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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单独税率;政策性歧视;紧固件案
中图分类号:D9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4-0071-03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裁决报告,明确裁定欧盟对中国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并进一步指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此裁决得以执行,中国企业将自动获得单独税率,而无需特别申请获得,同时欧盟2009年对中国企业征收的统一高税率将自动失效。[1]这不仅是对欧盟反倾销体系的重大挑战,也必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美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指出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政策性歧视,是与WTO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为废止欧美等国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拉开了序幕。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的处境分析
一直以来,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法对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的一项特别政策体现在对其出口产品倾销幅度的计算上,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出口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采取“一国一税”原则。倘若其中某一生产商或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不受本国政府控制,美国和欧盟对这一出口商实行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或称分别税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最长不超过15年,因此诸多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与成本数据,而采用替代国价格认定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并继续认为中国企业的出口完全受国家控制而不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即使欧盟自1998年起已不再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也仅仅是意味着中国不再自动地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仍需证明其符合一定条件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
如果企业既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获得“分别税率”,欧盟和美国将对他们裁定一个较高的统一的税率,此即“一国一税”政策。因此,应诉企业应尽力争取适用单独税率,这一点对应诉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对华适用“法律独立性”和“事实独立性”标准来确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这一标准的确立始于1993年的“碳化硅案”。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最后裁决:中国的出口商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不是考虑是否给予“单独税率”的唯一决定原因。如果该企业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那么美国商务部将适用“单独税率”。在2003年的“冷水虾案”和“木质家具案”中由于应诉企业甚多,加重其行政成本,影响了审查效率,美国商务部公告:在反倾销案件中,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必须填报《“单独税率”申请问卷》作为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的审查依据。
二、欧美反倾销法中单独税率的规则及其影响
1.欧美反倾销法中单独税率的规则
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渊源是《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它被看作欧盟反倾销诉讼的基本法。另外,欧盟理事会对该条例的三次修正和欧盟委员会就反倾销事项所作的决定、欧洲法院就反倾销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欧盟反倾销法的组成部分。1998年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使用替代国标准。1998年4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重要的反倾销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欧盟仍然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期,认为应诉企业必须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五项标准,包括是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是否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汇率的变化是否由市场决定。
