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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5(C)-0090-01
一、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与企业职工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不协调。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男女不同实行差异政策,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同时根据工种不同,也相应实行了具体的不同规定,因特殊工种而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实际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对身体的负担很大,使得他们的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甚至身患职业病。因此,对于这一类职工,尽管他们受到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在工作中身体积累的毛病会对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随着人们的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已到71.8岁,国家正在酝酿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对于中石化等重型企业的职工来说是雪上加霜。因此,企业职工退休龄与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严重的不协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我国从90年代开始试行退休金“双轨制”并延续至今,“双轨制”主要是指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也许当年出台这样的制度多少有它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差距过大违背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初衷,因此要真正改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的状况,废除双轨制是有必要的。(三)企业逃避缴费,拖欠养老金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企业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足额缴费的观念,尽管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有诸多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企业很难得到实际有效执行,因此,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行为,有些企业这种现象甚至十分严重。企业意识上的缺失,成为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阻力。(四)缴费比率上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过重。这里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国家规定企业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在这之上企业还要加总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这使得企业总的社会保险缴费支付压力巨大。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过重,其中养老保险所占比例最大,这成为企业逃避、少缴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语:总之,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的不协调,养老金地区不平衡,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企业缴费比率过高、负担过重,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努力做到的事情,也是企业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油田钻井公司劳资科
作者简介:郭雪梅(1966.01― ),女,籍贯:甘肃张掖,学历:大专,职称:准备评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统筹保险(养老保险方面)。
参考文献:
[1]孙建红.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10.
[2]魏薇.论企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及完善[J].现代商业,2010.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接轨 职工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又由于人们就业的灵活性,使得在以上两种保险之间穿梭参保成为必然。如何搞好这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使得社会保险制度得到无缝连接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一、二、三产业结构的现状,许多人仍将长期从事粗放的农业生产劳动。这部分人员的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将离开土地转移就业从事二、三产业。显然,不能等到其离开土地那天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尽早有一定的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再者,由于就业的灵活性,使得人们在一、二、三产业间穿梭就业成为常态。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退还的是缴费额中的个人账户,而非全部金额,使得职工损失了工龄,实质损害了职工的权益,损害了社保制度。二使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于未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期,想选择职工保险退休就必须补缴足15年的保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个人负担不起全额保费而不得不放弃职保退休。因此,以上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链接问题成为社保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问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接轨链接方法的探讨
我们应该站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局的高度来通盘考虑两险的养老金接轨问题,不应割裂和孤立的看待,而应把两险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人均平均寿命72岁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及参保人60岁退休等因素分析赡养率,测算参保人平均参保缴费期不能少于15年。
各险系统参保人应参保缴费15年以上才能保证养老金的兑付,权利与义务才能对等。若参保缴费不足15年,严格意义上其缴费尽义务的时间不足,权利享受应不足到寿命终结时间。我们设想将其在该险种系统最低应贡献的15年缴费期不足部分在养老金享受时间上进行扣除。比如,参保人寿命72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60周岁退休,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只能享受8年养老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们将其8年应享受的养老金平均分配到60至72岁12年间给其享受。也就是变其缴费时空不足以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这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实际这一思想在女性等不足60周岁退休人群中也是体现的。
分析以上两险养老金的本质,是以各险系统养老金水平为标准解决养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分层次。若因参保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只要其在以上两险中尽义务的合计时间不少于15年就应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相应的,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间不足以各险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段不得重复。以上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一,其养老金享受与其险种相对应的待遇,待遇标准可由各自险种分别计算和调整,合并养老金享受,并分别遵循各险种的制度规律。若参保人在两险中合计尽义务时间不足15年将不可享受相应的折算养老金待遇,否则参保人权利与义务总体就不能对等。
根据以上办法,参照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缴费享受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1%得其统筹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及退休年龄计算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如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就将得到以上基数的8%的统筹账户养老金。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然后由计算的职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享受综合养老金。由各险种系统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对以上分时段参加了两险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养老金的调整可根据各险调资政策分别调整。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足15年人员养老金的调资标准,若当年调资政策涉及缴费年代的可以15年的最低缴费期为基础打一定比例的折扣(如参保人缴费8年,比例为8/15%。)以体现其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保险统筹 支持条件
引言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碎片化”政策思路的形成,是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单位人”的社会管理模式,依据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采用了适用内涵属性较多外延范围较小的特性,去覆盖内涵属性较少外延范围较大的施保对象所致。因此,要走出我国养老保险的“乱象”,克服“碎片化”的政策误区,就应跳出所有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都必须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思维定势,遵循大多数劳动年龄内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无稳定收入和供职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普遍性,在国家层面建立起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差异和行业差别,建立地方附加养老保制度险和雇员制人员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务人群应该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因此只有实行全国统筹,才能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正义。
