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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的发展吸引了众多目光。浦东外高桥港口巨大的吞吐量,未来的浦东机场计划兴建多条客、货运跑道,这其中不难看出物流行业和卡车销售行业的无限商机,加之洋山港的投入使用,浦东将成为上海最重要的物流集散和进出口中心。面对这样诱人的前景,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卡车销售企业,谁能先入,也就意味着谁能为主。
2006年3月23日,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及路和金工卡车俱乐部在浦东隆重开业。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陕汽重卡的专营公司,集整车销售、技术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4位一体,为用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全方位一条龙服务。此次4S店开业,标志着上海新陕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以陕西重汽商用车产品为纽带,以先进的4S运作体系服务于上海地区的广大用户,同时也为陕西重汽在上海地区影响力和占有率的进一步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海新陕汽目前有两个销售、服务中心,两个维修车间,两个备件仓库。该公司着力为运输公司打造、实施高质量的装备方案,降低运输经营中商用车的使用成本,提高运输户的运营效率,为用户创造更大价值。
该公司以商用车产品为纽带,销售服务化,服务于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在商用车售后市场走多样化经营的发展之路,向国际先进商用车服务方式靠近,将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作为企业责任,形成企业管理核心竞争力。
路和金工卡车俱乐部是上海新陕汽落实服务、对用户和社会负责的一个新举措。服务项目包括从用户购车开始的咨询到汽车修理、汽车保险、汽车救援、车照年检、补办牌证、代交税费等一系列的售后服务。此外,俱乐部还可为会员提供购新车按揭等综合。
同时俱乐部积极推行“寓服务于提高物流效益”的卡车服务文化,为会员开发出监督式、嵌入式、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项目,从而达到一种由“卡车管理”至“企业效益”的服务理念的延续和提升。俱乐部将通过完善的服务体系为物流公司和卡车用户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提高卡车的出车率,降低卡车的管理使用成本。
上海新陕汽负责人的一句话概括了该俱乐部的宗旨――“俱乐部是基于卡车又超出了卡车本身,是为广大卡车用户及关联行业工作者提供更广泛、更超值的品牌服务以及人性化的互动交流平台。”
路和金工卡车俱乐部的标识由一个电话机的听筒和一个扳手组成,通过对路人随机抽样询问,有9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对这个标识第一感官认知是电话一动、快速维修。当然,这个功能是对俱乐部最浅层的理解,也是俱乐部最基本的功能,同时电话也意味着信息的交流。
俱乐部拥有上海最具规模和实力的汽修厂,多家整车厂及总成厂特约维修站;拥有6辆外出急修车、两个备件库、两个修理车间,具备了一流的汽车救援和汽车修理能力。作为服务、技术和资源的基础,俱乐部所在的新陕汽也是潍柴动力、陕西汉德车桥、陕西法士特变速器、库珀成山轮胎、美国艾里逊卡车自动变速箱、中集车辆、中国人保的维修、配件供应和理赔定损特约服务中心。
俱乐部的服务是集约化的。俱乐部不仅可以提供各种品牌汽车的性价比介绍,组织集约化购车,享受更优惠的购车价格;还提供专业的销售工程师根据会员的业务结构制定适合的车辆配置方案;提供专业的保险人员为会员车辆提供全方位的保险及出险后的一条龙理赔服务,在以后的卡车使用中免费为会员提供秘书服务,如期或免费为会员代办车辆年检、车船税缴纳。汽车需要三分修七分养,不同的保养使用,汽车寿命能相差一半。俱乐部为会员的卡车每月(10000km)进行必须的菜单式保养,并为每辆会员车建立健康维修养护档案,为会员车辆免费提供路面救援,为会员车辆不能及时修复的提供周转备用车辆,为会员物流公司乘用车辆提供轿车人性化会员服务。
关键词:商务部;合并;反垄断审查;异议案例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9-0057-09
对企业合并实施反垄断控制和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者并列为反垄断规制的基本类型。在我国,关于后两种规制类型的立法与实务实践,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但针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执法,却是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萌生的全新事物。
《反垄断法》的条文内容非常简略、抽象,配套制度的建设还刚刚起步,中国负责对企业合并实施反垄断审查的机构――商务部,在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只能找到原则性、方向性的工作指引,具体的执法活动不得不在近乎空白的制度约束里运行。因而,至少目前,“合规性”还不是评价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状况的恰当标准,执法活动与法律规范之间惯常的服从、遵守关系,很大程度上是颠倒的:执法是一种充满探索、创新和实验色彩的活动,是积累经验与教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它可能“先验”于规范,而且其日渐成形的实践操作范式,甚至有可能在未来成为规范本身。
