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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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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玫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单独税率;政策性歧视;紧固件案

中图分类号:D9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4-0071-03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裁决报告,明确裁定欧盟对中国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并进一步指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WTO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此裁决得以执行,中国企业将自动获得单独税率,而无需特别申请获得,同时欧盟2009年对中国企业征收的统一高税率将自动失效。[1]这不仅是对欧盟反倾销体系的重大挑战,也必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通过分析欧美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指出其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政策性歧视,是与WTO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为废止欧美等国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拉开了序幕。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中的处境分析

一直以来,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法对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的一项特别政策体现在对其出口产品倾销幅度的计算上,即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出口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采取“一国一税”原则。倘若其中某一生产商或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不受本国政府控制,美国和欧盟对这一出口商实行单独税率(Separate Rate,或称分别税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最长不超过15年,因此诸多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与成本数据,而采用替代国价格认定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并继续认为中国企业的出口完全受国家控制而不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即使欧盟自1998年起已不再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也仅仅是意味着中国不再自动地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仍需证明其符合一定条件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

如果企业既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没有获得“分别税率”,欧盟和美国将对他们裁定一个较高的统一的税率,此即“一国一税”政策。因此,应诉企业应尽力争取适用单独税率,这一点对应诉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对华适用“法律独立性”和“事实独立性”标准来确定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这一标准的确立始于1993年的“碳化硅案”。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最后裁决:中国的出口商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不是考虑是否给予“单独税率”的唯一决定原因。如果该企业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那么美国商务部将适用“单独税率”。在2003年的“冷水虾案”和“木质家具案”中由于应诉企业甚多,加重其行政成本,影响了审查效率,美国商务部公告:在反倾销案件中,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必须填报《“单独税率”申请问卷》作为是否给予“单独税率”待遇的审查依据。

二、欧美反倾销法中单独税率的规则及其影响

1.欧美反倾销法中单独税率的规则

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渊源是《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它被看作欧盟反倾销诉讼的基本法。另外,欧盟理事会对该条例的三次修正和欧盟委员会就反倾销事项所作的决定、欧洲法院就反倾销案件所作的判决也是欧盟反倾销法的组成部分。1998年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使用替代国标准。1998年4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重要的反倾销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欧盟仍然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期,认为应诉企业必须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五项标准,包括是否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是否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汇率的变化是否由市场决定。

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企业,欧盟还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给予应诉企业个案待遇的8条标准,其核心是企业是否有自。[3]美国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与欧盟大致相同,都需要生产商或出口商证明其不受本国政府控制。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是针对个别企业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不管行业部门的具体情况,而美国是按照行业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市场经济,而不是限于个别企业。

2.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影响

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加重了应诉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不公平待遇。其对出口商及供货商均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加重了申请企业的举证责任。单独税率申请书不仅要求申请企业提交诸如章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详细资料等信息,而且须确保文件在被调查期间是有效的。此外,申请企业还需提供通常不属于其所有的文件,譬如美国7501报关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行表,这些文件由美国海关等单位保存,申请企业一般难以获取。在“金刚石锯片”案中,一些中国企业就因为未提供7501报关单,同时没有证明其为了从进口商处获取7501报关单而作过努力,因而美国商务部拒绝给予单独税率。

其次,欧美“单独税率”规则增加了申请企业的附加义务。一方面,根据商务部与美国海关的要求,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应当在初裁公布前填写申请书附录,并提供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资料。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为了在众多应诉企业中挑选强制调查企业,一般情况下会在立案后向已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发放数量与金额问卷,即小A卷。所有收到该问卷的出口企业均须回答并及时提交答复,否则将失去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例如,在2003年中国输美“冷冻虾”反倾销案和中国输美“木制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上百家企业填报A卷,申请“单独税率”待遇。

最后,给予出口商与生产商联合税率虽然能防止关联企业搭便车从而规避反倾销税行为的发生,但对于获得联合税率的出口商与生产商而言,将不能出口其他被征收更高反倾销税率的企业及其供货商的产品。这样就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待遇。[2]

三、欧美“单独税率”规则是制度性歧视

无论是规则本身,还是规则实施,欧盟和美国对华企业实施的“单独税率”申请制度均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并属于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争端。

