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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用相机自动档打闪光灯时,曝光速度一般会被固定到六十分之一,不管被摄对像是什么情况,都会按固定的曝光量进行曝光;
2、利用反光来拍摄,一般是专业人士用单反相机进行创作,光圈和速度都是根据摄影师的经验手动设定,而不是通过相机测定的。
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存在测光、过曝或欠曝问题。
(来源:文章屋网 )
指对双方的斗争采取旁观的态度,等到双方都受到损伤,再从中取利。
出处
汉·司马迁《史记·张仪列传》:“两虎方且食牛,食甘必争,争则必斗,斗则大者伤,小者死;从伤而刺之,一举必有双虎之名。”
关键词: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对策;原则
1 关于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的内涵
景观作为客观物质环境的构成要素,可以有三种理解:第一种是美学上的意义,指具有审美感的风景,这是景观最常用的含义;第二种是地理学上的理解,地理学中的“景观”,是指地表上有机界和无机界的对象的有规律的组合;第三种是作为生态概念,景观生态学将景观看作由不同生态系统组成的、具有重复性格局的异质性地理单元和空间单元。山地城市景观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新的景观定义,而是在景观所包含的体系下一个具体的研究范畴,这个范畴包含的是山地城市特定区域内由风景、山水、地形、地貌等土地及土地上的物质和空间所构成的自然和人为活动的综合体。
节约型景观设计是指在景观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各个环节中用最少资金和资源投入,选择对周围生态环境最少干预的景观设计模式,以“因地制宜”为准则,以“资源与环境承载力”为原则,以“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为途径的,为人类提供高效生态保障系统的景观设计,是以循环经济理念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以生态技术为手段,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实现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的景观设计。
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应是以山地城市特殊自然环境为背景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设计要体现对山地资源的合理和高效利用,体现对原有山水格局的尊重,体现对山地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最终应成为山地城市景观建设的节约型设计之路。
2 实现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的对策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节约型景观将是山地城市未来景观建设的主导方向,应作为实施公共服务、强化资源战略管理和加强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来对待。
(1)健全机制与体制。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的机制和体制是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能够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
(2)合理规划与定位。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基于合理的景观规划与定位。山地城市应根据城址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的历史文脉,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景观阶段性发展目标,城市建设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们应将城市景观的规划与定位作为一个战略性研究课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并以此为指导开展深入细致的建设工作。
(3)选择适宜的设计策略。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必须科学地分析和掌握山地城市的自然生态特征,采用适宜的技术手段,围绕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利用自然的思路来选择适宜的策略。
(4)培养节约与生态意识。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的建设要求设计师具备保护生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境界和价值取向,更重要的是广大民众要形成“以生态、节约的景观为美”的景观审美标准,具备景观的评价能力。
(5)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的规划与设计过程需要有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公众代表参与方案讨论、设计师与公众互动交流等形式获取公众的意见,疏导整理后采纳正确意见并融入到设计方案中去。
3 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的原则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在怎样的原则下研究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本文提出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的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景观设计的主体是人,人为了更好的生存而设计,设计为满足人的需求而存在,景观设计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对环境的需求。“以人为本”是指在设计中将人的利益和需求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并以此作为衡量活动结果的尺度,体现出的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性的关注。以人为本的景观设计要尊重人们的景观审美意识和环境心理需求,充分考虑景观的实用性、便利性和安全性。以人为本的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应该在满足人们对高品质生存环境追求的基础上考虑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承载能力,如果一味地强调资源的节约而忽略了对人的考虑,那就违背了景观设计的初衷。
(2)减量与高效原则。减量,是狭义的节约定义,是指有节制、有约束地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它与浪费相对。高效,是广义的节约定义,是指通过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降低环境资源代价,它与粗放相对。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中的减量与高效,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和资源的投入,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天然资源和可再生资源,采用各种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生态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还要合理地利用山地城市的山体、气候、植物等自然资源。
(3)再用与循环原则。再用,是指利用废弃的土地和废弃的材料服务于新的功能以减少资源和能源的耗费。废弃的不能说明它就没有使用价值,究其根本原因是它放错了地方。废弃土地和废弃材料包括景观建成后遗留下来的建筑垃圾、废旧材料等,还包括其他行业中被视为无用的废弃物品,都可以成为景观设计使用的对象。设计师应该考虑如何拓展自己的设计思路,如何变废为宝,对它们重新加以整理、设计和提炼,使其服务于新的功能,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景观效果,同时大大减少处理这些废弃材料所带来的资金压力,缓解城市环境问题,节约新材料的生产投入,实现资源的节约。
(4)功能叠加性原则。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而功能叠加是指同一事物能够发挥多种有利的作用。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的功能叠加性原则是指尽量叠加组合多种功能于同一个景观要素上,以实现对空间的节约和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具体来讲,就是设计的景观既要满足人们的视觉欣赏要求,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还要满足人们的各种使用功能,更要满足生态建设的要求,使设计的景观能结合山地城市的自然生态条件,改善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山地城市景观和大自然的和谐共处。功能叠加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欣赏功能和使用功能的叠加;多种使用功能的叠加;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叠加;欣赏功能、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叠加等等。
