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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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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

父女关系范文第1篇

    笔者认为,婚内生育的婴儿,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情况下,不能推定父女为非血亲关系。本案如此推定、判决,值得商榷:一、夫妻生育权、亲权是有机的整体从自然角度看,婴儿降生是一个事实,亲子关系事实产生;但生育受法律调整,其同时是一个法律事实。在法律层面,生育权与亲权具有逻辑上的传递性、一致性:亲权获得与保护,是生育行为是否合法体现在法律上的后果?包括该婴儿和生育者双方的权利?。一个生育行为,产生亲子关系事实和法律层面的亲权关系,二者是不可割裂的统一体?生育行为创设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权及相关亲属身份权。其特点是:其创设仅仅取决于生育主体单方意志行为,而不决定于相关各方的意志。更为关键的是,在上述法律关系中,相关各方不能以自己的行为改变这种法律关系,而只能承受之?如其子女成为亲权主体。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婴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其有权利能力?,只能靠“子女”身份获得其父母的亲权保护?父母是义务主体?。婴儿需要父母,一是需要物质供养才能长大成人;二是同时需要价值层面的父母?此需求无经济内容,具有超经济利益性质?。其父母也是亲权权利主体,父母身份能满足其当父母的价值和价值观需求?法律对其利益保护体现为其享有凭借父母身份保护、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权利?,只不过其亲权权利的享有是以履行义务方式得以实现的,所以,父母的亲权既是权利同时又是义务,并不得抛弃。

    依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夫妻共同享有生育权。夫妻生育权、亲权是一个整体:父母子女法定身份及亲权关系?权利义务?是因婴儿降生而自然产生的。

    婚内生育婴儿,人们都会推定——其是该夫妻精卵结合,亲权关系依据此事实而确立。

    二、从事实推定到法律层面的权利推定推定通常有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社会生活中推定婚内婴儿是该夫妻精卵结合?包含了夫妻共同“生育”意志?是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立法者通过对诉讼实践中事实推定经验总结,综合考察两事实间常态并存的盖然性程度及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等因素,将其中他认为最重要的一部分推定以立法方式确定下来。即法律推定来源于事实推定,只不过法律“强求法官适用前者,后者之适用与否取决于法官的意志。”[2]法律推定又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推论推定、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直接推定。

    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推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规定。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直接证明被推定事实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在基础事实被证明时,当事人即使提出反证也不能推翻推定事实,否则就意味着否定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假定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状况。[3]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要件?基础事实存在与否?没有任何关系。其作用在于明确否认推定事实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其实际上是确定证明责任负担的实体法规范,是一种实体权利设置。直接推定的典型例子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三、婚内生育婴儿的亲子鉴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婴儿与其生物学意义上父母的关系,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人们说该婴儿“是谁与谁的孩子”则是一个主观认识结论。人们事后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认识,具有一定或然性,但其只要达到特定标准?如正确率99%等?,往往就具有平息纷争的作用——这就是“亲子鉴定”的现实意义。

    亲子鉴定涉及父母子女和他人隐私等权利。为使各方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最高法院1987年关于《能否采用人类的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强调,首先是“必须”,其次是“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在达到变“不自愿”为“自愿”时才可进行。这当是对强制进行亲子鉴定的否定。其不能强制进行——是由该事物的特殊性质?生育只包含生育者的意志,而与该婴儿无关?决定的,亲子关系判断包含了事实层面?科学判断?和法律层面?价值判断?两层含义。婚生婴儿以谁为父母,实质上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复合体。

    婚内生育婴儿,绝大多数夫妻其行为的正当性和其对事实认识的真理性是一致的。文明社会的基石是人的尊严和自由。如因人工受精、卵子捐赠等等原因怀胎或因某些原因对亲子关系的认识产生怀疑,另一方?夫或妻?为保护其与子女的隐私,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因此,此类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制?一方要求,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不仅如此,即使丈夫怀疑他人是该婴儿的来源,并提供了对象,总不能在没有必要证据情况下要求大街上的某人非做亲子鉴定不可吧﹖所以,亲子鉴定不是灵丹妙药,对此类客观事实的探求也可能难以进行下去——惯例是按“生母所指”规则推定该夫为父?从程序上解决案件。

    非婚生育婴儿的亲权纠纷,因生育者并无法定配偶,则不能推定,只能别无选择地采用“亲子鉴定”等事后证明的办法寻找亲权主体?如谁是其父?。如果“亲子鉴定”等证明方法不能进行下去或得不出确定无疑?实质上是人们确信无疑?结论,则会出现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情形。

