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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改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改政策

房改政策范文第1篇

1、据有关房改房销售购买办法规定,在市政府作出的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房改房需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也可以到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但必须凭登记过的房改房预售(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房改房政策规定房改房购买条件: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来源:文章屋网 )

房改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广州;廉租房;政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084-02

1 广州廉租房政策效果评价

1.1 社会公平效果评价

根据广州的具体情况,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双特困户扩大至低收入困难群众,在其发展历程中采取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的政策发展措施,逐步扩大施政对象政策收益机会范围,逐步在过程中实现纵向公平。而在横向公平实现方面,广州市 2005年登记在册的5643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双特困户,仅余的3000户也在2007年11月28号下午进行的摇珠分房中全部获得廉租房,其过程较好的实现了机会均等及横向公平。但在实际过程中也忽视了非广州户口的其他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政策公平实现。许多非广州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因为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户籍规则的限制造成政策收益机会的不均等。

1.2 效率评价

运用垂直效率、水平效率和运作效率三项评价指标可分别对广州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力、作用力及成本收益比较进行评价。垂直效率的计算公式为:垂直效率(Ev) =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各阶层带来的利益总和,它反映了政策能否容易作用到政策对象。水平效率的计算公式为:水平效率(Eh1)=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它体现了在政策覆盖的所有作用对象内部的作用均匀度和作用力度。运作效率的计算公式为:运作效率(E0)=施政对象获得的利益/政府投入,它体现了政府干预下的操作相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率高低。

本文通过计算政策受益人群在无政策情况下所要付出的买房成本和有政策情况下所要付出的租房成本之间的总成本差额来计算政策为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考虑到廉租房政策的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买房成本以2007广州十区平均最低房价为计算标准。由此可得,施政对象买房成本=2007广州十区平均最低房价×基本需求住房面积+住房贷款利息+居住住宅贬值-养护成本-升值收益=[(6155+5933+5408+5619+3434+3354+4586+4497+4394+3759+3975+3628)/12×60]+[ 4253 ×12×5-223710]-15×12×5=223710+31470-900=254280(元)。而租房成本=资金成本+贬值成本 +养护成本+生活成本=1×60×12×5+0.7×8601×5+15×12×5+500×12×5=3600+30105+900+3000=37605(元)。则可得:

广州廉租房政策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买房成本-租房成本)×受益户数=(254280-37605)×5643=1222697025(元)。根据广州市政府颁布的数据,现阶段入住廉租房的广州市民共有5643户,而平均家庭人口以4人/户的标准计算的话,可得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4×5643=22572(人)。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4×17726=70904(人) 。政府在1998年至2007年,广州共投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9.3432亿元。

(1)政策执行力评价。

根据广州廉租房政策的具体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享受政策利益,不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无法享受。所以可得广州廉租房政策垂直效率(Ev )=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各阶层带来的利益总和=1。2007年11月28日下午,广州举行了近年来第一次大规模摇珠分配廉租住房活动,3000多户双特困家庭将通过摇珠分配到新社区廉租住房,12月起便可陆续安排入住。至此,广州2005年在册的5643户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将全部得到解决。由此可见,修订了廉租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后,广州是目前全国廉租房保障范围最大、保障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

(2)政策作用力评价。

广州廉租房政策水平效率(Eh1)=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22572/70904 =0.318=31.8%。计算结果反映出广州廉租房政策在作用力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覆盖面小, 保障范围狭窄。上式最终计算结果为31.8%,反映出政策覆盖面还很有局限,政策受益人数只占政策目标阶层总人数三分之一,保障范围比较狭窄。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广州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从广州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十分狭窄的。

第二,忽视外来弱势群体施政对象。受益人数比例之所以小,与广州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限制有很大关系。随着社会的转型,广州打工者、民工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形成不但有历史的因素,而且在中国这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而问题不及早地得到解决,拖的越久,所付出的代价也将越大。

1.3 政策成本/收益比较评价

广州廉租房政策运作效率:E0=施政对象获得的利益/政府投入=1222697025/1934320000=0.632=63.2%计算结果反映出广州廉租房政策在成本收益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资金投入不足, 难以发挥政策优势。上式直接反映了广州政府在廉租房政策实行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努力提高投入效率的同时,应该加大政策投入,以获得更大的政策收益。就广州政府方面而言,虽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8个方面。但是,资金如何有效到位以及是否能真正到位,是广州政府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广州政府要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当年新增、当年解决”,有限的资金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

