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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越来越发达,英美影像资料也大量传人我国,人们越来越轻松的就能在电视、网络上看到英美影视剧,还有纪录片、新闻、英美大学公开课等英文原版影像资料。而高职英语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视英文原版影像资料的运用。商务英语本身作为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部分,能为高职院校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因而,商务英语课也受到高职院校的极大重视。利用好英文原版影响资料便能极大的促进商务英语教学。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对理论的综述,探究英文原版影像资料能提高商务英语教学的原因。
二、英文原版影像资料对语言教学的作用
1.影像资料的真实性促进语言教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交际教学论被引入到我国英语课堂,而它特别强调语言教学的真实性原则,即在真实的语言情景下,为了真实的目的而使用语言,这强调了在真实语言环境下的语言操练的重要性。Baddock.B指出影视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国的真实的生活、语言、人际关系还有交际环境。Sherman.J则认为影像资料能提供给我们广泛的最时新的语言资料,能促进学生语音、词汇、语言还有句法的提高,并且,它带给我们特定语境下的英语母语人士所讲的语言,学生能通过听声音和看画面,利用听觉和视觉结合,更好的理解对话,以便提高英语口语。
2.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促进语言教学。认知学习理论显示作为信息处理主体的人尤其是学习者,在特定语言情境下,通过一定量语言信息的刺激,做出主动的、有选择的信息加工以达到学习的目标。该理论强调大量的较强的感觉刺激能在学习者的大脑中留下记忆。另外,Sherman.J认为影像资料具有刺激和输入作用,有利于英语写作的训练,并且,以工作为基础的短片和培训的影视资料对于专门用途语言教学非常有用。
3.影像资料的文化要素促进语言教学。学语言就需要学文化。交际教学论指出交际能力是能够洞察国外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影像资料具有文化的要素,能帮助学习者能洞察生活在异国文化下的人们的行为,如打算、做事的动机、愿望和兴趣等。而通过影像资料,学习者能更容易了解到目标语言国的文化,这有利于目标语的学习提高。
三、商务英语教学原则
ESP是指专门用途英语,是一门新兴学科。Hutchinson &Waters提出ESP是一种语言教学方式,是根据学习者特定的目的和需求开设的英语课。如与某特定学科和专业相关的英语,如医学英语、汽车英语还有商务英语等。由以上定义得知,商务英语是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而ESP的教学原则是真实性原则、需要分析原则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
而商务英语教学也是ESP的分支,也应遵循此原则。一方面,真实性原则反映出真实的语篇和真实的学习任务是商务英语教学的重要特色,从前面理论得知影像资料具有真实性,不仅促进语言教学,更能提高商务英语教学。另一方面,根据需要分析原则,学生需要学习在未来将会遇到的具体国际商务交际情景下的语言使用,影像资料具有真实性和文化要素,能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另外,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尤其是商务方面影像资料的刺激和输入,有助于学生对英语语言的吸收、内化,这有利于语言的输出,如有足够理解性输入,学生更能自信参加商务英语口语等各种课堂活动,这符合商务英语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
四、商务英语教学案例分析
接下来,笔者将展示自己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实例,分析为什么英文原版影像资料的合理利用,能有效的促进商务英语教学的提高。
1.商务英语教学案例。案例一是本人所上的剑桥商务英语课程,对象是高职院校大二的学生,专业是国际商务和商务英语,学生特点是有一定英语语言基础,但基础仍然较弱,表现为语音不够标准,词汇量有限,还有对复杂句型不熟悉,也不会运用。而此次课程的主题是接待客户(Entertaining),本人决定用看电影的方式引入然后让同学学习相关背景知识。作为专业核心课,本人上课时也邀请了本系英语教授及老师来观察本人的课。
课程首先,教师在影片播放之前,提出问题:What can you learn from the film?让同学看了后回答。
其次是播放《欲望都市2》电影的片段,这是经过剪辑的电影片段,格式是mp4的,字幕是中英双语的。这段讲的是萨曼达(Samantha)参加红地毯仪式以及仪式后去俱乐部与中东商务面谈,中东商人看好萨曼达邀请她为其宣传酒店的相关视频,时间不超过十分钟。视频播放时,最开始的萨曼达(Samantha)走红地毯撞衫的情景吸引了同学们,班上同学看到这段几乎没有低头玩手机的现象。后来与中东商人的会谈,则把话题引入到了商务方面。
然后,影片播放结束后,本人开始与同学交谈,以下是本人与一位同学的谈话内容:
Teacher:What can you learn from the film?
