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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言之, 中国 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不外三途:一是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二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三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本文拟探讨中国古代文章体系内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及其基本特征。
在先秦与西汉前期,“文学”一词多有“文章博学”的含义;以之代指 文献 典籍,则往往兼容经传、子史、诗赋等文字写作,与 现代 所谓“文学”的含义相去甚远。反而是“文章”一词,因其原为色彩错杂、花纹斑斓的意思,便被人借以用来特指有文藻的文字写作
[ ① ]
。
到了西汉中后期,尤其是东汉前期,当人们以“文章”与“儒学”、“儒雅”或“儒术”相对称时,“文章”一词就赋予了接近于现代所谓“文学”的含义,确立了独立的意义。如班彪( 3-54 )曾上言曰:
及至中宗,亦令刘向、王褒、萧望之、周堪之徒,以文章儒学保训东宫以下,莫不崇简其人,就成德器。
[ ② ]班固( 32-92 )也记载道:
汉之得人,於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儿宽,…… 文章则司马迁、相如,……孝宣承统,纂修洪业,亦讲论《六艺》,招选茂异,而萧望之、梁丘贺、夏侯胜、韦玄成、严彭祖、尹更始以儒术进,刘向、王褒 以文章 显。
[ ③ ] 按,中宗即汉宣帝刘询(前 91-前49,前74-前49在位),其时是否已将文章与儒学别为二科,暂置不论。但是从上述两条资料可以看出,最晚在班彪、班固生活的年代,即东汉前期,人们已常常明确地将“文章”与“儒学”(或“儒雅”、“儒术”)相对称,这正是范晔(398-445 )《后汉书》区分《文苑传》与《儒林传》的 历史 依据。东汉前期“文章”已经独立于“儒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一个巨大的飞跃,表现出非常鲜明的文化分类与文类分辨意识
[ ④ ]
。
但是,东汉前期人们所说的“文章”,往往仍然涵括各种文采斐然的文字写作,其内涵与外延仍与今人所说的“文学”有所差异。如《汉书》本传称扬雄(前 53-18 ):
实好古而乐道,其意欲求文章成名于后世,以为经莫大于《易》,故作《太玄》;传莫大于《论语》,作《法言》;史篇莫善于《仓颉》,作《训纂》;箴莫善于《虞箴》,作《州箴》;赋莫深于《离骚》,反而广之;辞莫丽于相如(司马相如),作四赋:皆斟酌其本,相与放依而驰骋云。
[ ⑤ ]班固认为,扬雄希望“成名于后世”的“文章”,既包括《太玄》、《法言》、《训纂》等经、子、史学术着作,也包括《州箴》、 《反离骚》、《广骚》、《甘泉赋》、《羽猎赋》等文学作品。
而仅指后一意义的“文章”,亦即狭义的“文章”,东汉人习称为“文辞”
[ ⑥ ]
。如《汉书·地理志下》记蜀地风俗,云:
及司马相如游宦京师诸侯,以文辞显于世,乡党慕循其迹。后有王褒、严遵、扬雄之徒,文章冠天下。
[ ⑦ ]这里所谓“文辞”与“文章”上下互称,皆指经、史、子着述之外的诗赋等文学作品,含有更为纯粹的“文学”意义
[ ⑧ ]
。
上承东汉遗习,下染刘宋时风,范晔在《后汉书·文苑传》中,往往用狭义的“文章”一词,概指传主诗、赋、铭等文体的作品。如云:“能文章,所着诗、赋、铭、书凡二十六篇。”
[ ⑨ ]
“(李尤)少以文章显。和帝时,侍中贾逵荐尤有相如(即司马相如)、扬雄之风,召诣东观,受诏作赋。”
[ ⑩ ]绾结而言,汉人所谓“文章”盖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文章”略近于今人所说的“文学”。但即使是狭义的“文章”,其中所包含的文体也仍然相当庞杂。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正是在这样一种庞杂的文章体系之内生成的。 二、《诗赋略》与文体分类