最初的《反倾销守则》并未提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确定任何替代正常价值的标准,更没有关于“一国一税”的规定。[4]相反,《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了作为原则的“单独税率”待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当中,出口商和生产商获得单独的调查,从而取得适用于自己的单独、具体反倾销税率,这实际上是一项当然的正当权利,也是中国加入WTO时的“合理预期”。然而,欧盟和美国调查当局仅仅依靠一项严重脱离实际的“推定”,就主观的、人为的将所有“非市场经济”出口企业看成一个主体,进而剥夺了它们获得单独调查、取得“单独税率”的机会,从而使得“单独税率”这种“当然权利”变成了一种必须另行申请、另行审查的“特别待遇”。显而易见,美国调查当局的这种做法,单方面限制了应诉企业的权利,实质上是对《反倾销协定》的严重违背。[5]

中国也从未在法律上认可美国对华企业实施“单独税率”审议制度或其他成员的类似做法。《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是中国与WTO之间签订的协定,确切地说是与同中国进行谈判的各WTO成员,特别是美国之间共同达成的协定,并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后最终被纳入WTO法制的。中国“加入WTO”承诺重申了对依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成本计算的原则,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对生产者不依据该原则进行审查。

四、“紧固件案”胜诉的效应

首先,“紧固件案”胜诉最大的意义不在案件本身,而在于中国将更加自信地利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安特卫普大学研究员Jappe Eckhardt说:“一直以来都是欧美单方面对中国采取措施,中国被动地接受,这次,情况变了。”“紧固件案”是中国加入WTO十年以来首次将与欧盟的贸易争端提交WTO解决。由是观之,中国正寻求积极主动运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在这一案件中,中方重点攻击欧盟的“单独税率”条款违反WTO规则,并最终获得突破,显示了中国在运用规则的技巧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其次,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欧盟和美国的“单独税率”规则大同小异,都与WTO规则的规定不符。因此,WTO专家组对于“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当中国和美国就反倾销争端诉诸WTO时,同样可以集中火力攻击美国的“单独税率”规则违反WTO规则,专家组很有可能得出和“紧固件案”相同的结论。

最后,在1999年到2009年间,中国企业共受到445起反倾销措施的指控,为所有WTO成员国发起反倾销措施总和的24%。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反倾销案件,在“紧固件案”的先例裁决之下,涉及“单独税率”问题的争端解决上自然使中国处于优势地位。例如,2008年10月,欧盟在对华皮鞋反倾销措施即将期满之际发起期终复审,并于2009年12月22日决定将反倾销措施延长15个月;2010年2月4日,中方就此提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其中就涉及“单独税率”问题。

综上所述,欧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歧视,是和WTO原则相违背的。正如中国商务部2010年12月3日对WTO专家组的裁决回应所称,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紧固件案”的裁决报告支持了我国的一贯主张。当然,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紧固件案”专家组的裁决报告只是一个中间过程,双方可在裁决报告之后60日之内提出上诉。由于这是对欧盟反倾销体系的一个重大挑战,欧盟很有可能通过上诉对其进行辩护,因此该裁决报告的影响现在还无法进行准确地判断。但是,无论该案的最终走向如何,都将促使中国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使中国企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袁雪.紧固件案胜诉效应:欧盟应征收单独低税率[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12-8.

[2]窦希铭.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单独税率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0:(10).

[3]柳春光.应诉企业如何争取适用反倾销单独税率[J].工业技术经经济,2004:(3).

欧美玫瑰范文第2篇

辅之以四轮量化宽松政策,美国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情况的确开始改善,但其政策目标——拉动经济增长和降低失业率却远未达到。2006年美国实际GDP达4.6%,此后一路下行,至2009年出现3.1%的负增长。而2006年和2007年美国失业率大约为4.6%,之后直线上升,2009年5月甚至高达9.4%,此后的两年半一直徘徊在9%~10%。较高的失业率构成了对美国经济、政治与社会稳定的巨大挑战。美联储无奈又在2012年最后三个多月推出与失业率挂钩的QE3和QE4。目前美联储的资产购买总额已达3.5万亿美元的极限,资产负债表风险极高,通胀压力巨大。