Student: Persons are walking on the red carpet.
Teacher: Oh, great, anything else you can tell me?
关键词 法律翻译者 素养要求 途径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1 法律文献翻译中涉及的理解力与表达力
法律英语翻译有其特殊的地方,那就是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多、概念复杂、差别细微,再加上句式长且复杂、古旧词使用普遍、涉及的领域广泛、套语赘词多,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陆文慧,200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外国公司进行经济贸易、投资、服务等各个领域的交往,法律英语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表现之一是中外企业各种往来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用英文编制,这就必然涉及到法律英语翻译,以便双方都能理解它们所达成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意图。因此,法律翻译与文学翻译乃至科技翻译的最重要区别是它的准确性要求非常高,原文中的意思不得作任何扩大或缩小,而只能等同。同时,从事法律翻译还要求译者必须熟悉有关司法辖区所实施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以及其它法律概念和惯常做法。另外,法律翻译所处理的法律文件也不再局限于合同、协议、遗嘱、公证书、书、答辩状、上诉状等等,还包括其它含有法律意味的文书比如现在常见于网站上的多媒体资料使用规定,一些机构的操守及责任规定,电子商贸交易平台的交易守则,商品的保用及正确使用声明,我国中央或地方颁布的新的重要条例、法规、实施细则等。总之,无论是法律英语运用所处的经贸环境和国际交往还是法律英语本身的特点和使用范围都对法律英语学习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法律翻译过程是一个再现源语意义的过程,无论译前搜集的参考资料如何齐备,对源文的理解有多么透彻,必须有充分的表达能力,才可能使译文顺畅圆满。表达力与一个人的训练有关,一个人文字修养好并不代表翻译一定会得心应手。因为写作是表达自己的意念,而翻译则是表达他人的意念。由理解到表达,中间有一个概念消化与配对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熟练与否往往取决于译者掌握的词汇量,具体来说就是在我们领悟了源语的意思以后,在脑海中搜寻匹配的用语,就像计算机翻译软件在系统词库中搜寻对应的字词一样。搜寻到最匹配的词汇后,再运用遣词造句的功夫译出源语意思。词汇越丰富,概念消化与配对的能力愈强,再加上日积月累的训练,就能够鉴别与欣赏所选用词汇和句式搭配的效果,这是一个润色的过程,要达到这个过程,法律英语翻译者除了要经常研习一些中英双语的法律文件外,还要多读一些法律英语翻译的批评文章。
2 法律英语文献检索的范围和能力
众所周之,文献在学习和研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将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升级(渠涛,2006)。从事法律英语翻译更是离不开文献翻译,因为当今时代文献资源非常丰富,利用的途径也是多姿多彩,在这样的时代,要做到高效率地利用文献,一是要充分地了解文献资源的状况,二是要熟练掌握可检索到资源的路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首先,法律翻译者要在中英文法律文献资料的准备上下功夫,要力求做到文献资料丰富多彩、种类齐全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这是因为,可能被翻译的法律文件本身种类多且各种格式要求复杂。比如诉讼类的司法文书就有状、答辩状、案情摘要、判决书、上诉状、申诉状、委托协议等等,如果法律翻译者平时能注意收集这方面的文献资料,那么就容易使自己熟悉这些特定法律文书的格式、篇章结构、用词和表达。同时,在利用这些文献资料的同时译者还能使自己熟悉各类法律文献资料的分类,把握其增删和变化。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法律文献翻译的过程中检索不全或所利用文献陈旧都不利于培养法律翻译的能力。
第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熟悉实际上也是文献资料储存和整理的过程,因为无论是网络资源还是图书馆、资料室的纸质资源,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其利用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需要法律翻译者自己对其选择并复印保留。而复印中有很大的学问,有些人进了图书馆或资料室没有经过仔细查阅就匆匆忙忙地选了一大堆图书杂志大量复印,结果回去一看没多少用,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在法律文献资料的查阅、取舍和保留、储存之间,复印者展现的是自己对文献利用敏锐的眼光和洞察力,只有平时多浏览,在脑中先筛选和确定目标,才能高效率地利用和保存。