第二,施政对象额外成本较高。上式中的分子施政对象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政策成本成反比。目前广州不少廉租房远离市区,各项生活配套不全,要额外增加物业费和交通费等等,导致施政对象额外成本增加,进而致使政策收益减小。截至2008年4月1日,3148户摇珠分得廉租房的双特困户中,还有900多户没有搬入新社区。三个新社区中,只有同德围新社区几乎全部入住,金沙洲新社区有800多户没有入住,大塘新社区还有100户左右没有入住。而一部分双特困户因为负担不起物管费、租金,以及因交通费、伙食费等生活成本增加,无奈放弃入住新社区。

1.4 政策稳定性评价

对广州廉租房政策的稳定性评价主要是对其调控房价的效果进行评价。在运用房地产市场均衡的四象限模型分析的时候,我们发现,存在廉租房下的房地产市场下,均衡。如果政府建成一批廉租房,并提供必要的租金补贴投入房地产市场,使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导致使用市场租金下降,同样资产市场价格也下降。根据房地产价格公式P=R/I,R下降,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如图1所示。

2 广州廉租房政策改进建议

2.1 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覆盖范围,切实实现社会公平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占城镇人 13.20% 的低收入群体应纳入到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中。目前广州市廉租房适用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口而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这一范围相对于当前广州市社会人口比例状况无疑是非常狭窄的。而广州拥有农村户口和非广州市户籍的打工流动群体已经成为了广州市人口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住房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廉租房政策,无疑将这部分人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体系的覆盖范围,实现政策的去地方化,切实实现政策的社会公平性。

2.2 使廉租房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在现阶段应当逐步提高廉租房建设投入在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合理规划,不断加大廉租房投入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逐步提高社会效率,将廉租房政策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杠杆,通过廉租房的建设全面促使就业机会增加、抑制房价上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2.3 廉租房政策资金来源渠道面向市场,实现多元化的商业融资方式

广州市廉租房建设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应当促进制度创新,在坚持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基础上,拓宽资金筹措方式,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政策资金来源:(1)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优惠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金,使廉租房建设引入民营企业参与;(2)采用BOT模式,使廉租房建设运作市场化,促进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高;(3)通过在金融市场和证卷市场引入公债和住房卷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4)征收社会保障税。

2.4 不断改善廉租房规划建设工作,建设节能省地型廉租房,确保房源充足

廉租房的选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实现廉租房和商品房、市区与郊区的合理配置,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交通条件等,避免“贫民窟”等现象的出现。政府可将已达不到社会住房标准的老城区住房改造成廉租房,这样不仅降低建设成本,也促使居民的生活更为便利。廉租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降低居民租借成本。鼓励实施节能省地型廉租房建设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2.5 加强廉租房政策监管体系的建设,建立信用机制,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政策体系内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实现管理和监督的分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廉租房的行政操作进行全面的监督,促使政务公开透明化。建立全面的廉租房个人信用档案,保障政策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另外,逐步完善廉租房政策的法律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房改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研究生教育;调整;政策

我国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1980年我国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才正式建立学位制度,对学士、硕士、博士等详细规定。[1]我国研究生教育研究的节点是改革开放后,本文从这个节点开始,展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分析。

一、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规模扩展迅速

1998年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研究生在校规模应有较大增长”。随后《关于200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通知》,就研究生规模问题进行了规定。2000年,我国研究生在学规模明显扩大,比上一年度增长29.8%,此后到2013年,研究生在学规模环比增长都在20%以上。从此,快速增长的规模成为这段时间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特征。

二、研究生教育是分层次的

研究生教育的重点是硕士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强调研究生教育质量,博士授予要求严于硕士,重点放在了硕士层次。从教育部发表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13年,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从20.26万上升到61.14万人,增长40.88万人,3.01倍。其中硕士招生人数从16.43万上升到54.09万,增长了37.66万人,3.29倍。博士招生规模翻了一倍。[3]。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硕士的规模扩大的更快。

三、研究生教育学科划分更趋于合理

学科结构合理分层。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出台,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按哲学、教育学、理学等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1996年国务院“学科专业目录”重新修订,增减并整合了一些学科后,一级学科72个,二级学科654个。我国研究生教育逐步建立比较完整学科体系。

四、研究生教育类型偏向于多元化

1981年学位委员会上首次提出拓宽研究生培养路径,发展专业型人才。[4]1992年《建筑学专业硕士学位方案》出台,正式设置2个专业硕士学位。[5]随后出台了《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专业学位制度,我国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重视。就学位类型,可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专业学位可分全日制、在职、半脱产等形式。

五、研究生教育更加注重区域均衡问题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我国开始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和学科。在后期的“211工程”高校目录调整中也对中西部地区的高校予以了适当的照顾,采取了“一对一”对口帮助的形式,这时期研究生政策已注意研究生教育区域均衡问题。六、总结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层次、学科、区域等方面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有必要从政策角度进一步调整研究生教育,从政策的内容、执行等方面改进。(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规划基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适切性研究》;项目编号:13YJA880073

参考文献:

[1]余云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历史、现状与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2]本章节数据来源于:教育部历年统计年鉴;教育部网站统计数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分析报告.