《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商务部对决定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企业合并案例(欧美等地将此类非无条件批准的合并案例统称为challenged eases,即“异议案例”),全部以公告等形式作了披露。由此形成的文献资料是开拓性的,它们组成了对中国《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最初始的公开记录。如同成人的体貌特征可能源于婴儿期一样,商务部公开的这些案例信息,不但反映了企业合并反垄断实践在中国发轫之初的状况,而且其中的某些“基(本)因(素)”必将在《反垄断法》未来实施中得到传承与反映。本文试图透过商务部“异议案例”的公开信息,探寻我国现阶段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活动的整体特征和演化趋势,揭示其中凸显的问题,为今后的执法活动、理论探讨和制度建设,提供某些可资参考的方向。
一、研究的材料、方法和局限性
本文的研究材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9月29日之前,商务部通过其官方网站的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全部案例审查公告、相关的“数据统计”和“答记者问”。
审查公告是面向不特定公众披露的官方正式文件,是商务部按照《反垄断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载体。审查公告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严肃性,陆续面世的公告文本,应当能够系统地记录商务部审查、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程序、依据、理由与结果。本文研究的公告共涉及五起案例,按照公告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依次为: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案(简称“案例一”);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案(简称“案例二”);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案(简称“案例三”);美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收购美国德尔福公司案(简称“案例四”);美国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案(简称“案例五”)。在这些案例当中,合并方式都是股权收购,交易双方均为外国公司,合并涉及的市场关系类型和反垄断审查结果概况如表1所示。
“数据统计”是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最新统计情况》。这份材料显示,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6月底,商务部共收到58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已审结46起,其中无条件批准43起,附条件批准2起,禁止集中1起。
“答记者问”是指在案例一审查公告之后的当天、案例二审查公告的第六天,商务部以反垄断局负责人和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记录的形式,分别围绕这两起案件,就有关反垄断审查的受理标准、审查依据、市场界定、限制性条件等问题进行的阐述。召开新闻会或接受专访,借助记者报道,传播权威性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机构普遍采用的方式。不过,检索结果表明,与其他新闻单位的同内容报道相比,这两篇“答记者问”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的时间最早、内容也最完整。因此,有理由推测“答记者问”是商务部自拟的新闻通稿,其中的“提问”与“回答”实质上是“自问自答”,是商务部对两项反垄断审查公告内容主动做出的补充与说明。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对研究材料中的信息加以抽象和归纳,运用文本分析、量化分析、比较研究,透视反垄断审查公告形式演变的表征意义,考察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效率,并指出在反竞争影响判断与救济的实体问题方面,可能存在的认识偏差和制度缺憾。
本次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研究材料对待证问题的反映是否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说明力。中国对企业合并开展反垄断执法实践近一年,审结案件约50起,从严格的统计学意义看,或者与反垄断执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这些案例还很难说已经组成了一个大样本库、能够提供足够多的实证研究对象。此外,企业合并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相应的反垄断控制也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固定模式,公开信息对案情的反映注定是不完全的。尤其是,商务部的公告只涉及禁止和附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合并案件,无条件批准的案件不予公布,因此,在赋予本文研究结论以普遍性意义之前应当格外审慎。
