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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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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

fob贸易术语范文第1篇

[关键词] fob保险运输船货衔接结算方式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一直是出口业务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我国目前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服装业采用FOB出口的份额超过90%,其他产品的比例也在70%~80%。其中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有企业认为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操作简单;二是前些年我国的海洋运输和保险事业不太发达,人们习惯于由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最近几年,运费不断上涨,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运价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三是大多数外贸人士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从而使得出口企业不愿意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单放货等海运欺诈案,这就迫使我国的出口企业重新认识出口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以及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加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FOB贸易术语下的保险的问题

根据《INTCTERMS 2000》的解释,使用FOB价格术语出口,由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没有义务为货物办理保险。这种规定往往使外贸业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理解,即在FOB条件下出口业务,卖方可以不必考虑为货物办理保险事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实际业务中,各种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要求卖方在履约的各个环节都要关注保险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买方投保虽为“仓至仓”条款,但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也就不具备可保利益,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的受让人,也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且,一般情况下买方是在接到卖方装船通知后为货物投保。在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前发生风险时,买方可能还没给货物投保。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段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FOB贸易术语下的的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具体来说,这个环节容易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货代可以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因此,在FOB价格术语下,卖方应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与货代公司相比,船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如果买方坚持要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其指定的货代,卖方一定要提前对该货代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做详细的资信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关的担保。

三、FOB条件下的船货衔接的问题

FOB 价条件下由买方租船或订舱,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为其利益着想,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进行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取得单据进行议付,使得L/C过期失效,而卖方除了将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尤其是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延误装期还需买方申请改证,遇上市场发生变化,对方不改证,则很可能货款无法收回。而且,在FOB条件下,由于是买方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卖方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会颇费周折。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争取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另外,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买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四、FOB条件下的结算方式

在任何一种价格术语下,对卖方最为有利的付款方式当然是收款后发货,如T/T方式。但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在付款方式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的话,就很难争取到客户的订单。如果客户的信誉良好,可以考虑采取托收方式。如果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不十分清楚而又不得不采取托收方式时,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我方可以考虑另加保“卖方利益险”。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一般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务中,FOB术语出口采用L/C方式进行交易,毕竟银行信用要比商业信用更为可靠。但L/C方式本身也存在不利于卖方在FOB术语下及时议付结汇的风险。这一点尤其体现在船货不能衔接时给卖方带来的麻烦。FOB术语的主要特点就是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或时期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如果采取L/C方式收款,卖方需取得船方的清洁装船提单,然后开具汇票连同单据交议付行结汇。但实际业务中往往难做到船货一致,卖方有时为了保证单证一致、尽快交单结汇,往往“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这可能为以后买方拒付货款或提出索赔埋下隐患。L/C付款方式的繁琐程序及开证费也使买方更乐于接受汇付和托收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从外贸实践来看,采用托收等商业信用方式是国际货款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近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已降至10%以下。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目前,在这些国家比较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综合性财务服务,它可以切实解决买方市场中通行的信用销售(赊销)给卖方带来的流动资金周转和买方的信用问题。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逐步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快熟悉这种风险防范措施的功能及实施程序。

fob贸易术语范文第2篇

关键词:FOB ;CIF;利益划分;风险

一、我国出口公司目前选择贸易术语的现状

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时期,只有专门进行外贸经营的企业才可以获得外贸经营权,而其他企业不能够进行外贸业务。为了确保既得利益,降低成本,增大收益,在进口时外贸企业多采取CIF贸易术语,这种术语条件下,运保费用由卖方进行负担;而在出口时,多采取FOB术语,同样也能规避掉运费和保费。

改革开放以后,外籍的运输企业进驻国内,在我国的对外航运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由于外籍运输企业的到来,货运行业开始兴盛,由于请货运会使运输的渠道更加通畅,很多企业都通过货运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货运公司可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情况下完成运输和进出口报关报检手续,而货运商占据了外贸行业较大的市场分,开始提升运费率,导致商家想去主动承担高额的运费成本,因此在出口时大都选择FOB术语。FOB术语要进口商办理保险,那么出口商在自己的风险范围之内出现问题,难以第一时间去处理理赔事项,这会使我们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但还是有很多出口商为降低成本选择这一术语。

二、FOB与CIF贸易术语概念和区别分析

1.对FOB贸易术语和CIF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是“Free on Board”的简称,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2.区分两种贸易术语

FOB和CIF两种贸易术语可以从风险和费用两个大的方面去进行区分。首先从风险的角度来讲,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的船舷,当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风险就将从出口商处转移到进口商处;而CIF术语是货物到达目的港,风险才会从出口商处转移到进口商处,相对于FOB术语,出口方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其次从费用的角度来讲FOB术语的条件下,出口商不承担运保费用,相反如果在CIF的条件下,出口商将承担运费以及保险的费用。

