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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是国家中性(NationalNeutrality)学派的首要目标,其关心的重点不是资源在国际范围的合理分配,而是获得最高的税前利润,从而使母国的世界经济利益最大化。国家中性的要点是资本不论分配于国内或国外,母国收回的资本总额都相等,资本总额不仅包括母国投资者的报酬,而且包括母国政府的税收。依照国家中性原则,跨国投资者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只能象费用一样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而不能抵免母国的税收。国家中性原则认为,即使国外投资的税前利润率与国内投资的利润率相同,亦应选择国内投资。因为尽管从投资者角度看,国内国外投资的收益相同,但是考虑到政府因素,在国内投资是由本国政府征税,而在国外投资则由外国政府征税,因此,在国内投资的总收益超过在国外投资。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如果某国(甲)采用国家中性政策,希望以此吸引本国资本在国内的投资,外国政府就会通过改变政策来报复,它们可能采用同样的国家中性政策对甲国的公司和银行征税,以甲国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出售外国资产再投资国内的好处,很快就会被撤走的外国公司和银行所抵消,经过资产重置,处于甲国的总资产可能不是净增加,而是净减少。同时,以甲国为基础的跨国公司还将遭到其竞争对手的强烈冲击。国家中性带来的后果是,包括甲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由于多边投资的崩溃而均有所失。多边投资的收缩,世界范围内公司的竞争,必将导致效益的牺牲,这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国家中性原则遭到了经济学家的批评和政治家的否定,从70年代早期,就被弃而不用。
二、资本出口中性(CEN):抵免法
资本出口中性(CapitalExportNeutrality)原则的要旨是,一国对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的征税,既不能鼓励、也不能阻止他(它)在国外的投资。即税收不能影响跨国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使资本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按照这一原则,一些国家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税率。即居民纳税人取得外国来源所得时,必须就来自外国的所得,在母国纳税,但他(它)可以用该外国来源所得在来源国已经交纳的税款,抵免母国对他(它)的外国所得的征税。假定母国的所得税税率是35%,来源国所得税税率是20%。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要一视同仁,在母国都按35%的税率纳税。由于采用了税收抵免,母国对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只按母国与来源国税率的差额(15%)对国外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投资国内外所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同。
如果母国坚持资本中性原则,真正做到对国内、国外所得都按母国税率征税,则当来源国税率(假定为40%)高于母国时,会出现母国给跨国纳税人退税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到母国税收收入的减少。为此,采用抵免法的国家都规定有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为国外来源的所得按照母国税率(35%)计算的税额。当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款低于抵免限额时,抵免额为国外已纳税;当来源国税率较高(40%),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时,抵免额只能是抵免限额,超过的5%外国税收不能抵免。此时,完全的资本出口中性难以实现,跨国投资者会选择在国内投资经营。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影响投资者抉择的不是母国的税收政策,而是来源国的税收政策。
实行抵免制的国家必须同时考虑到,对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是否允许抵免,即是否允许税收饶让。如果母国没有税收饶让规定,则来源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将不能落到纳税人身上,而是由母国政府受益。只有母国实行税收饶让,将来源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视同在来源国的已纳税,由母国给予抵免,税收优惠的得益者才能是投资者。目前,大部分实行税收抵免制度的国家同时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因为作为非居住国,大部分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运用税收优惠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的问题;作为居住国,也存在鼓励本国居民扩大对外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问题。税收饶让对资金技术引进国与资金技术输出国都有益。不过,不同国家从中受益的多少不一,资本技术输出国在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与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相比,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这种财政收入的减少并不是居住国税收优惠的结果,而是将非居住国给予的优惠真正落实到跨国纳税人身上。目前,发展中国家都对税收饶让持积极态度,欧共体成员国间也都实行了税收饶让。但美国对此则较为消极,其理由是,如果实行税收饶让,就会造成资金和人员在美国境内外的不正常流动,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