第三,法律文本的翻译是很专业的翻译,它强调用词不仅要具体准确、质朴简洁、严谨规范,还要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而且每个法律术语都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含义,在使用时不能用其它词语代替,如“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来代替;“alimony”表示“离婚赡养费”就不能用“payment ”来代替;法律术语往往具有很强的对称性即成对出现,比如原告—被告,甲方—乙方,加害人—受害人,债权人—债务人,转让人—受让人等等(沈艳,2002)。这些法律文献所特有的资料需要法律翻译者平时特别加以注意,也就是说平时要注意自己查阅资料的多样性和专业化,从系统性和逻辑性两个方面严格筛选与法律翻译有关的文献并熟悉储存它们。
3 资料查阅与专业领域的关系
法律翻译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市场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很多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章乃至跨国公司、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合资等行为都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术语,比如BOT投资方式就是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并设施的项目,然后政府授权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及其他费用,并获取一定利润的一种区别于直接投资的新投资方式,如果平时法律翻译者多留意国际政治经济新闻、不同地区惯例术语、多涉猎不同的新兴知识领域、多向同业和律师朋友请教,那么就会遇到陌生的法律文献时发挥自如而不至于束手无策。
法律是一个涵盖知识面极广的学科,基于一个人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法律翻译者不可能做到样样精通(陆文逊,1998)。因此需要为自己确立一个专长的领域并久耕不辍,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翻译水平和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法律翻译者必须在下面几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比如海事海商、保险证券、婚姻家庭、产品侵权等多看该专业领域专家的法律文献并比对、模仿以使自己的译文水平逐渐向该领域专家靠近;其次要多浏览该专业领域的工具书和相关参考资料;再次要透彻掌握该领域的法律概念和基本原理并跟踪该领域的法律变化;有意识地训练自己去翻译该领域的法律文件。
参考文献
[1] 诚.法窗译话[M].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98.
随着当今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对现代多媒体技术的运用也日益得心应手,电脑多媒体课件已成为重要的教学手段,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特别是在语文教学中,许多语文教师在多媒体课件中引用影视资料辅助教学,极大地丰富了课堂教育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现在影视资料越来越普遍的运用到语文教学中,是有其时代必然性的。如今电视早已普及,看电视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模式,电视远远超越了普通家用电器的意义,在人们生活中所发挥的影响可以说无处不在。与电视普及相伴的是大量影视作品涌现,这些影视作品的题材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加上数字技术的成熟与推广,使得现在获取影视资料途径极为便捷,因而语文教师把影视资料引入课堂教学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简要分析语文教师运用影视资料辅助教学的种种形式,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
1、展示景物
在语文教科书中有不少写景状物的篇目,这些文字优美的文章能够引发读者的无尽遐想。但毕竟“纸上得来终觉浅”,课文中描写的大漠风光、塞外风情、江南水乡、异域见闻,绝大多数学生无缘亲见,但是运用影视资料可以弥补这一遗憾。在讲授《美丽的小兴安岭》时给学生播放一段东北原始大森林的影像,在讲授《井冈翠竹》时让学生看看江南竹海的风光片,老师带领学生身临其境般的感受一番,再回到课本上品味作者的细致描述,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增加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对于像《故宫博物院》、《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这样的说明文,在讲课时播放相应的实物影像资料,对比作者的文章,能够使学生更好的理清文章思路,掌握写作技巧。
