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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 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
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 人/个
地带 平均人口 平均非农业人口 平均劳动力人数 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 5842 2415 3155 1516
中部 5119 2378 2489 857
西部 3312 1460 1676 505
全国 5009 2169 2612 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 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 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 数量(个) 比重(%)
东部 650 53.0
其中:江苏 143 11.7
广东 148 12.1
中部 270 22.0
西部 306 25.0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关键词】 城镇化 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湖北经济快速增长,已成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最大引擎。与中部六省相比,湖北城镇化率最高,2013年达到54.51%。但中部各省纷纷加快了城镇化建设速度,竞争态势明显。然而,湖北的城镇化也面临发展瓶颈,存在着区域不均衡、产业吸纳能力不足、城镇化质量不高、城镇化率增速乏力等诸多问题,未来城镇化之路并不平坦,其发展过程面临诸多挑战。
一、湖北城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末,湖北常住人口5799万人(指常住本省半年以上人口),其中城镇人口3161.03万人,乡村人口2637.97万人,以此数据为基准统计的城镇化水平达到54.51%,继续位居中部第一,略高于全国53.7%的平均水平。
现以2008―2012年间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数据显示,与中部六省相比,湖北城镇化发展速度最快,年均提高2.1个百分点,较发展速度第二的河南高0.53个百分点。但是,近两年,其他省份也加快了城镇化建设。2012年,江西城镇化率为47.5%,较2011年提高1.8个百分点,居当年六省第一,湖北以1.7个百分点与安徽并列第二(见表1)。
二、湖北城镇化面临的困难
1、城镇化区域发展不均衡
湖北地处我国地理第二阶梯与第三阶梯过渡地带,平原、丘陵、山脉并存,各市州面积、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矿产资源、经济实力、基础设施、自然环境等各方面差别都很大,导致人口分布、城市规模、城乡联系不均衡,尤其是东部与西部差别最大。
武汉市“一城独大”,科教实力、经济总量冠盖全省,宜昌市和襄樊市这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正处于成长期,区域辐射能力不强,从而导致了湖北省城镇化的空间不均衡。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大多聚集在武汉周边以及以“襄荆宜”高速公路和沪蓉高速为轴的中心城市周围。而鄂西山区,尤其是恩施地区、鄂东北大别山区由于地理位置、环境恶劣等原因城镇化水平明显偏低。再从城镇化内部结构来看,城镇化率45%以上的县市只有19个,而30%以下的地区占整个湖北省一半以上。此外,平原地区和西部山区城镇布局松散,小城镇体系层次不分明。
2、城镇第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不足
湖北轻重工业结构失调,民营经济成长缓慢,大部分区域三产业不发达,导致第二、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不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中小城镇第一产业比重大,效率低,不利于资源集约利用。欠发达的农业致使第二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形成产业聚合力,影响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造成大量中小城镇城镇化不完全。
3、户籍城镇化率不高
在统计局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城镇化率往往是以在城镇常住半年以上的人口作为基准统计的,其中存在某些公民虽生活在城市,但与城市另一些公民的权利并不平等,故这种城镇化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化的全部特性,因而暂可认为这是一种名义城镇化率。众所周知,我国实行户籍制度,只有户籍上为非农业人口,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城镇人口,因此他们的公民权利是平等的。据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2013年3月6日下午召开的“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提案办理协商会”上透露,2012年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所占比重达35.29%。而据公安部统计,湖北省户籍城镇化率2012年为34.56%,与全国平均水平大体相当。但是从上述数据也可看出,不管是全国还是湖北省,户籍城镇化率与名义城镇化率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
过低的户籍城镇化率,表明大量农民工在未取得非农户籍的情况下,已涌向城镇工作、生活。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他们的某些权利是所居住城市不能给予的。因此使用名义城镇化率,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数据失真,并带来相关的政策决策与现实脱节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的城镇化速度落后于工业化速度,进城农民的市民化速度又远落后于我们的城镇化速度。
4、城镇化速度与质量不匹配
从数量上看,湖北城镇化取得了很大成绩;从空间形态尺度来看,湖北整体上已进入到初级城市型社会;但从生活方式、社会文化和城乡协调标准看,目前中国离城市型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也就是说,中国城镇化质量并没有与城镇化水平同步提高,还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城镇化推进的资源代价较大;二是城镇化建设依赖土地现象严重;三是城镇化进程的不协调性日益凸显;四是城镇化进程对特色文化重视不够;五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严重滞后;六是新型城镇化面临多方面的制度障碍。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延误城镇化进程,而且还会为今后城镇化留下相当大的隐患。
