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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利政策 问卷调查 现金股利
在过去的50多年里,广大学者们已经开始从另一途径研究、学习上市公司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的真实行为。他们已经从选取样本,收集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来支持或反对不同的股利理论,转变到向公司管理层发出调查问卷,研究他们制定股利政策考虑的因素是什么。虽然发出去的问卷不是没有回复,就是一部分回复的意见不正确、有偏见,但是他们还是坚持着研究,通过寻找替代方法,即根据公司管理层向外宣告的股利分配方案,这一直接证据来推测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的动机,并对进行的问卷调查研究进行补充。
1 上市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考虑因素的问卷调查
在美国,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经典研究中,lintner(195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一般会保持一个长期的目标股利支付率,从而使公司在一段时间内维持股利支付的稳定。因此,公司的股利变化与长期的可持续的收益水平是一致的。公司管理层相当重视股利水平的变化,只有管理层确信公司收益水平的提高能够支付长期增加的股利时才会增发股利,否则,不会增发股利。同时,管理层也不会轻易地削减股利,除非不利的环境因素很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lintner的这些观点已经有了股利信号传递的涵义。
在这些经验证据的基础上,lintner设计了一个“部分调整模型”来描述公司管理层的股利政策的决策过程,此模型对每年股利水平变化的解释能力达到了85%。lintner的观点受到了包括brittain(1964,1966)与fama和babiak(1968)等在内的大量研究的支持与肯定。benartzi et al.(1997,p1032)总结到,“…lintner的股利支付模型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过程仍然具有最好的解释能力。”
harkins和walsh(1971)对高级财务执行官的商务理事会的166名成员发出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公司管理层在制定现金股利政策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公司的当期收益水平和拥有的现金流、现金股利支付的规律性以及股东的需要和期望。同时,管理层也要考虑超过留存收益的贷款和税负压力。
baker,farrelly和edelman(1985),farrelly,baker和edelman(1986)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个行业(公用事业、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562家公司的财务总监(cfo)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决定因素。共收回318份调查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还是公用事业的cfo均认为在罗列的15个决定股利政策的因素中最重要的四个决定因素是: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现金储备的多少以及维持和提升股价的愿望。只是这四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存在一定的行业差别,但一致认为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最为重要。
另外,管理层所表达的态度与lintner(1956)的实证结果是一致的,即在决策中公司要尽量避免改变股利支付率,尽量避免停发股利,企业应当有一个目标股利支付率,并且围绕目标定期的调整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同时他们也披露了公司的管理层对股利的信号传递作用的一致意见。问卷调查中的管理层认为,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是在向投资者传递信号,市场也需要公司的股利政策公告来帮助投资者评价公司的股票。管理层也认为确实存在顾客效应,投资者觉察到股利和留存收益的风险水平不同,因此对股利和资本利得有不同的偏好。
日本财务学者okita(1988)等人对东京证券交易所241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日本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为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现金储备的多少、以往的股利支付方式和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要求,其中前三个因素与baker et al.(1985)的调查结果相同。
baker和farrelly(1988)对完成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发出了调查问卷。所谓完成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也就是至少连续10年保持着增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调查结果显示,现金股利支付的成功企业比其他公司更强调股利支付稳定的重要性及其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farrelly和baker(1989)向机构投资者发出调查问卷,以此分析他们对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态度。共收到了130份调查问卷,他们发现这些机构投资者认为公司增发现金股利对公司股价有积极的影响。同时,这些调查问卷也显示,与现金股利收入相比,机构投资者更偏好资本利得。
fruitt和gitman(1991)对美国排名前1 00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14份问卷。问卷调查显示公司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时,是独立于投资和融资决策的。同时他们也发现,公司现行股利水平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的收益水平和以往的现金股利水平。
格雷汉姆(1991)等人对香港292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影响香港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四个主要因素依次为:目前的盈利水平、维持稳定的股利支付率、可动用的现金和以往的股利发放模式。
格雷汉姆的调查结果显示:①香港上市公司经营者认为,在16个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中,目前的盈利水平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而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只排在第六。这与美国、日本十分重视预期的未来盈利水平完全不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香港上市公司特殊的行业结构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的。据统计,1991年香港的292家上市公司中,金融业、地产业和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占了52.91%,工业和酒店业上市公司分别占了19.2%和3.62%。由于金融业、地产业和公用事业具有投资大、见效快和盈利高的特点,这就导致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严重依赖于当前盈利。另外,考虑到1986年中英两国政府达成协议,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短期性。②维持稳定的股利支付率和以往的股利支付发放模式排在第二和第四位,这说明了香港股票市场的成熟性和上市公司股利行为的稳定性。
baker和powell(1999)向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公共事业这3个行业的nyse公司的cfos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98份。他们称,大部分回复者认为股利政策影响公司价值,这一观点支持了baker et al.(1985)。尽管回复者极力支持股利的信号传递解释,但是他们对税差假说的重要性也不能确定。现在的管理层对于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观点与lintner(1956)的观点是一致的,特别是管理层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持续性、稳定性的重视。与baker et al.(1985)不同的是,这一调查研究表示不同行业的公司管理层的问卷回复没有区别,baker和powell认为行业之间的差别主要是公用事业机构的经济环境和竞争环境发生变化所导致的。
baker,veit和powell(2001)对nasdaq股市的金融和非金融公司的cfos发出了调查问卷。共收回188份,这次调查的结果与早期的结果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司现金股利水平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收益的稳定性,目前的收益水平和预期未来的收益水平。基本上,这些因素与baker和powell(1999)对nyse公司的股利水平最重要的因素的调查结果是相同的。并且,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支付方案时,非常注重股利支付水平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lintner(1956)的结论是一致的。金融类的公司管理层与非金融类的公司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考虑的因素的重要性不存在区别。
魏刚(2001)对2000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第4期财务总监培训班上受训的168位财务总监发出了调查问卷。总共收回120份调查问卷,回收率为71.43%。在问卷的回答者所在公司中,国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71家,占59.17%;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46家,占38.33%;流通股控股的上市公司3家,占2.5%。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考虑的最主要因素是向市场表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这进一步证明了魏刚(2000)的研究结果,即在非对称信息的状态下,股利的支付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这也证明了“股利信号理论”的准确性。他们发现,影响中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减少股东权益,以利配股。这充分表明了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影响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其它比较重要的因素还有:第一大股东的需要;没有较好的投资项目;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需要。但是机构投资者的需要是一个影响力较小的因素,也就是说,中国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支付现金股利时,并没有太多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这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美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现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一些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压力。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太少的缘故。
2 简要评价
