设备款、质量保证金无法预留等情况的出现。
2.工程进度款支付过多,造成后期工作被动。一些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过多,造成后期工作的被动。
(四)项目超概算问题突出
投资总额控制指标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能否将项目投资总额控制在概算之内,事关项目投资决策的落实以及集团公司投资资金预算的严格执行。当前,部分项目投资超概算问题比较突出,造成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超概算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项目初设不到位,存在漏项或不足,一些必要的配套项目未考虑,造成项目概算先天不足;二是部分项目修改设计不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三是施工图预算的审查与设计概算不衔接,甚至一部分项目不按批复的初设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或不按施工图预算进行施工;四是一部分项目属“钓鱼工程”,项目主办单位为了获得项目的许可,人为压低投资额,造成项目实际投资额超概算。
(五)会计人员基本建设经验不足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一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工作,需要会计人员掌握财务会计各岗位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人员缺乏相关职业经验,将造成各项财务工作难以开展。自集团公司2001年实行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后,专业从事基建财务管理的人员较少,集团公司现有基本建设项目配备的财务人员大都缺乏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经验,甚至很多为刚刚毕业的实习生,财务管理经验贫乏,很难满足项目施工、业务开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
三、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应充分认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特别是单位领导应充分认识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真正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和条件。以制度形式明确财务部门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能作用。凡是涉及项目投资控制内容必须明确财务部门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核算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所属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外,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核算的真实、可靠与及时。
(三)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随着集团公司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的职能性越来越强,财务部门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经济论证;二是强化对投资资金的预算控制;三是强化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支付过程中的审查控制;四是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清册。
财务部门在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对工程管理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集团公司应重视和加强基建财会人员队伍的培训、学习,有计划地安排好不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通过采取自学、向兄弟单位学习、各项目建设单位内部交流等多种形式,让基建财会人员更好地了解基本建设的程序、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要点等,以便更好地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
(四)提高财务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参与度
财务人员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断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1.抓好项目经济评审工作。可行性分析作为项目前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还存在不会做可行性研究或抓不住要点,论证深度不足,对项目不做客观、公正的评价论证,掩盖矛盾和风险,为“可行”而研究,造成项目投资预测失真,误导投资决策的现象,因此,各级财务人员应全面贯彻落实《开滦集团公司项目经济评审实施办法》,推动经济评审内容编制的规范化。
2.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合同进行把关。财务部门要依据经济法、合同法知识,积极参与工程合同的会审,对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款项支付、质量保证、保修金及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审查,保证这些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防止因合同签订不当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发生纠纷,降低合同风险。
3.积极有效地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发挥基建财务事中控制、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管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于更好地做好工程管理、进度款拨付和决算审核;严把设计、预算变更、调整关,对变更设计、预算调整应当参与审核,并现场勘察,做到准确无误,从而控制工程成本的增加。
4.认真参与工程项目交付阶段的工作,发挥基建财务事后监督、管理和评价的职能。工程竣工结算时,财务部门要主动参与材料整理等各项清理工作,参与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竣工决算书,对支出项目是否合法、数额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合规等要严格把关;工程验收后,要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及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计价核算,防止资产管理不到位和底数不清。
关键词:水利基建 财务管理 问题
一、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
水利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对象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的重点是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项目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费用项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这些新增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应予补充完善,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如新增加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若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同建设单位经常费合并核算,则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工作中,有的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项目建设管理费”单独进行核算,但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又涉及合并到“待摊投资”的哪一个项目中的问题。另外,前期工作统筹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等都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的制度改变后,对应的会计制度也要有相应明确改变后的会计核算问题。因此,建议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①“待摊投资”的二级科目按概(预算)项目设置,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时将相近的费用合并填入财政部的格式决算报表中,在编表说明中作详细说明;②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已明确的“待摊投资”二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没有的待摊投资项目全部记入“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在反映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详细分开,或设置其他待摊投资辅助核算;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上的待摊投资项目完全按照概(预)算项目及时修改,做到完全对应一致。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才能既做到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又能符合财政部年度决算报表的要求。
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如何取得,对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使用也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即: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建议有关会计制度中应明确按下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①3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部分,从“留成收入”科目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开支时,再从“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这样福利和奖励的部分总量从账面上得到了控制;②用于组织建设管理方面开支直接在“留成收入”科目中核算,用于建设管理方面的支出就能完整地反映;③项目竣工再将各科目结余数转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资金。在地方财政困难的地方,很多都以农民投劳或投物的方式、地方政策性冲抵的方式等抵地方配套资金。农民的投劳或投物是有价值的,但没有制度规定对农民投劳或投物及地方政策性冲抵如何折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也没有规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干脆就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不能正确反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建设成本,因此在有关制度上应加以明确。建议按下列办法处理:①计价时可以按概算上对应项目的价值计价,也可以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按概算上对应的价值计价数量的确定一定要按工程价款结算量确定,程序要一致;②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需要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投资主体共同与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报批确定;③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一级主管批准的数额,同时增加工程投资和配套资金的来源。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方面的问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等问题现有的制度难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
