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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以来,国际金融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一系列的重要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收到了大量对于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合理的风险管理为目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的修订大致集中在六个方面。
加强跨国监管合作
金融业的全球化推动着国际监管合作的加强,这一显著的变化也反映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中,实际上巴塞尔协议本身就是这一进程的产物。2003年8月,委员会了《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以进一步加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银行集团更是如此;并且通过实施新协议,提高各国的银行监管质量,提高所有东道国(特别是那些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人员的能力,以便使东道国能够对在其国家经营的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
2004年5月,委员会重申监管当局的紧密合作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小组将继续讨论新协议中跨国执行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监管当局主要根据案例以找出加强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合作的方式,委员会将推进以国际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合作,并主要关注实践中它们在高级方法上的合作。委员会还重点强调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考虑在实践中双方信息披露的合作、应避免重复进行多余及无协调的审批及检查工作,以便减少银行的执行成本并节约监管资源。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某些高级技术的批准上,母国监管当局发挥主要作用。
调整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对于在监管框架中引入第二支柱“外部监管”,业界有不少的批评。有的认为第二支柱意味着更多的监管要求并且忽视了各银行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于今年一月进一步解释了对第二支柱的认识: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反映了监管当局在保证充足的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和监管结构,委员会认为在不同的管辖权内保持第二支柱的灵活性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在该方面不提供广泛的说明性指导。委员会更强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和银行与监管当局建设性对话的结合。委员会增加第二支柱的目的,在于发起对国际活跃银行更严格的监管程序以确定其资本要求,支柱二赋予监管当局评估银行方法是否合适、资本是否充足并采取不同行动。重要的是,在支柱二中,各监管当局在不同方法上信息共享以促进新协议的一致性,这也是执行小组的使命。关于这方面,可能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些不同的理解,但是,同时这也会促进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委员会指出,某些风险之所以被纳入支柱二而非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是为了在处理这些风险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委员会不赞同一些银行提出将这些风险纳入其他部分。委员会也表示,由于在监管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上要有保证,并须在执行中保持一致性,支柱二在未来几年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委员会的执行小组和专门负责新兴国家的转型小组将致力于解决这些困难。
同时,对于“市场约束”这个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范围有所缩小,只集中于核心信息。但在披露的周期等方面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相应减少了,如国际活跃银行必须披露其季报。
鼓励采用风险高级计量法
通常看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进步是它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委员会提供了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不断提高的三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以供银行选择,鼓励国际活跃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复杂程度并采用更加精确的计量方法——高级计量法(AMA)。
由于国际活跃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涉及到跨国监管权限的协调和合作,在真实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4年1月出版了《母国-东道国对AMA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认可的原则》,特别说明了对采用混合方法的银行集团的监管,以指导母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四个原则是:用AMA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必须符合新协议实施的范围及委员会的《跨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高级原则》;银行集团各层次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了解在其层次上银行的操作风险轮廓,并且确保风险得到较好的管理并有相应的准备;一般而言,资本并不能在银行集团内部任意转换,因此每个附属银行必须单独持有足够的资本;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减少跨境运用AMA的银行集团和监管者的负担和成本,这些原则目的在于平衡资本充足的要求和满足跨国活跃银行集团在其内部运用AMA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增加新协议的灵活性。
最后,委员会指出这些问题也同样适用于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委员会将继续努力促进新协议执行的合理性和一致性,执行小组正在进行一些操作,包括案例研究。这项工作目前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但会逐步扩展到操作风险领域。
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
按照内部评级法(IRB)对信贷损失的处理方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弥补可预见损失(EL)与不可预见损失(UL),并且对损失准备规定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少成员国认为,此种方法是切合实际的折衷,能够解决各国方法和监管当局在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众多的银行机构要求改变内部评级法对资本金的约束,希望能将监管资本的计算与资本的计算更好地结合起来,于是委员会决定在对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方面采取仅仅覆盖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委员会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后,决定采用针对不可预见损失的方法。
另外,对采用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RB)或计量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的银行,委员会在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头两年内,以按照现行协议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规定一个资本底线(capital floor)。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到新协议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不能低于现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90%。在第二年,不能低于这一水平的80%。2004年5月,委员会提出对信用风险使用基础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2006年可以平行计算资本。从现行框架直接过渡到高级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可在2006-2007年平行计算资本。基础和高级方法在2008年和2009年的资本底线分别是90%和80%,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2007年的资本底线是95%。此前,委员会已剔除了对操作风险单独设立的资本底线。增强证券化框架的一致性 证券化框架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最复杂也备受争议的一部分,业界普遍认为该部分的处理过于繁琐且在一致性、连贯性上存在缺陷。针对业界的反映,2004年1月,委员会了《对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更》的文件,主要是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SF)并增强了框架的一致性。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F与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委员会对SF和KIRB进行了调整,包括对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引入了内部评估法(IAA),但只适用于具有内部投资评级的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简化了监管公式方法,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型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