通过对以上问卷调查的阐述,其所提供的证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司管理层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公司收益的稳定性,以往股利的支付方式,公司未来预期的收益水平等,这表明上市公司在确定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时考虑的是本期及以后各期的盈利能力。可见,盈利能力的大小是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现金股利或分配多少的最主要的因素。另外可以明显看出这些因素随着时间的消逝还是相对稳定的,并与lintner(1956)的结论很相似。第二,通常,公司管理层都认为股利政策影响公司价值。最后,问卷的回复者对于为什么要支付现金股利的信号传递解释表达了高度一致的赞成意见。
但是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上的差异,中外上市公司制定现金股利政策考虑的因素还是有差别。例如,中国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支付现金股利时,并没有太多的考虑机构投资者的需要。而美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支付现金股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一些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的压力。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太少的缘故。另外中国上市公司年终分配以送股为主,而较少派现,不分配现象也很严重。而西方国家一般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而且派现一直是公司主要的股利支付方式。
3 启示
3.1 要提高股利支付率,必须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的大小是决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分配或分配多少现金股利的主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各行业中的佼佼者,本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加上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和其他优惠政策,按理其获利水平应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平均获利水平。但事实上,除少数上市公司呈现高速发展以外,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盈利潜力还有待发掘。企业上市以后的核心问题是要善于资本经营、开拓主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这样才会为股东的投资创造丰厚的回报。
3.2 建立和维持一个目标股利支付率,并且围绕目标定期地调整股利的支付
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重比较高,甚至具备派现能力的公司也不分配现金股利。而且,大多数公司也没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标,在制定和事实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也不利,而且也大大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教育与监管。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政策,强制上市公司派现。另一方面,应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制定适度股利政策,坚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3 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使之成为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
成熟的股市,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是市场的主力。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非常高。由于投资基金具有专家管理、理性投资、追求长期回报的特点,所以在我国过度投机的股市上,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可大大加强股市的稳定性,并逐步引导股价依据企业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而变化,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同时还可使大量不具备股票投资知识和经验的中小投资者,通过加入投资基金,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目标,使资金通过理性选择流向效率最高的投资领域。
然而,单纯依靠自发的力量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为尽快实现股市主导力量的转换,应采取创新性思路,实现机构投资者的超常规发展。因此,一方面要加快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别是多发展一些具有更强活力的开放式投资基金,拓宽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扩大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另一方面,应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使之成为稳定股市的中坚力量。
这种调查问卷方式为我们研究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其优点在于能对所调查的对象提供一个简括的说明,非常直观明了,而且省时省力,有利于学者作分析评价。但是,学者们调查问卷的问题并没有包括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全部影响因素,对问题的设计往往带有主观性;此外,对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标准问题的问卷调查常常显得适用性不强。因此,在研究过程中,还是要结合数据分析、实证研究,以达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效果。
参考文献
1 baker,h. k.,farrelly,g. e.,& edelman,r. b. a survey of management views on dividend policy[j]. financial management,1985(22)
2 farrelly, g. e., baker, h. k., & edelman, r. b. corporate dividends: views of the policymakers[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6(17)
3 baker, h. k., & farrelly, g. e. dividend achievers: a behavioral look[j]. akron business and economic review,1988(19)
4 baker, h. k., veit, e. t., & powell, g. e. factors influencing dividend policy decisions of nasdaq firms. financial review,2001(38)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程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安全经费的落实。
4、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坚持布置任务的同时交安全要领,领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5、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可强制停产进行整顿。
6、对生产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7、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负责协助经理做好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并支持技安员的工作,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持续有效负责。
3、学习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本项目的管理水平。
4、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年度计划和月份工作要点,实行安全值班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检查,针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对上级检查提出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复查。
5、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农民工进场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的有关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6、严格对分包单位的使用管理,负责协助经理审查其施工安全资质。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生产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的落实。
7、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质量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按要求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单位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对本项目施工生产中一切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经常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技术工作,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安全技术难题。
3、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法有确定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渗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要强,实用效果好,成为科学指挥施工的技术依据,并及时报送审批,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和特殊工程工艺的技术措施,督促现场实施,在本项目采取新技术签定时,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装置作为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必须改进后才能鉴定。
5、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方案,同时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对安全设施的技术鉴定,负责安全技术科研项目及优化建筑项目的研究、审核和技术核定。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措施,并做好三废治理工作
6、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2、在开任务单时,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应清楚,对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规程做好记录,要有据可查。认真检查班组安全上岗实施情况。
3、合理组织施工和生产,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4、了解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内容,并负责督促分包方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及参加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检查和督促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3、经常教育和检查督促全体干部、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法规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安全员的工作主要在施工现场,所以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安全技术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停止生产,撤离人员,并协同队长、施工员组织抢救恢复正常生产。
