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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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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国古代妇女 财产继承权 变化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前提的,与财产权紧密相连,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的标尺。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是体现了一个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也体现了这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文对我国古代妇女的财产继承制权的变化作探讨,从而了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

一、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

自商周以来,我国的继承制度就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以宗祧继承为主。宗祧继承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食封和永业田等权利,其他儿子则丧失继承权,财产继承则依附于宗祧继承。在这种宗法家族制度下,财产属于家族共有,由家长掌管,其他家族成员不得擅自使用、收益或处分。女子更不能享有继承权,只能在出嫁时获得父兄给予的嫁妆。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对私人财产进行了否定,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说:“父母在,无私财。”儒家的这种观念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别籍异财”作为罪状之一,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1](P13)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贯彻的是家族财产制,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法律也强调对家族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尊亲属均亡,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2]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因此可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

二、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产生和发展

在汉代,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2]其他子女,诸如庶子和女儿也都享有部分继承权。《太平御览》卷八百三十六引应劭《风俗通》云:“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早失母,其大妇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绝也;限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从这段史料中可以得知汉代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另外,可以从中得知财产继承的方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即史料中提到的“遗令”。

隋唐继承了汉代“诸子均分”遗产的原则。《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1]唐《户令》规定得更详细:“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故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从此段史料可以得知,未婚女子和丧夫的女子均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是未婚女子继承的财产数额相对要少于男子,至于已出嫁的女儿则没有继承权。另外,无子的户绝之家,唐《丧葬令》规定:户主的遗产除去支付丧葬费外,余者就归女儿,即“余财并于女”。

随着私有财产的丰富和交易的频繁,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逐渐加重。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繁荣,民事活动活跃,财产继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许多。不但沿袭了唐代的“诸子均分”制,还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妇女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等新问题也作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对妇女继承权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宋朝妇女的继承权分为女儿继承权和寡妇继承权,女儿的继承权又可以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的继承权。在室女在有兄弟,则无继承权,只可以获得一定的妆奁;但是在没有兄弟即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规定:“诸身伤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如果户绝既有在室女又有命继子,则在室女可以继承四分之三的遗产,余者由命继子继承。出嫁女如果娘家有兄弟,则无权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出嫁女只有在父母户绝且无在室女时,才享有部分继承权。《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规定:“自今后,如有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室)有女出嫁者,令文合得资财。”对该条规定,“臣等参详”又有补充,户绝家庭的出嫁女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而且要实现财产继承权,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诸如重孝道、不得对遗产心怀觊觎等。然而寡妇的继承权却受到限制,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则寡妇可以得到赡养,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随嫁奁田,也不能将前夫遗产随意遗嘱与人,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继承前夫的财产。《户令》规定:“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召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3](卷九)这是法律制度受到儒家伦理道德影响的结果。

明代女子的继承权已经被社会认可。如果被继承人在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女儿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寡妇在无子且守志的前提下,可以继承亡夫的遗产,但必须为亡夫立嗣;如果改嫁,就不得带走包括原有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立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清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可以继承所有财产。

三、妇女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制度表现出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始终贯穿于妇女财产继承制度中。比如,个体对于家族财产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男子在财产继承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的,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的主流。

(二)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宋代法律规定,户绝家庭中只有在室女,女儿可得家产的四分之三;只有出嫁女,则只能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没入官府;寡妇对其亡夫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挟带改嫁、随带归宗的处分权。明代法律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有子的情况下,女儿没有继承权;如果无子有女,则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大明令・户令》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妇女的继承权受到限制是儒家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思想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反映。

(三)妇女的财产继承权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尽管始终受到限制,不能享有完全的继承权,但是从没有继承权到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这说明了妇女财产继承权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影响,女子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也反映了继承法律制度逐渐趋于完备。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13.

[2]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7.