    四、婚生婴儿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的规则及其价值基础——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某起诉、申请亲子鉴定,请求澄清“父女”关系,其内容包括不可割裂的两个方面:事实关系(亲子关系)和法律关系(亲权关系)。

    要妥善处理本案,应首先解决“婚生”与“亲生”的区别问题。

    “婚生”不等于“亲生”,非亲生也不等于非婚生。

    “亲生”只是“婚生”中的一种情况。“婚生”子女,是否亲生不影响夫妻与该婴儿亲权关系形成。生育是一种受意志支配的行为——体现了夫妻双方“生育”意志。生育行为所包含的意志是无形的,我们事后只能根据婴儿出生的事实来推定——当该婴儿来源于该夫妻精卵结合时,是自然血亲?亲生?关系;其来源于该妻与他人精卵结合时(非亲生),存在或者是基于该夫妻意愿(夫妻合意“借种怀胎”或由库供精),或者是基于该妻与他人意愿的情况(妻单方接受人工受精或通奸等)。该夫可能愿意成为亲权主体,也可能不愿意。如该夫发现妻损害了其权利并怀胎?通奸、单方接受人工受精等?,可以选择要求妻终止妊娠(依法行使生育权)或者离婚,使其妻通过承担离婚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也使其被侵害的人格尊严权利得到恢复和保护。如果其最终仍维持该婚姻,接受妻子就应当接纳其全部,包括其错误行为及其结果——该婴儿。即使怀胎非其意愿,经过十月怀胎而生育,性质也已发生了变化——该夫与该婴儿则形成了准自然血亲关系。如果已经抚养多年才发现受了欺骗,因为没有比该夫更应当具有注意义务的人,我们有理由推定其同意生育该婴儿,其应自己承担责任?亲权作为义务必须履行,作为权利也不得抛弃。

    亲子鉴定只能证明精卵来源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中是否包含了该夫妻的共同生育“意志”:如果该夫是婴儿来源,事实上也存在该夫不同意但妻子执意生育的情况?推定其同意妻生育,具有合理性;该夫并非该婴儿来源情况下,生育行为中并非就一定不包含其意志?如夫妻通过契约库供精、借种怀胎。

    在没有亲子鉴定结论情况下,吴某某事实层面的生物学父亲是谁不得而知。但在法律层面,只能认定原某是其父亲(以原某是婴儿来源的事实推定为基础,婴儿降生,其即成为亲权主体——因为其是法定配偶)。原某请求确认与女儿不存在血亲关系(其权利为事实层面的“知情权”——逻辑上包括否定生育行为包含其意志),必然包含解除父女亲权关系(以否认方式保护其亲权?——事实判断真或假靠科学逻辑解决;法律层面“应当”“不应当”?权利范畴)的判断,则只有靠法律逻辑才能解决。

    其次,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其一是实体价值,保障主体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获得真理性认识;其二是程序价值,即事实层面得不出符合证明标准的认识,而从程序上结束诉讼——体现统治阶级对当事人行为的价值评价,如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从而可以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根据统治阶级认为当事人行为“应当”或“不应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意志”?分配权利义务。

    本案应推定原某与其婚生女儿为血亲关系,其理由是:一、婚内生育婴儿绝大多数是以该夫妻为精卵来源或者是其共同意志的结果,其事实层面的盖然性程度是我们推定的基础。原某与吴某具有夫妻关系是我们推定的法律上的证据——由此确定其与该婴儿之间的亲权关系?权利义务?。原某否认,其应当举证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原某虽然离婚后并不从经济上承担亲权义务责任,其否认父亲身份,则有可能侵犯女儿价值层面的权利和利益。其权利保护与保护该婴儿应当享有的亲权相矛盾。司法活动最终目的是追求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是正义的(下转第44页)(上接第46页)当然应有之义。当亲权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以该婴儿权利获得最大限度保护为核心价值、兼顾生育行为权利义务一致为价值选择基础。其决定我们做事实推定的价值取向——推定该婴儿以该夫妻为父母?除非有足以推翻此推定的确凿证据。

    该案判决显然是把父女关系仅看成是一个事实层面的关系?忽略其同时解决了亲权主体身份关系?来处理了。实质上是其女无辜地承受负面社会影响不利后果——判决其与父非父女关系,即同时判决了其是非婚生子女。然而其应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成为当事人都被忽略了。该案判决所包含和体现的价值评价有悖实现正义、公平的法律宗旨和司法理念。