[3]本章节数据来源于:教育部历年统计年鉴;教育部网站统计数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分析报告.

[4]陈静.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13(6).

房改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房产税 调控 政策

中国房价同比增长率自2008年以来呈“U型”趋势(如图1)。2008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房价从2008年年初的近12%一直下滑至2009年3月的负增长,而后随着经济的复苏,房价开始反弹上升,上涨势头明显强于下跌趋势,未到一年增长率就已恢复到前期水平。

图1 2008年以来中国房价走势

面对当前房价的非理性上涨,中央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调控政策,但实践证明,各种举措并未在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中有明显作用。因此,本文将从房产税角度阐述其对房价调控的影响,并以此提出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居于高位的房价为其改革提供了环境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当前房产税条例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不足对房价的影响;最后,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法和政策建议以及改革对房价的影响。

一、房产税及其对房价调控的影响

中国自198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由于条例所存在的问题而导致其在税法中的地位极其微弱,由此可知房产税在调控房价中所起的作用。

按照国际现行做法,房产税以不动产税或财产税等税种的形式对房产税纳税人实行比例征收。首先,从征收范围上看,房产税覆盖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房产,对整个国家层面的房价都有抑制作用;其次,从纳税对象来看,以房产所有权为主,所有者派生权利为辅的全面征收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逃税行为,管控税源,从源头上稳定房价波动;再次,从税基计算依据来看,以公允价值为房价计税基础的比例税具有及时性与时效性的优势,能从价格有效性上对实时调整房价起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完善的房产税能从征收范围、纳税对象、税基等方面遏制房价上涨,减少房价波动。

二、房产税现状及其对房价的影响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已有近25年之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条例并未发生重大修改(仅于2008年废止《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将其征税对象纳入《条例》),可见其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现实情况,对房价的影响程度也随之逐渐削弱。下文将分析《条例》及税收管理中的存在不足及其对房价的影响。

1.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局限性

《条例》规定了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且房产用途为营业性质。该规定有两处不足:其一,房产税征收范围限定在城市为主的区域。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已使部分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发房产开发纳入城市范围,城市经营性企业已把厂房等迁至农村,因此,原规定不仅会使部分税源流失,而且会失去对城市范围以外的房价调控能力。其二,房产税不在非营业用的个人房产上征收。2009年年初以来房价上涨以及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捂盘惜售等现象主要还是出现在自用性房产上。虽然房产交易营业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住房的投机,但会由于预售等变相投机行为使得营业税的作用大大减弱。因此,从流量上使用营业税控制房价上涨的作用很微弱,此时房产税能在存量上起到补充的作用,两个税种结合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房价调控。

2.税基的计算不合理

《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房价原值一次扣减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一类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基础。第一类计税基础主要以房价的历史成本为依据,但这一方法在如今面临经济发展与房价上涨形势下失去了合理价值。以历史价格为主的计税基础会造成对房价估值不准确,从而导致税收流失现象严重。另外由此而导致税控机制的缺失使房价的非理性上涨成为可能。尤其是在第二类计税基础存在的情况下,税收流失与调控不利现象更为严重。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出租人与承租人会在逃税或减少税负处达到纳什均衡,此时双方各自利益能达到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出租与自用之间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也会导致税控不力,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

3.税率设计缺陷

《条例》规定两种计税基础分别以1.2%与12%计算,前者按年征收,而后者则按月租征收。假定刚购入一套经营性房产,价格以未来每月租金R(假定租金不变)现值计算,且设定贴现率为r并保持不变,因此可推算当前的房产价格为P=R/r。根据以原值为基础的房产税缴纳规定可计算出每年应缴纳P*70%*1.2%的房产税;而以租金为计税基础的规定可计算出每年应缴纳R*12*12%。两者比较发现,只有当贴现率约为0.58%时,两种方式所计算的房产税应缴数额才基本一致。现实中贴现率远远大于0.58%,因此,以房产原值为计税基础的缴纳方式将起到避税作用。因此,房地产市场所出现的购房热与大家更愿意自有房产从而减少或避免纳税的目的之间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

