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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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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

药品回扣范文第1篇

问:通过非典,社会对医生和护士评价极高,到底医药行业暴利和医疗机构黑幕是 怎样?有什么感想尽管说好了。

她:我现在从事医药行业三年,职位经理,手下21人,专管医院终端销售,具体负责临床药品推销,现在收入颇丰,我现在收入当然不会透露给你,但我就告诉你一点,我现在下面最好的金牌业务员月收入超过6位数,其它你猜想推断一下就是了!我们这行都叫月做多少,不说年收入的。

我现在在北方一个大城市从事这个工作,负责3等甲级以上6家医院销售,每天和最顶级的专家教授(有的是全国知名)在一起。工作对象都是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一类。我的业务员也负责同样工作,他们的工作对象从医院专家到普通的实习医生,不过,我管他们。

问:医生拿不拿回扣?是部分还是普遍?或是全部?或是变相回扣?

她:反正,我今天在这里告诉你大概有几个方面,你知道大体就是了:

医院领导,具体不详,不过,他们的收入要看职权范围,如果光管行政,就没什么,给了也一般不敢拿,不过,医院领导一般也是专家,这就要看了。总的一句话,太深了,收入肯定是很高的。

拿得最多的,就是最顶级的医生(一般都是知名专家教授和科室主任),最高的达20万/月,收入包括本科室处方用药(数量较大的)大约有100多种是要收取代表回扣的,利大的科主任要收,利小的下面的小医生收。如果是外科医生,一台手术收取3000-5000元病人家属的红包是正常的,收10000元也没什么稀奇了,特别现在上海的大医院,红包费涨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般以1-4万元/月的居多,我认识一个才工作两年的硕士,现在80万的房、20万的车都有了,当然,他要例外一点。

就是在这种医院实习的医生也拿到1-2万元/月很正常。

护士辛苦,只能蹭吃蹭喝蹭礼物。但现在也有给护士回扣的了,比如一般的输液(普通的葡萄糖、氯化钠输液),护士长和护士是可以给厂家找不少漏洞和麻烦的,所以厂家也会给护士长一定回扣,但不多,主要是维护好临床。

经常安排他们到国外或国内旅游,还雇佣给他们,这是取名利,是外国公司的操作手法。

请客吃饭太小意思,天天都有,我一般不参加,都叫业务员去!

药品竞争激烈,变化太快,随时都有不确定因素,要维护销售数量,代价是很大的,特别是一个产品要开发进医院,需要打通医院上下各级关系。普通人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其中的奥妙,所以,进入这个行业很容易,要做好这样的“高难度”的工作,起码要几年以上,不过,关系培养好后,开发就很容易了,钱能“用出去”的渠道一定要“畅通”。

我们这些做药的还不算什么,听说做大型医疗器械的,30万元拿来的货,卖给医院高达几百万。一年搞定几台就……

我敢说全国现在做药最好的大企业,没有一家不是通过这样的“工作”来“发展”的。一个药品的出厂价到最终卖到患者手中,过程太多,所以要满足各方的利益药品价格就要定很高,否则,一盒都卖不出去。举例来说:某上市公司“高科技”的抗癌药品,医院卖给病人的零售价格是2000元一支,每次用6-9支,每月一次一疗程。一次就要病人花掉12000-20000元,几个疗程下来,就7、8万了。其实出厂价才300多元,本来最多几千元的,最后花了这么多。其中有你们外人听不懂的几个价格,如“底价”“扣率”“批发价”“进货价”,花样太多,无非就是分配给各种利益代表的比例。外人根本不会明白的……太多了,你们知道一点就是了。

话题谈开了,她说:“还有个让我看到的惊异的事情,我给大家描述一下,我的代表认识一个“最”有名的专家,一个双博士后学位的教授。他在欧洲留学10多年,对抗生素的了解和研究国内屈指可数,他指导全国范围内医院的抗生素使用,听他说:“抗生素就是以毒攻毒,副作用很大,在欧美,购买抗生素比购买枪支还要困难”,就是这样的一个“专家”,在有一次碰到他患重感冒的时候,你猜他自己吃什么药?!你肯定猜不到,他吃的就是最普通的板蓝根冲剂。因为,他知道用好药,用抗生素对自己身体带来的害处。可是,他给普通病人用抗生素是用得最多的,最好的,因为这一切都说明,在他们的心目中――利益比良心本身更加重要!

问:难道国家制定这么多法规就没用吗?

