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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制度是由政府拨入启动专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我县困难家庭人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实施特别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救助重点,坚持以家庭自救为主,以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人保局、县监察局、县慈善会、县农医中心、县医保局、各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救助的宣传、资金运营、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规模约为1500万元,其主要来源为:
1、县财政投入启动资金500万元;
2、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3、接收社会各界捐赠;
4、基金投资运营的红利、基金的银行利息等;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从基金中拨出3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金,当年基金产生的红利等收益为下年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建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在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设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的运营要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则由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运营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救助对象
第九条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
2、在享受正常救助情况下,个人负担部分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和吸毒等引发的事故、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和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工伤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除外);
4、本人或家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支持我县现行政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院发票从递交申报救助之日算起已超过一年的;
6、经“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予以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在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及其它保险、县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其(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向“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资金管理办”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救助额度
除各种医疗救助报销医疗费后,按(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特别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所在页)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医保的报销单据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将该对象的《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审核。
第十五条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村(居)委会提交的上报材料并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审核。
第十六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会议讨论审批事项,特殊情况由组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爱心、慈心和责任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面启动医疗生命救助基金,做到全院人员参与,总资金为10万元,实现10-15人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补助,减免或补助2-4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家庭或无劳动能力,因贫致贫、因病返贫和自然灾害所致无力全额支付医药费用,按先核实,领导组讨论,实行定额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用等疗程予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一)医院出资,每年投入生命救助资金5.0万元。
(二)医院内职工捐款每年举行一次,其金额达1.0万元以上。
(三)动员部分中标医药供应商适度捐资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5.0万元—10万元。
(四)动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且与医疗服务紧密联系捐款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10万元。
四、生命救助基金的管理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其帐户设在财务科,会计及出纳员由现行人员管理不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领导组公布情况,并向其作财务分析。
五、基金申报使用程序