克服上述局限性的办法,一是把研究的跨度限定在中国开始对企业合并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初始阶段,研究目标主要限定为揭示该执法活动的规律性特征;二是不以个案的具体情况作为研究重点,而是尽量抽取各案例当中具有可比性的因素加以研究分析。
二、反垄断审查公告的形式分析
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公告的撰写与形式,我国没有先河,国外亦无定法。如果将商务部的这些公告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对其形式构成进行分析,会发现一条清晰的、递进式的发展脉络绵延其中。
(一)公告格式的演变
案例一的公告由“审查程序”、“审查决定”和“附加限制性条件”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审查程序”是对申报材料首次递交时间、补充材料递交时间、立案时间的叙述;“审查决定”说明,商务部曾就本案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其上下游经营者征询意见,并决定对该项合并是否予以禁止(或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是为了减少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对合并交易各方施加的行为约束。后来的四项案例公告,格式组成愈加丰富,但都含摄了这三部分的内容,只是表述方式已有所改进,例如,“审查程序”被“立案与审查过程”这一更准确的说法代替,向各方征询意见的叙述被单列到“审查工作”
项下。
案例一公告最突出的缺陷,是没有界定、甚至没有明确指出相关市场,也没有对此次合并为什么可能对竞争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解释。因此,其结论显得武断、牵强和随意。即便是在与该公告同时的“答记者问”里,商务部仍然没有借机加以补充说明。作为专司机构,商务部当然知道相关市场和竞争状况分析对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如果这不是一项不负责任的决定,那么首起案例公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避,只能说明商务部当时(2008年11月)还缺乏对市场界定与竞争影响进行分析的能力。
第二项反垄断审查公告带来了新的气象,增加了“竞争问题”的专项内容,论述了该次合并对竞争秩序的不利影响。这一格式被此后的历次公告所沿用。
以“审查内容”为小标题的段落,也是在案例二的公告中首次出现的。不过,其内容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基本上是对《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的原文照抄,但却成为后来历次公告的必备格式条款。
第三起案例的公告格式又有了新突破,增添了“相关市场”项目。至此,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公告格式已基本定型,其后的公告文本均以此为蓝本,或只是在布局安排上做了进一步的合理化调整。
表2直观地说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垄断审查公告的格式经历的演变过程:在案例一中还比较简略,在案例二中即得到丰富,经案例i的发展已相对定型,并在案例四、五当中得到延续和改进。这一演变过程具有显著的渐进式、递进式特点,调整节奏起初比较快,中后期已相对固定化、模式化,而且案例五的公告格式似乎有望成为日后通用的公告格式模板。
从全球范围来看,反垄断审查公告的体例、格式、时间并没有公认的标准。例如,美国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公告形式有Decision and Order,Order to Maintain Assets,Complaint,News Release,Agreement Containing Consent Orders等;欧共体的审查公告甚至没有格式化的标题。在一起案件的不同审查阶段,这些机构可能多次公告,从而形成一系列公告,而不是在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才总结式的、一次性的公告。企业合并的反垄断问题涉及众多竞争者、消费者、上下游经营者等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因而尽管公告格式不尽相同,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开反垄断审查信息的目的,莫不是增加案件处理全过程――而非仅仅是结果――的透明度、为不特定的社会组织与个人提供发表意见的制度性渠道。中国目前的反垄断审查公告体例,内容层次清楚、体例比较统一,不过,与国外的经验相比,尤其是从反垄断审查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来看,中国当前反垄断审查公告的格式体例还远未完备。
(二)核心内容的比例
反垄断审查的核心内容在各公告文本中的文字篇幅,虽然会因个案情况和表达方式的差异而多寡不均,但是如果以公告的全文字数为基数,换算成比例关系,就能为评价相关核心内容是否在一份公告中得到应有体现与重视,提供具有相对可比性的量化标准。换算过程举例:在案例一的公告里,没有对相关市场和竞争秩序影响的分析,因此这两部分内容占全文篇幅的比例是0;但是其中有关于限制性条件的规定200字(四舍五入,准确到百位,下同),又由于该公告全文共计600字,因此,该部分内容的所占比例就是200除以600等于0.33。
表3是经整理后的相关数据汇总。其中,案例二由于被禁止合并,没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必要,除这一特例之外,其他四项公告均赋予“限制性条件规定”以大约20%~30%的比例,而且在各项公告中都超过“相关市场分析”的比例,这说明与相关市场的界定相比,商务部更重视对排除反竞争效果措施的说明。