她说:其实代表也没有办法,代表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拉住医生开处方的笔杆,有人说:你们这个代表还有没有良心啊,你既然知道这些,你还要这样做。其实,我告诉你们,这在美国都是一样的,你以为这个行业是中国人的发明啊?!这是引进的“先进”销售模式,其实,医生对新药物知识的了解真的是很贫乏!代表不去推广,它们根本就搞不清楚!换句话来说就是:你不做,我不做这件事情可以,但总有人来做的!总有人来满足医生的这些“需要”的。

国家政策跟不上是必然的,这和我们国家的体制没有必然联系,因为药品推广是个有一定专业性的行业,只有不断的研究和通过新药开发,才能跟上形式需要。外国研究一个新药,投入几亿美元,乃至几十亿美元很正常,中国现在说医药黑幕厉害,其实不然,中国现在都是盗窃国外的技术来造产品,比如国际知名的某医药企业,投入研究了一个最新的抗生素产品,到现在花费了30多亿美元,还没有做完三期临床的研究,推出产品也是有计划的,但中国的同类产品早两年就上市了,现在有几百个厂家在生产。你说奇怪不奇怪?!到底是中国厉害还是美国厉害,技术含量不是惟一的,主要是美国人做事太认真了。中国如此,外国也一样。为什么花这么多钱研究一个药?还不是变相的给医生回扣,有的项目都合法化了。但最终还是要把全部费用转嫁到病人头上。外国有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所以没有中国这样反应激烈。盲目制定些政策,根本不管用的。更说明了管理者的无知而已。

她原来是医药专业毕业的高才生,说话很有水平。

黑幕如此之深!

所以,我说:医生这个职业已经违背了基本道德行业的基本要求,各位都来评价一下吧!

药品是怎么分配回扣的?

现在来分析一个药品的利益分配构成,解读医药黑幕。我的分析是建立在第一手资料上的。绝对真实准确。这种分析,医生不懂,他们只知道拼命地开药,然后拿回扣,不懂市场规律的。即便是记者,恐怕也不懂得其中的猫腻,请看:

一个药品,要卖到患者手中的最终价格叫“零售价”,药品的定价是由国家物价部门审批的,同一种药品,销售的区域不同,各地对此的定价政策也不同。比如:我举出具体的――某品牌抗生素属于头孢三代。零售价为168元一针,这就是政府定价,针剂属医生处方用药,比较严格,只有医院能用。168除以1.15=146.08元,这叫批发价,属行业惯例。医院从医药公司进货价叫“扣率”,扣率=批发价基础上的折扣。比如进货价是70扣。那么计算方式就是146.08×70%=102.25元,这就是医院的进货价。也就是说,医院卖给患者零售价168元,进货价是102.25元,中间赚取168-102.25=65.75元,医院是不交税收的单位,这是纯利润。

一个医药代表是怎样分配收入的呢?!药厂一般授权给地区负责人销售药品的权利,也就叫销售政策,涉及到的价格叫“底价”,也就是说,药厂以该产品的底价卖药品,其它就不用管了,由销售人员控制。销售人员一般在所销售的区域内招收临床用药推广代表。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医药代表”。我们还是以上面这个药品为例子。零售价168元的这个药品,出厂价格可能为12元。这就是“底价”,那么医院“进货价”102.25-12“底价”=差价为90.25元,扣除17%的增殖税为90.25×83%=74.90元,再扣除医药公司赚取4%-5%的费用,医药代表能拿到手的就是70元了。怎么分配,怎么才能刺激医生用药,这就需要给医生根据处方用量发放回扣。回扣比例为零售价的15-25%,上面讲的这个抗生素回扣比例一般为零售价的20%,也就是说168×20%=33元-35元左右。这是给医生的部分。

还有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比如,医院药房要收取3%(不一定),药品开发进医院要花费的费用,最少的不过3、4千元,多的几万到十几万也属正常。药品经销商一般也给代表按比例提成收入。我们可以从列表中看到,这个药品的受益群体:

以168元为例:

医院得到65.75元

医生回扣得到35元

增殖税部分15.3元

药厂12元

医药公司6.5元

开发医院销售费用比例占5元

维护医院销售费用比例占5元

经销商(销售区域主管)5元

其它协调费用5元

医药代表提成12元

所有这些都会发生利益冲突,不是一成不变的,惟一不变的是患者的付出=168元!

所有这上面的,受益最大是医院,其次是医生。分别占受益比例的40%、20%,其它各方相比是小意思而已。这药品毕竟是有成本的,所以,别相信医药降价或返利给患者的谎言,他们降价的都是药店里随便可以买的药品,不是这种暴利药品!!!

这一个药品的价格构成,通过分析就可以看出,医院获利达到40%,医生回扣达到20%。剩下的40%包括了药品生产、原材料、技术开发的投入、国家的税收、医药代表的提成、医药公司的费用、各方面的开支……

药品的出厂价和医院收入医生回扣分析:

中国有8000多家合法制药企业。以前是1万多家,通过国家在全制药行业强制推行GMP达标后,现在淘汰了几千家小企业。8000多个厂家是怎么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制药企业生产10个产品,那么在全中国就会有8万多种药品!当然,这只是最初级的估计,实际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先看药品出厂价格和市场销售相关的几个概念:

底价=批发价×扣率,所谓20-35扣,这个“扣率”就是这么计算的。以零售价100元的药品为例:

批发价=100除以1.15=86.95元,如果这个药品底价是20扣,也是批发价基础上的20%,底价就是药厂药品的出厂价格,也就是说,药厂其实直接获得的利益是很薄的。那么具体的底价就是86.95×20%=17.39元。这是最基本的概念,即药厂的底价(出厂价)。

有医生说现在国内大多数产品出厂的底价都是20-35 扣之间,这是正确的。但现在已经不具有普遍性了。现在的行情是:出厂底价在10扣-35扣之间,其中:

10扣和低于10扣左右的药品主要包括:小厂家生产的抗生素,一般都有很多厂家生产的常用药品。市场竞争激烈的药品。

10-20扣,有相当市场的药品,基本同上。

20-25扣,新药,大厂家主流产品的出厂价。市场前景较好的药品。

25-35扣乃至40扣,一般是独家生产的医保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销量,OTC销售较多,做医生工作发回扣是象征性的。

40扣以上,非常少了,一般是唯一的,独有稀有的特效药品。

医院进药和利益分析:

维持一个医院正常的工作,大概根据医院大小需要1千--5千种药品就覆盖各科各门类的日常用药需要了。那么8000多个厂家生产的这些产品怎么办呢?这当中大多数厂家的产品都是重复的。一个医院要针对自己医院的定位来采购药品。这就引发了各种利益的矛盾。况且现在一个医院的收入中,靠卖药品来维持的比例达到80%是最正常不过了。我们来个假设:以某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为例,它现在年收入达到6亿元人民币。那么,靠卖药得到的收入就是:6亿×80%=4.8亿元。这当中,从医院进货价到零售价之间,医院赚取40%的利润:4.8亿元×40%=1.92亿元。这就是医院直接从药品当中赚取的数字。

医生的回扣完全不包括在其中,但是我们通过上面的数字可以分析出一个医院中医生可以拿到手的回扣:医生的回扣是零售价格的10%-20%,就算15%吧,那么一年就有4.8亿元×15%=7200万元。假定这个医院有职称的医务人员为500人。(除掉后勤、管理、护理等普通人员)也就是说,这500人(也就是医生)是能拿到回扣的。平均每个人每年获利7200除以500人=14.4万元,这当中我打个折扣,算平均10万不过分吧?!

当然其中获得高额回扣的是有高级职称的。说他一年得到的50万-100万不算过分!(要知道,这还不包括病人和家属送的红包)大家可以想像一下,仅仅这灰色收入就有如此厉害。其它还用分析么?!

医药器械怎么销售?

医药器械是怎么操作的?曝光做医药器械的黑幕,这回可是有根有据的,请看:

一台出厂价格为30万的医疗器械是怎样以220万的价格卖到医院的?

现在科学发达,各种带“高科技”名头的医疗器械层出不穷。几十上百万的医疗器械不过是小意思,上千万,整个投资上亿的也有了。大概操作方式有两种:

规范的操作方式,这种方式非常透明,也是我们正常需要的。就是医院和厂家合作。厂家和医院协议,由厂家投资器械,培训人员,医院出场地,出人员。共同经营,并按一定收益按照比例获得利润。厂家看中的有几点,一是医院合法性,二是有市场,三是有技术,四是长期收益,包括器械消耗材料(此项目有惊人的回扣)等等。

医疗器械耗材的使用,这个项目的回扣是惊人的。现在医院里都流传:外科手术是最厉害的。一有病人红包,二有住院用药回扣,三就是外科的耗材了。比如,手术,无论是心内科手术用心脏支架(一个进口支架就上万,一个手术用几个,但进价很低),普外科手术耗材、泌尿外科、乃至最新的微创外科手术都是医疗器械和耗材使用最频繁的。这已经成为医院的潮流。很多耗材都是国外进口,国内经销的,空间巨大,回扣惊人!

就是最黑暗的了,直接将大型器械卖给医院。这当中要做无数的工作,但只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就可以完成这高难度的“不可完成的任务”,说白了就一个字――钱。我来分析:以一个出厂价为30万的器械(譬如某品牌的支持仪,请勿对号入座,就是分析而已),宣称这个器械为高科技,独特的工作性能,达到国外先进水平,国内惟一。获得什么金奖(一定是金奖!反正外行搞不明白)。优惠卖给医院,政府定价为300万一台,卖给医院只要250万,通过医院一再“坚持”和“节约”,定位220万元一台。好,买完了!赚了220-30=190万元,就这么简单吗?!no!其中的猫腻我来揭穿:

首先,医院领导要搞好,领导同意后,让医院临床科室申请要求购买,然后医院向卫生局等部门打出采购报告和预算,审批同意后拨款“招标采购”。这当中,一定是有个最大的受益者和操作者,就是这个所谓"做"医疗器械的人!这个人姑且在这里叫经销商吧,他可以是个独立的个体,可以是某医疗器械公司的负责人或业务员。这个人要做无数的工作,完成销售这台机器的任务。首先,他会向需要使用这台机器的科室负责人承诺好处,给多少多少回扣,其次找到医院分管器械的领导,同样“做好工作”。再到卫生部门找到审批项目的相关领导,再次“做好工作”。至于是怎么分配利润的,这个家伙可以“协调”好各方的关系。他会给医生说这台机器利润很高,我出厂价格是150万,搞好了除去公司的、国家税收、销售费用、我会给你20万元。好,医生同意报告申请购买了。这是第一关,采用同样的方式和说法,做好院领导和卫生部门领导的工作,就完成了。其实,最终可能的是,这家伙花费上下打点了100万元,做成了这笔生意,自己独得50-60万非常正常!所以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不能“穿帮”,首先是生产厂家这里不能穿帮,到时候付款给厂家,厂家再返还回来,需要事前约定。这底价(也就是出厂价)也只能是一两个“核心人物”才知道。可能这个人会叫自己朋友,同事出面去做工作,但他们是不会知道真实价格的。其它环节的人能蒙就蒙,政府定价是最好的“遮盖”。做大型器械的人经常说:一年不开张,开张吃几年。也就是说,一年不用太辛苦,只要能销售个一两台就赚够赚欢了。

药品的定价策略

但凡是医药营销界的朋友都知道一个产品的定价依据和根源。熟悉这个行业久了,光从这个产品的零售价就能判断出这个药品能为各方产生多少利益。

现在都说药价虚高,的确是这样。一个药厂生产开发一个药品,首先就要有针对性的市场定位。譬如是专门在医院销售,还是专门在药店(OTC)销售。需要知道的是,凡是现在零售价格奇高的药品,一般都是医生的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销售渠道主要是药店,当然医院有一定的销量,这是叫医生起“带动”作用。和OTC销售中利用媒体广告炒作是一个道理。

其实在中国,很多药品是老产品了。销售价格很低,通过换包装,换名称,变了花样在提价销售,不这样,这种药品就会被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淘汰掉。虽然病人可以自己到药店购买需要的药品,但是,医生的推荐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取到决定因素。

一个产品只要是在医院内部销售,就必须遵守医院的规定。比如:一个医保甲类的品种,零售价是58元/盒,如果医院发现药店有同品牌同样的药品在零售药店只买15元,那么对不起,这个药品立即清理出医院的药房!用同类型名称不一样的药品替代。

所以,很多主流厂家的大产品,是不会去药店零售的。患者可以买到相同类型的其他品牌药品。如果需要解释――就是大厂家的产品“技术含量高”“改进了工艺”“使用效果好”,反正外行也不懂,怎么解释都是“合理”的。

例如,大环内脂类抗生素阿奇霉素,现在国内相关产品不下千种,剂型也包括片剂、颗粒(冲剂)、粉针、液体。片剂和颗粒是医保乙类用药,主要是医生推荐和OTC销售,以前的“维宏”(阿奇霉素片)价格就很高,后来受到各厂家的竞争,现在的零售价不过是以前的1/3了。医院主要用还是用针剂,针剂一般在住院病房使用。这种抗生素临床使用范围很广,用量巨大,国产的阿奇霉素针剂,一般价格在40-120元之间。包装有0.125g/0.25g/0.2g/0.4g/0.5g几种,如果医院通过招标采购,可以定为“0.125g阿奇霉素粉针剂”,招标中标价格为25元。那么,这个医院其实可以不采用中标产品,而采用“0.25g阿奇霉素注射液”,这就在招标的目录里没有了。价格可以卖到100多元。医药巨头辉瑞研究的阿奇霉素,其实在去年才全面完成三期临床研究。最终推出阿奇霉素针剂(希舒美针剂)也是在去年,他们推出一个产品是非常慎重的,反复针对全世界各种人群种族进行了临床研究。所以技术含量非常高,效果也非常好。但是这样的好产品却竞争不过国内的同类产品。国内的阿奇霉素针剂早在前年就上市了。黑心的药厂不管这个产品质量如何,早早就占领了市场,且现在国内的阿奇霉素针剂产品就不下3、4百个。辉瑞的希舒美针剂价格很高,是国产同类的2倍以上,除了一些大医院偶尔采用,一般的医院用的就是国内的了。为什么是这样呢?

原因是如果采用这样的好产品,不是病人不能承受,而是医院的收入比例会下降。像辉瑞这样有实力的国际大厂家,产品卖到医院的价格是很高的,可以高到90扣乃至直接的批发价格。而医院用其他产品,特别是国内一般厂家的产品,最低可以低到进货价为50扣!同样是销售100元的产品,医院可以提高20-30%的收入,这就是黑心的医院的黑心选择!

据我所知道,像阿奇霉素针剂针剂这样的产品,国内厂家最低的出厂价格仅仅是0.8扣-10扣,较大的厂家有名的产品,出厂底价是20扣左右,也就是说:病人自己掏钱购买零售价格为100元一支的阿奇霉素针剂,其实出厂最低价格才4-7元!