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欧盟还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给予应诉企业个案待遇的8条标准,其核心是企业是否有自。[3]美国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与欧盟大致相同,都需要生产商或出口商证明其不受本国政府控制。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是针对个别企业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不管行业部门的具体情况,而美国是按照行业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市场经济,而不是限于个别企业。
2.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影响
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加重了应诉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不公平待遇。其对出口商及供货商均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加重了申请企业的举证责任。单独税率申请书不仅要求申请企业提交诸如章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详细资料等信息,而且须确保文件在被调查期间是有效的。此外,申请企业还需提供通常不属于其所有的文件,譬如美国7501报关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行表,这些文件由美国海关等单位保存,申请企业一般难以获取。在“金刚石锯片”案中,一些中国企业就因为未提供7501报关单,同时没有证明其为了从进口商处获取7501报关单而作过努力,因而美国商务部拒绝给予单独税率。
其次,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增加了申请企业的附加义务。一方面,根据商务部与美国海关的要求,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应当在初裁公布前填写申请书附录,并提供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资料。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为了在众多应诉企业中挑选强制调查企业,一般情况下会在立案后向已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发放数量与金额问卷,即小A卷。所有收到该问卷的出口企业均须回答并及时提交答复,否则将失去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例如,在2003年中国输美“冷冻虾”反倾销案和中国输美“木制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上百家企业填报A卷,申请“单独税率”待遇。
最后,给予出口商与生产商联合税率虽然能防止关联企业搭便车从而规避反倾销税行为的发生,但对于获得联合税率的出口商与生产商而言,将不能出口其他被征收更高反倾销税率的企业及其供货商的产品。这样就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待遇。[2]
三、欧美“单独税率”规则是制度性歧视
无论是规则本身,还是规则实施,欧盟和美国对华企业实施的“单独税率”申请制度均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并属于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争端。
最初的《反倾销守则》并未提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确定任何替代正常价值的标准,更没有关于“一国一税”的规定。[4]相反,《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了作为原则的“单独税率”待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当中,出口商和生产商获得单独的调查,从而取得适用于自己的单独、具体反倾销税率,这实际上是一项当然的正当权利,也是中国加入WTO时的“合理预期”。然而,欧盟和美国调查当局仅仅依靠一项严重脱离实际的“推定”,就主观的、人为的将所有“非市场经济”出口企业看成一个主体,进而剥夺了它们获得单独调查、取得“单独税率”的机会,从而使得“单独税率”这种“当然权利”变成了一种必须另行申请、另行审查的“特别待遇”。显而易见,美国调查当局的这种做法,单方面限制了应诉企业的权利,实质上是对《反倾销协定》的严重违背。[5]
中国也从未在法律上认可美国对华企业实施“单独税率”审议制度或其他成员的类似做法。《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是中国与WTO之间签订的协定,确切地说是与同中国进行谈判的各WTO成员,特别是美国之间共同达成的协定,并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后最终被纳入WTO法制的。中国“加入WTO”承诺重申了对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成本计算的原则,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对生产者不依据该原则进行审查。
四、“紧固件案”胜诉的效应
首先,“紧固件案”胜诉最大的意义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于中国将更加自信地利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安特卫普大学研究员Jappe Eckhardt说:“一直以来都是欧美单方面对中国采取措施,中国被动地接受,这次,情况变了。”“紧固件案”是中国加入WTO十年以来首次将与欧盟的贸易争端提交WTO解决。由是观之,中国正寻求积极主动运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一案件中,中方重点攻击欧盟的“单独税率”条款违反WTO规则,并最终获得突破,显示了中国在运用规则的技巧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其次,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欧盟和美国的“单独税率”规则大同小异,都与WTO规则的规定不符。因此,WTO专家组对于“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当中国和美国就反倾销争端诉诸WTO时,同样可以集中火力攻击美国的“单独税率”规则违反WTO规则,专家组很有可能得出和“紧固件案”相同的结论。