相关市场、竞争影响分析和限制性条件规定是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关键内容,“上述三项内容合计”这一指标,代表这三项内容在各公告全文中所占的比例之和。该指标数值的高低,能够反映出公告用多么大的篇幅比例叙述核心的、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反之也就意味着在用多么小的比例传递非核心的甚至无价值的信息。表3数据表明,案例一公告里充斥了最大比例的低质量信息,占到了72%,而在此后各项公告当中,高质量信息占据的比例得到了稳步提高,已经从最初的33%升至63%。这一系列的数据变化可以理解为:随着经验与技巧的长进,商务部分析相关市场和竞争效果的信心、愿望和能力日益增强。
(三)修辞色彩的意味
反垄断审查公告文本的遣词用语有三个较为突出的特点。首先是有些词语的“西化”痕迹明显,似乎是从外文直接翻译过来的,不太符合现代汉语的习惯用法。例如,案例四公告多次使用“竞争关注”的说法,这显然是对“competition concern”的直译。作为我国政府机构的正式文件,应尽可能避免“洋泾浜式”的语汇,采用更常见、更容易理解的修辞方式;
其次是没有对一些常见但多义的词语加以界定或解释,以致意思模糊不清。案例四里的“竞争性保密信息”,案例五里的“可存活性”、“适销性”、“剥离”等,即属此类;
第三是在论述关键问题时使用经济学专业术语。例如,案例二公告中的“需求替代”、“供给替代”、“传导效应”,案例四里的“转换成本”、案例五里的“赫氏指数”等等。这些术语最初也是译自外文,多数因引入时间已久,概念较为国人熟知。也有较为生僻的,如案例三公告中的“封锁效应”(foreclosure或lock-in effect)一词。
公告的上述修辞特点表明,虽然反垄断审查是一种“执法”活动,但我国当今法学研究中的主流术语、范式,在讨论反垄断法问题时已不足敷用。经济学词汇在反垄断审查公告中的频繁出现,强烈地暗示了对于垄断这样一种市场行为或市场现象,经济学分析较之于法学分析在功能与地位上的优越性。法学研究在推动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方面发挥了异常卓越的作用,但是如果不能掌握与经济学交流的言说方式,则其研究与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能力将会受到很大制约。
商务部积极借鉴反垄断法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执法理念、经验,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不过,对一些知识和概念的移植,还缺乏以本土化为目的的“精耕细作”。如果商务部能够制定颁布指南类的文件,对重要而频繁使用的、容易产生歧义的术语给出定义,或者在特定公告里直接给出定义,那么将有利于形成与中国阅读环境相适应的反垄断公告文风,同时,对促进中国反垄断话语体系的发展也大有裨益。
三、反垄断审查的效率测评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问题往往是对大量复杂商业数据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的过程。下面的分析将表明,初涉这一领域的中国反垄断机构,如何确保在法定时效内完成工作,以及与国外同行机构相比,其审查效率处于何种水平。
(一)个案审查效率
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须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须遵守“30+90+60”的时限,具体说来,就是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充足的文件资料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做出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特定情形下,进一步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60日。
在没有经验、资源与能力也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商务部如何确保其执法不超时限?在此,我们假设它的效率不是以牺牲办案质量为代价换取的――虽然这的确也是很有可能的,接下来,对于立案前后两个环节的时间耗费情况进行分析,即可在很大程度上解答这个疑问。
关于企业合并的申报人首次提交材料到商务部正式立案(简称“申报材料提交环节”)的间隔期限、补充提交材料的次数,《反垄断法》均无限制。图1比较了各起案例在这一环节的情况:首次提交申报材料后,都应商务部要求做了补充提交,除案例三没有写明补交次数之外,其他案例分别补交了2次、4次、2次和2次。
提交、补充、再次补充,如此反复地提交材料,原因可能是商务部和申报人起初都不太确定反垄断审查究竟需要哪些材料。另一个原因,或许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一环节可能被刻意地拖长了。例如,在案例二中,申报人最后一次被要求补交材料,距离上一次补交已经过去了34天,超过了前三次补交间隔时间的总和,似乎不太正常。
商务部曾指出,“在立案前就开始对核心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是能够“顺利完成案件审查工作”的主要原因。这说明,早在申报材料提交环节,实质性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就已经开始了,商务部实际上“借用”了这段法定时限以外的时间。可想而知,通过要求补交材料的方式人为拖延时间,商务部实际可用于办案的时间完全可以超过180天(“30+90+60”),从而变相规避《反垄断法》的时限规定。因此,商务部审查案件的耗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名义耗时”,即立案后至公告决定日的用时;二是“实际耗时”,即名义耗时与申报材料提交环节耗时之和。
