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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金融债券抵押合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合同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_________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
第十四条 根据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_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债券的作用,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经济发展,活跃金融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银行,都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统一确定。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
第四条 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和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办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行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各行批准其辖属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要及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1989年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购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金融债券从1989年3月份开始在银行柜台出售。各行可以根据自己的用款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发行。
第七条 1989年发行一年、二年、三年期限的金融债券。一年期、二年期的,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三年期的,年利率在保值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百分点。
第八条 1989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该机构自己所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第九条 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特种贷款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发放,只能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投产,目前不能备足百分之三十自有流动资金并要求贷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在这百分之三十以内发放特种贷款。
(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所急需的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所急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条 特种贷款利率最低为年息百分之十五点三四,最高可比三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三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建设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市场体系,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中国金融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金融资产规模逐年扩大,金融机构更为丰富多样,整个金融市场实现了平稳、规范的较快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金融市场也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整体金融风险隐患较大、金融机构违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等等。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自身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充分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如何稳步发展债券市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推进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结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1、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的结构特征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有了一定发展,但直接金融发展较慢、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发展缓慢。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20__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85,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为5340亿元,只占融资总量的15。可以看到间接融资占有绝对比重,融资结构严重失衡。二是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从国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结构来看,20__年直接融资发行量为12515亿元,其中国债发行6280亿元(占比50.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发行4520亿元(占比36.1%),股票发行1357亿元(占比10.8%),企业债券发行量358亿元(占比2.9%)。企业直接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到的资金仅占13.7%,而政府融资占86.3%,政府拥有过多的资金支配权。
2、中国直接金融发展的落后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中国直接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直接融资能力差,并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这就造成一方面大量社会闲置资金缺乏直接投资渠道,投资者无法根据不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投资对象,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与产品供求变化,选择有利融资策略降低融资成本,并及时调整生产规模与结构。
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间接金融占绝对比重的金融市场体系中,企业缺乏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就会导致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基本由银行和政府承担,造成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大量增加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不断加重。把市场经济发展中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3、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需要推进债券市场发展
