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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各省级行政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差距很大,31个省中生产总值排名第一的广东省(53210.28亿元)是生产总值最低的自治区(605.83亿元)的87.8倍,是排名中游的黑龙江省(12582.00亿元)的4.23倍。另外,我国不仅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距,甚至连同一个省内不同县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力不同,从而导致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呈现较大差距,加之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直接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水平各异,种种因素都致使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进程中举步维艰。
(二)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化
在我国,养老保险虽然在覆盖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筹资方式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由于各个地区面临的自然、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不同,各省在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侧重点有所差异,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当地民众的意愿与需求,这无疑也阻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进一步提高。
二、对提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建议
(一)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统一工作
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要想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就必须先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统一工作:1、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的协调统一。在中央设立一个管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然后在省、市、县分别设立对应的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性;2、养老保险财务管理的协调统一。将从基层单位收缴上来的养老保险费逐级逐层上缴到中央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专门的机构遵循安全性原则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保值增值,再由中央根据各省情况下拨养老金,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层面上的统收统支,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完全实现还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可以从省级统筹逐渐过渡到全国统一管理;3、养老保险监督管理的协调统一。在渐次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过程中,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加强养老保险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透明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渐次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首先在县级的层次上进行统筹,再实现市级统筹,如果市级统筹运行稳定,那么可以逐渐进行省级统筹。由于各省内部经济发展差异还较小,要实现省级统筹相对还比较容易。当省级统筹运作机制相对成熟时,各省级行政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逐渐缩小时,就可以开始尝试进行全国统筹,比如可以先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省份结合到一起,将几个省份的养老金统收统支,等到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区域经济差距更小时,再实行全国层次上的统筹,这样才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避免出现目前这种名义上省级统筹、实际上县市统筹的尴尬局面。
(三)实行“中央宏观指导,各省逐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区域对接;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3-0044-03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分割和区域分割的双重作用下显得七零八落,呈“碎片化”趋势,这给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困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一些参保者在流动时被迫选择退保或者放弃已经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对接,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城乡对接方面,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现实,劳动者在不同就业形式之间转变时,如何实现不同就业形式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第二,区域对接方面,当劳动者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区域对接。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一次流动中,往往是既包括城乡间就业形式的转变,也包括区域之间的流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分解”,采用相应策略以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
一、中国现行各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在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接问题之前,首先要清楚各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具体差异。下表详细列出了相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第二,资金来源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来源于财政预算,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保费来自于个人缴费,农村从业人员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可灵活选择;农村从业人员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实行分档定额缴费。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国家公职人员不需个人缴费;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纳工资的20%,计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20%,其中12%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农村从业人员个人分档定额缴费,个人所缴和集体、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五,缴费年限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养老金按工龄享受待遇;其他群体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农民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账户累计额减去企业所缴再除以139;农村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内容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特点,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实质上是指“多元”保障制度之间的对接,但由于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城乡之间顺利转移,所以这种“多元”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的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另一方面是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新农保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取得城镇户口,并找到固定工作,属于正规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滑对接。第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的转变,变成正规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另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规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转变,变成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是指劳动者在户籍身份和就业方式不改变的情况下,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如何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主要是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从一个地区的农村流动到另一个地区农村,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把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放在一起来考虑,主要是因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都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一样。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对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调动时,其养老关系如何与调入地的养老关系实现对接。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策略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策略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对于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方案有三种:方案一:缴费年限累加,补缴相应社会统筹部分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虽直接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但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很大经济负担,可能会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负担不起所需补缴的差额保费而被动的退保。方案二:折算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经济承受能力和过往缴费情况,并把这种情况延续到新的保险模式中,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此方案的难点在于折算比例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确定相应的折算比例。方案三:不计已有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该种方案虽大大减少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在基金管理上也大为方便,唯一的缺憾就是造成已有缴费年限权益的损失。其次,对于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办法是:视同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达到相应最低缴费年限后,养老金按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发放。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
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具体可参考上述第二条“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由灵活就业转为正规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其次,由正规就业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可行的策略是:首先改革现行的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然后再依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实现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策略