5、对违反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6、本单位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安全员立即亲临现场与有关领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讨论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机械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执行有关机械设备的安装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2、实行定机定人、持证上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3、监督机械设备运转状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行使安全否决权。
4、协助处理机械事故,落实“四不放过”措施。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确保供应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物资。
2、对进入现场的安全设施、材料物资、负责验收、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物资坚决退货,不能投入使用。
3、在发现现场使用的脚手架、脚手板、高凳、吊钩、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和配件时,要认真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报废更新。
4、加强仓库人员安全教育,执行有关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质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安全生产的各项分部工程,防止墙体坍塌、基础危险工程,确保安全生产。
3、质量巡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重要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4、发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级汇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正确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编制安全防护设施计划,根据工程预算,提取安全设施费用。
3、巡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重要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4、发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级汇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财务、后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技术经费,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2、对企业审定的劳动保护技术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计划,按需要支付。
3、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检查。
4、规定现场环境卫生标准,督促基层实现现场文明、清洁、卫生。
5、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毒害程度,提出意见。
6、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7、抓好食堂卫生,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安全保证计划做好运行文件的收集、登记、发放工作。
2、配合项目经理做好现场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制定项目部培训教育计划。
3、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定期用黑板报、标语、宣传画进行教育。
4、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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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的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组织搞好安全生产活动日,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3、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器、架子及“四口五临边”上的防护设施。
4、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立即上报。
6、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7、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令,接受改进措施,教育全班同志,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制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和自检工作。
8、发动全班职工为促进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9、支持班组安全员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体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班组长做好本班安全活动的一切记录。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经理部管理规定。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2.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小组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到位。做到不违章,制止违章作业。
3.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对本队人员符合用工条件负责。做到人员数量满足生产需要,管理岗位、作业工种配套合理。保证人员的稳定,需更换增补人员时,须提前向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申报。
4.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做好进场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队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负责。严禁使用无证人员。
5.使用总包单位机、电、架、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经双方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确保安全使用。
6.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处理。对自身处理解决不了得立即上报总包单位领导。
7.根据总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施工特点、作业环境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并监督其执行。
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全力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责任人签名:
签约日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检查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及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每月月底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公司相关负责人每月底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一、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于考核中取得优良成绩的人员给予表扬及物资奖励100元/次。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成绩较差或不合格者给予适当的罚款50元/次。
四、对安全生产责任执行中玩忽职守,一时疏忽造成事故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教育、罚款、停职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项目部
2019.2.16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项目经理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工程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15
认真贯彻国家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15
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拟定安全生产的奖惩办法,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安全经费的落实。
15
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坚持布置任务的同时交安全要领,领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及广大职工做好本职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5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可强制停产进行整顿。
15
对生产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15
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1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
被考核人
职务
项目副经理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5
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负责协助经理做好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并支持技安员的工作,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持续有效负责。
15
学习推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本项目的管理水平。
15
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年度计划和月份工作要点,实行安全值班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检查,针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对上级检查提出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复查。
15
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农民工进场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的有关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10
