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事故反思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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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0471-6844973
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范文一
广大网民:
大家好!
4月22日16时,我司三路公交车运行途经北大路上杭大酒店公交停靠站停车上客时,驾驶员没有仔细观察乘客的上车情况,在一名乘客(该名乘客为上杭实验小学二年级学生)未上好车即关闭车门起步,导致该乘客被夹行,发生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司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将夹伤乘客送往医院救治,公司领导亲自到医院慰问受伤乘客及其家属,并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受伤乘客伤情稳定,正在康复治疗之中。公司将负起责任,密切跟踪伤员的后续治疗情况。
事发后,公司对当班的驾驶员立即作出了停岗检查的处理决定,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将严肃处理。24日晚,公司召开事故反思整改大会,事故驾驶员在会上作了深刻检讨,希望以此教育全体公交车驾驶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驾驶和优质服务的意识,特别要注意小孩和老人的乘车安全,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由于公交车司机的麻痹大意造成乘客受伤,在此,我们对受伤乘客及其家属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同时,也真诚感谢广大网民对我县公交事业的关注!你们对我司提出的意见,我们一定虚心接受,同时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公交管理,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希望广大网民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县的公交事业,把上杭的公交事业做得更好!
上杭县宏达公交公司
20**年4月24日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范文二
尊敬的张先生:
很抱歉发生这样的事故,对于此次发生的事故,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您。
我此次违章驾驶,不遵循交通指示灯信号,擅自闯出挺靠前,导致与您的汽车发生碰撞,让您蒙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失。
张先生您放心,我一定怀着坦诚地态度对待这次意外事故。所有的赔付金额我都会尽力安排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给您做出适当的赔偿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我是肇事的一方,理所应当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索性此次事故并不严重,并未对您造成伤害,这是我所庆幸的。当然此次事故已经给我敲响了警钟,道路交通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我今后一定努力学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最大程度避免犯错。
对于您在此次事故当中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我都会一次性赔付给您的。
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的道歉信范文三
尊敬的交警同志:
向您递交我这份深刻的道歉信,由于我最近刚学完车,今天是上道路行驶的一天。我没有很好地熟悉路况,驾驶途中就意外失控地幢倒了侧边路栏上,给交通公共财物造成了损失。
回顾我的错误,我真是在不少方面都疏忽大意了,才造成了这样的一次损失。经过交-警同志的严肃教育,以及我面壁思过,自己终于幡然醒悟。
造成此次错误,我归咎自己有三方面主要的错误:
第一,我刚学完车,驾驶经验不足,且在路况不明情况下就驾驶机动车行驶。主观上的轻率、鲁莽是造成了我此次驾驶错误的主要原因。
第二,客观上来说我确实是第一次正式上路行驶,对于道路情况存在太多欠缺经验。
第三,我在造成错误时候,没有第一时间来交-警部门自首,这也是我的一大过失。
尊敬的交-警同志,经过严肃教育,以及我面壁思过,我深知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我愿意赔偿我造成的损失,希望给予从轻处罚。在今后的驾驶过程中,我一定深刻牢记交通法律法规,再不鲁莽、轻率行驶了。
这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刻汲取高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年月日下午,高速公路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及伤亡学生为籍。事故发生后,书记、代省长迅即作出批示,要求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全力抓好交通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代省长出席今天的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刻不容缓
今年份以来,我省相继发生“8.28”、“9.13”、“9.26”等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高速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省政府办公厅于8月4日、8月29日连续两次下发紧急通知,提出明确要求。但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给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这集中暴露出相关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到位,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省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截至年月底,全省通车里程达15.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1000余万辆(7座以上149.5万辆),驾驶人1100余万人。其中,客运车辆29998辆,经营业户4920户,驾驶人40922人。机动车迅猛增长的同时,低安全性能机动车比例偏高;通车里程大幅增加的同时,低等级道路比例偏大;群众出行越来越多的同时,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状况仍然存在。可以说,当前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挑战异常严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没有引起各级政府足够重视,没有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给交通安全形势带来严重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忽视交通安全工作,就是对群众生命财产的漠视,就是失职。如果人的生命受到侵害,经济再发展也毫无意义,真正的幸福就无从谈起,所谓的和谐就是一句空话。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超常规的举措,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下决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促使交通事故总量稳中有降,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严而又严地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一)坚决落实各级政府的主导责任。保道路安全就是保发展、保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有这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真正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各部门力量,统筹做好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主要领导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定期组织研究、定期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坚决落实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整治道路通行秩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牵头做好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企业、客运车辆监管,严把运输经营和客运驾驶人准入关,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城市道路安全设施。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机动车的企业、个人,以及非法回收、销售报废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确保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监管,督促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坚决制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卫生部门要完善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医疗机构做好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监察部门要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运输企业监管。
(三)坚决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针对近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特点,要把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督促客运企业完善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进出站安全检查等制度,定期排查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准驾资格,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客车超员、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带病车上路行驶。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坚决把危险品堵截在站外车下。全面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肇事档案,对客运车辆严禁以包代管和只收费、不管理。大力推进行驶记录仪和车辆运行安全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强化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严防疲劳驾驶、超员超载行驶,以及高速公路随意停车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1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1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有效预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
(一)深入开展“奋战100天”集中行动。公安机关要多上警力、严格执法,确保交警警力80%以上在路面上,农村地区派出所要配合交警开展乡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要进一步深化“清车行动”,按照“不漏一车、不漏一人、不漏一岗”的要求,进行大规模地毯式排查清理。把治理7座以上客运车辆超员、大货车违法停车和公路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查处一批套牌、假牌、无牌、报废、非法拼装机动车,查处一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典型案件,处理曝光一批违法驾驶人,追究一批措施不落实、管控不到位的责任人员,整改一批道路安全隐患。要认真开展城市(县城)道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要强化车驾源头管控措施,严格考试、检验程序,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日常监管。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和各市县政府配合。
(二)开展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每个客运企业、客运场站,都要派驻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重点检查客运车辆进出站登记、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挂靠经营、驾驶人户籍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聘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技能检查和教育培训,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且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配合。
(三)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对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校车管理使用,建立车辆、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超员超载车辆要依法取缔,并对学校、幼儿园和车辆驾驶人从严惩处。各地要借鉴丰南经验,由政府出资统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统一管理、专车专用,解决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学生出行难、出行不安全问题。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配合。
(四)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要进一步搞好交通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的排查治理,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巡查管控,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治理临水、临崖、急弯、陡坡以及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平交道口等特殊路段。省交通运输厅要列出整改时间表,尽快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改善通行条件,消除不安全隐患。此项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配合。
四、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统筹谋划推进本地区交通管理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考核措施、激励措施,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人人负责、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以责任促落实、以责任保成效。
(二)创新管理机制。构建以县乡政府为主导,公安交警、乡(镇)派出所、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机安全管理员、乡村干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系,将村支书或村主任明确为本村交通安全责任人,由市县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将管理向乡、村两级延伸。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县、乡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工作责任追究体系,对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缺位或推诿扯皮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要严肃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站要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问题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对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客运企业,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营运资格;对因安全隐患整治不及时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追究道路经营、养护部门责任。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