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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纳税申报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范文第1篇

1、首先,电脑上插入税务机关发给的专用密钥,登录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右上侧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进行登录,进入主界面。

2、点击主界面下方的资料下载图标,弹出资料下载对话框,然后点击申报表类,根据你的需要,选择你要下载的申报表。

3、点击申报表后,进入下载页面,点击对应的文件名称,弹出对话框后,根据需要选择打开或者另存为,之后即可在表格里面填报相应数据。

4、申报表只需要填入基础数据,表格设置了自动计算公式,填写完成后点击计算,相应的税费能内容就自动计算并填报,完成后导入到税务申报系统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纳税申报表范文第2篇

Abstract: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08 version of the return has been gradually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face of the continuous introduction of new policies, if the tax returns do not make timely changes, the possibility of errors for the taxpayer in the filling process will increase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design problems, such as too simple and not reasonable structure, and so on,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restri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n addi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mplemented the convenience action of tax in 2014, which required the tax authorities to change the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reduce or cancel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duce the law enforcement, the declaration will be the only way for tax authorities grasping the taxpayer's tax information, 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declaration is more obvious, so the 2008 version of the declaration must be revised.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Key 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tax return;chang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7-0059-04

0 引言

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 201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订背景和思路

1.1 修订背景

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嗵岣撸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

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1.1.2 结构不够合理

08年版申报表结构设计上显得不尽合理,如,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够完整详实,某些收入费用核算口径不一致,主表与附表在逻辑关系上不够紧密。

1.1.3 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

从新法出台后,有数百个配套文件砸在申报表中没有体现,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差错率高,税收风险率高,税收风险较大,例如,在《印发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涉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售),规定销售收入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基数,但是未定义为销售,在2008年申报表中无法填制,表中只有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没有销售未完工产品,所以处理方法上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CTAIS后台修改数据,不规范,而有的地方视同销售做一次,成本做一次,本是销售又做视同销售,明显不合理。

1.1.4 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

①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

新一任领导班子上台后,机关环境与以前大有不同,传统所得税优惠管理模式是审批制,现在进行了改革,中央政府做的一件事,即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审批权限,事后管理,风险管理,管理方式的转变使得企业所得在管理中更看重事中和事后监督,而不是事前审批,减免审批也是如此,不再强调事前审批,而是事后备案。――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中指出,原申报表设计简单,结构不合理,纳税人信息量不足,很难满足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在风险管理、后续管理和事后管理、税收收入分析等方面的需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纳税申报表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涉税信息,最终达到既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能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

②不符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

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或取消审批,减少进户执法频率,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约束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要求税务干部不能随便下户,不能随时索要信息,这就要求申报表必须更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大申报表的信息量。

1.2 设计思路和特点

1.2.1 指导思想

以纳税人为主体,对存在税会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税务机关征管要求,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多框架的申报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以风险管理为手段,精准申报涉税信息,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遵从度。

1.2.2 总体思路

与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设计思路基本一致,即以纳税人为主体,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税会差异等项目的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此外,兼顾后续管理的需要,以重要性、普遍性为原则,设置四层架构的申报表,即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以及三级附表。从表内数据填报方式看,可以分为表内计算、数据附表填报和直接填报三种方式。

1.2.3 整体机构

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当中,总共41张申报表,其中: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收入费用明细表6张,15张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1张,税收优惠表11张,境外所得抵免表4张,汇总纳税表2张。与08版申报表相比,数量上虽然增加了25张,由于多数表格是选填的,如果没有相关业务可以不填报。从实际填报情况看,纳税人平均填报的表格的数量为12张,对比08版申报表平均16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略有下降,可是提供的信息量却明显增加。

1.3 主要特点

1.3.1 结构更科学合理

结构上看,主表是整个新版申报表体系的核心,所有的附表都是围绕它填写的,财务报表和附表是主表的主要信息来源。附表一方面能够独立反映现行所得税政策,另外又能保证与主表紧密连接。因此,新版纳税申报表层级更清新明确、内容更丰富完整、逻辑关系更加紧密,整体上更加科学合理。

