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命安全规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信息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第七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等过程中存在、、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九条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1生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中学体育;生命安全教育;基本要求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1-14
1.确立体育教育生活化的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在体育教学中将学生的生命安全融入日常生活中,才会有现实的、合理高效的生命安全教育实践。
按照新课程改革的目标,实现中学体育教学的生活化是其应有之义,而这恰恰是生命安全教育所必需的。因为一个人对其生命真谛的体会与感悟只有在具体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实践中才能实现。如果只是空对空的理论教育,或者根本文不对题,这种教育方式很难真正触动学生的心灵,很难让他们从心理上重视生命、敬畏生命,注重生命安全。但是,从目前中学体育教学现状来看,竞技体育教育的意图非常明显。一些教师在教学中过分注重运动技术的教学,忽视了体育教学的根本目的。因此,体育老师在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时,一定要坚持教育生活化的理念,注重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实践相衔接,使体育教学源于生活,归于生活,从而让学生在生活化教育中感悟生命、尊重生命,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
2.在教学目标中突出和强化生命安全内容和要求
教学目标是课程教学的具体导向标,它直接决定了每一堂课的价值导向和教学实践成果。从目前的中学体育教学目标来看,体育教学在生命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险能力培养等方面明显不足,没有具体的生命安全教育目标,最多是在体育安全操作方面有所强调。这样的教学直接导致当前的中学体育教学实践在学生的生命安全方面的引导和培养不够。换句话说,如果在设计教学目标时,教学组织者和管理者能够很好地体现学生生命安全教育的要求,那将为中学体育教学中的生命安全教育实践提供一个很好的导向。因此,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教师首先要在教学目标选择上突出和强调中学生的生命安全内容,将培育学生的生命安全意识和技能、维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作为教学目标之一。
3.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渗透和突出中学生的生命安全教育
按照《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规定,中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主要要完成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等四个方面的学习,这其实也就是规定了中学体育教学的主要内容。既然如此,体育教学中中学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必然就是通过这四个方面的教学体现出来的。教育者要通过合理的教学实践,让学生在这四个方面的学习中接受生命安全的相关教育,从而养成珍爱生命的品质,提高生命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因此,老师在具体实施教学行为时,必须将生命安全教育融入上述四个方面的教育中去,根据中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安排具体的教学内容,实现生命安全教育在中学体育教育中的常态化、系统化。比如,在运动参与方面,教师要改变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的兴趣,提高其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具体来说,要通过日常的启发与教育,让学生感受到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让学生体会到生命的意义,从而提升学生对生命感受。在运动技能学习方面,要让学生通过基础的运动训练,对自己的技能水平和身体状况有初步的了解。尤其重要的是在进行运动技能教学时,老师要将生命安全教育中的逃生自救技能和运动技能教学相结合,在教授专项运动技能的同时讲解其与生命安全技能的关联,并且设定情境,通过身体的训练, 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逃生能力。在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方面,教师要通过具体的体育教学,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在向学生传授身体技能的同时,教师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有意设置一定的运动难度,磨练学生的意志,鼓励学生挑战自我的身体极限,让学生在运动竞争与协作中体验到生命的快乐, 让学生在成功与失败的过程中挑战自己的心理极限,从而达到提升心理素质的目的。还要经常设定专门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救和互救过程当中提高团队意识,运动结束后进行积极的总结,引导学生发现自身的不足,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
4.在不同的课程教学组织形式中渗透生命安全教育内容
中学体育课程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理论课,即通过理论讲授的方式向学生传授一些基本的体育理论知识,如篮球运动简介等;二是体育实践课,即通过老师的示范和学生的亲身参与,达到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能及水平的目的。
教师在讲授理论课时,要充分结合授课内容,引导学生关注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让他们很好地体会生命的意义。教师可通过给学生讲授青春期的相关知识,让初中生明白有关身体发育的基本知识,做到身体发育和心理成熟同步,平稳度过青春期。通过对青春期人体发育特点和阶段的讲授,让学生明白参与体育锻炼对于身体健康、身心发育的必要性,了解在青春期进行体育锻炼的相关注意事项。这些都有利于学生的生命安全。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理论课向学生讲解基本的生理解剖知识,向学生教授生理学知识,让学生了解人体在一些特殊环境中自身的生理反应,以及怎样正确面对这些生理反应,让学生了解人体在应激状态下和平常状态下身体机能的不同表现,以及在身体出现不适的时候应该如何应对。另外,老师还可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如通过观赏安全影片等方式将自然灾害发生时的逃生技巧、灾害发生后的自救方法等生命安全知识传递给学生,以提高学生的生命安全技能及水平。
在体育实践课教学中,老师同样也要通过另一种方式向学生传授生命安全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让学生养成爱护身体、珍爱生命的良好意识和行为习惯。相比于理论课,这种课程教授方式更为直观,更为生动,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其教学效果将更为明显。老师在日常体育教学中,应适当穿插诸如穿越障碍、攀爬等训练项目,以增强学生的基本身体素质,帮助学生建立生理应激机制;还可将各种武术动作渗透到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自卫技巧,在面临危险时能做到保护好自身安全。有条件的班级和学校还可模拟各种危险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训练他们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科学合理的反应能力。如模拟基本的伤口处理以及各种身体损伤的应急处理,提高学生的日常救护能力,增强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另外,体育老师还可与学校学团部门合作开展有关生命安全的竞赛活动或主题运动会,进行安全知识竞赛,以及提高应急避险能力的比赛,让学生在竞赛过程中得到充分锻炼,并学会将学到的生命安全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以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强化学生的生命安全意识。