朋友们可以问:为什么国家定价会这么高呢?!其实,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一个药品从研发到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出来。层层环节都要打通,像阿奇霉素针剂这样的药品,厂家购买原料药,到生产包装出来,是个极其简单的过程。况且有像辉瑞的希舒美针剂这样的先例,报批不就有“依据”了嘛!关键就是报批药品这个高难度的环节。现在北京有很多公司就专门为药品和医疗器械报批打通关节,只要有药厂来找,提出50万-500万报批一个产品是很简单的事情,出钱就是了,这是北京,这是首都,没有门路的人的厂家,连门在哪里都找不到!

药厂的针对药品定价策略就是这样的:自己赚取的底价部分要开支包括了:药品研究开发费用、审批申报费用、初期营销费用、原料成本、生产成本、运输、税收、管理成本、利润比例等等。综合上面的开支,药厂就制定出了出厂价格,也就是底价!然后药厂在按照各方分配的比例,来给这个药品定价(零售价格),然后向相关物件审批部门给出定价依据,一般就是,出厂底价的5-9倍!不这样定价,一盒产品都卖不出去!

药厂的依据是什么?其实就是一个药品开发研制费用在成本里非常高,这是因为中国的药厂大多是盗窃和变相采用国外同类产品的开发依据,其实,国内药厂研发费用是很低廉的。我以国内某大医药集团企业为例:他们集团的药物研究所是很厉害的,高薪聘请了40名药剂行业的博士和硕士,专门针对市场上最畅销的药品进行研发,其实,这些都是现成的技术,购买原料药,到生产工艺非常简单,他们以小组进行研发,新产品的开发成功是和市场销售挂钩的,常常药物研究所研究出一个新产品就可以获得40-100万的研发奖励。这对这些药剂专家刺激巨大。他们通过这些变相的盗窃知识产权,按照自己的强盗思维包装工艺流程,新产品就出来了。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大药厂研发一个产品要上亿美金的天文数字,他们的产品定价昂贵,其中最主要就是包括了研发费用的巨大投入。而国内研发只要几十万就行了厉害吧?!

所以,一个产品的市场综合定价因素是复杂的,也可以说,某些新产品,要是没有国内药厂的研发和偷窃,病人最终只能掏钱购买国外的同类产品,那么,付出的代价将会更高,乃至高达十几倍,几十倍。

药品回扣范文第2篇

据悉,去年起惠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办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查获惠城区陈江医院系列受贿案。该院原院长王某、医务科科长兼急诊科主任陈某、外科主任朱某、妇产科主任邓某被“一窝端”。

刚当院长2年收回扣9万元

王某从事多年医疗卫生管理工作,2005年,王某担任陈江医院院长后,积极开拓,扭亏为盈,把陈江医院打造成先进医疗单位。但王某经不住药品回扣的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4月,省内某药业公司代表戴某找到王某,要求医院销售其推销的药品,王某表示只要是中标的药品就可以,但按照市医疗机构药品联合招标办公室规定,即2005年1月才招标,该药业公司已错过招标时间。所以戴某与该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将签订时间改成2005年1月27日,此后戴某开始向该医院供应药品。

从2006年初至2007年4月,戴某每隔1至2个月按其在该医院的药品销售额给予王某5000至2万元不等的回扣,11笔共9万元,每一笔戴某都记录在笔记本上。戴某每次给王某钱时都是在王某的黑色小轿车上,而且都是用白色或黄色信封装好。

2007年6月,惠州市纪委对王某进行调查后,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回扣的事实。去年底,惠城区检察院以王某受贿罪向惠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最近,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1年徒刑,缓刑2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

3名主任同时难挡回扣诱惑

这家药业公司药商代表为大量推销药品,同时还向陈江医院主要科室的负责人发出“回扣信号”,承诺只要使用该公司的药品即给予药品零售价20%至30%的回扣款。

其中,医院外科主任朱某是从湖北省某中心医院退休后被陈江医院聘用为陈江医院外科主任的。

2006年底,老家也在湖北的某药商代表张某告知他“多用我的药,我不会亏待你”时,朱某表示,大家是老乡,当然要互相帮忙,开她所代销的药。从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5月24日,朱某从药商代表处5次共收取了38739元回扣款。

2006年年底,陈江医院原医务科科长兼急诊科主任陈某和原妇产科主任邓某也挡不住诱惑加入了“吃回扣”的行列。

从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5月24日,陈某以开处方的形式使用××药品药商代表供应的药品,从中分5次共收取药品扣款41714元。同一时间段,邓某以所开处方形式使用××药品药商代表供应的药品,从中收取了42078元回扣款。

药品回扣范文第3篇

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新疆某医院119名医生,利用给病人看病开处方的权力,先后收受内地某药厂医药代表王思涵(化名)药品回扣54万余元。

2005年10月,新疆某医院的医生们,上班时口袋内都装着一张黄色的小卡片,正面写着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警示牌,背面写着医生“六不准”:不准收受药品回扣;不准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回扣;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不准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不准以介绍病人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不准搭车开药,向病人出售药品或其他物品。