(一)各临床科室住院病人在救治中,通过了解及基本核实,在治疗中医药费用支付能力特别有限等原因放弃或中止治疗而要求出院,但病情不允许其出院的等情况,由科室上报情况给基金工作。
(二)医院基金管理管理工作组收到科室申请后,一天内到科室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乡、村组负责人联系,特殊时工作组需派出人员进行入户核实。
(三)工作组将情况上报领导组,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补助或医药费用减免额度等。
(四)领导组接到工作组上报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的,将审批单交财务科具体办理,并与入出院办衔接办理。
(五)工作组接到领导组审批意见后,及时告知病人其家属,并要求病人到财务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包括在基金投入人感谢信上签字或自己拟定感谢信,工作组将感谢信邮寄给捐资人。工作组同时还完善其档案。
首批25万救灾物资紧急启程
此次攀枝花地震的受灾地区主要是西南山区,眼下初秋季节天气转凉,山区已经出现低温天气,失去家园的灾区人民如何御寒成为最紧迫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壹基金汲取四川汶川地震的救灾经验,率先调拨紧急物资救灾。31日上午,壹基金管委会通过决议,调拨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救灾物资,先期发往灾区。这些物资全部是灾区急需的帐篷、棉被等,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渠道,分别送往四川省攀枝花市,凉山州的会理县、米易县和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元谋县、永仁县。同时,壹基金还从成都分部紧急调拨370多顶帐篷,也于当天发往受灾地区。
250万元救灾款拨往云南
随着对灾情的进一步深入了解,8月31日下午,壹基金管委会再次通过决议,划拨250万元人民币,用于救助受灾比较严重的云南楚雄、昭通、大理、昆明四个州市。
截至到8月31日8时,攀枝花地震已经导致云南楚雄、昭通、大理、昆明4个州市约44万人受灾,民房倒损13万多间,其中楚雄彝族自治州近19万人受灾,民房倒损11万多间,学校倒损656间,受灾形势非常严峻。
根据不同受灾情况,250万元救灾款将分配给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100万元人民币,昭通、大理、昆明三个州市各5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购买帐篷、御寒棉被以及大米等粮食物资。
壹基金呼吁长期储备以应对灾难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关键词:金融危机救助;政策协调;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03-07
一、救助对象的选择
本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如北岩银行、贝尔斯登、MG、美林、两房,有些却没有得到救助,如美国雷曼兄弟、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投资公司,以及大量的对冲基金和上百家的美国小型银行等。从实际的救助情况看,救助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在经济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在出现问题时,政府出于经济与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倾向于对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机构进行救助,其他则不救助。在此前提下,对此问题的争论主要是:
1、“救机构”还是“救市场”的问题。古典的最后贷款人理论主张的是救助机构,但是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古德弗兰德和金(1988)、鲍德(1990)等认为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最紧急流动性资金的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直接向市场提供,同业市场可以保证资金从流动性充足的银行流向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考夫曼(1991)认为,借助公开市场操作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最后贷款人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对整个市场来说,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投放与旨在调整利率的货币政策资金投放作用相同。除非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理论界一般将这两种观点归结为“银行观点”和“货币观点”。本文认为前者关注的是银行能不能支付储户的存款,后者更加关注银行之间的交易能否继续、金融网络是否安全,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说货币观点具有更加宏观的视角,但是危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会导致身处困境的机构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流动性,“救市场”的效果可能不如理论宣称的那么有效,因此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本次危机中美联储的一些“信贷宽松”措施(Credit Easing,CE)事实上融合了这两种观点,一方面在机构救助层面呈现更大的广泛性,除了传统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外,投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甚至商业企业都纳入到流动性救助的范围,关注的是救助某个机构对提升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救助层面,采用一些很巧妙的技术在向特定领域注入流动性的同时却不增加整体流动性。这事实上说明,在“救机构”的过程中更加关注该机构如果倒闭对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在“救市场”过程中更加重视对市场进行细分,让流动性流入到最需要的细分市场之中。
