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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 问题
一、我国的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是调整电力经营和供给,电力工程和设施的管理以及规制,用以维护电力用户利益,保证电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加大电力法制建设的力度,从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力方面的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15日公布,1998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正)的出台,到《电力法》的颁布,再到与《电力法》相衔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电力法制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历程,目前已形成了以《电力法》为核心,以配套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特色,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电力行业标准为补充的电力法律框架体系,内容主要涵盖了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发电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监管、标准化管理、反窃电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电力争议处理等方面。在这一系列电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构建起了我国电力法律制度。
电力法律制度是根据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范形成的调整特定电力法律关系的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其对具体电力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现阶段,我国大体上确立了电力规划制度、电业权制度、电力监管制度、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电力价格制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以及电力法律责任制度等电力法律制度。
从《电力法》的颁布,到《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与电力事业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电力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陋粗鄙到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长期以来由政府主导,以行政权为依托,电力立法具有较强的滞后性,这也导致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诸多不适应性。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
1、电力监管的独立性有待增强
尽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规定电监会履行电力市场的监管职责,具有法律上的电力改革主导权,却没有完全改变电力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不合理的局面。对于电力监管机构而言,价格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应是其两大基本职能,因此,价格监管和市场准入监管应该是电监会具备的基本职能。然而,在我国,电力企业投资审批和定价仍然由发改委决定,而给予电监会的准入许可权和价格的建议、监督权没有管制效力,不能对电力企业形成制约。市场准入权在发改委和商务部,价格监管权在发改委,国有电力资产归国资委管理,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对电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设基金提取、税务政策等进行监管。在行使具体监管职能时,电监会与这些部门尚存在职能交叉重叠和监管界限模糊等问题。
2、电价制度有待完善
2005年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现有电价制度。目前,上网竞价制度已基本建立,而输配电价分离尚未实现,这在电力法的修改中有待完善。另外,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对煤电价格实施临时干预力求缓解煤电矛盾,但收效甚微。这主要是由于煤、石油等行业没有彻底完成市场化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很低,导致煤电价格之争日趋严重,“市场电、计划煤”的局面成为“电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国家制定的煤电联动机制也因煤炭企业价格循环上涨而无法再实施,电力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亏损严重。因此,在完善电价机制的过程中,理顺煤电关系显得十分迫切。最后,现有电价制度未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对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不足,未形成绿色电价制度,对电力行业环境成本的反应不到位,亟待在以后的电力法修改中完善。
3、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有待改进
随着我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不断拓展,我国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制度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监管组织职能“错位”与“缺位”共存。从目前中国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电力行业的市场准入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价格制定和监督实施、资源分配、市场监管等职能交叉、混同、分散于许多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这种“政监不分”、“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市场准入等监管职能不清,容易出现争夺权力或相互推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只是经营准入许可,这样就会造成一方只审批不监管,另一方能监管却无法控制项目市场准入。其次,许可监管主体混乱。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实施电力监管最核心的监管职权就是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而现在国家电监会恰恰是这两项最核心的监管职权不清,主体混乱:电力监管机构的投资准入监管权、价格监管主体是国家发改委,而实质性许可管理职能仅限于行业规章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和部分执法行为,没有罚责的电网互联和调度监督实际上仍由国家电网公司把握,许可监管主体混乱。
4、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仍待完善
毋庸置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继2004 年国家发改委联合电监会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后,我国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面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此项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仍存在诸多的不足。