这家医院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一切缘于2005年9月10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给该院纪检部门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

“一年中,新疆某医院的119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药品回扣达54万余元,我们认为医院的部分医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这是10月26日,记者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看到的一份检察建议。

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新疆某医院119名医生,利用给病人看病开处方的权力,先后收受内地某药厂医药代表王思涵(化名)药品回扣54万余元。2005年4月,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思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负责查办该案的乌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医院的部分医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2005年9月,检察机关向医院纪检部门提出如下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医德医风责任书制度,对该案中收受药品回扣问题严重且态度恶劣的极少数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理;严格药品进货和处方管理制度,防止药品推销人员利用处方统计等手段贿赂医生;严禁医药及推销人员私自同医生接触。

新疆某医院对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很重视,及时组织召开了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主任会议,依据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作出了整改,并根据检察建议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在医疗和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医德医风建设“一次投诉待岗制”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规定了医务人员六不准;对态度恶劣的医生进行降级处理,其中一名被调离岗位;同时涉案医生在职称评定、评优上均受到影响,停发全年奖金;对拒绝拿回扣的医生给予表彰奖励。

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里,新疆某医院的119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达54万余元,而医院竟然一点没有觉察到。

那么,此案又是怎样引发的呢?

秘密账本揭出119名医生

案件侦破的玄机来自一个黑色的钱包。2004年11月,乌市的一位老太太去一家医院看病,见人很多,老人就坐在休息椅上等候挂号。就在老人起身时,发现旁边休息椅上放着一个黑色钱包,老人就将钱包交给了医院一位护士。

护士打开一看,发现钱包里的一个记事本里,密密麻麻地记录着首府某医院的一些医生名字及他们在什么时候给病人开的什么药,开了多少盒等等,本子里面还有许多银行卡和名片。因为是医疗系统的工作人员,护士明白这个钱包代表的意思。于是将这个钱包交给了医院纪检部门。

几个小时后,这个钱包被送到了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组,纪检组的工作人员从钱包里找到了一张内地某药厂医药主任曹江的名片,考虑到管辖权的问题,纪检组的电话打到了新市区检察院。

曹江是医药界的老推销员,对新疆各大医院医生的情况了如指掌。经过两部门的配合,检察院决定以曹江为突破口进行调查。

两天后,检察官们终于“钓”到了曹江和他的妻子王思涵。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曹氏夫妻矢口否认药品回扣的事情。曹江还说自己不直接和医生接触,都是妻子在和医生联系,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为了寻找到强有力的证据,检察院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搜到了三个黑色的记事本,本子里详细记录了新疆某医院医生拿药品回扣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位医生的姓名、科室、开的什么药、拿了多少回扣,都一一记载的清清楚楚。在这些医生中,甚至还有少部分老专家。

面对证据,王思涵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贿经过。

“糖衣炮弹”击倒了白衣天使

刚开始医生们并不为其所动,时间长了,有些医生经不住金钱的利诱,部分医生的道德防线崩溃,医药代表和医生相互利用的丑剧也就上演了,

作为内地一家药厂的医药代表,王思涵清楚地知道该如何宣传自己的药品。通过药品招标,王思涵掌握了新疆几家国有医院医生的大致情况,随后,她将目光锁定于首府国有医院的医生。

从2003年4月开始,王思涵开始频繁出入新疆某医院,她向医生承诺,只要医生在开处方时,为病人开了她们厂的药,她就会有所表示。

刚开始医生们并不为其所动,时间长了,有些医生经不住金钱的利诱,部分医生的道德防线崩溃,医药代表和医生相互利用的丑剧也就上演了。

从那以后,王思涵没事就会去医院溜达一趟。有些收过钱的医生见了她心知肚明。她通过关系,买通某药品公司设在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为她统计医生开出的处方单据,王思涵便会在自己的笔记本上详细地记录下来,然后塞给医生“感谢费”。

一年多的时间里,医院先后有119名医生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王思涵的药品回扣,金额高达54万余元。

据王思涵说,这些医生们拿回扣,都在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同时,王思涵还交待了药厂其他两位医药代表的一些问题。

王思涵说其中也有两位医生,怎么给钱就是不要。

由一个王思涵,检察机关揭出了这起引起全疆医药界震动的大案,这起案件参与的医生之多,确实令人深思。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就发现医院的部分制度存在漏洞,并向这家医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医院及时整改。因此就出现了医生揣着警示牌上班的事情。

目前,这家医院的119名医生,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承认收受药品回扣的问题,并全部将钱交到检察机关。医院根据检察建议,已经做出相关整改和处罚措施。王思涵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药品回扣范文第4篇

