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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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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文化

税收文化范文第1篇

首先,高新技术产业内涵的不断发展要求与其对应的税收文化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现代文化引导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由此表明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与此相适应,税收文化也应该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中,如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高新技术的税收文化才能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其次,代表中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重要成果的高新技术产业区要求其税收文化同样具备先进性。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重点依靠国际、国内科技和经济实力雄厚的集团,充分参考和借鉴先进科技力量、资金运营和企业管理手段,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实现系统的逐步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产业集群区域。现阶段,我们要进一步依靠科技的创新和文化的创新,营造出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业的良好环境,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基地,从而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领头作用。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文化的创新和进步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文化渗透在整个税收过程,税收又与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紧密联系,国家通过税收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发展进行引导,促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的优化组合,缩小贫富差距。所以,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税收文化应该具备同样的先进性,以保证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特点相适应,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文化建设的思路

第一,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的特点,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并及时在税收文化、政策上进行调整和反馈。建设与高新技术行业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文化,要求我们始终关注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对高新技术行业实施税收过程中,应把国家要求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转型思想放在首位,以税收工作的调节为手段,强调企业、国家的共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税务工作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基础税收工作外,还应注重行业研究,及时调整税收规划,提出与国家经济发展及高新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对策建议。

第二,利用税收文化的力量,指导税收政策制定,发挥税收对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调节指导作用。要合理运用税收文化,指导税收政策制定,抑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的行业的扩张,扶持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努力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快速转变,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节约型社会。从具体税收政策上来看,对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行业加以限制,提高对环境保护的专项税收,减免企业在科技研发上的税收,促进企业加大科研开发的投入,努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来代替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促进企业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建立专业小组,对高新技术区的经济发展特点进行研究并对有代表性的税收问题提出解决议案。高新技术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传统税收政策无法应对的问题。如近期由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提出的“电商征税论”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让苏宁与淘宝的利益矛盾公开激化,而且一场围绕传统实体零售与电子商务零售的战斗也已打响。与此相应,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同样的一幕也在上演。2013年3月23日,美参议院投票,以75比24压倒性的结果,通过了对来自外州互联网零售商的网上销售征收互联网销售税的提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在2013年3月7日很及时地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宣布“将从2013年4月1日起推行使用网络发票,并试行电子发票”。再比如,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谌在2013年3月“两会”前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即所谓的碳税,并计划将征收机关由环境保护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税收文化范文第2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契约形式约定,不同的契约形式界定不同的业务模式。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其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期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例来说,纳税人购买设备或者租赁设备都可以达到更新设备的目的,但这两种方式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税法允许对建筑物、设备、机器进行加速折旧来鼓励资本性投资。因此,纳税人购买设备加速折旧可以多抵扣应税收入,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如果纳税人租用的设备超过了经济寿命,租赁费就只能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租赁费扣除额的现值通常远远小于折旧扣除的现值,这其中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即税收将取决于设备的投资方式,而设备的投资方式则完全依赖于纳税人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一项安排财产权的契约。

税收文化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结合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探讨了税务文化建设对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文化的发展繁荣。”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不仅是丰富税务部门文化生活,提升税务干部思想境界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改造税务部门管理模式,增强税务管理效能的有效途径。

一、税务文化与地税文化

税务文化是随着历史的进程和时代的发展衍生的,它既具有文化的共性,同时又具有鲜明的税务工作的特点。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是一种较高层次的优秀的科学管理模式,是一种象征全国税务系统灵魂的价值导向,反映全国税务干部在具体征管实践中形成的精神气质,更是全国税务干部在共同的价值观主导下,精益求精、发自内心的工作态度和献身事业的生活态度。同时,它永远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理念,且与组织的具体运作息息相关它是广大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的总和税务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

地税文化的内容与特征:地税文化,存在于地税系统的运作活动中,它包括3个层次:一是物质层,主要表现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物质条件和物质环境;二是制度或者行为层,主要是指保证地税工作正常运行的规程体系和体现地税系统价值取向的行为准则;三是精神层,主要是通过管理文化的熏陶,集中体现在地税部门干部身上的有形的文明表现。地税文化内容丰富、辐射面广,其核心内容就是地税系统的价值理念,它主导和支配着地税文化的各个方面。树立明确的地税价值理念,决定着地税群体对价值意义的追求。它是贯穿地税文化各构成要素的主线。