1.3.2 信息更丰富完整

财务会计、税会差异、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税等信息都可以在新申报表中体现,为纳税人提高税务核算水平、降低财务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税务管理工作供了基础信息。

1.3.3 繁简适度、开放性强

借鉴美国经验,新表每张都有表单编号,以后年度政策l生调整,报表需要修订时,可以通过编号处理个表之间的关系;在主表结构或者一级附表结构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体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减附表数量来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对申报表进行调整,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2 主要变化解析

从整体上看,与旧表相比,新表最大的不同,是多架构的,立体化的申报体系,设置了从主表到一级附表,到二级附表,再到到三级附表,共四级架构体系,从三级报表开始填列,最终数据导入主表中,计算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具体变化分析如下:

2.1 新增基础信息表

在14版申报表体系中,新增加了企业基础信息表,除税务登记信息以外几乎所有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基本信息都要求在此表里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此表之前,需要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填报提供指引。

新增基础信息表,主要是为了实现三个基本功能:

①确定企业性质。通过基础信息表判定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属什么行业、规模如何等等;

②明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核算方法;

③了解企业股权机构及投资情况。

基础信息表是主要是提供一个数据平台,通过此平台税务机关可以获得所得税后续管理所需要的必要的基础数据,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征管信息系统内已有信息相互对比,以便提高税务登记信息的质量,另外有了基础信息表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负,如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

2.2 新增期间费用明细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收入成本费用表格体系,此次修订在2014年版的表格中增加了期间费用明细表,2008年版的申报表未要求纳税人对期间费用进行详细申报,但是许多纳税人期间费用金额非常巨大,甚至会超过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在2014年版新增表中新增了此表,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期间费用进行细分填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详细披露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从填报范围上看,并非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要填报该表,例如,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就无需填报此表,主要原因是其成本支出项目简单,一般不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表设置了24个项目,主要是分为5个部分:

一是人工费用,包括第1-3行;二是企业所得税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包括第4-6行;三是资产相关项目,包括第7-8行;四是不同用途项目,包括第9-20行;五是财务费用部分,包括第21-23行,最后一行其他,是兜底行次,上述未列明的项目,可在此填报。

对于劳务费、咨询顾问费、佣金和手续费等八项费用,除了填报金额以外,还需要填报境外支付的金额情况。

2.3 新增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相比08版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删除了视同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成本费用表的填报数据全部取自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据,与税收口径数据无关,视同销售收入是税收规定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因此删除,并且在纳税调整表中又设置了二级附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单独进行填报,使得报表结构更加合理。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对应地也删除了视同销售成本。目的是使主表(A100000)的第13行前的数字和会计核算在口径上尽可能地保持一致,为税务机关在后期的税务管理活动中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进行风险管理时,将由于差异导致导致的税收风险降低到最低。

2.4 调整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4.1 结构的变化

2008年版纳税调整表设有1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7张相关、平行的明细申报表,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款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等。

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设有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三级纳税调整明细表2张,共计15张。

2.4.2 项目的变化

一是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如将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项目,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合并为资产折旧摊销项目,如表1。

二是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佣金和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调整项目。

三是新增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此表是按照捐赠对象进行明细项目填报的,与08版报表所不同的是,新版申报表仅填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由于无需纳税调整,因此不在该表中反映。

四是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文件精神,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项目分别为行业以及金额。填报说明中指出,企业如果享受税收上的加速折旧政策,在此期间,会计核算上仍然可以按照其原方法计提折旧,不强制要求按照加速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收口径进行调整填报本表。

五是删除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只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类调整项目里汇总填报,不再进行具体项目的明细核算。只有等到具体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项目有证据表明确已发生损失,再进行明细申报,故而新增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两张明细申报表。这种改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也就是说更看重对相关资产实际损失的管理,而逐渐放松对准备金方面的管理。

此外,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为新增调整项目,且均设置一级明细附表、另外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采用台账式申报,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具体时间汇总填列时,这样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就可以更加清楚地反映出来了。