统计显示,商务部在五起案例中“借用”提交申报材料环节的时间最多达63天,最少是6天,整体上有减少的势头,而且没有一起案例的实际耗时超过180天。根据表4换算出的名义耗时与实际耗时的比值关系,可以更加准确地展示个案审查效率的整体变动趋势。
图2中各圆点的位置表示各起案例中名义耗时与实际耗时的比值。案例一的该指标数值最低,仅为0.32,这说明商务部在审查这起案例过程中,最大比例地“借用”了材料申报提交环节的时间。此后四起案例中,这一指标的数值分别是0.65、0.76、0.68和0.95,这说明在实际耗时当中,名义耗时所占的比例大幅提高,商务部对“借用”时间的依赖性明显减弱。
上述分析表明,从“技术”角度来看,商务部可以利用申报材料环节,在法定时限外获得宽裕的办案时间,而且它也承认采取过这种做法。因此,《反垄断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能被规避的。不过,这五起案例的实际耗时均未超过180天,这说明即便是在严格意义上,商务部也没有超越法定的最长办案时限。而且,图2的点线图清楚地刻画出商务部个案审查效率稳步而迅速的提高趋势。
(二)整体审查效率
能否在申请反垄断审查的所有案件中,对一定比例的案件做出禁止、附加限制条件的决定或提出其他异议,可以作为考察商务部反垄断整体工作效率的一个维度。虽然这一比例并不具备精确的分析价值,但把它与欧共体和美国的相同指标进行对照,或可获得粗线条的评价印象。
整理有关统计报告的数据可知,1990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30日,欧共体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总计4189项,其中,提出异议的共有301项(包括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批准决定277项,禁止20项,对违法实施的集中要求进行分解4项),异议决定占同期案件总量的7.19%。
美国在1990~1999年间总共收到28509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请,提出异议的有247项,2000~2008年,收到审查申请总计16277项,提出异议162项,因此1990~2008年的异议比例是0.31%。另有学者统计,美国1958~2002年的该指标数据是0.65%(Vivek Ghosal,2007)。
显然,美国的异议比例远远低于欧共体,这可能与反垄断审查的门槛标准、美国联邦机构与州机构之间
及欧共体与成员国之间反垄断管辖权的配置方式等系统性原因有关。
中国自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底,总计发生58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2项,禁止集中1项,因此异议比例是5.17%。总的看来,中国的异议比例高于美国,低于但很接近欧共体,说明中国商务部发现存在垄断可能的经营者集中的效率,与欧美地区的同类数据相比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偏离差异。
三、反竞争影响的认定与排除
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性、关键性问题,是如何判断经营者集中具有反竞争的影响,附加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有效排除反竞争影响。在这两个方面,商务部公告提供的答案包含了比较多的模糊与歧义之处,这些有待澄清的问题,既凸显了我国反垄断法研究未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的现实状况,也预示了未来研究应当着力的某些重要方面。
(一)反竞争影响的判断
在案例公告中,商务部解释了一些认定合并将会产生反竞争影响的理由,以及如果不对合并施加限制条件,将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汇总情况表明(表5),这五起合并被认定会对竞争具有排除或抑制作用的理由几乎完全一致,即合并后的新企业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关于反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各公告列举的内容虽不相同,包括了对其他竞争者实施采取设置市场进入障碍、抑制技术创新、歧视易等,不过,这些行为显然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畴。因此,在商务部看来,合并是否会产生反竞争影响这一问题,其实可以置换为另一个问题: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否会上升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等于得出了合并具有反竞争影响的结论。进而,后一个问题又可以分成两个子问题,即相关市场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并计算在合并各方在该相关市场内的份额)和市场支配地位分析(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于是,相关市场分析就成为判定反竞争影响的逻辑起点,舍此则公告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无从谈起。
根据商务部的公开信息,其对各案例相关市场的分析情况可汇总如表6所示。由表6可见,界定相关市场已经逐渐成为案例公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开始采用经济学分析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