1.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理论分析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涉及制度设计、经费支持与服务供给三个基本元素和保障人群、保障项目与责任主体三个维度。基于上述养老保险制度的三要素与三维度,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全体人口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通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三个系统加以实现。因此,我国养老保险项目的设计,理论上可建立三个层次五个项目:即均一费率的基础养老金,它由在国家层面建立的、适应劳动年龄内全体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由个人出资形成的、体现个人养老保险责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与职业与地区相关联的补充或附加养老金,它由在雇主和地方政府层面上建立的、由雇主和地方财政出资、体现职业差别和地区差异的职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计划构成;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表1)。
第一层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由国家设立的正式制度安排,它可以整合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老年津贴等形式。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全体国民。这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最基础的一层,也是目前重点改革和攻关的一层。这一层次的各种制度均应以强制性、公益性、共享性为基本原则。作为全体国民“安全网”的关键一层,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强制性保险,这种强制性体现为国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办者对其改革与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央政府在这一制度中主要承担就是政策制定与指导和相应的公共财政责任。国家财政对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出资建立个人账户)的公民都必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层为与职业和地区相关联的职业或地方附加养老金,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地方附加养老金。企业年金是是由用工单位自发组织的,其经费可以由企业单独提供也可与雇员共同提供。用人单位对其设立的企业年金拥有自,具有非强制性;由于企业年金是以企业福利的实行设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所以它与用人单位的发展战略和经济实力密切相关,在本单位内部具有分享性。特别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应该将政府作为对公职人员的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基础养老金)和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职业年金)加以区别,有利于理清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关系。地方附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在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体现地方政府对国民养老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鉴于我国垂直分工的政府管理体系、分税制的财税体系和社会经济差异的短时期无法弥合等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省级政府地方附加养老金,由省级地方财政出资,以满足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养老金需求,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实选择。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不仅可以实现不同地区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相对公平,而且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财政为养老保险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层为政策诱导与激励相结合的私人养老储蓄或私人商业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最后防线,完全由个人付费,在市场中购买,其养老储蓄金或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完全属于私人财产,充分体现了自愿性、私益性、独享性。虽然这一层次养老保障强调的是个人对自我养老的责任,但仍需要政府有鼓励性的措施来促进私人养老保险市场的发育和私人参与的意愿,比如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继承、提升商业保险中的福利色彩等等都是可采取的措施。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质性内涵就是在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费基、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实现基础养老金的统收统支。统一制度是打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根本保障,虽然我国各地均采取“统账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相同,但在筹资模式、管理模式、计发模式等制度设计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全国统筹必然要求要改变目前我国区域养老保险协调程度差的局面,实现全国一盘棋,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的实现。
2.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思路研究
从宏观角度看,国家现在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只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的一个部分,所以全国统筹的改革思路也应该以“公平、正义、共享”为基本价值理念,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基本目标,以“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为基本策略,构建缴费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研究必须从我国养老保险的现实出发对其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实情况是,某些省份实行了省级统筹,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是市级、甚至县级统筹。这种统筹层次的复杂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不同层级。当地方政府“拥有”这一笔资金时它们不会有动机将其缴予更高一级的政府去管理。现在的关键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原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如何处理?理论上可以有三种思路:一是全部上缴中央,二是部分上缴中央,三是全部留归地方。第二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统筹基金需求量有多大?如何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这里也有几种方式,一是基于全国社平工资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基于各地居民的消
费水平来计算出全国均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个问题是全国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源是什么?依据目前我国养老金筹资渠道,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用工单位缴费,二是中央财政补贴,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是理论上就形成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表2)。
通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需求、用工单位年度缴费能力和国家财政收入能力的分析,本文认为,在合理的制度设计下,我国养老保险具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能力,即就是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国家财政风险情况下,作为风险储备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滚存结余,也能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至于目前属于地方管理的统筹基金,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阻力和动力,采取继续留归地方管理,用于地方政府以此来建立满足不同地方劳动者需要的地方附加养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支持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惟一途经,但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存在的制度“乱象”和“乱账”,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达到拨乱反正,还需要创设必要的支持条件:
3.1创设制度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制度保证。制度条件的关键是制度责任者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制度受益者的利益均衡。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始设立时,只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并没有更多的考虑到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合理的责任分担以及受益者的利益均衡。
3.2创设管理条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管理和运行保证。目前的属地管理体制很容易造成养老基金的地域分割,不利于基金安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地管理是统筹层次低的必然结果,不符合统一制度的要求与规律,而实现全国统筹则必然要求建立垂直管理体制,成立全国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奠定全国统筹的组织基础实行社会保险垂直管理。
3.3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障负担和个人缴费费率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企业缴费率的确定应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收入为基础,以使更多的企业有能力参加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我们建议以最低收入地区和最低收入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将企业缴费率降到12-15%。
3.4尽快延迟退休年龄以减轻养老保险压力,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创造基本的社会政策支持。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同时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养老金保险基金面临着空前的支付压力。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直接导致个人工作时间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日益严重地损害着代际之间的公平,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构成挑战。推迟退休年龄是大多数国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养老金支付带来的压力所采取的措施。推迟退休年龄可以同时收到基金增收减支的效果。
自上个世纪末端开始,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成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变革,并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到今天,两者在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仍旧在筹资模式、资金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上表现出非常大的差异。
