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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政治课堂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是实际上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和课程标准以及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现状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育功能,那就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主旨目标。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联系生活实际。通过自己多年的初中政治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做好榜样示范,提高政治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进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不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作为初中政治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自己就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依法治教部题已经提上日程。思想政治教师首先必须树立教育法制观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其次,教师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是教师从事法律教育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的保证。教师的责任应该是真正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站在社会发展的立场对各种法律制度加以符合实际的评价与解释。推崇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规范。
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时效性
中学思想政治课课堂是中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法律素质。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优化课堂教学,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学生的实际,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在坚持课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纸和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尽量多地搜集与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时政大事,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中不应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更应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 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教育学生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是组成现代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及尊严,不依附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公民独立地完全平等地承担着法定义务,同时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监督,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公民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
三、选取生活实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根据公安部门不完全的统计,在全国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呈现逐年增加、年龄渐小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娇身惯养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的甚至没有法律概念。思想政治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学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学以致用。比如我在跟学生研究“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时,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伤,一直怀恨在心。这天,她发现李自超5岁的女儿李敏敏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便哄着将她和自己9岁的女儿带到村里的蓄水池边,唆使女儿将李敏敏推入深达六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结此事,但李自超夫妇没有同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案件很快被逮捕归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建俊霞死刑。我发动学生展开系列讨论:建俊霞没有亲自杀人,为何要判处他死刑?李自超夫妇依法报案的做法对不对?建俊霞当初被李自超打成重伤后,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自超将人打伤,能不能因女儿已死而逃脱法律责任?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整个课堂形成了“天光云影共徘徊”的良好局面,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通过学习,他们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一同学中午上学路上遭遇社会不三不四青年敲诈勒索,及时拨打110,闻讯赶来的警察及时截住了尚未离去的一名作案者,并最终将逃之夭夭的另一名青年捉拿归案。
四、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1、学生自身特点。进入中职学校的学生,基本上是中考失利的学生,或是在初中时基础薄弱的学生,因此,一般来讲中职学校的学生,对新知识的接受理解能力是很有限的。
2、法律相关课程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际课程设置中,法律基础课程为基础课,周课时为2课时,正是由于课程少,相对于专业课程而言,常被学生忽略。教学内容滞后过时,教学形式单一。大多数法律课程仅限于书本上的理论性的指导,而对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实习就业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诸如用人形式、试用周期、劳动工伤认定、社保交金等相关法律问题涉及较少。
3、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师资。当前的师资队伍人员素质修养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资格没有严格的要求。实习就业法律指导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人士才能正确的转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学生对正确法律知识的认知。
4、就业指导工作严重缺失。中职学校基本都已经成立了就业指导部门,但很多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仅注重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往往忽视学生是否真正掌握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做到,诚信就业等重要的法律教育指导工作。
二、在实习就业中增强中职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的毕业生是自主就业,毕业生和雇主之间双向选择。然而,由于教学中缺乏法律就业指导,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对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是不熟悉、不了解的,再加上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对就业过程中违法现象识别能力不强,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经常会受到不法侵害,如超长试用期、劳动报酬偏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招聘陷阱等。在职业学校学生课程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建立健全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提高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增强维权意识。
2、有利于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
通过法律知识的强化学习,能够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既能让他们在就业过程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自身行为而不至于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对招聘单位形成潜在的监督。这样一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都沿着合法途径有序进行,社会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和稳定。
3、有利于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稳步前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刚踏上实习就业岗位的职校生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近些年来经常有媒体报道,刚出校门的学生因一念之差犯罪判刑入狱的新闻。他们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不能够保持冷静,容易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对学生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就业观等都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他们未来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增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法律素质的对策及建议
基于以上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法律素质薄弱存在的问题和分析,笔者提出几点增强中职学生实习就业法律素质的对策及建议。
1、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中渗透法律知识教育,如果能将法律教育渗透到这些制度的拟定和执行中,会取得一举多得的效果。因此,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行中,我们依形度势地加强法律教育,指导学生认识制度的重要性,使法律教育融入规章制度之中。
2、开展多形式的第二课堂,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使学生能够更深层次地理解法律精神,让我们的学生从“知法”上升到“懂法”。学校可以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月,让学生走出课堂,走进法庭旁听,用真实的案例来说话,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将普法活动落在实处,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优化教师队伍。在目前的法律知识课程中,大多数教师只是对书本上的知识进行简单讲述,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的理解程度较低。需创造条件由法律专业的师资任教,只有法律专业人才才具有法律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创新能力也是教师在教育中应重视的问题,整合补充教学内容,加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就业法律知识,精选一些与学生实习就业中可能会碰到的相关案例在课堂上进行正确分析。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及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的法律意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直接地、面对面地向国人兜售他们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这些外来思想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形成强烈的冲击,日益淡化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意识,这就必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外,还要注重自己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关键词:以学生为中心;刑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96-02
一、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人在社会中的学习方式多种多样,但不管在哪一种学习方式中,学习的主体都是学生,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帮助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首先要求在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方面突出来。在考虑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时要毫不犹疑地将以学生为中心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理念,并将其贯彻到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授课学生的情况、分析所使用的教材的特点及分析教师自身的情况。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内容的分析中也应该体现出来。应该在这一教学理念下分析刑法学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及分析刑法学课程的教学环节。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就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法律职业的特点来设计教学,让学生以虚拟的职业身份掌握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应该掌握的刑法学知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职业者,有广义论者、中义论者和狭义论者之分。本论文中的法律职业指最狭义的法律职业,即仅仅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刑法学学科的实践性本身决定了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的合理性。在刑法学的知识形态中,无论是法条也好,理论也罢,最终都要指向刑事法治实践。而在刑事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条与理论的主体就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故,刑法学课程的设计与教学必须贯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