稳步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措施。市场经济国家的直接融资市场以固定收益工具为主,一般占市场份额的2/3,权益类工具一般只占1/3。在固定收益工具中公司债又是主体,其他为公共债和机构债。而在中国,固定收益工具品种单调,公共债只有中央政府的债券,公众没有机构债的概念,在公司债中公众对项目债和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明确概念区分。(为了适应目前国内市场的概念,我们仍沿用企业债这一概念,但从规范金融市场来讲我们应确立公司债的概念。)在经历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之后,目前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基本上是项目债券,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发债受到很大制约,这导致企业发债融资与股票融资之间的发展很不协调。20__年(截至11月底)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1273亿元,通过债券融资245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仅为股票融资规模的五分之一。在股票市场一些深层次矛盾一时难以有效克服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从积极趋向稳健的情况下,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变得更为迫切,也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有利于适当分散全社会融资风险的集中程度,减轻银行业的融资压力,也有利于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改善信用环境,培育商业信用。
二、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债发展
1、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债券和股票一样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投资人通过购买债券投资于企业,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同时也应承担企业违约欠债的风险。不过我国有关法规的内容并未体现这一重要原则。如1987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将企业债券视同国家控制的资源进行管理,没有明确投资人应承担风险,反而强调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保留了相应条款,同样没有明确投资人要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责任。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更是强制要求担保,且多由国有银行担保,这不仅抹杀了企业债券不同信用等级的本质特性,也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对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规章进行修订,明确企业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并取消强制性担保。
2、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企业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要求较高,同时债券价格波动相对较小,只有大额交易才能有效降低成本。企业债券投资的这些特点都表明,具有较强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是企业债券的理想投资主体。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基金等集合型投资工具间接投资于企业债券。
3、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吸取历史经验教训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需要总结以往在市场管理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才能对症下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行政干预严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信贷资金实行规模管理的情况下,对企业发债也实行了规模管理。规模管理下的审批制使企业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补充贷款规模不足的工具,造成在低效益扩张的经济增长方式下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企业债券清偿时,部分地方政府又强令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留下大量后遗症。二是以个人为主的投资者群体与债券风险等级不匹配。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投资人一直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也主要面向中小机构 和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意识,一旦发债企业发生违约不能按期偿付,这些投资者往往会要求政府或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与损失,形成沉重财政负担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三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现有企业债券市场中,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淡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市场信用基础的建设,也不利于在优胜劣汰中培育合格的评级机构。此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也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没有正确地总结历史的教训,在后来的企业债管理中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发行管制。由于担心企业债券违约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以零风险为目标。为保证到期本息兑付,管理部门对发行人资质、发行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强制要求担保,这样使得只有极少数资质好、且并不缺乏资金来源渠道的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而大量一般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培育中介组织,完善金融服务,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健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国际先进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市场需求是市场供给的催化剂,只有在企业能够真正自主发行债券、同时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的市场环境中,才能产生对债券信用评级的真实需求,使债券信用评级发挥其评价优劣、揭示风险的指标性作用,也才能让信用评级机构珍惜信誉,在相互竞争中不断改进与提高。
2、顺应企业债券交易需求,完善市场管理
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主要存在撮合式交易和询价式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一般来讲,小额交易和交易要素简单明了的金融产品适合运用场内集中竞价、自动撮合的撮合式交易,而大宗交易和交易要素相对复杂的金融产品适用于场外询价、逐笔成交的询价式交易。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既有交易所债券市场所采用的撮合式交易,也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式交易。企业债券涉及的交易要素较为复杂,对投资者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是适合机构投资人和大宗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让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市场发行债券及进行交易,是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最好选择。