最后,在1999年到2009年间,中国企业共受到445起反倾销措施的指控,为所有WTO成员国发起反倾销措施总和的24%。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反倾销案件,在“紧固件案”的先例裁决之下,涉及“单独税率”问题的争端解决上自然使中国处于优势地位。例如,2008年10月,欧盟在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发起期终复审,并于2009年12月22日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延长15个月;2010年2月4日,中方就此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其中就涉及“单独税率”问题。
综上所述,欧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歧视,是和WTO原则相违背的。正如中国商务部2010年12月3日对WTO专家组的裁决回应所称,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支持了我国的一贯主张。当然,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紧固件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只是一个中间过程,双方可在裁决报告之后60日之内提出上诉。由于这是对欧盟反倾销体系的一个重大挑战,欧盟很有可能通过上诉对其进行辩护,因此该裁决报告的影响现在还无法进行准确地判断。但是,无论该案的最终走向如何,都将促使中国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使中国企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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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
The Development of Credit Rating Regulation in the U.S. and the EU
ZHAO Xueqing, ZHOU Jia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Abstract:
食品接触材料管控现状:欧美在前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并不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最早立法管控的地区,但是其法规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框架更为清晰。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可划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框架法规 主要包括(EC) No 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和(EC)No 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这两个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其中,(EC)No 1935/2004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其生产必须符合(EC)No 2023/2006中的良好生产规范。除此之外,(EC)No 1935/2004 还限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标签、可追溯性、符合性声明、保障措施、审查和控制措施以及数据获取/保密性等条款。该层次的法规是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符合框架法规是符合其他针对某种材料或物质特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层特定材料法规 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附录I中列出了特定措施所涵盖的17种材料及制品,目前已设立强制性法规或指令进行管控的包括塑料、活性和智能材料、再生纤维素、陶瓷这4类材料及制品。现行的塑料法规(EU)No 10/2011替代了旧指令2002/72/EC,对其6次实质性的修订案及其他相关指令进行整合,去除了重复和废除的部分,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方便成员国无须转换为本国法律即可直接采用。(EU) No 10/2011对其法规适用范围、迁移试验结果的表达、食品模拟物及迁移试验条件等内容均做出了修订,并新增许可物质清单,列出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肯定物质、使用途径以及限量要求。
第三层特殊物质法规 欧盟除了对材料有特定的管控措施,对这些材料中的高风险有害物质也进行相关立法。现行的针对食品接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特殊指令或法规包括:指令93/11/EEC《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法规(EC)No 1895/2005《关于在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限制》;(EU)No 10/2011的修订法规(EU)No 321/2011《关于限制双酚A用于塑料婴儿奶瓶》。
美国
法规背景 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控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联邦层面,食品接触材料由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直接监管,由FDA 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CFSAN)所属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AS)负责法规建立和新材料许可的具体工作。FDA将食品接触材料归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间接添加剂。在立法早期,所有食品添加剂上市前都必须经过食品添加剂申请(FAP)程序。直到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CN),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由FAP 转变为FCN。