在一致性方面,委员会提出要加强监管公式法和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尽管委员会做出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将仅针对内部评级法的不可预见损失的变更,但模拟表明,高级证券化的预期损失资本要求相较于不可预见损失资本要求是很小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区分预期损失和不可预见损失不能增加证券化处理的风险敏感性。对于评级高于Ba3的头寸和高于KIRB的未评级头寸,委员会建议覆盖其UL。
不断改进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
2004年1月,委员会指出,根据业界建议,委员会将简化信用缓释风险技术的识别,而且由于风险缓释涉及双重违约效应,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处理应不断改进以反映业务实践。委员会将继续在该上努力并在新协议实施之前尽快找到审慎的方法。尽管没有关于这个主题的文件,但是委员会已经对原有的规则作出了一些修正。
兼顾监管与内部管理需要 奠定新资本协议实施基础
新资本协议吸纳了当代经济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最新成果,总结了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能满足监管达标的需求,更是上海农商银行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需要。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大力支持是新资本协议成功实施的关键。2011年,上海农商银行成立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推进小组,负责统一推进该项工作。2012年6月,资本管理办法后,该行成立了资本管理办法实施领导小组,合并原有新资本协议实施推进及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保障力度。目前,上海农商银行在风险管理部下设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7名,具体负责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推进工作。
(二)制定全面的实施规划,构建新资本协议实施蓝图。
制定有效的实施规划是新资本协议成功实施的保障。2011年4月,上海农商银行启动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的制定工作。在完成差距分析诊断的基础上,于10月底完成了覆盖三大风险、三大支柱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并按照银监会合作部的要求,计划在2014年底基本完成所有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制定全面风险管理信息化实施规划,提供系统保障。
上海农商银行紧扣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化实施规划》,该规划涵盖了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第二支柱其他风险、资本管理等5大部分共12个子系统的建设方案,前瞻性、全局性、系统性地构建了未来3至5年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蓝图。
(四)推进数据仓库的建设,提供数据保障。
新资本协议实施对数据的完整性、质量和长度要求非常严格,可以说数据是新资本协议成功实施的前提,同时也是银行未来竞争力的体现。上海农商银行于2011年10月正式启动了数据仓库项目的建设,目前第一期建设已完成,为新资本协议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扎实的数据保障。
(五)积极探索农商银行合作机制,提供同业支持。
通过银监会合作部牵头组织的试点行联席会议平台以及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合作平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几家农商行广泛开展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经验交流,推进如信用风险数据共享等的合作。上海农商银行还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定期汇报、交流项目进展情况,力争取得其支持和帮助。
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 着力提升综合竞争力
上海农商银行始终坚持“把握精髓、实质应用、自主选择、讲求产出、循序推进”的指导方针,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深化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并通过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手段,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模式从“控制风险”到“经营风险”的根本性改变,进一步加大风险对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以有效积极地应对复杂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及利率市场化带来的经营压力,促进稳健、可持续发展。
(一)以新资本协议实施为抓手,深化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了涵盖各类风险的高级管理层委员会,明确了各类风险牵头部门,初步建立了覆盖全机构、全风险、全业务、全流程,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信用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部门重大信用风险事项的协调,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建立业务创新委员会,积极推动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方面的创新。二是稳步推行总行对分支行“双重管理、双维考核、双线报告”的矩阵式风险管理模式,不断深化授信主管委派制、会计主管委派制、审计垂直管理、合规经理专职化、风险经理双重考核制等创新管理方法,切实强化风险管理。三是建立一支专业化授信主管队伍,通过委派制加强对分支行授信业务的垂直管理力度,并对零售按揭贷款实行集中审查和独立审批人制度,推行差异化授权制度,有效把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上海农商银行实行风险管理派驻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业务部门派驻风险管控人员,专门负责业务的日常监控,并建立垂直独立的风险报告体系。四是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总行对异地支行和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五是推进流程银行建设,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模式,根据高风险长流程、低风险短流程的原则,设置差异化、专业化的业务流程,保证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运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加大小微金融业务服务力度。
2012年9月,上海农商银行根据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有关要求,完成小微企业授信自动化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的改造并上线。自动化系统以“机器代替人工”为创新突破口,以该行长期积累的小微企业信贷历史数据为基础,以先进评分卡技术为核心,运用了“三品三表”等一系列创新指标,采用简单化、标准化、流水线式的审批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审批。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上海农商银行自动化系统共受理业务6271笔,金额近150亿元,其中自动化系统审批通过的业务3976笔,金额近100亿元,自动化审批通过率达到64%,不良率仅为0.025%。通过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上海农商银行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节约了成本,有力促进了该项业务的发展。目前,上海农商银行正积极将自动化审批、评分卡等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及理念推广至个贷、信用卡业务。
(三)推进风险偏好项目建设,实现风险收益及资本的有机结合。
风险偏好体系的建设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第二支柱下的一项重点工作,上海农商银行于2012年3月提前启动了风险偏好实施项目,力求尽早让一些先进技术、手段在经营管理中发挥效用。
对于2013年的风险偏好策略设置,上海农商银行采用历史数据分析、趋势预测、同业比较、交叉检验并与专家判断相结合的方法,从确定本行总体风险偏好基调出发,以达到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符合战略目标、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需要的风险偏好指标体系,并通过信用风险组合管理指标、市场风险管理限额指标、集中度风险管理指标,进一步传导到日常的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中,有效实现了风险、收益、资本的结合,促进了业务发展的科学性。上海农商银行已逐步开展信贷业务行业组合管理,统一授信管理、资本配置、经济资本在分支行考核中的应用等,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了综合竞争力。