1.筹资模式存在的差异。
现如今,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实施的筹资模式为个人、企业与政府相结合的“缴费责任共担”的筹资模式,在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得知,企业需要扣除工人资金的20%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并且全部进入到社会统筹账户之中。在按照现收现付模式的方式进行运营的时候,职工需要将工资8%的金额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按照完全积累的方式进行运营。如果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现象的时候,则需要国家进行承担财政问题。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采取的筹资方式为国家全额负担之。
2.资金管理存在的差异。
在严格遵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得知,现如今养老保险资金运营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统一而形成的,其管理权力主要由当地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主要实施资金管理方式为属地化管理模式。政府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制定缴费标准与养老金待遇,并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为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主要是由人事部门进行负责,并且所有的预算资金都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规划,一般而言,是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每月发放养老金。
3.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级存在的不同。
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主要停留在省级统筹这一层面。根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从县级统筹上升到市级统筹,然后到省级统筹。虽然在2011年我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完成了省级统筹,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很多地方仍旧停留在县级或者市级统筹水平之上。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两点,一是政府部门需要承担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如果统筹的层次有所上升,那么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会加大。二是对于养老负担比较轻的地区,如果提高统筹层次,那么则意味着需将本地养老金盈余上交给政府。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却不存在养老保险资金积累的现象。
二、制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因素
首先是政治因素。自古以来我国便是一个“官本位”比较传统的国家,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各级政府官员、人大代表等对养老保险制度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并且拥有参与决策权,能够很好的维护自身群体的利益。但是对于广大企业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民,在受到文化程度与经济水平的影响,对养老保险制度掌握不完整,只能被动接收安排,导致自身利益没有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次是经济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是具备社会物质条件的一种制度,会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在这种发展模式下政府采取非均衡发展的思想,为城镇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但是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诉求往往视而不见,导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物质层面。
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
1.积极制定适合全体人群的制度规则。
从制度经济角度分析,制度环境是保证制度发展的主要条件,所以政府需要加强对制度的认识与设计,尽早出台符合实际需求的《养老保险法》,并对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缴费责任进行规定,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制度的原则构建适合所有人的筹资制度以及资金管理,保证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2.积极维护群体参与制度的平等机会。
让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过程中,这样可以整合制度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并且能够优化社区内的养老资源。在制定养老保险的时候,需要建立适合每一个社会群体都能够发表意见的机制,让社会群体能够积极参与到制度之中,在相互交流中提出不同的看法与建议,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3.为全体国民提供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积极缩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严格按照“标准差别”的思想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进行提升,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的标准进行降低,比如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基本工资的8%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
4.实现公共财政对全体人群的均等化投入。
根据全球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分析,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养老保险制度获得健康的主要动力与源泉。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之后,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针对于此,政府部门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均等化投入,保证两者之间的制度能够形成对接。
四、结语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873亿元、地方财政补助260亿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
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二、近年来养老保险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越来越重的压力。我国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积聚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险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则,只有当覆盖范围最大时才会最强,目前,就全国而言,除国有,集体企业基本覆盖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外资企业大多数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尚游离在养老保险范围外,还有政府机关的公务人员至今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未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社会保障关于权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则就没落实,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须进一步扩大。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虽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比较小。以全国养老保险搞得比较好的北京为例,1998年底,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仅为30%。其他地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低,甚至不到10%。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乃至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的就业人数减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数由1997年的8671万人下降为1998年底的8475.8万人,而同期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则由2533.4上升为2727.3万人。养老保险金支出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
2.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对于基金的共济性和抵御基金风险功能的影响,我们用以下事例来说明: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前,在湖北省内,武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26%,但筹集到的养老基金仍然不够支付,而其他城市缴费率仅为16%,但是用不完,还有大量养老基金滚存积累。如果实行省级统筹,在一个省内,基金的共济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
3.统一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偏低。1997年颁布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其中3%转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为个人工资的8%,这就是说,工资总额的17%用于社会统筹,即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11%用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积累,两项合计为工资总额的28%。在实行统一制度之前的1996年,养老费用的实际支出达到了工资总额的23.58%,假设在统一制度实施以后,养老金支出维持在1996年23.58%的水平,那么个人积累无论如何不能达到11%。许多地区由于养老金支付比例高而出现了个人帐户帐面余额高于实际积累的空帐现象。有人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非财政途径,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提高统筹层次以缓解国有企业集中、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金支付困难的情况。
4.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两方面获得养老待遇而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而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就业群体,在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能获得一定保障。但是,补充养老基金的经办机构没有规定。学者们认为,建立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具体经办机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合理的做法是,商业化经营并形成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5.
[2]郑功成.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