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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新技术产业内涵的不断发展要求与其对应的税收文化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现代文化引导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由此表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与此相适应,税收文化也应该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中,如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高新技术的税收文化才能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其次,代表中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的高新技术产业区要求其税收文化同样具备先进性。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重点依靠国际、国内科技和经济实力雄厚的集团,充分参考和借鉴先进科技力量、资金运营和企业管理手段,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实现系统的逐步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产业集群区域。现阶段,我们要进一步依靠科技的创新和文化的创新,营造出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业的良好环境,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基地,从而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领头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文化的创新和进步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文化渗透在整个税收过程,税收又与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紧密联系,国家通过税收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发展进行引导,促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的优化组合,缩小贫富差距。所以,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税收文化应该具备同样的先进性,以保证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特点相适应,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文化建设的思路
第一,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的特点,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并及时在税收文化、政策上进行调整和反馈。建设与高新技术行业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文化,要求我们始终关注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对高新技术行业实施税收过程中,应把国家要求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转型思想放在首位,以税收工作的调节为手段,强调企业、国家的共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税务工作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基础税收工作外,还应注重行业研究,及时调整税收规划,提出与国家经济发展及高新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对策建议。
第二,利用税收文化的力量,指导税收政策制定,发挥税收对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调节指导作用。要合理运用税收文化,指导税收政策制定,抑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的行业的扩张,扶持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努力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快速转变,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节约型社会。从具体税收政策上来看,对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行业加以限制,提高对环境保护的专项税收,减免企业在科技研发上的税收,促进企业加大科研开发的投入,努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来代替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促进企业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建立专业小组,对高新技术区的经济发展特点进行研究并对有代表性的税收问题提出解决议案。高新技术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传统税收政策无法应对的问题。如近期由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提出的“电商征税论”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让苏宁与淘宝的利益矛盾公开激化,而且一场围绕传统实体零售与电子商务零售的战斗也已打响。与此相应,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同样的一幕也在上演。2013年3月23日,美参议院投票,以75比24压倒性的结果,通过了对来自外州互联网零售商的网上销售征收互联网销售税的提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在2013年3月7日很及时地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宣布“将从2013年4月1日起推行使用网络发票,并试行电子发票”。再比如,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在2013年3月“两会”前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即所谓的碳税,并计划将征收机关由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不同的契约形式界定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其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来说,纳税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都可以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但这两种方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税法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因此,纳税人购买设备加速折旧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纳税人租用的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这其中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即税收将取决于设备的投资方式,而设备的投资方式则完全依赖于纳税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
【摘要】本文结合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探讨了税务文化建设对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繁荣。”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不仅是丰富税务部门文化生活,提升税务干部思想境界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改造税务部门管理模式,增强税务管理效能的有效途径。
一、税务文化与地税文化
税务文化是随着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的发展衍生的,它既具有文化的共性,同时又具有鲜明的税务工作的特点。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是一种较高层次的优秀的科学管理模式,是一种象征全国税务系统灵魂的价值导向,反映全国税务干部在具体征管实践中形成的精神气质,更是全国税务干部在共同的价值观主导下,精益求精、发自内心的工作态度和献身事业的生活态度。同时,它永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理念,且与组织的具体运作息息相关它是广大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的总和税务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
地税文化的内容与特征:地税文化,存在于地税系统的运作活动中,它包括3个层次:一是物质层,主要表现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物质条件和物质环境;二是制度或者行为层,主要是指保证地税工作正常运行的规程体系和体现地税系统价值取向的行为准则;三是精神层,主要是通过管理文化的熏陶,集中体现在地税部门干部身上的有形的文明表现。地税文化内容丰富、辐射面广,其核心内容就是地税系统的价值理念,它主导和支配着地税文化的各个方面。树立明确的地税价值理念,决定着地税群体对价值意义的追求。它是贯穿地税文化各构成要素的主线。
二、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对于地税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地税工作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百万税务大军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实现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已成为税务系统重要的战略抉择。
(二)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地税干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地税文化建设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地方税收事业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它的灵魂是地税干部共同的价值取向,是每一个地税干部思想、意识的目标体系,它通过确定人们在思想、精神、事业、人生中应追求的进步、高尚的目标,采取引导、疏通、激励的方法,诱发、凝聚、强化人们内心深处积极向上的因素,排斥、抵制、远离不良的思想意识,达到健康思想、规范行为、提高素质的目的。
(三)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制度是文化形成的基础,是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硬约束;文化则是制度的更高境界。是一个内在的、主动性的软约束。而优秀的组织文化则是制度产生良好效应的根本。
(四)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地税部门形象的树立和优化。地税形象是地税文化的外化,优秀的组织文化是良好形象形成的基础,在先进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全体地税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地税文化所倡导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会深深地融入全体地税干部的思想意识中,从而促进其行为方式的逐步转变,打造出良好的地税“品牌”。
三、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思路