中国古代在狭义的文章体系内对各种文体进行分类,肇始于西汉末年刘歆(? -23 )的目录学着作《七略》。在《七略》中,《诗赋略》与《六艺略》、《诸子略》、《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等相并列,着录的是狭义的“文章”中最纯粹的文学作品——诗与赋。据《汉书·艺文志》,《诗赋略》将所收着作分为五类,即:屈原赋类、陆贾赋类、荀卿赋类、杂赋类、歌诗类。在这里,既有赋与诗两种文体的区别 [11] ,又有赋体中四种类型作品的类分。这种两级分类的文体分类 方法 ,不仅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范型,也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由于班固《汉书·艺文志》引录《七略》时,在每类之后删除小序,我们已无法确知刘向父子将赋体分为四种类型的依据。但是依据赋体四种类型所着录的作品加以推测,赋分四体应有其内在的形态依据。例如姚振 宗说:
按诗赋略,旧目凡五,一、二、三皆曰赋,盖以体分,四曰杂赋,五曰歌诗。其中颇有类乎总集,亦有似乎别集。 [12]
他认为,四赋的分类乃以文体的体制特征为标准,如屈原赋类“大抵皆楚骚之体”,陆贾赋类“大抵不尽为骚体”,荀卿赋类“大抵皆赋之纤小者”,杂赋类“大抵尤其纤小者” [13] 。刘师培( 1884-1919 )则主要从文体的表现方式着眼,说:
班《志》叙诗赋为五种,赋析四类。区析之故,班无明文,校雠之家,亦鲜讨论。今观“主客赋”十二家,皆为总集,萃众作为一编,故姓氏未标。馀均别集。其区为三类者,盖屈平以下二十家,均缘情托兴之作也,体兼比兴,情为里而物为表;陆贾以下二十一家,均骋辞之作也,聚事徵材,旨诡而调肆;荀卿以下二十五家,均指物类情之作也,侔色揣声,品物毕图,舍文而从质。此古赋区别之大略也。 [14]
与之相类,章炳麟( 1869-1936 )也从表现方式着眼,对杂赋以外的三类赋的特征做了更为简要的归纳,说:
《七略》次赋为四家:一曰屈原赋,二曰陆贾赋,三曰孙卿赋,四曰杂赋。屈原言情,孙卿效物,陆贾赋不可见,其属有朱建、严助、朱买臣诸家,盖纵横之变也。 [15]
要之,《诗赋略》无论诗赋分体,还是赋分四类,都是以文体自身的形态特征作为分类标准的。虽然上述诸说皆为推测之论,但是无论《诗赋略》文体分类的义例如何,它毕竟是第一次在狭义的文章体系内对不同文体进行直接的分类。在这一意义上,《诗赋略》堪称中国古代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的发端,在中国古代文体分类学中具有首创意义。 三、文章体系内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狭义的文章体系内类分与辨析文体,已经逐渐蔚为 时代 风气,出现了一大批相关的论着。如曹丕( 187-226)《典论·论文》、陆机(261-303)《文赋》、虞挚《文章流别论》、李充(生卒年不详,约307-337在世)《翰林论》、任昉(460-508)《文章始》(一名《文章缘起》)、刘勰(466?-539?)《文心雕龙》、萧统《文选》、颜之推(531-590 后)《颜氏家训·文章》等,便是其中的荦荦大者。根据这些论着,我们可以概括出中国古代文章体系内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从分类对象来看,“泛文学观”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得以滋生繁衍的沃壤。
如前所述,汉人所谓“文章”或“文”盖有广、狭二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是如此,这就形成一种“泛文学观”(或称“杂文学观”)。人们普遍认为,文学并非单纯的抒情、辞藻、音韵、修辞之学,而是一种源自宇宙之初,体现 自然 之道,旁及天地万物,使天人相互沟通,使人伦达臻至善的精神文化现象 :
文章者,所以宣上下之象,明人伦之叙,穷理尽性,以究万物之宜者也。 [16]
伊兹文之为用,固众理之所因。恢万里而无阂,通亿载而为津。俯贻则于来叶,仰观象乎古人。 [17]
文之为德也大矣,与天地并生者何哉!……(人)惟五行之秀,实天地之心,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言之文也,天地之心哉。 [18]
逮乎伏犠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易》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时义远矣哉! [19]
而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正是由无所不包的“人文”、“文籍”切入,具体化为赋、骚、诗等文体的分类。
