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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对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立法不相协调,也与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宗旨不相吻合。因此,在认定挪用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中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应以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辨别。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私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独资企业是指企业主一人投资、一人经营、独立收益,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企业资产与企业主个人财产之间没有严格区别,企业人格与企业主个人人格是同一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团体利益和意志。对于挪用公款给此类企业使用的,以个人使用认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对合伙企业的犯罪是以个人犯罪认定还是以单位犯罪认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继公民、法人之后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它虽不具有完整的法人人格,但它已具有了高度的团体性,它不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企业利益,而且能相对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其决策具有团体意志性,具备了单位的本质要件。因而,对挪用公款给此类合伙企业使用的,不能以挪用给个人使用论。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私有公司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不存在的。由于公司都是法人,因此,对挪用公款归公司使用的,不能按归个人使用认定。至于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实为一人,但假冒他人名义登记注册的“假公司”,不能认定为“私有公司”,而只能认定为是个人。对于挪用公款给此类“假公司”使用的,应以归个人使用认定。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否有犯罪数额起点限制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既没有规定时间界限,也没有规定数额界限,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否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呢?或者说对进行非法活动的,是否应该有一个最低数额限制?有人提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立法中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因此,只要挪用了公款,并进行了非法活动,数额一般,也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挪用数额虽小,但利用所挪用公款进行严重违法活动或犯罪活动,也应以犯罪处理。笔者认为,此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利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活动上,而主要是表现挪用数额的大小和挪用时间的长短上。有同志从挪用公款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数额规定应相协调的角度去分析,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盗窃、诈骗罪都有数额较大的限制,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挪用公款罪反而无数额限制,这在立法上是不相协调的。因此,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该有一个数额限制,而不能不论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我赞同此主张,并且司法解释也是持此观点的。