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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真性源于"Authenticity”,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199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第10版)指出:“列入的文化财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真实性标准”,“要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实性的检验”。真实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
原真性估值法是指:遗产旅游产品以其原真性大小为基准,在时间和空间、已知和未知等因素影响下,内在的价值量呈曲线变化,以此进行遗产旅游产品的价值估算。
其内涵的实质是指遗产旅游产品价值以遗产的原真性保护为核心。遗产地内包括遗产在内的设施建设与管理标准必须建立在遗产原真性基础上。只有在保持原真性的前提下,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集体记忆才能得到真正保存。
比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九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适当增添――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作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留下遗憾。
二、用“历史的原真性”原理确定长沙马王堆汉墓遗产旅游原真性价值
旅游开发过程是对世界遗产原真性的认识过程,其开发初期通常表现为对原真性的破坏上,旅游开发在本质上是一种“原真性”的回归,在未来趋势上是一种“原真性”的发展和延伸。
主要原真性包括:历史事件、位置、建筑格局、环境、功能、管理体制、精神和感受,其管理制度是最有价值的原真性组分。
(一)历史事件
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历史事件主要阐述西汉初期长沙国丞相、侯利仓及其家属有关事件。马王堆汉墓的发掘,为研究西汉初期手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当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实物资料。
(二)位置
马王堆汉墓遗址位于长沙市东郊,距市中心四公里。因传为楚王马殷的墓地,故名马王堆。三座汉墓中,二号墓的是汉初长沙丞相畎侯利苍,一号墓是利苍妻,三号墓是利苍之子。三座墓中以一号墓规模最大,墓坑南北长19.5米,东西宽大17.8米,深16米。现在一、二号墓坑已经填塞,三号墓坑经过整理加固,保存下来,并新建了大跨度的顶棚,供人们参观。
(三)环境
复原墓穴环境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有关专家提出,既然文物能在地底下保存两千年,那么能否人工模拟出一个类似的墓穴内环境,达到既能展示,又能达到有效保存的效果呢?但这涉及到很高难的技术问题。可以动员全国各地的技术力量,将马王堆汉墓的延伸保护工作做好。
(四)技术
马王堆汉墓一号汉墓出土的女尸,时逾2100多年,形体完整,全身润泽,部分关节可以活动,软组织尚有弹性,几乎与新鲜尸体相似。它既不同于木乃伊,又不同于尸腊和泥炭鞣尸。是一具特殊类型的尸体,是防腐学上的奇迹,震惊世界,吸引不少学者、游人观光。
马王堆汉墓的发掘,对我国的历史和科学研究均有巨大价值,其出土文物异常珍贵。从三号墓中出土的帛书《五十二病方》,经考证,比《黄帝内经》(成书于春秋战国时代)可能还要早,书中记载了52种疾病,还提到了100多种疾病的名称,共载方280多个,所用药物计240多个。这是我国现在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方剂。《五十二病方》的发现,补充了《内经》以前的医学内容,是一份非常珍贵的医学遗产。
(五)文物
马王堆三座汉墓共出土珍贵文物3000多件,绝大多数保存完好。其中五百多件各种漆器,制作精致,纹饰华丽,光泽如新。珍贵的是一号墓的大量丝织品,保护完好。品种众多,有绢、绮、罗、纱、锦等。有一件素纱禅衣,轻若烟雾,薄如蝉翼,该衣长1.28米,且有长袖,重量仅49克,织造技巧之高超,真是天工巧夺。出土的帛画,为我国现存最早的描写当时现实生活的大型作品。还有彩俑、乐器、兵器、印章、帛书等珍品。
(六)功能
马王堆汉墓具有展示功能、作为旅游景点功能、教育功能和文物保存功能,其主要价值目前体现在作为湖南省博物馆的镇馆之宝。湖南省博物馆馆藏文物丰富,尤以马王堆汉墓文物、商周青铜器、楚文物、历代陶瓷、书画和近现代文物等最具特色。是全省最大的综合性历史艺术博物馆,也是全国优秀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湖南省4A级旅游景点之一。
(七)管理体制
马王堆汉墓原址和马王堆汉墓文物均归口湖南省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比较灵活,有利用开发和保
护。
(八)精神
马王堆汉墓展示了湖湘文化的精髓,表现了湖南人敢为人先的精神。
(九)感受
参观马王堆汉墓后给人的感受是中华民族很伟大,很具智慧,能让人思索、回味,充分表现旅游珍品的价值。
三、用“演进中的原真性”原理分析长沙马王堆汉墓的遗产旅游价值
自然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具有相对性、主观性、动态性,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使其原真性呈曲线状态变化,既增值又损值,但外形却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就自然遗产而言,由于受到自然腐蚀、污染、细菌、动植物生长和破坏等客观自然因素以及不科学的发掘与开发、缺乏项目规划、预测与决策失误、公众的忽视、磨损、涂写、走私等主观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原真性的生态延续更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性。就文化遗产而言,不同地区、国家的文化根基、价值观念、经济基础、制度背景不同,对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与管理就不同。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可能更注重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精神层面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可能更注重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经济层面的作用。就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而言,它包含了人类无限的情感,在数代人的传承中逐步形成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化血脉,它不是原封不动的一种延续,而是一种由时空、文化、情感等因素相互影响的动态发展系统。