正因为“文”或“文章”广之足以容纳所有的文字写作的文本,狭之也可包含所有文学写作的文本,因此,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就必然要求构建一个弹性的框架,可广可狭,可伸可缩,以容纳历代不断滋生繁衍的文体。于是,同一时代的人们对文体的分类往往迥然不同,如同在南朝萧梁时期,萧统《文选》分文体为 39类,刘勰《文心雕龙》分文体为34类,而任昉《文章始》(一名《文章缘起》)论及的文体竟至81类。同一部着作的文体分类也可以采取弹性的框架,如 《文心雕龙》在大体上分文体为 34 类之外,在《杂文》、《书记》两篇中还附列了若干种纷呈杂出的“准文体”。以至于不同时代的文体分类更可以差异甚大, 以历代总集的文体分类为例,如《文选》分文体为39 类 [20] ,《文苑英华》分为 39 类 [21] ,《唐文粹》分为 26 类 [22] ,《宋文鉴》分为 60类,《元文类》分为43类,《文章辨体》分为59 类 [23] ,《明文衡》分为 41类,《文体明辨》分为127 类 [24] ,《明文在》分为 46 类,如此等等。
第二,从分类实践来看,“因文立体”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得以生成确立的基本路数。
与基于行为方式或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不同,文章体系内文体分类的生成更多地求助于文章自身的形态及其功能。易言之,在文章体系内,文章自身的形态及其功能成为文体分类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所谓“因文立体”,指的就是在文章体系内进行文体分类的具体操作实践中,不是先设定文类的逻辑体系,然后对单篇文章进行“对号入座”式的归类;而是相反,先有单篇文章的创作,后有多篇文章因其自身形态或功能的相似性而得以合并归类,并为之确立“类名”。在中国古代,“因文立体”地辨别区分文体类型,大致有两种略有差异的生成方式。一种是古已有之的文体,后人仿其意而变其辞,乃至辞意皆变,从而生成某种文体类型。例如挚虞论颂体的生成,云:
昔班固为《安丰戴侯颂》,史岑为《出师颂》、《和熹邓后颂》,与《鲁颂》体意相类,而文辞之异,古今之变也。扬雄《赵充国颂》,颂而似雅。傅毅《显宗颂》,文与《周颂》相似,而杂以风雅之意。若马融《广成》、《上林》之属,纯为今赋之体,而谓之颂,失之远矣。 [25]
自有《鲁颂》之后,班固等人多有颂作,“与《鲁颂》体意相类”,唯因“古今之变”而有“文辞之异”,这是颂的正体。至于扬雄《赵充国颂》、傅毅《显宗颂》则“颂而似雅”,马融《广成颂》等又变而为赋,这是颂的变体。无论是正体还是变体,颂体无疑是延续《诗经》之“颂”,在文章体系内生成的文体类型。
“因文立体”地辨别区分文体类型还有 另一种生成方式,这就是 当一部具有典范性的文学作品问世以后,后世作家群起效法,不断复制,从而形成一个形态略同、功能相似的篇章系列,于是一种特殊的文体类型便破土而出了。刘勰在《文心雕龙·杂文》中就曾指出:“智术之子,博雅之人,藻溢于辞,辞盈乎气。苑囿文情,故日新殊致。”例如:
及枚乘摛艳,首制《七发》,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盖七窍所发,发乎嗜欲,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也。
《七发》在形态上具有“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的特征,在功能上具有“始邪末正,所以戒膏粱之子”的特征,成为前所未有的“独拔而伟丽”的典范性作品。而“自《七发》以下,作者继踵”,如傅毅《七激》、崔駰《七依》、张衡《七辨》、崔瑗《七厉》、曹植《七启》、王粲《七释》等等,纷至沓来,形成一个绵延不绝的篇章序列。“观其大抵所归,莫不高谈宫馆,壮语畋猎,穷瑰奇之服饰,极蛊媚之声色;甘意摇骨体,艳词动魂识。虽始之以侈,而终之以居正;然讽一劝百,势不自反。” [26] 于是便七体这种文体类型便蔚为大观了。
第三,从归类 方法 来看,“异中求同”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得以归纳类从的重要途径。
曹丕《典论·论文》所说的“文本同而末异”
[27]
,精确地表达了 中国 古人的一种文体观念:所有文体的本源和内质是相同的、一元的,由这相同的、一元的本源和内质,派生出功能各异、形态有别的各种文体。易言之,在终极的意义上,所有文体都来源于一个本体,即刘勰所谓“天地之心”;而文体之所以千姿百态,乃由于不同文体的展现形态及其功能千变万化。因此,在对文体进行区分辨析、分体归类时,中国古人不仅既关注其异,也关注其同,既在同中求异,也在异中求同。于是,“异中求同”便成为使纷繁复杂的众多文体得以归纳类从的必由之途。中国古人对众多文体的归纳类从,主要从文体的本源与文体的特征两方面着眼。