第一,电力运营主管部门对电力的需求侧管理认识不足。我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在电力紧张的形势下兴起的,很多电力运营主管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关键和重要性,而仅将它作为应对缺电而采取的短期工作来对待,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避峰、错峰,而非采取措施鼓励电力企业和用户自发地实施此项制度。
第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由于其均价销售利益会因实施分时电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均衡地满足销售效益与供电之间的矛盾,虽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但单单通过行政补贴的方式并不能激发电网公司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积极性,更无法刺激其进行技术上的革新。另外,对于鼓励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只是在个别条文中做了倡导性的提议,而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并未提及,这样也使得电力用户很难将此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电价结构不合理。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其核心是实行峰谷的分时电价。然而,当前实施的峰谷分时的电价结构不够合理,其峰电价仅为谷电价的两、三倍,对于电力用户的移峰填谷激励作用并不大。此外,目前两部制电价的使用面很窄,且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也严重偏低,而电度电价又偏高,单靠电度电价来拉开差距,其激励作用也不明显。
第四,电力需求侧管理人才缺乏。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需要专业人才进行服务工作和技术推广,而大多电力运营主管部门的人员所掌握的这方面的知识不足,电力企业甚至也没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业岗位,这不仅造成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方面的缺口,也导致其实施中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三、现行《电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力法》颁布时,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开始,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法》立法的基础环境已经发生了极大变化,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我国电力产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1、《电力法》缺少有关电力市场建立及运作方面的规定,也没有对电力市场秩序及竞争行为监管的规定。
2、对电力市场主体地位的界定,如发电、输配电、售电企业和大用户的法律地位以及经营范围,《电力法》尚无清晰的定义和确认。
3、《电力法》只规定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模式,对输配电价模式尚无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虽已积累了经验,但仍未上升为法律规定。
4、对于电价的形成机制,《电力法》遵循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行政主导,规定电价由政府核准和定价,电力企业没有根据市场定价的自,这不仅也与《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电价制度相矛盾,也不能适应竞价上网的改革要求,成为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5、对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电力法》只有一些原则规定,而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趋势下,如何鼓励电力企业提高工艺、改进生产设备以及防止污染方面,尚无具体规定。
6、《电力法》中缺少对拖欠电费的具体处理规定,对拖欠电费行为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致使电力企业长期以来蒙受损失。
7、《电力法》对电力监督检查权力规定得过于笼统,对于检查出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司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8、《电力法》与其他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性,如在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处理上,《电力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归责原则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运用《电力法》,也有运用《民法通则》的情形。其他,如《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都先于《电力法》进行了修改,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等,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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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
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法制宣传日,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在认真贯彻省总工会陕工办函(200*)40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局围绕“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广大用电客户和全体职工都深刻地感受到了认真执行电力法的重要性,树立了依法治企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一、明确指导思想,安排部署到位
在今年全国第六个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我局工会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主题,确立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深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为载体,在全局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电力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管电能力,促进依法治企,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的指导思想。并于12月2日召开全局宣传动员大会,认真学习省总工会陕工办函(200*)40号文件和陕地电函(200*)25号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开展宣传活动,推进普法再起
根据局工会的统一安排,我局在12月4日全面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增强宣传力度,在局机关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地电事业发展”的横幅,机关及22个站所共悬挂横幅25条,刷写张贴标语86条,营造了浓厚的法律法制宣传氛围。二是12月4日上午,局在县城主街道举办电力法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录音、传单等开展宣传,共散发法律学习传单2000多张,接待咨询人员165名,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了依法用电的重要性,增强了依法用电观念和意识。三是积极开展法律书籍下基层活动,向全局16个供电站、6个变电站送各种普法书籍60多本,并现场开展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四是充分发挥刊物,及局域网宣传媒体功能,在局域网主页,上设立专栏,在机关大院和家属区开办“12.4”法制宣传专栏,增强了普法效果,掀起全局职工和家属区法制学习新。