记者在河南省胸科医院采访时,内科护士长王秀玲告诉记者:“其实有的药价格高并不一定物有所值。我院是省级医院,执行的是国家最低加价标准,药品加价率15%。大家熟悉的青霉素―160万单位的,每支加价后也不过0.97元。然而,就这些常用药,制药厂家添加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便成了‘新药’,厂家把价格一下炒到100多元甚至更高。利用这种手法,许多常用药摇身一变,成了‘新药’,而高出来的部分价格,肯定是由患者‘埋单’,这无疑是给患者造成经济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采访中,某制药企业的一位经理说:“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招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而招标中的‘暗箱操作’,却让人感受不到‘阳光采购’的温暖。原因是有一些招标价格和政策,你中标是来‘送死’,不参与投标的话就是‘等死’,而且招标中存在的人为不良操作也是业外人无法理解的。”

另一位厂家业务人员说:“现在圈内的人都知道,药厂把相关材料报到物价部门,他们盖章收费完事。再说,物价部门也不可能对每一种药品的成本逐项审核,他们没有医药方面的专业人才。药厂大多都有专门人员负责跑物价部门,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让物价部门白忙活……”国家对医药限定了最高零售价,但医院的药品销售总额仍呈上涨趋势,患者医药费过高的情况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新疆都市报》曾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一些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急外科一名医生两个多月的时间,竟收受药品回扣1.77万元。

日前,某药厂在河北省的医药代表招聘业务员,记者以应聘为由结识了资深医药代表冯某。他告诉记者:“这次整顿药价、药品、医疗器械回扣,在业内称为医药、医疗行业的‘非典’,不过这阵风快过了。你想想看,稳定为重,这一段时间我们在医院的销售量直线下降,医院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原来明着做时,回扣10%大夫就干,这一阵风刮过来,院领导和大夫都怕了,我们只好将回扣率提高到50%。现在医院的院长也急了,你反复地查,也查不出什么明堂,给他们收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你看一下各省的一些人民医院,一座座大楼拔地而起,上边不给他们拨钱他们靠什么?光靠挂号看病能盖得起楼吗?这不全靠卖药?我们一般一种药进入某一个省要交很大数额的‘入市费’。进每一家医院如果关系不硬只有金钱开道,一般进到省级医院要十来万元,地市级人民医院要5~6万不等。有一些大厂的药,靠质量也可以进医院,但进医院后如果不做工作也不好办。我们一般在厂家以药价1~3折的价格拿货,一次性批回加价,让业务员去和医院的临床大夫做‘工作’。光做大夫的工作也不行,药剂科、药房、计算机中心等,哪一个关节打不通都没戏。说现在药价高了,价格不定得高高的,你把价格降下来,没钱让利拿什么去跟人家竞争啊?现在同一种品牌的药这么多,你给的少了别人不开你的药,药快到期你只有撒回去退回厂家。一些非抗生素类药品,价格也是很高,利润肯定也相应较高。同样都是消炎药,医生可以开这种药,也可以开别的药,所以要找大夫做工作,想办法让他们多开自家的药。你的工作做好了,医生们也愿意开‘大方’,因为回扣高,进入这个行业后就清楚了。”

药品回扣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回扣 折扣 医药回扣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销售者为了销售产品而向购买方提供贿赂,购买方收受贿赂。这实际上是指回扣;二是购买者为了购买产品而向销售方提供贿赂,销售方收受贿赂。显然,只有在商业紧俏、购买者难以购得商品的情况下,购买者才可能向销售方提供贿赂。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前一种情形即回扣。即便是有了《刑法修正案(六)》,可司法实践中对于回扣与佣金及折扣的区分,对医药回扣的认定均争议较大。所以,本文主要就回扣认定中的这几个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回扣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账外暗中从其货款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买方人的款项。

二、回扣的特征

1.回扣是账外暗中支付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回扣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第38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账外暗中”是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现形式。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账外暗中”呢?本文认为,“账外暗中”虽然是对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财物的,不属于回扣,更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账外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账外暗中主要指落个人腰包或者入单位小金库的那笔款项。”如果是公开在正规财务账内明确给予或者接受某种优惠,那就不可能是回扣,而可能是折扣。因为回扣基本上不可能入正规财务账,不可能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只有折扣、佣金等能做到这一点。“账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点,而不表示可能有账内公开的“回扣”。

2.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

从最终的结果上看, 回扣基本上是从卖方支付给买方, 而很少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商品供过于求。卖方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 短期内实现其利润, 往往不在产品质量和拓展销售渠道上下工夫, 而是想方设法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给买方采购人员。这种交易的完成意味着买方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而卖方和买方的采购人员从中获利。

3.回扣是支付给买方人, 而并非是支付给买方单位的

回扣是在卖方和买方人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 回扣在存在关系的经济往来活动中才可能存在。如果不存在关系, 在交易价格磋商的过程中, 直接在价款上减价或者作折扣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回扣。只有在人(如采购人员)本企业进行交易时, 人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 最终将本企业的部分购货款装入自己腰包, 才会发生回扣问题。