(四)推进内部评级法项目的建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
内部评级法项目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中之重,代表了国际领先银行的最佳实践,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通过实施内部评级法,上海农商银行可以更加科学、精确地估计反映自身真实风险水平的信用风险参数,为信贷审批决策、贷款定价、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风险调整后收益等提供有力依据,促进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更加合理化,有力地推动业务转型、结构调整,逐步形成资本集约型、内涵型的发展模式,从而为银行深化限额管理、组合管理、经济资本等奠定扎实的基础。
上海农商银行已于2013年4月正式启动了内部评级法项目的建设工作,计划于明年4月底前完成咨询部分工作,年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并上线。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从1974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最新规定的出台,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该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因此,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74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即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者。其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银行的资本构成进行了确定,规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而且其中附属资本的额度要低于核心资本的100%;第二,以资产信用风险的实际大小,将资产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级别的风险档次;第三,通过对转换系数的设定将表外授信业务同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第四,确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加权总资产比值要高于8%,而且其中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要高于4%。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根据当时银行业资本特点,了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Ⅱ),对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了对应的规范与控制。《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对风险反应更加敏感,三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其核心内容。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特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炉。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后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2013年1月6日其最新规定。新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二是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三是对过渡期的安排。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以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到时,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同时对缓冲资本的落实更为宽松一些,商业银行可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III》与先前版本相比,在很多监管指标上略有有所放松,这主要是面对银行施加的强大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III》对全世界商业银行的影响来看,该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由于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这种影响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尤为突出。相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从我国来看,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与国外的同行相比, 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比国外同业要轻松很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现状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起步都较晚,当前大部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本处于初级模仿阶段,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同时,在风险管理实践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规范性阶段,对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对地方需要不断磨合、完善。因此,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应的管理人员不足、风险管理部门不完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合理、相关的经营操作风险披露不足等。加之当前商业银行缺少对应的风险计量模型与计量估值损失数据,导致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需重点控制的风险之一。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环境,加之普遍存在的浮躁功利心态,伴随着银行操作流程设计失当、控制措施不力等问题,致使我国商业银行潜在较大的操作风险。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抵御能力,争取从制度到体制等多个方面达到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已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大约有10家银行已经开始着手根据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始前期准备,并将材料上交银监会。但从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过程看,国内银行业与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还存在相当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敢于正视并应对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当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包括部分银行高层在风险认识、理解等方面还没有达到对应的标准,这是我国银行业后续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所面对的最重要挑战。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持统一支持的态度,但是在下面的分行以及县级支行是否能够贯彻和支持总行的相关精神也是一个疑问。若想达到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国内银行必须在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认知等方面形成一个共识,推动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和体系。
四、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原则
