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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我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经营和使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条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损失;
(二)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自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负有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其投资企业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八条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律、法规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应当将情况通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查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以下国有资产流失行为都应查处:
(一)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造成漏评、少评或者授意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超越权限,擅自处置或非法交易,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擅自低价发包或出租国有资产;
(四)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公司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资产出资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六)未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同意,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或组织提供担保;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截留或转移到境外,造成该部分资产流失和损失;
(八)组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
(九)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款项,或者对到期应收的款项不采取有效措施收取,以及没有合同约定,擅自为他人代垫款项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一)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经营权时,违反规定,不接受所有者监督,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二)非法炒作股票、从事期货投机交易以及盲目投资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非法干预其投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十四)违反规定,擅自捐款、赞助、擅自将款项借予他人;
(十五)对国有资产流失放任不管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
(十六)因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十七)其他依法应查处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第十条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该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经济往来文书、财务会计凭证和帐册等;
(二)要求有关ノ缓陀泄厝嗽比缡捣从城榭?提供材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物;
(四)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为查明案情,对于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国有资产流失单位或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采取下列方式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一)制止、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二)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
(三)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四)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降低工资、停发奖金等经济处理,并可按权限予以降职、撤职、辞退和解聘。
第十七条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2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20%至30%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和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扣薪处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损失数额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和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降薪的处分,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业对其投资企业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也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给予禁入处理:
(一)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重大损失,并致使该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经考核连年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中,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总体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查处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国有资产 流失 治理
国有资产流失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把国有产权的固有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收益转变所有权,将资产所有权转为非国有,将权益及收益的主体转为非国有,由此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国有资产流失具有两个特征既国有资产流向上朝非国有资产转变,二是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在没得到补偿或者补偿不充分的情况下被侵占。
1、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1.1外资并购
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管理技术落后,由于过于急功近利,在进行中外合资或者企业并购中,事先并未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从而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当外方对我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时,存在我方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资产价值的情况。
1.2企业改制
为了使面临困境的国有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为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十五大以后,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股份制改造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或者不进行评估低价入股,国有资产估价过低,另外,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况。
1.3产权交易
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出发点原本是为了优化资产配置效率,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往往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产权交易中存在私下交易,把国有资产低价出卖获取个人利益;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产权,通过私下操作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
1.4经营不善
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部分针对国有资产投资、发展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企领导层为了开辟财源,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兴办小公司,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管理不当,大部分公司纷纷倒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分配上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5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些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事,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根据外界因素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对资产评估报告弄虚作假,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1.6
在经济社会转型进程中,国有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为不法人员留下了漏洞,利用职权或者职位之便进行,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2.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1.国企产权管理无序,政企不分
一方面,产权管理混乱,主要表现是产权关系不清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有效分离,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过度干预。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
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主体不清晰,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在实际管理中往往出现产权多元化、产权主体虚置等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主体得不到明确,无法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监督。
3.国有资产管理权责利失衡
传统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政策,由于中央和地方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无法进行有效划分和界定,导致权责利失衡,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
1.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
在产权转让中,为了保证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对产权转让进行公正评估,并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压价评估现象,导致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约束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必须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有着严格的交易方式、方法和流程,但在实际操作时,因为缺乏约束机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流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转让收入不上交
按照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必须按时上交所得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资产的再投资,但一些国企把收入用作平衡财政赤字、放贷、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方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1.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经营者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和日常运营,对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但由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激励机制缺乏长期系统性,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不足,无法发挥国有企业经营者在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作用。