理论工具,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的定量分析也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这说明,至少从形式上看,公告关于反竞争影响的判定理由更“科学化”了。不过,定量分析过程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联性仍然是不透明的,公告并未具体揭示相关数据的来源、处理的过程,更没有说明结果数据(如市场份额、HHI指数)的量值在多大程度上左右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判断。虽然商务部没有在公告中揭示这些细节问题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今后的公告在市场界定方面继续沿用这种不透明的表述方式,那么显然于增进执法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可预期性无益,而且不免令人质疑,商务部是否有足够的自信和勇气,接受公众对其相关市场分析的审视。
(二)反竞争影响的救济
对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可能有三种结果:无条件批准、禁止和附限制性条件批准。其中,后两种结果适用于具有反竞争影响的合并案例(即“异议案例”)。在已公布的五起异议案例当中,除案例二的合并申请被禁止外,其他四个案例均属于最后一种结果。
在批准合并决定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目的是消除合并对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因而国际上通常把此类条件称为“救济”(remedies);又由于这些条件不是竞争执法机关单方面强加的,而是合并当事方为了换取对合并的批准而自愿提出并承诺履行的,故此类救济也被称作“承诺”(commitments)。具体而言,救济方式基本分为结构性救济(structural remedies)和行为性救济(conduct remedies)两类,前者是指合并当事方采取积极行为,改变市场竞争机构,为创设新的竞争者或增强竞争者的竞争力提供条件(如资产拆分、提供关键设施的非歧视性利用等);后者是指合并当事方不得采取某些有害竞争的行为(如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等)。
商务部5起异议案例中的救济措施配置如表7所示:单纯的结构性救济1起,单纯的行为性救济2起,兼有结构性、行为性救济的混合性救济1起。其中,结构性救济的具体方式有资产剥离(案例五)、产能剥离(案例三);行为性救济的具体方式包括限制收购竞争者股份(案例一、三)、限制建设新厂(案例三)、限制母子公司间的信息交流(案例三、四)、限制歧视易(案例四)、限制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案例四)、限制母子公司的垄断协议行为(案例三)等。
从表7统计情况看,商务部似乎更倾向采用行为性救济,而非结构性救济,或者保守地说,至少没有把结构性救济放在优先于行为性救济的地位。这种态度与反垄断法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官方主流观点大相径庭。例如,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救济的基本目标是保障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结构性的承诺更加符合欧共体合并规则的立法目的,对于“消除水平、纵向合并或企业集团的反竞争问题,拆分承诺是最佳方式”,“行为性救济承诺只有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也认为,“在合并案件中,结构性救济比行为性救济更为可取。”
欧美重视结构性救济甚于行为性救济的原因高度一致,即均出于对监督成本的考虑。“给予救济却不进行执行救济所必需的监督,这有违我们的执法职责”,行为性救济相对清晰明确,无需执法机关对合并企业实施持续性的、高成本的监督,可以“一次性”地消除合并的反竞争影响,而行为性救济“监管起来更加繁琐、耗费成本,比结构性救济更容易被规避。”如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行为性救济“就只能看成当事方意思的宣示,而不是具有拘束力的义务”,依法做出的反垄断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形同废纸”,而不幸的是,“委员会实际上可能无法验证合并当事方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承诺”。
行为性救济的前提是反垄断机构能够对该救济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按照这一标准,商务部规定的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的监督成本显然非常高,甚至实际上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例如,案例三要求合并后的母子公司之间不得交换“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而且要彼此“继续相互竞争”;案例四要求母子公司双方“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非法交换和沟通第三方的竞争性保密信息”,母公司在向子公司和非关联公司采购时应继续遵循“无歧视原则”等。这些行为性救济规定过于模糊不清,且明显违反商业常识,基本上不具备开展监督的可能性,套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话来评价是恰如其分的:“这等于没有对个人或实体履行救济规定给予必要的拘束”。
