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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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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1篇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4号),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实行消费税政策以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这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时,减少烟草商业企业压力呢?本文就此专题分析,以抛砖引玉。

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卷烟分类标准调高;卷烟从价税率调高;卷烟纳税范围扩大。将导致烟草商业企业税赋增加;利润大幅减少;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我们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xx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

1、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现行的消费税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为乙类卷烟,而财税[20xx]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2、卷烟从价税率调高。财税[20xx]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5%,分别比现在执行的45%、30%、25%高11、6、11个百分点。

3、卷烟纳税范围扩大。财税[20xx]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对商业企业的影响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之一:税赋增加。财税[20xx]84号规定对商业环节开征消费税,消费税额依商业批发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实行属地征收。这将导致负责卷烟经营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的税赋大量增加,仅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按20xx年预计销售收入测算,将增加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6亿元,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20xx年应上缴税金将比20xx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一倍。

影响之二:利润大幅减少。这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是“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不减少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国家局决定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批发价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烟草行业自身消化。因此将导致从事卷烟批发为主的烟草商业企业利润大幅减少,将严重影响“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仍旧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由于加征消费并综合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共计将减少净利润约5.3亿元。

影响之三: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为了使行业卷烟分类标准与税收分类标准相一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二、三类卷烟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确定,调拨价格70元(含)—100元/条调整为二类卷烟,30元(含)—70元/条调整为三类卷烟,并对一类卷烟调批差价率进行了限制,特别对中华等个别名优卷烟的调批差价率大幅降低,这对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 了生存机会,对卷烟消费市场带来冲击,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三、几点应对措施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商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由于受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一些卷烟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将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商业企业要在深入市场调研基础上,立足品牌发展现状,对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烟营销格局及税利重新预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品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高适应市场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重点骨干品牌稳定。国家局姜局长强调指出:行业能否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重点骨干品牌能否稳定成长。这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调批差率比较高的重点骨干品牌影响较大,因此确保其平稳运行、良好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卷烟商业企业要积极探索按订单组织货源的供货方式,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准确把握市场真实需求,按照市场真实需求组织货源,保持市场和品牌稳定,保证重点骨干品牌平稳投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

二是加大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这次政策调整,国家局统一了全国卷烟牌号、规格调批差率,由于一、二、三类卷烟差率较高,四、五类卷烟差率较低,对产品结构相对偏低的商业企业利润影响可能较大,因此,各商业企业要因地制宜制订切合本企业本地消费市场实际的营销策略,加强对适销的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进一步优化卷烟销售结构,提高卷烟单箱销售收入。

三是要重视四五类低档卷烟的销售。四五类卷烟是销量持续增长的基础,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低档卷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村市场服务水平,稳定农村卷烟市场,确保销量的增长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坚持“内管外打”的方针,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活动,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假、私、非卷烟的打击,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为卷烟的销售提供市场空间;深化政府烟草打假机制,营造浩大的打假声势,形成人人识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围,为保增长、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战略的核心,国家局姜成康曾经指出:“实现中国烟草由大变强目标,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因此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强化预算考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创建学习型企业等措施改变因循守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流通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增长。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2篇

[例]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3)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4)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5)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用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7)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其他资料:(1)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烟叶税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定额税率150元/ 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30%。要求:做出业务(1)~(7)每笔业务的分录;作出卷烟厂本月与缴纳的流转税、附加税相关的分录(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解析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税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但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

如果实际支付价外补贴未提及具体金额,此时认为金额是收购价款的10%。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如果与收购价款的10%不符,此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x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一进项税。如果支付价外补贴不是10%,则应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人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一进项税额。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新版发票。

(1)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0000×(1+10%)+300000×(1+10%)x20%]×13%+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lO%)+300000×(1+10%)×20%+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

363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80

贷:银行存款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3120

贷:原材料

363120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时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363120+60000)÷(1-30%)×30%

=181337.14(元)

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337.14x5%=9066.86(元)

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181337.14×3%=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55844.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0

贷:应付账款(60000+10200+181337.14+9066.86+5440.11)