三、城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湖北城镇化发展正走到一个十字路口,在初步完成城镇化初级阶段任务后,现在应适时向城镇化的中级阶段迈进,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克难攻艰,努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当前除需继续提高城镇化率外,尚需要着力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尤其是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就像一道阻碍城乡劳动力、城间劳动力有效流通的玻璃门。须知,户籍不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就没有真正归宿,转移就不稳定,这将使农民不能分享城镇化及国家改革发展之利益。长此以往,会使中国社会裂痕不断扩大,最终将使发展陷于停滞。因此,把“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变为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城镇居民”,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大战略行为。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必须创新思维、平衡各方利益,朝城乡一体化、迁徙自由化的总方向上前进,以剥离户口所附着的福利歧视、建设公共福利制度、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为其行动指南,改革嵌入户籍制度之中的其他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推进城镇化进程。同时,改革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财政基础。
2、探索特色城镇化协调发展模式
推进城镇化进程要注意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人的城镇化和土地的城镇化。不要只注重人的城镇化,而忽视土地的城镇化;或者表面上重视人的城镇化,暗地里却盘算土地城镇化。虽说人的城镇化是根本,但也只有建立在公民权利平等、迁徙自由基础上的城镇化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土地的城镇化在这里是个借用词,但也不难理解。众所周知,现有体制下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权属不同,经济属性也不同,利益分配机制更不同。其实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土地的城镇化隐含土地国有化的前提,也是农村土地转变成城市土地的过程。
做好城镇化工作终究要协调好人和土地的城镇化这两方面的因素,只重视前者,容易出现数字锦标主义,发展不可持续;只重视后者,又容易产生借助城镇化的旗号导致房地产化的后果。这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在政府、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之间达成责任与权利的平衡,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之道。在此过程中,希望各级市场主体创新思维,发展出多种多样的城镇化模式。
湖北占据“九省通衢”之地利,但也面临“九省特色”之尴尬,各区域环境不同,资源各异,按统一模式推进城镇化建设不合实际。因此,充分挖掘当地资源禀赋,坚持市场化路线,探索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较为适宜。
以武汉为代表的大城市,应充分发挥科教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创业之路,做强经济实力,为全省城镇化做好表率。以大冶、宜陵为代表的百强县市应下好民营经济这盘棋,为湖北县域经济的倔起起到示范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发展各种特色小镇、都市田园、生态农业、农业科技园区、区域(如沟域、沿边、沿江等)经济也应是城镇化的有益补充。
3、城镇化进程应讲求可持续发展
湖北的城镇化随着经济发展而来,随着改革开放而加快,这个趋势已不可逆转。但阻碍其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目前还是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个制度相伴随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歧视制度。十报告首提户籍改革,正当其时。户籍改革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助力器,正逐渐形成共识。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户籍改革绝不是决定城镇化进程的全能钥匙、唯一方法,更不可能一蹴而就。
据四川省统计局2014年7月25日的《2014年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93.7%的进城务工人员表示习惯城市生活,但愿意落户城市的只有10.7%。对于这一现象四川省统计局分析,对农村既有利益的拥护和对城市社会保障的顾虑是不愿转户的主要原因。养老问题得不到解决、住房没有保障、失业或找不到工作是进城务工人员转为城镇户口担心的三大问题。如果转为城镇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希望家中土地维持现状不变和有偿流转的比例占59.3%,希望农村住房维持现状不变的占57.4%。
也就是说,担心养老无保障、担心失去农村土地和房屋、没有城市住房是农民不愿意落户城镇的三大主要原因。越到大都市,子女进城读书问题越突出;越到小城市,住房问题、拖欠工资问题越突出。应该说四川统计局这个调查可信度较高,湖北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这就正好解释了全国城镇化率与户籍城镇化率为何有较大差距的原因。
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如果缺乏统筹考虑、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将会带来很多问题甚至隐患。如将会导致很长时期内的农村居民“两栖人”状况:人在城市,心在农村;土地和农房即使荒废也不放弃,或者在城市赚钱回老家盖房,影响其在城市安居乐业的动力。它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严重的,直接影响孩子的就地上学,造成旷日持久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现象;因为种粮是副业,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所以土壤、种子、品质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从产量到品质,都没精力投入,将直接影响粮食安全;直接影响财富积累和城市安居,因为很多人赚了钱还是回乡盖房,农村房屋长年空置,在城市生活却无房可住。此外,各级城市政府在整个城镇化过程中,如果城市所获得已发展的土地有限,将无力提供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最终影响城镇化进程。
另外,如果强行推进城镇化,为一时城镇化率的提高而自喜,不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意愿及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缓冲期,只要此人一在城市落户,就取消其农村土地承包权,那么进城农民落户城市意愿将受阻,如果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及时跟上,一旦遇到风险,他们就会怨气冲天,长期来看,将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城镇化进程应与相伴随