三、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电网安全 人的安全 电力技术
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一种特殊的产品已成为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电力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依靠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靠电力人的努力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电力企业在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之后进入了一个急需完善的阶段,电力企业每年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没有随着电力需求增长和电网的发展而有所减少,相反在有些年份电力事故还呈现增长的势头。电力事故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电网事故按技术分类情况:一般电网事故的技术分类可分为接地短路(外力破坏、对地放电)、继电保护(保护误动、保护拒动、二次回路故障等)和雷击是构成一般电网事故的主要技术原因。(2)一般电网事故按责任分类可分为:自然灾害(雷击、雾闪、覆冰舞动等)、人员责任(运行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外力破坏和制造质量依次是一般电网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因。本文从电力技术的应用与电力技术的发展和电力安全制度建设两方面论述保证电网安全两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电网技术投资,提高电网技术含量;加强对电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电力人的专业素质
每年的电网事故中因技术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以华中电网络2001-2003年的149次电网事故统计为例,因继电保护问题造成的电网事故占电网事故将近3成:按技术分类属继电保护因素的共39次,占全部一般电网事故的26.17%,是造成或扩大为电网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由继电保护技术分类可以看出,保护误动、误碰误动、保护拒动和二次回路故障是造成或扩大成电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在39次继电保护技术分类中,保护误动共19次,占48%,居各类技术原因之首;其次是误碰误动共8次,占21%。
对39次继电保护问题进行责任分析,由于制造质量不佳共15次,占38%;继保人员6次,占15.3%;其他人员责任(运行、试验、检修、调试、管理等)共11次,占28.2%。继保人员和其他人员责任两者合计共17次,占43.59%。保护误(拒)动和人员责任是继电保护造成或扩大一般电网事故的主要原因;对70次线路故障按技术分类,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雷击、污闪、雾闪等)引发的线路故障共30次,占线路故障的42.86%;由于外力破坏造成的输电线路外力短路共21次,占线路故障的30%;由于维护处理不当(维护不当、处理不当、树障、巡视不到位等)造成的故障共11次,占线路故障的16%。线路故障按电压等级分布,220kv线路15次,占21.4%;110kv线路52次,占74.28%;35kv及以下线路3次,占4.28%。
由上述统计数据显示要在技术和电力设备两方面去遏制电网事故的发生:1.加大电网建设和改造资金投入,优化完善电网结构,加快电网结构调整,提高电网技术装备水平。高可靠性的电气设备能有效的减少因雷击、污闪、保护误动、一次设备缺陷等原因引发的电网事故。2.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①加强继电保护装置入网管理、整定计算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把继电保护“五查”工作作为强化继电保护管理和技术监督的常态机制。②严格执行二次设备与装置的定期检验、检测、试验标准,重点做好母差、主变、失灵等重要保护的检验工作,严格质量验收标准;重视二次回路管理;严格整组试验和带负荷检查等项目的检验,确保回路接线正确,装置动作可靠,防止一次设备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扩大事故。③提高继电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严防继电保护人员“三误”事故发生;
加强对设备的投资力度是保证电网安全的最基础条件,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作为操作和控制电力设备的人来说,人的因素对电力系统的可靠与稳定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提高电力人的专业素养也同样重要。电力系统的设备是电网的硬件,人则是电力系统的软件,两者是构成电力系统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在加强对一次设备投资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电力人培训的投资。
二、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文化体系
众所周知电力系统是一个高危行业,“安全大事”使人们不得不去考虑,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电力企业已经形成了独俱特色的安全文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电力供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确保电网坚强、确保供给高质量的电能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最基本保障;在以人为主的社会里对人的尊重早已深入人们的生活理念,在保证电网安全、用户可靠用电的同时首先是保证人的安全。由于电力供应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质量,而人作为电力企业的主体,从主观上说电网的安全主要靠人们的安全意识,只有电力人增强了安全意识才能尽可能的减少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在人们增强安全意识的过程中便形成了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安全文化建设及其重要性:
首先,要完善安全机制,努力使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机制是一种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地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的管理手段。它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电网安全的最基本的制度,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安全机制,才能保证规范的安全管理,从而使电网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
完善安全保证机制,突出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作用。建立和健全3种体系,即: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适应现代安全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做到行为有规范、考核有依据、奖惩有标准的制度体系;建立党政工团齐抓、部门联动、人人监督、纵到底、横到边的网络体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共担机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奖优罚劣。健全安全检查评比机制,达到超前控制。安全生产机制来自生产一线,是从电力前辈们血的教训中得来的。它是保证电力安全的治本之举,是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生命安全的最根本保障。不管机制有多好,不付诸实施一切都是空谈,只有严格落实、严格奖惩才能使安全机制真正起到保护员工保护电网的作用,否则再好的机制也是一纸空文。