2.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
在国企改制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企经营者参与了企业的股权分配,对企业有一定的控制力,但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业绩考核和奖罚机制上还不够健全,往往会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影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安全。
3、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3.1做好国有资产清算工作
强化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核查与清算,能够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数量、结构、分步、经营等情况,以便有效安排资产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加强国有资产清算工作就必须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建立专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于真正有实力和专业水平的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授权,颁发资格证书。
3.2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必须要把握的几点:一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的标准;二是要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分明;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职责;四是明晰产权关系;五是要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3.3调整国有资产的结构
最有效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方法就是尽快盘活国有资产。除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核查与清算、明确资产归属之外,更要大范围、大面积、大力度地进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潜在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4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和健全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巩固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防止和治理国有资产流失,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可以通过市场化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报酬制度;注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3.5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继续深入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各类商品市场,培育和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健全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4、结论
国有资产流失侵害我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应当竭力制止这种现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国企经营者激励体制不完善等。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可以采取做好资产清算工作、健全管理机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资产 流失 治理工作
所谓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各种方法,将国有资产的相关权益和收益,转变成非国有的资产,从而出现的资产流失现象。这不仅是对国有资产的损害,还影响了社会工作的利益,因此我们就要对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采用相关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治理。下面我就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和建议进行介绍。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1.外资并购。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济结构存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其管理技术比较落后,没有事先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性的评估,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外合资或者并购过程中,这种现象极为严重。
2.企业改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运行能力和活力,就采用企业制度改革的办法,来为国有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由于人们对其企业内部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操作,以至于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有着过低的评价,这就导致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
3.产权交易。国有企业在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是为了对国有资产的配置进行适当的优化,从而使得国有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而且缺乏职业道德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在对资产进行优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规范的行为,使得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都存在着私下交易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开始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体制改革,但是由于我国在对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就促使许多不法人员,通过法律的漏洞,利用自身的职权,对国有资产进行贪污,进而造成了国有资源的流失。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1)国企产权管理无序,政企不分。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对其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得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现象。其中一方面是国企产品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管理人员对产权关系不够明确,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管理人员在对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使得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的分离,进而出现政府对国企经营权干涉的现象。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归属主体不够明确,而且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这就使得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明。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规范。(1)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目前,国有企业在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转让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转让价格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在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评价的过程中,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了过低的评价。
(2)国有资产管理缺乏约束。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人们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进行,并且对其交易方式进行严格的要求。但是由于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这就使得国有资产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约束力。
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1)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以确保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或增值。但是,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人员都缺乏积极性,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的情况。
(2)缺乏对国企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机制。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开始加入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当中。不过,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因此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受到影响。
三、治理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在对资产进行清算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对其资产核查和清算的力度进行适当的强化,使得人们在对其国有资产信息情况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可以对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全面掌握,以提高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率,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还有效的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在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实力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的要求,必须在有我国相关的部门颁布的资格证书以后,才能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
2.进一步的完善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且严重按照我国相关标准,来对其进行规范,而且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还要对出资人、经营者以及长期的明晰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
3.为了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对国有资产结构的调整,来对国有资产的归属关系、管理范围、管理力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要求,使得人们在国有资产结构调节的过程中,让国有资产的潜在效益发挥到最大化,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或者增值,
4.为了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我们处理制度相关的管理条例来对资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外,还要通过激励的方法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积极性,从而充分的发挥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用效果。
四、结论
由此可见,当前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十分的严重,因此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我们就要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和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找到相应的对策来对其进行治理,从而保障我国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与对策
