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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目标
1.了解责任的含义、来源,知道负责任的表现和意义。
2.懂得承担责任会得到回报,但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3.懂得个人的成长离不开集体,天下的兴亡与个人的前途命运是紧密相连的。
4.懂得一个人应当信守承诺,勇于承认错误,这样才能自觉承担责任,享受快乐。
二、能力目标
1.能够积极承担责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2.能够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和回报,作出合理的选择。
3.培养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增强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那些为自己、为社会承担责任的人心怀感激之情。
2.感悟创建良好班集体是每个人的责任,要主动关爱集体。
3.培养爱国情操和社会责任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逐步树立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知识梳理】
一、我对谁负责,谁对我负责
1.我的角色,我的责任。
(1)责任、负责的含义。
责任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和不应该做的某些事。对责任的承担叫负责。
(2)责任的来源。
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责任的具体来源:对他人的承诺、分配的任务、上级的任命、职业的要求、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公民身份、道德原则等。
(3)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4)认识自己扮演的角色和尽到自己责任的重要性。
只有人人都认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共享美好的幸福生活。
2.谁在对我负责。
(1)要自觉承担责任。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享有真正的自尊,也才有资格、有信心、有能力承担起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2)他人也在对我负责。
二、不言代价与回报
1.什么代价、什么回报。
(1)承担责任的回报与代价。
承担责任的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更重要的是无形的财富,如良好的自我感觉、他人的赞许、获得新的知识或技能等。
承担责任的代价:感受到责任沉甸甸的分量,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意味着可能因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2)正确评估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
2.我承担,我无悔。
(1)理解“我承担,我无悔”。
有些该做的事情,并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我们仍然要为它们承担责任。如果采取抱怨、懈怠等消极态度,就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只要我们把它们当作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担在肩头,全身心地投入,就能够把事情做得出色。
(2)对承担责任的代价与回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
最富有责任心的人共有的情感:面对责任不言代价与回报。
(3)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不言代价与回报的奉献精神。
三、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
(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2.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1)关爱集体的意义。
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
(2)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才智。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③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四、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1.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1)公民要承担关爱社会的责任。
(2)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国家处在困难时期,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忧、勇担重任、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国青少年肩负着铸造民族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2.热心公益,服务社会。
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承担着社会责任,又在帮助别人,并使自身的价值在奉献中得以提升。
五、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1.信守承诺,勇担过错。
(1)信守承诺是负责任的表现。
(2)当我们做错事时,要承认错误并承担错误所造成的后果。
2.自觉承担责任。
自觉承担责任,就是我要承担责任、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我承担责任、被迫被动地承担责任。自觉承担责任,就是要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责任,学会反思自己的责任,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跟踪练习】
一、请你选择
单项选择(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所选项字母填入题后括号内)
1.一位农民企业家说:“责任是什么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怎样去做,我不能卖给农民劣质的化肥,要用优质的服务让农民满意。还要对子女关心爱护,对父母尽孝。”由此可以看出 ( )
A.公民要勇担过错、信守承诺
B.每个人都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C.只有无私奉献的人才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D.我对他人负责就是为了他人对我负责
一、责任无处不在,存在于生命的每一个岗位
父母养儿育女,儿女孝敬父母,教师教书育人,医生救死扶伤,军人保家卫国,人在社会生存,就必然要对自己、对家族、对集体、对国家、对社会并履行一定的责任。作为学生就应尊师好学,我承担,我无悔,成长并快乐着,成长比成绩更重要。这就是学生的责任。责任是一种客观需要,也是一种主观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一切追求文明和进步的人们,应该基于自己的良知、信念,自觉自愿地履行责任,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做出自己的奉献。无论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都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遗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法定责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罚。
二、责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四有都与责任相联系。中华民族是勇于承担责任的民族,勇于承担责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林则徐铭志“苟得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徐本禹自发自愿做一些有益的事。从中我们感受到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一种品格,一种境界,这就是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的责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鲜明地体现在60年前那场伟大的中。在面临亡国灭种威胁的危难关头,四万万中华儿女同仇敌忾,共赴国难。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到处都是“妻子送郎上战场,母亲送儿打东洋”:“五洲四海,异国他乡,到处都有华侨华人御外侮,挽危亡,为后盾”。中国人民以自己的血肉之躯筑起了新的长城,赢得了近代以来反对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也为全世界打败法西斯侵略,挽救人类文明承担起巨大责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天下兴亡,我的责任”。这话是台湾忠信高级工商学院商霍震东先生讲的。他说:“我们每个学生人人都说:学校秩序不好,是我的责任,国家不强,是我的责任,人人都主动地承担责任,天下哪有不兴盛的国家,哪有不团结的集体,所以说,每个学生都应该把责任拉到自己身上来,而不是推出去。”能够把责任主动拉在自己身上的肯定是受欢迎的。在台湾各大报纸招聘广告上,经常出现这样的字样:只招忠信毕业生。经过这么多年,台湾民众已经知道忠信学校培养的学生
都有责任心。与此相反,那些在21世纪工作上处处碰壁,总不顺心的人,是不是应该问问自己:在别人眼中,我是不是一个缺乏责任心的人?一个人,一个学生只要他用一种负责任的心态去学习,去生活,他对自己的要求就高,他自然就会满腔热情,一丝不苟,也就更自然容易学有所成,更容易干出成就,更容易受人尊重,更容易受人器重。可以说许多成功人士,杰出人士,他们就是这样走向成功,走向杰出的,而那些喜欢把责任往外推的人呢?他们也更容易走向平庸,走向失败。每个人只有在全面履行责任中才能使自己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发挥。每个人只有在推动社会的进步中,才能实现个性的丰富和完美。
三、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就应该认真践行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基本的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奉献,正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一位身患重病的老师,挣扎着从医院赶回学校为学生上课,当讲完“人在自然界的位置”这一课时,他倒在讲台上,两天后,便病逝了。当学生含泪整理遗物时,看到她那天讲课的讲义上,醒目地写着一段话:“人可以放弃一切,但惟一难以舍弃的是责任,也许这是最后一次上课,我要坚持,坚持……”这位老师论述责任的遗言是履行责任的实践,给他的学生上了很深刻的一课。