财产继承权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问题 财产继承 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继承权以及债权方面,怎样使这两方面能有效平衡,这个问题是目前继承法以及民法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有关规定,当前,我国实行的立法是限制责任继承制的,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把相应的债务遗留给继承人,继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规定及时偿还遗产的实际价值,如果有超过遗产具体价值的债务,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这项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把继承权以及债权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问题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做的不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具体表现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相应表现有: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目前债权人在财产继承中的利益问题

《继承法》第33条相关规定指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债务和税款,具体需要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的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准。如果有超出遗产具体价值的部分,相应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偿还。如果相应的继承人不继承遗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应该缴纳的债务以及税款可以不用偿还。”依据这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给继承人遗留了五万元的存款,继承人完全同意继承全部遗产,那么,继承人就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以及税款,具体债务偿还额度的标准是以所继承的全部财产为限度。

依据法律来说,提出这一规定,可以高效的避免众多债务人运用法定的方式,将所继承的财产转移,有效的规避相关税款以及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相关利益,在关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

遗产的法律定义是,遗产具体范围指哪些,可以直接决定相关债权人具体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指定不明确,例如,相关债务人享有的一定的债权,最终是否从属于遗产,基于这种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的规定。

另外,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要求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继承,继承人可以运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弃继承,同时,也就放弃了承担相应的债务问题,一般说来,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开始到相应财产分割之前,法定继承人可以明确提出放弃相应的继承权,但是,这样说来,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确相应继承人继承遗产与否,那么,债权人跟谁要相应的债务,是十分不明确的,基于这种原因,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法律没有相关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救济,“必要的救济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重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合理体现,所以,致使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债权人利益问题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国继承法中社会条件起着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现在没有进行更新。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上世纪80年代相比,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相应的债权问题比较简单,尤其是个体私有制不健全,继承法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债权人债务问题。

(二)继承法缺乏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债权人债务问题的关注,对继承法的家庭问题的具体研究相对缺乏,上世纪80年代,我国立法技术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质检单的关系的探究不够清晰。

(三)相应继承人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近几年,在我国存在大量的相关继承人运用法律手段的漏洞来危害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具体发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债务人欠张姓债权人五万元人民币,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张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讼,提出要王某的儿子王刚代替其父亲偿还应有的债务,但是,张某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王刚继承了王某的全部遗产,所以,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把张某的诉讼请求完全驳回。王某用了瞒天过海的招数,成功的把这笔债务推脱了。王某将自己的财产都赠给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过世,王某的弟弟再将财产如数赠给王刚,这种继承方式使得王刚不用对父亲的债务有任何的承担,但是,债权人张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却收到了危害。对于这类现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预料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境外对于债权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对于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两种体系: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一)大陆法系地区建立直接继承政策

直接继承的意义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继承人的相应财产转接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债务问题都要归于继承人进行承担。但是,这种制度的问题是,遗产债权人的权益收到危害。所以,众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建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之后,相应的继承人具有一定的选择的权利。相应的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一旦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示,就断定为无限责任继承权。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具体继承权是自愿无限继承。具体的继承方式非常的简单,不需要向我国法院递交申诉,不用口头表示。不管是明示还是承认,都允许进行继承。只要在规定的实践内,没有做出相应选择的,或者在放弃的时间同样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自动接受无限责任继承权。

自愿接受无限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继承人就要付出相应的偿还行为。如果相应继承人做出不正当的行为和举动,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制裁,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继承人具有接受继承权,但是,不允许继承人对继承权的利益进行享受,一定要接受无限继承的责任。如果上述行为表现出伪造遗产以及隐匿财产等行为。一旦选择接受有限责任继承权,一定要上交忠实遗产清册,确保遗产数目清楚,这种方式,有助于继承人公开继承财产的数额,制止了恶意藏匿、转移的可能。另外,大陆法系的地区还建立健全相应的遗产管理体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相应债权人,一定要做好债权清偿工作,如果债务未得到清偿或者没有相关人士进行担保,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的三个月里,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官方计算。”

在日本,相关债权人如果发现法定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务问题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遗产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干预之后,继承人就丧失了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的规定可以使遗产最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所欠下下的债务,进而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大陆法系地区的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区制定间接继承体系

具体在遗产继承情况上,英美法系地区使用的是间接继承体系。间接继承体系是英美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国香港地区也在使用间接继承体系,换句话说,“就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之后,所得遗产暂时先不给继承人,先由有关部门进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交付遗赠以及上交遗产税之后,再把剩余的财产归还给继承人。”这一体系直接确保了债权人的有效利益。但是,这种制度对于有关部门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这种体系之后,每一个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面进行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要是没有健全的司法遗产继承制度,是没有办法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的,相对来说,这项体系同样不适用于我国。