三、运用贸易术语合理规避风险

1.国际贸易风险的特点

国际贸易的风险与其他的风险有所不同,它具有自己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最容易出现货物风险和货损的环节就是货物的运输环节,这是由国际贸易的运输路程长,需要更换不同运输工具的特点造成的。一些其他类型的商务活动往往会因为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或者货物本身的问题出现交易风险,但造成国际贸易风险更多的不是买卖双方,而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各种意外状况导致的损失。此外一般的贸易损失都是我们可以预见和事先进行防御的,只要排除隐患,交易就可以顺利的进行,但是国际贸易由于时间较长,买卖双方距离较远,无法面对面联络,导致出现风险的节点更多,风险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2.以FOB为例谈贸易风险

FOB是现在贸易术语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术语,也是在对外贸易活动当中海运贸易的一种最早被使用的最古老的术语,如今被全世界广泛的应用于海运和其他的江河运输当中。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有八成以上的企业都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但这个术语对于出口商来讲,是存在着较大风险的。

比如,FOB术语规定为“装运港船上交货”那么卖方就应该有把货物送往前来接货的船上,交给承运人的义务。但船舶的航行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往往比较大,很可能难以如期到达,而承运人并不是出口商安排的,因此出口商只能被动的等待,如果船舶无法如期到达,那么货物将要进行仓储,而这部分费用是由出口商承担的,如船期延误时间较长,则出口商的损失就会随之增大。

另外,负责运输的承运人,也就是船公司或者货运人是由进口方雇佣的,因此船公司更多的是需要对进口商负责,因此进口商跟容易与船公司达成私下的协议,在进口商还未从议付行拿到海运提单时,船公司就将货物提前发放给进口商,也就是无单放货的现象,那么出口商很可能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办理货运保险时,负责办理保险的进口商只需要办理货越船舷以后的保险就可以,那么货物从出口商货源地到装运港之间所产生的风险将没有保险公司可以负责相应的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出口方将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出口方想避免这中现象,难免需要自己办理保险,那么在费用上又是一笔较大的开支,将降低出口货物所得的利润。

3.风险的规避

通过以上FOB和CIF贸易术语对比之下,可能产生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国内的出口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存在的风险较小,而FOB贸易术语则较为节省资源。如果想采用较少费用FOB出口合同,就必须在船货衔接、货代、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有周全的考虑,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比如在FOB的贸易术语下所订立的合同,买方要进行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航次号,装运时间的相关的信息告知卖方。因此在合同中,卖方可以更具体的要求这一条款,要求进口方保证船舶按时到达,保证货物的按时交接,如果货物不能按时交接而使得出口方出现额外的仓储费用,进口方将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FOB和CIF条件下,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因此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段距离的保险,很多企业由于疏忽了这段的安全隐患,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全部是由卖方承担的。因此在货物越过船舷前,货物在卖方手中时,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还可以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

如果合同是以FOB术语签订的,出口方应在合同中要求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若此种方法行不通,则卖方应注意买方的资信,严格把关买方所派的船只。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拍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卖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注明,若由于买方的原因延误了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若在FOB贸易术语下,进口方已经指定了境外的货运人并无法撤换,那么出口方对要严格审查货运人的资历,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如果遇到那种自己无权办理货代业务,而是需要通过寻找其他承运人才能完成货运业务的企业,那么出口方最好予以拒绝,否则极可能由于手续的复杂延误正常的交货时间。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归根结底,出口企业在进行出易时,无论采用什么贸易术语,都应该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预估,并有相应的急救策略。这样在发生风险事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等各种手段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把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Z].2000.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Z].2010.

[3]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04).

fob贸易术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 FOB 卖方 风险 防范措施

一、 FOB条件下卖方面临的风险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对外贸易一线人员应该学习并掌握新《通则》。根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受让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买方由于订舱不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情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费用。即使卖方把货物及时装船,由于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国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手段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较差:1、如果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讼,哪怕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说机会成本未免过大;2、如果双方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肯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这样卖方既可以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是如果把买方的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查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称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称不对应,肯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式选择的风险

电汇(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够节约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上,买方采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式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广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如果买方对货物的需求发生变化的话,即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弥补在交易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产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接受。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金钱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忽略。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二、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相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理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了解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信息,并以卖方确认为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由于买方原因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避免货物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而且会阻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五) 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对于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或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在发生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办法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卖方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

参考文献:

[1]薛春政.FOB条件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浅析[J].金卡工程, 2010(1).

fob贸易术语范文第4篇

按这两个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尽管不能再控制实际货物,但他手中还掌握着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根据规定,买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该批货物的单据,然后凭借单据向船公司提货。如果买方不付款,他将得不到该批货物的单据,也就不能从船公司提货,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还掌握在卖方手中,不致遭受货款两空的局面。因此,外贸企业进行贸易时结合进出口方向,做到出口时选用CIF或CFR,进口时选用FOB,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收汇风险或接货风险。