从风险管理的实施来看,风险管理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性活动,更不是银行为了需要而附属增加的一项管理类活动。风险管理必须渗透至银行的各个经营环节当中,同时内生到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流程中。首先,银行全体人员必须都遵守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所有的员工。在银行高层积极参与和贯彻的基础上,依靠全体员工才能将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下去,确保风险管理与实施的质量。其次,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必须遵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由于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并不相同,而且所面临的地区经济环境、业务种类以及市场风险等都不同。所以,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推进过程中必须体现出对应的差异化原则,针对不同业务以及经营环境的银行制定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方法,形成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五、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策略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实践,在尽量满足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从多个方面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一)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意识的形成首先要从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做起,不仅将其作为一项阶段性的工作,更要将其作为一项终身事业来实施。在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向员工广泛而深刻的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对风险管理与个人及银行整体的重要关系予以明确。积极消除陈旧观念以及惯性思维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影响,确保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使“风险―收益”的平衡理念成为银行经营的根本理念,促进风险管理文化成为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另外,商业银行要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逐步将风险管理的理念上升到文化,同时将文化融入到每名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将所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固化形成到每一条制度中,使得员工自觉遵守。同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风险控制管理在员工中变成一种自觉和主动的行为。
(二)建立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个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从中协调与组织,各个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执行银行主管部门推行的“三位一体”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整个风险管理实施的主体,因此其必须具备对应的风险管理独立职权,尤其要与产生各种风险的业务部门独立开来。因此,在组织架构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在保证风险管理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使得风险的承担与监控工作相互分离,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与风险承担部门相互独立。另外,在职能方面,商业银行还必须针对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管理权限问题,采用管理授权、控制目标设定的方法,将风险管理信息及时高效地传递给对应的分支机构,形成风险管理执行力。所以,各商业银行必须在认真贯彻监管部门对应的政策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规定各项风险管理流程、方法,形成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积极采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当前先进风险技术的主要目标在于完成全面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在利用先进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的基础上,连续不断地收集大量的客户与市场信息,以达到识别客户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目的,完成对应的预警工作,最终达到科学确定防范风险的目的。同时,通过建立起对应的数量模型,利用定量分析工具完成对包括全球、全国、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在信贷审查等风险管理方式的作用下,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中长期目标在于构建起成熟、完善的银行内部评价体系,在参照新资本协议标准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始实施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建设。考虑到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涉及到企业治理、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在学习同行业成熟经验的同时,通过引进先进评级理念和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与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起符合银行内部经营环境的基础数据库,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四)强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础性建设工作
首先,形成完善的风险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机制,使各级管理人员、决策者了解、掌握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便于及时的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与经营策略,保证银行业务朝着健康的目标发展。第二,要建立起风险管理考评制度,通过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动态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风险限额与授权权限的限制依据,促进各级分支机构更好的完成对应的工作目标。第三,建立并完善风险经理制度,通过对风险控制及管理人员的等级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为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性保证。当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风险经理及相关管理者的职能发挥,这个问题需要后续通过工作流程制定、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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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彻底取代现行的1988年协议。经过多次测试和技术参数修正,巴塞尔委员会2003年4月底颁布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该稿已接近于最终稿,主要规定了资本的界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加权风险的计量等内容。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
一、新资本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解析
新资本协议资本的定义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相同,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资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风险的定义,除保留了1988年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规定外,还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计量范畴,并分别规定了以内部评级为主的不同的计量方法。新资本协议的关键是,通过资本优惠,鼓励商业银行采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以达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
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所需资本+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对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资本的计量非常简单,只要弄清楚资本的定义即可。而分母的计量相当复杂,需要分别计算各种风险资产,并采取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
(一)信用风险计量
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产分为公司贷款、国家(又译称主权)贷款、银行同业、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6类。
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公司贷款、国家贷款、银行同业等,新资本协议规定了标准法、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内部评级(IRB)高级法等由低到高3种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自主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比采取低一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能够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资本优惠。而对零售贷款,则只允许采取内部评级高级法,商业银行不必计算单笔的风险敞口,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敞口的估计值。
一是标准法。标准法的特点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等于信用风险敞口(EAD)