欧洲央行。次贷危机爆发初期,欧洲央行主要是采取常规货币政策工具非常规操作的政策措施,但却难以应对随后的债务危机,不得已推出非常规货币政策。

欧洲央行采取的非常规政策主要有三种。“加强信贷支持”是欧央行在2008年9月雷曼破产后首次采取的非常规货币政策,并逐渐形成一个政策措施组合。具体包括:在常规3个月长期再融资操作基础上,延长操作期限;在所有再融资操作中采取固定利率全额分配的招标方式,完全满足金融机构合理的流动性需求;与金融机构签订货币互换协议,满足金融机构对外币流动性特别是美元的需求;扩大再融资操作中银行机构合格抵押品的范围;实施担保债券购买计划,为银行提供长期融资支持。这一系列政策旨在增强银行的市场融资能力,增加其流动性,进而促进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恢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从而最终实现价格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

2010年5月10日,欧央行实施的“证券市场计划”则旨在从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担保债券,帮助欧元区政府债券市场恢复融资功能,以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运转。同时重新恢复并进一步完善2009年末退出的“加强信贷支持”措施。

2012年9月6日,欧央行的“货币直接交易”可不受限制地从二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取代“证券市场计划”,进一步帮助欧元区政府债券市场恢复融资功能,直到欧央行认为达到目的为止。

为避免非常规货币政策带来意外后果,欧洲央行采取了常规和非常规的货币政策分离原则。这是欧洲央行的非常规货币政策与其他央行的主要区别。

欧元区各成员国的货币政策虽缺乏独立性,但欧洲央行的措施促进了欧元区内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相对顺利运行。不过,已导致了其资产负债表出现扩张,当前大量的流动性未来可能会转化为广义货币和信贷,并最终形成通货膨胀压力。

欧美玫瑰范文第3篇

食品接触材料管控现状:欧美在前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并不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最早立法管控的地区,但是其法规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框架更为清晰。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可划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框架法规 主要包括(EC) No 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和(EC)No 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这两个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其中,(EC)No 1935/2004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其生产必须符合(EC)No 2023/2006中的良好生产规范。除此之外,(EC)No 1935/2004 还限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标签、可追溯性、符合性声明、保障措施、审查和控制措施以及数据获取/保密性等条款。该层次的法规是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符合框架法规是符合其他针对某种材料或物质特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层特定材料法规 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附录I中列出了特定措施所涵盖的17种材料及制品,目前已设立强制性法规或指令进行管控的包括塑料、活性和智能材料、再生纤维素、陶瓷这4类材料及制品。现行的塑料法规(EU)No 10/2011替代了旧指令2002/72/EC,对其6次实质性的修订案及其他相关指令进行整合,去除了重复和废除的部分,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方便成员国无须转换为本国法律即可直接采用。(EU) No 10/2011对其法规适用范围、迁移试验结果的表达、食品模拟物及迁移试验条件等内容均做出了修订,并新增许可物质清单,列出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肯定物质、使用途径以及限量要求。

第三层特殊物质法规 欧盟除了对材料有特定的管控措施,对这些材料中的高风险有害物质也进行相关立法。现行的针对食品接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特殊指令或法规包括:指令93/11/EEC《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法规(EC)No 1895/2005《关于在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限制》;(EU)No 10/2011的修订法规(EU)No 321/2011《关于限制双酚A用于塑料婴儿奶瓶》。

美国

法规背景 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控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联邦层面,食品接触材料由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直接监管,由FDA 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CFSAN)所属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AS)负责法规建立和新材料许可的具体工作。FDA将食品接触材料归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间接添加剂。在立法早期,所有食品添加剂上市前都必须经过食品添加剂申请(FAP)程序。直到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CN),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由FAP 转变为FCN。

现行要求 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规章主要分为3个板块进行管控。第一,由《美国联邦法案第21章》21 CFR 中第175~180部分管控的树脂聚合物、涂层及纸制品等材料及制品,其法规内容基本上由3部分组成:添加剂的特性、化学和物理参数,以及使用条件限制;第二,由《美国执法政策指南》CPG 7117 05~07部分管控的镀银金属及陶瓷制品,其主要针对材料及制品中的重金属溶出限量做出规定;第三,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安全要求,如美国餐厨具协会(CMA)对不锈钢类制品中重金属铬的要求。这类已公布的法规在美国境内是通用的。

新物质申报 对于新使用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进行食品接触通告系统(FCN),生产商需通过食品接触通告程序向FDA提交申请。通过FCN 审核的物质会获得1个编号,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 官网“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及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该程序下批准的物质具有专属性,FCN只对生产商、通告中确定的物质及其预期使用有效。

