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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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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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理由非常老套,背后是一种粗放的马尔萨斯理论,例如地球资源总是有限的,如果人口无限制增长,资源就会遇到瓶颈,因此控制人口数量就显得有理了。
事实上,在马尔萨斯之后,或更进一步在计划生育后,中国人口总量依旧增长,也没有把资源消耗殆尽。马尔萨斯理论没有考虑两件事:技术进步和制度改革。技术进步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同样的资源可以比之前产出更多,且技术进步的速度随着人口增加而增速;而制度改革极大释放了生产力,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说明了这个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进步往往和制度改革是相互促进和增强的,这导致马尔萨斯陷阱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出现。所以,当下反对改革计划生育如果还是以资源条件限制为理由,就未免有一些说不过去。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无所顾忌,人口多某些条件下的确问题很大。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就指出,大致稳定的人口规模对和平和繁荣至关重要。人口生育率高的国家,相对较贫困。但全球贫困人口的悲惨处境,例如没有足够的清洁水、食物、医疗等,似乎在提醒人们,类似马尔萨斯或萨克斯的这种担忧也有一些道理。因为一旦考察具体的资源,很有可能某些资源的绝对数量较少,技术更新很难,而无法满足全人类所需。
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改革计划生育,都是基于利益考量,全然不问“是非”问题。对于国家来说,减少贫困家庭人口是重要考虑,但不意味着限制贫困家庭生育就能解决问题。
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法规知晓率,是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半年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政策法规宣传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政策法规宣传的参考内容、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参考内容
1.哪些法律法规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该接受什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4.违法生育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参考答案:
以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准。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证明。
6.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哪些主要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参考答案:
(1)安环;(2)皮埋;(3)男扎;(4)女扎。
7.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8.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要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9.**市对再婚人员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夫妻,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0.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奖励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840元/年。
2、独生女:(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的)1080元/年。
11.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1)、农村: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按国家奖扶条件认定,下同)死亡的对象,按26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1200元发放。
(2)、城镇:按基本额1200元/年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1)、农村: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28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0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960元/年发放。
(2)、城镇:按960元/年的标准发放。
12.**市独生子女残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5、子女持有四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条件的转为申报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发放。
1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该免费享受哪些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答案:
(1)免费领取避孕药具;(2)安环和取环;(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产。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随机抽问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从14道题中任意抽取5题分别询问群众,调查员对每个调查对象询问的问题可以不同。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人口的发展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同时它对社会的发展也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在人口控制的问题上取得了卓效可喜的成绩。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期的统计,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我国人口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现在1.8%左右,这种生育率的下降让我国13亿人口日到来推迟了整整4年。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生育率的下降,人口的发展也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
人口老龄化是指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总人口年龄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便可以称为“老龄化社会”。美国《纽约时报》指出,我国的老龄化速度太快,从而飞速经过了这个原来西方社会可以建立起一个中产阶级的时间段。联合国的统计数据也表明,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是全球最快的。根据我国老龄协会提供的数据,我国老龄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到2l世纪中期,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能超过4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则会达到3亿左右。我国人口的老龄化不仅速度是全球最快的,而且这种人口老化趋势也超过了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我国社会的人口是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人均收入水平低、综合国力不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进入老龄化的。这种情况与发达国家老龄化是截然相反的,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完成之后经济达到高度的发展水平之下才出现。此外,我国人口老龄化还存在着区域失衡的特点。我国各地区老龄化程度自西向东呈阶梯上升,地区间差距较大。东部沿海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已超过8%,其中上海达就到11.46%。而西部地区老年人口比例均在5%以下,部分地区仍是典型的年轻型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老龄化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人口问题,同时它也成为了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
那么,13亿人口大国的养老问题该如何应对?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众多人口学学者都提出通过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来缓解这股银色浪潮的汹汹来势。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却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麦肯锡咨询公司预测,我国养老保障的短缺金额到2010年将达1100亿美元,而未来30年内将会出现3.7万亿的资金缺口。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在研究报告《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中指出,即使在我国的城市也有近一半的劳动力人口享受不到公共养老体系的保障。全国职工有近3/4的人没有任何退休保障。报告还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基金的运作是拆东墙补西墙的现收现付制,即是用现在工人的税来养活目前的退休人员,不做任何基金积累。虽然,目前我国正努力促使“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养老基金仍然存在巨大的收支缺口。到2004年,我国全国养老保险欠费达到了450多亿元,在全国范围内,许多省市都面临着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情况,甚至是积累亏空。加之农村养老问题也日益提高到政策议程上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艰巨的挑战。
2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根据西方人口学理论,只有生育率和死亡率的变化才会影响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取决于上述两种因素。其中死亡率下降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是双向和分段的,死亡率初期的下降会导致人口年轻化,而后期下降则会促进老龄化。但是生育率的下降则会直接促使人口的老化。所以,生育率下降是人口老龄化的决定因素。对于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根本原因,许多西方人口学家则认为是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现代化所导致。所以,人口的老龄化可以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同样也是受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影响。其中生育率的下降则是我国人口老化的根本原因。而这种生育率的下降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自从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我国人口生育率便大幅下降。根据《200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统计数据》可知,我国2002年的出生率为12.86‰,比1973年的出生率下降了15.21‰,而我国少年人口比重也急剧下降,从39.7%下降到24.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老龄化并不完全是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因为即使没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老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却是中国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提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