二、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对于地税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地税工作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百万税务大军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实现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已成为税务系统重要的战略抉择。

(二)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地税干部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地税文化建设是当代中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地方税收事业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它的灵魂是地税干部共同的价值取向,是每一个地税干部思想、意识的目标体系,它通过确定人们在思想、精神、事业、人生中应追求的进步、高尚的目标,采取引导、疏通、激励的方法,诱发、凝聚、强化人们内心深处积极向上的因素,排斥、抵制、远离不良的思想意识,达到健康思想、规范行为、提高素质的目的。

(三)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制度是文化形成的基础,是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硬约束;文化则是制度的更高境界。是一个内在的、主动性的软约束。而优秀的组织文化则是制度产生良好效应的根本。

(四)加强地税文化建设,有利于地税部门形象的树立和优化。地税形象是地税文化的外化,优秀的组织文化是良好形象形成的基础,在先进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全体地税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地税文化所倡导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等会深深地融入全体地税干部的思想意识中,从而促进其行为方式的逐步转变,打造出良好的地税“品牌”。

三、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思路

(一)精神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地税精神,用共同的理念、价值观对地税人进行凝聚管理,宣传地税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楷模的表率作用,让地税的工作宗旨、服务理念、文化精神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地税人的思想中,成为精神支柱和动力之源,激发地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税收事业的活力,这些都是地税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和独特功能。具体思路是:

1.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强化道德教育。一是抓理想信念教育,促使地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强烈的资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法制教育,提高地税干部的法治观念,使干部的思想追求健康向上,社会行为文明有序,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抓廉政勤政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引导作用及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四是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教育干部。要针对不同的思想实际来做思想政治工作,用灵活多变的方式方法来应对不同对象,让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在解惑受益中接受先进的理论。

2.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以创建活动为切入点,丰富创建内涵,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开展各类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

税收文化范文第4篇

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内控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完善管理的必然选择,为了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实行税收筹划。合理税收筹划能够维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税收筹划能够综合考虑企业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内部环境和金融环境,增加投资的灵活性。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石油化工企业的管理包括“人的管理”和“物的管理”,税收筹划能够改善资金流。税收筹划需要高素质人才,无形之中促进了“人的管理”,税收筹划促进财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强化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到开源节流,加强对现金流控制,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石油化工税收筹划是企业外部控制的必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断修订、补充、完善的,所以为了减少纳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应该对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强大的竞争压力促使石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有适应了市场需求,做好税收工作才能增强企业竞争力。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此外,税收制度的完善需要石油企业对税收筹划做出大胆尝试。

二、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和经济体制密不可分,税收按照企业调控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国当前,我国石油企业目前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关税、印花税、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制度,但是在还有纳税筹划认识不足、组织结构缺乏、忽视筹划的积极作用、筹划人才匮乏等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

石油化工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两个目标:基本目标和最终目标,其中基本目标是合法合理纳税,最终目标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企业税负最低、涉税风险最小、时间价值最大、经济利益最大等等。税收筹资要从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石油企业国内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策略国内石油企业的筹资方式有三种:债权性筹资、权益性筹资及其他筹资,企业通过自我积累、内部集资和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也可以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发行债券、集团内关联借款等债权性筹资。纳税筹划渠道的选择应该站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石油企业的投资纳税筹划要以“走出去”为战略出发点,重点放在内部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选择的筹划上面,分公司不能单独纳税,也不能单独享受税收减、免、退等优惠权利。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空间大,但是间接投资考虑因素较少。筹资、投资效益是在经营阶段获得的,这一阶段包括采购、生产和销售,其中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在付款之前,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托收承付或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加快专用发票流动速度。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首先应该选择明确的存货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等,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包括利润总额的纳税筹划、股利分配的纳税筹划,其中利润总额的纳税筹划要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税收支出,获得更多的净利润。股利分配的纳税筹划要最大程度降低股东税负,保障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负或延迟纳税。