如《解释》第三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三、对“营利活动”的理解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虽有数额限制,但没有期限限制。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种情况,关键是正确理解“营利活动”。刑法第384 条中对营利活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解释》第2条第2款对营利活动作了列举性说明,也没有作具体解释。我们认为营利活动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所从事的工商业经营谋利的活动。因此,它只指合法的营利的活动,不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如果把营利活动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合法的营利活动,也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那么就不能把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区别,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的营利活动究竟应归为非法活动抑或是营利活动,将产生不同的后果。如行为人挪用公款五千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将此理解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将此理解为进行非法活动,则可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系统解释出发,对营利活动应作限制性解释,只能理解为一种合法的营利活动。
四、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理解与认定
刑法第384 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第三种情况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此种情况是既有数额的限制,又有挪用期限的限制。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法定时间限制条件是此种情况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对“超过三个月未还”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案发时未主动归还的。“超过三个月”与“未还的”是并列的限制条件,如果虽超过三个月但案发前已还的,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不应视为犯罪。另一种认为,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法规定明确表明,挪用公款在三个月期限内已退还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未还,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问题了。对此两种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后一种理解符合刑法规定该罪的立法原意,并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相一致的。新刑法吸收了《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挪用公款现象,将挪用公款罪概括为三个类型:一是以是否进行非法活动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二是以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三是以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因此,从立法原意上讲,“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是指挪用公款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超过三个月”是修饰“未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二条规定:对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追缴。