在实现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发行市场和交易方式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应完善市场管理,逐渐放松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保证资金自由流动、市场竞争充分、透明度高。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保证市场透明度,除建立有效的债券发行信用评级制度之外,还应该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程序、频率及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
3、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服务,提高债券交易效率
债券是由投资人自担风险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只提供中介服务,因而必须对债券和客户资金实现严格的第三方托管。目前的债券托管方式和客户资金的托管方式,不能从技术上保证客户资产和资金不被挪用,必须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
市场参与主体对交易结算方式的不同需求导致了对应交易结算系统的差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存在,并在两家登记公司之间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托管制度,能够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促进适度竞争,提高服务效率。登记结算公司现有的席位托管制,存在着客户债券与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应将其改革为客户托管制,并完善制度堵住漏洞,这样既能提高债券转托管的效率,又更有利于客户对发行、交易场所的选择。
四、加强监管协调,实行功能监管,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1、完善现有债券监管体制,实现功能监管
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由多个机构分别管理。国债发行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券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由证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存在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影响了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应该明确债券市场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和市场日常监管由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避免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要实现功能监管,应该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定位。监管部门应该有如下定位:一是制订债券发行、交易规则;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制订信息披露标准,并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的行为予以惩处。在此前提下,取消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额度和发行利率的限制,把企业债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并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并尽快实现注册发行管理。
2、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企业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统一监管理念。各种规则的制定和履行监管职能的出发点是尊重投资人、筹资人的自,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让投资人承担风险。
统一制定规则。在发行市场应按照公共债、公司债、机构债和外国债分别制定发行规则;在交易市场不能按发行主体,而只能以交易方式制定共同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统一和效率;各种规则的制定必须有对违规者的严厉处罚,否则规则难以被遵守;对市场的管理应以自律为主;监管者的职能是检查市场主体行为的合规性和对违规者依法惩处。
相关信息共享。在监管职能分散的框架下,信息共享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唯一办法。
这一交易方式推出后,截至9月底,债券远期交易累计成交60笔,金额87.34亿元,成交较为清淡,这说明,目前金融市场形势下,国内机构仍无法借助远期交易获得投机、对冲或者套利的操作机会。尽管国内将逐步推出西方成熟市场的各种基本工具,但市场表现说明“引进”产品在国内仍面临着较长时期的磨合以及被选择的过程,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西方思维模式下,金融市场的行为模式和交易方式。
一、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比较
美国债券市场主要存在预发行,回购及逆回购、期权及期货、本息剥离工具等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活跃,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例如,债券发行前活跃的预发行交易能够提前度量市场需求,便于发行人、承销商对债券的定价;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交易机构实现短期融资;债券的期货及期权市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在流动性市场中建立分散化的对冲策略;本息剥离工具产生的零息债有助于实现现金流的重组,满足不同投资群体对不同现金流结构的需求。
近儿年,通过研究西方成熟市场运行状况,国内债券市场逐步引进了一些金融工具,目前已扩大到(质押式、买断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本息剥离工具、远期债、远期交易以及即将推出的预发行交易等工具。从市场表现看,质押式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工具存在时间最长,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管理头寸的基本手段,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品种中交易量排名第一,2004年交易量将近10万亿元。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类似,能够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融资渠道,在国内债券市场基础券种较少、尚未建立连续拍卖发行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下,2004年交易量仅为1200多亿元。由发行人主导开发的本息剥离工具,由于国内市场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有效需求,交易稀少,国家开发银行也仅试探性地操作了一次。远期债主要为了解决国内资金供给与利率的季节性波动较大的问题,这一安排最早在财政部发行国债时启用。目前,市场资金较为宽松,人民银行在央行票据发行中使用这一制度,用以熨平公开市场操作对资金市场的冲击。而即将推出的债券预发行制度,能够帮助确立价格发现机制,缩短承销时的分销周期,减小承销商的资金占用。
二、远期交易手段及国内发展现状
远期交易是金融市场运用较为普遍的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与现货交易的根本区别在于延迟了标的交割时间。广义上的金融远期合同,包括远期利率协议、期货、互换和期权。在国内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在大概念上包括远期债、二级市场的远期交易和即将推出的预发行制度,而曾经出现的国债期货交易由于当时的监管及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被监管机构叫停后尚未恢复。