(一)精神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地税精神,用共同的理念、价值观对地税人进行凝聚管理,宣传地税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楷模的表率作用,让地税的工作宗旨、服务理念、文化精神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地税人的思想中,成为精神支柱和动力之源,激发地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税收事业的活力,这些都是地税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独特功能。具体思路是: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强化道德教育。一是抓理想信念教育,促使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强烈的资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法制教育,提高地税干部的法治观念,使干部的思想追求健康向上,社会行为文明有序,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抓廉政勤政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引导作用及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四是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教育干部。要针对不同的思想实际来做思想政治工作,用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来应对不同对象,让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在解惑受益中接受先进的理论。
2.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以创建活动为切入点,丰富创建内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类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税收筹划逐渐为我国企业重视和运用,日益成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新的着力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利用会计所提供的选择机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筹划性。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弥补措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正如战争的战略战术要在开战前做出一样,税收筹划必须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产生,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并指导该经济活动的进行。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1.债务成本与权益成本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当然,还要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才能既减轻企业的税负,又能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2.企业自我积累筹资与负债筹资的选择。企业自我积累资金,属于税后资金,已经承担了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其资金成本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其税收收益特别明显。
3.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3.减免税优惠。新办企业属于生产决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由于减半期后产品出口达到70%以上,仍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其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适用税率为24%,减半征收后则实际适用税率为12%。这样,该企业10年内前两年免税,后三年适用12‰的税率。由于有第二项优惠,该企业仅需就最后三年的1050万元利润按12%税率纳税。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入本期成本的材料费用就低,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就高;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就低。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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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四)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广义上说,分配活动包括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分配,税前利润分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也可用税后利润弥补(超过亏损弥补期限),因此,企业应力争在亏损弥补期限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后利润分配对企业来说,不直接涉及所得税问题,但企业的所有者、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进行税务筹划,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企业股息、红利分配中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得税后利润要涉及到补税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作为被投资企业应该考虑的是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的问题以及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也可筹划的问题。
三、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注意它的合法性。如何减抑税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但要达到某些目标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实际中要多用节税筹划方式和负税转嫁筹划方式,尽量少用避税筹划方式。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用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正当利益。(二)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三)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
企业的经营成果,是通过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环节无一不与纳税有关,因此税收筹划是多方位的,它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纳税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就借款与吸收投资比较而言,企业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税前扣除,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由于存在借款费用抵税的作用,在企业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适度举债经营应比吸收投资优先考虑。对于引进外资,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有章程、统一核算、共担风险的合作企业可统一纳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利用外资方面,合资经营应是首选,若合作经营应选择紧密型合作,对中方企业来说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在对外投资中,股权投资收益一般不需纳税,而债权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投资者在投资选择时,除考虑风险因素外,对投资收益也不能简单比较。在对本企业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应考虑折旧因素,折旧费用是企业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在税前列支,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水平和应纳税款。由于折旧的这种抵税作用,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折旧因素。对于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可利用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不同税务处理寻求低税负。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在安装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可注入资金设置独立核算的设备安装公司,使设备价款与安装劳务费合理划分并分别核算,分别缴纳销售设备的增值税和提供安装劳务的营业税,避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带来的高税负。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运用有利于企业的税务处理,避重就轻,避有就无,避早就晚,以期减少税收额外负担。所谓税收额外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税收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也体现税负从高原则,对纳税人账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额要高。
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税收额外负担。主要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额外负担,企业应通过采取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探讨税收筹划,目的是本着积极的态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采取可行措施限制、摒弃其消极影响。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与税法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它不影响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削弱税收各种功能的发挥。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千方百计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它是与税收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税收筹划存有误解,将其与避税混为一谈,这是对税收筹划的不了解,混淆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本质区别。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难以区别,一旦税收导向不明确,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转化为避税行为。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科学的税收运行机制,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增强依法治税的刚性,防止借税收筹划之名进行的避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