长期来看,高质量的城镇化进程需要相伴随。如前所述,人的城镇化与土地的城镇化是城镇化工作的两个方面,短期看,可分开处理,长期看,又相互联系。人的城镇化是共识、是目标,而土地的城镇化是手段、是工具。一方面,没有经济手段的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另一方面,人们也没必要将目标和手段作单一化理解,人的城镇化的终极目标应是市民化(隐含权利平等化),但是全体国民是否要全部市民化,对于一个大国来说,似乎没必要,也绝无可能。土地的城镇化的结果是否为土地全部归属国家所有,也还有待论证。是否应该在一个统一市场下有各种市场主体(即除国有主体之外,还应有其他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深圳新一轮的(或合法外土地权属改变)即含这方面的积极探索。
可以预计,只要农民的土地自由流转和房屋的家庭财产化没有实现,农民身在城市心在家乡的状况就将很难改变。解决上述城镇化问题,则需要大家创新思维、解放思想,同时也考验政府的决心。耕地、宅基地退出机制是农民是否愿意进城落户的一个关键因素。而这个关键因素,既取决于土地、农房能否成为农民独立的财产权利,又取决于土地、农房是否能够建立不局限于“村集体内部”的城乡统一交易市场。城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应破题。
【参考文献】
[1] 江易华、程琼:湖北省城镇化现状及对策分析[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1(6).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
一、引言
“居者有其屋”在中国人的心中一直是生活上的基本追求,而在现今社会分化非常严重的现状下,有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实现这一愿望,政府推行的廉租房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改善物理通过市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只向城市特困人群征收象征性的房租。
廉租房确实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他的制度缺陷也导致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廉租房的腾退问题。众所周知,廉租房修建的目的是为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而该群体的数量比较庞大,所以政府只能优先照顾相对更加困难的人群。因此廉租房其租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旦住户随着经济能力的好转,就不能再继续租住廉租房。可是,我国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住户没有及时腾退住房。据统计,2011年杭州的廉租房住户中,有16.5%是不符合条件的。而杭州注销了1703户廉租房资格,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有不少廉租房住户是没有租住资格的。这一部分人影响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它构建的初衷,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
二、现行国家和地方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廉租房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而且立法级别都不高,内容也比较粗糙,形成了在中央规范性文件提供的大概框架之下,各地方具有差异性的立法模式。
(一)全国性的规定
目前,廉租房的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主要有两个:《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退出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第19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该管理办法对应当退出廉租房的标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相关制度上并没有明确的构建起来。
而《退出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了稍加详细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这仍然是《管理办法》中的退出标准的问题。而当租户拒不腾退的情况出现时,根据《退出办法》第16条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代表性的地方规定
北京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18条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或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缴纳租金;拒不退回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是,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300%收取房租;如在 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办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办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上海市的廉租住房政策退出机制,采用慢松手、软着陆的方式对所有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政府主管部门每半年就要审核一次。退出的家庭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配租家庭人均收人连续二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人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家庭。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政府也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
杭州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中规定,如果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发生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要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要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第30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一)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另行申请。
第31条规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做如下处理:(一)领取货币补贴的,从做出决定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原货币补贴的50%,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二)租住廉租住房的,应退回廉租住房。暂时无法退回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对属于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场指导租金计租,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对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户,各城市都未实行终身制,都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申报家庭收人和住房情况,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会同民政、房管以及街道等部门定期对已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户籍、收人、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收人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停止或逐步停止租金补贴。