中国

法规背景 中国开始对食品基础材料进行立法管控的时间较晚,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替代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现行要求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涵盖了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和纸等材质制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是,我国对塑料制品的成型品和树脂颗粒分别立法进行管控,但大部分仍源于20世纪90年代原卫生部出台的卫生标准。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然而,大部分相关技术指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法规动态 考虑到以上因素,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2015年期间开始进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计划。2015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陆续整合修订后的新法规,目前已《GB 4806.2-2015奶嘴》、《GB 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及《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3个最新标准,其他材料的最新标准有望在2016年年内陆续登台。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趋势:更为严格

欧盟及其成员国

在2016年3月,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加强食品接触塑料制品中双酚 A 的提案,提案建议降低现有的双酚A的限值,针对(EU)No 10/2011中双酚A迁移量的限值由0.6 mg/kg降低至0.05 mg/kg,并将该限值的范围扩大到与食品接触的涂漆或涂层中,该提案建议于 2017 年 3 月生效。另外,欧盟现行的陶瓷指令EC/84/500,欧盟针对是否降低其现有的金属限量,是否扩大其管控的金属种类及制品范围也在进行研究讨论。除此之外,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针对食品接触性材料的暴露评估有了新的研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迁移水平的计算有了新的提案。

美国

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米技术、婴儿安全评估、化学指南及邻苯二甲酸盐等。其中对于婴儿安全的评估,重点关注0~6个月的婴儿,针对这类特殊人群拟定“与婴儿配方奶和/或母乳接触的食品接触物质的食品接触通告筹备”的建议草案。另外,FDA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成立了一个邻苯二甲酸盐任务小组,负责评估任何可能与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使用相关的风险。如果评估的暴露水平并不安全,FDA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邻苯二甲酸盐进行管控来保护公共健康。

欧美玫瑰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美国保险法上关于前配偶的寿险受益人地位所适用的确认规则可分为四类,即不可反驳推定规则、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和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四者问的主要区别为法院是否需要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以及需要探求时法院应当考虑的事实范围。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法院的目标应当是在合理地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基础上分配人寿保险契约利益。

[论文关键词]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前配偶

现代的人寿保险透过保险金给付及保单红利分享而兼具生命保障、财务保障和理财服务等功能,因此已经成为美国多数家庭理财计划和家庭事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美国社会中离婚现象频现且有不断上升趋势。“家庭的构成(如新成员的出生、离婚)会影响契约的理想延续”,离婚时,法院的离婚判决或财产分割协议通常判决或约定被保险人为人寿保险单的所有人,然而保单上的指定受益人仍为前配偶。若被保险人没有变更受益人且不期死亡,前配偶是否仍得为受益人?换句话说,离婚是否影响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

类似问题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然而我国保险法令及寿险条款有关此问题之规定可谓寥寥无几,仅有之规定又颇具原则性和抽象性,不敷适用。鉴于此,本文拟介绍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取其精华,采其要点,并略参浅见,论其得失,以资借鉴。

一、美国保险法上前配偶的人寿保险受益人地位确认规则

美国各州的法院和州立法者所适用的规则可大略分为四类,析述如下:

(一)不可反驳推定规则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是指离婚本身并不当然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而且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判决也不会自动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除非前配偶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人寿保险单受益权,或者离婚判决明确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或者被保险人于死亡之前“实质性完成”保险人所要求的受益人变更程序从而变更受益人,否则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法院作出判决时无需审查表明保险人可能意图的任何相关事实,也不用考虑致使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即使保单中仅将受益人描述为被保险人的“妻子”,这一规则同样适用,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妻子”一词是“描述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换而言之,“妻子”一词并不表示一种身份限定而是用于确定、描述所指定的受益人是谁,有鉴于此,身份变化——妻子变为前妻——不影响受益人资格。尤应注意者,如果离婚判决就人寿保险受益人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撤销抑或保持前配偶的受益权,此种规定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无论被保险人随后有无变更受益人。举例说明,如果离婚判决指令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没有遵循,那么法院最终会认为被保险人没有“实质性完成”程序事项而将保险金判归前配偶所有。

而所谓“实质性完成”意指被保险人必须合理地完成理应且能够完成的所有行为以符合保单上所约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要求。一般认为,“实质性完成”规则“实际上提出了两部分要求:其一,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其二,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了积极的行为,基本上能表明其意图”。也就是说,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了满足保单上所约定的程序要求已经做了所有能做的事情,却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仍未能符合保单上所约定的程序要求,则其受益人变更行为仍应视为有效。因此,保单持有人如果有意变更受益人,那么他不能仅仅表明此种意图,他还应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以实现此种意图。