根据此解释,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就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只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如果按第一种意见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理解为挪用公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并且在案发时未主动归还的,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定罪的不公平现象。比如李某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久就案发,李某未来得及归还本息。而张某挪用同样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挪用时间比李某长的多,但张某发案较晚,在发案前全部归还了本息,这样李某的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张某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挪用公款犯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客观方面挪用时间长短是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案发前是否归还没有直接联系,后者只是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之所以对“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出现理解上的不同,其根源在于立法技术欠缺,文字表达不明确导致理解上的歧义和混乱,这是和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因此建议刑法修改时,以三个月作为区分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标准,删掉“未还”这两个赘字,而直接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五、关于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认定
文/田原
中医体质学中,有一类阳虚体质的人,特别怕冷,就连夏天,对凉风都很敏感,甚至要穿毛衣、毛裤;而有些人一分钟也不能忍受潮湿、阴暗的环境。所以中西医的专家们,都会建议婴儿、老人、病人适当地晒晒太阳,来帮助生长发育和维持自身健康。
很多临床调查也显示,晒太阳能够加速血液循环,对缓解颈椎的疼痛及颈椎病的康复有很大帮助。
其实我们的古人早就已经总结出了晒太阳是最朴素,也最简单的“以阳养阳”的方式。
现代人体质变差,疾病不断增加的根本原因,不是细菌和病毒,而是因为人们忘记了自己生活在太阳的“统治”之下。
《内经》中有句大家耳熟能详的话: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
它很明白地告诉我们,人体的阳气,就像天上的太阳,没有它就没有生命。很多人更注重这句话中的“阳气”两个字,隐约感觉到,人体的阳气像太阳那样重要。但是,大多数人都忽略了一点,人体中的阳气要是失常,疾病就要发生,寿命就要减短甚至死亡。
人生总是需要一些指引,来走出拐角和阴霾。太阳的方向,就是生命和健康的大方向。
古人的睡功法
文/齐立强
(1)侧:就是右侧卧睡功,后人又称为“鹿眠”,因为这一卧式是仿鹿的睡卧姿势,非常舒展安适,故又称为“睡神仙觉”。其姿势要领是:右侧卧位,屈右肘,其手心向上放置于脸前,左手放左髋部,右下肢自然伸直,左膝屈曲放在右腿前方。
(2)屈:就是仰面正身平卧,将两膝、髋屈曲,使股部靠近腹部,并用两手合抱双膝而卧,缓吸缓呼,量力而行,自由停止。
(3)俯:就是俯伏于床,摇头晃足运气呼吸的睡功,古人谓之“龟息”,是向万年长寿的龟学习内养法。其姿势要领是:俯伏而卧,用两手或一手置于腹部,用鼻深缓吸气,贯满周身,再深缓呼出浊气。初学“龟息”,每呼吸一次,松力休息少时,再呼吸吐纳,均需自由量力而行。
(4)仰:就是仰卧在床的睡功,张臂伸足,像是一条龙形,故而称为卧龙睡功。其姿势要领是:仰面正身仰卧位,将两臂向上伸张少时,用两手掌由胸部向腹部按摩或左右伸张,两下肢伸直,松劲内息,缓吸缓呼。
(5)垫:就是仰卧伸足,用两手臂或两手握拳,自己在背部从上向下,用拳垫在背部各腧穴上。三五呼吸向下挪移一拳,至腰部时用两拳垫腰窝,十呼吸后再向下移至尾间骨而止。此法可调动五脏六腑的功能,有助于消化,大便通畅。
以上介绍的助眠运动,对失眠者有很大的疗效。中老年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坚持锻炼。
名医巧用干姜治急症
文/张涛
相传清代时,名医吴鞠通有一天外出,见众人路边围观,凑近一看竟然是一村妇。只见她面色苍白、昏死在地、不省人事。吴鞠通赶紧拨开众人,上前询问缘由。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1、指顾从容:指:手指;顾:眼看。动作和眼神十分沉着冷静。形容行动迅速而又从容。
2、头脑冷静:指气质上的冷静或异常的镇定,指在紧张情况下表现的冷静或镇定。
3、大勇若怯:怯:怯儒。最勇敢的人看外表好象很胆怯的样子。形容真正勇敢的人沉着冷静。