四、对于我国继承法提出的建议

(一)我国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

法定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利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无条件直接继承;二是有条件继承;三是放弃继承等。我国要逐渐完善概括继承权、限定责任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选择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和平衡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无条件的责任继承制和无期限的直接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债权人掌握遗产的准确情况,同时,不能使债权人在合适的时间了解继承人的主张。而法定继承人就会利用体系的漏洞做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有关部门要及时的把法定继承人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尽快确立下来,最大限度的解决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债务关系。完善无条件直接继承制、有条件继承制以及放弃继承等选择制度,是全面解决遗产继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是无条件直接继承、有条件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等,可以选择出属于自己的恰当的继承方式,用来全面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具体修订《继承法》中要建立遗产清册程序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经过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针对债权人权益问题存在的弊端进行全面分析,在结合相关法律资料进行总结和阐述,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具体如下:我国现行修订的《继承法》中关于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益保护上,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修订《继承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则。具体实施阶段,要全面做到改变我国继承法中无条件继承制为有条件继承制,建立健全有条件的责任继承体系。那么具体用来实现的标准是,建立遗产清册程序,例如,全面建立按照规定制作的遗产清册程序和遗产清册异议、公示催告和遗产清册权益等内容。

财产继承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双低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咸宁市

中图分类号:S634.3;S233.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3-6070-02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3.014

Abstract: This article standardized the operations of rapeseed entire mechanization production including variety choosing, field preparation, mechanical seeding, field management,mechanical harvesting etc. The key technology included that the optimum sowing date in double-crop system region with rapeseed-rice or corn was from mid of September to mid of October,and in triple-cropping system region with rapeseed-rice-rice was mid to late of October;seeding rate was 4.5 to 6.0 kg/hm2; the optimum plant density was 450 000 to 750 000 plant/hm2;150 to 240 kg N fertilizer,60 to 90 kg P2O5 fertilizer, 90 to 135 kg K2O fertilizer and 7.5 to 15.0 kg B fertilizer were used per hectare,50% of N fertilizer and the rest of fertilizer were used as base fertilizer. When 70% to 80% of siliquas per plant were yellow,harvesting by stages could be started; when above 90% of siliquas per plant were yellow or brown, combine harvester could be started.

Key words: double-low rapeseed; entire mechanization; production technology;Xianning city

长江流域冬季油菜(Brassica campestris L.)^是中国油菜主产区,但油菜生产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机械化生产程度不高,人工成本占50%~70%[1]。随着油菜产业生产成本的提高,油菜生产比较效益下降,特别是2015年,国家取消了油菜收购和良种补贴政策,同时放开了油菜进口政策,导致油菜子价格单边下降,严重降低了农民种植油菜的积极性,油菜生产呈现大幅下滑趋势。

为了增强油菜产业竞争力,急需一套节本增效的生产技术来增强油菜产业发展,而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正是减少劳动投入、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种植效益的关键技术[2,3]。2012-2015年,在湖北省早熟油菜品种选育及全程机械化技术体系支持下,咸宁市农业科学院经过多年摸索和推广,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已日趋成熟,在咸宁市推广双低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面积2.67万hm2。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种油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种植中显现了很大优势。但该技术在各地油菜生产过程中还不够统一和规范,为了更好发挥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优势,提高油菜种植比较效益,增强油菜产业竞争力,特制定规范的咸宁市双低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以期为大面积推广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1 品种选择

应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审(认)定,适合本地栽培的双低油菜品种[4];选用的油菜品种应具备高产、优质、抗病、抗倒伏、抗裂角、成熟较一致等性状;油-稻-稻三熟制地区应选用全生育期小于190 d的早熟油菜品种,如圣光127、华早291等。

2 大田准备

2.1 秸秆还田

前茬作物收获后,应用秸秆粉碎还田机将秸秆粉碎再旋耕灭茬还田,田块表面应无过量的残茬。免耕直播油菜要求前茬作物的留茬高度为水稻 ≤20 cm,玉米≤30 cm。

2.2 杂草防控

油菜播种前5 d选用灭生性除草剂,每公顷用10%草甘磷水剂1 125~1 500 mL对水750 kg机械均匀喷雾[5]。

2.3 开沟做厢

开沟机开沟做厢的厢宽应与播种、收获机械作业宽度对应,厢沟、中沟、围沟配套,沟深15~20 cm。

2.4 科学施肥

每公顷施150~240 kg N,60~90 kg P2O5,90~135 kg K2O,7.5~15.0 kg硼砂。氮肥50%作基肥,磷、钾、硼肥全部作基肥。具体施肥量应根据当地农艺要求及土壤肥力确定。采取种肥混播复式作业机具施用基肥时,应选用不易受潮的颗粒肥料。