结构性救济同样需要监督。根据欧美的合并反垄断审查指南,执法机关可以委任一名“经营监督受托人”(欧共体称其为Monitoring Trustee,美国称其为Operating Trustee),负责拟拆分资产在拆分之前的经营管理活动,作为执法机关的“耳目”,“确保拟拆分的营业在过渡期内得到独立自主的和恰当的经营和保管”;也可以委任一名“拆分出售受托人”(欧共体称其为Divestiture Trustee,美国称其为Selling Trustee),对拆分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或许是受到欧美地区受托人制度的启发,商务部在案例三的审查公告中载明,“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拟拆分资产出售给独立第三方,此处提及的“受托人”角色,大致属于前文所述的“拆分出售受托人”。这说明,我国的合并反垄断审查机关已经开始借鉴欧美地区关于结构性救济的监督经验。不过,关于受托人的资质、类型、委任程序、权限、职责等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异议案例中还找不到任何踪影,相关理论研究也还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拆分救济的有效实施及排除反竞争影响目的的真正实现。
四、结语
五起异议案例的公开信息表明,在《反垄断法》生效后短短13个月里,商务部从近乎空白的起点开始,在实践中学习,反垄断审查的工作方法、能力与经验,经历了不断摸索,呈现出清晰的发展脉络和渐进的提升趋势。
面对商务部反垄断执法的实际需求,我国学界,尤其是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并未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数据分析方面提供充足支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另一方面也与偏好理论性研究、轻视应用性研究的学风有关。商务部反垄断实践中遭遇的理论瓶颈,应当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向度。
开业典礼致词范文500字左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金秋时节,清风送爽,丹桂飘香。
今日,xx名宴正式开业了,作为xx南名宴总经理,我感到十分荣幸。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向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日夜奋战在河南名宴施工现场,为河南名宴顺利投入运作而付出全部精力和时间的所有员工及有关协作单位及个人致以诚挚的谢意!
xx名宴斥资千万,总营业面积2000余平,内设20余雅致单间。可同时容纳800余人同时用餐。饭店汇聚菜系之精华,再结合清真民族特色风味,努力打造属于自我品牌的特色餐饮公司。为平顶山的餐饮文化做一创新,带来一股新潮流!为豫中饮食文化带来一种新的餐饮理念。河南名宴誓以真正将餐饮服务于人的本质发扬光大,以服务为本,顾客至上,致力于打造河南本土品牌,力争提升平顶山服务形象,为平顶山精神礼貌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万丈高楼平地起,今日,xx名宴在餐饮业迈出了历史的第一步。如期开业,只是我们应对市场迎接挑战的开始,是河南名宴万里征程的第一步,xx名宴的未来不止要做到平顶山人所熟知,还应当让整个河南所熟知。甚至说,在将来,我们会将河南名宴一号烩面这个品牌推向全国。我们的目标是让所有人记住一句话:吃烩面去名宴。最终祝愿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家庭幸福!
多谢!
开业典礼致词范文500字左右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各位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此值xx中心的开业之际,我谨代表公司,向今日到来的各位领导、嘉宾和所有朋友表示衷心的感激和热烈的欢迎!
经过十多天的紧张筹备,我们迎来了xx中心的隆重开业。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和朋友们的光临,使我们更加倍感暖意融融。在座的有很多是十多年来一向关心、支持公司发展的老领导和老朋友。xx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各位的关心和支持。再次对各位出席今日庆典活动的新老朋友和来宾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激!
xx翡翠经过几年的默默耕耘和低调运作,已经有了较好的市场基础,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呈现出发展迅猛的势头,主动加盟的越来越多。原先的xx翡翠的店面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局面,为更好地服务各位合作伙伴,在总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今日的云峰翡翠山东配货中心。
岁月如歌,辉煌常在,不经意间我们携手走过了十多个春秋,多年来我们精诚合作、艰苦拼搏、改革创新、共同发展,今日又迎来了济南云峰发展新的历史时期,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也意味着迎来了我们共同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今日,我们欢聚一堂、共谋发展的大计;
明天,我们将活力满怀、共庆奋进的豪情。
让我们举杯,一同分享奋斗和成功的喜悦;一齐祝愿xx翡翠即将迎来辉煌灿烂的明天。一同共谱新篇,干杯!
同时,祝在座的各位身体健康、万事顺心、事业兴旺、多谢大家!