4、应付裕如:应付:对付,处置。裕如:按自己的心愿做事。从容对付,毫不费劲。
5、泰然处之: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处:处理,对待。形容毫不在意,沉着镇定。
6、庙堂之量:庙堂:帝王之宗庙,比喻宏大。形容人的气量大,遇事沉着冷静。
7、冷眼旁观:冷眼:冷静或冷漠的眼光。指不参与其事,站在一旁看事情的发展。
8、澄思寂虑:专心思索,冷静考虑。
9、晏然自若:晏然:平静安定的样子;自若:不变常态。形容在紧张状态下沉静如常。
10、大勇若怯:怯:怯儒。最勇敢的人看外表好像很胆怯的样子。形容真正勇敢的人沉着冷静。
11、纶巾羽扇:拿着羽毛扇子,戴着青丝绶的头巾。形容态度从容。
12、神意自若:神情脸色毫无异样。形容态度镇静。同“神色自若”。
13、神色不惊:神色:神情。神情显得没有受到惊动而十分镇定。
14、镇定自若:指面对灾难时冷静的表现。
15、若无其事:象没有那回事一样。形容遇事沉着镇定或不把事情放在心上。
16、沉不住气:易激动,遇事保持不了冷静镇定。
17、冷眼静看:形容从旁冷静而仔细地观察。
18、忽冷忽热:指时而冷静,时而感情冲动,情绪不稳定。
19、平心定气:指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20、研精静虑:研究精微,冷静思考。
21、从容指顾:指:手指;顾:眼看。动作和眼神十分沉着冷静。形容行动迅速而又从容。
22、优游自如:①悠闲适意,无拘无束。②犹言从容不迫。
23、举棋若定:下棋子好像有预断。比喻行事沉着果断。
24、不动声色:声:言谈;色:脸色。在紧急情况下,说话、神态仍跟平时一样没有变化。形容非常镇静。
25、方寸不乱:方寸:指心。心绪不乱。形容人遇到特殊紧急的情况时能够从容镇定。
26、优游自若:从容不迫,不变常态。
27、从容不迫:从容:不慌不忙,很镇静;不迫:不急促。()不慌不忙,沉着镇定。
28、应付自如:应付:对付,处置。自如:按自己的心愿做事。处理事情从容不迫,很有办法。
29、平心静气:心情平和,态度冷静。
30、从容应对:从容:舒缓,悠然。不慌不忙地应付答对。
31、意气自若:自若:不改常态,还像原来的样子。神情自然如常。比喻遇事神态自然,十分镇静。亦作“意气自如”。
32、言笑自如:谈笑如常,十分镇定。
33、夷然自若:指神态镇定,与平常一样。
34、羽扇纶巾:拿着羽毛扇子,戴着青丝绶的头巾。形容态度从容。
35、不慌不忙:不慌张,不忙乱。形容态度镇定,或办事稳重、踏实。
36、面不改色:脸色不变。形容从容镇静的样子。
37、处之泰然:处:处理,对待;泰然:安然,不以为意的样子。若无其事的样子。形容处理事情沉着镇定。也指对待问题毫不在意。
38、雍容不迫:形容态度大方,从容不迫。
39、神色自若:自若:如常,象原来的样子。神情脸色毫无异样。形容态度镇静。
40、冲昏头脑:因胜利而头脑发热,不能总冷静思考和谨慎行事。
41、指挥若定:形容态度冷静,考虑周全,指挥起来就象一切都事先规定好了似的。
42、虚一而静:指虚心、专一而冷静地观察事物,就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43、渊思寂虑:深入而冷静地思考。
44、泰然自若:不以为意,神情如常。形容在紧急情况下沉着镇定,不慌不乱。
45、如无其事:象没有那回事一样。形容遇事沉着镇定或不把事情放在心上。
46、释车下走:释:放下,放开。下车徒步跑。形容遇事不冷静。
47、沉几观变:沉:沉着;几:事物变化前的前兆。冷静观察事物,随机应变。
1、在全人类中,凡是坚强、正直、勇敢、仁慈的人,都有是英雄!——贝多芬
2、勇敢寓于灵魂之中,而不单凭一个强壮的躯体。——卡赞扎基
3、我们处于什么方向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们正向什么方向移动。——霍姆兹
4、世界上的事物永远不是绝对的,结果完全因人而异,苦难对于天才是一块垫付脚石,对能干的人是一笔财富,对弱者是一个万丈深渊。——巴尔扎克
5、勇敢是处于逆境时的光芒。——茨威格
6、软弱甚至比恶行更有害于德性。——拉罗什富科
7、考验越是巨大、严峻、繁杂。对于善于承受考验的人就越有好处。无论多么强烈的痛苦,对于任何一个能够看出这痛苦给人带来非同一般的裨益的人,都会丧失效力。——卢梭
8、你若失去了财产----你只失去了一点,你若失去了荣誉----你就会丢掉了许多,你若失掉了勇敢----你就会把一切失。——歌德
9、不要每逢看见儿童受了一点点痛苦就去哀怜他们,或让他们自己去怜悯自己。我们此时应该尽力帮助他们,安慰他们,可是千万不能怜悯他们。因为怜悯可以使他们的心理变脆弱,使他们遭受一点点轻微的伤害就支持不住,结果往往是,他们更加沉浸于受伤的部分,伤害更加扩大化了。——洛克
10、大胆的见解就好比下棋时移动一个棋子,它可能被子吃掉,但它却是胜局的起点。——歌德
11、勇气有许多种,但一等功勋应该留给那些举世无双的人们,他们单枪匹马,敢于面对整个社会,在最高法庭进行了宣判,而且整个社会都认为审判是合法公正的时候,敢于大声疾呼正义。——房龙
12、冒险是历史富有生命力的元素,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威谦·博利多
13、真正的勇气在极端的胆怯和鲁莽之间。——塞万提斯
14、坚强、稀有的性格便是这样创造出来的;苦难,经常是后娘,有时却也是慈母;困苦能孕育灵魂和精神的力量;灾难是傲骨的奶娘;祸患是豪杰的乳汁。——雨果