总之,生命安全教育是新时期中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文化课程教学相比,体育教学是开展安全教育最主要的承担者和平台。因此,中学体育教学除基本的运动技能教学外,还应该将生命安全教育融入各种教学内容中,通过理论课和实践课,让广大中学生懂得如何爱护自己的身体,明白如何珍爱生命,以增强他们的生命安全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梯 定期检验 题 监督检验 要求
如今电梯在高层建筑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电梯的运行安全与人的生命安全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一旦电梯无法平稳运行,必将给乘坐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程度的威胁。为此,对电梯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定期做好检验工作极为重要。通过监督检验工作的实施,保障电梯能够平稳安全的运行,同时为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1 电梯检验控制系统常出现的故障分析
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控制系统常常出现一定的故障,这些故障的出现导致电梯无法平稳运行,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较大程度的威胁。具体而言,电梯检验控制系统中出现的故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
首先,电梯控制系统存在着短路故障。电梯运行中,短路故障时其常常出现的问题。部分电梯控制系统有的没有接通的电路可以被接通,这便导致电路内部电阻出现了小于常规电阻的情况,这使得电梯控制系统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最终出现较大的短路电流,使得熔断器熔体被烧断,这给电梯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使得电梯出现失控的情况[1]。为此,要避免电梯出现短路失控的情况,技术检修人员必须加大检修力度,对线路进行严格的检修,从而保障电梯能够平稳运行。
其次,电梯控制系统出现断路故障。电梯运行期间,电梯断路控制常常会出现故障问题。其原因在于,由于电路和元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极易引发断故障的出现,一旦出现断路问题,那么电梯将会出现停运的情况,同时也极有可能导致电梯出现失去信号指示问题,给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导致电梯控制系统出现故障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存在螺丝松动情况,焊接点出现断裂情况等。
最后,电梯运行中还存在门动系统问题。众所周知,电梯应用的自动开关门,这需要将门动系统作为依据来完成此操作。可是通过对电梯检测以后会发展,门动系统常常存在原件接触不良的问题,这使得门动系统指令很难正常的发挥其作用,甚至会出现将乘坐人员困在电梯中的情况。导致出现门动系统问题有较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元器件的质量、受到具体安装问题的影响等等。
2 电梯监督检验探究
在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需要将检验机构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对电梯安装、电梯改造以及电梯维修等相关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在监督检查期间,一些施工单位在完成安装、维修工作以后,会申请监督检验工作,这便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例如在安装电梯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实施预先审查工作,这导致在检验期间,安装人员没有相应资质就实施电梯安装,这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2]。另外,电梯检验机构在电梯安装期间,由于其没有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工作,使得整机检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例如井道内支架之间距离超标,限位开关位置不正确,层门安装不到位,电线接错等。而为了避免电梯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以及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安装规范以及检验规则。电梯施工单位需要做到两个方面。
一方面,电梯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需要确保取得正规的安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施工合同等,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电梯质量证明;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从而保障监督检验工作的整体质量。
立足于电梯检验机构,在电梯安装期间,需要严格的按照电梯检验规则进行相应的复查与强制驱动等相关工作。在对电梯实施严格检验过程中,需要对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以及无机房驱动电梯等进行相应的检验。在检验过程中,需要依据不同类型的电梯,用不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且确保检验措施拥有一定的合理性。
3 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实施分析
在定期检验电梯的过程中,需要检验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电梯实施相应的检验工作。可在实际电梯检验过程中,还有较多问题存在,例如一些电梯使用单位在应用电梯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部门进行登记;另外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并且缺少有效的电梯故障应急预案。这使得电梯在投入使用后,留下了较多的安全隐患问题[3];与此同时,电梯在长期运行中,相应使用单位并没有对其实施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工作,这也导致电梯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综上所述,电梯定期检验必须针对以上问题实施相应的检验工作,一旦无法解决上述问题,那么电梯平稳运行必将受到负面的影响。如施工单位在投入使用电梯以后,需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且做好登记工作,如果发现存在与实际要求不符的情况,则需要通过严格检验排除故障问题。
4 结语
近年来,电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的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电梯在运行中常常出现一定的故障,这些故障给电梯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威胁着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工作极为重要,通过检验工作的实施,排除电梯存在的故障,以此提升电梯的运行效率,实现保障乘坐人员生命安全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魏春华.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J].民营科技,2014,(4):56-89.