2、介绍史实
在语文课本中会涉及到许多历史人物和事件,学生对历史的感知相对比较模糊,老师的讲解也无法带给学生明晰的感性认识,现在有许多纪录片和历史题材的影视剧可以帮助学生走进历史,了解过去,把这些影视资料用到语文教学中,对学生准确理解课文将会大有裨益。比如《曹刿论战》一文涉及古代作战的兵器、战车、战阵等内容,如果在课堂上播放一段反映春秋时期战车作战的影视资料,学生就能更好的理解“一鼓作气”的含义,理解曹刿“下视其辙,登轼而望”的含义,进而对文中刻划的曹刿这一人物形象会有更深的认识。
3、辅助阅读
影视资料在辅助阅读中也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剧本、解说词这些特殊文体的阅读。剧本与舞台表演有着天然的联系,许多剧本文字背后的潜台词需要演员表演提供给观众去领会,因此阅读戏剧剧本应该和观看演员表演结合起来才好。语文教材中选录有剧本这种体裁,如话剧《茶馆》、京剧《打渔杀家》、元杂剧《窦娥冤》等等,在教学中让学生结合相关剧目的影视资料阅读课文,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阅读理解水平。而电视解说词作为一种新兴文体,与现代传媒的关系更为密切,脱离具体的电视作品去学习解说词根本无法领会其中的精妙之处,所以在学习解说词的时候辅助以观看原片对阅读理解是非常必要的。
4、提高审美
培养学生审美情趣,提高学生欣赏水平是语文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美的含义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既有恒定不变的标准,又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在语文课堂上适当引入一些极具欣赏性和艺术价值的影视资料,既有助于学生审美能力的提高,同时又能使学生对身边纷繁复杂的文化现象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还能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优秀影视作品中所表现的壮美山川、悠久文化、浓郁情感能够深深触动学生心灵,陶冶学生情操,进而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的阅读和写作。
然而语文教学毕竟不是影视欣赏课,语文学科有其特有的教学规律,影视资料在给语文教学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与传统语文教学存在着不少冲突之处,这就需要语文教师在运用影视资料时要清醒认识这些冲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文字与影像的冲突
语文学科研究的对象是语言文字,语言是人类思维的工具,人们利用语文进行思考和表达。而影像虽然生动,影视剧虽然也能感人,但它们充其量只是引发人们的思考,而不能代替人们的思考。
语文课本中收录了传统名著《水浒传》中“拳打镇关西”、“武松打虎”等片段,文中绘声绘色的描写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其中对鲁提辖打郑屠的那三拳所引发的感官联想描述以及对景阳冈上猛虎“一扑、一剪、一掀”夺命三招的描写,充分体现了作者驾驭文字的功力,历来为读者所津津乐道,语文教师在讲到此处时也总要指导学生做精读分析。但是这些精彩的文字在影视剧中却无从表现,只能用高超的武打设计和巧妙的镜头剪切营造紧张气氛,仅靠看影视剧根本无法领略原文的妙处。这就是文字与影像在表达方面存在的冲突,语文教学要让学生学习领会文本、驾驭文字的本领,依靠影视资料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
2、想象与现实的冲突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红楼选角”曾引发无数口水仗,新版《红楼梦》电视剧的演员选来选去似乎总是不能让人满意,其实这种结果完全是在意料之中的。文学是想象的艺术,通过文字塑造的人物形象需要经过读者的一番想象再造后才会存活在每个阅读者的脑海之中。同是曹雪芹笔下的林妹妹,有一万个读者就会有一万个不同的形象,并且每个人心中的林妹妹都是独特的,无法与别人分享的,这就是想象的魅力。影视作品却剥夺了这种想象体验给人们带来的阅读愉悦,把一个活生生的“林妹妹”推到了千万人面前,根本不给你留下想象的余地,虽然扮演林妹妹的这个演员也是经过了千挑万选,虽然这个演员的表演也可能非常传神到位,但是硬要让这个现实中的大活人与所有人心目中的林妹妹都能对号入座,那是绝无可能的,因此《红楼梦》的铁杆读者们不买账也是情理之中的了。
在我国,有关孩子收养的问题一直较少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它又像一道涌动的暗流,让人无法对其忽视。
如今,因为种种原因,收养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而有关孩子的收养问题也成了这类家庭关注的焦点――既然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有没有保证?为什么有的人辛辛苦苦养育孩子若干年后还要含泪把孩子交还给亲生父母?有的甚至还要在老年后为了解除收养关系而对簿公堂?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关系,一旦出现了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事实收养该如何处理?