3 机械播种

3.1 播种时间

油-稻(油-玉)二熟制地区播种期为9月中下旬至10月上中旬;油-稻-稻三熟制地区播种期为晚稻收获后的10月中下旬,最迟不得晚于11月10日。

3.2 播种量

播种量为4.5~6.0 kg/hm2,播种期推迟应适当加大播种量。

3.3 播种方式

根据实际种植要求,选择免耕直播油菜播种机、油菜直播机、精量播种机等机具进行播种作业[6],按照机具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作业。

3.4 播种密度

直播油菜适宜密度为45万~75万株/hm2[7]。具体密度根据播种期和肥水条件确定,一般9月中旬播种,密度控制在45万株/hm2左右;10月底以后播种,密度控制在75万株/hm2以上。肥水条件好的可适当稀播。

3.5 播后除草

油菜播种后1~3 d开展化学除草,每公顷用50%乙草胺或96%金都尔750~1 125 mL对水750 kg机械均匀喷雾。

4 田间管理

4.1 清沟排渍

机械播种完成后及时清沟,做到厢沟、中沟、围沟三沟畅通,雨停田干。

4.2 间苗和定苗

油菜3叶期间苗、补苗,避免过密和断垄,4~5叶期定苗,每平方米留苗45~75株。肥力较弱的田块留苗密度适当加大。

4.3 适时追肥

氮素追肥可分苗肥和腊肥两次施用,苗肥占总施氮量的20%,用量30~48 kg/hm2;腊肥占30%,用量45~72 kg/hm2。苗肥在4~5叶定苗后施用。

4.4 杂草防控

在杂草3~4叶期,禾本科杂草每公顷用10.8%的高效盖草能乳油450 mL对水750 kg机械均匀喷雾;阔叶性杂草每公顷用50%高特克悬乳剂450~600 mL对水750 kg机械均匀喷雾。

4.5 病虫害防治

4.5.1 蚜虫防治 秋季当油菜蚜株率达10%,平均每株有蚜虫1~2头时开始施药;春季当10%的蕾薹有蚜虫,平均每蕾有蚜虫3~5头时开始施药。用20%杀灭菊酯2 000倍稀释液或50%抗蚜威2 000倍稀释液喷雾防治,每公顷每次用药量1 125 kg,于朝露未干时叶面机械喷雾,防治1~2次。

4.5.2 菜青虫防治 在幼虫3龄以前开始防治,用90%敌百虫结晶稀释1 000倍稀释液或5%来福灵乳油3 000倍稀释液喷雾防治,每公顷每次用药量1 125 kg,于朝露未干时叶面机械均匀喷雾,防治1~2次。

4.5.3 菌核病防治 在初花期和盛花期用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或40%菌核净500倍稀释液喷雾防治,用药量750 kg/hm2,于朝露未干时叶面机械均匀喷雾。

5 机械收获

5.1 收获时期

油-稻-稻三熟制地区直播早熟油菜于5月1日左右收获离田,油-稻(油-玉)二熟制地区直播油菜5月中下旬收获离田。

5.2 收获方式

5.2.1 分段收获 全田油菜全株70%~80%角果变黄时,采用割晒机进行作业。将割倒的油菜晾晒5~7 d,成熟度达到90%以上后,用收获机械进行捡拾脱粒及清选作业。

5.2.2 联合收获 全田90%以上油菜角果变黄色或褐色时,采用联合收获机在田间一次性完成切割、脱粒及清选作业。

6 油菜子清选与烘干

6.1 清选

应选择风选式、筛选式、风筛组合式等清选机进行油菜子清选工作。清选作业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清洁度≥99%,损失率≤0.8%。

6.2 烘干

当油菜子原始水分大于18%时,采用混流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90 ℃,采用滚筒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10 ℃,采用流化床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90 ℃;当油菜子原始水分在12%~18%时,采用混流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10 ℃,采用滚筒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30 ℃,采用流化床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20 ℃;当油菜子原始水分小于12%时,采用混流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30 ℃,采用滚筒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50 ℃,采用流化床干燥方式的最高热风温度为140 ℃[8]。

种用油菜子在混流干燥过程中的最高热风温度为60 ℃。

烘干后,油菜子不得出现焦糊粒,含水率≤8%,水分不均匀度≤2%。

参考文献:

[1] 周广生,左青松,廖庆喜,等.我国油菜机械化生产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3,52(9):2153-2156.

[2] NY/T 2208-2012,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范[S].

[3] NY/T 2546-2014,油稻稻三熟制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S].