第一,关于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区域对接。也即“新农保”的异地对接,可以采用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的方式。由于“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财政拨款,因此无论农民到哪里,只需转移其个人账户资金,基础养老金可按流入地标准享受。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对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有两种:方案一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积累额,企业所缴费用不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案二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全部累计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纳的保费),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对于方案一的具体实施办法,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中的“方案一”。对于方案二,即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由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考虑到其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因而在其流动时,只要转移其个人账户即可。这种方案最大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不足之处是可能会由于趋富效应而产生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问题。
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平滑续接是我们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中人”和“新人”而言,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一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二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缴费按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
对于第一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优点:(1)可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在哪里缴费,按哪里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权利和义务对应;(2)可以防止道德陷阱,如果不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就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千方百计地从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统筹地区迁移到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地区退休以便谋得更高的基础养老金,出现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给退休地的养老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支付危机;(3)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可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如果不分段计算,基本养老关系转入意味着责任的扩大,转出则减少责任,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各统筹地区都不愿意转入,从而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带来麻烦和障碍。当然,采取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1)由于过分注重权利与义务对等,用初次分配的思维来解决再分配问题,有违背再分配以公平为主的原则之嫌;(2)忽略了养老成本因素。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存有差异,当劳动者由不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在发达地区退休养老时,如果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则可能导致其养老金不足而陷入贫困;(3)给管理带来很大挑战。由于劳动者流动频繁,采取分段计算,需要多方配合和协调,扩大了管理难度,增加管理成本。
对于第二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部分按实际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这种办法最主要的优点是注重收入再分配,同时考虑到了养老成本问题。其缺点主要是难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各地方工资水平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比例上也有所差异,劳动者从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流入到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按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时,可能导致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利益受损。
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异地对接。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其养老关系在异地对接时比较简单,只需按退休地相应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即可。
四、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1.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展极度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城镇居民(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或尚未起步阶段,绝大多数农村的养老重任还是由家庭负担着,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把制度尚未覆盖的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则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因为随着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随着各区域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减小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使用,对接问题将会迎刃而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正处于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阶段,有不少省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的目标,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应该加快步伐实现省级统筹,在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研究更大范围内的统筹策略,最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3.加强社会保障网络信息化建设
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网络将会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浪潮中,劳动力频繁流动将会是必然趋势,这将给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为适应这一趋势,应该尽快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策略,开发相应软件,将基金的缴纳、记录、转移和查询服务等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中,以便在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时方便快捷地做到“账随人走”,顺利实现社会保障的转移对接。
参考文献:
[1]杨宜勇,谭永生.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关信平,吴伟东.共同体内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覆盖――欧盟的经验[J].人口与经济,2008,(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安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农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本细则》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县的。
第七条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条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5:3.5:3
其中,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按预期余命核定缴费金额,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基础待遇
标准
215
性别
男
女
缴费总额
38700
51600
个人缴费
13545
18060
村集体补贴
13545
18060
政府补贴
11610
15480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新征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全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打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农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划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参保单位名称或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部门依据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实际到帐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足额缴费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由新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新征地农民基本老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或亲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参保单位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基本养成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时本人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按规定足额缴费后,经批准,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一)征地时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参保时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人员,按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政府补贴之和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男性为180,女性为240)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征地时7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按基础待遇标准21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新征地农民在达到养老年龄时累计征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核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个人和村集体能够按对应待遇档次补缴差额部分的,政府补足相应补贴后,按足额缴费人员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
(二)不能补缴差额部分的,按个人账户及政府相应补贴金额为其核定月领基本养老金。
(三)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填写《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或家属,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参保单位和家属须在20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结算或停发手续。发生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退还,对拒不退还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办公服务包括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征地面积比例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划转、养老待遇的审批及核定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窗口,具体办理所属新征地农民参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根据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按相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研究开发独立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和相关查询系统。
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语音、触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其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参保单位负责对享受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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