与外部评级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权重乘积。风险敞口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风险权重由外部评级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公司等)根据客户的相关信息评定,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二是内部评级(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内部评级法的特点在于资产风险权重主要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确定。在内部评级(IRB)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敞口(EAD)与风险权重的乘积。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期限(M)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指预期违约损失占风险资产敞口的百分比,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期限M参数调整一起计算出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如果违约概率由商业银行确定,其他参数由监管部门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初级法或基础法,如果参数均由商业银行确定,则该内部评级方法称为高级法。
(二)市场风险计量
市场风险是指在一段时期内由于汇率和利率的变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新资本协议包括债务衍生产品、股权衍生产品和外汇衍生产品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要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把股权、利率和汇率三大类衍生产品转化成相应的基础工具即股票、债券和货币,然后将转换的基础工具分别按照三套不同计算规则计量,另外鼓励银行采用自己的内部风险管理模型。
(三)操作风险计量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置资本,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所需资本等于商业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数。二是标准法,银行根据每一产品线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系数计算出各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然后加总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资本。三是高级计量法,银行可以运用自己的风险模型计量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影响评估
从资本充足率计算和风险资产计量的纯技术角度分析,严格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压力和考验。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缺少短期内实施先进风险计量方法的必要支撑。新资本协议通过资本优惠鼓励银行采取更为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允许银行通过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该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九个最低标准相比,国内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是资产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等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四级分类法和五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十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MIS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尽快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必要基础,再加上缺少市场风险的基础工程技术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计量模型,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使国内商业银行不能享受与国外先进银行同样的资本优惠。
其次,资本充足率的倒逼效应将对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形成压力。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但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较低,不能为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同时,由于短期内不能实施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国内商业银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资本优惠,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差距会进一步拉大。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资本的数量,二是要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当前情形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相当有限,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注入资本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资本)已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几乎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规模,甚至是减少和放弃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规模,造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
再次,新资本协议实施将考验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质量。新资本协议吸收了“风险价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风险调整资本收益),其计算公式是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其中预期损失是根据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型计算出的损失预期值。RAROC与当前收益的计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将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直接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直接挂钩。在加权风险资产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按照RAROC方法评价将会降低国内商业银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风险管理理念的落后和专业人才的匮乏。国内商业银行缺失风险管理文化,缺乏系统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垂直性、独立性不够,效率不高,风险管理人员不足,实施IRB法必须的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计量经济学家等专家队伍匮乏。
三、国内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尽管新资本协议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不是惟一标准,国内商业银行不能惟“资本充足率论”,产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险”思想,单纯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而降低资产规模,或者放弃正常的有质量的业务拓展,而要结合国内金融的现实环境,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做出整体判断。国内银行由于大多属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隐性支撑,相对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过多体现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未经评级的企业即使是优质企业其风险权重系数也较高,因此国内银行应当以积极的心态应对挑战,把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业务拓展,为提高资本充足率赢得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一)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是“经营风险”的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以避免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发展。
三是“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四是“风险调整收益”的经营价值观念。将“风险价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银行的当期收益扣除经计量的预期损失,据以测算各种收益率,促进其长期持续盈利能力的增强。