马王堆汉墓出土了3000余件西汉文物,受当时的经济条件与遗址保护条件所限,这批闻名中外的文物集中到湖南省博物馆保存。但这些文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两个变化,一是在受到自然腐蚀、污染、细菌、动植物生长和破坏等客观自然因素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是随着时间的推延也在升值。
四、用“妥协下的原真性”原理分析长沙马王堆汉墓的遗产旅游价值
正确引导和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对于自然遗产,旅游经营者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避免改造、重建、增加人工建筑,以自然生态为基础,认识到人与环境的持续发展是旅游开发的必然。对文化遗产而言,旅游经营者要处理好修缮与重建的关系。由于自然力、材质、技术和人为破坏等多种原因,修缮是一种必然,但其前提是尊重历史;重建更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损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在另地重建或原址复建的,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现代旅游者日益成熟,注重亲善自然、追求原真,有较强的环保意识。但有些情况造成“妥协下的原真性”,即为了不失去遗产物体而采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保护方法。
一、引言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高校在内部制度制定、教师学生权益保护、对外合作等涉及法律的事务日益增多,但我国高校法治意识淡漠,法治基础薄弱,这使高校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隐患和法律风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随后,教育部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迫使高校切实提高高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
(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服务范围窄的学校有普林斯顿大学和匹兹堡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服务范围仅限学校、团体、个人和附属公司的规定事项;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服务范围限于雇员或机构,不包括给学生。 综上所述,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是为全校机构和师生提供法律服务,但服务范围只限于与学校利益关的事务,而不提供与私人利益相关法律服务。
2.岗位和配置。美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可以代表学校出庭。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若干名雇员组成。例如哈佛大学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有办公室主任2名、法律专业管理人员(Legal Professionals)13名、雇员(Staff)8名。其中律师分别负责学生事务、科研管理、学术不端行为、交易行为、知识产权、不动产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事务。8名雇员都分别协助各个律师开展工作。
(二)法律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但不包括全校师生的私人法律事务。例如,匹兹堡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为全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是为各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法律诊断服务,以确保政策的法律风险最小化;协助各部门完成商业协作、采购及协议、交易事务、学校发展、基金捐款等,预防该业务对学校产生任何不确定的影响和损害。
2. 保护成员权益。在20世纪中期,美国高校取消了原来的“父母代替说”,学校不再扮演父母的角色,赋予学生广泛的权利。在教师管理方面,美国高校已经掀开“特别关系说”的了神秘的面纱,赋予教师和雇员广泛的权利。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权益。学校若要对任何教师或雇员处以停职以上的处分或与任何雇员解除合同都要经过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事先审核;任何影响学生的学业的处分,也都要事先提交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任何员工或者学生若被起诉,在终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同时附上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要对校内残疾和障碍法的实施、就业、员工福利、卫生安全、移民保险、知识产权、人身伤害、外事访问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
3.协议服务和管理。通常情况下,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要负责全校协议管理。一些常用的采购协议、科研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制作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一般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经过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预先审核;对于重大协议,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律师需要在协议的前期谈判中就要介入。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在以学校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校长是合同责任人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都要由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统一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谈判之前要以书面提交给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合同的出价 、招标技术条款内容进行审核,但在采购和科研合作领域,采用法律顾问审核过的格式合同除外。但该办公室只能起草、修订、洽谈、审核合同,不能签署协议。