严格对分包单位的使用管理,负责协助经理审查其施工安全资质。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生产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的落实。
10
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质量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10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按要求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1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单位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0
对本项目施工生产中一切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经常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技术工作,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安全技术难题。
20
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法有确定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渗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要强,实用效果好,成为科学指挥施工的技术依据,并及时报送审批,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15
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和特殊工程工艺的技术措施,督促现场实施,在本项目采取新技术签定时,必须把安全技术措施装置作为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必须改进后才能鉴定。
15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方案,同时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对安全设施的技术鉴定,负责安全技术科研项目及优化建筑项目的研究、审核和技术核定。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措施,并做好三废治理工作。
15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1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施工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搞好文明生产。
20
在开任务单时,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应清楚,对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规程做好记录,要有据可查。认真检查班组安全上岗实施情况。
20
合理组织施工和生产,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20
了解分包合同中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内容,并负责督促分包方实施。
20
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及参加调查处理。
2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安全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
安全员的工作主要在施工现场,所以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安全技术工作,调查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措施。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停止生产,撤离人员,并协同队长、施工员组织抢救恢复正常生产。
20
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检查和督促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15
经常教育和检查督促全体干部、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法规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5
对违反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15
本单位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安全员立即亲临现场与有关领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讨论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1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机械管理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执行有关机械设备的安装操作规程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25
实行定机定人、持证上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25
监督机械设备运转状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行使安全否决权。
25
协助处理机械事故,落实“四不放过”措施。
2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材料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确保供应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物资。
25
对进入现场的安全设施、材料物资、负责验收、保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物资坚决退货,不能投入使用。
25
在发现现场使用的脚手架、脚手板、高凳、吊钩、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和配件时,要认真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报废更新。
25
加强仓库人员安全教育,执行有关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
2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质量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5
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安全生产的各项分部工程,防止墙体坍塌、基础危险工程,确保安全生产。
25
质量巡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重要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25
发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级汇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2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预算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正确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5
编制安全防护设施计划,根据工程预算,提取安全设施费用。
25
巡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重要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25
发生安全事故,要向上级汇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2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财务后勤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技术经费,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15
对企业审定的劳动保护技术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计划,按需要支付。
15
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检查。
15
规定现场环境卫生标准,督促基层实现现场文明、清洁、卫生。
15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毒害程度,提出意见。
15
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15
抓好食堂卫生,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
1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资料员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按安全保证计划做好运行文件的收集、登记、发放工作。
25
配合项目经理做好现场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制定项目部培训教育计划。
25
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定期用黑板报、标语、宣传画进行教育。
25
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25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班组长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的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15
组织搞好安全生产活动日,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15
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检查执行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器、架子及“四口五临边”上的防护设施。
10
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10
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分析立即上报。
10
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10
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令,接受改进措施,教育全班同志,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制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和自检工作。
10
发动全班职工为促进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10
支持班组安全员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体职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班组长做好本班安全活动的一切记录。
1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名称:郑州荥阳碧桂园万山湖壹号
被考核人
职务
分包单位负责人
职责范围
考核日期
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情况
应得分
实得分
扣分原因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经理部管理规定。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负全面责任。
15
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小组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到位。做到不违章,制止违章作业。
15
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对本队人员符合用工条件负责。做到人员数量满足生产需要,管理岗位、作业工种配套合理。保证人员的稳定,需更换增补人员时,须提前向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申报。