一、我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2007年2月,银监会在首次《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意见》,并确定我国银行业将实施新资本协议政策框架以后,一直在为推进其实施开展积极而全面的准备工作。继2008年9月18日第一批五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之后(包括第一支柱下信用风险、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专业贷款、操作风险、风险缓释),银监会又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陆续了第二批七个指引,涵盖了新资本协议中对市场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对第二、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至此,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政策体系已基本完成,同时第三批关于申请审批、监管报表填报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三个指引也将于近期完成。可以看出指引的推动了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全面展开,并为后期的评估和审批工作提供相应依据。
从2010年年底开始,银监会首先对第一梯队的工、农、中、建、交、招6家银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行了预评估,评估内容涵盖了两方面:一是第一支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有关公司治理、计量模型、政策流程、数据IT和业务应用等方面的评估;二是第二支柱实施进程的了解。评估后,6家银行最迟于2011年底之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同时第二梯队的8家股份制银行的预评估工作也将启动。
不难看出,银监会如此积极地推行新资本协议,是因为它不但可以有效提高国内大型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完善监管制度,提升其国际市场竞争力;还能帮助银行准确评估出优秀的中小企业,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对于信息透明的中小企业是非常好的消息,同时有效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观念的更新。
二、新资本协议实施对银行与中小企业间“双赢”的作用
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的“一大铁律”到2006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在旧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不断的继承、改进、发展和创新而形成。它吸纳了当代经济理论和风险计量技术的最新成果,总结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使得资本对于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敏感性更强,将风险监控范围在单一的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信息披露)。因此,集众多优越性于一身的新协议一出台,就得到了国际银行业的普遍重视和欢迎,各国监管当局都积极研究并推动实施新协议。同时,我国银行业也对新资本协议经历了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
(一)有助于改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银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在近年经过债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等阶段后,各方面均有了长足进步。但是“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保障、定量管理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管理的简单匹配等问题,仍是我国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
(1)改进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扩大了风险监控的范围,将原先的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为全面风险管理。在结构治理层面,明确银行内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以突出有效的分工与制衡机制;在技术管理层面,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对风险更加敏感的高级计量方法,使得银行在量化方法和数据方面的自主性加大,风险计量更加科学、合理,以便能更加精确地反映出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在基础管理层面,新协议要求银行实施有效的风险缓释技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以建立并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在信息披露层面,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以便从市场角度保证其安全稳健的运行。可见,新资本协议下无论是全面风险理念的提出还是对风险计量方法的改进,都意味着原有那种孤立、静止、片面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需求,并将被新协议取代。因此,必须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树立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深化银行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转移、分散风险,更好地服务于银行业务的长远发展。
(2)增强国内大型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并开始迈出了国际化的步伐。但是具体实施受到两个方面的阻力,主要包括: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如英国金融服务局、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均要求当地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并将是否具备实施新协议的能力,作为审批跨国银行能否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如果我国银行不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或实施未获得认可,必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本,不利于其国际化战略的实现。二是由于新协议被一致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的标杆,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就会被公认为是管理水平先进、运营稳健的“好银行”,相反,若不实施则其业绩和内部管理机制就会被股东和市场怀疑,从而使其品牌形象和声誉大打折扣。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均已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要与其进行竞争,也只有按照相同的口径、标准来进行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通用的标准化语言,如果我国银行要国际化就必须要读懂并使用该语言。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难题,为企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应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但在我国却尤为突出。尽管国家不断在增加信贷的规模,但是由于我国现有贷款审核制度以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多数银行不愿承担授贷的风险,因而增加了贷款的难度,致使中小企业要么转向成本更高的民间融资渠道。但是,对于那些靠利差活命的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面临困难时候,经营同样困难。因此,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无疑对双方都是个机遇。
(1)《新资本协议》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中的特殊贡献,各国政府和实业界一致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优惠的风险权重,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从而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为此,《新资本协议》降低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本要求,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对中小企业给予了优惠的风险权重。而且,我国银监会在《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指出,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微小企业贷款,可作为零售风险暴露进行处理,切实从审慎监管制度层面支持了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
