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者维权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知识延伸:
每年的3月中旬,消协受理的现场投诉和电话投诉件急剧增多,大量投诉集中在“3·15”这一天前后,说明“3·15”活动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也说明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在增强。从消协受理的投诉统计分析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些投诉失去了时效性。消费者孙先生于去年8月购买了一盒月饼,食用时发现内有一块小石头,与经营者及厂家联系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成。在今年“3·15”前夕,孙先生想起了向消协投诉,由于时间太久,证据不全,调解起来颇费周折。消费者李某去年冬天购买了一双皮鞋,存放三个月后,于春节期间穿了两天便出现断底,虽穿着时间短,但据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计算已超过了“三包”期,不能退换,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
护肤美妆、婴幼儿食品、服饰、保健品、电子产品等五类消费品是“海淘族”最热衷购买的商品,随着华人在海外市场强劲的购买力,不管是个人海淘,还是跨境电商,掌握的消费市场越来越大。
虽然这种跨境电商的出现给更多人减少了海淘语言障碍、转运流程的繁琐,但海淘面临的诸如货不对板、物流速度慢、难以退换货等售后问题也随之而来。
海淘市场火爆一半电商“灰色代购”
眼下年轻的妈妈们多为80后,讲究的生活品质也催生海外代购市场扩大,在日本定居的刘女士就是其中一员,她通过淘宝店及微信熟人介绍,积累了不少用户。“通常用户通过微信或者淘宝下单后,我就动身去店里买,再通过海运或空运到中国客户手里。”除了刘女士这样单打独斗的生意人,一些专门扫货的公司也应运而生。据了解,扫货公司具体的运作方式是,通过组织大量中国留学生、家庭妇女和当地日本人,在店铺里扫货,然后通过集中装箱走海运发往中国,这比个人代购更加快捷,并且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和售价。
虽然去年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的正式施行对“灰色代购”是一种抑制,但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大大小小的“灰色代购”商家的销售总量占电商销售进口商品的一半以上。
海淘退货困难货不对板、退换货难问题频现
不过,很多消费者反映,海淘来的商品在退货、换货方面存在着很高的难度。海淘族吴小姐说,在国内海淘后发现货不对版,想要退换可就没那么轻松了。特别是购买衣服、鞋子等需要亲自试穿的商品,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尺寸。在换算方面,她周围不管是年轻辣妈还是时尚白领都吃过尺寸的亏。
消费者孙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去年11月遇到的难题至今还没解决,她在天猫商城见到有支付宝海外购的推广信息,便通过链接进入一家外国购物网站,先后购买了多件商品。“因为价格确实比国内专柜低不少,我在几天内买了十几个箱包,总共花了两三万元。”但在收到商品后,孙女士发现有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两个包上有胶渍,没法清理,影响正常使用。”
孙女士就此联系支付宝,得到的答复却是,“需要消费者自己联系海外商家处理。”孙女士只得给商家发邮件沟通,虽然最终对方表示可以退货,可支付宝方又不建议退货,“支付宝说万一东西寄丢了更麻烦。”孙女士说,之后她多次就此事与支付宝联系,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无独有偶,段女士也遇到售后难题。她今年1月初也是通过支付宝海外购,在美国尼曼百货网站上购买了一款风衣,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商家网站上的展示照片出入很大。“图片显示的大衣是深蓝色的,而我收到的实物是拼色大衣,肯定是商家发货错误。之后我给尼曼百货发过邮件说明了情况,但他们售后非常繁琐,还要我发传真申请退货,这对我们这种普通消费者来说太困难了。”同时,物流慢不可控,丢件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国家不同维权难度大
我认为,第一点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法制观念,对那些不法奸商的不法行为应当勇敢的说不,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国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向工商,技监等有关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调解解决,在消协的支持下向法院。我们的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学会运用这些途径,充分运用法律赋矛我们的权利,勇敢的各那些不法奸商们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原过多计较。而那些不法奸商正是利用了这点,肆意坑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人曾经作过调查,发现上海的消费环境比较好,究其原因就是上海的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高,比较细,敢于斤斤计较,敢于和那些商户较真,正是因为如此,上海的很多商家有所顾忌,不敢妄为。。我们自已的权利最终要靠自已来维护,如果我们自已都不来维护,还能指靠谁呢?