15、勇敢是一种基于自尊的意识而发展成的能力。——拿破仑
16、人的一生中,最光辉的一天并非是功成名就那天,而是从悲叹与绝望中产生对人生的挑战,以勇敢迈向意志那天。——福楼拜
17、认为痛苦是最大的不幸,是不可能勇敢的;认为享受是最大的幸福的人,是不可能有节制的。——西塞罗
18、慎重者,始若怯,终必勇;轻发者,始若勇,终必怯。——苏轼
19、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洛克
20、没有不冒风险就能克服的风险。——皮布里吕斯让·诺安
21、一个理性的动物,就应该有充分的果断和勇气,凡是自己应做的事,不应因里面有危险就退缩;当他遇到突发的或可怖的事情,也不应因恐怖而心里慌张,身体发抖,以致不能行动,或者跑开来去躲避。——洛克
22、天下绝无不热烈勇敢地追求成功,而能取得成功的人。——拿破仑
23、凡是自强不息者,最终都会成功。——歌德
24、充沛的精力加上顽强的决心,曾经创造出许多奇迹。——狄更斯
25、你要像一棵桷树,大风将树吹折,然而巨大的树干却永远挺直。——裴多菲
26、对那些有自信心而不介意于暂时成败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怀着百折不挠的坚定意志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别人放手,而他仍然坚持;别人后退,而他仍然前冲的人,没有所谓失败!对每次跌倒,而立刻站起来;每次坠地,反会像皮球一样跳得更高的人,没有所谓失败!——雨果
27、勇气就是一种坚韧;正因为它是一种坚韧,才使我们具有任何形式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战胜的能力。因而,正是借助于这上点,勇气也多少与德行发生了关系。——叔本华
28、你在患难之日若胆怯,你的力量就微小。——《箴言》
29、勇敢是与深思和决断为伍的。——俞吾金
30、在下决心以前,犹豫也许是必要的。然而,一旦下了决心,就应该一直往前走。——石川达三
31、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柏拉图
32、在我们中间,就连最勇敢的人,对于自己真正理解的事拿得出勇气,也是罕见的。——勃朗
33、人心忧惧则前途之光明,幸福顷刻间为黑幕所遮。——远嘱
34、谁是不可战胜的人?那种在任何时候都临危不惧的人。——爱比克泰德
35、愚勇的人当危难未来之时,激昂急躁,情不自禁,而在危难之事临头时又销声匿迹,热血冰销,……——亚里士多德
36、人的勇气能承担一切重负;人的耐心能忍受绝大部分痛苦。——塞缪尔·约翰逊
37、当一个人敢于用自己来冒险,敢于体验新的生活方式时,他就有可能变化和发展。——赫伯特·奥托
38、对付贫穷要有勇气,忍受嘲笑要有勇气,正视自己营垒里的敌对者也要有勇气。——罗素
39、你为人像水一般软弱。这一点人家很快就会发现的。他们不用费什么劲就会发现你为人没有骨气。他们可以像对付一个奴隶一样对付你。——马克·吐温
40、惯于实际生活的人能坚持到底,坚持到最后结局,自我反省和空谈理论的人却不想越过他们自己所指定的边界,而永远停在那里,他们在崇高的意向,绝对的真诚和才干的条件下,阻碍事件前进,因为山巅险峻会撞伤他们。——屠格涅夫
41、世界是归强有力者管辖的,应当做强有力者,应当超于一切之上。——莫泊桑
42、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43、幸运所需要的美德是节制,而逆境所需要的美德是坚忍。——费·培根
44、有胆气的人是不惊慌的人,有勇气的人是考虑到危险而不退缩的人;在危险中仍然保持他的勇气的人是勇敢的,轻率的人则是莽撞的,他敢于去冒险是因为他不知道危险。——康德
45、极其重大的第一条戒律:别让敌人把你吓坏了。——埃尔默戴维斯
46、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于衷是我们抵抗罪恶和人生意外的最好武器。——洛克
47、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有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恐惧,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柏拉图
48、患难可以试验一个人的品格;非常的境遇才可以显出非常的气节;,风平浪静的海面,所有的船只都可以并驱竞争;命运的铁拳击中要害的时候,只有大勇大智的人才能够处之泰然。——莎士比亚
49、勇敢来自于斗争,勇敢在同困难顽强奋斗中渐形成。我们青年人的座右铭就是勇敢、顽强、坚定,就是克服艰难险阻……——奥斯特洛夫斯基
50、你若想尝试一下勇者的滋味,一定要像个真正的勇者一样,豁出全部的力量去行动,这时你的恐惧心理将会为勇猛果敢所取代。——丘吉尔
51、有德必有勇,正直的人绝不胆怯。——莎士比亚
52、怯懦只是夺去安全的手段,它不仅减削我们的卫护能力,甚至于驱我们于毁灭之崖,使我们碰着从来无意干犯我们的灾祸。——沙甫慈伯利
53、勇气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还是各种美德在经受考验时,也即在最逼真的情形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刘易斯·西里尔·康诺利