2.5 新增加了5张一级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

在08版申报表中,涉及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按照税法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所有优惠的项目和数额均通过该中汇总反映,但是,对于这些优惠项目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计算口径没有被反应出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时的就会产生很大的不便。与08版申报表相比,14版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不再通过纳税调整表进行归集,而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减:所得减免”、第21行“减: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列示,直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是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8行设置了“减:项目所得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于专项拨款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发生了重大变化。08版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根据国税[2008]116文附件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需作为企业研发费用的减项从总额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是否做应税收入申报,均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14年版申报表中,根据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文件的附件,对上述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中,将第11列明确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因此,若2014年度以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可以享受加计优惠政策。

四是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首次围绕不同所得优惠项目,设计了项目所得计算公式。即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

五、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相比08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涉及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三个指标,即“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额”,新版申报表所涉及的内容更加详实和系统。

2.6 新增3张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明细表二级附表

为了正确计算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结转抵免所得税额等,并反映各环节的计算全过程,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基础上,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了一级附表,增加了3张二级附表,以全面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保留了2008年版申报表中的附表六,删除了境外所得按照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式分别计算以及间接抵免方式下的部分项目的限制,细化了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指标,相应增加了二级附表,将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免税额的计算形成一个整体,反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整个过程。

3 新版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点

综上所述新版所得纳税申报表体系,新版申报表与老版申报表相比优点主要体现在:

3.1 结构更加合理

表面上看比老版申报表从数量上还是申报项目上看都增加不少,但是各个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有序,更重要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为后续开展税务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3.2 更容易理解

新版申报表的申报项目更加丰富,项目内容更加详细,有很多的项目是通过分步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例如,企业的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3.3 更便于数据统计

新表尤其是新增加的很多明细申报表,实际上是对旧表的细化,例如,企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为了满足对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明细核算的需要而新增的。这样的细化,虽然增加了申报表的数量,但是却方便了税务机关后续数据的上报工作。

总之,通过申报表的的填报,可以揭示企业税收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正确填报申报表,不仅只是为了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可以将日常活动中征纳双方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有效地筹划企业的税务问题,合理地规避税务风险,因此,必须适时关注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项目解析与填报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纳税申报表范文第3篇

第一,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会计一扣除项目会计”。其特点是所涉及项目基本与会计核算项目一致。不一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销售(营业)收入中包含了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视同销售主要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即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方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投资收益股息性收入确认与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不同。不论纳税人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但对超过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部分应冲减投资成本。可见,投资收益股息性收入确认与会计上所采用的成本法核算确认相一致。(3)销售(营业)成本、投资转让成本和其他扣除项目与会计核算口径略有不同:销售(营业)成本中包含了视同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是采用成本法核算所计量的成本,其他扣除项目剔除了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二,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它是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调整前所得所进行的再调整,若为负数则是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本年度亏损额。(1)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增加额考虑了各项不得扣除项目、有扣除限额项目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不得扣除项目是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罚款及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分为有比例的限额和定额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均应调增,各项目小于限额时据实扣除。其中有比例限额的是: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坏账准备金等。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利息支出限额为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以内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作为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不超过5%0的比例为限,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0比例为限;广告支出依行业和产品不同则扣除比例不同,分别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2%、8%、5%为限,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业务宣传费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为限;销售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以个人服务金额的5%为限;计提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为限;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以总收入的2%为限。定额限额项目有:工资薪金支出、折旧和摊销支出、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工资薪金支出从2006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1600元为限;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在劳动增长幅度以内的,则本期可以扣除;折旧、摊销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所计算的金额为限;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以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支付额为限。(2)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根据规定免税但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未反映的支出项目。具体说来包括: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以前年度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而在本年度实际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及其他。

第三,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应补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合计数。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扣除、或全额扣除。加计扣除额为技术开发费的50%。