【关键词】劳务派遣 工伤保险责任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的涵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其法律特征为: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联系密切,即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者加入到劳动力使用者之中去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三是劳动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国家常以强行法的形式干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四是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特征,又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在劳动力市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五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重属性,用人单位在一定限度内支配劳动者的人身,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其具有人身属性,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有偿让渡自己的劳动力的代价,双方缔结的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或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接受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地劳动,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下,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当今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有:第一,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第二,一般劳动关系法定主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组成,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定主体则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第三,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二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则相分离,劳动者的雇佣者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工,劳动力的使用者用工单位不用人。第四,一般劳动关系只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则包含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第五,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地与用工地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及时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则相分离,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存在于用工单位用工地,工伤事故发生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却无法时时干预、控制与消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伤责任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方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理论探讨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有诸多不同之处,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些持传统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理论的学者与司法实务人员认为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其理由有三:其一,根据一般工伤保险理论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补偿责任的前提,劳动者认定工伤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法律规定的部分工伤保险责任,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不应由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其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其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与相应工伤责任的条款,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三,在劳务派遣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一般订立生产安全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承担包括工伤补偿在内的一切责任。
对此意见笔者不予赞同,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为一种特殊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把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付给用工单位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则由用工单位在存在不安全与卫生的特定时间与空间里使用,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根据劳务派遣的此种特殊情况与“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在工伤保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应突破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相一致传统理论束缚,让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与工伤保险相应责任,如此方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有利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保护。具体说来,一般的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二位一体,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同一组织,用人单位的用人地与用工地合二为一,劳动者的用人场所与用工场所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可以在用工场所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预防与制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为此,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足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相应工伤补偿责任。但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一为劳动者的雇佣关系与使用关系在法律上相分离,二为劳动者的用人地与用工地在空间上相分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同组织,用人单位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指挥被指挥关系,使用被使用关系,其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但由于安全生产属于劳动过程的内容,带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着危害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风险因素,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时时都会造成威胁,而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由于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法对风险进行控制与监督,因此必须由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履行安全卫生保障义务,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工伤偿责任,以尽可能预防与制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此方能既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加强了用工单位的责任,既防止其因对被派遣劳动者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责任而任意减少安全保障设施与措施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避免其作为一个经济人为追逐自己的最大利润而肆意侵害劳务派遣单位的经济利益。
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安全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具体地说,劳动关系不同于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家对其干预性较强,在劳动关系建立、变更与消灭的过程中,既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意志与利益,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与利益,其中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在劳动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尤其是与劳动者生命健康联系密切的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领域,国家更是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签订的合同与协议无效。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安全生产协议如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卫生义务与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不予承担,这样就会使用工单位从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出发,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此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就有可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这就违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劳务派遣协议与安全协议无效,在工伤补偿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时常发生,最终法院常常认定劳务派遣协议与安全协议无效,判决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立法评析
针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以专节特别规定,条文达十一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尚有需要修改之处,特别是在劳务派遣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上尚不够合理与明确,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通观《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劳动者工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条文主要有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当然包括工伤保险费缴纳义务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承担的责任,此规定免除使用劳动力的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缴纳义务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欠合理与公平的,其违反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在实践中会降低用工单位加强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显而易见,立法者意识到此立法不足,又以第六十二条与第九十二条加以补充,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两条虽然加重了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与工伤赔偿责任,但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仅仅在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加重了其安全生产义务与工伤赔偿责任,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承担工伤补偿责任的主体仍是劳动力的非使用者劳务派遣单位,这与“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的工伤保险原则相违背。
