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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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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称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批企业所申报和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注“实转”字样。

加工贸易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计划

一、前言

保税货物同普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具有显著差别,通常在产品进入国境且在海关监督下无需缴纳进口税额,但进口后需要经过存储加工再对外出口。由于保税货物的通关流程较为复杂,故而对其通关全称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全面掌握保税货物通关基本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其管理效率已成为加工贸易企业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保税货物的概念与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在经过海关监督和批准后尚未办理纳税手续便得以进口,而后在进口国境内进行存储以及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出境的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特定目的,《海关法》将保税货物规定为具有两种特定目的的进口货物,分别为以货物存储为主的贸易活动和以加工装配为主的加工制造活动;(2)暂免纳税,保税货物的暂免纳税这一特性也是由《海关法》所决定的,《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由海关批准的待进口的保税货物,当收发货人员向海关缴纳相应保证金后,可暂时免去保税货物的关税;(3)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既是保税货物的另一关键特征,由于保税货物并未以普通的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故而,其需要在存储、加工之后再复运出境,使经营者较好地履行了其保税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法律义务。

三、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如下:(1)合同登记与备案。保税货物的经营单位应持对外签约合同和本单位相关部门批件,就合同的登记与备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待海关对相关文件核准无误后,签发登记手册,并将文件备案;(2)进口货物。企业需要持有海关针对该保税货物所签发的《登记手册》与其他相关凭证进行申报,从而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3)存储与加工复运出口。货物进入地区后,应存储在海关制定的区域,同时,由其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制造和加工,加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持《登记手册》向出境地海关申办保税货物的出口手续;(4)货物出口后,经营单位仍需持《登记手册》和相关资料同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从而确保进出口保税货物的顺利通关。

四、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管理的有效方法

1.销售管理

在交易方式和销售计划管理方面,企业销售部门应以交易方式为依据对销售订单(计划)做出分类管理,同时,将符合保税货物定义的相关货物订单纳入到保水加工贸易的货物管理中来,通过在订单与销售计划中同时标明“保税(加工)货物”,并在不符合保税货物定义的加工货物的订单或计划中标注“非保税(加工)货物”,从而使企业的加工、管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所需加工和管理监督的保税货物。在客户管理方面,加工贸易需要尽可能建立起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通过采集和整理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将相关客户信息以交易方式为依据进行归类,提高企业对客户的管理效率。

2.生产计划管理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而言,其需要根据企业销售部门所提供的产品销售计划或所接收的保税货物加工订单对生产计划进行合理安排,此外,对于标注“非保税加工货物”的订单,在安排生产计划时还需在生产计划上也进行如此标注,同时,将其纳入到非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计划当中;而对于标注“保税货物”的订单,安排生产计划时仍需在计划单处标注“保税货物”的标记,同时将其纳入到保税加工的货物生产计划当中。

3.物流账目管理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凡事在海关注册的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具备进出存账、实际消耗原材料的账册、订单、生产令等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活动时,需以海关稽查条例和相关会计法规为依据建立保税货物账册和报表。具体账目管理方法如下:(1)加工贸易企业需要针对原材料和成品分别设立账目,主要原材料与成品应该单设科目,委托和受托加工后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及相关生产设备也需单独设立科目予以登记。(2)企业生产部门需要将订单号填写到领料单处,对所收入的需加工货物,还需记录其仓单编号与来源和货物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所生产加工出的成品能够与发出订单的企业相互对应;(3)在确保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记录与核算是分开进行的基础上,以月度小计或年度合计的方式向相关会计科目记录到本账中,而本年合计则以本年月度小计的合计为最终计算结果,从而使加工贸易企业的物流账目更加清晰明了。

五、结论

本文以保税货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与特点进行阐述,并结合其通关流程,从销售、生产计划与物流账目等方面对企业保税货物的管理方法进行了全面探究。可见,未来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管理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力度,对于以良好的货物管理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管洪星,李电生.保税货物开展金融物流业务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2011,01(12):39-41.