纳税申报表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基于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纳税申报法律制度。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也已经有20年的历史,其间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也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法制与税收民主的进程。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不仅与税收征管改革不配套,还存在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完善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一、纳税申报是税收民主的具体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而,在当今社会,纳税义务皆因国家税法而产生,或者说,国家税法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根据。但是,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确定,因为在课税法定原则下,抽象的纳税义务的成立只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或事实,在未经过征纳双方的认可之前,它也就是一个条件或者事实。要使抽象的纳税义务落实为具体的可实现的纳税义务,还须按照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义务及其程序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在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下,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等都是相对固定的,对纳税义务的大小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有计税依据即应税收入与应税所得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并对纳税义务的大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很显然,对纳税义务的确认,实际上就是对纳税人应税收入与所得进行确认。但是,直接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只有纳税人自己,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其他任何部门都是通过纳税人来了解其收入与所得信息的。因此,在纳税人未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收入与所得信息的条件下,税务机关要得到这些信息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但这无疑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不仅会引发税收行政效率低下,也不符合现代的税收民主思想,因而,这种由税务行政当局单方进行确认的做法并不可取。

    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人们最终发现,先由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时向税务行政当局报送书面报告,确认其纳税义务,再由税务行政当局审核、监督的做法更为有效。按照这种思路,纳税义务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自己进行,只要其申报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存在怠于申报以及不实申报等情形,税务行政当局即无须介人,也无权介入。由于这种申报纳税的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政上的各种课税事务的功能,而被认为是一种国民主权基础上的最佳的确定税额方式。于是,现代意义上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世界各国的税法普遍都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和准确地进行所得、财产、支出等事项的申报。

    事实上,这种纳税人自主确定纳税义务的申报制度的建立并不单单体现了税收民主的思想理念,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第一,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依法治税。由纳税者自主确定其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自行擅断和徇私舞弊。税务机关只是在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和申报不当的情形下履行补充性职责,使得征纳双方以税法为依据互为监督。第二,符合税收公平和效率要求。让纳税者自己来承担申报义务,有助于实现公平课税的目标;纳税人广泛参与各种课税功能,又能极大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机关有限资源的制约。第三,自主纳税申报方式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让纳税者自身承担申报义务,能促使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在此过程中,会促使纳税人积极关心税收的来龙去脉,对决定税收用途的机构、人员行使监督职责,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

    我国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近二十多年来的事情。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着手建立纳税申报法律制度。1992年9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则标志着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正式成为一项税收法律制度。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等,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

    应该说,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在规范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相对复杂和混乱,不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等办理纳税申报。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究竟选择哪一种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营业税的申报期限分别为5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也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或所扣缴的税款申报缴纳入库。如此等等,规定极不统一。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在1~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纳所得税,在1~7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面对这样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纳税人在15天内可能要进行三次申报。为了节约纳税成本,纳税人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在7日前一次性完成所有的申报。但是,这样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方便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增大了,而且申报的准确率会大打折扣。从实际情况看,将纳税申报期集中在1~10天左右也不妥。在每个征收期内,征收服务大厅内都会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但是征收期一过,申报大厅内就再也难得见到纳税人了。

    第二,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与税收征管改革不相协调。应该承认,规定每月的l一10日为纳税申报期即税款征收期,在税收征管改革之前的“保姆式”的税收征管模式之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当时税务人员是征管查集于一身的,既要负责税款的征收,又要负责税收稽查,还要负责税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管理,因而规定每月用10天进行税款征收,其余20天进行税务稽查和资料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现在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了变化:一是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多,几乎每4~5年就会翻一番;二是各地税务机关都实行了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分离,税款征收已经走上了专业化道路,如果仍然延用旧体制下所形成的申报期限的规定显然不妥。

    第三,在纳税申报资料方面,现行纳税申报制度存在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的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税收征管法》使用了“财务会计报表”字样,根据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所谓的“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可见财务会计报表只是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之下,“财务会计报表”并不可能单独存在,单纯的“财务会计报表”也并不能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而税务机关使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是为了分析纳税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利用其中与纳税申报的勾稽关系,为税收征管服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的并不仅仅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是全部的财务会计报告。

纳税申报表范文第5篇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中,深圳国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和客户端申报方式,深圳地税提供网页在线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税收风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为了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提供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和准确的完成申报表的填报。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