第二,用工企业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以营利为根本目的,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存在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不确定风险,常常因偶然与突发因素发生工伤事故,如不让其在使用劳动力的整个劳动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责任,仅仅让其对劳动者承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静态的基本义务,其就会无视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劳动者的生死于不顾,这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符。
第三,虽然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让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以种种借口相互推诿,操作起来常常复杂化。最后,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不直接使用劳动力,对安全生产的风险在时间与空间无法管理与消除,特别是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偶然与突发因素更是无法控制与制止,让其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如此不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
总而言之,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上尚有不合理之处,值得商榷,其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会导致用工单位消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不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为此应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突破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相一致的传统理论束缚,针对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在主体上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相分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伤保险原则,进一步立法完善,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增加“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一项,明确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以用工单位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主体,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这样,才能合理地分配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提高用工单位在经营中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促使用工单位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积极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义务,从而有利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 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管理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755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86-02
食品是人民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而食品安全则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食品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经历许多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细菌或杂质的污染,虽然有少数是无害的,但大部分都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致死。为防止被污染的食品对人体产生危害,世界安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我国也相应出台了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法规。
1 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消极因素,例如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给社会及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等参假、造假、制假的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使得人心惶惶,这势必会打击人们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对国家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食品安全问题牵涉的范围相当广,如原料生产环节是否过度使用药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加工生产环节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运输存储环节是否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新鲜;食用过程中是否确保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环境是否达标等等[1]。如何长期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2 相应的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措施
2.1 加大食品加工环节的管理力度 食品加工是最容易受污染的环节,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必须使生产场所内外保持干净整洁,地面没有积水的情况。存储食品的容器要保持外观清洁且密闭性好,存储仓库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定时进行杀虫消毒工作,使食品免受污染。杀虫消毒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存储容器密闭,免受药剂污染,杀虫消毒后要将容器洗干净。每个生产环节都要由专人负责,穿戴要符合规范,且上岗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食品安全相关的资格证和个人健康证明。
2.2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许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政府应该严厉打击那些完全不按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给社会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假制假分子,让那些不法商家受到相应的严肃查处,使其他商家不敢再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减少悲剧发生,维持社会稳定。而在检验检测环节,政府部门应该运用更多有效而严格的检测方法确保食品安全。
2.3 灵活制定相应规范和措施 政府部门行政不能凡事都一刀切,食品安全也一样。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相应规定和措施。如近年来一直是热门话题的婴幼儿奶粉问题,自从三鹿事件爆发以来,国产婴幼儿奶粉在国内就少有人问津,民众的视线都纷纷转向了进口奶粉。如果这种现象还不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制定相应措施,必然会对社会进步和稳定造成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乳制品的质量管理,重新赢得民众信任。而今年来校园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曝光,学校食堂的集体中毒事件屡见不鲜,让人感到十分担忧。在学校里就读的青少年是祖国希望和未来,而食堂的环境更是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无论是学校还是国家都有必要积极采取有效规范和措施让每个学生的成长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学校应该派专人定期对食堂的安全情况及食材来源进行检查,一经查出有问题的地方决不能姑息,应该即刻严肃处理。另外,上到高档酒店,下到街边的小吃店,都是人们经常出入的就餐场所,其中不乏有些商家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罔顾他人生命安全,使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原料,重则直接危及他人的生命[2]。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管控这些地方的安全条件,给民众营造安全的饮食环境,避免发生民众群体性食物中毒。
2.4 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素质 在食品安全上,除了需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之外,也应该让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在生产过程中为食品安全把关。要规范企业的行为除了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企业本身也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必须要让企业认识到想要发展存活关键在于加强安全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3]。只有不断改善管理水平才能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而质量更好的产品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润。
2.5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当前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于民众中,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民众中加大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并且积极参与保护食品安全,让不法商家和商贩们无处遁形,受到法律制裁。
2.6 政府牵头,各方监督 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除了靠政府和企业,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合力之一。政府是监督管理的骨干力量,需要政府的各个部门的辅助协作;企业是监督管理的支撑力量,需要企业严格制定和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而人民群众则是监督管理的辅助力量,需要每个人都加强自身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只有各方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才能更加长久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
3 小 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近年来相继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正在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国家及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效而长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政府应该全面加大管理力度,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和规范,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此外,国家还应该加大对民众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形成监管的合力。只有上至国家下到民众共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面地进行管理监督,才能长久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高阳,杨薇,王佳江,侯长希,王海岩.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8(01):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