三、资本进口中性(CIN):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CapitalImportNeutrality)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企业,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按照这一原则,居住国(母国)承认来源国对国外投资的征税有效,对其居民来自外国的所得免税,由来源国按来源国的税率征税。坚持资本进口中性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即将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不包括在应纳税税基中。在资本进口中性原则下,母国完全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除少数避税港采用免税法外,只有签定了税收协定的国家间和欧共体部分成员国间才采用免税法,因为免税法会造成母国部分税收权力的丧失,需要以对方国家同等的牺牲为前提。
在母国采用免税法时,来源国(被投资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所有税收优惠都会自动落到投资者身上,使纳税人受益,而不是母国受益。因为,原则上,不管外国税收水平如何,母国都允许外国来源所得免税。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必考虑在外国交纳的税收是否超过限额的问题,不必担心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会被母国补征税款。因此,不需要实行税收饶让抵免。
免税法的主要缺陷是,它可能鼓励居民纳税人投资国外,而不是投资于母国。这种情况在母国税率较高、而别国税率较低时往往会发生。免税法还会引起居民纳税人将原该是国内的应税所得转移到外国避税地去,引起国际避税。
四、资本出口中性与资本进口中性的比较
目前,国家中性已被放弃,但资本出口中性与资本进口中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资本出口中性(抵免法)的出发点是,对投资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与投资于国外的居民纳税人实行同等待遇。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的出发点正好相反,它要求在相同的市场上同等对待本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居住在实行抵免法国家的纳税人,在母国减少的纳税额,等于外国来源所得由来源国所征的税收;而居住在实行免税法国家的纳税人,获得母国税收的减少,等于外国来源所得由母国所征的税收。因此,居住在抵免国的纳税人按母国的条件进行竞争,而居住在免税法国家的纳税人在国际市场上按当地的条件进行竞争。
尽管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国家考虑到收入来源国的税收,认为来源国税收是决定性的,而资本出口中性(抵免法)国家不考虑来源国的税收权力,纳税人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收要被母国补征,直至达到母国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免税法国家更慷慨。其免税的出发点不是针对外国税收管辖权,而是为了使国内跨国公司在国外市场上的税收负担,不超过相同市场上的外国跨国公司或当地企业,保证本国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五、国际税收中性在世界各国的运用
传统的、国内市场较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西班牙等,从资本出口中性原则出发,对居民国外投资所得都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而国内市场较小、不足以使国内企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如卢森堡、丹麦、荷兰等国则从资本进口中性原则出发,对居民国外投资所得选择采用免税法免除双重征税。许多国家根据所得的种类、以及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的规定,或根据纳税人的身份(是公司还是个人),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希腊、芬兰在与别国没有税收协定时,采用抵免法,但在与别国有税收协定时,则规定采用免税法。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并非对所有外国所得都给予免税,而是限于对积极收入(如商业利润、来自子公司的利润、雇佣或自营收入等)免税,对消极收入(如债券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也只是允许抵免,以防止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消极投资过度,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双重征税免除上的漏洞、达到国际避税目的。
尽管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抵免法,但其中有许多国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一个重要项目:居民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采用免税法。欧共体内大部分国家采用这种免税法,来消除对母公司控制其大量资产或股权的外国子公司分配利润所产生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如德国规定,如果子公司设在与德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则它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通常在德国免税,此时德国母公司必须在子公司至少持股10%,且子公司在事实上是积极的。如果子公司设在与德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它给予母公司的股息,德国政府按抵免法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实际上,如果子公司利润不汇往母公司,居住国对母公司是采用抵免法或是采用免税法免除双重征税,区别不大。因为只要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配给居民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对其就没有税收管辖权,母公司可以通过控制子公司的利润,来避免母国对子公司利润的额外征税。