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审计,有关的制度都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还是由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未予明确;如果由审计机关审计,应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所有审计的权威性是否都一样;如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还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还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制度上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因此,建议竣工财务决算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因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相对较差,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主要投资主体的审计机关可以直 接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委托才能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关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已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因主管部门有很多级次,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哪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期限,有关制度上已作了规定,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期限相关制度未作规定。建议水利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机关的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审批,审批期限为3个月。转贴于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开户方面的问题
国家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中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银行开户的管理一直是严格的,不主张多开户。然而,按现行有关制度,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管理都要求单独开设账户,单独管理,因此,对有多种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是可以开设多个账户的,临时账户还不包括在内,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有关制度中规定“一个会计主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临时账户根据实际情况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面的问题
水利部作为本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尚存在下列问题,需要在完善有关制度或细则时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特点,以利工程顺利实施。
财政直接支付环节太多、授权支付因银行与国库结算的原因下午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结算业务,影响了工程结算资金及时到达承包商账户,对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战线长,建设地点分散,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只能在预算单位所在地专业银行开设零余额和小额现金账户,开户行和工程结算地点相距太远,给每月的结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关键词 企业 基本建设 会计审计
一、企业基本建设会计审计的重要性
作为中铝旗下分公司,在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完善的基本建设为物质基础,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原铝生产的规模化效益。企业基本建设是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主要包括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相关配套工程。企业基本建设会计是指与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会计账务处理工作。为了提高企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通过会计核算信息全面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对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而会计审计作为确保基本建设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始终贯穿于基本建设会计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各项会计业务进行审查监管,以提高项目成本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会计审计,还能够确保费用摊销、工程成本结转、竣工财务决算等复杂业务的会计工作得以高质量完成,避免因会计处理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有利于降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会计审计的措施
为实现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科学、规范运行,中国铝业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的项目及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为项目管理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受会计专业知识、经验的影响,基本建设投资核算的质量亟待提高。为此,作为中铝集团所属公司,为做好基本建设会计工作要配备具备经济学、税法、会计学、工程造价学等多学科专业知识的财会人员,同时还要加强基本建设会计审计工作,以全面提升基本建设会计工作效率。
(一)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规范企业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中,企业应重建会计核算流程,转变传统的全项目工程成本核算模式,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支出采取分别核算的方式,提高基本建设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基本建设会计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资金结转、竣工决算等相关内容,处理好会计核算和项目概算之间的关系,建立会计明细账,以便于审计部门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审查。再次,运用合法合规的竣工决算编制方式,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
(二)完善基本建设会计审计机制
企业应完善基本建设会计审计机制,为基本建设会计审计提供有力的制度体系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核算信息能够及时反映资金使用状况。其次,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源头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彻底遏制滥支专用建设资金的现象。再次,建立报表审查制度,对工程进度表、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表、拨款资金申请表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最后,加强基本建设会计内部控制,将其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各项会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加强基本建设会计工作全过程审查
为确保企业基本建设会计工作合法、合规开展,必须加大对会计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力度,确保会计账务处理均有据可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基本建设会计事前审查方面,针对基本建设会计入账的款项,要审查其是否具备齐全的文件和合同依据,基本建设用款包括勘测设计款、设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均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基本建设会计事中审计方面,要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领用、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对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为成本核算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拨付情况,确保建设资金得到专款专用。在落实会计审计工作过程中,还要收集与竣工结算相关的资料,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提供充足的依据;在基本建设会计事后审计方面,要对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会计控制制度的进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议。
(四)重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阶段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所以必须重视财务决算审核,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首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财务人员不仅要根据工程进度款审核程序审核决算报告,还要审查决算中的工程量和定额套用是否准确,防止施工单位虚报、重报工程量。其次,财务人员要复查供料和材料差价部分的会计结转是否完整,避免会计核算中遗漏这部分内容。再次,审查固定资产入账是否规范,是否准确划分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结论:总而言之,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会计审计工作,以确保项目成本核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此外,企业还要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使企业基本建设成本得以有效控制,从而保障企业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汪晶.提高国有企业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策略探讨.科技致富向导.2013(8).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