原告:李杰。
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2001年4月1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因其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但其四肢无畸形,遂决定实施手术治疗。4月17日对原告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原告出院,被告注明“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原告左小腿出现紫斑,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其父母带其到被告处就医,2001年 5月7日,被告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原告的法定人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手术前,原告李杰的法定人与被告签订了手术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此后原告诉至本院,认为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严重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医疗事故,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共计522650元。
2002年3月1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济南市中医医院诊断,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有无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分析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李杰2001年4月13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入齐鲁医院治疗。查体时发现病情严重,左肺动脉未探及,紫钳严重,遂于4月17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术后给予补液、强心等对症支持治疗,缺氧症状减轻,动脉血氧分压上升。经查阅有关资料及咨询专家,认为李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人院时病情较重,左肺动脉缺如,采用姑息手术改善症状,促进机体发育是正确的,有利于将来进一步行根治术,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 2.被鉴定人李杰出院后4天出现左下肢疼痛、发凉、皮肤发花。5月6日至医院检查时见左下肢淤斑、暗紫,股动脉博动不清,经彩超复查,栓塞部径为左侧骼动脉,认为诊断急性动脉栓塞(左)有依据。动脉栓塞栓子多在动脉病变或损伤部位形成,脱落后,可随血液的流动最后停顿在直径小于栓子的动脉内,引起远侧的缺血症状。经对李杰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动脉性疾病。法乐氏四联症患者,在伴有低氧血症、血红蛋白增高、血液粘稠的基础上,行主动脉一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对主动脉也是一种手术损伤,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认为属于术后并发症。 3.李杰左下肢动脉急性血栓形成后,在医院经溶栓治疗效果不佳,左下肢自膝关节以远坏死脱落,已无膝关节结构。其残疾程度为五级。
另查明,原告在齐鲁医院的医疗费为1849.1元、就近就医的医疗费633.2元、伤残评定费300元、交通费2800元,原告法定人每月工资633.35元。
被告齐鲁医院辩称,2001年4月3日原告因患先天性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住院,经手术治疗已经治愈,原告再次入院是患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与前次入院手术并无关联,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是因其自身长期存在的影响健康的潜在因素突发所致,与上次手术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为自己无过错的医疗服务承担责任。原告再次人院时,不信任医生,拒绝进行有效的(截肢)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上签下“不同意截肢”和“后果自负”的字样。正是由于原告不合作的态度,使其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的智力残疾是先天性的,并非由于被告的手术所致,被告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人院手术,出院后4天,又以急性动脉栓塞(左)再次入院治疗属实。其过程虽经法医鉴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术后二十余天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属术后并发症。并发症虽非人为因素形成,但被告在手术前后,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原告及其法定人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其注意事项,从而使原告失去选择减少风险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对病情的预测和诊治。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是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及就近就医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交通费的数额偏高,原告擅自到他处购买药物的费用,理应由其自己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残疾用具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院外医药费、护理费、通讯费、营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治疗费、律师费,理由不当,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原告的智力残疾系先天性的,与被告无关。一审判决:一、原告李杰的医药费2482.3元,原告李杰负担1489.3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993元;二、原告李杰的交通费500元,原告李杰负担300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200元;三、原告李杰的伤残评定费300元,原告李杰负担180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120元;四、原告李杰的伤残补助费208元×12×20×60%=29952元,原告李杰负担17972元,被告齐鲁医院负担11980元;五、被告齐鲁医院支付原告李杰精神损失费2000元;六、驳回原告李杰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杰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证据不足。二、上诉人的“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是被上诉人在给上诉人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疏忽,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上诉人全部的经济、精神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不应是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上诉人到药品研究所等购药计6683.2元,一审判决认定为擅自购药不予支持,有失公正。四、一审判决以上诉人仅提供证据 13,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为由,认定上诉人主张残疾用具费证据不充分,与法无据。五、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不公正的判决,依法另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种经济、精神损失522650元。上诉人齐鲁医院诉称:一、原审判决超过李杰的原诉讼理由和请求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对李杰的新主张不允许被告提出新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三、原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李杰主张的为伤口愈合、节约开支,而从厂家购买的药品属于合理开支,齐鲁医院应承担相应的部分,其残疾用具费,齐鲁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以上两项,予以加判。遂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判决;二、齐鲁医院支付李杰医药费2673元;三、齐鲁医院支付李杰残疾用具补助费2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齐鲁医院与原告之父签订手术协议书之后,是否属于被告已履行告知栓塞义务?被告是否构成医疗过失?
2.如果构成医疗过失,则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原告的术后并发症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3.原告再次住院后,其法定人表示不同意截肢,后果自负,该表示有无法律效力?
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1.被告齐鲁医院在给原告施行手术前已与原告之父(其法定人)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应认定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李杰的术后并发症,被告齐鲁医院不应再承担责任,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被告齐鲁医院在给原告施行手术前,虽然与原告之父签订了手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并未注明术后会出现栓塞并发症的情况,从而使原告父母丧失了对李杰的治疗方案的最佳选择机会。因此,被告齐鲁医院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否则承担责任。受到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