15
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做好进场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队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负责。严禁使用无证人员。
15
使用总包单位机、电、架、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经双方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确保安全使用。
10
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处理。对自身处理解决不了得立即上报总包单位领导。
10
根据总包单位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施工特点、作业环境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并监督其执行。
10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全力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
【论文摘要】由于安全关系到施工作业人员以及整个项目的生命财产安全,显然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性相当关键,本文结合笔者工程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可以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提供合理的建议。
1.引言
安全施工问题是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幸福和经济效益,还涉及到许多社会问题,从实践表明,对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应当采取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考虑的原则。从施工开始就把人力、物力综合加以考虑,防患于未然,着眼于事先控制,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安全工作,要相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2)安全管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原则。事前要充分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不安全因素加以认真分析,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对策措施。(3)全员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整个安全管理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整个安全管理中,使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自觉地共同遵守,保证安全施工。
2.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实施
对于施工安全实行来说,关键是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因此笔者认为落实每个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是相当关键。
(1)实行由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以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岗们责任制,并检查执行情况。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日常工作首位,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对本项目职工要实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组织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认真执行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和实施和安全措施,经常督促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发生伤亡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和实现整改措施以及奖惩规定。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实行项目副经理总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由项目副经理认真执行本项目的领导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对本项目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健康负全面直接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经常检查生产现场和建筑物、机械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钢管架、工具夹、成品、工作地点以及生活设施等是否安全达卫生要求。
按时提出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对措施项目的实施。制定和修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安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企业主管领导或安委会批准后负责执行。经常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新调入项目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对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严格训练,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司领导和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登记和分析处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向公司质安部门填报季度报告书。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3)实行专职安全督导员生产职责。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要求,掌握安全动态,并经常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定时,应坚持原则,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停止施工,向项目经理汇报。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督促所管工程的防火治安工作,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排山架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实行施工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工程的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对班组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对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协助工地负责人,对本工程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但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领导班组搞好安全活动,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检查执行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注意防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实行材料员的安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规定,对所购买的材料的安全性能负责。按规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如:安全网、安全帽等。按规定做好材料保管,防止失窃、防止失火。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规定隔离存放。
(6)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法令,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对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组织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会。组织本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对新调入的工人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同时办好安全教育交底卡的签证工作。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
(7)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蛮干乱干,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不得在施工现场玩耍,儿戏和打闹,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到工作区域外的地方去。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时思想要集中,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三宝”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语,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爬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落.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凡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迅速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按“四不标准”原则处理。
3.安全施工防护技术措施
为搞好本工地安全生产工作,我公司将成立专门安全领导小组,工地设立安全监督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一个健全的三级安全保证体系。负责工地日常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明确各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对施工人员实行强化安全教育,坚持“三级安全教育”,规范“三级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中坚持“班组安全活动”制度。采取改善施工劳动条件,积极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环境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危险因素。对施工人员实行人身安全保险,所有施工人员工均参与人身安全保险。加强施工安全监控,采用数码相机,照下安全生产过程,确保施工安全(包括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安全)。完善现场急救措施,对工地内将常驻兼职急救员,在出现紧急情况做好现场急救措施。同时与附近大医院保持联系,一有特殊情况打电话可立即到。
4.结语
随着安全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首先必须落实每个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同结合在施工中加强施工安全防护,强化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刚.浅谈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9,28(02):118~119.