现行要求 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规章主要分为3个板块进行管控。第一,由《美国联邦法案第21章》21 CFR 中第175~180部分管控的树脂聚合物、涂层及纸制品等材料及制品,其法规内容基本上由3部分组成:添加剂的特性、化学和物理参数,以及使用条件限制;第二,由《美国执法政策指南》CPG 7117 05~07部分管控的镀银金属及陶瓷制品,其主要针对材料及制品中的重金属溶出限量做出规定;第三,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安全要求,如美国餐厨具协会(CMA)对不锈钢类制品中重金属铬的要求。这类已公布的法规在美国境内是通用的。
新物质申报 对于新使用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进行食品接触通告系统(FCN),生产商需通过食品接触通告程序向FDA提交申请。通过FCN 审核的物质会获得1个编号,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 官网“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及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该程序下批准的物质具有专属性,FCN只对生产商、通告中确定的物质及其预期使用有效。
中国
法规背景 中国开始对食品基础材料进行立法管控的时间较晚,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替代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现行要求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涵盖了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和纸等材质制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是,我国对塑料制品的成型品和树脂颗粒分别立法进行管控,但大部分仍源于20世纪90年代原卫生部出台的卫生标准。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然而,大部分相关技术指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法规动态 考虑到以上因素,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2015年期间开始进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计划。2015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陆续整合修订后的新法规,目前已《GB 4806.2-2015奶嘴》、《GB 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及《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3个最新标准,其他材料的最新标准有望在2016年年内陆续登台。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趋势:更为严格
欧盟及其成员国
在2016年3月,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加强食品接触塑料制品中双酚 A 的提案,提案建议降低现有的双酚A的限值,针对(EU)No 10/2011中双酚A迁移量的限值由0.6 mg/kg降低至0.05 mg/kg,并将该限值的范围扩大到与食品接触的涂漆或涂层中,该提案建议于 2017 年 3 月生效。另外,欧盟现行的陶瓷指令EC/84/500,欧盟针对是否降低其现有的金属限量,是否扩大其管控的金属种类及制品范围也在进行研究讨论。除此之外,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针对食品接触性材料的暴露评估有了新的研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迁移水平的计算有了新的提案。
美国
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米技术、婴儿安全评估、化学指南及邻苯二甲酸盐等。其中对于婴儿安全的评估,重点关注0~6个月的婴儿,针对这类特殊人群拟定“与婴儿配方奶和/或母乳接触的食品接触物质的食品接触通告筹备”的建议草案。另外,FDA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成立了一个邻苯二甲酸盐任务小组,负责评估任何可能与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使用相关的风险。如果评估的暴露水平并不安全,FDA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邻苯二甲酸盐进行管控来保护公共健康。
【关键词】 非常规货币政策 央行 经济增长
一、引言
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量化宽松”为代表的非常规货币政策越来越多频繁地出现在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中,其中以美联储(FED)、日本银行(BOJ)、英格兰银行(BOE)和欧洲央行(ECB)等尤为典型。从实践效果来看,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对这些国家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Bernanke,Reinhart和Sack,2004;Chung等,2011;Bernake,2012)。随着非常规货币政策的实践效果的显现,其他国家也采取类似于上述几个国家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如加拿大央行、瑞士央行、澳洲联储、韩国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印度储备银行、台湾中央银行等。由于世界整体经济复苏前景不明朗,2012年9月欧洲央行、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相继推出了新的一轮非常规货币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出表明全球将进入新的一轮宽松货币政策环境。截止目前,以量化宽松为代表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继续实施,自危机以来四大央行的此类政策效果如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发达国家经济体实施的非常规货币政策进行综述,为丰富我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二、四大央行非常规货币政策效果理论和实践研究
