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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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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第1篇

目前市场上具有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主要有私募股权(PE)、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券商集合理财等产品。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收益双高的游戏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按照募集资金的用途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或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PE三类。投资起点比较高,经常为几百万、上千万,但由于其高收益的特性,在财富爆炸的时代,受到渐多的投资者关注。

类型 投资标的 适合阶段 风险与收益

天使投资 股权 创业公司 最大

风险投资 股权 处于扩张阶段的公司 中等

PE 股权 即将上市公司 较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炙手可热

一般来说对于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适合选择私募股权来进行投资,当然这样的产品风险较大但收益也颇丰。对于一般的中产阶级来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点经常在100万,相对私募股权起点较低,更适合投资。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是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因为没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因此比公募基金更具有灵活性,在震荡和下跌的行情下该类产品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仓位和投资比例,以规避风险,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因而在今年以来的震荡下跌行情中,备受关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标的不同,一般分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例如修建高速公路、飞机场、房地产等项目)、结构类挂钩产品(例如部分挂钩债券,部分挂钩黄金等)以及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类产品,另外在市场震荡较大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套利方式获取收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一般人眼中比较神秘,但相信大家一定对其中一部分走到阳光下的阳光私募耳熟能详。阳光私募是指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这种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组织运作的基金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的全面研究、筛选推荐正是展恒理财为您提供的服务之一。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雨后春笋

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是基金公司面向高端客户推出的一款颇具特色的服务,其产品设计较为灵活,也更细化,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收益风险的投资组合,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有“量身定做”的感觉,一般基金公司已经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所以相对而言其投资理念和策略更容易让投资者认可和接受。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船小好掉头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二)相关概念的辨析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规模43535亿元。

参考文献:

[1]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3]雷滔,林四春,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概念解析[J].商业时代,2013,(31).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第3篇

在美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称谓是“投资公司”,但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主要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当时尚未出现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品种)。而且由于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无通过操纵市场损害其它投资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较少涉及公众投资者权益。因此,美国并没有就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别扶植,故只能投资于一定规模以内的小企业)。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投资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作出了一些特别豁免规定,并将其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以体现其“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这一本质内涵,从而区别于从事产品经营的一般企业与投资于可流通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后来韩国法律中的所谓“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它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说是与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称谓一脉相承。

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 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第4篇

1.立足于理论与研究层面的分析

企业盈余在会计理论方面被划分为两部分,也就是暂时性盈余以及永久性盈余等,其中永久性盈余属于可持续的,而暂时性盈余则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相对于暂时性盈余而言,在估值当中,永久性盈余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而且其估值在理性市场当中也要高。通常来讲,营业利润属于永久性盈余,然而因为证券投资收益往往具有较大的不可持续性以及不稳定性,因此属于比较典型的暂时性盈余。立足于理论层面而言,相对于营业利润而言,证券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往往比较低,也就是说,相对于营业利润而言,在估值模型中的价值乘数也要低。有学者认为永久性盈余除以资本成本就是所谓的股票价格,要是将会计盈余的乘数看做股票价格,也就是通过所谓的市盈率估值法,将资本成本的倒数作为永久性盈余的价值乘数。还有学者认为,只能够在当前会计年度体现暂时性盈余的持续性,也就是只能一次性的影响到股价,等于说每增加一元的暂时性盈余,在股价当中也会相应的增加一元,所以1就是其价值成熟。立足于与对完美资本市场的假定,才能够开展上述的分析,相对于完美资本市场的理论估值而言,盈余的反应系数在现实的资本市场当中会出现一定的区别,然而我们却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1]。

2.理论研究假设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全面的引进了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当中,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证券投资当中也得到了明确,而使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得以提升就是其主要的目的。相对于其他的金融工具而言,公允价值在证券投资当中具有最高的可靠性。这是由于“盯市会计”在证券投资当中的成功运用,也就是将现行市价看成是证券投资的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当中市价会得到优先的考虑。有学者表明,尽管在在这研究当中价值相关性是否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然而这些研究当中与历史成本相对的增量价值相关性都能够在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当中得到体现。在新会计准则当中规定如果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下,可以在损益计入利润表中算入交易性金融的公允价值变动,在这样的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就涵盖了两部分内容,其中一种是已实现的收益,而另外一种则是未实现的收益[2]。

既然会计盈余信息的相关性在证券投资的损益当中得以提升,那么相对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而言,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也就具备了一定的增量价值相关性。活跃的金融市场是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所必须要面对的,以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报告为根据,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就能够对证券投资的收益状况进行充分的估计,所以市场可能已经了解年报中的证券投资收益,而且股价当中也能够将证券投资收益信息反应出来,这样就会造成不及时的证券投资收益信息,所以股价在年报的信息区间内就很难出现有所变化的情况[3]。

如果在不具备及时的证券投资收益信息,而且证券投资收益信息与股价在年报信息区间内的变化情况不存在关系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由于在盈余管理方面具有比较多的方法,其不仅可以采用真实业务,同时也可以采用应计利润,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会受到应计利润的影响,但是却会受到真实业务的影响。立足于理论层面,我们认为可以通过划分金融资产来对应计利润产生影响,这就需要牵扯到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上市公司能够对证券投资进行两种不同的划分,其中一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另外一种则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润总额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有较大的关系。上市公司可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中内如大部分的金融资产,通过选择合适的出售时间,从而能够以盈余管理的方式针对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实施管理,然而却无法在对利润总额进行调节的时候采用交易性金融的公允价值损益来实现。这主要是因为在针对金融资产进行年初划分的时候,上市公司并没有对该金融资产可能带来的损益产生清晰的了解,同时也不会对当年度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产生了解。这样上市公司在实时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方式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且上市公司如果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当中纳入证券投资,就很难真正的自行控制其损益释放的时机[4]。