就文体的本源而言,古人认为所有文体均可溯源于五经,或者说正是五经生成了众多的文体。因此以五经为纲,众多文体便可以同类相聚,形成不同的文类序列。如刘勰《文心雕龙·宗经》说:
故论、说、辞、序,则《易》统其首;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赋、颂、歌、赞,则《诗》立其本;铭、诔、箴、祝,则《礼》总其端;纪、传、铭、檄,则《春秋》为根。并穷高以树表,极远以启疆,所以百家腾跃,终入环内者也。 [28]
颜之推《颜氏家训·文章》也说:
文章者,原出五经:诏、命、策、檄,生于《书》者也;序、述、论、议,生于《易》者也;歌、咏、赋、颂,生于《诗》者也;祭、祀、哀、诔,生于《礼》者也;书、奏、箴、铭,生于《春秋》者也。
刘勰与颜之推在文体的命名与归类方面虽然多有差异,但以四类文体为一组,分别系之于《易》、《书》、《诗》、《礼》、《春秋》五经之下,形成井然有序的文类序列,这一本于“宗经”观念的文体分类思想却是一脉相承的。此后,如元人郝经( 1223-1275)整理后汉文章,将58种文体分别纳入“易部”、“书部”、“诗部”、“春秋部”四大类别中,认为:“昊天有四时,圣人有四经,为天地人物无穷之用。后世辞章,皆其波流余裔也。” [29] 明人黄佐 ( 1490-1566 )编辑《六艺流别》, “采摭汉魏以下诗文,悉以六经统之” [30] , 以为:“ 圣人删述以垂世者,谓之经;后学传习以修辞者,谓之艺。” [31] 凡此,都表现出由“宗经”观念所派生的文体分类思想。 就文体的特征而言,古人力图以不同的风格特征作为分类标准,将诸多文体归纳成若干种风格类别
[32]
。如曹丕《典论·论文》云:
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33]
奏、议、书、论、铭、诔、诗、赋八种文体,每两种风格相近,可以合为一“科”,于是便形成 四“科”八体的二级文体类目,而“雅”、“理”、“实”、“丽”等风格特征则成为分辨这四“科”的基本分类标准。在《文心雕龙·定势》中,刘勰也从文体风格着眼,将诸多文体归纳为六大部类,说:
是以囊括杂体,功在铨别,宫商朱紫,随势各配。章表奏议,则准的乎典雅;赋颂歌诗,则羽仪乎清丽;符檄书移,则楷式于明断;史论序注,则师范于核要;箴铭碑诔,则体制于弘深;连珠七辞,则从事于巧艳。此循体而成势,随变而立功者也。虽复契会相参,节文互杂,譬五色之锦,各以本采为地矣。 [34]
刘勰认为,相似的文体风格是各部类文体的“本采”(亦即本色),它足以铨别不同部类的文体,使之“宫商朱紫,随势各配”。用描述性的语词指称 时代 风格、文体风格、作家风格、作品风格、语言风格,这是中国古代文学风格学、 艺术 风格学的精义要旨。而曹丕、刘勰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着力对不同的文体类型“异中求同”,使具有风格相似性的文体得以归纳类从,构成若干种不同的文类。
总之,“因文立体”是从文章到文体的归纳,“异中求同”进而是从文体到文类的归纳。经过这种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生成过程,中国古代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便形成了一个既开放又有序的整体。
此外,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作家对文体分类的体式与原则、文体排序的规则与体例等,也进行了实践的操作和 理论 的 总结 ,大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学思想。关于这些 问题 ,我将另文加以论述。
2004 年10月22 日定稿
[ ① ]
如《史记·儒林传序》引公孙弘言:“臣谨案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词深厚。”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121,页3119。以下有关“文章”一词的论述,参见兴膳宏:《六朝期における文学観の展开——ジャンル论を中心に》,见其《中国の文学理论》(东京:筑摩书房,1988),页9-17 。 [ ② ]
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40上《班彪传》,页1328 。 [ ③ ]