    三、认定吴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妨碍举证也不妥。综观全案会发现,除了原某的怀疑,并无任何证据作为判决原某父女为非血亲关系的依据。依该案做法,若婚外他人与该夫争夺亲权,该夫或妻拒绝做亲子鉴定,或该夫诉某人为该婴儿之父,某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没有其他证据,是否也可以“持有证据拒不提供”为依据,推定其女儿就与婚外他人具有血亲关系因而取代该夫、妻成为亲权主体呢﹖首先,因亲子鉴定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隐私,司法解释有不得强制进行的规定,可以认为其并不是“无正当理由”。其次、原某离婚后请求确认与女儿无父女关系,吴某只是利害关系人,其血液属于人身的整体?并非持有血液化验结果?,能否认定是“持有”,有提供义务,否则就是“妨碍举证”?包括对方举证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到吴某?﹖也值得商榷。其三、吴某作为监护人,为了保护女儿的隐私等权利和利益,也有权拒绝给其女儿做亲子鉴定。

    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原某诉讼请求。

    注:[1]郭卫华等《中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判例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第739页。

    [2]陈光中等:《诉讼法论丛》第2卷45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父女关系范文第2篇

伏羲和女娲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是燧人氏,即是华夏人工取火的发明者,开创了华夏文明的“火祖”。

女娲,中国上古神话中的创世女神。又称娲皇、女阴娘娘,史记女娲氏,是华夏民族人文先始,是福佑社稷之正神。女娲不但是补天救世的英雌和抟土造人的女神,还是一个创造万物的自然之神,神通广大化生万物,每天至少能创造出七十样东西。她开世造物,因此被称为大地之母 ,是被民间广泛而又长久崇拜的创世神和始母神。

伏羲,华夏民族人文先始,三皇之一,亦是与女娲同为福佑社稷之正神。楚帛书记载其为创世神,是中国最早的有文献记载的创世神。风姓,又名宓羲、庖牺、包牺、伏戏,亦称牺皇、皇羲、史记中称伏牺,在后世与太昊、青帝等诸神合并,在后世被朝廷官方称为“太昊伏羲氏”。燧人氏之子,生于成纪,定都在陈地。伏羲是古代传说中的中华民族人文始祖,是中国古籍中记载的最早的王,是中国医药鼻祖之一。

(来源:文章屋网 )

父女关系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妇女观念;宗教思想渊源;家长制家庭

美国立国之前的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就某些时间段、社会的某些领域来说,旧欧洲大陆陈旧的、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对英属北美殖民地主流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人、极其严重的。这是因为,当首批到达北美大陆进行拓殖的移民们从旧欧洲的封建专制制度下逃离出来的时候,几乎整个世界都还是处在封建社会专制制度的管理与控制之下,即便是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也概莫能外。所以,当移民始祖踏上北美大陆这块新土地以后,他们自身便不自觉、无意识地扮演着旧欧洲大陆上形成于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的所特有的一整套的人生价值观念、社会习俗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传播者和实践者的角色。尤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整个17世纪,北美大陆上的英属殖民地与她的宗主国一样,绝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封建专制统治或者恢复封建专制统治的岁月中度过的。

一、陈旧、传统妇女观念的宗教思想渊源

大家知道,《圣经》是基督教的主要经典与教义集中体现之所在。在整个西方社会的影响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无孔不人的,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从大的方面来说,国家或社会的重大事件或者活动均离不开基督教;从小的方面来说,个人的生老病死一生中的重要时刻都基督教密切相关。《圣经》是在男权当道的时成的,它曾经明确告诉妇女们,她们和男人一样,都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虽然在字面意义上它公开承认男女在精神上是平等的,但是此种承认往往是没有任何社会的实际意义。因为同时《圣经》又明确告诉妇女们,服从男人是她们的义务与天职所在。因为男人是上帝首先创造出来的,而女人则是导致伊甸园丧失的第一人。第一个被上帝创造的男人优越,夏娃应该独自承担“原罪”的全部责任。比如在《创始记》中,上帝就直截了当地对女性始祖夏娃说过:“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苦楚,你丈夫必管辖你。”在清教徒们看来,上帝之所以要那样惩罚夏娃,原因就在于她对人类在魔鬼撒旦的诱惑之下才遭受的首次堕落有着无法推卸的罪责。夏娃的堕落不但是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魔鬼撒旦诱惑的铁证所在,而且还是要对男人进行的严重警告的内容所在,因为女人天生就具有诱人堕落的可怕力量,男人必须时刻保持着高度警惕。圣保罗曾经说过,禁止女人教导或者管辖男人。所以,作为女人就应该是深居简出的,穿戴严谨的,必须为其丈夫多生养子女,终生服侍且服从丈夫。总之,女人必须格守妇道才可能减轻自身与生俱来的重大罪孽,她们必须避免公开从事社会活动,特别是在教会里要沉默寡言,以免诱人堕落进而危害到整个社会。通奸被看作是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在17世纪的新英格兰,法律明确规定通奸者要判处死刑。

