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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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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范文第1篇

(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

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近一段时间内,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状况不容乐观。第二,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护法能力比较弱。

二、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内容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另外,还要注重实践环节,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赌博、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三、结语

法律素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律职业 法律素质 中职法律基础课

一、法律基础课是中职学校开设的很重要的一门公共基础课,这门课程的设置对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而中职学生相对于大学生而言会更早地进入社会开始工作,而他们的人生观和事业观等尚未达到十分稳定的状态,生活中更容易触犯法律的“雷区 ”,因此,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就成为了中职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家园”,然而,中职法律教师专业素质的不一样,所教学生得到的教学效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本学期专门选取了十几个新生班级做了一份调查进行比较,看是否能得到启示以此来促进我校中职生的法律素质。

1.关于法律知识学习效果调查发现,能够理解专业法律教师所讲法律知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后对法律的态度、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和应用法律的能力、收获比较大的班级成员大概分别占了全班同学的60%、50%、80%、90%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班同学的25%、30%、80%,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二种教师所教班级出现了不一样的教学结果呢?

2.关于中职学生法律学习情况调查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上法律课提前预习的、集中精力学习时间超过30分钟的、学生正常上课的、集中精力听课的、上课做笔记的、上课回答问题的、能课后复习的分别占了60%、63%、50%、80%、69%、40%左右,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50%、55%、48%、80%、70%、37%,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调查结果在两类老师之间是非常接近的,不过个别调查中产生了差距,从调查中发现,影响学生在法律课能认真学习的主要因素是老师方面的因素,学生个人的精神状态,学习动机等因素为次要因素。因此,看来要提高中职生法律课的教学效果,还是从老师方面着手才行?

3.关于法律老师教学评价调查中也发现,在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班级中,喜欢上该课老师的课的、能听懂法律老师所讲课的内容的、认为法律老师所讲授的知识有用的、认同老师的教学方法的分别占了82%、70%、90%、75%以上,而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大概分别了占了全体同学的48%、52%、65%、48%。都是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师,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的差距呢?

(二)从调查的班级中可以发现,在同一所学校法律专业教师和非法律专业老师所教的学生知识背景、学历、社会见识等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从刚进校门来看,每一个老师接受的班级都是处在相同的地位。然而经过大半过学期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律专业教师与非法律专业教师所教的班级之前却有了一定的差异,什么原因呢?从本人调查分析和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的来探讨,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

1.教师的教学背景不一样,专业法律教师从大学开始就受到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意识较强,在授课的过程中都会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将法律知识展现出来。而非专业法律教师可能是自己的喜好或学校的需要来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在平时的教学中可能会受自身专业的影响,如政治专业的,可能在讲授法律知识时会将自己的政治专业知识带到法律课堂上来,而这可能并不适合于这门课程。

2.上课模式不一样:非法律专业教师采取的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即根据教材的目录进行传授课堂知识,而法律专业教师多数了采取了模块教学,通过模块化教学一方面增强了内容的灵活性另一方便是便于实现不同层次教学阶段的内容衔接,同时采用综合模块,能够促进知识之间、知识与技能之间的沟通,最终形成一定职业岗位所需人才的合理的法律知识和能力结构。

法律素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信息素质教育 基本途径 研究

分类号 G640

截止到2008年,我国司法JM(Jufisprudence Master)(法律硕士)教育已开设了13周年。13年来,法律硕士(本文仅指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和培养体系。在逐渐健全的法律硕士培养体制中,对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法律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更影响着我国能否培养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新型法律人才。有鉴于此,进一步阐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分析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出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途径,对于仍处于研究和探索中的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十分必要。

1 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特征

1.1 教育阶段:非法律本科后阶段的教育

我们常说“以本为本”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完成的,而法学硕士、博士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与法学硕士相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即属于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同一规格(但教育类型不同),属于一种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仅限于招收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他们具有非法律本科专业背景,事先掌握的仅仅是法律专业几门最基础的知识,并未系统地接受过法学教育。成为法律硕士后,首次系统地接受法学教育,最终获得第一个法学学位。美国法学院一般把法律硕士界定为“the first degree in law”,准确地揭示了作为非法律本科的法律硕士的内涵。