各个城市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对于租金补贴都统一规定停止发放,而对于实务配租,则规定不同,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配租租金补贴递减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租金补贴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渐减少,以达到在经济上使得廉租户“软着陆”与迫使廉租户腾退住房相统一的目的;另一种是以天津为代表的租金递增的政策,在过渡期内,根据时间的长短按照配租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对高的租金。
三、我国现行廉租房退出机制的不足
纵观我国廉租房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我国的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动态监督机制缺乏
目前对于申请廉租房的住户,政府大多进行的是入户调查和群众监督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在现实中的效用是值得怀疑的。入户调查主要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完成的。社区工作人员对于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全面掌握,而且不能排除情感因素在调查工作中的影响。群众监督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尤其是现在一些城市,为了杜绝廉租房建设形成贫民窟和保证公民在出行住房等的平等待遇,将廉租房分散建设在一般商品房的附近,这样的措施是非常值得认同的,但是也造成了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对廉租房住户身份把握的难度加大,造成了监督上的真空。
(二)立法层次低
目前对于廉租房的法律文件,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层次太低。各个地方的廉租房的法律文件名称不同,大多数都会有几个法律文件,名称纷繁复杂,如“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等等,在检索上非常麻烦,而且容易遗漏。在我国,这样的现象不少存在。直接的危害就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件中,作为普通公民很难便利的接触到相关规范,妨碍了法律普及,损伤了法的透明公开性,对于知法守法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当规范性文件难以被大众充分了解和接触到的时候,作为信息偏在的执法者,其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存在着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配套措施不健全
廉租房住户由于经济能力的好转,当其在一定时间内经济水平达到了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标准的时候,就不能继续享受廉租房保障。而此时该住户丧失了廉租房居住权,但是因为他的经济能力尚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没有很多储蓄积累,没有办法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这时候如果强令其搬出廉租房,可能会造成其居无定所,重新回到困难的生活中。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廉租房住户不想办理腾退手续。而地方性的关于廉租房的规范性文件也大多没有对此做制度性安排。
另外,廉租房住户大多没有固定的职业,其经济能力并不是能够确定下来的,可能会出现波动。一时可能高于廉租房政策线,一时又会低于政策线。收入难以得到保障。这时候难以强制其退出廉租房。
但是虽然这部分廉租房住户在生活上仍然存在着困难,但是廉租房这个资源是有限的,对于这种经济能力有些好转的住户,我们需要采取配套措施使其退出廉租房,进入上一层级的住房保障中。而保证生活上更加困难的公民享受到廉租房资源。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配套措施。配套措施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如何能够让廉租房住户在不符合继续居住条件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住房的腾退;2、当这些住户失去了廉租房,而经济能力又不足以保证其居住条件的时候,他们能够得到何种保障。如果这两个问题能够有相应的办法,目前廉租房住户腾退难的问题就能有效解决。
四、对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
首先,需要将动态管理和合约制相结合。
所谓合约制,就是政府运用合同条款对住房户的管理制度。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住户享受国家廉租房政策;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由政府的廉租房产权主体或保障主体对住户重新进行资格审查。该合约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打破了原本行政法上的“管制论”所赋予行政相对人单方面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情况,通过合同的方式要求当事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义务,更加能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合同的方式,使双方尤其是廉租房申请人一方能够在自己的意思表示之下,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达成协议,对于自己义务的约束都有明确的了解,对于权利义务的告知和廉租房制度公平性的维护都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们可以通过订立合约,双方将租期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比如三年,三年后对廉租房住户的租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查。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住户在相对长的时间内居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频繁的监督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保证监督效果的正确性。