传统的基督教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社会环境的变迁自然也发生了许多改变。特别是在欧洲大陆上兴起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影响更是深远和深刻。具体到当时的英国来说,其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清教的产生与发展。

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主流社会的清教徒们比较感兴趣的事情之一,就是神学思想和内容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应用和实践的执行过程中遭遇到必须克服的最大难题与障碍所在,就是当时英属北美殖民地女性人口与劳动力均严重缺乏,生存环境与条件非常的糟糕与恶劣。严酷的社会现实和生存欲望要求妇女和男人一样必须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共同劳动。尊重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活动,高度重视妇女从事生产活动的价值所在,认为妇女是当时美国主流社会中家庭与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同时还是殖民地社会能够生存且发展下去的希望所在。但是,此种观念是以维护长期以来习惯性的家长制伦理道德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为大前提条件的,仅仅是作为陈旧的、传统的主流社会妇女观念的必要的补充与调整而出现的。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主流社会中,特别是在男人们眼中,妻子和丈夫共同承担获取全家人能够经常吃饱、穿暖所必需的住所、食物、衣服等生活必备物质基础而付出的繁重与艰辛的劳动,本身就是家庭主妇的义务和职责所在,是天经地义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社会习俗既是陈旧的、传统的妇女观念的载体,又是支持与维护陈旧的、传统的妇女观念的无形的、强大的力量所在。妻子从属于丈夫,女人低人一等,天生就是男人的附属物。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主流社会长期执行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以英国的习惯法体系为蓝本的。根据英国的习惯法规定,女人婚后,自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她已经与丈夫合为一体,而一体是属于她丈夫的。她在法律上不再对家庭的任何财产享有支配权,甚至对自己的嫁妆也不例外,对自己的行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她没有诉讼的权利,没有选举权,也没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妻子的一切经济收人,包括婚前的个人收人,均属于丈夫。法律允许丈夫可以像惩罚契约奴一样在肉体上任意惩罚妻子。正因为“妻子常遭丈夫打骂,所以法律禁止丈夫用直径大于手指的棍棒殴打妻子。”

二、妇女仅是男人的附属物和私有财产而已

对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主流社会中妇女们来说,深刻地影响她们生活的各种封建专制主义的道德伦理规范、价值观念、社会习俗等,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夫权大前提之下的家长制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在整个殖民地时期,不论是北部地区还是南部地区,主流社会的妇女们均生活在家长制的严密监控之下。男人们都按照家长制观念去看待妇女们,认为女人仅仅是某件具体婚姻或者某个家庭的附属物,她们是依附于男人而生存的,终生服侍与服从丈夫是她们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所在。此种观念在清教势力影响强大的新英格兰地区表现地非常突出。在清教徒们看来,在家庭中,妇女与孩子必须绝对无条件地服从作为家长的那个男人。他们把家庭中的家长等同于天堂里的上帝,认为两者的权威与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家庭中的妇女与子女只是他统治、管理与教化的“臣民”而已。依据这种家长制观念,妻子的天职就是顺从丈夫,必须时刻以此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日常生活。

在17世纪后期与18世纪的英属北美殖民地主流社会中,大家公认的最有权威性的专门论述妇女行为准则的《女士天职》中,具体明确地对殖民地妇女的天职做出了如下规定:作为一名家庭妇女,必须对丈夫温柔体贴,逆来顺受,忠贞不渝,绝对服从,并且要深居简出,勤于操持家务。“这就是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美国主流社会对妇女们提出的要求。特别是当时的殖民地社会里男女人口比例严重失调,女性人口相对比较少、社会劳动力又严重缺乏的环境下,很自然要想真正成为一名理想的妇女,那就应该是多多生养孩子。成年女子必须出嫁,否则被视为耻辱。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人们崇尚与羡慕人丁兴旺的大家庭,鼓励妇女们早婚早育,渴盼妇女能够给家庭生养很多孩子。当时非常流行的祈祷词之一就是,我们的土地是无偿提供的,我们的男子汉是诚实的,我们的女人的儿女成群的。比如:托马斯·杰斐逊的女儿玛莎·杰斐逊·伦道夫有12个孩子;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富婿玛莎·劳伦斯·拉姆齐在16年中生了11个孩子;南卡罗来纳殖民地的玛丽·希茜给第一、第二、第三任丈夫依次生了7个、7个、3个孩子,共有17个孩子。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乃至立国初期的美国社会,大多数的家庭都有12个孩子,有的甚至拥有16个、18个乃至更多的子女。[3J13妇女因为生育负担过重,往往寿命短促,而且婴儿的死亡率很高,妇女难产致死者甚多。结婚、生养子女,深居简出,做个贤妻良母,就是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美国主流社会男人对妇女幸福全部内涵的理解与认识。对于做女儿的来说,能够让父母亲感到最开心、最欣慰的事情,就是她能够早早嫁人,然后按照男人的要求做个好妻子与好母亲。