处在这样一个阶段的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其特征与法学硕士相比必然会有所区别。由于本科阶段的学科背景不同,对法学专业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法律硕士不可能与法学硕士一样,对法学信息资源的社会职能和分布规律的认知有一定的了解,即便能了解,也无足够的能力有意识地运用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该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相左或相证,把纷杂无序的信息转化成有序知识,并对知识进行创新。可以说,法律硕士更为直接的信息素质是多元化的素质,而不是法律信息素质本身,是以多元化的信息素质来支撑法律信息素质。

1.2 教育内容:应用型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

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的。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把他们培养成一般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更不是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而是要把他们培养成为“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法律硕士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为“法律职业”。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设置。相对于法学硕士重理论研究而言,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更应重视应用型信息素质的培养。两者都是研究生教育,但研究生教育并不仅仅是“研究型教育”,而且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就是职业教育,因此其信息素质教育应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即侧重于法律规则使用的有关信息素质,在检索法律信息资源中注意检索轨迹:规则形成信息一规则局限性信息一规则未来趋势信息――规则如何运用于个案信息。这些信息素质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硕士特有的应用型的特征。

1.3 培养目标:复合型人才的信息素质教育

在信息化的社会里,法律硕士发展的前途在于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当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时,就会出现新的知识生长点,出现知识创新。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复合型人才是为了适应法制建设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硕士限招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因此它是一种跨学科教育。鉴于法律硕士不同的专业背景,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他们在知识、素养、技能和方法上更具有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急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特质。

复合型人才与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直接关联。法律硕士的直接优势在于有多元化的学科背景,这意味着法律硕士具备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去支撑法学学习。法律之外的任何信息对于领悟法律不是多余的,都可以通过它们与法学有机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对于复合型的法律硕士,应该强调培养他们对不同学科信息的选择、处理、分析、运用等综合能力,在掌握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时,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信息价值,理解并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性、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道德。

2.1 信息意识

信息意识是人脑对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地位、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和反应,它决定人们捕捉、判断和利用信息的自觉程度。法律硕士在获取信息过程当中,明显地表现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感到不足,即捕捉、判断并及时获取有用信息的自觉程度不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学科背景有关。由于是非法律本科教育,本科段的学科体系与法学并无多大关联,所以没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没有对法律信息源潜意识的需求,这是法律硕士的通病;二是高校明知法律硕士的通病,却缺乏针对性的课程教育,陈旧、死板、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基本生搬硬套本科段法学教学的课程安排,大大影响了法律硕士对信息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我国目前极度缺乏英美法体系案例教学的教师队伍。虽然我国法学界已经充分意识到案例式教育的重要性,在形式上也逐步在靠近,例如设置案例式教学研究所和教室,但实质上并未具体实施,真正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能进行案例式教育的师资队伍,无法有效地进行理论兼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

2.2 信息能力

信息能力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图书馆基础应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第二层次是基于学科的信息能力,是对学科知识进行识别、检索、评价的能力,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质能力。第二层次的能力建立在第一层次基础上,以第一层次的能力为基础。

在本科阶段,法律硕士已经具备了第一层次的基础能力,即具备了图书馆基础使用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也因为有了这些能力,他们基本掌握了本科段的学科知识。但他们缺少了基于法学学科的信息能力。原因是:进入法律硕士

后,因为没有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理论背景,面对浩瀚的法律信息源,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法律信息资源进行识别、筛选,更别说对多种类型与格式的潜在信息源进行检索、利用和评价。所以薄弱的法学学科信息能力影响了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深入和钻研,无法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与创造性思维进行有机结合,再次升华为新的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资源。

2.3 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是指人们在信息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它对信息素质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法律硕士属于高等教育,所以学校对他们的毕业要求与法学硕士几乎相同。但他们在法硕期间所接受的教育与本科生相差无几,本科生雷同的教学安排与研究生教学课程相矛盾,以本科生的知识系统来完成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显然有悖研究生培养目标。

为了顺利毕业,完成学校科研成果的要求,法律硕士就有可能急功近利,在信息道德上容易走向误区,即便是了解信息与信息技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体系,在存取、使用信息资源时,有些法律硕士仍不能够遵守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以及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则。如在研究过程中,轻者对引用的成果未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感谢,重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3 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