“实质性完成”规则是美国保险法上受益人变更的一般规则,其只是有助于判断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然而,即便有这一规则以资适用,“出现‘灰色’领域也是难免的”。而且,法院关于“实质性完成”的标准存有争议。何为“实质”,未有明定和共识。此时案件如何判决取决于法院和陪审团采信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当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时,离婚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变更行为似乎更有可能属于灰色地带,因为法院不用考虑致使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不正常原因。

不可反驳推定规则获得美国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因而是一项主流规则。之所以大多数法院皆遵循这一规则,是因为如下原因:(1)人寿保险单实质上是一份合同,因此法院只需审查合同本身且应尊重合同条款,同时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审理案件,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权利并非源自夫妻关系及其存续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取得;(2)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的效力应仅依其明确规定的内容,而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判决一般仅规定“财产权利”而未规定“期待利益”之归属,受益权为一种“期待利益”而非“财产权利”,而且前配偶一般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仅明确表示放弃所有“财产权利”而没有放弃“期待利益”;(3)任何关于被保险人真意的推测都具有潜在的不确定性因而是无效的,且将引发不必要的诉讼,或导致司法实务的无序、混乱和效率低下;(4)被保险人在离婚后死亡前一般都可以轻松地实施受益人变更行为却没有付诸行动。

然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实不合理且易于引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遵循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的法院拒绝采信任何相关证据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诸如被保险人留下的足以表明变更受益人意图的书面文件、向保险人索要受益人变更申请表的行为等。根据这一规则,任何未在离婚判决或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明的前配偶双方的意图都是无关紧要的,不具有丝毫约束力。如此,法院适用不可反驳推定规则所作出的判决可能违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图,因为离婚后被保险人的生活环境将发生巨大变迁,身处不同往昔的新环境,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然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上的受益人。不仅如此,前配偶经常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错误而获得利益。为避免上述弊端和减少不公平的判决,一些司法管辖区允许所辖法院采信表明被保险人意图的证据进而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

(二)仅可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

适用此种规则的法院认为,即使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明确提及前配偶的期待利益即领受保险金的期待权,或者即使前配偶未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也可以通过解释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如果被保险人本就有意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那么此种意图产生撤销前配偶受益权的效力。然而,这些法院同时坚持认为,仅可通过查明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用语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任何其他相关事实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例如被保险人曾将变更受益人的意图告知他的秘书。这种规则有别于不可反驳推定规则,因为根据后者,受益人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仅限于以明确表示的方式才能放弃他们的期待利益,仅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明确表示不产生放弃“期待利益”之效果。

然而,随着保险法规上和学术研究中关于人寿保险所有权和期待利益的区分日益明晰,这种“文本解释”——囿于财产分割协议——观点似乎应当寿终正寝、消失殆尽了。出乎意料,一些法院仍然在遵循这种解释规则。这些法院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中的通常用语——放弃所有财产权利——所表示的意思可以被解释成被保险人终止前配偶受益权的意图。当财产分割协议中存在如下通常用语之一时,法院即可判决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1)放弃所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2)每一方配偶均放弃自此——离婚——分割给另一方配偶的财产上的所有权益;(3)人寿保险归被保险人所有,且双方都放弃所有得向对方主张的财产权利;(4)放弃在另一方配偶任何财产上的任何可分配利益或任何其他类型或性质的利益。与此类似的通常用语比比皆是。由此推论,尽管财产分割协议未明确提及人寿保险单及其上的受益权,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放弃的宽泛合意足以涵括被保险人撤销前配偶期待利益的意图。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包含有撤销受益权的意图,那么这种意图即可成为事实。

这种规则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区别于保单上可执行的财产权利,受益权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的合意因此并不包括放弃期待利益的意图。这些判决可以解释为法院追求公平的结果,相较于根据不可反驳推定所作出的判决,公平判决更加符合死者——被保险人的意图。尽管该种规则存有缺陷,然而毋庸置疑,相较于遵循不可反驳规则所导致的后果,适用这种规则所达致的结果更加正确。通过分析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是向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三)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意图规则

