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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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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 所得税 经济意义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
固定资产折旧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实质上,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物质磨损,是由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坏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是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的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得到补偿,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做着资金积累的工作。
(二)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一,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是将应计折旧固定资产总值在预期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平均年限法的优点是便于计算,但也存在很多缺点。从表面上看,企业每年所承担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均匀的,但事实上,随着固定资产的损耗或过时,每年消耗是在逐年增加的。这样,这种算法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转化过程。工作量法是固定资产价值在其预期的工作量中平均分摊的方法,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工作量联系起来。单位工作量应提折旧额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直线折旧法,因为其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都是以相等的数额来计算的。但是两者也有区别,前者着重于固定资产的损耗,其提供的工作量越多,损耗也就越大,折旧也就越多,并且收益也就越大,这是和直线折旧有所不同的。
第二,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折旧率的双倍乘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初账面价值,作为每个会计期间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年折旧率来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而年折旧率的分母为预计使用年限的总和,分子即为固定资产可使用的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使得它们都具有加速折旧中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的特点。它们的不同在于应提折旧基数和折旧率两个因素的确定。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最后两年除外)是固定的,应计折旧的基数是变动的,即按固定资产每年的期初余额逐年递减,各年的折旧额(最后两年除外)形成一个等比级数,而年数总和法的折旧率是变动的,应计折旧额形成一个等差级数。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经济意义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以折旧的形式逐渐转移到产品或服务成本中去的,并且占用资金比重较大,所以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的正确与否,将对成本费用的核算产生较大影响。虽然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在当期无实际的现金流出,但它本身是企业的营业成本,会使企业的利润减少,因而计提折旧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或费用,加大了税前列支额度,减少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由此可知,固定资产折旧影响着企业的当期利润、应纳所得税额高低和项目投资决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恰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
固定资产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损耗情况,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这种损耗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或损耗值要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把固定资产的损耗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在产品的价值上进行补偿。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不断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减少对固定资产的资金投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为了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和保证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企业必须科学地计算折旧,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使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折旧会增加企业现金流入量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经济活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总量情况的总称,即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净现金流量为现金流入量减去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出包括投资、付现成本和税金。付现成本即用现金支付的成本,也称经营成本,是总的成本费用中扣除折旧及摊销费的那一部分。由于折旧和摊销费只是企业账面上的资金转移,但并未实际付出现金,没有作为现金流出项目,所以会增加企业的现金净流量。直线法下,企业每期计算出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是相同的,折旧对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量是相同的;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前期计算出的折旧数额多,意味着企业的现金流量就多。
(三)固定资产折旧起到税盾作用
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准予扣除的。若是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高,税前利润就低,即应纳税所得额就低,就能少交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允许企业采用灵活的折旧制度,一是缩短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较短的时间内提足折旧,这样分摊到每年的折旧费就越多,从而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有利效果;二是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在早期提取的折旧费多,早期交纳的所得税就少,在后期,折旧费少了,交纳的所得税较多,但是企业却缓交了所得税,这就相当于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处于免税期的企业则刚好相反,这类企业希望享受较大的税收优惠,那么就需要较多的税前利润,即较小的成本费用,以期计算出较大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直线法计提折旧更有利于处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
(四)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分配;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需要进行计提折旧,应当对具备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合理条件的进行折旧,例如土地就是固定资产中不可折旧的典型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计提折旧大多数被应用于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计算中,以下本文将对固定资产折旧及分配,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进行分析和阐述个人观点。
一、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折旧仅仅是对于成本的一种分析作用而不是对资产的价格进行计算,其本身并不属于资金来源,但这却可以使企业应当上交的资产税起到一定的消减作用。一般企业使用的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其中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1.年限平均法
2.工作量法
3.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
3.1 年数总和法
3.2 双倍余额递减法
二、资产折旧分配
折旧的资金分配需要严格的规划和计算,要有目的性的分配,因此,许多企业提出折旧资金分配表这一概念,折旧费用分配表是用来查询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提出之后的详细的数据资料情况,一般分为五个类别,即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经济用途、变动方式、使用状态。多数企业均使用该表进行多层次的归纳和查询,用来查询固定资产的计提分配情况以及分摊数据情况。另外,折旧分配表其内容大致包括科目名称、原值、残值、使用年度以及折旧率等栏目,折旧分配表是进行折旧分配数据计算的十分便捷的一种方式。折旧周期即包括固定资产本身的实际使用周期以及规定的计提周期,也就是说,一份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周期例如是二十年,而上面规定的允许进行折旧的周期也是二十年,那么这个表格中可以填写的固定资产折旧分配周期也可以为二十年。多数情况下折旧的周期由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分配表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这份表格可以作为绘制固定资产折旧凭证的原始数据,作为原始凭证,其要点需要有应借账户名称、使用部门、并显示出上一季所计提的折旧额,并需要计算出上一季应该增加的计提折旧额以及上个月减少的计提折旧额,最终以上述数据计算出本月需要计提的折旧额。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管理分工及职责