4.诉讼。高校在进行办学过程中会面临各种诉讼。美国高校规定,任何成员或部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都要交给学校的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学校进行诉讼。例如匹兹堡大学规定“任何学院或雇员收到以学校为诉讼当事人的传审、传票、投诉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在收到之后应立即交到法律顾问办公室。任何学院或个人接收到诉讼通知或政府调查时,应先向法律总办公室咨询;任何学院或个人要对接受到政府机构的采访,或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文件时,也应告知法律总顾问办公室”。
5.接洽外部法律顾问。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还负责学校的法律咨询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各学院或个人若需要校外法律顾问,必须事先提交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外部法律顾问,若需要,该办公室负责选择校外法律顾问的选择和相关费用的审核。在未征得该办公室的事先许可下,校内雇员不能直接联系外部法律顾问。
三、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一)增强意识,设立法律办公室,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得益于浓厚的法律法治观念。因此,我国高校首先要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的观念,在学校的发展过程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化与现实化。高校依法治校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 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重要部分。我国高校应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成立具有美国法律总顾问办公室性质的部门——法律办公室。鉴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将法律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依托校长办公室,依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全校师生提供法律服务;若条件不足的,可以在校长办公室设置法律事务专岗。
(二)理清思路、完善规章制度,夯实依法治校的基础
W·理查德·斯格特提出: “现代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安排,是制度化的安排使各种行为变得规范和稳定。” 规范化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根据和基础。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这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未理清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甚至部分高校还未完成章程的制定。因此,尽快提高高校规章法治化水平自然便成了我国高校目前亟须面对与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落实依法治校的关键一步。 我国高校应尽快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章程,并围绕学校章程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校内规则制度体系。法律办公室要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为学校构建起一张法律保护网。
(三)建章立制、加强法律管理,减少法律风险
我国高校法律办公室应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学校发展服务,对学校涉及法律的事务进行诊断评估,预防法律风险,弥补法律漏洞。首先,各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涉及到对外的科技合作、教师学生创业、学生和教师权益等方面的政策要提前提交给学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进行事先审核。其次,法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特殊的协议,制定格式合同,授权各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对日常协议,在签约之前要进行事先审核,查找法律漏洞;对重大的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协议洽谈、起草协议。
(四)以人为本,完善救济途径、保护弱势全体
高等学校是各相关利益的集合体,不同群体有不同的诉求。教师和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之一,其权利常常受到违反侵犯。目前,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学界对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家对学生权益的司法救济未出台统一的标准,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在教师权益保护方面,高校具有校内的人事管理权,教师的权力维护主要依靠校内非司法途径。因此,法律办公室要加强对学生和教师权益的保护,规范对教师和学生处分程序,完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程序,保护学生和教师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护校内的公平与公正。
作为一位低年级老师,我总是期望学生一下子掌握教材中的生字。但是有时候,不管用怎样的方法,学生真正理解的字有限。多年的教学经验,使我觉得在阅读教学中学习生字,是培养学生学习生字的有效方法。把阅读和实际结合起来,是识字教学的原则之一,但绝不意味着削弱识字写字教学。特别是中低年级更是如此。不过反过来,也不能因为把识字作为重点,而削弱了学生的读书实践。对低年级学生的识字写字教学,我一直在寻找一种教育模式――不失传统,能激发兴趣又别具一格。
我们的社会上有专业的书法老师上写字课,孩子们的写字水平好,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高度好评。而语文课上,我们常常要将识字、写字教学融于新课的初读和解读之中,用于朗读与习作当中,孩子们总是避免不了写错别字,有时反复纠正的笔顺也写不正确。
教材中“我会认”和“我会写”的字可以做怎样的具体指导?在识字、写字教学中有没有更好的教学方法或案例?