从以上三方面的主要问题可看出,只有重视和提高法律硕士信息素质教育,才能使法律硕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培养法律硕士的创新能力,成为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3.1 课程建设

在美国,法律硕士是法学的第一学位,入学考试不考法律,认为让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去考法律既违反常理,也没有任何评估价值。但在中国,报考法律硕士要考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尽管报考学生从来没有受过法律教育,但还是要考这些法律。所以学生在入学后就自然给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带来困惑,也给法律硕士的法律信息素质教育带来难题:是开展本科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还是开展研究生课程的信息素质教育?目前课程设置问题在我国高校还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不管高校如何设计课程,是接近本科还是接近研究生,始终要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既然要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课程设置就应该建立在法学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基础上,而信息素质教育也应该与之相配套,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法律硕士就难以成才,也难以提高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最终会出现上文所提到的信息道德问题。

3.2 实践性教学

法律硕士的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案例教学、庭审实务教学、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这些实践性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务能力。通过校内实践性教学和校外实习等方式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一方面培养了法律硕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硕士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也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实践性教学不仅是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职业道德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法律硕士获取信息资源主动性的重要途径。比如案例教学,必须针对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检索到与之相符的典型司法判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对该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及理解。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着重培养法律硕士掌握法律信息资源的主动性,促使学生在课前大量阅读法律资料,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线索一。在有限的时间把握有效的法律信息资源,法律硕士必然非常注重法律信息的检索方法和检索途径,这对法律信息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了信息检索手段的良好基础。

3.3 师资建设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成为应用型人才。它不仅要求法律硕士掌握法学理论,而且更为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我们的法学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性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法学教师这种宣扬只有“深邃”的法学理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根本的思想和做法,导致在掌握法律信息资源方面和检索内容方面,他们过多重视法学理论到理论的信息检索,而忽视了大量的司法案例的检索,这必然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教学效果,法律硕士法律实践性信息能力就难以在他们的指导下提高。所以要培养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全面性,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经典案例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通过教授法律硕士如何通过文献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络信息资源检索法学理论信息和案例信息,才能真正培养出拥有全面信息素质能力的职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

另外,教师可以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引导法律硕士对案例进行讨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即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将收集的各种与案例分析有关的资料素材、课程中的相关内容设置链接,并在网上设立教师资料区等,使法律硕士进入教师资料库,查阅一些必要的参考资料,对相应的思考题进行分析,要把自己放到案例的情景中去,根据情景提出相关的问题。这种网络环境下情景式的法学案例教学对教师和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3.4 法律信息检索课

除了法律硕士本人的努力和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法律硕士信息素质的提高与图书馆的专业馆员分不开。图书馆馆员不仅要承担收集资料(馆藏发展及管理)、组织资料(编目)、保存资料(收藏及保护资料)及检索(提供目录检索和使用参考出版物等)的任务,还要承担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为学生提供法律信息检索课。通过开设法律信息检索课,帮助他们了解法律信息资源的内容、分类,提高他们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针对法律硕士的特点,开设的信息检索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制定检索策略。指导法律硕士如何准确、方便的检索系统,培养他们对检索语言的分析能力、检索式的确定能力、检索途径的选择能力和对检索结果的评价能力。

・法律信息资源判断。指导法律硕士评估馆藏资源的内容、形式及其检索性,评价不同法律数据的质量,确保他们使用良好的数据库。

・法律信息处理。帮助他们通过检索手段寻找法学理论与案件的矛盾焦点,迅速查找所分析案件需要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

・法律信息交流。培养他们运用现代信息检索手段和多媒体技术,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案例教学。

3.5 图书馆馆藏资源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对法律硕士信息素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丰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法律硕士的信息素质培养和教育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平台。图书馆不仅要收藏印刷型的文献信息资源,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建立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图书馆的发展趋势。

法律素质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XX一直重视法制建设,地方立法逐步完善,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法律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政府在推动依法治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那么,XX的法治化水平是否已随着XX现代化过程的深入而提升?在新的法律生活经验熏陶下,XX市民法律素质状况如何?XX的法律环境能否适应建设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的需要?