[4] NY/T 414-2000,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S].

[5] NY/T 1225-2006,喷雾器安全施药技术规程[S].

[6] 张宇文,邹 剑,张文超,等.油菜机械精量播种技术及多功能精量排种器的研制[J].中国农机化,2003(2):28-30.

财产继承权范文第4篇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财产继承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初中;政治;板块;模式

中图分类号:G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10-073-1

所谓“板块教学模式”,即将一堂政治课分割成3-5个教学板块,每个板块自成体系、相对独立,板块之间又前后衔接、相互联系,几个板块的教学形成合力,最终达成教者预设的教学目标。以苏人版九年级第七课《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为例,围绕教学目标,笔者将课堂教学分为“设疑激趣”、“引导自学”、学以致用”、“感悟升华”四个板块。

一、设疑激趣板块

这一板块的教学目的在于此:通过创设情境,设置疑问,制造悬念,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引发学生的好奇心,让他们对本节课产生兴趣。

教学《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一课,上课伊始,笔者用大屏幕投影一则法制新闻——《廉租房继承权,引发姑侄纠纷》,主要情节是:的姐吴亚丽卧病在床;其姑姑不但不予同情,反而在此时提出与其争夺亚丽爷爷留下的一套廉租房;吴亚丽母亲怒不可遏,对吴亚丽姑姑大打出手。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法律、道德诸多问题,学生一时难以解答,争论不休。据此,教学顺利过渡到第二板块——引导自学。

二、引导自学板块

在《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这一板块的教学中,笔者设置了三个教学环节:导学——释疑——反馈。

在“导学”环节,笔者设计了几个问题要求学生去自读课本:(1)什么是继承权?什么是遗产?(2)财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两种?(3)继承遗产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分别是怎样的?

在“释疑”环节,则由学生主动提出疑问,由教师解答或学生互答,充分发挥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优势;在“反馈”环节,我们采用了“有奖竞答”的形式,将对本来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游戏化,结果学生参与率很高。

三、学以致用板块

当学生觉得所学的知识有用,他们会更有兴趣去学。另一方面,通过应用,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会更加透彻、牢固。

这一板块的主要形式是案例分析或情境模拟。

在《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一课中,笔者列举了一则连环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我借助这一则案例的连环问,把本课要教的有关继承法的知识讲到了位。

14岁的中学生晓峰,全家共六口人,属于其父所有的个人财产有稿酬、存款、图书字画、宝石古玩等,其家产还有五间私房、彩电、冰箱等。因晓峰父亲病情恶化,晓峰的母亲、爷爷、奶奶、姑姑都在谈论财产继承问题,都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晓峰父亲的财产和所有。

探究:(1)晓峰的父亲尚未死亡,他的财产能被继承吗?(2)假如晓峰父亲死亡,其财产都是遗产吗?假如晓峰父亲的财产中有受贿的 3 万元,晓峰的家人能不能继承?

不久,晓峰的父亲因病去世,晓峰的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准备继承遗产,可是在谁能继承,继承多少这些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年迈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认为遗产应该由五人平分,但母亲不同意,认为姑姑不能继承。

再探究:(3)你同意谁的观点?并说明理由。(4)假如晓峰父亲死前立遗嘱将全部遗产捐献给希望工程,这份遗嘱有效吗?

课堂上,学生思维活跃,发言踊跃。

四、感悟升华板块

品德课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教师要“在教学中,不断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道德践行,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感悟和理解社会的思想道德价值要求,逐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行为习惯”。

在《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这一板块的教学中,笔者推出如下几份材料,放在一起供同学们比较思考,请他们说说有什么感悟:

1.家住柳州市东环路的黄某初中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柳州市一职高。1998年4月做生意的父母因车祸丧生,留下134万元的遗产。黄某想:这些钱已经够我花一辈子了,还读书干什么?于是他放弃了读书的机会,整天在网吧、酒吧里消磨时光,后来染上毒瘾,不仅将万贯家产化为烟缕,自己也落得皮包骨(体重只有26公斤)。在柳州市戒毒所康复治疗期间,他悔恨地说:“是金钱毁了我的一生。”

2.2010年6月,巴菲特呼吁身价超过10亿的美国富豪至少将一半财产捐给慈善机构。今年第21期《读者》刊登了巴菲特的捐赠誓言《我为什么要捐掉99%的财富》。多年以前,巴菲特就对自己的子女明确表示:“如果能从我的遗产中得到一个美分,就算你们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