另外,还要完善法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奸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都有着许多缺陷,操作性不强,最主要的是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的惩处力度不够。纵观消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户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理道歉,赔偿损失,退货换货,修理等。最有惩罚力度的无非是双倍赔偿。就是这唯一的惩罚性条款在执行当中也是充满了艰辛,能够执行到位的也是凤毛鳞角。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大,消费的额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消费的对象经涉及到了汽车,房子等,动辄就是上数十万,有的甚至于上百万。不法奸商为了谋取到更大和经济利益,不惜挺而走险,恶意欺骗消费者。他们为此所负出的违法成本和所得到的巨大利润来说实在是算不了什么。正因为违法成本过于低下,导致了他们的肆意妄为,无所顾忌。我认为应当修改消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使那些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奸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他们不敢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代社会,侵对于坑骗消费者权益,数额巨大,达到一定额度的,或者是范围广泛,牵涉到了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危害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除了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给他们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按所得额的百分比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考虑给予吊消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考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变平时不管理,出事时乱管理的被动管理模式为加强日常监管,立足于防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行业协会,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遵纪守法,遵守各种行业规章。另还可以考虑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记裁经营者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公众公布。开展模范守法商户的评选活动,对于守法经营,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可以考虑给予表彰,对于资信较差,长期一惯的坑蒙消费者的,除给予应有的处罚外,还要向公众公布,暴光。
一、零钱支付中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境
零钱支付是一个完整的流程,其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下面以支付流程的顺序为线索,分析其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一)申请阶段对知情权的限制
用户在申请账户时,与财付通公司通过《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下简称《服务协议》)达成合意。基于《服务协议》点击合同的性质,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向用户展示该合同内容。但在实践中,财付通公司仅将该协议及部分附属协议以链接的方式标注,申请者极易忽略,缺乏对协议条款的了解,加之获取账号均以“同意”为前提,即使对协议规定有异议,也毫无协商的余地,被动接受协议内容,做出不符合内心真意的表示。另外,财付通公司强调自己有权对协议进行单方面修改变更,用公告的方式替代了通知每个用户的义务,将用户的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修改内容。从商业利益出发,在变更协议后一一通知数量庞大的用户会造成经营成本的增加,公告方式确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法律层面看,该公告的方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了解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二)支付阶段对财产和信息安全权的侵犯
微信零钱支付免输密码的模式对小额交易和转账而言非常便捷。此时,微信的开放性与财产的私密性产生了冲突,追求快捷而牺牲了用户的财产安全。为降低手机丢失时账户中资金被盗刷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底《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实名用户每日零钱使用上限。但现阶段的实名认证只需姓名、身份证和手机号,且仅仅根据几位数的验证码就可以将银行卡和手机绑定,程序过于简化。此外,微信支付接口在向公众号开放后,零钱支付在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提高的同时由于商家接入的门槛极低,只需要通过认证和提交2万元的低额保证金就可获得接入资格。在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接触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部分恶意商家为谋取不法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隐私非法利用或泄露,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纠纷解决阶段对求偿权的侵犯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追偿困难是消费者行使求偿权面临的障碍。使用零钱支付的一般都为数额较小的交易,而当发生纠纷时的维权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和所受损害差距悬殊不成比例。维权费时费力导致当下许多消费者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或忍气吞声或草草了事,助长侵权者的气焰,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由于微信支付“交易模式电子化、环境虚拟化”的特点,交易记录的储存非常不稳定且不易获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往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加之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加入,使消费者无法事先知悉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交易对方的信息。财付通公司在《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都将自己置于第三方的位置,利用合同的相对性规避了自己在交易中的责任。
二、从三方责任主体分析权益侵害产生原因
(一)行业自律性较弱
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参加下组成的支付工作应用委员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仅代表本团体的利益,所以在追求和保护利益的过程中容易因对团体利益的过度保护而侵损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作为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利益。零钱支付逐步推行的实名认证、全额赔付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另一方面,在市场的自发性的驱使下,财付通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并没有照顾到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例如:在《服务协议》中规定“本公司仅提供本服务,并不参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您使用本服务时,因商品或服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责任应由您自行解决或承担而概与本公司无关”。将因商品交易本身产生的纠纷和损害交给消费者承担,而对于自身因监督、筛选接入的公众号时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交易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只字未提;将因网络故障、黑客入侵以及第三人等造成的损失均归由用户承担,最大程度减轻了其本应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隐私政策中声称其“对第三方的保证措施不做任何承诺与保证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作为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作为市场占有份额较大、较权威的支付平台,在将支付接口向公众号开放后应当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而非利用《支付管理办法》中的立法漏洞,只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便声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二)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微信零钱支付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故现阶段对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平台的监管尚处于主体不明晰、法律依据不完善、方式不成熟的阶段。微信支付平台涉及计算机网络、金融、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监管难度大。虽国家逐渐开始重视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但现阶段依旧是以部门规章、条例为主,法律层次较低,内容中有涉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大多都是笼统的规则,并无切实的可行性。