有些州的法院在赋予死者——被保险人的可能意图以法律效力时,不拘泥于分析财产分割协议和保单上的受益人指定条款,而是通盘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调查所有相关事实以探求被保险人的意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前配偶双方之间存有敌意、前配偶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意识到保单的存在等都是应当考虑的事实,而且法院的判决应当以所有可能表明谁才是受益人的相关证据为依据。

例如,在LifeInsurance C0,ofNorthAmerica v,Cassidy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首先承认人寿保险上共同财产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存在区别,因而不能仅依据财产分割协议的通常用语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即使前妻已经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放弃所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现在的和未来的权利主张。法院还查明,被保险人生前已经向其会计发出指令,要求其会计将其前妻从其持有的所有保单的受益人名单中移除,不巧的是涉讼保单并不在其会计的文件夹中,因此涉讼保单的存在直到被保险人死后才引起其会计的注意。法院认为,尽管被保险人的前妻仍然是保单的指定受益人且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未提及受益权,上述事实加上财产分割协议足以撤销前配偶的期待利益。 转贴于

然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必须有表明分割人寿保险保单意图的内容,否则法院不能采信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判案依据;同时有的法院还希望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前配偶受益权确认规则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不同法院之间关于此规则适用的条件存在争议,该规则的适用结果由此处于变动之中,混乱也因此而产生。

(四)制定法律,定纷止争——不可反驳撤销规则

为了终止围绕前配偶受益权问题产生的混乱局面,有些州已经通过制定法规定离婚对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权利的影响,例如明确规定:离婚撤销前配偶领受人寿保险金的权利。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要求前配偶双方在离婚判决中明确与期待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例如,密歇根州已经通过制定法作出此种规定:“每一份离婚判决应当明确妻子在任何人寿保险合同或保单上的所有权益……如果离婚判决没有明确妻子在人寿保险保单、养老金或年金上得享何种权利,那么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丈夫的遗产,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如果丈夫作出此种指定的话。”据此,除非离婚判决有相反之规定,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权。Prudential Insur-ance co.V.Irvine一案是适用该制定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尽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将保单交付前妻并宣称愿意让前妻拥有保单,密歇根州高等法院仍拒绝承认前妻在死亡给付上享有任何利益。密歇根州法院判决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最终归被保险人新的妻子所有,因为离婚判决中未提及涉讼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前妻于离婚后仍然享有受益权其必须再次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表明被保险人真意的证据以及前妻仍然是原指定受益人等事实法院皆不予考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本就一直完全有能力完成重新指定他的前妻为受益人的程序,若未完成,法院就无需对保险金进行衡平分配。

纽约州关于这一问题的制定法规定适用范围则更加狭窄,仅当前配偶为不可变更受益人且有通奸行为时,不可变更受益人转变为可变更受益人。而且此种规定只能依被保险人的申请才能适用。然而,此种制定法目前或许仅具历史价值,因为纽约州的其他制定法已经授权法院可以更加广泛地处理人寿保险保单上之相关利益。此外,有些法院已经表示希望他们的立法者制定和密歇根州制定法相似的法律,以减少由于允许前配偶领受保险金而产生的不公平。

密歇根州制定法所确定的规则可以称为一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本旨在定纷止争和尊重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意图,然而其适用结果可能适得其反。Irvine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密歇根州制定法关于终止前配偶受益人地位的规定可能过犹不及。尽管这种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和不可反驳推定规则针锋相对,然而两者适用的结果皆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意图一文不值。

二、评价及借鉴

(一)另一种选择——可反驳撤销规则

通过分析各种规则的优劣,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更优的规则,即对密歇根州制定法稍作修改,从而将不可反驳撤销规则变更为可反驳撤销规则,也就是说离婚终止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保险金因此应当支付给其他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时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而可以通过法院可接受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进而证明前配偶有权领受保险金。

我们将发现可反驳撤销规则和可反驳推定规则竟似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许都将赋予被保险人的意图以法律效力,也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因而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达致最优结果。只不过可反驳撤销规则是解决问题的立法进路,而可反驳推定规则是审理案件的司法进路。

(二)被保险人的意图应当得到尊重

尽管不可反驳推定规则目前占主导地位,但是它也必然是大多数不公平结果的始作俑者。美国各州法院一直徘徊在探求被保险人意图的道路上,甚至踌躇不前,因而难以决定适用何种确认规则。离婚和财产分割将导致身份和责任的变化,更有甚者,离婚双方当事人交相生恶。离婚后大多数被保险人将不再希望他的前配偶仍作为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受益人,他们仅希望为自己所爱的人提供生活保障。