在实践中,无论从纳税人还是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抵免法都比免税法复杂,特别是涉及到母子公司利润双重征税的间接抵免时,若采用分国抵免,就更为复杂。因此,欧共体内一些国家采用部分抵免法。如果纳税人国外所得在国外的税负与在母国应承担的相似,则这些国家就不再采用复杂的抵免法,而是规定对来自税率与税基合理的别国的所得采用免税法,这种免税法一般在签定税收协定的国家间运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都有抵免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国外取得的收入,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的所得税,但抵免额不能超过抵免限额。抵免法在目前我国居民纳税人跨国投资经营比较少的情况下还不算复杂,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实力的加强,国内资本的跨国投资将不断增加,对国外所得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将随之复杂。税收政策制定者面临的课题是,一方面免除我国居民纳税人的双重征税,促进我国资本在国内外投资市场的最优配置;另一方面,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分别不同所得类型、不同国家同时采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如对积极收入采用免税法,对消极收入采用抵免法;对有税收协定、且税率、税基规定与我国相似的国家采用免税法,对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采用抵免法。
参考资料:
黄济生,《国际税收实务》,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西方税收理论》,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
葛维熹,《国际税收学》,中国财经出版社,1994年。
《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经出版社,1996年。
内容提要:如何促进跨国资本的有效配置,是当今国际税收面临的首要问题。为了保证资本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的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当前不同学者对国际税收中性理论大体有三派观点:资本出口中性、资本进口中性和资本国家中性。据此,各国税收政策制定者对国际双重征税相应可采取三种不同政策: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
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强调的是效率,即依靠市场经济把资源配置到帕累托状态。这里暗含的假设前提是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即在帕累托状态下是充分就业的,宏观稳定和微观效率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是符合社会公平要求的。在此前提下,再假设税收是居民为消费公共商品所支付的成本;而国家征税则是模拟市场的公共选择。据此,现代主流税收理论可以证明出“最优税收”是存在的,余下的只是技术问题,比如公共商品需求的偏好表达问题、私人商品的需求弹性问题、有限理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未来不确定性问题,等等。
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即资源占有的初始状态是不公平的,因此,由此产生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公平的。但公平的标准是什么?主流理论认为这一标准是难以确定的,也就是说运用新古典的价格均衡方法是找不到公平标准的。这表明在效率和公平之间不存在统一的模型。理论界通常用基尼系数来测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状况,但并不知道公平状态应处于何值。退一万步说,即使知道公平的分配,也不知道它将对资源配置产生何种影响,由此又会产生怎样的不公平。
政府的经济稳定职能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有效需求不足,因此,不能靠税收来满足该职能的需求,而要靠政府债务来解决。这样,税收的微观基础被经济稳定问题动摇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债和税收是什么关系?它们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上述表明,政府在履行三职能的时候,其地位的假设是不一致的。在资源配置职能中,“政府”是资源配置的内生变量,即政府只是“公共选择”的意见集合者,其自身的主体性是看不到的。而在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中,“政府”则成了调节经济的外生变量,需要充分发挥其主体的能动性。显然,这使“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也就是所谓诺斯悖论的本质所在。不仅如此,新制度学派还把“政府”假设为节约“交易费用”的产物。这实际上是“政府经济人”假设,即政府存在的理由是使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极大化。这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本质是货币财富的极大化吗?这是“人”为什么要存在和怎样存在的根本目标吗?