关键词:保险公司;保险业资金;保险代位权;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它担负着组织社会基金,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宁的任务。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行业性法律制度,保险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我国加入WTO后,作为其成员国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附件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世界贸易组织实体法律文件的规则。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我国的保险法与其他成员国的保险法律应当与有较强的相似性。然而,我国保险法的有些规定与WTO成员国保险法律相关规定在很多方面不一致,有些甚至存在冲突,致使政府保险监管不力,保险关系人在进行保险投保和理赔时,面临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为此,笔者对入世后我国保险法的完善,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所谓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保险公司以何种机构来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保险业的经营和监管能产生重大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保险法律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都有特别规定且都进行严格限制,以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在除英国、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各国均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或组织。一般来说,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险合作组织及其它类型的互助团体。[1](P297)如相互保险社等。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参加人数无限制,资金容易募集,且股东责任有限,十分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特点而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保险法律几乎大都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我国保险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除了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外,(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并非典型的商事公司,而属于一种国有企业。参见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载《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因此笔者认为保险法作为一部不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公司类别的法律,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没有必要进行硬性规定。目前,几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如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此也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保险法上的历史。)其余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我国保险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在WTO成员国中,相互保险公司是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在各国关于公司的法律中,一般都只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是各国的保险法却普遍承认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经营的另一个合法组织形式。”[1](p304)在相互保险公司中,没有真正的股东,经营方式是由投保人先行缴纳相当的资金,用以支付费用和事业资金。而且,在相互保险公司中,只有保单持有人,保单持有人投保以后,同时成为公司的成员,成员在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因无股东分配,完全由成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留作公积金,因此保单持有人投保以后,享有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权利和享有作为成员对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如在日本保险业法中规定的相互保险公司中,投保人作为法人的成员,以从事相关保险为目的,成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此进行保险给付的形式从事保险业务,出现盈余时,对成员进行分配。[2](p156)据统计,在日本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共23家,其中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达16家,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仅有7家。[3](p233)在美国,许多最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其承保了约三分之一的财产险业务和责任保险业务以及一半左右的寿险业务。[4](p157)而我国现在没有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因此,根据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以及WTO成员国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的立法实践,保险法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关于保险的分类
保险应当如何分类也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由于现代保险业已经发展到相当复杂的程度,因此难以通过固定的标准对保险予以严格的划分。(因为有许多保险的命名,是由历史演变而来的,如汽车保险、盗窃保险等。参见陈晓兴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这些由历史演变而来的保险,产生的条件也是不确定的。因而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确困难。)但总体上以保险标的的性质和保险金赔付的性质为依据对保险的立法分类影响最深。[5](p105)以保险标的性质为依据,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类。以保险金额赔付性质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定额保险(fixed-suminsurance)和补偿保险(indemnityinsurance)。但根据保险业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保险的分类是以两者兼顾作为其标准的。即保险的分类一是要遵循本国保险业习惯、突出别国保险特点,二是要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第二点。因此,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保险的分类,我国保险法应当将保险的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寿险也就是人寿保险,指保险期间较长,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务。它包括死亡保险、定期生存保险、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等。非寿险指寿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分类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寿险的保险期间较长(一般为3年或5年以上),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规则是以人的生命表、预定利息表、预定费率表等因素为标准的,而非寿险由于其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有的只有几个月),保险费率的计算规则是以保险标的损失率等因素为标准来计算的,责任准备金是按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因而采用这种分类,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的专业化管理。其二,在国外,保险分业经营是针对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而言,即“产寿险”分业经营,而非“产人身险”分业经营,寿险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如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是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的。(在国外,如英国把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称为“第三领域”(交叉的)的保险业务,人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都有类似的规定。参见编委会:《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中的相关国家的规定,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9月版)而我国保险法第91条则将保险经营界定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因此,一些本来应当可以由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因其属于人身险业务,而不能经营,无论是从保险理论,还是保险实践,都是不符合国际保险惯例的。如果保险法把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则可以避免这种矛盾。(《保险法》(修正案)拟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当说,这种规定符合保险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国际惯例,但却遭到多方人士的反对,笔者不思其解。)
三、关于保险业资金运用及监管