2、是否救助没有清偿能力银行的问题。古典的最后贷款人理论一般是反对为没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贷款,提倡只对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救助,对没有清偿能力的银行进行救助会导致中长期的金融系统低效率和不稳定、增大道德风险、造成纳税人损失。索罗(1982)、古德哈特(1987)等学者更加关注机构对市场流动性、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认为大银行的破产会引发对整体金融系统的信任危机,甚至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拘泥于传统的最后贷款人理论,导致对金融危机救助迟缓、使危机的损害增大。本文认为,这事实上涉及到短期和长期、显性和隐形的成本收益的综合衡量问题,很难将“有无清偿能力”作为是否救助的唯一标准。
(二)救助成本多大
扩张性货币政策等会对膨胀各个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在利用财政政策为金融机构的过错买单时,会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而不救助,同样会产生经济衰退、社会动荡等问题。所以,在救助中,必须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对救助对象的选择,其难点在于难以对救援成本进行全面的衡量,更难以制定出各方都认同的措施。
(三)如何防止道德风险
为了避免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学者们通常建议: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其争议主要集中在:
1、救助中是否应该采取惩罚性利率?在古典的最后贷款人理论中,对接受救助的机构收取惩罚性的利率是共识,但在现代受到了挑战。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很多学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本次危机的救助过程中,美联储大大降低了贴现窗口贷款利率与联邦基金利率之间的利差,以及用短期招标工具(TAF)来代替贴现窗口的主要功能,事实上保护了向美联储借款的银行,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为上述观点提供了例证。
2、最后贷款人是否应该进行事前明确承诺?在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中,央行应该在事前进行明确的救援承诺,以防止恐慌状况的出现。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担忧,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克里根(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提出最后贷款人应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银行表示,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克劳克特(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他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管理层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因此道德风险将会大大减少。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会带来实践持续性问题,最后贷款人在危机事前和事后的决策可能不一致。从本次危机救助的实践看,本文认为让雷曼兄弟公司倒闭一定程度上是“建设性模糊”理论的运用,能够提醒其他机构进行谨慎经营,一定程度降低道德风险。现在普遍采用事前“建设性模糊”+事后“政策透明度”+“事后追责”的策略组合来降低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二、救助主体选择
(一)自身救助
首先会采用的是通过同业拆借或回购从货币市场获取短期资金,或者通过正常的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或者贴现窗口来获取资金,然后是各种获取中长期资金或降低开支的措施。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外部资本救助
如花旗集团引入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科威特等中东的国家基金合计145亿美元的
战略投资。
(三)政府救助
财政救助,包括提供财政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购买股权、购买债权、为央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进行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央行救助,包括通过公开市场和贴现窗口提供资金、通过设立SPV购买债权甚至股权、为财政注资提供资金支持、组织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或救助并提供资金支持。
(四)国际金融机构和他国政府的救助
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希腊债务危机中,希腊得到了德法等欧盟国家和IMF的救助。
无论是哪种救助方式都有一定条件,有时候被救助者有选择救助主体、救助方式的谈判能力,有时候则只能被动接受救助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撤换被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薪酬限制、某些业务限制等。不同的救助主体在救助时机、救助程序、救助成本、收益上各有不同。因此在危机的不同阶段,各类资金和救助方式的组合模式应各有侧重。本文认为,从信用货币创造的角度看,危机救助很大程度上是救助主体用自己的信用对被救助主体的信用进行替代,过度的替代往往造成救助主体自身信用的损失,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使用较低的信用替代来化解危机是最为理想的,这有助于减少对市场机制的扭曲。所以在同样能够达到救助目的的前提下,自救优于外救、同业救助优于政府救助、国内救助优于国际组织和他国政府救助。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金融危机往往意味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单纯的自救和互救往往难以达到目的。实践证明,当金融危机成为一种公共危机时,政府救助往往是最及时、最有效的方式,不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道德风险往往成为救助主体的重要研究内容。
三、救助时机选择
早救助会出现道德风险,晚救助会导致金融机构破产、危机程度深化,甚至出现社会动荡等问题。我们可以比较日本经济泡沫破灭、美国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中救援时机的选择情况。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灭