其次,要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也就是说从加强对人的教育和培训,减少由于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电网事故。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作用。企业的主体是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企业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人的作用。反过来说人的行为又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想办法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从管理方面人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效益。
加强对人的关怀,人的精神状态将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安全,而人的不良情通常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影响。因此各班组应切实履行好作为一名班长的职责,在班前会或者确定班组成员时要充分了解班组员工的精神状态。一线生产的领导应多到基层多与一线员工交流多关心了解员工多与员工交流,及时发现和处理家庭压力、员工间的矛盾、对工作的厌倦等不良情绪。将加强基层员工同领导的交流形成一项制度并明确列入相关部门的岗位责任制中去。
多一点关怀,多一份安全保障。在对一线员工的关爱中形成电力企业独具特色的安全文化环境。居安思危,优胜劣汰。在前社会经济对电力供给的需求越来越大,对供电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严峻形势下,对我们的电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电力企业施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今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状必须得以根治才能适应社会高速发展新局面。作为一名供电企业的一线员工,我们必须克服“抱铁饭碗”的思想,要树立“危机意识”,加强学习新技术,从技术层面保证电网的安全和人身的安全。在调整员工的岗位时要充分尊重员工个人选择,因人而宜,人尽其才;要充分考虑每位员工的性格、能力、心理因素等,适当考虑员工的兴趣和尊重个人的意向,以企业的总体利益为重,这样也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努力发掘自身的潜力,积极争当企业主人翁,发挥集体智慧。不重视安全知识教育、不完善现场运行规程、不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这些都是造成人身事故的主要原因。尊重人的劳动和生命价值,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从“小”抓起,才有大环境的安全保证。
树立安全意识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这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人是安全工作的主体,人是保证电力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动的计划者、执行者和控制者,但往往也是事故的引发者、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事故后果的受害者。因此,电力安全文化强调人的因素,强调内因在保证安全上的主导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安全是靠人创造的,大多数事故也是人为的,事故往往要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所以,维护生命权,是保护员工所有合法权益的基础。关爱员工就要从保护生命、关心健康做起,使员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这既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文化的首要目的,也是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更是员工家庭和社会的基本愿望,这些目的和愿望都要以很强的安全意识为基础,因此,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就是对职工的关心和关爱。
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人,具体体现在人的安全意识、工作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上,其中,安全意识尤其重要,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安全生产有直接的影响。因为电力设备的缺陷、作业环境中的事故隐患,归根到底要依靠人及时发现和处理,而人的行为又是受思想意识支配的。安全意识强的人,必然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正确地作业;反之,安全意识淡薄的人,则往往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把培养职工树立牢固安全意识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环节来抓。其次,要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教育效果。由于电力行业的技术性、系统性和风险性特征要求有一个统一的职业规范。职业规范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严格的培训,可以帮助员工形成一种统一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从而使员工能真正地吸取前人的教训。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其它新建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根据新建机组的建设情况,在计划进入商业运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次年调控电量,同时向相关电网企业通报建设进度安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根据综合平衡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已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运行规则》与《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调试运行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自接到发电企业调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工作。电网因故不能及时安排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新建发电机组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的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回复。
第九条新建发电机组经核实已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商业运营的起始时间从机组满足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时点开始计算。
第十条新建发电机组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纳入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申请调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的有关文件,以及电网企业相应的答复文件,应抄送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由所在电网企业统计明确,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