三、回扣与折扣及佣金的界分

1.回扣与折扣的界分

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与折扣的主要区别如下。(1)回扣是卖方在按一定价格出售商品或者劳务后,从收取的全部款项中返回一部分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而折扣的实质是减价销售。(2)在回扣的情况下,买方或者其经办人可以直接获得额外收入;而在折扣的情况下,买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但只是少付款项,而不能得到额外收入。(3)回扣没有也不可能入正常财务账;而折扣反映在正规财务账中。

由上述可知,在经营活动中,回扣和折扣的关键区别只在于是否明示及如实入账。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让利,就是折扣,而账外暗中的让利,就是回扣。对于给予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就是行贿行为;对于接受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接受,就是受贿。

有人认为,回扣实际上是从买方的财产中产生的,它理应归属于买方,所以,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者贪污。该观点将回扣完全混同于折扣,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是片面的。但是,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只能构成受贿,而不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也是不妥当的。由于行贿和受贿行为是对合性行为,受贿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贿行为的认定,但这种对合犯又不同于一般的对合犯,即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要共犯的关系,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各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罪过内容,因而在回扣、折扣与贿赂犯罪、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认为接受让利的一定构成受贿罪,或者一定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罪,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则给予的一方成立行贿,而收受的一方成立受贿。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并非是给予回扣的行为,而只是以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的正当行为,即给予折扣的行为不能成立行贿罪,这部分让利就应当属于对方;如果行为人明知这部分让利是给本单位的折扣并非是给自己的回扣,而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加以侵吞的,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显然是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其行为性质也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折扣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是给自己的回扣,因而在账外暗中收受的,对于给予折扣的一方而言,显然不能成立行贿罪。对于接受折扣的一方而言,实际上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即将对方给予的折扣误认为是回扣。对于这种认识错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即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是受贿而非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不是给自己的回扣,而是给本单位的折扣,而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对“折扣”加以侵吞的,这种情形同前一种情形一样,行为人也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2.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如下:(1)回扣的收受主体是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收受主体是居间人;(2)回扣的性质是不正当地优惠买方或不正当地答谢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性质是劳务报酬;(3)回扣只能由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而佣金可以由买卖双方或者一方从自己的利润中支付给居间人。显然,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不是佣金。因为买方经办人不是居间人,而是买方的人。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只能认定为回扣。

四、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及处理

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较为复杂,须认真分析。通常, 药械商有以下几种回扣和赞助方式:采取直接从医疗机构账面给予药品回扣的方法, 这种回扣数额的大小与购销药品的数量直接相关。按医生开处方单或药品销售单的方式,给医务人员回扣,或支付个别医务人员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此与购销药品相关。药商厂家给予医疗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各种学会、协会)赞助,用于会议、科研、培训等各种活动,往往与购销药品数量无直接关系。

对于第1种方式,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如果违反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实际上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刑法》第387条事业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属于单位受贿的范畴。

对于第 2种方式而言,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的犯罪主体由原来只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取回扣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以下几点:1.国有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医生是事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符合此罪“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2.医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药商的回扣。这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医生虽然不直接决定医院的进药,但是由于医生有处方权,如果医生不开药给病人某类药品,则该类药品无法有好的销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生通过给病人开处方,间接的决定了药品的销售。因此,认定医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正确的。3.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药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侵害了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医院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然而, 针对第3种情况, 一些医药厂家转变了方式, 以赞助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等种种“合法”名义,给予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以“利益”的, 是否都属于受贿呢?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厂商出资与医务人员联合, 进行与本厂商产品相关的临床药理实验、数据统计、病例观察等科研项目的, 即使医务人员直接得到了“加班费”、“辛苦费”、“劳务费”等费用, 或者取得了自己撰写学术论文资料的利益等, 也不构成受贿。在此应将受贿和合法所得区别开来。医务人员或医院管理人员参加由厂商单独举办或者厂商与医疗机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卫生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等单位或组织联合举办产品推介会、企业形象宣传会、专业学术会、行政会议、参观考察活动、学习班、学历教育等, 即使得到了会议及食宿费用的减免, 甚至收到了纪念品, 只要不是以订购或使用定额产品为前提, 也不应视为受贿行为。因为参会人员没有直接为厂商谋取利益。医务人员开展科研项目, 参加学术会议、学历教育、考察活动等, 令厂商将相关费用从已经或即将定购或使用其产品的回扣中充抵, 构成商业受贿行为。这种行为看似“正当”, 也没有直接收受“钱财”, 但究其本质, 该利益属于变相的钱财。厂商按折扣价向医院出售产品, 其“回扣”计入医院利润, 不构成贿赂。属于让利优惠行为。厂商与医院合作, 开展科研工作、添置大型设备、增加诊疗项目等, 如果医院得到了 “管理费”、“占地费”、“分成”等利益, 不属于单位受贿。认定时应将暗中收受回扣与正常经营收入予以区别。医院、科室或小组私设小金库, 回扣款不入账, 用于计划外建设, 发放职工福利、组织集体活动等, 属于单位受贿行为。

参考文献

[1]石磊:简论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J].法学论坛,200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