保险业为金融业,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不同,它的资金可分为自由资金和他人资金。保险公司通过运用保险资金获取收益,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以期有更高的偿付能力。世界各国都制定法律法规管制保险业的投资,包括投资范围以及投资的宽严度等。归结起来,有美国等的严格限制主义和英国等的自由公示主义两种。如在美国各州法就保险公司对于公司债券、不动产、放款等各项投资业务均有一定规定,不得稍有逾越,仅在规定范围内自由运用资金。在英国,对于保险业的资金的运用并未有积极的规定,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的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保险公司除依法将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计算书送请工部外,政府对与保险业的经营及资金运用不加任何限制和监督,一无资金运用的详细规定或准则,完全准许保险业以“自律”(self-control)方式,自主经营其业务和运用资金。[6](p150—153)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保险业资金运用提出了诸多见解,但一般认为采纳英国的自由公示主义模式,但对于这种自由应达到何种程度没有细究。
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营方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显然这条规定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过严。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在修正保险法时应全面放开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其“开放程度”至少不应低于8年前的《保险法(草案)》(《保险法(草案)》第106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形式为限:(一)购买有价证券;(二)不动产投资;(三)委托信托公司投资;(四)以保险单作抵押的放款;(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且应当把“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删去。[7](p81)笔者亦认同这种主张,但同时对这种全面放开却深表担忧。对于激进、冒险的“投机”行为,如果没有配套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很难使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投资”和“投机”不同,前者系借资金稳妥利用获取利润,后者以极大风险牟取暴利。如对资金的运用无适当的规定及监督,业者必已受利益之引诱,从事投机而导致资产亏损。[6](p155)因此,笔者认为,放开保险投资需要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其一,设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即通过专项募集保险公司可运用的保险基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来管理保险基金。法律在这里的最佳选择是在设计上,应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思想,建立一种保险基金持有人(保险公司)、保险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托管人三者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治理结构。[8](p5)在这种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下,使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到既安全又可靠且能盈利。当然,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管理,而且应当根据国家立法同保险公司签订详尽的投资管理协议,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和风险控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权利、信息披露、收费以及托管机构等条款。(关于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请参见《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其比较》,载《中国保险报》2001年11月8日。)这里需要保险法设专章专节予以规定,使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方式在宏观上一步到位,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接轨。
其二,建立资产负债管理评价体系。历史和经验表明,资产负债管理是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公司投资的首要目标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根据产品和负债的期限,在投资市场上匹配相应的资产并进行分配。根据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保险投资的经验,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资产负债管理评价体系。其目标就是要通过秩序性的协调资产与负债的关系,调整资产与负债的战略,在风险可行性和界限下达到投资的收益目标。具体而言,就是控制并稳定公司与投资相关的市场份额;提高偿付能力;通过投资回报支持产品的定价等。而且应明确规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价体系的具体任务,从不同层次(产品、公司、集团)对负债特性进行分析,预测现金流;制定资产负债管路和投资的政策和指导原则;根据投资的限制政策和负债期限实行资产分配。(关于资产负债管理,请参见《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其比较》,载《中国保险报》2001年12月13日。)这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以同保险法相适应。
四、关于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
同WTO成员国的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相比,我国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和《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二种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是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在此不予讨论。)特别是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同WTO成员国的保险法相差很远。WTO成员国的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性评价意义。[5](P140)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如英国的《人寿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保险应当开始时,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不存在保险利益,则该损害保险契约无效。”其要求在保险合同开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我国澳门地区商法典却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第995条规定:“损害保险合同,如订立时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无保险利益,则无效。”从以上规定来看,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这个要件,保险合同无效。一般来说,这个要件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投保;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与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维持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失效;其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则上应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提出索赔。[9](P63)然而,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不很完善,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一款“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看,显然,它只是明确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效力期间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依保险法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享有权益,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如果发生损害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又获得保险给付,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且,否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也与填补损害的保险理念相背离。因此,有学者认为,出险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最关键的问题。[10](P145)由是观之,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在保险效力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不存在保险利益,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2.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危险是保险的第一要素。“无危险即无保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保险人通过承保风险,填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害,如果危险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对于保险危险已发生或已经消灭的情况,或者危险依一般人的理解不可能发生,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本没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保险合同无效。对此,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意大利和我国澳门地区等为典型,规定保险合同只要不存在危险,保险合同就无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95条规定:“如果风险从未存在过或者契约缔结前危险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澳门商法典》第976条第一款规定:“如订立合同时危险已不再存在或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合同无效。”另一种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为典型,赋予当事人以“不知情权”,也就是说,客观上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已经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不知道危险不存在或已经发生,则保险合同仍为有效。如《日本商法典》第642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契约的当时,当事人一方或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危险(事故)不会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该保险契约无效。”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1条就明确规定:“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双方当事人所不知者,不在此限。”从上述两种立法例来看,第二种立法例显然有其优点,给予当事人以不知情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修改保险法时应当借鉴第二种立法例加以完善,明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或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危险不会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该保险契约无效。