(二)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策略石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中的筹资纳税筹划可以利用跨国资本弱化筹划,逐步形成“一个全面、三个集中”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资本组成结构,杜绝无限制提高债权性筹资比重。组建国际金融公司,提供间接借款,减轻预提税负。投资纳税筹划除了要考虑原料供应、劳动力供给、基础设施、政治、经济等因素外,还应该选择优惠多并签订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投资,多角度考虑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专业定价筹划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比如利用内部交易采取转移定价。或者通过跨国子公司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跨国服务费用分摊筹划可以讲成本费用中海外分支机构利益相关的应由分支机构承担,增加海外分支机构的税前扣除,跨国经营薪酬筹划可以通过合理发放酬金来帮助员工避税,合理安排海外项目相关雇员不同时点的奖金分摊数额,保证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净收益。他国雇佣管理筹划应该结合他国实际情况,找出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在保证员工雇佣的同时降低企业税负。利润分配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股息预提税税率、利润汇回时间、分配方式等的选择进行筹划,套用国际税收协定,延时汇回股利时间,以商品代替股利支付,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双重征税的风险。

四、结束语

税收文化范文第5篇

关键字税收筹划避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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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国际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人们对税收筹划还存在着种种的错误认识,有的人想利用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也有的想借此进行逃税避税,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烟酒;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时,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上三个案例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实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意图,但是三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前两者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得,与法律意图相违背,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学界关于税收筹划争论的焦点,即税收筹划与避税谁的外延更大。

笔者认为避税应属于税收筹划,理由如下:避税行为是非违法的,这是法治社会中人们达成的共识。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该国或该地区政府意志书面形式的体现,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是对书面文件的尊重,当然也就是对相关政府的尊重。如果说税法本身与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责任应在立法者而不在纳税人。避税不是对税法规定的违反,而是对税法的挑战。税法的制定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是相互促进的,避税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至于避税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不是纳税人的原因,而是税法的滞后带来的,所以国家不能对税收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的要求。

因此,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从其定义不难看出,税收筹划以法律为底线,只要不违法而又能节税的手段即可被划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点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只有把握筹划原则,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法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指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和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

(二)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而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可行。这就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企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注重整体经济效应,不能因为降低了一个税种的成本,而过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费用(包括其它税款);也不能仅仅为降低税收成本,过度增加生产经营的风险,以致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加。

(四)税收筹划的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四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空间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种划分方式,但是基本上还是通过税基、税率、税额和税期这四个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的。

(一)改变税基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税基的减少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是应充分考虑税基筹划可以带来的税收利益.从改变税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起征点筹划技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该数额通常由税法确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进行起征点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各个地方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点的全额累进,即在起征点以下免税,起征点以上全额计税,因此在预计税基会超过或接近起征点事就应该将其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使纳税人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2、分劈筹划技术

分劈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把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别,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但是分劈技术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3、扣除筹划技术

扣除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扣除技术适用范围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使用,但是税法中对扣除、宽免、冲抵等规定非常复杂,因此扣除技术往往需要精通税法。技术要求高。

(二)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技术是利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身情况进行筹划,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绝对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税率差异纳税筹划技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筹划:

1、投资低税率行业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投资低税率地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已获得低税率优势。

(三)通过税额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改变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退税、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筹划方法。该筹划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退税筹划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伊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格在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

2、减免税筹划技术

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行业、地区、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免征或减征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免税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鼓励特定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地方倾斜的税收减免政策;因纳税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是否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而适用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抵免税筹划技术

抵免额是指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是可以用其已缴纳的税款冲减应纳税额的数额。税收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额。税收抵免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双重纳税,实际运用中税收抵免也可以是税收优惠或奖励方法。税收抵免筹划技术的关键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通过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的暂时困难,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这种税收支出的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跨期结转以及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等实现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延期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缴纳税款较多的纳税人来说,延期纳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筹划手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纳税筹划的兴起与发展,使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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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张继友,孙梅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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