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主流社会的政府部门把维护家长制家庭的道德伦理,惩罚违背社会性别规范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天命和职责所在。家长制家庭既是当时英属北美殖民地主流社会的缩影,又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坚强支柱。家长制家庭结构稳定与否,关键在于确保丈夫的权威,同时要求妻子的言行举止绝对不能超出女性规范,即必须格守妇道。比如说禁止女人辫发、戴耳环和珠宝、穿昂贵的衣服等。从17世纪60年代开始,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仅通过公开惩罚违背家长制家庭道德规范特别是女性性别道德规范的行为,而且还通过制定极力维护丈夫与父亲的权力、主人的权力的法律法规,来不断强化家长的权威、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三、妇女是殖民地时期美国主流社会家庭与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主流社会中,由于女性人口严重短缺,外加生存环境恶劣,当时还存在一种妇女观念,即妇女是当时殖民地社会能够存在并发展下去的希望所在,尤其是她们的辛勤劳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

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在拓殖的早期,可以说几乎是个清一色男人的世界。比如:1606年12月,伦敦公司运送的144名男性移民到达切萨皮克湾。1607年英国在北美的第一个永久性殖民据点詹姆士城建立时,这里仅有两名妇女。1620年12月,前往北美大陆的第一批清教徒乘“五月花号”在马萨诸塞一个荒凉地带靠岸时,船上101名乘客中也只有29名妇女,其中未婚的年轻姑娘仅有11名。在弗吉尼亚,1619年一艘商船一次运来了144名单身妇女,她们被以每人120磅优质弗吉尼亚烟叶的价格卖给了这里的殖民者为妻。这样,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初创时期,虽说不断有妇女或者随家人、或者以契约奴身份、或者被人贩子拐骗与绑架漂洋过海而来,但是男女人口比例始终是严重失调的。

正是因为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美国女性人口的严重缺乏,外加生存环境的极端恶劣,因为物以稀为贵,无形中就提升了妇女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使得男女的生活与劳动趋向于高度一致。在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主流社会中,人们要求并且鼓励妇女们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尤其是夫妻之间高度的劳动与生产协作是他们生存的必须要求。这是因为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前工业化阶段,还是一个以土地为核心的典型的农业社会,家庭始终是社会生产与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与执行者,担负着绝大多数的社会与经济职能。英属北美殖民地初期开始行政管理部门就积极鼓励男子结婚成家。家庭经济的成长与发展依靠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对于想要实现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家庭来说,妇女的生产劳动自然就是不可或缺的了。所以,在18世纪的卡罗来纳边疆,人们经常看到“妇女在放牧牛或猪,制作奶油、奶酪,播种,收获玉米,研制草药”的农家田园生活景象。1710年左右在弗吉尼亚的边地经常会发现妇女“在树林里拿着一杆枪,捕获野鹿、火鸡等等”。因此,不论是在家内劳作还是在家外的劳作,总是能够看到妇女们的忙碌身影。富裕家庭的妇女们同样也要参加各种社会生产劳动,她们与贫穷家庭妇女们的差别只是前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环境相对好些罢了。在城镇,人们同样积极鼓励和支持妇女们尤其是那些必须自谋生计的寡妇、单身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或者从事服务行业。比如:她们可以经营旅店、酒馆等,也可以成为女工匠、技术工人、工厂主等。在纽约、波士顿、巴尔的摩以及那些较小的城镇,妇女生产和销售从干货、食品杂货到瓷器、家具和五金的几乎每一种日用品。通常情况下,她们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当然,我们必须强调的地方是,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的主流社会和19世纪的美国主流社会差不多,在城镇,吸纳妇女们最多的职业部门是家庭服务业。有机会成为出门做工者或者开店经营者主要是那些怀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妇女,对于更多的没有一技之长又没有济基础的妇女们来说,她们择业的机会非常有限。对于绝大多数的已婚妇女们,尤其是其丈夫在世的情况下,她们在旧欧洲陈旧的、传统的妇女观念的影响之下,受到丈夫的重重束缚与管制,整日都处在生养子女与繁重、乏味的家务劳作之中,事实上就是长期廉价的家庭奴隶而已。老处女和寡妇的法律地位稍微高些,有诉讼权,有权管理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可以保留自己的劳动报酬。