在对非常规货币政策效果理论和实践综述前,本文将非常规货币政策定义如下:在常规货币政策失效的前提下,财政政策达不到调控效果时,货币当局通过调整其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进而来调整经济流动性或金融结构的调控政策。
可将非常规货币政策划分为直接量化宽松(购买长期政府债券)、直接信贷宽松(购买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和资产抵押债券等)和间接量化宽松或信贷宽松(银行以抵押品向央行借入资金,然后用该资金购买债券或借款给特定对象)。前两类是直接将债券所有权转给央行;而间接量化宽松或信贷宽松在借款到期后央行将债券或抵押品返还给银行,银行以约定的利率将资金本息还给央行。因此,对于央行来说,前者风险较大,因为央行直接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或者转售,而后者借款到期后银行必须将资金还给央行。
关于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研究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展开的。而对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理论模型研究较少,一是以新凯恩斯主义为阵营的将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纳入到DSGE模型中展开的(Goodfriend和McCallum,2007;Curdia and Woodford,2010;Gertler和Karadi,2011),其主要观点是:在金融危机中,即使名义利率没有达到零边界,采取信贷措施也可获得净收益,而在名义利率零边界时这种收益更大;二是从新货币主义经济学(用货币流动粘性取代了价格粘性,放弃了主流宏观经济学中采用的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竞争、菜单成本等假设,使得货币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具有一致的分析框架)视角来展开(Williamson,S.,2012(a),(b)),其认为:当受到金融危机冲击时,央行以非常规方式运用常规公开市场操作能够缓解金融危机,但是当央行购买私有资产是不会改变价格或数量,因此是不恰当的,尽管此类购买能够再分配信贷和财富。
另外,非常规货币政策实践最早源自日本央行,对其实证研究可以说汗牛充栋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主要运用以下方法针对三类不同的非常规政策进行有效性评价:一是事件研究;二是泰勒模型;三是以VAR为代表的宏观经济模型(Honda et al.,2007;Oda and Ueda,2007;Chen et al.,2012)。Morgan(2010)分别分析了承诺效应、量化宽松和承诺效应的作用和效果,结果表明承诺效应只对短期利率有效,而对量化宽松政策的效应并没有一致的结论,信贷宽松(其他资产购买)则似乎对缓解市场压力较为有效。
Cecioni等(2012)对美联储和欧洲央行所实施的具体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的文献进行了较为翔实的总结,整体结果表明非常规政策工具是有效的,并且对经济的效应较大;Curdia and Woodford(2011)认为央行直接借贷给私有企业的信贷宽松(CE)才会影响需求和产出。而QE(央行购买政府债券)则无效,原因在于某时期政府购买债券作为应付款项支付的保险利率相当于对央行对银行储备支付的利率,因此储备和政府债券变成完全替代品,QE只是用政府债券交换了储备(货币),相当于什么也没做。Christensen and Rudebusch (2012)得出美联储的QE通过信号传导渠道起作用,而英国的QE则主要通过资产组合再平衡起作用。Chenetal.(2012)运用DSGE模型分析得出美联储的QE2使GDP增加0.4%,并且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很小;D’Amicoetal.(2012)得出美国QE1影响要大于QE2;Hamilton and Wu(2012)认为美联储的QE1显著地降低了中长期利率;Kapetanioset al.(2012)运用反事研究结果表明英格兰银行购买金边债券对实际GDP的最大影响为1.5%,而对年通胀率的最大影响是1.25个百分点;Bridges and Thomas(2012)对英国QE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Lenzaet al.(2010)运用Bayesian VAR分析了欧洲央行的固定利率全额分配政策的影响,其降低了息差,并且对利率和贷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对提振经济增长和通胀有滞后效应;Giannone et al.(2012)对欧洲央行的非常规措施研究表明:对银行借贷产生的效果高于预期,并且得出其提高了工业生产总值2%,降低失业率0.6个百分点。
Lam(2011)对日本央行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表明其对降低债券收益率和提高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但对通胀预期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UEDA(2012)对日本的量化宽松政策表明其并没有使日元贬值和阻止通货紧缩,但对资产市场产生了预期的影响。1999—2010年期间日本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0.825%,QE并没有提振其经济,原因在于日本在实施QE期间受到了诸多的负面冲击:如日本经济泡沫、美国的IT泡沫和2008的金融危机以及日本大地震和欧债危机,此外还包括货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的不得当。
三、结论及展望
从文献综述中可以看出,各国实施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的确维护了本国的金融稳定,但对宏观经济特别是对通胀的影响未达成一致的观点。
由于理论和实践障碍,因此对不同中央银行非常规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进行评价比较复杂。不同工具的主要目标差异较大:信贷工具(直接信贷宽松和间接信贷宽松)目标通常是恢复某一个特定失灵的市场,而大规模资产购买工具(直接量化宽松)目标则是降低利率,提高资产价格并进而促进实体经济。衡量不同工具的有效性受很多因素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