12年前,刚刚结婚的张玲在一次下夜班回家的途中,发现了一个弃婴,善良的张玲把这个已经饿得奄奄一息的孩子抱回了家。张玲已退休的父母见到这种情况,就主动提出照顾这个可怜的女婴。
一年后,张玲生育了一个男孩儿,全家人还凑在一起开玩笑,说两个孩子有缘分,说不定将来还能结为夫妻呢。但不幸的是,此后两年间,张玲年迈的父母相继去世,当年的弃婴转由张玲夫妻二人照顾,慢慢地,张玲的丈夫见老婆对这个捡来的女孩儿特别关心,甚至好过对自己的亲生骨肉,就开始怀疑这个女孩儿是张玲和别的男人生育的孩子。为此,夫妻俩整日吵闹不休。
在无法协调之下,二人离了婚。丈夫坚持带走儿子,留下张玲和女孩儿在一起相依为命。因为没有户口,托了很多关系,张玲才把女儿送进了小学。转眼到了孩子考中学的时候。张玲被学校通知:因为没有户口,她无法正常升学。张玲为此很是苦恼:自己单位效益不好,已经没有多少钱去托关系了,可是孩子上学也不能耽误,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玲遇到的情况,实际上是事实收养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所谓的“事实收养”,就是指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行为。
《收养法》中关于事实收养是这样规定的: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明确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形式要件(如登记和公证等)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承认其效力。
因此,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征得其同意,以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同时,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收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离婚后的张玲,符合收养人的资格,她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一下具体流程,提交身份及其他证明,争取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弃婴进行收养,完成合法的收养手续。
问题二: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977年,家住黑龙江省的李莉到辽宁省营口市看亲戚,返程时,在营口火车站遇到一位抱小孩儿的年轻母亲,孩子母亲请求李莉帮忙抱一下孩子,她要去厕所。结果这位母亲一走就不见踪影。后来,李莉在孩子的襁褓里看到一张字条,这才知道,怀中的孩子原来是被母亲遗弃了。
因为是个男孩儿,李莉便带回了自己家,和丈夫一商量,就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来养,并取名路生。此后几年,李莉夫妻相继生育了两个孩子,都是女儿,此后二人便没有了其他的想法。一心一意栽培三个孩子。
李莉和丈夫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路生娶妻生子了,女儿也远嫁他乡了。1996年,李莉的老伴儿不幸病逝,路生也离婚了。1999年,路生再婚,随条件较好的女方到女方的村子里居住了,留下李莉一人在老房子里生活。因为两个村子距离较远,路生经常是半年才来看望李莉一次。
李莉望着空荡荡的家,感觉很难过:自己将路生抚养成人,又张罗着给他办了婚事,现在自己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他就把自己遗弃了!
而路生虽然承认自己对养母有一些照顾不周到的地方,可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遗弃虐待她,搬到女方村里也是为了自己的孩子上学方便。于是双方的矛盾逐步加深,最后,李莉坚决要求断绝和路生的母子关系,还要路生补偿自己为他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垫付的结婚费用2万余元。这几十年的母子关系,真能解除吗?李莉要求补偿合理吗?
律师说法: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血缘关系,一种是法律关系。血缘关系对于亲生父母与子女而言,不论感情是否融洽,都是永远无法割裂的。但是,对于通过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则是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解除的。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李莉要求养子补偿自己的当年的支出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需要在认定养子女有虐待、遗弃的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因此,假若路生没有虐待、遗弃的事实,李莉可以与其协商补偿费用。原则上,作为被养育多年的养子,也应该会理解养母的要求的。如果路生愿意从亲情出发,支付养母部分钱款,法律上也并不禁止。
问题三:什么是无效收养?
家住山东济南的刘铁柱和妻子结婚多年,就是没有一男半女。他们跑了很多医院,也吃遍了各种药方,依然没有见效。转眼间,二人都40多岁了,对于生育的事情,也就不再抱有幻想了。夫妻二人转而把全部精力放在了开饭馆赚钱上。
1997年,刘铁柱夫妻开的饭馆来了一位手脚勤快、能言善道的20岁姑娘孙梅。日子久了,聪颖的孙梅深得刘铁柱夫妻二人的喜欢。在得知孙梅是个孤儿,自小由舅舅带大后,刘铁柱夫妇心里就有了一些想法。一天,他们郑重地向孙梅询问:是否愿意做自己的养女,给自己养老送终。
孙梅喜出望外,连忙点头同意。为表示慎重,刘铁柱还特意请来了孙梅的舅舅,一同去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公证内容如下:“刘铁柱夫妇自愿收养孙梅为养女,刘铁柱夫妇为孙梅的养父母。”公证之后,孙梅就对刘铁柱夫妇以父母相称,对他们之间的关系,街坊四邻及当地居委会均予以认可。双方在一起生活直至孙梅婚嫁。
10年后,刘铁柱因病去世,刘妻同孙梅一家生活在一起。但在管理饭馆的问题上,双方渐渐地产生了很多分歧。刘妻起诉到法院,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孙梅的收养关系,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律师说法:
收养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确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形成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
此外,不论是对于收养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还是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系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在本案中,孙梅被收养时已经20岁,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已不具备作为被收养人的条件。因此,双方所作的收养公证内容显然失实,其公证的收养关系应当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并未形成养母女关系,因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当属合法。
问题四:寄养是否就是收养?