现代主流税收理论错误的假设前提是靠其错误的分析方法支撑起来的。现代主流税收理论的分析方法和主流经济理论的分析方法是一致的,都是以新古典分析方法为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马歇尔开创的“均衡价格论”。马歇尔自称他的方法是牛顿方法,而且借用了力学中的“均衡”概念。其实,力学中的“力”是矢量概念,所以能产生“力”的“均衡”问题。“价值”是矢量,可以“均衡”,但“价格”是向量,怎么能“均衡”呢?马歇尔的办法是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从而建立起似是而非的“均衡”模型。
这种把“价值”和“价格”等同起来的做法,已经隐含了“人的本质是追求物质”的假设前提,显然是不科学的。分析工具是“价值”和“价格”的重合,却又要依靠它“分析”出“价值”和“价格”的背离,这怎么可能呢?在笔者看来,主流经济学中的所谓难题,实际上是该理论体系的假设前提和分析工具本身的问题,因此,注定是不可能真正找到答案的。这个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值得怀疑,需要反思,需要重构。
斯密在1776年发表了他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而在1759年就发表了《道德情操论》,在该书的“告读者”中,斯密指出,他将计划(1759)撰写一部关于法律和政治一般原理的书,其中涉及“正义”,还涉及“警察,国家岁入,军备”等问题。他认为他的《国富论》部分地履行了这一诺言,但法学理论部分由于要完善他已完成的工作而一直未予完成,直到1790年临终前几个月还写下希望完成全部诺言的心愿。可以说,斯密把他毕生的精力都倾注到他所出版的那两部著作中去了,以至于使他没有精力完成他的宏大构想。从这里可以看出斯密对“社会结构”的基本研究思路是:道德情操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法律结构。这表明,《国富论》仅仅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富论》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斯密试图建构和谐社会(照斯密的说法是符合自然秩序)的“财富”框架。
从斯密1790年去世到李嘉图1817年发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的不足30年中,西欧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李嘉图的名声大大盖过了斯密。斯密在发表他著作的时候,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而在李嘉图著作发表的时候,工业革命在英国几乎已经过了。物质生产力的空前提高使社会思潮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李嘉图倒似乎成了救世的英雄。凭心而论,李嘉图并不了解斯密的宏大构想,也没有读懂斯密的《国富论》,说李嘉图对斯密理论的发展,实在是历史的误解。这里简要地评述如下几点:
首先,斯密《国富论》的研究对象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的是“财富”本质问题,这一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和牛顿是一致的。牛顿在1687年发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文,试图用万有引力来解释宇宙。如果把牛顿的论文题目改为“自然的性质和原因”,那么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是一目了然的。显然,斯密试图解释“以分工为前提的交换结构”支撑起来的“社会”。但李嘉图却认为“产品”的“分配”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这样,李嘉图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形而上”转向“形而下”。这一李嘉图传统奠定了主流经济学发展的基调,根本偏离了斯密学说。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经济学是研究“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的,据此可以印证上述的判断。其次,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实际上是“土地(包括资本)”生产力的翻版,以“物”的性质来说明“价值”的性质,完全弄颠倒了,而新古典分析方法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再次,从斯密的理论体系来看,他是试图站在“公正正义”的立场上来分析经济问题的。而李嘉图已明显转向资产阶级的立场,并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扩张提供“理论”依据。
在斯密看来,生产“价值”的领域和不生产“价值”的领域是社会的分工,是社会的“自然秩序”,斯密还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也是社会的分工,也是社会的“自然秩序”。而国家是维持“自然秩序”的组织,也是征税的目的。因此,国家和生产“价值”的领域之间不存在“价值”的交换关系,征纳双方都是“分工”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不存在只为纳税人服务的问题。但自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1938年提出“公共经济的自愿交换理论”以后,税收就被纳入市场经济的交换范畴,“为纳税人服务”成了顺理成章的、甚至是理直气壮的口号。政府只为纳税人服务吗?如果是那样,政府岂不成了富人政府?何公正之有!这表明主流税收理论是很成问题的,切不可照抄照搬。
斯密在《国富论》中描述了“公正”的税收,当然他的基本前提是承认“分工”的社会秩序。但他认为税收应考虑到各类人的生存时空框架。劳动者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目的是生存。因此,货币成了他生存的条件,或者说构建了他生存的时空框架,以便让他在这个时空框架中充分展示其人生价值。因此,在斯密的税收理论中,对劳动者生存的基本必需品是不征税的。而现代主流税收理论中的“税收中性”对于生存的时空条件是考虑不充分的,能说是“公正”的税收吗?