按照交易方式、场所的不同,远期金融合同可分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其中,期货和期权这两种交易方式都已制度化、标准化,通常按照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在期货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互换通常在场外交易,在西方市场基本不属于期货交易法律所管辖的范围。在美国,债券远期交易的场外交易(柜台买卖)制度,源于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修正案(CommodityExchangeAct),这一规定通过将国债远期交易排除在期货交易的适用范围外,使远期交易得以在场外进行。而日本债券远期交易的制度化,是在1992年日本证券业协会实施债券远期交易规定后才开始的。在市场建设方面,国内远期交易基本与国际接轨,银行间市场的远期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属于场外交易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成熟债券市场中,远期交易作为一种必要和正常的交易机制存在着。一般来说,远期交易最主要的经济效益在于提供了避险手段,并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买卖时机的弹性;而市场主管机构、机构内控部门最关注的是市场中买空卖空的投机气氛是否太浓,且随着交割期限的延长,是否会增加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以及违约交割带来的信用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为有效规避自身的买卖风险,交易双方都会审慎选择交易对象,并且定期重新审核机构间往来的授信额度,因而,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必然会使远期交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的也集中在几家大机构手中。
国内债券市场已建立起做市商制度(15家机构做市商)和结算制度(43家结算行),以活跃二级市场,但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金融机构拘囿于“持有到期”的盈利模式,使得在资金来源上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交易金额不高,市场中自营交易额要高于金额。所以,在现阶段国内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下,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远期交易不活跃,这是市场发育的问题,与某些市场人士提出的利率结构问题(短期利率太低)、机构内部资金管理粗放等因素关系不大。
三、国内远期交易发展的可能途径
远期交易方式必须准确定位,才能激发市场参与者的真实需求,真正在市场中发挥作用,这是开发、推广金融工具的基本之道。
在国内,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业的经营哲学不是“交易”,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不强,所以,远期交易不能单纯定位于“二级”市场。从国内现阶段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发展阶段来看,融资性需求强于交易型需求,即伴随融资行为的金融工具可能比单纯的交易型金融工具更具有生命力。例如,笔者在开发信用工具、开拓风险交易市场过程中,基本会向金融机构推广两种产品,一是人民币贷款的信用违约互换工具(CDS),另一种是附带融资性质的信用链接产品(CreditLinkedInstrument),大多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会对融资性质的信用产品表现出较为浓厚的兴趣。
关键词: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
一、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近况
近几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债券发行品种日益多样化,债券发行规模大幅增长。从品种看,我国公开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人民银行主管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
二、各种债券的区别及比较
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市场已形成了由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分头监管的格局。其中,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会签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备案后发行;公司债由证监会核准发行。
1、融资成本低
和公司债、企业债相比,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具有较强的定价优势。
对于同信用级别同期限的债券来说,主承销商的定价能力以及交易市场的流动性都将影响着债券发行的价格。
2、信用发行方式
和企业债、公司债相比,目前绝大多数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采用的是信用发行的方式,不需要担保。
3、审批效率高
公司债需由证监会审批,企业债需发改委核准,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采取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制度。实践经验证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从一个项目的启动到债券的成功发行一般只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超AAA企业,审批时间则可能更短。而对于企业债、公司债来说,目前,6个月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4、注册有效期2年,分期发行,发行比较便利
企业债、公司债的发行时间为自拿到批文后半年的时间内,如果半年内不发行,则批文将会作废。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实行的是2年的注册有效期,即批文发给企业后,2年内发行有效。中期票据注册期2年,须分期发行,第一期须在拿到注册通知书2个月内发行,剩下的额度在2个月内,或2年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即可。
5、募集资金的用途相对比较宽泛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可以用来偿还银行贷款、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也可以用来投入到企业在建或拟建项目当中。企业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需在募集说明书上进行披露。
三、银行债券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与发展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金融系统(尤其是银行系统)内部,银行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为了降低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推动中国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解决方案,交易商协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各种形式的创新,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浮息债券的推出
浮息中票实行每年浮动计息(短券实行每半年浮动计息),票面利率定价为某一参考的基准利率加上发行人规定的利差之和,目前分别有一年定存利率和shibor利率两种定价基准(短券为半年定存利率)。如上海同盛投资集团于今年发的5年期中期票据则是采取浮息的方式发行的。该期中期票据的基本利差为1.33%,发行首日的基准利率为2.25%。
2、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的引入
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向优质中小企业及部分低信用级别的大型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增级,发行利率直接看齐当期AAA级发行利率,对于企业节省融资成本效果明显。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人民银行主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共同参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推出的一种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这一融资工具一般由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按照"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工作,对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渠道将会是一次非常有益的尝试。