3.盈余管理模型与研究结果

在本次研究当中,在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是以盈余管理的动机作为根据的,采用不对称信息观、有效契约观以及机会主义观等作为理论针对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解释,采用不对称信息观和有效契约观的主要条件就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采用机会主义观的主要条件就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实施盈余管理的时候采用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因为机会主义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更加符合,所以机会主义行为观被很多学者看做是盈余管理的动机[5]。

经过研究,本文得出了下面的研究结果:①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针对证券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同时还可以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根据对其实施不一样的估值;②证券投资收益虽然不具备及时性,但是却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③上市公司能够利用选择出售时机,从而采用盈余管理的方式针对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实施管理;④通过对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益的运用,证券投资不仅能够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升上去,同时还能够防止盈余管理,因此其属于一项具有非常大价值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6]。

我国新会计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针对证券投资进行计算,与以往的成本计量方式比较起来,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优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在资本公积当中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当中,不仅允许在损益当中纳入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同时还可以在权益当中纳入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在实际上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对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的时候还是选择历史成本模式。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常豁免审核而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以投资对象为标准,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具有投资范围严格限定、投资间接进行、投资方式灵活的特征。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一种权益性投资方式。该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实业投资为主、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投资方式以私募形式进行、实行“资金+服务”的运作模式、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征税弊端、资金退出渠道多样化等特征。

(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问题

1.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虽然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得较晚,但其发展迅猛,目前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及影响力,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略的力量。

2.存在问题

私募基金虽然已经有运作比较规范的信托模式,但其它大量以委托理财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灰色地带,鱼龙混杂。有些运作不规范的私募基金没有最低投资门槛限制,接受任何额度的投资,甚至采用类似传销的方式大量吸收资金,走向非法集资的歧途。由于私募基金的模糊定位,使得公众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不足,社会上还可能会出现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假私募”现象。另外,不少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有资金委托合同,但这种委托合同往往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的缺位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双方都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

二、对非法集资的理解

(一)刑法对非法集资概念的规定及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在私募基金领域,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二)相关法规的规定及理解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三、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私募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非法集资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6个罪名。其中,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二)具体表现方式

1.募集方式:私募基金公司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而非法集资采用的是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募集方式。

2.募集对象: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 .投资额最低标准:私募基金对投资额有一定的标准及限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而确定;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的收益;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总是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却难以实现。

5.投资人数: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三)私募中常见违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合法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要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但关键是要看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禁止。私募中常见的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

1.募集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变为“公开宣传”。有些私募经理或营销人员多采用网络宣传、亲友间互传、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有些甚至委托小额担保公司以及个人募集资金。虽然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禁止,但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募集资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就很难完全掌控宣传范围和宣传对象,一旦超出规定范围,就符合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行为特征,进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代持股中实际投资人数超限,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代持股是指一名投资人为了达到募集资金所要求的最低出资标准,集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参与私募。实践中,一些私募发起人为了获取注册,安排或者默许一些投资能力不足的单个投资者采取代持股的方式进入企业股东,而代持人可能持有数十甚至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变相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之一。实践中,有些私募发起人在融资难的背景下,为了扩充资本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采取向投资人展示基金的过往回报业绩、预测投资的收益回报、展示对其他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等暗示的行为方式,或者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按期支付高额利息,在宣传中默认给付回报等方式。此类方式极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基金管理违反“专款专用专管”原则。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并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5.隐瞒风险、虚假披露信息。在募集过程中,有些发起人不如实对投资人提示风险及披露相关信息。更为危险的是有些发起人为了募集资金,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进行虚假披露,这就会给私募企业埋下触犯刑律的隐患。

四、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制度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

相比各类公募基金和已经公开化的“阳光私募”,我国的民间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极不明确。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没有对此类私募基金作出明文规定。正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民间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种变通形式存在,主要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种。从我国近几年非法集资泛滥猖獗的态势来看,划定合法的民间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明确界限,给予民间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通过分析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就要做到:1、明确民间私募基金的审核手续或备案手续。目前很多民间私募基金没有履行此类手续,但相关管理规范机构应对一定金额以下的私募基金履行简单备案手续,对较大金额私募基金应进行投资人身份、管理人身份审核,以及委托——协议备案等手续。2、严厉打击以诈骗为目的的非法集资犯罪,引导不规范民间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应该区别对待以诈骗为目的、打着私募幌子的非法集资与运营不规范的民间私募基金。

(二)相关机关应进行适度监管

现在我国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而证券市场主要由证监会监管,双方管理存在交叉或空白地带,导致在民间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要么协调成本巨大,要么形成“两不管”的尴尬局面,应明确一个机构对民间私募基金进行监管。我国现在的私募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存在的相关问题很多,因此,适当、有效的监管是必须的。

(三)增强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

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社会信用基础也较脆弱。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公众财富的逐渐积累,富人阶层不断扩大,他们对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大。我国金融市场长期不规范发展,同时我国居民绝大多数都要求各类投资品提供保底收益,对基金没有正确的认识,这导致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发展受阻。近几年非法集资的猖獗说明了保底收益、固定回报对社会公众投资的巨大吸引力。但是根据规定,私募基金不能设置这些条款或作出此类承诺,这就形成了民间私募基金发展受阻与非法集资吸引力巨大的困境。所以,增强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一方面,使民间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尽其所能去为投资者谋利,规避风险,避免委托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使投资者明白高收益与高风险的伴生关系,理性对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