3.恶意复保险的保险合同。复保险又叫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从复保险的概念可以看出,在复保险里,一方为“同一投保人,”另一方为“数个保险人”,同一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之间,并存着数个保险合同,在危险发生时,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请求理赔,因此,极为发生道德风险,极有可能产生超额理赔现象。世界各国保险法因此对复保险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都要求投保人应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如果故意不为通知义务,则构成恶意复保险,且各保险合同无效。(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保险的成立,应以投保人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同时存在为必要。如果投保人先后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先成立的保险合同不是重复保险,因其合同成立时,尚未成重复保险的状态。投保人事后与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故意不将先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事实通知后一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后一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不是说成立在先的保险合同也属无效。这一结论已经受到多数立法者、法院判决及学说的反对。参见《德国保险合同法》第59条;梁宇贤:《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公司1995年2月版,第171页;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50页。)台湾保险法第36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在复保险情形时,投保人应将他保险人的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第37条规定:“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正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
我国保险法未区分复保险的恶意和善意,只是规定,如果出现投保人恶意复保险时,没有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而违约,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显然,这种规定是很模糊不清,不甚科学。便于法律的适用,无法同国际上保险立法接轨。我们应当根据投保人签订复保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凡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归功于无效。
4.恶意超额保险的保险合同
所谓超额保险,就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总是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其超过部分是否有效,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以德国、法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如出于投保人为不法得利之目的,其契约全部无效;否则,超过部分为当然无效。如《德国保险法》第51第第3项规定,若投保人从超额保险中获取不法的金钱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以日本和我国大陆为代表的国家规定,无论投保人出于善意或恶意,保险契约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日本商法》第631条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合同标的价值时,就其超过部分,保险合同无效。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规定,如超额保险出于善意所致的,则其超过部分无效。如《台湾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而有诈欺的情况,除定值保险外,超过价值的部分也应属于无效。”从上面各国立法来看,各有其可采之处,但相较起来,台湾地区保险法甚为完备。超额保险应依当事人对于超额保险的产生是否具有恶意而论其结果。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为防止被保险人正当得利的可能,超过的部分应属于无效。而恶意的超额保险,由于是当事人的诈欺行为所致,因此,我们应当适用民法的“解除合同”立法,赋予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解除合同权。
五、关于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权作为一种专业术语,渊源于民法理论中的“代位权”,是代位权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11](p215)保险代位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权利,是以衡平原则,即保险代位权是以避免被保险人超额赔偿不是要剥夺它的财产,而是为了避免他不当得利,不当是因为这个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损失为基础。[12](p824)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5](p311)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3](p312)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然而,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国际上新的险种的诞生,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保险法学者克拉克先生指出:“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如果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12](p826)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来看,代位追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之外,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有两种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权和约定代位权。如《澳门商法典》人身保险的一般规定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害保险第1916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这里,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保险和工伤事故、偶发灾害的保险是法定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的。此外,在当今德国的保险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健康保险具有是有适用价值。[13](p245)对于约定代位权,如《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在美国部分州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没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但法院对于当事人扩大适用范围的合同自由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因此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有代位权的,可以适用约定(conventional)代位权,这种做法为美国多数法院认同。[11](p243—244)因此,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这些“第三领域”的保险“难为其缺乏损失补偿的功能,不使其适用保险代位权亦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14](p337)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的限制应当解除,赋予上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约定保险代位权是入世后我国保险法修正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秦道夫,保险法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2]魏华林、王文祥,保险法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
[3]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孙祁祥,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保险业(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5]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施文森,保险法论文(二)(M)。台湾:三民书局,1974。
[7]马伯寅,入世后我国保险投资的法律困境(A)。金融法苑,2001年第12期[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徐权,论保险资金证券投资的运行模式(J)。保险研究,2000,(11)。
[9]庄咏文,保险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10]辛君,减少风险还是增加风险-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A)。金融法苑,2000年第11期[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1]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A)。民商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2][英]克拉克著,何美欢、吴志攀译。保险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