(5)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多样性是指生命有机体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综合体的多样化和变异性,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四个层次,四个层次之间彼此联系、相辅相成。山地城市环境是一个物质和运动都极为丰富而复杂的自然地理环境实体,具有地形的复杂性、气候的多变性、边缘的多样性、生态的脆弱性等特点,生物多样性维持了山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高效,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是保护和改善山地城市生态环境的基础,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应尊重和维护其多样性。对于这一问题,在设计上应该做到:保持和维护有效数量的山地环境乡土动植物群;保护山地各种类型、多种演替阶段的生态系统,保护山地复杂多样的边缘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原则无论是从科学原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生存的角度出发,或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都是必须受到保护的。
(6)让自然做功原则。让自然做功是指景观设计要遵循山地环境自然规律,让自然发挥最大的作用,让自然作为真正的设计者,设计中应考虑如何把人为的干扰降到最低,设计师要做的工作是顺应自然做适当调整,而不是对自然的再一次破坏。让自然做功这一设计原理强调人与自然过程的共生与合作关系,通过与生命所遵循的过程和格局的合作,我们可以显著减少设计对生态的影响。山地自然环境是千百年来优胜劣汰的结果,有极强的自律性,不需要人工维护,具有自维持、自调控、自我设计和自我管理的功能,它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为的设计能力,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人为设计,还不如开启自然的自组织或自我设计过程。
(7)彰显地域性原则。彰显地域性的景观设计要求尊重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充分利用自然所赋予的地形条件、光热条件、材料条件,结合功能进行整合,从而实现节地、节能与节材的规划。同时,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族传统,尊重当地的礼仪和生活习惯,与当地社会和地域文化所赋予的价值紧密联系,抓住主要特点进行提炼并融入到景观设计之中。对于山地城市而言,彰显地域性的景观设计既要尊重山地自然环境特征,也要注重地域人文景观特征的提炼,从而使景观拥有山地城市的特质和灵魂。
4 结束语
总体来说,山地城市景观能否朝着节约、生态、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制和体制是否健全、决策者的素养、设计者的专业水平和平民大众的综合素质。同时,山地城市节约型景观设计不仅要考虑资金的节约,更重要的还在于充分合理地利用山地城市的各种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自然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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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士长;执行力;工作质量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489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96-02护士长的管理能力,是护理管理中,有效利用护士人力资源,组织实施完成领导决策中制定的工作目标,深刻贯彻医院领导的决策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1护士长的感悟能力
提升护士长执行能力,要历练接受领导旨意的感悟能力,理解领导所制定的工作目标的控制范围,不可偏离领导的引线,尽量做到准确的执行领导意图,不可一知半解地将科室工作走入误区,使科室工作目标与领导的决策背道而驰,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2护士长的计划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检验护士长计划能力的制定和实施效果的技巧,随时把握护士工作兴趣,完善计划工作可实现的局限性。制定计划以减少人、财、物的重复为基础点,与护士共同制定目标:各班的职责,工作程序、抢救程序、仪器使用程序、交接班流程等,通过护士长监督的工作计划所实施的能力,把护理工作做到标准化、细节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进程。3护士长的指挥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树立护士长作为指挥者的素质,果断、干练、处事不惊,具有当机力断,抓住时机的能力,处理临床的突发事件,有条不紊,临危不乱,勇敢行事,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出非程序化决策,敢于担负后果。此外,平时要对科室的细微之处,心中有数,,掌握护士心理生理及工作的能力,博采众多之长,达到护理工作综合综效。4护士长的控制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护士长要面对处理繁多琐碎的事件中,首先要认知受内外条件变化的影响和制约,以及个人思维认知的不同,解决问题的渠道不同。往往护士实际执行情况结果与预期制定的目标有差距,护士长要掌控情绪,因势利导,纠正偏差。以适当的方式提出意见和提醒,既要预测潜在偏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对已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敢于负责,让护士从心折服而自觉工作,更能有效达到工作的预期目标。5护士长的协调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拥有协调能力很关键。重在整体协调中,形成一种有效沟通体系是亮点。护士长在医院管理中起桥梁作用,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护士与医生之间、护士与病人之间的人际关系,都是由护士长协调管理使之达到平衡点。协调中,素质,职业,年龄的不同,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和摩擦,护士长要采用协调艺术进行协商调节,处理问题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实现共赢为指导思想,大局出发,学会理解尊重他人,护士长的协调能力会经常性贯穿医院管理深层次中。6护士长的授权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学会授权管理事物。如今竞争的机制中,需要护士长学会有效利用时间。特别是护理活动中,负性事物多,护士长不能对科室工作事事亲力亲为,适当授权,是明智的选择。护士长身兼重任,事事亲力亲为,分配时间不科学,会影响更重要的工作实施,只有学会授权,才能按工作轻重缓急的顺序排列。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热情,分担繁杂的事物工作,让护士从授权的工作中,提升自身的能力,增强护理工作的责任感和成就感。授权后,护士长应经常听取临床的反馈效果,及时检查和质控,对可能出现的不足,并应主动承担责任。7护士长的决策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决策能力的强弱是判断护士长能力的准绳。决策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护理方案中比较后,分析判断,选择优化方案实施。护理活动中,随时会出现错综复杂的问题,常需要护士长对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从而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方案解决方案。护士长做决策时,众博广言,提出问题让大家共同探讨,进行充分的信息传递和交流,相互启发、反馈,导致创造性意见的产生,使护理工作处于最佳运行状态。8护士长的创新能力
提升护士长的执行能力,创新是护士长或隶属团队,是否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护士长要有敏锐、开拓、创新意识,时刻掌握护理活动新动向,借助于网络、媒体、解决疑难问题后解决方案的灵感,形成独立的见解和特色。通过创新活动的开展,提高护理工作落伍的局面,要具备识才之能、爱才之心、融才之量、育才之责的素质。要带领护士,对本科室日常的护理常规,善于总结、分析,及时不足之处,做出适应本科室的护理工作和满足患者疾病治疗需要的决定。临床护理活动中,很多意想不到的新问题会出现,不能单纯地、机械地执行计划,护士长要拓展创新的空间,发挥主观能动性,掌握情况的变化特点,及时修改计划方案和调整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工作。9总结
护士长管理的执行能力,需要夯实的自身素质、善于利用女性柔性化管理与激励隶属护士的积极热情,更.需要管理能力和知识的铺垫,如上除阐述的8种能力外,还要增加自身修养,增加与护士的亲和度,以自身的魅力赢得护士的尊重和工作的支持。其次,知识的填充上,要一种专业的技长,才能在临床工作变数中,及时解决疑难问题,才更有说服力在护士群体中增加威信的力度。使之在护士长管理执行能力的过程中,畅通无阻,顺利实施。参考文献
[1]常晓辉.护士长素质与护理管理技巧的探讨.中国误诊学杂志,2012年12卷期1974-1975.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对判决、裁定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另一种是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称保外就医。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改变了执行的场所,其执行机关与执行方式的变更大大降低了被执行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程度,故一直成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