1991年经济泡沫破灭后,日本央行到1995年才将利率降到0.5%、1999年进一步降为零利率,在零利率2年之后才开始实行量化宽松政策。整体政策行动缓慢、力度有限,导致危机状态的深化以及长期低利率环境,对长期经济发展造成了损害。
(二)美国次贷危机
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后,美联储仅用1年多的时间就将联邦基金目标利率从5.25%降到了0-0.25%的零利率水平,在降息的同时就开始实行信贷宽松政策向特定的机构和市场注入流动性,而且力度远大于日本。在使金融市场快速稳定下来的同时,也引发了外界对美元泛滥可能导致全球通胀的忧虑。
(三)欧洲债务危机
希腊债务危机初期并不严重,但是欧盟没有统一的财政政策、在货币政策方面也存在分歧,欧洲央行政策摇摆,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主要国家在危机救援决策过程中动摇迟缓,导致危机愈演愈烈。据美国专家分析,如果在2010年1月即展开救援只需500亿欧元,3月份救援则需要700亿欧元,而在4月份开始救援时1100亿欧元仍显不足。到了5月10日,欧盟与IMF达成的紧急救援方案规模已经高达7500亿元欧元,而且这样的规模仍然不能完全达到救援目的。可见任由危机蔓延救援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到,要想找到一个准确的救助危机的切入时点是非常困难的。本文认为以下经验可以借鉴:
一是救助不能要求所有条件完全成熟。因为错过最好的输血时机,效果会大大的折扣。因此要学习美联储,先解决债务危机及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然后对引发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制裁。在危机过去之后,应公布救助的细节和账务,并进行深入的探讨,反思救助过程,总结经验教训。
二是美联储在救助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流动性工具,事实上将救助对象和市场进行了细分,分批次、分时间的流动性救助事实上将救助过程变成了一种试错过程,提高了整体救助时机选择的准确性。美联储在救助过程中“暂时放下救与不救的争论”、“根据各种机构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救助方式和时机”的理念,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
四、救助方式选择
(一)救助方式可能集合
一是价格工具类。如降低基准利率、降低贴现率等。
二是数量工具类。如直接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对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住房贷款发放机构、特定企业如大型汽车企业、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等提供债权或股权救助,对相关债券投资人提供融资服务、对住房抵押贷款人开展救助等。其中,债权救助包括向该机构拆借资金、购买该机构发行或持有的债券、给购买该机构债券的投资者提供融资等,股权救助一般是直接或者通过SPV购买机构的优先股或普通股等。从本次危机的救助来看,债权救助的政治和社会压力要小于股权救助,效果也似乎要好一些,主要因为无论股权由谁掌握,如果资产负债表中的有毒资产不能有效清除,是难以真正走出困境的。而且公共部门的股权救助往往意味着“国有化”,其舆论压力和后续的负面影响难以估计。三是信用担保或补贴类。对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央行能够购买或者愿意接受抵押的债券的信用等级等。
四是完善交易规则、评级制度、会计准则。如禁止“裸卖空”、设置交易“断路器”等暂停交易方式、限制涨跌幅度、限制最大持仓量或一定时间内的交易量、修正过于顺周期的评级制度和会计准则等。
五是完善激励机制类。对金融高管限薪或者建立与风险责任和公司长期收益挂钩的薪酬制度、改变投行等过于“分散化”的股权制度并加强公司治理、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二)救助方式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工具应该多样化,将货币政策工具、财政政策工具、产业政策或者结构性的政策工具相结合。
二是短期救助工具与长期救助工具相结合,在完成短期救助目标的同时减少对长期目标的偏离。
三是债权救助方式与股权救助方式相结合。债权救助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具弹性,对市场机制的影响较小,因而应尽量使用债权工具而避免使用股权工具。
四是要明确不同救助工具的作用范围和使用前提,要根据危机的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救助方式。
五是救助工具的选择和定价要尽量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工具的定价以市场化的利率为基准,交易过程中让相关私人部门承担、清算、咨询甚至资格审核、抵押品评级工作。
六是开始救助时就要考虑到如何退出,如提前公布截止日期等。
七是救助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透明度,争取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五、救助力度把握
怎么把握政府救助的力度,这是金融危机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力度过大,可能带来以下问题:一是产生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以此牟利;二是增加政府开支或纳税人负担,甚至导致政府债务危机或通货膨胀;三是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或金融机构丧失经营管理自。力度过小则可能导致危机的蔓延、扩散,达不到救助的目的,甚至由于危机长期持续而大大增加社会的实际损失。本文认为,把握救助力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计划的力度与实际实行的力度是不一样的。从经验看,“大胆规划、谨慎施行”的方案效果比“计划力度不足、长期没有效果从而导致实际投入巨大”的方案要占优,因为一次性公布大规模的计划或者说超过市场心理预期的计划对提振信心作用很大,一旦市场的信心恢复,真正的投入反而不需很大。
二是投入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和实体经济资金的力度是不一样的。欧美的救助力度虽然大,但是真正进入实体经济的流动性数量有限,而中国在2009年无论是1万多亿的政府投资还是9万多亿的银行贷款基本上都进入了实体经济,后者的实际力度要大的多。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规模比较或者说救助金额占GDP比例的比较。