3新时期人口政策调整的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人口总和以及生育率都被控制到了更替水平以下。然而,就在我们进入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我们也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因此,我们在积极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外,还应该重新审视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政策,必须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为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1“控制人口数量”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两手抓
经过30多年的人口控制工作,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降低到了1.8,显著低于人口更替水平,这宣告我国人口的成功转型。尽管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和人口惯性等因素作用,人口总数还将继续增长一段时间,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预示着人口增长速度将继续放缓。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我国人口政策应该逐步重视“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笔者认为,正确处理“人口数量”以及“人口年龄结构”之间的矛盾,是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做法是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在人口生育率过低的地区有计划的放松可生育二胎的范围。目前,我国的生育率转变在农村地区还是不充分、不彻底,生育率水平普遍比较高;另一方面,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生育率水平却过低,如北京和上海,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1.0以下。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在生育率高的地区仍然要严格控制人口数量,而在生育率低的区域可以适当放松,刺激生育率回升,以达到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的目的。2004年上海市推行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扩宽了可以生育二胎的人群范围。条例推行之后,上海并没有出现申请生育二胎的,市民的生育意愿也并未因此改变。相关调查表明,上海市民生育观念上逐步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市民在生育问题上都会全面考虑事业发展、经济负担等因素。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桂世勋教授认为,新的政策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缓解老龄化之间找出平衡点,这有利于调节人口结构。根据上海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预示,通过调整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是可行性的。
3.2重视人口素质的提高
老龄人口比重上升的结果会带来劳动年龄人口比重的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是劳动力来源的基地,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的多寡及其在总人口所占比重的大小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缓解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短缺的形势,国家的人口政策重心应逐步转向以提高人口素质为主,必须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支出,鼓励全社会各种力量投资办学,并从政策上予以倾斜。通过提高劳动人口的素质来丰富劳动力资源,增强单位劳动力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出生人口素质,重视出生缺陷和残疾人口问题,降低新生婴儿的死亡率。这对保证未来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3.3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既要以儿童、老人为出发点,同时也必须关注成年人问题
人口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实际上都是围绕着政策对象进行调整的。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我国人口政策的制定,长期以来以婴幼儿、老人为主要出发点,较为重视儿童成长和老年人问题。但是,从人口发展是动态的,今天的成年人群体也就是明天的老人群体。因此,出于对问题前瞻性的考虑,现时我们也应该重视成年人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今失业现象严重、下岗人口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尤其应该把人口充分就业、劳动力充分利用作为制定人口政策的出发点,把增加就业人口规模作为政策目标,保护劳动年龄人口的个人利益。
我国人口老龄化热潮既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也是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制度根源。解决老龄化问题,既靠我们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要求我们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客观地对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进行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摘要:近20年,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普遍,许多国家都在探讨其解决途径。而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却又其自身的历史和制度根源。探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基础上,分析了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根据分析的内容,总结了三点政策调整的思路。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计划生育政策政策调整
2005年1月6日是国家有关当局所确定的“13亿人口日”。当天零点后,在北京妇产医院出生的第一个婴儿幸运地成为我国的第13亿个公民。虽然,这两种命名都是象征性的,但是“13亿”这一标志却意味着我国的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一个新的历史性高度,同时,它也意味着中国的人口发展将面临更加艰巨、更加复杂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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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经有所突破,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人口多、底子薄、资源有限仍是我国的基本的国情,这决定了坚持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开创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 低生育态势再次有所反弹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将控制生育数量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近几年来,我国在农村施行了多项惠农惠民惠村政策,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农村团场处于生育年龄段的女性家庭负担不重,相对生育及抚养孩子的成本降低,同时,长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政策的实施,造成过去只想生育一胎的家庭,现在要求生育二胎,这是引起低生育水弹、态势再次抬高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目前又赶上生育高峰期,在20世纪80~90年代出生者,现在到了生育的年龄段,家庭夫妇都很想再生二胎。
2 计划生育在模式上转型太快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主要是抓好基层农村的计生工作。我国的计生工作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改变了过去主要靠行政管理的模式,现在正向村民自治、依法办事、优质服务的工作方式转变。计生工作者和针对对象没有改变,还是计生干部和村民百姓。无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和推进都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也就是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可以不管了的原因。
3 队伍建设不稳定
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复杂,做人的工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从事计生工作的人员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
4 计划生育工作手段不再强硬
现在搞计划生育工作手段有所弱化,不再像以前一律采取强制手段严格控制生育的数量,替之为采用依法行政,为计生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乡(镇)及社区不再具有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在执行计生工作时要求采用说服教育、政策解释。而出现逃避计生管理或对抗计生工作的现象,就没有相应的对策。例如:有的对象利用家庭老、弱、病、残人来威协,利用社会渣子来干扰,引起不明真象群众聚会,在各地举不胜举。这些人以一带十,从而造成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5 人口流动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目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管理是重中之重,也是大老难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没有结婚的青年难于管理。近年来,打工经济热俏城乡,青年男女下学后外出打工的比例高达80%,务工期间,有的青年自由组建了"家庭",返乡回家时,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大,没有固定的居所,他们的户口所在地对他们不能有效地管理;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不好处理。流动人动地域范围广且具有流动性,调研取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在本地找不到人,取不到证。到外地,又不知道其地址,办理案件必须2人以上,且成本太大,取证仍然难,往往是花了人力、物力、财力,可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6 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对那些生活的确困难的超生对象无法征收到社会抚养费,影响了其他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7 计划生育工作软件业务太多太杂
几十年来,"天下第一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全体计生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现如今,繁杂的软件业务占去了计生人员一半甚至更多的精力。出生一个小孩,帐、表、卡、册、单等一大堆,还有其它部门的工作也抓在手中搅成一堆麻团。这对本来素质就不是很高的村干部来说要求就更高了,影响了工作积极性,阻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部门配合协调差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能完成的,它必须由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来完成。尤其是有的医院在接收产妇时不凭有效证件接待、记录,也不向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反馈情况,导致政策外怀孕异地出生。
综上所述,在经济发展中,人口因素中存在着急需解决的不利因素。对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就是说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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