(三)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网络用户主体正在向低年龄和低学历层次扩展,该层次的消费者普遍权利意识薄弱,缺乏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笔者在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搜索,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今微信支付诉讼案件总共129件,其中民事案件仅有39件。与微信零钱支付小额特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维权过程中大量时间、精力、财力的支出,消费者在衡量之后消极怠诉,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微信零钱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电子交易中出现的大量侵权现象,促使立法者开始逐渐重视对非金融支付领域的监管。2010年《管理办法》颁布后,又相继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关于网络、金融服务者的有关规定。2013年国务院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协调金融行业发展。在宏观上纠正因市场的自发性导致的自利行为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竞争性决定了由市场自发调节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下面以零钱支付功能最常见的两种形式为例,并结合近年来消费者信息泄露这一热点问题,构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
(一)零钱转账环节资金安全问题规制
1.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支付环节。在利用零钱转账功能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余额被盗刷。服务商应加大在技术上的投入,及时对软件进行检验和升级,修补存在的技术漏洞,使自身具备风险自控自测能力,从而避免消费者承担在支付过程中技术风险。针对零钱支付现存在的实名认证、密码追回程序过于简化的问题,服务商在保证操作快捷简便的同时应重视对安全的要求,在快捷和安全的冲突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尽量避免仅依靠几位数验证码即可将手机与支付账户绑定的情况。确保相当情况下的风险可控,在用户手机丢失后主动协助用户解绑账户、冻结余额。
2.善尽风险提示和安全警示义务。针对部分低龄层、低学历层的消费者对支付交易中风险的可预见性较低,防范意识薄弱的情况,服务商应善尽妥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风险警示义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进行具体告知,可通过文字予以标示也可以视频图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予以提示。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赔付保证机制,在继续深化实施微信支付“全额赔付”的同时,辅之以盗刷保险、先行赔付等制度。
(二)接入公众号侵权的规制
1.对接入商家审慎审查,尽到注意义务。在众多商家相继接入后,微信零钱支付在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增加,使得侵权的可能性也上涨。财付通公司在允许支付接口接入公众号时,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审查对方的资格,确认具有符合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基本规模;衡量责任承担能力,确保在侵害发生后能够及时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评估信用水平,调查是否有侵权的不良记录;了解口碑评价,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初步检验。在消费者交易前,为其提供所选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品质信息,使消费者在无法直接检验的情况下,也能对交易对象有初步的了解。对已接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家予以惩戒或取消其接入资格。
2.侵权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消费者通过微信零钱支付平台与公众号进行交易受到侵害时,常面临追偿无门、维权无方的问题。零钱支付的特点是微信支付平台作为第三方连接起交易的买卖双方,消费者基于信赖选择了其提供的商家进行交易,这种信赖利益理应被保护。基于消费者获取的数据和信息有限,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平台应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否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微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责任规制
1.修正不对等格式条款,明确责任范围和归责原则。《服务协议》中用了大量格式条款来规定责任范围,确定损害赔偿“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虽然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有利于责任的确定,在诉讼中可以提高效率,但电子网络信息的传播速递很快,“时间短促、范围广大”,一旦用户信息泄露,其传播范围和速度是难以想象的,很可能会发生持续的损害,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根据填平规则,对消费者的直接利益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无疑能够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网上儿童隐私保护法》中规定“除非征得其父母同意,网上搜索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处3万元以上美元的罚款”。这一具有强制力的条款表明了其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特别重视。我国也应对不断扩大的未成年人用户群进行特别的保护,对恶意泄露其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一味地对服务商苛以严责也会导致服务商的负担过重,使其承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苛的侵权责任的双重压力,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让服务商在其未能及时披露信息、未经适当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范围承担责任,在提高服务商自律意识的同时保证相对的公平。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行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82-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追求食品数量、满足温饱转变成追求食品质量、享受精致生活,讲究吃得好、吃得安全。但是近几年不断出现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豆芽、“神农丹”生姜等,令人们谈“食”色变。它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和热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即农户的行为,但分散的小农户的经营选择及行为是很难量化的,而消费者处于食品行业链条的最末端,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的存在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权利。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实证调查为依据,分析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一、调查方法与内容