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借鉴美国保险法上的做法,应尽可能地探求被保险人的真意。以下事实值得关注:(1)离婚至死亡的时间跨度、此期间死者的身体状况以及死亡的方式都可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以解释被保险人为什么没有变更受益人,离婚后不久即突然死亡而且患有疾病表明,被保险人可能一直因其不可控制之原因无法作出所需的变更;(2)离婚后生活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例如再婚或子女出生,表明被保险人不可能希望他的前配偶从保险金中受益;(3)离婚导致的敌意、憎恶、仇恨是应当考虑的因素;(4)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表明意图的书面表示;(5)采取行动撤销前配偶受益权,但是没有“实质性完成”所规定的程序,也是应当考虑的相关事实。

欧美玫瑰范文第5篇

鲁旭胶,一个曾经买服装的生意人,就从经营服装中发现布贴这类绝门生意,5年时间里,他把布贴做成了一个面向全国批发的产业。如今,他在乌鲁木齐和广东两地开了9家布贴店,并将布贴生意做到欧美、东南亚、中亚等多个国家。

市场需要有一双独具的慧眼的,绝门生意就在身边,发现它需要观察、思考,也需要勇气。

生意滚雪球,布贴店开到广东

2004年4月,鲁旭胶在长江路的商贸城5号楼盘下一个小店。

销售的第一批货主要是从内地城市采购过来的,但很快,鲁旭胶发现这些货品赶不上时尚潮流,于是,他决定自己设计布贴,委托广东那边的加工厂加工。

“其实,可设计成布贴的品种很多,像音乐题材、体育题材、军事题材、朋克题材、动漫题材、卡通题材……都可设计成布贴,这些题材都有广泛的爱好群。”鲁旭胶说。

在商贸城开店一年后,鲁旭胶决定将店面搬到国贸大厦,“当时,国贸大厦一楼做饰品生意的很多,同行在一起能形成商业气候,所以就搬过去了。”

将市场搬到国贸大厦后,鲁旭胶发现,来自己店批发货品的外国客商越来越多,“我记得有个哈萨克斯坦的客商,第一次来店只批发了200多元的布贴,一个月后他又来了,第二次批发了几千元布贴,再到后来,他几乎每个月都来,一次都要拿两三万元的货。”

通过对外贸易,鲁旭胶了解到中亚客商比较喜欢朋克类、音乐类、体育类布贴。看到与中亚客商的商机,2006年3月份,鲁旭胶又在边疆宾馆开了一家面向中亚市场的布贴店。

小小布贴,货走全世界

在广东那边鲁旭胶聘请了两个设计师,专门设计布贴,保证每个月有100多张新品布贴推出。“广东那边生意比新疆这边好多了,那边我一个店的月销售收入相当干新疆这边一个店一年的销售收入。”谈起广东那边的生意鲁旭胶淡淡一笑。

“在广东那边除了内销市场外,外销市场也不错,欧美国家、东南亚国际以及台湾都非常流行布贴,欧美国家都是自己设计的布贴,将定单委托给我们,跟欧美国家做布贴生意,哪怕一张布贴只有几分钱的利润也做,我主要是看中他们的设计,欧美客商委托的定单都非常个性、前卫,引领着世界流行风尚,他们下定单时一般有半年或者一年的版权保护期,但半年或者一年后版权就解禁了,我们可以仿照他们设计的样品加工出大批流行布贴。”鲁旭胶边讲边拿出一张“玫瑰鬼”(因鬼头嘴里含着一朵玫瑰,所以叫“玫瑰鬼”)的布贴,“这张布贴就是欧美解禁版权的布贴,他们做定单时要求密度是,4万针走线,现在我们生产的是两万针的‘玫瑰鬼’,投入大陆市场。在国外市场影响下,国内‘玫瑰鬼’也走得不错。”

与欧美国家不一样的是,东南亚的生意全是通过邮购来做,他们将货品制做成宣传册,顾客喜欢什么产品直接邮购就可以了,“目前东南亚是我们外贸中做得最好的市场。”鲁旭胶说,当然除了东南亚市场外,台湾市场也是鲁旭胶新开发出来的新市场,“光2007年我就给台湾那边发了80万张布贴。”

现在,鲁旭胶的布贴生意越做越大,到目前,他陆续投入进200余万元资金,开了9家布贴销售店,外贸销售已达到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