(2)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体系有利于银行健康信贷文化的建设,对于中小企业是个促进。新资本协议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的能力。依据新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商业银行首先应计算客户一年期的违约概率;然后根据违约概率的大小,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和审批标准;最后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细分。优质客户可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加大营销;而高风险客户则应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此,开发内部评级体系一方面可以带动商业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计量,加快自身信贷流程的改造,全面推动健康信贷文化的建设;另一方面帮助银行准确评估出优秀的中小企业,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信贷难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对于那些信息透明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好的消息,而且对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观念的提升也将会是一个促进。例如:目前光大银行已开始使用违约概率模型和与之配套的信贷流程,并已经上线运行,这一模式的实施不但能够计算出反映信贷风险的绝对额的数值和相对额的违约概率,还能帮助银行识别优秀的中小企业,有效地控制了信贷的风险。中国光大银行行长郭友表示,光大银行4500亿元的总授信中,中小企业授信达1800多亿元,对中小企业授信的比重超过了40%。这是该银行从管理体系、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营销策略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予以倾斜的重要成果。
三、新资本协议实施下的银行与中小企业间“双赢”之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体现了国际金融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经验,代表了当代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同时也成为各国金融业和监管实践中不得不遵循的指针。但在探索和实践中并不能一味的“拿来主义”。首先,必须要辩证的看待它,新协议虽然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也不是“万金油”,想要完全靠它控制整个银行的全部风险,并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永远都在变化,新资本协议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要建立银行管控的原则和监管机构监管的职责;其次,在实施中应结合本土实际和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管理特点,针对风险计量的复杂性、新协议的局限性、中国经济和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在不违背新协议实质的情况下,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资本协议”,为银企间的“双赢”之路提供有效的指引。对于银行和中小企业两方具体应如何操作才能创造出一种银企“双赢”的局面,笔者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银行方面 具体包括:
(1)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下“三大支柱”的核心。依据有关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而目前中国多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这一水平。面对这样严峻的局面,我国银行应首先强化内部约束,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的同时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其次要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债券、可转债,力促股东增加资本,推动商业银行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等;最后要真正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银分开,为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2)新资本协议对中小银行同样重要。新资本协议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引导银行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理念,这对于银行长远的稳健经营其实很重要。尽管当前很多中小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相比大型银行要滞后,施行难度较大。但相对大银行,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资本压力,无论是从可持续发展还是从防范风险来看,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都是中小银行在当前谋求生存的情况下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小银行转型迫在眉睫。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则正可以成为中小银行转型过程中新的发力点和盈利点。除政策支持逐年加强之外,更是因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具有资本消耗低、议价能力高的特点,符合银行转型的战略目标。
事实上,多家中小银行早已经前瞻性的开始重点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业务截至2010年年底余额已经接近500亿元,占民生银行零售贷款比重的30%,已经拥有客户3.2万家。靠利差活命的商业银行,如果是面向大企业的贷款,利率下浮5%—10%可能比较常见,但是在与中小企业的对话中,银行就占据了明显的主动地位,利率反而可以适当提升,更可以获得利润。而民生银行则正是通过“商贷通”业务的开展,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润。
(3)加强银行信贷的审查力度。首先,应加强对有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审查,特别要注重法人代表与主要管理者的对外兼职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开办企业情况、私人财产分布情况、历史违规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的审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其次,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客户贷前调查的深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尤其是要对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具体为:一是借助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二是通过银行信用评级软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其财务报表和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并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
(4)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模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定价模型可以表示为:贷款价格=风险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目标利润率。首先应依据新资本协议中关于中小企业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获取客户的销售收入、担保方式、信用等级、贷款期限等数据,计算得到客户的风险成本;其次根据银行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成本数据,计算本笔信贷业务的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最后加总本笔贷款的目标利润率,得出该笔信贷业务的贷款价格。当然银行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内部信用评级和对客户的审查,进行贷款优惠利率的调整,真正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定价,即“一户一价,一笔一价”,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监管。
(二)中小企业方面 具体包括:
(1)中小企业必须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新资本协议在实施中一方面将有助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准确评估客户。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谁的信息透明度越高,谁就越能获取银行的信任,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反之信息失真,则会降低银行的信任程度,导致贷款难度加大,这对于那些违规的企业则是一种警醒。
(2)积极推行包括网络联保在内的各种联保形式,有效解决担保难的问题。要解决贷款难的问题,目前较好的做法是推行联保贷款的形式,中小企业之间按照“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内部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相互的联保人,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担保,每位成员对任一借款人的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中小企业之间可以有效地相互扶持,切实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安全,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岑伟:《巴塞尔新协议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2期。
[2]肖倩:《从新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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