父女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秦汉时期 妇女与娘家 关系

妇女与娘家的关系是由婚姻关系衍生而来的,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既是家庭内部问题,亦是家族之间的问题。妇女在两个家族的进出之间,在生活情态上给我们更直观的体会和不一样的启示。本文所谓的“妇女”指已经订婚或者已经结婚的,作为妻子的群体,不包括妾、侍女、傅婢等人群。所谓的“娘家”的概念范围指妇女生长的家庭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然亲属关系。从妇女与娘家的关系的角度分析问题,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秦汉时期妇女的常规生活实态,更有助于从新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

一、常规性的接触和联系

妇女与娘家最常规、一般性、例行性的接触主要包括:互相的问候关心、亲戚之间的互动、探病、奔丧,以及妇女在娘家的财产继承和使用权。

1.互相的问候关心

关于妇女与娘家之间的互相的问候关心,主要是关于妇女和娘家住的地域近便的问题,在文献中可以得到相当的支持,虽然不是直接的证据。比如下面的例子:长安大昌里人的妻子,“其夫有仇人,欲报其夫而无道径,闻其妻之仁孝有义,乃劫其妻之父,使要其女为中谲。父呼其女告之,女计念:‘不听之,则杀父,不孝;听之,则杀夫,不义。不孝不义,虽生不可以行于世。’”从“父呼其女告之”的情形可以看出,大昌里人的妻子和娘家应该住的很近,互相联系很方便。

2.亲戚之间的互动

除了互相问候外,亲戚间的互相走动应该是日常生活中正常的接触,虽然史书中很少记载,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人情的角度做出合理推测。走亲戚包括妇女例行性的归宁父母和娘家人来妇女夫家两个方面。

妇女婚后回娘家看望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华阳国志》中记载赵嵩的妻子张礼修,“姑酷恶无道,遇之不以礼,修终无愠色。及宁父母,父母问之,但引咎,不道姑。”但是归宁是有禁忌的,比如,《风俗通义•轶文》中就记载说妇女“不宜归生”。即出嫁女不适宜归母家生子。再如,妇女“既嫁,归问女昆弟,不问男昆弟,所以远别也。”反映出礼教中要求妇女嫁人后回娘家,只可以询问姐妹,而不可以问兄弟的情况。

娘家人也会来妇女夫家。《后汉书•冯衍传》注二引《衍集》载:衍与妇弟任武达书曰:“唯一婢,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由冯衍说“武达所见”,说明任武达曾经到过冯衍家,比较了解家中境况。

3.探病

父母生病,希望见到远嫁的女儿是可以理解的人情。《汉书•张禹传》载“张禹病重,上亲拜禹床下,禹顿首谢恩,归诚,言:‘老臣有四男一女,爱女甚于男,远嫁为张掖太守萧咸妻,不胜父子私情,思与相近。’”有时候妇女的这种探病则表现出一种被强迫性。如《华阳国志》中多处记载以父母生病为借口,骗女儿回娘家。“曹敬姬,南安人也。周纪之妻。十七出适,十九纪亡,遗生子元余。服阕,父母以许孙宾,绐母病迎还。知之,自投水。人赴之,气已绝,一日一夜乃苏息。送依纪弟居。训导元余,号为学士。年九十卒。”而这种被迫性恰恰说明了出嫁女儿探视生病的父母的义务性和常规性。

4.奔丧

在秦汉时期,家中长辈故去,已经出嫁的女子要赶回家行丧。《汉书•易王传》中易王的女儿“徵臣为盖侯子妇,以易王丧来归”。史籍中也有兄弟去世,姊妹赴丧的资料。如《后汉书•桓荣传》记载:桓晔“姑为司空杨赐夫人。初,鸾卒,姑归宁赴哀,将至,止于传舍,整饰从者而后入,晔心非之。及姑劳问,终无所言,号哭而已。

5.妇女和娘家经济上的联系

妇女和娘家经济上的常规关系主要体现在妇女对娘家财产的继承和使用权上。经济因素在妇女与娘家关系上展现出有趣而又紧要的一面。《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户牖富人张负在把孙女嫁给陈平之前,告诫他的孙女说:“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暗含着一层意思,即娘家和夫家的贫富差距,也影响了女子在夫家的态度。具体的分析妇女与娘家的经济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娘家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娘家没有儿子,则女儿能继承父母的财产,甚至能独自立户。最好的例证是:属于东汉灵帝时期(168~189年)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长沙郡中部督邮和临湘县尉所上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的简:

光和六年九月己酉朔十日戊午,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叩头死罪敢言之。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母女正有田十三石,前置三岁,田税禾当为百二下石。持丧葬皇宗事以,张、昔今强夺取田八石;比晓,张、昔不还田。民自言,辞如牒。张、昔何缘强夺建田?檄到,监部吏役摄张、昔,实核田所,畀付弹处,罪法明附,证验正处言。何叩头死罪死罪。奉按檄辄径到仇重亭部,考问张、昔,讯建父升辞,皆曰:升罗,张、昔县民。前不处年中,升女旱(?)取张同产兄宗女女正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昔则张弟男。宗病物故,丧尸在堂。后女正复物故。宗无男,有余财,田八石种。替、建皆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首核张为宗弟,建为女正敌男,张、建自俱为口分田。以上广二石种与张,下六石悉畀还建。张、昔今年所畏建田六石,当分税张、建、昔等。自相和从,无复征调,尽力实核。辞有后情,缓解复言。何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言实核大男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这是一宗遗产纠纷。精宗没有儿子是明确的,他的田八石本归他的女儿,而且他的女儿已经耕种了三年,但这名妇女死后,这八石被她的宗族叔叔精张和同宗兄弟精昔强占。可以证明在没有儿子的家庭,由女儿继承父亲的田产。

娘家的财产使用权。如果家庭中有儿子,则女儿仍有可能分享娘家的田产,如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末年墓出土的《先令券书》中记载:作为女儿的仙君、弱君已结婚,但“贫无产业”,弱君分得“稻田一处、桑田二处”,仙君分得“波(陂)田一处”。虽然她们仅仅拥有了八个月时间(从四月十日至十二月十一日),但不能否定的是她们分享娘家田产的事实。

二、秦汉时期妇女与娘家关系的特点

1.联系的紧密性

秦汉时期妇女与娘家之间,不仅日常生活中常规的接触很多,婚姻生活的变化中也离不开娘家的纽带联系,甚至身后也与娘家分不开,可以说妇女在整个生命过程中都和娘家保持着或强或弱的联系,有时候要仰赖娘家的支持和帮助,有时候则无法摆脱娘家的掣肘。

2.强制性和单向性

娘家对妇女压抑的强制性和单向性主要体现在对其某些方面的干涉上,比如对妇女再嫁的干涉,作为父母,及其强调再嫁的意义,以致于不惜使用欺骗、强迫等手段,这和当时强调孝道思想的社会现实息息相关,也和当时的生命意识密切相连。

3.依赖性

即使妇女已经走出天然联系的充满感情世界的娘家,但是她仍不能脱离对娘家的依赖,因为她在多方面尚需要娘家的支持和保护。娘家适时的出面也提高了妇女在夫家的境况,或者把妇女从某种尴尬中完全解脱。

4.不可缺性

娘家的不可缺性一方面是妇女作为人来说,离不开和娘家的天然关系,另一方面则主要是来自文化环境。尽管娘家对妇女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婚姻干涉和压抑,但是娘家对于妇女的意义还是很大,这一点从那些没有娘家可去的妇女的悲惨遭遇中得以显现。刘向《列女传》中有一则材料:齐杞梁殖之妻也。庄公袭莒,殖战而死。庄公归,遇其妻,使使者吊之於路。杞梁妻曰:“今殖有罪,君何辱命焉?若令殖免於罪,则贱妾有先人之弊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於是庄公乃还车,诣其室,成礼然後去。杞梁之妻无子,内外皆无五属之亲,既无所归,乃枕其夫之尸於城下而哭,内诚动人,道路过者莫不为之挥涕。十日,而城为之崩。既葬,曰:“吾何归矣?夫妇人必有所倚者也,父在则倚父,夫在则倚夫,子在则倚子。今吾上则无父,中则无夫,下则无子,内无所依以见吾诚,外无所倚以立吾节。吾岂能更二哉,亦死而已。”遂赴淄水而死。由于夫死无子,又无娘家可回,梁殖之妻只能含悲赴死,是一个悲惨而又无奈的选择,也从侧面反映了礼教文化给妇女带来的信息是必须依从,假如可以依从的群体都不存在,则妇女生命丧失了活下去的文化环境,选择死亡可能是不得已又必须的办法。

三、结语

总之,本文只是一个立足实际生活的粗浅的分析和推测,限于史料本身的缺乏,既未作时代前后的变化比较,也未作细致的不同阶层之间的区别,更缺少地域比较的可行性,旨在增加我们对秦汉妇女的生活实态的进一步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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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景十三王传.汉书.中华书局,1962.