4、超级短期融资券业务的推出
交易商协会计划在2010年12月推出了首只超级短期融资券,最先试点的一批发行主体是“超级AAA企业”,诸如中国石油等中字头大型企业。
为满足特大型企业对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需求,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交易商协会探索并已于去年年底推出了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是指AAA级企业在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不再受发行规模为净资产40%的限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申请发行任意金额的期限在7天到270天的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业务目前暂时在超级AAA企业中间进行试点。
5、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的摸索
中国银行间市场是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票据市场5个市场共同构成的。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计划在银行间市场当中拓展一个子市场,即非公开定向融资市场。其推出的其中一个重要意义是在于它将突破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企业发债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的规定。
6、可选择信用增进票据 (中债合约I号)
(1)交易结构
1)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委托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向投资人发出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投资普通票据的同时可选择是否购买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中债合约I号与普通票据不可分离;
2)主承销商在制作《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时,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增加信用增进型票据条款,形成中债公司对于投资人发出的中债合约I号。
3)主承销商承担普通票据和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的发行和招标工作,首先由主承销商对于普通票据进行簿记建档,确定普通票据的发行利率;其次主承销商联合发行人和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确定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的价格区间,由所有投资者进行投标,确定最终的发行额度以及发行价格。
4)根据普通票据和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的发行结果,主承销商委托中债登记公司对两类票据进行托管,一是纯信用的普通票据,二是信用增进型的票据(普通票据+中债合约I号)。
5)如发行人违约,中债增将采取适当形式对投资人进行损失补偿。
(2)可选择信用增进票据特点
1)可选择
传统的信用增进行债券增信规模事先确定,投资者不具备选择的主动性。而此产品是在传统的债券产品中增加一个条款,即赋予投资人一个信用增进选择权,投资人既可以选择发行人发行的纯信用的普通票据,也可以选择附有中债合约I号的信用增进型票据,可满足投资人不同的投资风险偏好。
2)投资人承担信用增进费用
中债公司对发行票据提供可选择信用增进服务,发行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信用保护费用由选择购买经信用增进型票据的投资人支付,投资人支付保费即获得信用增进公司的信用增进服务;如果票据到期,发行人违约,中债公司将通过实物交割、代偿等多种方式对投资人进行损失补偿。
3)信用增进费率市场竞标
投资者通过投标这一市场化的方式购买信用增进型票据,溢价部分反映了投资者对信用增进服务的价值评估。
4)无需配套制度支持
产品的交易结构简单,法律关系清晰,可在既有的框架下完成注册,不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持。具体表现为:注册上可采用债券的注册流程;托管上也只需对两类债券进行托管,无需对中债合约I号进行托管。
(3)中债I号的优势
1)对于发债主体
A、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中债合约I号采用投资人付费的方式,发债主体无需承担信用增进费用,并通过参与信用利差收益分配的方式获得创设信用增进合约的收入,从而实现融资成本的节约。
B、提供财务管理决策支持
中债合约I号使得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显性化,融资成本和信用风险水平直接以票面利率和中债合约I号的价格进行体现,发债主体可以较为直观的对其财务成本进行计量和预测,从而为发债主体提供财务管理决策支持。
2)对于投资人
有利于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3)对于金融市场的意义
A、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此产品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同时,发行有增信和无增信的票据,并且采取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由投资人自主选择,发行结果将体现出对应等级的信用利差,它为市场增加了信用利差的定价工具。
B、促进进一步创新,推动风险分担机制建设
此产品是债券市场信用增进形式的创新,是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有益探索。
C、此产品为未来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奠定了基础
选择信用增进票据是将一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中债合约I号”与中期票据同时发行,供投资人选择。
四、后续产品创新的设想
1、中债Ⅱ号
(1)根据合约约定,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为标的贷款提供信用保护,收取保护费用。
(2)当贷款违约时,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将向交易对手支付相应赔偿。
(3)通过中债Ⅱ号产品,交易对手实现了将贷款违约风险向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的转移。
(4)对于银监会指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试点银行,通过中债Ⅱ号产品可有效缓释标的贷款的信用风险,从而实现监管资本的节约。
2、中债Ⅲ号
(1)针对债券违约风险设计的金融合约。
(2)由买入保护方支付保护费用,当债券违约时,买入保护方将获得卖出保护方的相应赔偿。
(3)中债III号具有债券信用风险价格发现、满足不同投资者信用风险配置需求和实现主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3、中债Ⅳ号
(1)简单的、标准化的、可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2)购买者向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信用保护。
(3)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持有人分散,由托管机构统一登记托管。
(4)购买者可将中债IV号转让,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继续对中债IV号的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
(5)交易对手风险和交易透明性可以有效监管,为中央清算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有效克服了国外CDS产品产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多米诺骨牌效应等缺陷。
五、结语
我国债券市场, 特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还将不断推出, 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各企业应当全面的了解各种融资方式,尤其是直接融资方式的创新与发展,才能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寻求更合适的融资方式,以使企业获得更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