2001年5月,年方19的郑小玉从乡下来到合肥打工,经人介绍给一户姓赵的人家看护病人。由于年少无知,郑小玉与这家人的儿子以谈恋爱为名发生了性关系,并怀了孕。
赵家知道后,以郑小玉引诱儿子的名义将她赶了出来,并要她自己去打掉孩子。无奈之下,郑小玉离开了合肥。但她并没有到医院做流产,而是回到家乡生下了非婚生女珠珠。
半年后,得不到家人谅解的郑小玉决定去深圳打工,并含泪将襁褓中的女儿托付给了好友唐辉,约好三年后来接孩子。
唐辉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起初,二人对孩子的精心照顾,大部分是出于对朋友的承诺。但随着珠珠的成长,夫妻俩开始享受着珠珠给自己单调生活带来的乐趣。咿呀学语的珠珠,也管唐辉夫妻叫爸爸妈妈,二人兴高采烈地应承着,把这个小家伙当作了自己的孩子。
一晃三年过去了,珠珠的生母郑小玉回来了,支付给唐辉夫妇5万元酬劳。此时的郑小玉已经是一位有钱的了,她这次回来就是准备接女儿的。可眼看着朝夕相处了三年的珠珠就要被接走,唐辉夫妇泣不成声,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经过彻夜不眠的考虑,他们找到郑小玉说:“你是妞妞的亲生妈妈,不错。可是孩子生下来你就走了,我们养了她三年多,她也叫我们爸爸妈妈。现在的珠珠已经是我们的孩子了,你不能把她带走!”
郑小玉愣住了:“我才是她的妈妈,你们让她管你们叫爸爸妈妈,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当然要带她走!”在这种情况下郑小玉到底能不能带走珠珠呢?
律师说法:
1992年12月29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也于1999年4月1日施行。我国法律规定,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有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此三类人均可以作送养人。
同时,《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珠珠虽然管唐辉夫妻叫爸爸妈妈,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且郑小玉当初只是将珠珠托付给唐辉照顾。唐辉属于受托照顾孩子的一方,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是,根据郑小玉支付5万元报酬,并且约定三年的事实,他们之间属于一种有偿的劳务关系。
也就是说,珠珠和唐辉夫妻之间,属于寄存性质的养育,是一种寄养关系。寄养关系不影响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使被寄养的期限很长,也是亲生父母的孩子。结合郑小玉的实际情况,外出打工三年的她,经济条件充裕,完全有能力独自扶养女儿,而且郑小玉与唐辉夫妻之间,从未达成过送养珠珠的协议,更没有办理送养手续。因此,郑小玉完全可以以孩子亲生母亲、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自己的孩子领回。
有关台湾新闻媒体的地位有多种说法,有赞颂者说是“无冕之王”,有批判者称其为“文化流氓”,有学者说是“传播工具”,还有人称媒体为制衡政府与民众的“第四种势力”。这些多元化的称谓表达了人们对台湾新闻媒体的复杂感情,而这些情绪来源于台湾新闻媒体对于影像信息存储与开放的精密化管理。
台湾的新闻资料素材调用十分便捷,这成为文化视频传播经验中的一大亮点。在台湾,各大新闻媒体都用自己研发的软件来管理数据库。比如中天电视台的“中天视频资料搜索系统”,当新闻编辑需要历史性的视频素材时,只需输入关键字,资料就能够信手拈来。该系统首先按照七要素原则对每日历史性素材进行数据库录入工作,即时间、地点、人物、起因、发展、和结局,因此可以通过事件或数个人物之间的形式来搜索人物关系镜头。比如,输入“――蒋经国”,便可找到70年代与马、蒋二人所有相关的影像素材,如“蒋经国在草山行馆会见美国客人,时任英语秘书的担任翻译工作。”按照数据库所写标号,文字编辑便可以借出磁带,画面中的年轻英俊,坐在白发苍苍的蒋经国后面翻译对话。这段素材入当选后视察两蒋陵寝的画面之中,使得新闻时空不拘一格,也令观众对两者的关系有所了解。