二﹑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规定有违刑罚之目的。刑罚的目的有二,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体现。①为了体现刑罚的目的,对刑罚执行地点、场所、方式的变更总是以罪犯主观上有醒悟,客观上有悔改为前提,而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则是以罪犯客观上不能服刑为前提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比较全面,可以给我们以启示,其表述为“推迟自由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发现受有罪判决的人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对自由刑的执行应当推迟。2、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受有罪判决人患有其他疾病,执行几乎会对他带来生命危险的情况。3、根据受有罪判决人的身体状况,立即执行与监狱的设施不相容的,也可以推迟刑罚的执行。4、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1、2、3中的情形相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②由此可见,德国实行的监外执行期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是推迟了服刑的时间而已,这既能避免执行腐败,也有助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实际上就是对原裁判的变更,上述规定实质上表明执行机关可以随意“变更”人民法院的裁判,这种程序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在于其执行力,
从法理上讲,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不仅来自于法院本身在一国权力架构中的特定地位,也来自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审判权的运用过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刑罚权,其对犯罪行为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做出庄严慎重的裁断。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中规定:提前免于服刑的程序中,被判刑人因患精神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被判刑人因患其他重病而免于服刑的报告,由执行刑罚的机构或机关的首长向法院提交。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向法院送交医疗委员会或劳动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和被判刑人个人档案。报告中应包括说明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材料。③可见,俄罗斯对因病难以继续服刑的罪犯,在刑罚变更上比我国更加彻底,即可以免于服刑,但这是建立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之上,是在维护法院既判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三)监外执行监督滞后产生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可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只有在相关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到达检察机关之后方可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加之法律对于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
三、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机关之间配合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在自己辖区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基本情况并不能全面掌握,个别情况下,甚至根本不知道本辖区内有这样的罪犯。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罪犯所在地的基层派出所;二是监狱等机关的相关决定只送至县级公安机关,而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三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主动向基层公安机关报到的,没有进行处罚。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执行机关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根本无法全面掌握,实践中监管不到位。
(二)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收监工作迟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5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未被及时收监的现象,甚至有时罪犯刑期已满仍处在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对这些罪犯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监管,并同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一起对罪犯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繁杂,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加之基层组织与相关单位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以致出现了无人监管的现象。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全程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监外执行过程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年年开展此类专项检察活动,年年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由于该通知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而违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在立法上取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代之以“刑罚中断执行制度”。对于罪犯的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中断,当产生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这样既可以杜绝罪犯试图通过暂予监外执行来逃避刑罚的现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司法腐败的根源。同时重新设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让刑罚变更权回归审判机关。笔者建议由监管部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后,连同相关案卷移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组织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程序,通过综合分析作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后,由监所检察部门提交人民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此外,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强制监督权,这对于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亦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将监外执行纳入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随着人们对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社区矫正可以让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在非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刑罚执行过程中,引进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可将监外执行也纳入其中。建议由司法部门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罪犯居住地的社区司法部门,由该司法部门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强制性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定期报告、医疗报告、检察监督等制度,构建社区矫正体系。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监外执行送达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了行刑成本,更有助于罪犯自身的改造与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