人要生存,必定要占有时空。在交换经济中,价格是进入这一生存时空的门槛,货币是进入这一生存时空的入场券。显然,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需要有维持其时空的最低货币量,但这未必反映一个人占有时空的质量,更不反映一个人在此时空条件下的人生价值。时间和空间是相对的概念。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价格反映的国民产值的增加,只能说明进入空间活动的价格门槛增多了,或需要交换才能进入空间的价格门票提高了,未必能说明生存质量的提高。
其实,在以“分工为前提的交换结构”中,从“人”的本质来说,货币只是生存的条件。但现代主流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把“条件”作为“目的”是合乎自然的。“人”的“本性”是由“人”自己创造的,她不可能像“物(比如铁)”那样具有不变的“本性”。这里提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社会理性”在社会制度的变迁中处于什么地位?文艺复兴运动是对中世纪宗教理性的反叛,这对个性解放无疑是有进步作用的。卢梭片面强调以个人的情感来体验理性,这对于中世纪的矫枉过正是可以理解的,但主流经济理论把它发展到极至却是很成问题的。
对于非生产领域来说,比如教育、科研、医疗等,应该建立怎样的社会理性?现代主流经济理论企图运用价格均衡的分析方法去解决,可能吗?这是典型的把“目的”和“条件”相混的分析方法。人生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吗?生命和货币之间能有均衡点吗?斯密认为社会应该有秩序的基本观点是不错的。如果社会秩序需要教育、科研、医疗等“分工”,那么货币只是维持这一社会秩序的条件。这样,从事那些职业的人,其价值观并不是把人生目标定在追求货币上,而只要有其建构的时空框架,以便充分实现其价值。目前似乎有一种倾向,或者说至少使人造成一种错觉:货币和教育、科研、医疗等水平成正比。这显然不懂得对于这些职业领域的人来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货币条件,“时间”是更重要的,“社会理性”是更重要的。主流经济理论的帝国主义倾向难道不值得担忧吗?
如果说分工和交换是一种社会秩序,那么这种秩序必定以公正和正义为支撑。否则交换经济的时空将会遇到塌缩的危险。现代的主流经济学认为“私人商品”的消费是天经地义的。比如,消费者购了小轿车,交了养路费等等就认为驱车上路是合乎经济学原理的,也隐含着是合乎道德的。其实未必如此。如果市内交通因此而恶化,原先利用公交车上下班的职工因此每天要多化一个小时,那么这也是有效率的吗?也是合乎道德的吗?这表明,私人商品的发展同样存在“社会理性”问题。这个“社会理性”要靠政府去实行。这说明,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公正和正义,而不是主流财政理论所宣称的三职能。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税收政策。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必须既要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也要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对现有不够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问题,例如,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货物有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问题,同破产企业与被兼并企业有关的欠税问题和亏损结转的问题,兼并方或受让方按照国家引导的方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应给予的企业所得税鼓励问题,以及联营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清算是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税收在原则上应该给予支持,但在实践中还必须注意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即一方面把债务包袱卸给国家,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原班人马和机器设备,却依旧交由别的企业整体接收的非法行为。
2、我国现行分税制体制中,对国有企业所得税,仍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对铁路、银行、保险部门的各种收入,也仍然沿用旧办法,全部按部门汇总缴纳给中央。这些办法,助长了在长期条块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别人”的资产可以流入,“自己”的资产不得流出的错误思想,阻碍了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组。
3、税收只有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特别是大力促进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才有不断增长的税源。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正是在于后者会比前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对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我国在投资结构和投资税收优惠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各点:1、从我国投资状况看,存在着宏观规模过大,微观结构失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从财政状况看,在连年赤字的条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资的税收减免,仍然高达百亿元。因此,今后我国对投资的税收优惠,应该加强总额控制,引导企业增加自身投入。2、在优惠方式上,尽可能减少采用增列所得税税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3、鉴于我国科技还不够发达,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在投资税收政策上,不仅要给高新技术企业以积极鼓励,而且还要给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以大力扶持;不仅要给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业以鼓励,还要给从事科技开发的科研单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资方向在地区和结构上存在一些失调,建议对在西部地区并且又是生产中所短缺的资源开发,诸如原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以及农牧业等的投资,给予应有的税收鼓励。5、消费与投资是关系到社会需求与供给的一对重要经济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一些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以采取引导消费、鼓励投资的政策为佳。6、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建议以项目优先取代地域性倾斜的政策。7、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呕菪问健=ㄒ槌钟械挠呕菟奥屎投ㄆ诩趺馑耙酝猓箍刹慰脊獾乃笆招糯囱悠谀伤埃⑺笆盏置庖约凹铀僬劬傻刃问健?nbsp;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同第一、二、三产业一样,也是一种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产业。因此,税收政策应该积极鼓励科技发展,特别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们建议: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2、税收鼓励应该遵守以下原则: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赖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和单位,允许其建立科技准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4、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优惠。
(四)关于对外开放与税收政策。