开业典礼致词范文500字左右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新店开张呈喜色,举业有方聚新财,在这个喜庆日子里,大家欢聚一堂,共同庆祝武汉宽客酒庄酒业有限公司、一统真酒全国连锁店、茅台团体系列酒专营店隆重开业暨中国白酒收躲体验馆隆重开馆。
市工商联在旗舰店开业庆典贺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邦德车业商贸有限公司王彦林总经理及全体员工、大家好: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贵公司台铃电动车汉中旗舰店隆重举行开业庆典,我代表汉中市工商联、汉中市商会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和亲切的问候。
邦德车业有限公司在汉中经营销售电动车名气很大、实力很强、声名远扬、信誉很高。王彦林总经理对电动车经销行业经验丰富、很有影响。邦德公司是汉中市工商联会员企业,王总也是汉中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副会长。
据我耳闻目睹和亲身体会,王彦林总经理在创业业和发展中,一是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具有全新的经营理念,“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是他的一贯追求。二是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之道。与厂家、与工商税务部门、与同行邻居,关系和谐,企业环境氛围比较好,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三是坚持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宗旨,让顾客买优质车,享受优质服务。他推行的现场服务、快速服务、巡回服务、全天候服务受到顾客的极大好评,达到了让顾客无后顾之忧。四是善待员工、重用人才、建设经营团队。在他的公司,销售人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服务热情,技术娴熟,都很卖力。这四个方面应该是邦德车业有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
二、活动时间:2004年9月25日
三、活动地点:市镇
四、活动目的
1、热烈庆祝广州市电器广场隆重开业;
2、提高电器广场在增城的知名度,让更多的消费者信赖,关注;
3、利用开业、中秋及国庆之机,通过系列促销活动,打开增城市场,提高产品销售。
五、活动场地布置(附平面图)
1、商场形象布置:商场入口地面铺红地毯、两旁放置花蓝、迎宾小姐立于两边;服务台放置宣传画页;室内悬挂宣传串联小彩旗、室内墙壁贴各类POP宣传喷画、角落放置盆景。)
2、商场剪彩仪式形象布置(附图):A、商场整体布置:大厦悬挂宣传条幅及拉满三角小串旗,大厦附近升4个大汽球、附近花基插满宣传彩旗。B、通道及台阶布置:通道立大型拱门一个、搭小型剪彩舞台(即红地毯铺饰)、置签到用品(签到台、椅,金笔、签到簿)一套、礼仪小姐迎宾、醒狮贺喜,过道右侧放置咨询帐蓬1个;通道左侧搭建促销舞台1个并配置音响、灯光。备注:剪彩用品(托盘、金剪刀、彩球、绶带;)、礼炮准备就绪。
3、各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00条及插满彩旗。内容:热烈庆祝广州市电器广场隆重开业;电器广场开业期间特价酬宾;迎中秋、庆国庆;电器广场特价酬宾4、宣传车带动开业气氛:20辆宣传车有秩序的在各主要街道进行形象宣传。宣传车包装:宣传喷画、彩旗及横幅。
六、开业内容
(一)、剪彩仪式流程:
1、醒狮迎宾(礼仪小姐同时到位)
2、主持人致辞;
3、特邀领导、嘉宾讲话;
4、商场领导讲话;
5、剪彩仪式进行(同时礼炮鸣放);
7、醒狮贺喜;
8、主持人致谢辞;
9、请领导、嘉宾入公司内参观;
10.活动展示或观看文艺演出
(二)、媒介传播:
1.全场拍摄开业典礼过程,制作VCD光盘,并在当晚的《增城新闻》播报当天的盛况;
2.并在次日的《增城日报》上宣传报道有关开业情况;
七、现场促销活动
1、促销目的:通过系列促销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及产品销售量。
2、促销定位:利用开业、中秋节、国庆节之机,通过业务咨询、特价酬宾、佳节赠礼及POP、宣传单张、媒体活动等促销手法,打造增城电器商场品牌,并带动电器销售量。
3、促销口号:电器广场、温馨到家;电器广场开业期间特价酬宾买电器首选、专业实惠最放心;金秋送温情、有惊喜;迎中秋、庆国庆;电器广场特价酬宾。
4、促销时间:9月25日——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