三是救助过程中要注重成本的分担问题。财政和央行、中央和地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如何进行成本分摊是关键,不合理的分摊蕴藏着巨大的财政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六、救助成本收益权衡
一是在进行救助成本与收益的衡量的时候,一定要区别短期和长期,直接和间接(表1)。
二是由于救助的成本承受方和收益方可能出现不一致,需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否则可能降低救助的效率。如何合理地分配成本和收益、统筹各参与方的成本和收益需要深入研究。
三是国际间金融危机救助成本的转嫁与分担机制。首先是储备货币发行国的救助成本由高额储备国家承担的问题,如美国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后,救助成本由美国向其他国家转嫁。其次是币值低估国家向其他国家转嫁成本问题,西方一些学者就认为人民币低估是中国为了保持出口份额而向其主要进口国转嫁成本,当然这种观点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由于人民币相对美元保持币值稳定,因此相对很多国家货币是升值的,事实上替这些国家承担了救助的成本。因此分析这个问题要考虑多边实际有效汇率。最后IMF份额分配不合理、贷款条件过于苛刻等都会影响成本的分配。
七、救助效果的评价
本文认为以下几类指标经常用来评价救助效果:一是存款人利益保护指标和市场心理指标。如存款人损失补偿指标、反映市场风险的LIBOR-OIS等利差指标、投资恐慌指数指标等。二是金融业稳定性指标。如问题金融机构违规指标、危机指标、资本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破产金融机构数量、流动性指标。三是金融业效率指标。如问题金融机构竞争力和信贷恢复情况、特定金融市场融资功能恢复情况、杠杆率。四是宏观经济指标。经济增长或者产能利用率指标、物价指数、就业率等。
八、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机制
(一)美国案例的经验与教训
一是在危机时期,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必须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美国在危机第三、四阶段(即2008年10月之后)的政策综合效果明显要强于第一、二阶段(即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后期货币政策得到了财政政策的大力配合。
二是央行的独立性可以使货币政策比财政政策更灵活地对市场流动性状况做出反应。
三是债权救助的政治和社会压力要小于股权救助,效果也似乎要好一些。
四是购买资产的行为比直接购买股权的行为更有效。如果资产负债表中的有毒资产不能有效清除,被救助机构是难以真正走出困境的。
五是同样的购买资产行为,操作细节的差别会造成结果的本质不同,资金来源多源化、引入私人投资、市场化定价、增加透明度、减少市场扭曲等举措,有利于有毒资产的清除。
六是财政货币政策要既有分工又紧密合作,货币政策可以通过购买国债为财政政策扩张提供资金支持,财政政策能够为货币政策疏通传导渠道。
七是财政部门在拯救破产金融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注资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中央银行可以向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当问题金融机构难以通过市场融资时,中央银行视情况提供额外资本或阶段性持有股权(而且是通过SPV持有),以避免金融机构大规模倒闭,但前提是不能承担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的风险,因此财政担保和提供铺底资金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
(二)一般性的经验总结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家实行宏观管理、调节和干预整个经济运行各个层面的最重要武器。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关系、资金业务关系、政策上的配合关系。行政关系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本文主要从资金业务关系和政策配合关系两个层面来总结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在危机救助中的一般性经验:
1、资金业务层面关系。(1)市场及机构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以货币政策救助为主,财政政策积极配合。(2)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多的情况下,以财政政策救助为主,货币政策积极配合。(3)在金融机构资本金不足,信用丧失的情况下,以财政政策救助为主,货币政策积极配合。(4)问题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下的配合,可由财政提供担保、央行购买有毒资产,并由财政注资弥补资本金。(5)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关闭下的配合,由货币政策为社会提供流动性,财政政策提供相应补偿防止社会动荡。
2、政策配合关系。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在危机前主要表现在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国民收入分配合理方面,危机中主要表现在扩大内需和提供资金来源、提供高等级债务替代方面,危机后主要表现在退出顺序和制度完善方面。无论在那个阶段,财政货币政策配合往往成为危机管理成败的关键。
九、国际协调机制
由于各国在危机中面对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政策目标也可能不一致,所以没有经过国际协商而所采取的措施极有可能对其他国家造成负的外部溢出效应。如果每个国家都这样做,很可能导致全球经济形势更加恶化。在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国际协调与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国际协调中存在三个核心问题:
(一)如何建立国际协调机制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资金层面相互提供流动性,如建立货币互换机制、提供跨国贷款、通过国际基金组织或者区域性基金组织提供资金援助、免除其他国家债务。二是政策上的相互呼应,甚至同时采取措施,增强提振信心的力度,如本次危机中主要国家几乎同时宣布降息、注入流动性等。三是宣传上相互协调,通过在G20、G8、中美经贸会谈等多边和双边的国际会议上共同声明或公告,提出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下一步将共同采取措施等。四是机构层面的协调,加强现有国际组织的作用,甚至成立新的国际组织,如把金融稳定论坛改组为金融稳定委员会。