1、关于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而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如:优惠项目、层次过多,范围过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不平衡,向沿海倾斜;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财政收入流失等。但这些可视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成本。专家们认为看问题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税收优惠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来说,广东省的三个特区和众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优惠最多的地区,也是生产力最活跃和收入增长最快的地区。从1993年起,该省的税收连续四年每年以100亿元的速度递增,增速居全国之首。所以,对两者的关系必须作辩证的分析。尽管如此,专家们认为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具体建议:(1)全面清理、归并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更为规范、高效、简明和统一;(2)由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转向产业与区域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3)在优惠方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将现行以直接优惠为主方式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相结?系亩嘀钟呕莘绞剑唬?)逐步理顺流转税的特殊规定,统一进出口税收政策;(5)完善地方税的优惠规定。
2、关于税收国民待遇问题。由于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财税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同)给予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矛盾的,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基本含义是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人,因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矛盾,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与涉外税收优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五)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能够使本国货物以不含税价进入市场,既能达到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强比较利益的透明度,达到互利的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消除出口商品岐视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公平贸易的原则。尽管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们不能“短视”,只盯住矛盾不放,而应积极加以完善。因此,专家们建议:1、遵循“规范、实效、简化、统一”的原则,逐步缩小退税率差异,体现公平待遇;尽可能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减轻企业筹集困难;兼顾手续简便和监控严密,提高征纳效率;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税政策的持久执行。2、按照全社会的增值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结合对某些差异的微调,确定一个退税率,定期公布执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业消除顾虑,放手经营。3、为了做到退税的横向公平,建议将现行出口分别外贸与生产企业按照进价与销价(FOB)计算增值税改为一律按照进项金额计算增值税。4、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和统一退税计算方法,建议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归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税率减出口退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负担明确,便于操作管理。5、用税法约束出口退税时间。可以考虑在申请单位办齐出口退税手续后2个月退还税款,逾期由税务机关承诺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补偿。6、建立职责明确、审核有序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由日管机关负责审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必须在对企业的进项税金总额、出口收汇等凭征和应征税款额的严密审查以后进行。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关键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管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管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允许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
(4)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汉前增值税管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管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着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税收理论与实务是财务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通过学习,学生要熟悉各税种的基本规定、计算方法,掌握各税种的综合运用及筹划,为以后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从目前的教学过程及结果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税法改革的频率加快,税法教学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教学计划课时却仍然保持不变甚至在削减。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往往以讲授为主,没有充足的时间采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和实践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这对于学生的知识掌握非常不利。税法课程有一定的理论性,但更注重实务的操作,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但目前这门课程只有理论教学而没有实践,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具体税务操作能力或综合筹划能力。
鉴于这种状况,本文认为,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法,配合税务的操作软件,能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提高学习效率,获得操作实际税务问题的能力,从而适应社会对创新型财务管理人才的需求。
二、案例教学的适用性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哈佛大学案例教学研究开发部主任、案例教学协会主席john boehrer教授对案例教学作了如下定义:“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对现实问题和某一特定事实进行交互式的探索过程。”
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案例教学有如下特点。
(一)独立思考
传统的教学方法一般都是教师独自讲解,内容枯燥且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实用。课时紧张导致教师没有时间与学生互相交流,这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案例教学中没有教师会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是要求学生根据教师所给案例,自己去独立思考和分析,这就使得乏味的学习变得生动有趣,富有创造力。
(二)重视互动
由于高校扩招,班级编制越来越大。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时间越来越少,教师甚至无法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而考试往往都是对“死知识”的测试,考试成绩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实际的掌握能力。案例教学以分组的形式进行讨论,每位学生都必须就自己和他人(或他组)的方案发表见解本文由收集整理,教师进行实时点评。通过这种双向的经验交流,一方面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开拓创新;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