一、应激发学生的识字兴趣,引导学生主动识字
大家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方法去激发学生内在的识字兴趣,激发他们潜在的识字潜能,调动他们主动识字的愿望,让学生把识字的范围从课内转到课外,增加识字量,为接下来的阅读打下坚实的基础。
该如何激发学生的识字兴趣呢?我结合自己的实际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1、巧设识字袋,激发识字自豪感。
学生之中,总有识字特别多的,只要是课本中或课堂学习中出现的生字,学生认识的,老师都可以把它们做成漂亮的生字卡,然后为他们设置精美的识字袋,悬挂在教室内指定的位置,以此激发这部分孩子的识字自豪感,以调动其他学生识字的愿望与兴趣,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积极识字的行列中来。
2、展识字风采,激发识字自豪感。
在设置识字袋后,老师要引导识字袋的主人介绍自己的识字经验,同时,以学生喜欢的奖励方法,如小粘贴、小红星等,充分地奖励学生的付出,同时,也积极发动家长的力量,让家长也积极地参与到鼓励学生识字的行列中来,并以“喜报”的形式激励家长,使学生与家长密切配合,有效促进学生的识字。
有了老师的激励,有了家长的配合,有了学生的那股子“羡慕”,对于小学生来讲,会激发他内心深处的那股子表现欲,激发起主动识字的愿望。
二、采用多种识字方法,激发学生的识字能力
课堂上,对于低年级的小学生来讲,他们更喜欢多种多样的识字方法,如:游戏识字法,情境识字法,形近字比较识字法,字理识字法等等,学生在各种方法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识字能力。
二、有效规范书写习惯,着实加强写字实践
一是练字先练姿,要从基本的坐姿、握笔开始训练,教师千万不能放任自流;二是关键在笔画,要扎实指导练好每个笔画;三是应整体把握,要用好田字格,用是为了不用,要引导学生注意字的整体结构,一个汉字就是一幅画,要让学生把握住汉字的整体美感,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四是练字要适度,练字要把握循序渐进、坚持不懈的原则,缺失指导的简单、重复、无度地练只能误人子弟。
创设良好课堂气氛,引发学生写字兴趣;规范学生的写字姿势,培养良好的书写习惯,让写字变得更富有诗意起来。
三、关注课外阅读,拓展识字途径
语文教学要注重课内与课外的有机结合,低年级孩子对有趣的故事、儿歌、诗歌等特别感兴趣。我们经常鼓励学生到图书室、书店里去阅读一些故事,不认识的字可以借助拼音去认读,还可以去请教家长。另外还给孩子们一个展示的平台,如每周有一节展示课,让孩子们把这一周里认识的生字制成水果、动物、花卉字卡,在班级交流,评出“识字大王”。孩子们在活动中热情高涨,你追我赶,都想成为“识字大王”,这样调动了学生识字的愿望,主动地在课外去识字。
关键词:校车事故 校园安全 法律规范 安全措施
2011年11月27日,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理在会上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 温总理表示,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把校车安全问题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样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且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两年来我国校车事故频发,2010年4月6日,广东校车事故,10人死亡,28人受伤。2010年12月27日,湖南校车事故,14名小学生死亡,6名小学生重伤。2011年9月26日,山西校车事故,7名初中生死亡;11月16日,甘肃校车事故,19名幼童遇难;11月26日,辽宁校车事故,35名孩子受伤以及12月15日,广州校车事故,9名学生和1名老师受伤,其中四人重伤……这些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校车安全制度的不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健全。
二、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校车安全事故的原因,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职责不清,监管部门疏于管理。校车管理工作包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诸多部门,但各个部门各自应承担哪些监管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校车接送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归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或者是一种经营性质的行为。这个问题的不确定,造成了交通管理、教育、行政等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各个监管部门都推卸自己的监管责任。
(二)校车安全标准不明确,校车安全系数低。目前,我国仍未立法强制执行专用校车的使用标准,校车种类繁多,有学校的、有教育部门的、有企业的、还有私人承包的,校车技术安全标准未统一强制规定执行。
(三)校车管理政策难落实,校车超载事件频发。在去年发生的多起校车事故中,都存在超载行为。之所以出现校车超载,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办学条件限制、司机降低运营成本等。
(四)校车司机安全意识薄弱,经验和素质普遍不高。校车从业司机素质参差不齐,不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且大多校车司机未通过专业的驾驶培训,不具有从事校车驾驶的资格。
(五)学校和家长没有尽到为学生提供安全出行的监护和保护责任。排除安全隐患,要求学校自觉认真负责,家长树立监督意识。学校对校车管理没有把安全放在首位,对学生的生命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家长没有尽到安全监护责任,租用、雇佣违规的车辆接送子女上学和放学。
三、完善和防范校车安全事故的措施
(一)加快《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完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和机制。校车事件仅反映出校园安全的一个方面,必须全面将校园安全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内,以立法保障校园安全,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设计、生产、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通过校园安全立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 建立起一整套健全完善的法律,切实维护学生的安全。规范校车标识,统一外观样式,非专用校车须经审核通过才能领取统一的校车标志牌,然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要求校车依规定的线路、站点行驶和停靠,专车专用,及时掌握校车的行驶状况、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的情况。同时还须强化路面管控,加强交通疏导,确保校车行车安全、顺畅。
(二)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吸取这些案件深刻教训的基础上,做到维护权益、权责分明、惩治严明,将法律责任、事故救援、应急处理、国家赔偿等全面有序地进行规范和明确。政府要加大对校车的投资和扶持力度;企业要加大对校车的生产制造力度,保证校车的质量安全;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校车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校车司机交通安全意识的监督检查;学校和家庭要把维护学生和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尽到监督保护的责任。