(二)如何进行国际协调中的成本分担
一是一般情况下各国各自承担自身注入资金的成本,但是存在储备货币发行国向其他国家转嫁成本的问题。二是在危机爆发时一般不存在成本分担的问题,因为各国面临的情况类似,可以几乎同步采取类似措施,但是在救助措施退出的时候,由于各国复苏情况差异较大,国际协调可能导致某些国家过晚或过早退出,导致额外成本的发生。三是国际组织机构成本分摊一般由出资份额结构来反映,理应由经济体大小来决定份额,要改变IMF等组织中美国“一股独大”的现状,合理分担协调成本。
(三)如何完善国际协调的组织体系
身陷危机的国家有得到救助强烈意愿,但是由于缺乏稳定的协调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决策机制,救不救、救的时机和力度往往取决于个别发达国家的决策,这种现状应该改变,应更公平合理地发挥国际组织的力量,但前提是国际组织能够独立于个别大国的意志,形成符合大多数成员国的决策。因此,对现有的国际组织要么进行改革,要么设立新的救助协调组织,发展中国家在协调组织中的发言权应大大提升。
十、救助措施的退出机制
救助措施的退出面临三个核心问题:一是退出时机的选择。各国在经济危机来临时,采取的救助手段不同,在退出时机的选择上也不同。通常考虑两个因素:(1)救助目的是否达到。如金融市场融资功能是否恢复、就业是否增长等等;(2)其他国家的退出情况。二是退出方式的选择,是渐进退出还是一次性退出,是各国协调退出还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适时退出。三是退出的最优次序选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特殊的超常规政策手段等的退出次序,数量工具和价格工具的退出次序等。
(一)退出时机的两难选择
退出过早可能导致经济二次探底,甚至引发新的危机。如1936年8月至1937年4月,美联储开始提高存款准备金,导致了1937年至1938年间的衰退,实际GDP减少10%。退出过晚、流动性回收不够果断,存在引发恶性通货膨胀的危险以及其他中长期不良影响的可能。从历史经验看,退出虽然要参考其他国家情况、做好国际协调,但主要是基于本国的经济金融状况,一般关注产能(就业)、通胀、市场功能方面的指标。从美联储的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两点:一是重点关注的指标是:资源闲置水平、通胀水平、金融市场功能;二是价格工具(利率)更加看重宏观经济的整体情况,重视宏观流动性供给问题,而数量工具(资产负债表规模)更加看重的是金融市场的功能恢复问题,重视的是微观流动性的问题。
(二)退出方式与次序
从目前情况看,美国可能采取的顺序是:在特定市场融资机能恢复后退出信贷宽松政策――退出财政所购买的特定金融机构的股权。但量化宽松政策和刺激性财政措施的退出顺序尚不明确。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可能采取的顺序是:先停止数量扩张(贷款的适度增长)――适度收缩数量工具(公开市场力度加大、节奏加快,公开市场交易品种的期限延长)一一调整兼有数量和价格特性的工具,如贴现率、存款准备金、央票利率、基准利率――财政刺激退出。由于中国汇率制度相对稳定,因此整个退出的关键点就是对流动性的管理。在不适合立即采用价格工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些差别化的行业调控措施来达到适度紧缩的效果,这样在优化经济结构的同时,也减缓了货币政策调整的压力。
中美两国在退出策略上的共同特点是:先数量工具退出,后价格工具退出。不同点是:美国先结构性政策退出,后总量性政策退出;中国先总量性政策退出,后结构性政策退出。这是由于美国的结构性政策一般针对特定机构或特定市场,主要目的是修复市场功能,在市场功能恢复的情况下及时退出可以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中国的结构性政策是针对特定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等目标,持续进行刺激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世界经济复苏基础脆弱,不排除个别国家在退出过程中出现政策反复,刺激政策意外延长甚至重启。
从退出方式看,各国普遍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但多数发达国家由于价格工具迟迟没有退出,不排除在通胀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出现个别国家大幅升息的激进退出方式。从历史经验看,退出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救助过程中尽可能保留市场机制。二是使用救助工具时提前公布退出日期,有利于减缓退出的影响。三是救助过程的计划和自律有助于顺利退出。四是救助退出中的沟通和配合非常重要。五是退出过程要注意消除救助产生的“次生灾害”,如资产价格泡沫、政府负债过高、国进民退等等。
十一、小结
面对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各国政府联手进行救助,在十个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从救助对象看,机构救助与市场救助行为并存,救与不救的决策并存,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控制救助成本、减少道德风险是关键。
从救助主体上看,自救、同业救助与政府救助、国际救助并存,政府救助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救助并存,其中公共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作用较先前危机救助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一国内部的政策协调和各国之间的协调越来越重要。
在救助时机选择上,事前、事中、事后救助并存,呈逐步推进的态势,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成为关键,救助越来越接近于试错试验或者说呈动态微调。
救助方式上,短期救助与中长期救助并存,资金救助与制度完善并存,数量工具、价格工具、信用担保工具并存,工具多元化趋势明显。
救助力度把握上,计划力度和实施力度有差别、对金融体系的救助力度和对实体经济救助力度有差别,不同救助主体力度有差别。
在救助成本收益权衡上,短期与中长期、显性与隐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成本收益权衡需要综合考量,对救助的成本收益衡量必将成为金融危机管理的重要课题。
在救助效果的评价上,市场信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机能恢复、宏观经济状况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但在救助的长期效果和隐性成本收益方面仍难以准确评估。
在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方面,做好成本分担和工具组合是关键,单独的任何一项政策都无法在危机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