熟悉国际惯例,注意不同惯例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我国某公司曾与美国一客商以FOB术语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了一份钢材进口合同,双方签约后该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美国客商开出了信用证,证中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但美国客商随后发来函电要求我方另外电汇1000美元作为他代办出口报关手续所需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我方事后得知原来是双方在FOB的解释上分别引用了不同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歧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国际惯例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对上述案例中的FOB术语的解释,我国习惯沿用《2000通则》,但美国客商却引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美国定义》)对FOB条件下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及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上均存在着不同,《1941年美国定义》规定,采用FOB成交,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进口方负责,而《2000通则》则规定由出口方负责。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在双方交易时如忽视期间的差别,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改变惯性思维,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FOB、CIF、CFR等三个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这三个术语仅适用于水路运输,随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国际贸易中又产生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CIP、CPT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本《2010通则》提倡贸易界人士优先选用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但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仍习惯使用前三个术语,实际上如果能改变惯性思维选择更恰当的术语则可以减少风险和损失,尤其针对内陆的外贸公司。我国武汉某公司曾签订一笔出口合同,成交条件是FOB天津。根据规定,该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武汉运至天津,在天津港再装船出境,不料货物在装船前发生火灾。根据FOB的规定,这种损失发生在交货前,应由卖方承担,如果这家公司能考虑自己身处内陆,选择使用FCA武汉成交,则该公司只需在武汉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后发生的风险概不承担,则这部分损失完全可以由国外买方承担,而且卖方完成交货后,便可凭承运人签发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交易圆满完成的保证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出口方最关心的问题。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安全收汇的保证。国际贸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二者属于商业信用,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在当前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两种付款方式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少,但这两种付款方式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低的优点,在买方信用可靠、或货款金额较少时,不失为便利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卖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即应履行付款承诺。当前我国大多数的贸易商出口时习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但信用证也有支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的缺点,而且对出口商的单据有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致银行的拒付。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90%的出口贸易不再使用信用证,转而选用了其他收汇方式。我国贸易商可结合进出易中的风险程度和费用成本,确定合适的收汇方式。

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合同中的规定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旦签约,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外贸公司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正确理解贸易术语的交货性质

贸易术语从交货性质上可分为装运术语(如FOB、CIF、CFR)和到达术语(如D组术语)两大类。按装运术语成交,卖方在指定装运地完成装运即可,不承担装运后的风险,不保证货物的在途运输和安全及时到达;按到达术语成交,卖方应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指定目的地。以装运术语签订的合同不应同时规定到达时间,如果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则改变了原术语的性质,增加了卖方的风险,这样的合同应谨慎签订。

(二)贸易术语与结汇方式的结合应用

fob贸易术语范文第5篇

FOB是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其英文全称是Free On Board,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的是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即可视为履行完毕。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仅需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不需负责运输和保险事宜,因而深受许多出口商的欢迎。但是,FOB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出现之前制定的,仅能满足件杂货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内地出口公司采用此一术语会有一定风险。

案例

2000年9月,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吨香料,共1200箱,对外报价为2500美元/吨FOB湛江,总价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9月26日之前,装运方式为货物集装箱装运。该公司在湛江设有办事处,为及时装船,9月上旬时便已将货物运至湛江,由其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湛江存仓后的第二天午夜,仓库突然着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要求尽快补发30吨香料。但该公司货源不济,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新加坡商人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否则不但不予延长期限,还将索赔。最后该进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价,蒙受货价、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出口业务中卖方采用FOB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

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虽已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却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卖方仍要为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买方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均为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已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对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对卖方而言非常不利。

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根据《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术语条件下卖方可提交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这样的条件在沿海地区易于得到满足,不会耽误结汇。但内地出口贸易业务中往往是卖方先进行陆运运输,这一阶段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FOB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此时因货物尚未装船,卖方无法拿到提单,也无法办理交单议付事宜。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实际装船后,卖方才能拿到“已装船”提单,或是在联运提单上得到“已装船”的批注,此时才能结汇。可见,FOB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对卖方的资金周转形成影响,增加了其利息负担。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进行结汇,就可以避免卖方的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内陆地区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额外的运输成本。

FOB术语价格的构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国内总费用和预期利润。尽管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路段的运费是由买方承担,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输成本须由卖方支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术语在内陆地区的出口贸易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运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FCA比FOB更合适。

FCA的英文全称是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指的是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并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时,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为使FCA术语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还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采用FCA的具体益处如下:

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比FOB更灵活,也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FOB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FCA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内陆地区出口时采用的运输方式有多种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国或东南亚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地区的产品一般采用陆运,如果采用FCA,能够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口公司要对地理位置多加考虑,以选择最适当、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贸易术语。

采用FCA术语时,卖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

FOB术语下,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无论货物处于哪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FCA术语下的责任划分界限比较灵活,是由双方约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地区。但无论是在哪里,卖方的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止,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视为完成其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卖方无关。

采用FCA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的卖方尽早在当地交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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