为了将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我们将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把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应由微机中心主管,主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及维护管理用品,而办公室管理人员则负责办公设备管理及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资产状况,并定期对账、 卡、 物 进行清点,保证其真实相符。严肃对待财务经济纪律,对违反违纪人员根据破坏固定资产现象的轻重,严格审查并给予处罚。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清晰记载每一笔明细的来龙去脉,固定资产的走向。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高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批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动或变卖等。
2.固定资产验收
企业的生产及研制离不开固定资产的投入,固定资产的采购要遵循高效、先进、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经批准购置后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现场业务主管人员应会同厂方服务人员做好验收工作,有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填报《新增设备验收单》,并将固定资产的合格证书及一份随机资料交至产权单位业务部门。
3.固定资产的转移及报废
公司的固定资产在没有经过负责人批准下,不得擅自转移和报废。凡是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移及报废手续。如要出售或出租固定资产,都要交由业务部门出具处理价值报告,再由相关人员办理有关财务手续进行交接。如发现不经上级领导审核私自变卖和转移固定资产者,一经发现严惩不贷。经部门领导申请报备企业负责人后,公司固定资产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的;
2)技术性能低劣,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的;
3)设备严重损坏,大修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设备老化,耗能高,效率低,环境污染超标,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固定资产报废应由产权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批后的设备应依据批复文件冲减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的清查及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管理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及盘点,以有效反映及掌握财务状况,保证账目真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清查人员做好清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作人员有序的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清查能够有效及时地上报由于工作疏忽所带来的损失事故,经管理人员及时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从而保障了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清查完毕后,要填制清查详单,由负责清查的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并送于上级领导审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不遵守规章制度,违规操作造成固定资产重大事故者将给予严格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工作认真 、兢兢业业、 业绩突出者将以奖金形式或物质奖励并表扬个人。
四、结尾: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行的基础,但是,一个公司如不及时计提所持有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不仅无法按时出账,国家的税务法律也不会允许资产的一次性摊销,而固定资产的使用都是存在一个固定的周期的,无法预测性的看到固定资产的损耗,这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是十分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对于企业之后的发展也十分不利,因为固定资产折旧不光反映了资产在运行中的转移价值,更是可以增加企业所购买的设备的更新费用,可以预先为企业的损耗买单,从企业本身来讲,更是可以减少需要上交的税金,增加企业的净收入,因此,正确、合理的计提和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每个企业都需仔细研究的经营之道。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 固定资产折旧 事业支出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 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不变的大批同类物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教育投资逐年增加,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教学设施更新速度加快,基科技含量也逐步加大,这使得高校固定资产在高校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显现出数量大、种类全、档次高的特点。高校事业支出成本的控制和高校办学效益的衡量必然对高校财务中固定资产的核算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而只有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才能正确反映出固定资产有形和无形损耗,才能提供出准确的事业支出成本信息。
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在于具有潜在的服务能力,这种潜在的服务能力随着使用不断发挥效能,而这种服务潜能是有限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次数的增加而逐步衰减。因此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并对折旧额对一定的对象进行有效分摊是准确计算成本费用的必要举措。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高校事业支出的过程,就是固定资产价值在教育收入中得到补偿而转化为货币资产的过程。根据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就意味着教育成本中没有反映在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损耗,那么其教育支出就是不全面、完整的。
一、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原因
(一)高校相关会计制度中没有计提折旧的要求
高等学校属于我国事业单位范畴,其财务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校由于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缺乏特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群体对其行使剩余索取权(资产扣除负责后余额),因此一方面高校财务没有企业会计中 “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的核算要求;另一方面高校资金的使用具有预算的约束性,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强调的是资金支出的预算性和国有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对其支出成本构成不作具体的核算要求,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损耗没有计折旧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法摊销
“事业会计”源于“预算会计”体系,现阶段的事业单位会计系统实际上是一种预算会计系统与财务会计系统的混合,其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强调的是预算资金的执行性和预算资金的补偿性,采用了“支出”要素替代“费用”要素的会计核算方法,无法实现应计制下“费用”的摊销,故无法对固定资产使用费用(损耗)计提折旧。
(三)认为高校不会破产, 没有必要进行成本核算
高校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其营运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理论上讲全体公民是高校的共同所有者,所有者被虚位或抽象化,其收入与支出、人员与资产均为国家所有,所以长期以来“高校”被认同为“国家部门”,只要国家还在,高校就永远不会像企业那样面临“破产”;另一方面高校具有非营利性的经济特征,无法像企业那样以盈余指标来衡量业绩,即然没有“所有者权益”、“利润”、“盈余”的核算要求,就没有“成本”的核算需要,所以固定资产提不提折旧也无所谓。
二、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产生的不足
(一)虚增了高校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根据高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入账后无论其是否在使用、使用状况、新旧程度、损耗程度如何,其账面价值入账后一直保持不变。有的高校为了提升办学层次或迎接办学条件评估检查,或为了满足相关考核指标的需要,对应报废的资产不及时予以报废;或明知会闭置的资产仍然采购;或将原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另行购置;有的甚至资产使用部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就自行将报废,财务部门却依然挂账,待到可报废年限时再做账务处理。这些账务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虚假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造成财务报表和基本办学条件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的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
(二)影响了高校的事业支出的准确性
由于高校不单独核算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在采购入账时直接一次性列支事业支出,在寿命周期内不再计提折旧,对使用过程中损耗的价值不计提进行分摊,导致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教育成本支出偏高,而平时教育成本支出又相对偏低,不符合会计制度的配比性原则。另外,高校许多固定资产是科技含量较高的大型高精密仪器设备,其有形与无损损耗往往是使用中的主要和重要支出,但在考核使用部门或单位的效益时,从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仅考虑所耗用的材料、人工劳务费等支出的成本,错误地计算事业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导致项目结算时账面结余较多,形成“虚盈实亏”的现象。
(三)影响客观分析固定资产使用率
由于目前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原值和净值合一,账面价值无法衡量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新旧状态,加之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很少参与,哪些固定资产处于未使用状态;哪些固定资产处于不需用状态;哪些固定资产处于超负荷使用状态;哪些固定资产因损耗已处于无法使用状态等等,这些使用中的实际情况资料,财务部门都无法通过账簿进行全面掌握,给正确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估算损耗率及报废残值等大大增加难度,造成无法客观地测算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对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提供不了科学数据。
三、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