[8][汉]司马迁撰,[宋]裴集解.陈丞相世家.史记.中华书局,1959.

[9]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12).

[10]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

[1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1).

父女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胚胎停育; 危险因素; 回归分析

中图分类号 R71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1-0056-03

doi:10.14033/ki.cfmr.2015.21.028

近年来,不良妊娠结局发病率日渐增高,胚胎停育是不良妊娠结局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大样本的调查估计其发生率约占临床妊娠的10%~15%,胚胎停育不仅影响妇女的生殖健康,也给妇女的心理带来巨大的压力[1]。近年来,国家取消强制婚检,使婚检率明显下降,同时育龄人群结婚年龄延后、环境污染问题、生活压力等问题导致胚胎停育的发生逐年增加。自2010年4月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正式启动,本研究以清河县16 343名接受国家免费健康检查并建立完整生殖健康档案的己婚育龄妇女为研究对象,通过回顾性研究探讨发生胚胎停育相关危险因素及危险度,为指导育龄妇女流产的预防及科学干预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2年5月-2013年12月在清河县中心医院接受国家免费健康检查的妇女16 343人,随访妊娠人数10 546人,发生胚胎停育流产的妇女547例(研究组)。诊断标准:B型超声显示,(1)妊娠囊平均直径>2 cm或胎芽长度>0.6 cm时,无原始心血管搏动;(2)娠囊内胚芽或胎儿形态异常,或表现为孕囊枯萎,同时随机抽取同期接受国家免费健康检查的500例正常维持妊娠>28周的妇女做对照组。

1.2 方法

对研究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汇总,主要包括孕产妇年龄、不良生活习惯、月经情况、生殖系统解剖异常、不良妊娠史、生殖道感染,孕后发热7项指标进行资料汇总分析。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6.0软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两独立样本字2检验分析,分别以孕产妇年龄(≤35岁,>35岁)、不良生活习惯、月经情况、生殖系统解剖异常、不良妊娠史、生殖道感染,孕后发热7项指标为自变量,是否发生胚胎停育为因变量进行单因素非条件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两组一般资料比较

两组一般资料比较情况,见表1。

2.2 单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经单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在所选择的研究变量中,与胚胎停育发生呈正相关的变量有:年龄(OR=6.945)、不良生活习惯(OR=2.524)、月经异常(OR=4.712)、生殖系统解剖异常(OR=3.985)、既往不良妊娠史(OR=11.567)、孕后发热(OR=4.762),具体见表2。

2.3 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

将单因素分析P值

3 讨论

胚胎停育发病率高,病因复杂,是由于胚胎染色体异常、免疫异常、感染等原因引起胚胎发育停止致胚胎死亡[2]。针对育龄妇女孕前及孕期存在的危险因素研究较少,本组资料显示既往不良孕史、年龄、月经异常、是早胚胎停育发生的最危险因素,既往不良妊娠史的女性可能存在自身的遗传因素、感染因素、内分泌异常等病理状态,再次妊娠后流产几率增加,胡晓斌等[3-4]报道既往自然流产史、异常妊娠史是当地住院孕产妇自然流产的最危险性因素,同本组资料一致。

育龄妇女随着年龄的增加胚胎停育的风险增加[5-8]。大部分表现为胚胎染色体异常[9-12]。原因可能为:(1)育龄妇女随着年龄的增加,自身生殖功能减退、卵巢功能减低造成卵母细胞质量下降、孕激素不足造成胚胎停育;(2)高龄妇女发生自身其他系统疾病机率增加,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低下等内分泌疾病都可能造成胚胎停育的发生;(3)高龄女性子宫内膜的性激素受体减少,子宫内膜对性激素的反映降低,影响正常妊娠的维持造成胚胎死亡;(4)高龄女性生殖功能下降,出现胚胎染色体异常的机率显著增加也是流产的主要因素[13]。

女性月经异常是当地胚胎停育发生的最危险因素之一,月经量过多、过少、周期的改变、异常出血均提示女性存在性激素或子宫卵巢的异常如多囊卵巢,卵巢功能低下、子宫内膜损伤、息肉等病理状态,均是造成胚胎停育的原因。

综上所述,既往不良孕产史、年龄、月经异常是胚胎停育发生的最危险因素,不良妊娠结局的预防重点应放在一级和二级预防,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不良妊娠结局干预工程,即宣传倡导、知识普及、优生咨询、高危人群识别和筛查、针对存在危险因素的育龄期妇女实施对应的医学检查及必要的医疗处置,降低早期胚胎停育等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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