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58《公孙弘卜式儿宽传·赞》,页2634。又见褚少孙补《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列传》引班固语,页2964-2965。《后汉书》卷61《左雄传·论》,亦以“儒学”与“文章”对称,云:“至乃英能承风,俊乂咸事,若李固、周举之渊谟弘深,左雄、黄琼之政事贞固,桓焉、杨厚以儒学进,崔瑗、马融以文章显……”(页2042 )。 [ ④ ]
参见郭英德:《〈后汉书〉列传着录文体考述》,载《文史》2002年第3辑,页81-97。逯钦立认为,区别“文笔”与经、史、子等专门着述,始见于王充(27-约97)《论衡·超奇篇》,此后如魏闻人牟《魏敬侯碑阴文》(严可均辑《三国文》作《魏敬侯卫觊碑阴文》),《晋书》卷83《袁乔传》等,皆将注解故训与“文笔”分述。可知区别“文笔”与经、史、子等专门着述的文类分辨意识当起于东汉前期,成于东晋初年。《后汉书》所着录的传主着述情况,似即本于东汉史传。见逯钦立:《说文笔》,逯钦立遗着、吴云整理:《汉魏六朝文学论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页322-327 。 [ ⑤ ]
《汉书》,卷87《扬雄传》,页3583 。 [ ⑥ ]
按《史记》卷61《伯夷传》:“余以所闻(许)由、(务)光义至高,其文辞不少概见,何哉?”《索隐》按:“盖以由、光义至高,而《诗》、《书》之 文辞遂不少梗概载见,何以如此哉?”(页 2122)然则在西汉时,“文辞”用以指广义的文章,包括经典及注解训诂之类。《史记》卷121《申公传》:“ 是时天子方好文词,见申公对,默然。”(页 3121
)亦可为证。 [ ⑦ ]
《汉书》,卷28《地理志下》,页1645 。 [ ⑧ ]
类似的用例,又见《汉书·刘向传》:“更生(按,指刘向)以通达能属文辞,与王褒 、张子侨等并进对,献赋 颂 凡数十篇。”(卷 36 ,页1928)《汉书·东方朔传》:“(东方)朔之文辞,此二篇(按,指《答客难》和《非有先生论》)最善。”(卷65, 页 2873 ) 《后汉书·崔瑗传》:“瑗高于 文辞,尤善为书、记、箴、铭”( 卷 52 ,页 1724 )。郭绍虞说:“至于不指学术而带有词章的意义者,则称为‘文章’或‘文辞’。”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上卷,页42 。 [ ⑨ ]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觻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精确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证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完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鮆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最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完全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证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①a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记·高祖本纪》。
②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 《后汉书·列女传》。
④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 《史记·商君列传》。
⑥d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 《汉书·食货志》。
⑧d 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 《汉书·循吏传》。
⑩d 《汉书·循吏传》。
①①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 《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 《汉书·食货志》。