(三)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
所谓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就是在刑法学教学中让法律规范回归生活事实,让活生生的生活事实激活抽象静态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进路的教学理念有下列几方面依据。
一是法律规范生成逻辑方面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生成逻辑是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象中进行概括归类,最后抽象为法律规范。所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事实。那么,法学教学要不要遵循这一逻辑呢?笔者认为,法学教学要遵循这一逻辑,因为找到了法律规范产生的根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
二是人的认知逻辑方面的依据。人的认知逻辑是从社会生活现象中去认识事物。作为以抽象性为特征的法律规范来说,要认识它更应该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只有让法律规范还原于生活,人们才能真正认识它。
三是法律解释的理念方面的依据。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不管是经验也好,生活也罢,都强调了法律的事实方面。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二、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
在以学生为中心和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学视阈下,刑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授课学生情况分析;二是教材特点分析;三是教师自身情况分析。
(一)学生情况分析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法律思维方式;大学生;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11—02
随着新世纪到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尤其全国性普法工作的不断实践与反思,法治素质的综合性实证指标为我们诠释出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达致实践图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启蒙运动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是,知法与懂法的个体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但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的具体法律事件同样随之激增,其中的主体成员也不乏在校大学生。值得追问的是,法治意识与违法犯法行为之间是否仅仅是一个知行不相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背离性关联,单一化的法律知识增加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运行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没有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1 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热点案件中,其聚焦的社会身份包括大学生,如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社会影响。同时,大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校纪的热点事件不是见于各类媒体。故而,我们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实践情势与时代诉求之间的差距颇为鲜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寻其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2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学安排上,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法治内容宣讲与体验。对于现实中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具体考察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模式选择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等三个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较为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授。除去综合性院校中法学类专业的辐射功能较强的高校外,大多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科学性缺乏具有较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类院校。高校对公民社会的智力贡献似乎在相关教育者视域中不太重视法治教育是对此种现象较为妥当的解释。在许多学者看来,大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在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解决其知识贫乏的问题,因为每一个大学生的专业要求并不是法学或者法律类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规律,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仅仅依赖一门课程来完成如此重大教学目标,显然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同时,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未得到相关科学性论证,一般仅仅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规划,其专业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受到广大教师与学生的质疑。另外,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在进行法学专业性教育,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3 当然,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安排需要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中得到彰显,以确保其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单一,主要是相关法律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不强。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体的思维方式培养中得到落实,也才能据此获得较有说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认可与支持。由于法律类课程性质的特点,法律知识的一般性输出与继受是需要在直接与间接的实践中为主体所了解、熟悉与认可,才会真正产生体验性效应,因为缺乏实践性的个体感知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目标。我们实证考察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后发现,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4 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知悉,其实在实际生活中高校教师自身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表现出“理论水平很高,实践能力很差”的尴尬境地。当然,这也是高校其他课程教育中一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需要积极关注实践性教学的安排是解决此中问题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虽然在理论知识的接受方面已经与中小学生有着显著区别,但是,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性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同学科背景的大学生对于简单的口头讲解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课程都是以大班教学形式进行安排的,教师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学时段上完成具体繁重的教学任务,故常常采取极为原始的教学手段,“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的教学图景也就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态。5 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尤其在新的时代中更显关键,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于教师并不逊色,教学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体以及案例教学形式该是必然选项。同时,大多数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将文字性讲义搬上投影屏幕的极为简单的做法,其实这种与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无法真正实现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及水平提升目标。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路径
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设法律类课程是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主要渠道,同时需要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不断创新教育范式与进路,从而形成多维培养路径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确立科学完善的法治素质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它不仅包含法治意识,还包括把法治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上,应增设法律类课程的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与感知机率,以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实践性体验,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讲解为全面的法治素质熏陶与教育。为了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在具体法律类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应以大学生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为主要选择依据,改变传统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移植做法,不断创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调整法治教育中实践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体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的描述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具体演绎。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变单纯的理论教育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和尊重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促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渐进性增长与提高,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中,教师通常把法治理论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实践性教学不够重视,即使是案例教学也往往是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案例分析,这较为容易导致大学生的一种误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神秘技艺,与普通人相去甚远。其实,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术性智识依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性描述。我们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断强调法治观念的实践性诉求,才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素质要求的法律思维方式。“所有的社会向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6 我们知悉,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与坚守不是理论灌输所能达致的,高校法治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为目标,并且需要将大学生的现实利益关切与法治教育内容紧密关联,把实践性内容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思维方式的普遍性水准提高的问题。
(三)创新践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相关法律类课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关键性课程,必须充分利用好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平台,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一般性的口头理论讲授,增加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教学等教学手段。同时,应开启其他教学手段创新课堂教学的多元化范式,确保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尤其是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保罗·劳伦斯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7 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新时代,随时都会发生大学生感兴趣的典型性热点案件,尤其是与大学生有着切身体会的案件,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高校应及时邀请有关司法人员或法学教授进行学理分析与司法评判,并与大学生展开互动交流,梳理实践性法治观念的特质表征,从而让大学生不断增强处理自身法律纠纷的能力,准确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我们对有关高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专业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占其总数的比例分别是74.23%、86.15%、9.85%.
[4]我们对有关高校从2000—2011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
[5]我们对有关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运用进行实证调查发现,71.85%的教师没有运用多媒体,运用多媒体的教师中有86.13%的电子教案中没有图表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