而动态管理则需要建立在合约制的基础上。因为动态管理在时间掌握上不能实行实时监督的方法。一方面,由于廉租房住户收入的不稳定性,其经济能力是波动的,我们不能够仅仅凭借几个月的收入水平来断定其是否已经不再符合廉租房政策,否则就无法真正发挥廉租房保障住户住房需求的作用,也会造成住户劳动上缺乏积极性。我们必须考察住户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来说,毕竟行政资源有限,即使我们建立了先进完善的网络处理系统,但是由于涉及到房产、税务、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整合和信息公开,难以保证在较短时间内高频率的监控住户的收入情况。
所以动态管理的方式需要与合约制结合起来,才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需要构建统一的配套措施。
其一,需要整合现有保障性住房资源,形成一套贯通的体系,这方面深圳值得我们学习。在《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第30条规定“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另行申请。”虽然只是一个指向性的规定,但是却提供给我们很好的思路。如今,我们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三类: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主要适用于经济收入特别贫困的人群,只象征性的收取房租,该住房不能转租、租借。而公租房适用的人群,其经济收入比廉租房住户要高一些,而且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有资格申请,主要解决的是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没办法申请廉租房的人群。经济适用房更加可以购买,只不过是由政府对其中一部分购房款进行埋单,以保证难以购买商品房的住户拥有自己的房产。
对于廉租房住户来说,其经济能力如果不再符合廉租房政策,如果强制其退出廉租房保障而没有更高一级的保障制度进行衔接的话,其刚刚好转而没有很多储蓄的经济条件是难以满足其住房需求的,租房租金的不划算和商品房高昂的房价,导致了现在廉租房住户腾退难的问题。所以这时候我们需要将整个保障性住房体系贯通起来,廉租房住户即使退出,也能够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进入到公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保障体系中,而生活更加困难的公民也可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的好处,最后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而对于政府来说,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实物廉租房的日常维护开销一般为政府直接建房出售支出的两倍左右,我国并不一定比其少。所以从节约资金的角度,除了严格限定保障范围之外,也应该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助推”家庭退出。
其二,需要实行奖励机制。目前我国在住房保障机制上主要采取惩罚而非激励的措施。这种单一的退出方式收效甚微。我们可以把奖励机制应用到腾退廉租房上,对于退出廉租房的住户,首先我们需要根据租房合约的相关条款事先告知对方的权利义务,并声明法律强制力。然后我们可以将一定程度的租金补贴或者购房补贴优惠提供给按时退房的住户,激励其主动腾退住房,帮助收入能够很大改善的住户购买经济适用房来改善居住条件,也能帮助收入条件改善但是不足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退出廉租房,选择低于市场价出租的公租房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可以有购房无息贷款或减息贷款、金融优惠政策、赋予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力等。
第三,需要提高立法层级。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廉租房制度规定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立法层级比较低。这样的缺点在于规范性文件没有体系,重复规定和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难以查询和检索,不便于相关人群及时了解有关规范和政策,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这和我们正处在探索廉租房保障机制的阶段有关。另外,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不完整,缺乏动态监管、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欠缺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协调的制度,在规定内容的合理性上也存在可以非难的地方。所以,我们需要由各地方人大和政府整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廉租房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权威的规定,以杜绝由于规范性文件过于分散和内容的模糊造成的种种危害的发生。
第四,需要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是满足廉租房监督和落实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上海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上海将民政、税务、房管、人行以及人保等部门联合起来建立“电子比对专线”,这个专线系统可以对居民的存款、股市账户、房产登记、公积金缴存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从而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对居民的收入状况、居住情况了如指掌,从而为分配廉租房资源确立客观标准。我国应全面建立廉租住房退出的信息机制,这包括个人收入监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我们可以构建这样的一套部门办事制度:涉及的各个部门,比如房管、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定期将一段时间内申请相关业务的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供各部门分享,由廉租房主管部门根据定期存入的信息,核查廉租房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从源头上保证申请人符合廉租房条件。另外在廉租房合约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廉租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经济收入的复查,对于这段时间内住户的经济收入总体情况和大致走向进行评估,以便采取不同的措施。而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却又拒不腾退的住户,除了采取强制性措施之外,还将该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剥夺其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当然,构建这一系统只能是治标之法,而治本之法则是真正实现网络全覆盖的系统化办公,将各种行政事务的办理信息都纳入到同一个系统中,这样可以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查询,对于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也是极有帮助的。这方面的典型就是美国。但是这条路在我国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五、结语