54、儿童恐怖的重要基础既然是痛苦,锻炼儿童使他们不恐怖、不怕危险的方法就是使他们受惯痛苦。——洛克
55、勇气就是在恐惧和狂妄之间的一种气质和平衡因素。恐惧会产生胆怯,狂妄会导致鲁莽,而勇气会使用权人们、使那些佛教徒勇敢地面对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痛苦。——菲力浦·劳顿·玛丽
56、真的算得勇敢的人是那个最了解人生的幸福和灾患,然后勇往直前,担当起将来会发生的事故的人。——伯利克里
57、表现勇敢则勇气来;往后退缩则恐惧来。——康拉德
58、如果你是懦夫,你就是你自己最大的敌人;但如果你是勇者,你就是你自己最大的朋友。——弗兰克
59、只要你坚持的时间足够长,在恐惧之中的某一时刻来到之后,恐惧就根本不再是极端的痛苦,而不过是一种十分讨厌、令人恼火的刺激。——福克纳
60、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首,因为这种德性保证了所有其余的德性。——邱吉尔
61、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苏轼
62、到了热血沸腾、理智允许的时候还不敢挺身向前的人,就是懦夫;达到了预想的目的后还在冒进的人,就是小人。——海涅
63、勇敢里面有天才、力量和魔法。——歌德
64、畏惧敌人徒然沮丧了自己的勇气,也就是削弱自己的力量,增加敌人的声势,等于让自己的愚蠢攻击自己。畏惧并不能免于一死,战争的结果大不了也不过一死。奋战而死,是以死亡摧毁死亡,畏怯而死,却做了死亡的奴隶。——莎士比亚
65、勇敢坚毅真正之才智乃刚毅之志向。——拿破仑
66、一个有坚强心志的人,财产可以被人掠夺,勇气却不能被人剥夺。——雨果
67、许多天才因缺乏勇气而在这世界消失。每天,默默无闻的人们被送入坟墓,他们由于胆怯,从未尝试着努力过;他们若能接受诱导起步,就很有可能功成名就。——席巴·史密斯
68、在策划一件大事时必须预见艰险,而在实行中却必须无视艰险,除非那危险是毁灭性的。——培根
69、大胆产生勇气,多疑却产生恐惧。——康拉德
70、英雄就是对任何事都有全力以赴,自始至终,心无旁骛的人。——波德莱尔
71、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72、除了恐惧,世界上不存在任何其他事情,其程度能与勇敢相比较。——约翰·温赖特
73、在不幸中所表现出来的勇气,通常总是使卑怯的心灵恼怒,而使高尚的心灵喜悦的。——卢梭
74、朝着一定目标走去是“志”。一鼓作气中途不停止是“气”,两者合起来就是志气。一切事业的成败都取决于此。——戴尔·卡耐基
75、我惟一能信赖的,是我的狮子般的勇气和不可战胜的从事劳动的精力。——巴尔扎克
76、“拿出胆量来”那一吼声是一切成功之母。——雨果
77、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78、盲勇有时还能唬住某些智者-----当他们意志不够强的时候。——培根
79、在奔向目标的道理上支持不懈、持之以恒,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力量……——陀思妥夫斯基
80、当孩子年龄较大之后,他就应该能去做他天性中所不敢做的更勇敢的事。最初要帮助他逐渐让他去做,直到练习产生了较大的自信力,做的好了为止。——洛克
81、勇气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特质,倘若有了勇气,人类其他的特质自然也就具备了。——丘吉尔
82、虽然危险并未临近,而迎头邀击比长久注视其前来的好,因为如果一个人注视过久,他是很有睡觉的可能的。——培根
83、苦和甜来自外界,坚强则来自内心,来自一个的人自我努力。——爱因斯坦
84、痛苦有个限度,恐惧则绵绵无际。——浦利尼斯二世
85、升平富足的盛世徒然养成一批懦夫,困苦永远是坚强之母。——莎士比亚
86、当你往前走的时候,要一路撒下花朵,因为同样的道路你决不会再走第二回。——欧文
87、我认为克服恐惧最好的办法理应是:面对内心所恐惧的事情,勇往直前地去做,直到成功为止。——罗斯福
88、要坚强,要勇敢,不要让绝望和庸俗的忧愁压倒你,要保持伟大的灵魂在经受苦难时的豁达与平静。——亚米契斯
89、勇敢就能扫除一切障碍。——帕斯捷尔纳克
90、人们只想到怎样保护他们的孩子,这是不够的。应该教给他成人后怎样保护他自己,教他经受得住命运的打击,教他不要把豪华和贫困看在眼里,教他在必要的时候,在冰岛的冰天雪地里或者马耳岛的炽热的岩石上也能够生活。——卢梭
91、我们最重要的原则是:不要叫人打倒你,也不要叫事情打倒你。——居里夫人
92、侮辱那些无法要你道歉的人,本身就是怯懦的表现。——米克沙特·卡尔曼
93、患难可以试验一个人的品格;非常的境遇方才可以显出非常的气节;风平浪静的海面,所有船只都可以并驱竞胜;命运的铁拳击中要害的时候,只有大勇大智的人才能够处之泰然。——莎士比亚
94、要向大目标走去,就得从小目标开始。——列宁
95、生活随人的勇气大小而收缩或膨胀。——安耐丝·尼恩
96、谁恐惧,谁就要受折磨,并且已经受着他的恐惧的折磨。——蒙田
97、勇敢征服一切:它甚至能给血肉之躯增添力量。——奥维德
98、不懂得害怕的人不能算勇敢,因为勇敢指的是面对一切风云变幻坚强不屈的能力。——里欧·罗斯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