④e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 《晋书·食货志》。
①f 《汉书·昭帝纪》。
②f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 《汉书·食货志》。
②g 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 《汉书·食货志》。
④g 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汉书·贡禹传》。
②h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汉书·食货志》。
①i 《盐铁论·本议》。
②i 《史记·酷吏列传》。
①j 《史记·酷吏列传》。
②j 《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 《史记·货殖列传》。
④j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 《盐铁论·复古》。
②k 《汉书·货殖传》。
③k 《盐铁论·禁耕》。
①l 《汉书·食货志》。
②l 《盐铁论·散不足》。
③l 《盐铁论·散不足》。
①m 《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 《史记·货殖列传》。
③m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 《史记·货殖列传》。
①n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 《汉书·食货志》。
③n 《汉书·食货志》。
④n 《史记·货殖列传》。
⑤n 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关键词]春秋时期;吴国;申氏;延陵氏;堂溪氏;族属;世系;作家群体;事略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1)06-0061-03
春秋时期,随着文化教育的渐次下移,下层贵族、都邑平民的文化水平逐步提高,作家群体逐渐由上层贵族扩大到士阶层,甚至家臣、舆人、野人、筑者等社会下层人物也参与文学创作活动。但是,出身于世族的作家依然为文学创作的主体。本文主要考证吴申氏、延陵氏、堂溪氏族属、世系暨有传世文学作品的屈狐庸、公子札、公子夫概等三位作家事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春秋时期吴国世族作家群体与文学创作繁荣之基本状况。一、申氏族属、世系暨屈狐庸事略考
关于吴申氏(申公氏)之族属与春秋时期之世系,宋・邵思《姓解》卷三、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十七真》并引汉・应劭《风俗通义》:“(申公氏,申公)巫臣之后。”唐・林宝《元和姓纂・十七真》:“申,……时有申公巫臣。”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十七真》;“申公,春秋时楚僭王号,其县尹皆称公。斗克,字子仪,谓之申公子仪。巫臣,字子灵,谓之申公巫臣。其后或以申公为氏。《风俗通》止言‘巫臣之后’,又日:‘汉太子傅申公。’误矣。巫臣尽室奔晋,申公止姓申氏。”郑樵《通志・氏族略二》:“申氏,……(申国)后为楚之邑,申公居之,又为申氏,是以邑为氏也。”则吴申氏(申公氏)为屈氏之别,出于屈巫臣(申公巫臣、子灵、邢伯),春秋时期世系为:屈巫臣一屈狐庸。
关于屈狐庸其人,《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寿梦)十七年,寿梦以巫臣子狐庸为相,任以国政。”襄三十一年《左传》杜《注》:“(屈)狐庸,巫臣之子也。”昭四年《左传》杜《注》:“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也。”昭十四年《左传》杜《注》同。则屈狐庸,即成七年《左传》、《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之“狐庸”,亦即昭四年、十四年《左传》之“邢侯”,姓芈,本氏熊,别氏屈,又别氏申,名狐庸,屈巫臣(申公巫臣、子灵)之子,本楚人,徙居晋,寿梦二年(前584年)人吴为行人,十七年(前569年)为相(执政卿),生卒年未详(前584年一前542年在世)。其提出“甚德而度,德不失民,度不失事”之说,倡导“守节”,熟知礼仪,谙习典籍,善于辞令,富有文才,为春秋后期吴国著名行人与贵族文士,传世有《天启德度论》(见襄三十一年《左传》)一文。