台湾刚刚内定江丙坤担任海基会会长,几家电视台便将有关已逝的前海基会会长辜振甫的纪录片制作成型并在一周内播出,与其说是纪录片不如说是超长的历史性时效专题片。由于面临媒介“战国时代”白热化的频道竞争和资本运作恶性循环的压力,高效缜密的影像素材数字化管理,使台湾新闻界拥有奇高的发稿效率,在快节奏的信息时代如鱼得水。5月20日下台的当天,台湾新闻收视率最高的TVBS新闻台用很短的时间制作了揭示分子丑恶嘴脸的《跨越520――启示录》。片中出现四次的演讲:一、2000年“就任”时的“本人保证在任期内,不会宣布独立。”二、几年后,高喊:“台湾要独立!”三、2000年:“没有废除与的问题。”四、几年后,叫嚣:“国家统一委员会从今天开始正式终止运作。”两组八年前和若干年后的演讲被对接,一副分子狡诈多变、首鼠两端的嘴脸被袒露无余。
无论是新闻媒体还是公共服务机构,台湾对于其他需要影像资料的境外媒体,一律采取开放的态度。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新闻界在争夺收视率彼此竞争极为白热化的程度之下,居然能以社会影像“公正公开”的社会责任为重,将重要的影像信息与竞争者共享。相比之下,大陆目前的素材由于一些大媒体或地域性、专业性宣传媒体的特殊关系,许多稀缺电视素材成了特殊垄断商品。同时为低级别或有地域局限性的电视台设置了很高的制作门槛,使其无法在影像上实现自己的目标。
监控影像素材的开放使用也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丰富的内容。除新闻视频素材外,台湾法律要求全部的重点公共场所和私人营业场所必须安装影像监控系统,并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重大涉案事件发生时,所有场所必须无偿将监控影像素材提供给媒体及警方使用。因此,在台湾的涉案类新闻中,观众总是可以在第一时间看到现场的监控影像。
图书馆成为影像资料存储管理
及开放的重要阵地
鉴于视听媒体已成为资讯时代传播的重要工具,为保存影音资料,为读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台湾“国立图书馆”早在1992年2月便成立了视听室,筹备之初的馆藏视听资料包括照片、幻灯片、录音带和录影带,其中以录影带为主录音带为辅。经多方筹募,“国立图书馆”的收藏日渐丰富,增加了许多以政府出版品为主的录影带、录音带、幻灯片、镭射唱片等赠送资料,另外还藏有非常丰富的微缩资料,包括期刊、报纸、善本与各种研究报告等。视听资料以呈交的样本为主要来源,再辅以采购出版的视听资料。由于来自民间捐赠与政府计划经费补助,视听室馆藏快速成长。台湾的许多公共图书馆还专门建立了“影像人物志”及“影像人类学”等有关影像人文的资料素材库。
与大陆公共图书馆零散化、碎片化的影像存储不同,台湾“国立图书馆”的影像库存和调用颇为专业化,其中包括世界各国出版有关台湾研究的各种档案。1973年10月1日至2002年底,台湾“国立图书馆”已完成超过14万部新闻影音资料数字化转档工作。新闻杂志以及电视台的新闻专辑带等新闻资料,原件多为专业母带,为了方便受众选取新闻并阅读,该图书馆配备了专业播放设备。为了配合馆藏数字化典藏的发展要求,自2002年起,该馆视听室积极将以上新闻资料与馆藏节目带进行数字化转档以及新闻内容的诠释等资料分析工作。通过视讯随选系统(VOD),使用者可以自由地利用电脑设备和网络选择视听资料。
台湾“国立图书馆”在1993年2月正式启用光碟网络,有效地减少资讯检索服务中必须经常更换光碟片的困扰。在系统开发方面,为了协助学术界与文艺界研究台湾当代文学发展的轨迹,该馆于1992年起和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电脑与通讯研究所合作开发“当代文学史料影像全文系统”,该系统收录台湾地区当代作家的生平、传记、手稿及名句、相片、作品目录、评论文献、历届重要文学奖获奖记录等,以全文影像方式输入电脑并向全球资讯网络开放,方便各界人士自由查询。截至2002年3月,该系统共收录台湾当代作家2014人资料,上网利用人次约20余万,已经成为台湾主要的视频文献库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中国大陆的县(市)级电视台大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记录了无数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发生巨变的影像资料,但绝大部分县(市)级电视台根本无图像资料库,现存的图像资料凤毛麟角,即使有也是非常零乱。在日常新闻管理中出现重采编轻资料、重现在轻过去的现象。图像资料积累成为真空带,导致大量影像资源在“一次性”使用后便石沉大海。如果通过公共图书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影像志可以落地生根,并面向全体大众开放,从“知”、“情”、“意”上全方位提升民众的影像理解能力和知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