266044.11

借:库存商品

618964.11

贷:委托加工物资

618964.11

解析二: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解析三:

税法规定消费税抵扣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中“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000×30%×15÷20=90000(元)

借:生产成本

2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贷:原材料(4000000×15÷20)

300000

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则每条单价80元[360000÷(18×250)]。每标准条价格在5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45%,则消费税164700元(360000×45%+18×150),销项税61200元(360000×17%)。

借:应收账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4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4700

解析四: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解析五:

可抵扣的消费税=181337.14×10%=18133.71(元)

借:生产成本43762.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133.71

贷:库存商品(618964.11×10%)

61896.41

卷烟每条单价40元[100000÷(10×250)],价格在50元以下,适用税率30%。由此得消费税31500元(100000×30%+150×10),销项税17000元(100000×17%)。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1500

解析六:

通常,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消费税=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元)

增值税销项=(10+2)×60×250×17%=30600(元)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以下三种情况不做收入,按成本转账: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他情况需要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175500

应付账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6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6175

解析七:

(1)根据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2号)的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HD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际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说率的价格大于或等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际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小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在确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后,再按照“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姻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或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计算税额。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2)进口卷烟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一样。

(3)计算应缴税金。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69.43元[(3000000+3000000×20%+0.6×250×300)÷(250×300)÷(1-30%)]。此时使用30%的税率,其目的不是为了计算消费税,而是为了计算“价格”。其次,确定计算消费税适用的税率。由于69.43元大于50元,确定比例税率为45%。最后,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3000000+3000000×20%+0.6×250×300)=(1-45%)=6627272.73(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627272.73×45%+0.6×250×300

=3027272.73(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6627272.73×17%=1126636.36(元)

注意卷烟换算关系: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10包,每包=20支,每标准条=200支。

(4)会计处理。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关税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进货成本=买价+关税+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

6627272.73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烟草;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166-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烟草税制已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每一次改革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我国的烟草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带来市场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集中度低、传统优势企业和强势品牌逐步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不合理的烟草财税政策。目前,烟草行业面对加入WTO和WHO的严峻挑战正积极推进行业改革,近年来,采取了“工商分离”、“资产重组”、“品牌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过程中,不合理的烟草税收及分配政策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制度障碍。我们应借国家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契机,积极研究和逐步调整烟草行业税收政策,为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我国烟草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①消费税,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首先按150元/箱从量征收,然后再根据核定调拨价格按45%(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大于等于50元/条)或30%(不含增值税调拨价小于50元/条)从价计征,属于中央税;②增值税,按增值额的17%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③烟叶税,按收购额的20%征收,属于地方税,在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代扣代缴;④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额之和力计税依据,其中城建税按7%或5%征收,教育费附加按1.5%征收;⑤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的33%征收,中央和地方各按50%比例共享。

二、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据统计,1995年全国有卷烟工业企业的29个省份中,“两烟”实现利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低于5%只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16个省份;20%以上的8个,其中,云南省曾高达70%以上。2000年后,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较之于其他行业依然是很高的。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二)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在现行烟草税收分配体制下,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生产卷烟地区获得的财政收益远远大于销售地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卷烟工业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烟草商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关注,甚至对卷烟工业企业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大量的行政干预,实际对烟草行业起到了鼓励生产、抑制卷烟流通的作用。此外,卷烟消费税都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取向问题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由于卷烟消费税征收环节的改变,卷烟消费税将从云、贵、湘等产烟大省向东部沿海主销区转移,由此造成产烟地和销烟地的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

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4篇

一、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固定基数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为准,1994年后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在地方利益的趋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由于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同时也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难以协调和平衡,为烟草行业的跨地区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实施设置了很多障碍。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2、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1]。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卷烟消费税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的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为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我国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今年初又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以后,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此今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继续征收烟叶税的主要原因是烟叶特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若取消对

卷烟消费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者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照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其二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作为委托方视取得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用途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如果回购企业满足:(1)能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2)能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11种应税消费品时,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时只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价格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参考文献:

[1]《消费税暂行条例》.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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