二、延陵氏族属、世系暨公子札事略考
关于吴延陵氏(州来氏)之族属与春秋时期之世系,《礼记・檀弓下》郑《注》:“季子让国居延陵,因号焉。《春秋传》谓延陵、延州来。”襄三十一年《左传》杜《注》:“延州来,季札邑。”昭二十七年《左传》杜《注》:“季子本封延陵,后复封州来,故日延州来。”《元和姓纂・二仙》:“延陵,吴王子季札居延陵,因氏焉。”“延州,吴季札封延州来,氏焉。”则吴延陵氏(州来氏)为公叔祖类(太公祖绀)之孙、古公直父(太王)次子、太伯句吴(泰伯)之弟仲雍(孰哉)后裔,出于去齐之孙、寿梦乘季子公子札(季札、延州来季子、季子、延陵季子),春秋时期世系为:去齐一寿梦乘一公子札。
关于公子札其人,襄十四年《左传》:“吴子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孔子家语・正论解》载孔子日:“季子能以义正人。”嘲汉・刘安《淮南子・精神训》:“公子札不以有国为尊,故让位。”刘向《说苑・至公篇》:“(阖庐)乃使专诸刺僚杀之,以位让季子,……(季子)卒去之延陵,终身不入吴。”埘桓宽《盐铁论・论儒篇》、王充《论衡・书虚篇》说同。《汉书・东方朔传》颜《注》引汉・应劭《汉书集解音义》:“(延陵)季子,吴人,故使为之。”《汉书・萧望之传》班氏自《注》、《资治通鉴・汉纪二十》胡三省《音注》并引《注》:“(延陵之皋)吴公子札食邑延陵,薄吴王之行,弃国而耕于皋泽。”哀十年《左传》杜《注》:“(延州来)季子,吴王寿梦少子也。”则公子札,即襄十四年《左传》、《汉书・地理志下》、《后汉书・郡国志四》、《吴越春秋・吴太伯传》之“季札”,亦即襄三十一年、昭二十七年、哀十年《左传》之“延州来季子”,亦即襄三十一年、昭二十七年《左传》之“季子”,亦即襄二十九年《毂梁传》、《礼记・檀弓下》、《韩诗外传》卷十、《淮南子・道应训》、《法言・问神篇》、《史记・鲁世家》、《卫世家》、《晋世家》、《郑世家》、《赵世家》、《说苑・政理篇》、《至公篇》、《修文篇》、《新序・节士篇》、《汉书・东方朔列传》、《孔子家语・正论解》、《曲礼・子贡问》之“延陵季子”,姓姬,别氏延陵、延州,名札,行次季,尊称子,去齐之孙,寿梦乘季子,诸樊遏、余祭戴吴、夷末句余(余昧、夷昧)之弟,州于僚、公子蹶由、公子烛庸、公子掩余之兄,诸樊元年(前560年)摄行事当国,阖庐元年(前514年)隐居延陵,后又出仕,历仕诸樊遏、余祭戴吴、夷末句余、州于僚、阖庐光、夫差三世六王凡七十六年(前560年-前485年),生卒年未详(前561年-前485年在世)。其提出“哀死事生以待天命”之说,倡导“圣达节,次守节,下失节”之论,主张“任政慎举”、“为政以礼”、“务德以安民”、“惟仁是处”,素有贤名,精通音律,熟知典籍,尤谙习《诗》,善于辞令,富有文才,为春秋中后期吴国著名政治家与贵族文士,亦为现存文献中第一个全面论《诗》者,传世有《守节以义论》(见襄十四年《左传》)、《任政慎举论》、《(诗>论》、《无邑无政免于难论》、《为政以礼论》、《卫多君子论》、《乐以取祸论》、《政将在家论》(俱见襄二十九年《左传》)、《惟仁是处论》(见《吴越春秋・吴王寿梦传》)、《哀死事生以待天命论》(见昭二十七年《左传》)、《务德以安民论》(见哀十年《左传》)诸文。
三、堂溪氏族属、世系暨公子夫概事略考
关于楚堂溪氏之族属与春秋时期之世系,定五年《左传》:“九月,夫概王归,自立也。以与王战而败,奔楚,为堂溪氏。”《史记・项羽本纪》张守节《正义》引李泰《括地志》:“吴房县本汉旧县。孟康云吴王阖庐弟夫概奔楚,楚封于此,为唐骆氏,本房子国,以封吴,故日吴房。”《吴世家》张守节《正义》引李泰《括地志》:“豫州吴房县在州西北九十里。
应劭云:‘吴王阖闾弟夫概奔楚,封之于堂溪氏。本房子国,以封吴,故日吴房。”《元和姓纂・十一唐》:“棠溪,《左传》,吴王阖间弟夫概王奔楚,为棠溪氏。《汉书》,棠溪惠,治《公羊》。”宋・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辩证・十一唐》:“棠溪,其先周大夫食邑棠溪,谓之棠溪公。后地人于楚。故吴王之弟夫概王奔楚,为棠溪氏。其后字讹为‘唐溪氏’。”郑樵《通志・氏族略三》:“棠溪氏,姬姓,吴王阖闾弟夫概王奔楚,为棠溪氏。其地在今蔡州遂平。汉有棠溪惠。”王应麟《姓氏急就篇》卷下:“堂溪氏,吴夫概奔楚,封堂溪为氏。《韩子》、《列子》有堂溪公。”《资治通鉴・唐纪五十六》胡三省《音注》:“今吴房城棠溪亭是唐吴房县,属蔡州;平蔡后,改为遂平县。”则楚堂溪氏为公叔祖类(太公祖绀)之孙、古公直父(太王)次子、太伯句吴(泰伯)之弟仲雍(孰哉)后裔,出于寿梦乘之孙,夷末句余(夷昧)次子公子夫概(夫概王),春秋时期世系为:寿梦乘一夷末句余一公子夫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