受XX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从20xx年4月到11月,XX社会科学院社会调查中心就“法治进程与XX市民”这个主题对5000位XX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工人和知识分子被认为是最守法的,司法人员与警察的公众形象亟待提高

调查显示,法律在XX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显著增强。市民与法律发生关系的频度增加,大多数XX市民都有法律生活经验。但目前不少市民的法律知识不能满足日常需要。

XX市民对法律与法治的理解正逐渐接近本意,但相对而言,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仍然滞后: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市民对权力的崇拜还在延续;平等意识被广泛接受,但特权意识的影响依然存在。有一成左右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钱能使鬼推磨,钱大于法”。不少市民仍然把法律当作对个体的约束,缺乏对法律的积极服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XX法制建设之路依然漫长。

另外,当选举人大代表恰逢有急事时,只有55.5%的人表示将“放下急事,参加选举”,将近一半的人选择放弃选举权;大多数市民守法意识很强,其中工人和知识分子被认为是最守法的两类人,司法人员与警察的公众形象亟待提高。当前XX的法律工作者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并不理想,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并没有被市民认可为最守法的群体,警察的守法形象则更差。

近九成市民对XX依法治市目标的实现有信心

市民对XX20余年来法制现代化进程普遍满意,对XX实现依法治市目标充满信心:78.9%的市民对XX法律环境总体上非常满意或满意。但在两个方面,市民却抱谨慎的乐观态度:一是关于XX司法腐败现象的治理,近半数接受调查者认为目前的司法腐败较5年前只是稍有改观,4.1%认为司法腐败更加严重。更令人担忧的是,年纪越小的市民,对司法腐败治理情况的判断越是悲观。二是关于地方立法的国际化进程,近六成市民认为XX的地方立法落后于国际化要求。

对于“影响XX法治水平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之问,大多数市民认为是:“已经制订好的法律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有法不依,或者有法不能依”。可见,如何提高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水平,切实保证制订出台的法律得到良好实施,是未来XX法制建设过程中应该着力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对于XX依法治市目标的实现,近九成市民都表示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而就业状况不同的市民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有显著差异。下岗、失(待)业者的信心最低。

XX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律在XX的地位正逐渐提高,依法治市的理念已经从口号层面切实进入社会实践,成为个体行动的重要依据。其二,市民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市民学法、守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公平、正义、权利等现代法治精神在XX市民中广为传播。其三,XX的法律环境明显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XX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得到市民认同。

要重视法治,必须有民众的广泛参与

XX法制建设仍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市民法制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城市建设的需要仍不相适应,需要继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自上而下推动法治现代化,可以考虑在四个有机联系的平台上展示:第一,强化科学立法。努力把握和平衡时代要求、民情要求和世界要求的进程。第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观念,让政府处于阳光下;深入改革政府机制,使政府处于界限内;有效提升政府价值,使政府处于公正中。第三,推进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必须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其他要素要尊重司法权。第四,增强法制权威。一个社会的公民法制观念的确立和发展,关键不在于法律和制度本身的好坏,而在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和有效遵循。

必须注意到,要实现法治,必须有民众的参与,必须有一个国家“之外”的多元社会的存在。公民社会的发育是调节国家权力,防止公权过度侵入社会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最有效力量,这也是推进XX法治的根本所在。

法律素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容乐观,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方面都有较大欠缺,要通过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和进行有效的法律观念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1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意义

1.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往往也是其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过程。当代大学生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1.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需要

一般来说,凡是为法所制裁的行为,大多是为当时的社会道德所否定的;凡是为法所鼓励的行为,基本都是为当时的社会道德所肯定的。法通过准确表达社会所肯定或否定的行为来展示法的道德要求,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可以促使大学生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来认识社会的道德要求,通过自身对法的遵守,促进自身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

1.3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

现代教育要求把人培养成具有高素质的社会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大学生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积极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为,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也有助于大学生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运用理性的方式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通过提高法律素质来完善和提高大学生其他各方面的素质,进而促进其自身的全面发展。

2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主流上是好的,大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正在逐步养成,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2.1法律知识匮乏