结合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实地调查的方式结合访谈等形式,对上饶市和无锡市的部分地区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87份,回收率87%,本文以其中的70份为样本进行分析。本文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除了一些基本情况外,设计了13个问题,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态度,是否有过农产品中毒现象,对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否,怎么看待农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政府的行为,怎么看待溯源制度,对当前的农产品信任否,经常在哪购买农产品,通过什么渠道来了解农产品信息等等。这13个问题都是围绕农产品和消费者的有关权益展开的。
1.年龄
本卷设计的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层较广,从20岁以下到60岁以上都有涉及,但是被调查的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组: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青年人,30~39岁为30%,40~49岁的占到24.3%,50~59岁的为18.6%,而20岁以下的是4.3%。
2.受教育程度
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高,本问卷从这个角度出发设计了受教育程度这一问题,调查结果如下:小学程度的为8.6%,受研究生教育的比例为4.3%。接受调查的群体的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高中水平,比例分别是:31.4%,38.6%。
3.地区分布
本次问卷共计100份,以其中的70份为样本。在地区分布上为农村地区的为39份占55.7%,城镇消费者为31份占44.3%。
4.收入水平
在70份样本分析中,接受调查对象的月收入水平集中在2501—3500元比例占到31.4%,3501-4500元收入比例占到28.6%,1500元以下只为8.6%。说明接受调查的这些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
二、有关数据分析
1.相关性假设
对一些基本的数据进行处理后,本文假设收入水平高低、教育程度、年龄、地区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态度存在相关性,对数据进行分析。对于正态分布的定量变量,一般选择pearson相关系数。但如果数据不是正态分布的,或具有已排序的类别,一般选择kendall的tau-b或spearman,后两者度量秩次之间的相关性。相关系数的值范围为–1(完全负相关)到+1(完全正相关),0值表示没有线性关系。本文中将采用第二和第三种即肯德尔相关系数(kendall)和斯皮尔曼相关系数(spearman)进行分析。显著性检验类型也是较为关键的指标,常用的是双尾检验(two-tailed)、单尾检验(one-tailed),其中,双尾检验(two-tailed)适用于事先不知道相关方向,单尾检验(one-tailed)适用于事先知道相关方向的变量之间的检验。在本文中选择第一种双尾检验(two—tailed),以对众多变量作出客观的检验。另外就是标记显著性相关:用一个星号来标识显著性水平为0.05的相关系数,用两个星号来标识显著性水平为0.01的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
**.在置信度(双测)为0.01时,表示相关性显著;*.在置信度(双测)为0.05时,相关性是显著的。从表1可以看出,本文的假设成立,即教育、收入和年龄对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态度是存在相关性的。不论是kendall的tau-b还是spearman的rho,在教育和态度中的相关性分别
-.307**,-.351**。在sig(two-tailed)两侧检验中,我们也发现教育、年龄、地区和态度相关性,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收入水平对态度的相关性并不显著。这些样本数据也说明接受结语程度越高的青年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态度越明显,即更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分析
采用因子分析对问卷进行分析能证明问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因子分析过程中首先要进行kmo检验,只有通过kmo测试的统计量表才适合做因子分析。没有针对kmo测度的显著性检验。数据是否适合于作因子分析,一般采用如下主观判断:kmo越接近1,量表越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一般kmo在0.9以上,非常适合因子分析;kmo在0.8~0.9之间,则很适合;kmo在0.6~0.7之间,则比较适合;kmo在0.5~0.6之间,很勉强;kmo在0.5以下,不适合(马庆国,2002)。文章对年龄、收入、教育程度、地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做出检验,如表2所示。
其中kmo值为0.647>0.5,处于0.6~0.7之间,说明是比较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且所得出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而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值为41.144,sig显著性概率为0.000<0.001,说明这些变量之间是具有显著相关性的,是可以进一步进行分析的。这就是说这4个自变量和1个因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即不论是消费者的年龄还是收入、教育水平或是地区,都会影响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 3.交叉性分析
对不同地区的群体对农产品质量信任度做交叉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地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总体上说是比较相信的,最大值即(越为50%和40%)并没有出现在两端,或者说就是并不是只有城镇的人才会信任而农村地区消费者不信任。不过从表3中看出城镇中对农产品的不信任度大于农村。
三、小结和讨论
对于屡出状况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政府并不是没有发挥作用,而是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正如问卷所涉及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督的态度所示,31.4%的消费者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只有12.9%的消费者认为政府已经做得不错了,还有35.6%的则希望政府能及时公布质量安全信息。可以看出消费者对政府的监管没有失望而更多的是希望政府加强管理。但是本文认为,解决农村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消费者,他们是产业链条的最后一环,“用脚投票”比“用有形的手”来得更为有效。只有11.4%的消费者知道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也只有11.4%的消费者在碰到质量不合格时会进行维权,所以消费者的很多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不论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还是政府的监管缺失,有48.6%的消费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溯源制度来加强监管,让自己清楚所购买的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保障所购买的产品是安全放心可食用的。从文中的数据分析都可以看出,不论是哪个年龄段、受教育程度的农村还是城镇的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态度都是很明显的,即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以保障,希望农产品质量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对当前的农产品质量的整体安全性还是比较信任的,但并不排除质量问题愈演愈烈时态度的改变。因此需要构建以消费者为主导地位,政府、生产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为辅助支撑的新型系统结构来应对愈演愈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从消费者角度入手找出制约各地安全农产品市场发展的弊端,改变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现状,使其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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