(三)注重能力的培养
知识不等于能力,目前高分低能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毕业生普遍反映,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很难在实践中进行融会贯通运用。而案例教学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并把知识转化成能力的有效途径。王学宝(2010)在财务管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中提到,案例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各项运用能力[1]。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对于税收实务等实践型课程非常适用。但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案例教学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企业税务实训软件的引入,能克服这些不利因素,使案例教学的优势得到发挥。
三、企业税务实训软件的内容及与案例教学结合的优势分析
企业税务实训软件包括企业税务实训教学系统及企业电子报税系统两大部分。前者包括“理论学习模块”、“税务实训模块”及“学生考试模块”三部分;后者包括“开票系统”、“企业电子报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电子报税系统”三个部分。两大部分都是根据多个企业真实的原始资料加工整理编写而成。通过实训,可以让学生模拟企业纳税计算及申报工作的全过程,从而使学生对整个纳税业务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目前由于课时安排紧张,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案例收集困难及一些其他制度保障上的原因,创新改革总是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企业税务实训软件的引入,可以给教学改革开辟实践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新途径。
(一)缓解课时紧张的局面
由于课时原因,教师讲解完课程的全部知识点已经花去了大多数时间,没有时间再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或者在课堂上进行案例讨论,就没有时间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而课程中有些知识理论程度很高,要求学生纯粹从案例分析讨论中理解这些知识相对困难,应该通过讲授更高效率地掌握。
一般的案例教学,讨论分析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导致讨论不够充分,效果不够理想。而实训软件采用b/s架构和最新net的开发平台,只需在bbs或校园内网上开通,教师和学生可以在实验室、电教室、办公室及学生寝室或教师家里开通校园网的电脑上进行教学、讨论和考试。这就大大节约了课堂课时,同时也达到了案例教学的真正目的。教师用2/3的时间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案例的分析讨论可以用课余时间在与校网联网的电脑上分组进行,最后由教师用1/3时间对小组的案例报告进行分析及总结。
案例教学通常要求教师和学生付出更大的努力,只有双方的投入才能够达到学习的效果。没有投入就不可能学到知识,学生常常会发现自己的想法在与别人讨论时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学习过程的标志。教师在时间及精力上的额外投入需要学校在分配制度上进行相应的保障。
(二)弥补案例收集困难的情况
除了课时问题,案例教学对教师来说另一个大问题就是案例的收集。精心收集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前提[2]。税收理论与实务涉及到我国二十多个主要税种,条款繁多,纵横交错,要使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达到理论与实务的融会贯通,案例的切适性是最重要的因素。
企业税务实训软件有理论及案例两个模块,教师平时在课堂上讲解的,是软件中的理论学习模块部分。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师讲解完理论知识后,课外只是以布置作业的方式巩固所学内容,例题重复且缺乏创新性,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微不足道。而软件中的实训模块及报税系统,都是根据真实的原始资料加工编写而成的多个企业纳税实务案例,涉及我国目前大多数主要税种。案例难易程度不同,学生可以自己根据掌握程度选择使用,真正实现个性化教学。
在软件中的“案例管理”模块,教师可以自己根据需要对已有案例进行修改,也可以根据学生掌握的实际情况添加全新的案例,这就弥补了教师课外收集案例困难的缺陷,使案例教学能真正地实施下去而不致流于形式。
四、实践基地实际案例与软件结合的优势
案例教学与软件结合教学,可以使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同时也提高了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是理论知识与案例的学习仍然无法让学生真正有实践的感性认识。如果能让学生亲自下基层去寻找合适的案例,以弥补案例过于理论化的缺陷,这项改革的效果会更加明显。学校可以通过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短期实习,来提高其企业操作的能力[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税收筹划逐渐为我国企业重视和运用,日益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新的着力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当然,还要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与负债筹资的选择。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特别明显。
3.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3.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于生产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其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后则实际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前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就高;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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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广义上说,分配活动包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税前利润分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亏损弥补期限),因此,企业应力争在亏损弥补期限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不直接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股息、红利分配中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得税后利润要涉及到补税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作为被投资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的问题以及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也可筹划的问题。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减抑税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要达到某些目标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实际中要多用节税筹划方式和负税转嫁筹划方式,尽量少用避税筹划方式。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用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正当利益。(二)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三)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