(三)落实财政责任,提供经费保障。校车是一项公共服务。要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学校费用分担机制,鼓励校车捐赠,对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家庭给以较大力度的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校车的财政支出。
(四)加强宣传教育排除安全隐患,努力杜绝校车园车交通事故发生。深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能力。在全社会树立对校车超载等关乎学生健康安全的危险性认识,加强风险意识教育,积极应对灾难事件,模拟校车遇到突发事故等应急情况的演练,加强对学生的危险意识防范和处理。让校车的管理者和驾驶者形成习惯,进行预防式执法。有效落实家长安全监护责任,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学生上学和放学以及周末离校、返校和假期乘车的交通安全;家长不得租用、雇佣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接送子女上放学,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四、总结
我们要切实落实这些规定、要求,从法律上落实到与孩子们相关的方方面面工作中,将校园安全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特别是落实到政府部门的相关制度设计中。在全社会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意识,并认真落到实处。坚持“孩子优先”,呵护我们社会的未来,祖国的花朵。(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汤三红.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治理路径.交通企业管理,2008(5)
[2] 丁芝华.发展我国校车市场的关键路径:立法先行.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0(1)
论文摘要: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体育教师、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伤害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处理,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前言
在学校体育中,由于体育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逐步步人法制化轨道,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学校体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范围及其责任认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而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判断有责任与无责任的界线。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与空间范围,但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规定性和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关系上看,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关系在过去比较模糊,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职责关系。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与学生没有监护关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加以确定,适用过错原则。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免责,《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涉及赔偿责任。
1.职务资任。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办法》第2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而,在体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内外体育活动中,要重视常规管理和教育,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2.个人资任。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如果私自违规组织体育活动,一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精神,组织人就成为主要责任人,这是我们应特别注意的。 3.伤害事故的赔偿。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以适当为原则。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教育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的赔付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应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校体育伤害的预防,处理好体育伤害事故,是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1.重视体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应从两方面认识,一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基本安全技能的传授,让学生了解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体育各项目恃点、保护与自我保护方法等,强调安全第一,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二是教师要加强自我安全教育,掌握体育相关的安全知识,善于预见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三是对学校体育设施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把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2.加强体育工作的管理,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1)加强体育基本常规的要求。由于体育活动和教学是在较大空间范围和动态中进行的,其挠动因素多,这就需要在活动前对学生作出严格的常规要求,这是防范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职责的体现。
(2)主动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通过询问、观察、从旁了解学生,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和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的,教师应给予恰当处理,以防意外。
(3)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而教师私自组织比赛或带队外出交流,教师的责任就很大。
3.妥善地处理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