一是同时采取了不同的工具。鉴于危机的性质,许多国家央行和财政部门同时宣布和采取了各种工具。比如,很难估计出资产购买对利率的影响,因为利率可能会同时受到其他国家央行利率、宏观经济发展(包括政府赤字和债务的激增、最近经济体的发展和对增长的前景预期)、通货膨胀预期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影响。因此,检验资产购买对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时,同期性问题很复杂,经济活动指标的会滞后并且通常会调整也增加了其复杂性。
二是政策时滞问题。经济发展、宏观经济活动和通货膨胀的变量时滞(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失业率等宏观数据都要滞后)会使评价变得复杂,以危机期间的非常规货币政策为例,就会变得更加复杂,通过降低不确定性和增加信心,此类政策工具可能会通过预期传导渠道产生立即的影响,此外也受常规的传导渠道影响。
三是溢出问题。尽管此类政策工具涉及主要是缓解特定的威胁,但是通过国际市场会产生更为广泛的溢出效应。比如,美联储大规模购买MBS不仅能改善抵押市场的状况,而且也能通过风险变化来影响其他债券的价格,这会引起私有部门资产组合再分配,从而增加对其他资产的需求。同样,一国实施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对其他国家也有溢出效应(CHENG等,2011)。
四是宏观金融和宏观经济环境。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效果受宏观金融和经济环境影响。比如,在危机时期特别有效的政策(由于其降低了不确定性和增加了信心)不一定在正常时期有效,类似地通过降低借代成本来刺激需求和生产的非常规政策可能在信贷非常紧缩时期是无效的。这种非线性特征也增加了评价此类政策的难度。
由于上述因素使得评价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效果变得更为复杂,本文的数据分析和众多学者的实证分析也显示出非常规货币政策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并未达成一致的认识。此外,Williamson(2012(a))以新货币主义经济学理论视角(用货币流动粘性取代了价格粘性,放弃了主流宏观经济学中采用的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竞争、菜单成本等假设,使得货币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具有一致的分析框架)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当受到金融危机冲击时,央行以非常规方式运用常规公开市场操作能够缓解金融危机,但是当央行购买私有资产(即直接信贷宽松,美国的QE3是典型的代表)是不会改变价格或数量,因此是不恰当的,尽管此类购买能够再分配信贷和财富。
迄今为止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非常规货币政策对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的效果还未形成共识,因此其要在实践中继续接受检验。尽管如此,非常规货币政策对于央行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调控方式,可以根据需要将其添加到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中,从而在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创造持续稳定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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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旭胶,一个曾经买服装的生意人,就从经营服装中发现布贴这类绝门生意,5年时间里,他把布贴做成了一个面向全国批发的产业。如今,他在乌鲁木齐和广东两地开了9家布贴店,并将布贴生意做到欧美、东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
市场需要有一双独具的慧眼的,绝门生意就在身边,发现它需要观察、思考,也需要勇气。
生意滚雪球,布贴店开到广东
2004年4月,鲁旭胶在长江路的商贸城5号楼盘下一个小店。
销售的第一批货主要是从内地城市采购过来的,但很快,鲁旭胶发现这些货品赶不上时尚潮流,于是,他决定自己设计布贴,委托广东那边的加工厂加工。
“其实,可设计成布贴的品种很多,像音乐题材、体育题材、军事题材、朋克题材、动漫题材、卡通题材……都可设计成布贴,这些题材都有广泛的爱好群。”鲁旭胶说。
在商贸城开店一年后,鲁旭胶决定将店面搬到国贸大厦,“当时,国贸大厦一楼做饰品生意的很多,同行在一起能形成商业气候,所以就搬过去了。”
将市场搬到国贸大厦后,鲁旭胶发现,来自己店批发货品的外国客商越来越多,“我记得有个哈萨克斯坦的客商,第一次来店只批发了200多元的布贴,一个月后他又来了,第二次批发了几千元布贴,再到后来,他几乎每个月都来,一次都要拿两三万元的货。”
通过对外贸易,鲁旭胶了解到中亚客商比较喜欢朋克类、音乐类、体育类布贴。看到与中亚客商的商机,2006年3月份,鲁旭胶又在边疆宾馆开了一家面向中亚市场的布贴店。
小小布贴,货走全世界
在广东那边鲁旭胶聘请了两个设计师,专门设计布贴,保证每个月有100多张新品布贴推出。“广东那边生意比新疆这边好多了,那边我一个店的月销售收入相当干新疆这边一个店一年的销售收入。”谈起广东那边的生意鲁旭胶淡淡一笑。
“在广东那边除了内销市场外,外销市场也不错,欧美国家、东南亚国际以及台湾都非常流行布贴,欧美国家都是自己设计的布贴,将定单委托给我们,跟欧美国家做布贴生意,哪怕一张布贴只有几分钱的利润也做,我主要是看中他们的设计,欧美客商委托的定单都非常个性、前卫,引领着世界流行风尚,他们下定单时一般有半年或者一年的版权保护期,但半年或者一年后版权就解禁了,我们可以仿照他们设计的样品加工出大批流行布贴。”鲁旭胶边讲边拿出一张“玫瑰鬼”(因鬼头嘴里含着一朵玫瑰,所以叫“玫瑰鬼”)的布贴,“这张布贴就是欧美解禁版权的布贴,他们做定单时要求密度是,4万针走线,现在我们生产的是两万针的‘玫瑰鬼’,投入大陆市场。在国外市场影响下,国内‘玫瑰鬼’也走得不错。”
与欧美国家不一样的是,东南亚的生意全是通过邮购来做,他们将货品制做成宣传册,顾客喜欢什么产品直接邮购就可以了,“目前东南亚是我们外贸中做得最好的市场。”鲁旭胶说,当然除了东南亚市场外,台湾市场也是鲁旭胶新开发出来的新市场,“光2007年我就给台湾那边发了80万张布贴。”
现在,鲁旭胶的布贴生意越做越大,到目前,他陆续投入进200余万元资金,开了9家布贴销售店,外贸销售已达到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