我们国家的法律文件中关于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规定是模糊的,其基本制度的构建的缺失,已经在现实中暴露出问题。新闻上不断涌现出的对保障性住房住户资格的不信任和查处出来的大量不符合条件住户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我们急需完善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得廉租房制度真正发挥出为民众提供住房保障以改善民生的功能来。
注释:
①李磊:《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理论探讨》,2011年第1期。
②《杭州住廉租房的:16.5%不符合条件》,news.省略/detail/1354624.shtml
③《杭州1703户家庭被注销廉租房资格》,news.省略/detail/1353275.shtml
④蔡玉峰:《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探讨》,《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
⑤赵伟、曾繁杰:《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症结与改革思路》,《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⑥赵伟、曾繁杰:《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症结与改革思路》,《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⑦蔡雪珍:《完善我国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福州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
⑧阮可:《试论有效配置住房资源的制度性安排――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研究》,《求索》,2011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蔡雪珍:《完善我国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福州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
[2]刘梅:《廉租房准入与退出制度的法律分析》,《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11月。
[3]方贵跃:《廉租房退出机制的探索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年6月。
[4]蔡玉峰:《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探讨》,《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
[5]李磊:《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理论探讨》,2011年第1期。
[6]阮可:《试论有效配置住房资源的制度性安排――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研究》,《求索》,2011年第6期。
关键词:互助县;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议
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已被看成是缓解“三农”问题、实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因而,在“十二五”期间,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实施城镇化战略,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整合城乡资源要素,拉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加快互助县城镇化进程呢?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在新修编完成县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近期要完成县城东新区、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重点抓好县城毛斯河治理、东新街、经济路、毛斯路等近期重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规的编制,合理确定强制性控制内容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加快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中心村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重点做好区域内城镇用地的集约使用,合理规模和扩展方向,正确处理好各产业、各乡镇的用地矛盾,提供必要的城镇发展空间。
二、着力加强县城建设
做大县城,既是客观需要,也切实可行,互助县城经过多年建设,拥有较好的设施基础,具备了进一步做大的条件。今后,要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实施《“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促进县城经济繁荣。
1.加快新区建设
坚定不移地推进城区战略性东扩和南伸,大力开拓城市新的发展空间。以行政服务中心东移和产业中心南移带动新区建设,以新区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县城对区域的辐射和带动能力。结合道路建设,地下综合管线同时埋设,一步到位,加快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区原则上不再建设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同时,以建设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以“山水治理”为载体,规划和建设好沿沙塘川河、毛斯河、安定河绿化景观带,恢复沿河湿地,加强小庄后山、安定山、小寺山绿化和县城公园、中心区绿地、住宅小区绿地建设,着力提高绿化品位,提高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和绿化率指标,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生态环境。
2.有序改造旧城
依托现有建设格局,着重善人居环境,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加大拆迁力度,走整体改造、集中开发的路子,引导老城区人口向新区转移,降低旧城区人口、建筑密度。
3.加快路网建设
新区以振兴大道建设为重点,积极实施富民路等主次干道建设工程。同时,积极争取并实施台子路、东和路等旧城区道路整治工程,切实将鼓楼周边“十”字形道路结构改变为“井”字形结构和“田”字形结构,加大交通通行能力,缓解交通压力。以政府出资租赁场所等方式推进停车场、洗车点等交通配套工程建设,形成畅通、便捷、高效的城市路网体系。
4.完善设施配套
按照以商建市、以市活城的思路,加快专业市场、商业街和休闲绿地及广场建设,搞活城市商业,积极争取实施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娱乐、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增强城区生产生活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