加工贸易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加工贸易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产业升级

一、引言

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我国的加工贸易1978年起步,从无由有,从小到大,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加工贸易已经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在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大背景下,必须借鉴世界其它国家加工贸易的先进经验,并联系中国的实际,从战略的角度来思考和改革我国的加工贸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开始。

二、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原因

加工贸易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一种重要方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己成为我国最大的对外贸易方式之一,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加工贸易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的特点,中国的加工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国加工贸易迫切需要转型升级,以实现平稳发展。

1.国内原因

(1)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转型升级进程加速。具体表现如下:①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明显改善。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带来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新的产业。②加工贸易的产业链不断延伸。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产业集聚效应导致产业链向上下游环节的延伸,同时还将一些本土产业纳入加工贸易引致的国际生产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③加工贸易“区域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

(2)我国加工贸易作用。①增加外汇收入。②增加劳动就业。③吸引外商投资。④促进产业升级。

(3)我国加工贸易现存的问题。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①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低,产业升级作用有限。②与国内产业的关联度低,产业波及效用小。③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骗税的情况严重。④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2.国际原因

(1)国际环境存在的机遇。国际环境是影响加工贸易发展的外部条件,在新的世纪里,国际环境将呈现新的特点,这为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①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继续扩大为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③新一轮世界经济结构的再次调整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为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

(2)在国际环境中面临的挑战。①发达国家垄断高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②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价格持续低迷。③区域内贸易额占本区域对外贸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④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占领的份额明显提高。

三、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加土贸易的蓬勃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小容忽视,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制约因素将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产业基础问题

(1)劳动力供给。(2)技术水平。(3)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

2.监管体制缺陷

(1)加工贸易遍地开花对监管形成了严峻的挑战。(2)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滞后于业务的发展。(3)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4)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5)海关本身的监管力不足,监管任务重,法律意识有待提高。(6)技术标准不规范。(7)审批把关不严。(8)保证金台账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3.政策环境弊端

(1)没有退还企业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2)免税优惠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3)走私活动猖撅。(4)加工贸易政策严重威胁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就业。(5)外资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6)地区差距拉大。

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策略

1.改善产业基础的策略

(1)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短期内,虽然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增殖率低,但毕竟能吸纳一部分人就业,增加一部分国民收入,国家也能得到税收,所以,目前我国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2)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力度通造就大批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所需的技术和管理类人才,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国创业,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

(3)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行销能力,着力吸引外资公司把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研究设计和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升级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主转变。

(4)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需要国家在促进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贸易政策时,应将高新技术产业与一般制造业区别对待,鼓励企业利用加工贸易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

(5)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除了在产业链中游精选,从事加工制造链增值大的环节之外,还可进入如下三个产业链的重要延伸领域:向产业链上游发展,提高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能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积极发展国际物流和配送业务;向产业链配套拓展,进入关键零部件和设备制造业。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加工贸易由OEM向ODM、OBM转变;以保税区转型和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为中心;促进加工贸易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

2.改革监管体制的策略

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1)主动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这看似合理的传统监管理念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己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2)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避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

(3)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首先是规则化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或任意解释:其次是有明确的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应是由海关、边检、工商、税务、口岸管理等纵向一体化组织分别管理向扁平化的综合协调监管的组织架构过渡;最后,监管应当是简明有效。

(4)博采众长,优化我国加工贸易现代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应选择银行担保为主、先征后退模式,以后逐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未来形成多元化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格局。

(5)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对信用记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

(6)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大力发展电子化监管体系,从而形成有形和无形监管相结合的新监管体系。

(7)健全加工贸易服务体系。首先,健全和完善国家相关政策.如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产业政策。其次,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提供优质服务。最后,大力发展我国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

(8)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3.优化政策环境的策略

(1)产业政策引导。从事加工贸易必须以不损害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为前提。因此,必须将加工贸易的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的范畴。可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应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必要的评估;提高企业加工贸易中的国产原材料的采购率;促进加工贸易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国产化。

(2)经济政策支持。在贸易政策上,应当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放开加工贸易经营权,对不具备加工能力的协资企亚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确保加工与贸易有机结合。在财税政策上,实行担保条件下的保税政策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在有条件实行封闭式监管的保税区域;对没有条件实行封闭加工的企业,实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作为境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义。

(3)海关监管制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订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法规,用法律来明确加工贸易的概念、性质和制度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管海关力度,促进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在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好分类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台帐空转,对资信不好的企业和敏感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增强海关监管的有效性。运用出口加工区模式管理加工贸易。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后,本文建议把出口加工区模式作为加工贸易制度变迁的合理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引导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出口加工区转型,成本低,见效快,符合国家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初衷;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不同层次的出口加工区;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享受与沿海加工区同等的优惠政策。超级秘书网

五、结论

综上所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一个长期战略。首先,应把引进来、扎下根、本地化作为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创造产业、产品、工序的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其次,加工贸易应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沿着价值链逐步由低向高、由简单向复杂、由生产向综合服务和全球运营方向转型升级,其中全球化综合人才的培养和选择机制至关重要;再次,加工贸易的未来转型升级应与新发展观相一致,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参考文献:

加工贸易管理范文第5篇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 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 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着。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 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