4.房产税未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

当前房产税征收基本是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由于申报人存在机会主义与申报人、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申报不及时、申报额不足等问题非常突出。这些现象主要归因于税务机关未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如房产所有者信息、房产价值、房屋出租等为信息主体的房产信息系统。由于房产信息来源不畅而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较为严重。另外,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会因此对房价走势的宏观把握不够。

三、房产税改革及其对房价的影响

基于上文分析,现阶段实行的房产税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对房产税施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下文将针对房产税改革的问题提几点政策建议。

1.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

在当前征收范围的基础上,把范围扩大到农村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但这势必会引起低收入居民及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下降。针对这一问题,可加一些征收前提,如按住房面积、结合个人所得税或是否为第二套房等。因此,扩大征收范围能从房价控制的广度上起到抑制作用。

2.在税基计算中引入公允价值

存在两种计税基础而导致的税收流失可通过合并方式达到税控的目的,统一为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参考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价,当房产存在合理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当房产不存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相近房产的市场价格为计税基础;当房产既不存在自身的市场价格又不存在相近房产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基础。通过引入公允价值的方法使得房产价格更具有相关性,计税基础更具有及时性与有效性,同时也使房价由于房产税实时征收减少了波动性,发挥房产税平滑房价的作用。

3.统一税率

计税基础合一必然使税率合一。具体税率可参考中国的汇率管理机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税率制度,中央设定某一参考税率和税率浮动幅度,各地方政府可在浮动区间里选择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税率。这一做法的原因是中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此而导致各地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一致和极差地租的差异。税率的合理设定将会有重点、有节奏、有针对性地调控各地方房价,对房价控制的深度上起到抑制作用。

房改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政策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指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事业单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组织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人才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发展经济,繁荣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财政供给模式、人事制度、投资政策、财务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深入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离公共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

第一,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是采用盲目追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式向前推进的”,[1]事业单位改革本身没有自己明确的方向和目标。这一时间段的改革明显带有“产业化”、“市场化”倾向,其后果就是会出现老百姓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安居难等民生问题。这说明,事业单位的改革实质上背离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第二,我国多年来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例如政事分开,放权、搞活,给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以管理的权限,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等,实际上是围绕事业单位的自主性展开的。但是,到目前为止,事业单位的自主性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在某些方面权力过大,没有约束。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的行政首长在某些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管理权限,权力显得过小,自主性又远远不足。[2]

事业单位改革所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正是今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

(一)增强事业单位的公共性

“公共性应该是公共组织本身所具有的一种重要品格,之前,我们国家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把重点放在了政事分开,但是却忽视了事业单位宗旨与使命,忘记了事业单位设立的初衷与目的,而这恰恰是事业单位今后改革的方向。”[3]近几年,我国学者及政府人员才开始以服务性政府为出发点,从政府的公共性、事业单位及其活动的公益性入手,对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他们主张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立事业单位为主体,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民间力量的积极性发展公共事业,重构中国的公共服务体系。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目的是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应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因此,公众性应该是今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方向。

(二)增强事业单位的自主性

自主性是指组织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具体包括组织的人事权、财权与活动自。增强事业单位的自主性是与当代行政改革的一个基本课题——行政运行范式的转换相联系的。现代行政运行范式强调事业单位的自主性,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也一直在努力改变“行政事业一体化”体制,但是到目前为止,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依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事”仍然没有彻底分开。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另一个方向就是要继续增强事业单位的自主性。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选择

(一)实行分类改革,实现科学管理

分类发展是事业单位组织变迁的基本模式,分类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路径。按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公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程序,即从提品或服务的社会功能使用价值属性来分类,我们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半公益性三大类;二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化程度,即从举办体制来分类,可以分为公立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两大类。

借助分类管理逐步理清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合理分担公共事业管理与发展的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公共事业,借助市场力量和机制,达到公共事业的供求平衡。[4]。一般地说,政府要负责统筹发展纯公益性事业,对社会力量参与纯公益事业发展给予鼓励和政策优惠扶持;准公益性事业,要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政府在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提供重要支持,但要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和公民的个人力量举办公共事业;半公益性事业要发挥社会力量的主渠道作用。

在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逐步分流。首先,继续这些年来的做法,进一步将部分公共事业单位分流出去,减少官办性质的公共事业单位,改善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管理。其次,将人员分流,除了将新确定的非公共事业单位人员逐步社会化外,对仍确定为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要进行分流。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收缩国家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围,减轻国家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加大对重要公共事业的投入,提高其发展水平,而且可以确保公共事业单位实现精干高效的目标。

(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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