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受实用主义的影响,他们倾向于学习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喜欢听案例分析和怎样打官司,对法理学和宪法等理论性较强、较抽象的法律知识不感兴趣。事实上,理论性法律知识是实用性法律知识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法律事件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很难做出较为合理的分析判断,这样的选择倾向不利于大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其二,大学生对部门法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有的大学生在碰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大学生因不知法而犯法,直到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2.2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学生普遍存在厌诉的心理。由于受东方“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影响,在问到“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想到去吗?”这一问题时,大多数学生都不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而一个国家诉讼利用率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形成,权力、关系等仍影响部分大学生的思想,把这些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东西。第三,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法律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大多数大学生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缺乏义务本位意识。最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上,大多数学生往往是重实体而轻程序,他们都知道实体法很重要,但却不知道现代法治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

2.3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三个方面。而目前,大学生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欠缺。首先,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不够。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不断地上升,在我们的大学校园中,盗窃、诈骗、性犯罪、人身伤害这一类的案件时有发生,状况令人堪忧。其次,大学生的用法能力较弱,不善于将法律运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当中。例如,在消费时不向商家索要发票,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往往因缺乏有效的证据而投诉无门。在择业方面,因缺乏“契约意识”,常常会陷入一些合同陷阱”中,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一些模糊条款毫无戒备心,一旦发生纠纷,就使自己陷入不利的状态。最后,在大学生中能积极主动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还不够普遍,多数大学生缺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护法能力尚弱。

3高校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路径

3.1努力培育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法律知识的教育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受教育者也总是能从环境中寻找到能够对应教育内容的实际材料。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学校应坚持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规范办学和管理行为,明确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氛围,让学生体验法就在身边,让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中。首先,学校要依法建章,严格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订学校的校规校纪;其次,要依章管理,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尊重管理的对象,平等对待学生,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决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同时,对于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要设立必要的、畅通的申诉途径,给学生诉冤的机会;另外,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和广播等舆论阵地,构建起学校学法的舆论氛围,加强校内法制宣传教育,以此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3.2增强法制课程教学的有效性

加强法制课程建设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增强法制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以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是摆在高校两课教师面前的一大难题。

3.2.1紧紧抓住教学重点

实践和研究表明,想通过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使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都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也是没有必要的。大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因此,法律课程的教学,更注重的是法制观念的培育。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一般来讲,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是,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并不必然成正比,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不能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牢牢抓住观念的培养这一教学重点,不要单纯追求大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而忽视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要以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中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3.2.2灵活运用教学方法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很难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规范的效果。所以,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采取一些能激发大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教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让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如何遵守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规,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也可以运用角色扮演、案件模拟等多样化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中,引导学生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进行鉴别、筛选,产生出最佳方案。通过这样的教学方式,既可以促进大学生将掌握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又能够促进大学生将这种意识外化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习惯。

3.2.3开展多渠道、多层面的课外辅助教学

仅仅是依靠有限的课堂教学,并不能达到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理想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多种渠道给学生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法律课外辅助教学。如可以定期给学生开设有关法律知识的系列讲座;可以从增加学生的兴趣性和针对性出发,开设一些公共法律课程和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课程供学生选修;还可以在校园内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学法辅导等,指导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这些方式,不仅能有效弥补课堂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还能满足对法律学习有不同层次需求的学生的需要。

3.2.4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大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作为高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在教法、守法、用法、护法过程中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其次,在教学中,还要有较强的法律情感和较为全面的教育教学技能,在课堂讲述中,通过辩证的道理、生动的语言和饱满的情感,激发学生的兴趣,震憾学生的心灵。

3.3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心理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有效辅助形式。在校大学生,其心理发展正处于所谓的心理断乳期。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人生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的特点,情绪处在最强烈、最复杂、最动荡的时期,对事物的判断常常较主观,容易偏重阴暗的一面。他们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往往比较脆弱,易冲动,稍有不顺往往就表现得过分失望、焦虑和沮丧,如果缺乏正确的心理引导,就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要将法律教育与心理教育进行有效的结合,广泛开展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活动,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摆脱心理困境,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参考文献

[1] 李琼.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在高校法律素质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