从国资委统计的资料看,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至少达500多亿元,如果加上设备闲置、坏帐、偷税漏税,以及决策失误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这个数字更是惊人,严重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研究探讨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
(一)国有资产产权权属不清,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原因
国有企业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产权问题。从承包制到两权分离、再到股份制无一不是在围绕产权问题做文章。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结构:第一,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将资源的所有、使用、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使其享有完整的产权。私有产权主体的归属是明确的。通常情况下,个人总是其权利或利益的最好看护者;第二,共有产权。即在理论上共同体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但事实上任何一个成员都无法代表共同体亲自享有的权利。
国有资产,实为全民所有,其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应为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国民。但是,正如全体国民不可能亲自共同参与对其共同所有的资产的使用和决策一样,被视为全体国民的人的国家,由于其自身本身也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因此同样也不可能亲自参与国有资产的运营决策。国家只能将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事务再次委托给自己的政府或议会。当然这种委托并未终止,而是被再次委托给由政府或议会设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的这种典型的多层制,不仅层次多、链条长,而且由于事实上不可能由全体国民来履行委托行为,所以没有人格化、具体化的初始委托人。初始委托人缺乏监督及承担责任的行为能力,就使得在后续的二级、三级……多级的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人行为约束逐次弱化,风险单一地倾向于初始委托人,即全体国民或国家。层层的最终结果是,谁也不对国有资本经营的最终盈亏负责。因此,人们总是听到国有资产的流失,却没有谁听到过私有财产的流失。于是,国有资产在当前国有资产战略退出之际,便大量有形、无形地流失。针对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但长期以来,囿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思维定势,国企产权改革的思路一直是:“在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完整性的前提下,竭力满足国有企业产权独立性、自主性的要求”,并逐步形成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产权制度框架。这种制度框架具体表现为,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享有完整的、终极的所有权,而各级地方政府则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国有资产分级享有管理权。所谓“管理权”,就法律层面而言,显然不属所有权,但实际运作的事实却表明,这种“分级管理权”已经演化成为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本的分级所有权,他们完全有权使用、收益并处分法律授予其管理的任何国有资本。按照产权理论,要求国有资产必须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所有者代表,也就是说必须人格化、制度化,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会有人负责。
(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弃,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原因
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拟,因此国家必须找出相应的人。于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就往往会被分割为若干具有不同利益背景的权利主体。具体来说,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及运营,就牵涉到终极所有者(国家)、管理者(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及经营者(占有者)、员工(企业雇员),这多个主体之间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多方博弈。如果这些利益主体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和完备的制衡机制,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就比较好处理。而事实上,国有资产各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极大差异,况且各主体之间又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加之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便导致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当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下级政府只是上级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人,而非所有者时,地方与中央、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展开的博弈就更倾向于不合作的博弈。因为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地方政府不仅更接近信息源,而且中央政府所需的信息往往就是地方政府自身的行为信息,因此,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也即意味着国有资产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并最终导致博弈费用上升与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
目前,我国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明显呈现出这样两种趋势:一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行的法律规则严重滞后,缺乏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国有资产在监管与运营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二是现存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的不协调性,也为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预设了“法律通道”。
二、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一)建立一种新型的旨在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在该体制框架下,应该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对于国有资产的权利范围和责任范围,从而最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国有产权主体自觉维护国有资产。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已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新型管理体制。很显然,该种体制正是针对原有“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体制的缺陷而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及其相关监管制度,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主要发生在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因此,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也就成为杜绝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关键所在。为此,要实现国有资产有序合理的流动,就应积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建立“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体制。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产权交易要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实力强大的产权交易买方队伍,形成综合产权交易信息体系,探索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运作试点,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
(三)加快产权交易立法,使整个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
要加快国有企业联合、兼并、破产、拍卖等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为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铺平道路。通过健全产权交易立法,使产权交易规范运作,制止场外交易和私自交易。让国有资产的买卖购并一律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发生。
(四)深化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为防治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1、注重积极预防,构建廉洁自律约束机制。一是坚持教育领先。二是规范用权行为。三是自律他律并重。四是激励约束结合。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独立审计;思考
中图分类号: F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内已有学者们提出了审计失败的多种原因,如: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舞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事务所追求短期利益而舍本逐末舍弃独立性和诚信.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混业经营问题:由于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审计市场对审计报告的需求为“适当”的报告,而非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悟守诚信原则提品反而不受欢迎甚至面临解雇的危险:也有作者从社会环境、制度安排、审计业务服务的性质角度来分析审计失败的根源。对于在垄断国企的资产流失方面,独立审计为何如钝刀割肉般难见成效.笔者观察、思考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寄生公司“侵害国有资产的间接性、隐蔽性使其很容易脱离监管而成为个别人群的“小金库“;再加上因为是整个管理层舞弊.管理层处于舞弊的独特位置.能够逾越看似有效的内部控制,沿着内部控制的路径,完善手续与资料、凭证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轻松地操纵会计数据(这一手法不仅适用于职工持股的关联企业,同样适用于因为利益关系可以勾结在一起的外部其他单位):而且因为内部控制制度看似执行有效反而成了迷惑注册会计师的烟雾弹可能误导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策略:因为国企高层们慷国家之慨拿国有利益来稿赏三军(当然也包括搞劳自己)获利的往往是一个群体而非个别人,舞弊者、获益者能够建立攻守同盟面对审计人员时“同仇敌慌‘’使对这类行为的审查难度增大。
(二)虽然被审计单位提供了全部的会计及其他经济活动资料审计范围还是受到了实质性的限制.在企业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中往往造成审计失败。
任何一项交易舞弊行为都必须另一方的配合也必然留下蛛丝马迹,除非以现金交易断了交易轨道,但往往这些痕迹就在外部单位里。在独立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只有权限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及其他经济活动资料对外部相关单位只能依靠进行一般的往来函证确认相关事项(除非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里的合并单位);询证效果还要依赖对方的配合程度。因为注册会计师无权涉足另一会计主体,对所
怀疑事项的追查只能浅尝辄止.往往姑息养奸。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提供服务方的特定地位,要千方百计从这些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拉来业务.要争取尽量高的审计收费,所以要仰其鼻息,要背靠大树好乘凉要在人屋檐下求得蔽护。即便是接受上级部门委派审计各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因凯觑以后可能从这些单位得到的其他业务,也不敢得罪他们。甚至即便审出了
某些问题,上级部门从集团利益的考虑.会给事务所提出“指导意见”;加之目前我国独立审计注重审计证据所有审计结论只要有充分适当的证据作基础,尽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以是内外勾结的结果,可以是虚构的,当东窗事发时.注册会计师能提供出足够的证据,能化解自己的风险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于是一切便都达到了“中庸和谐的极致”。
许许多多的原因导致舞弊滋生盘根错节,日益蓬勃。于是.我们看到很多国企就如一条条不会干涸的大河还开辟出许多许多条支流一个企业形成一个流域,大企业是大流域.小企业是小流域。与自然界的流域不同的是:自然界的流域是支流的水汇入主河道.主河道有容乃大:而国企流域是主河道的水流入各支流,支流越多各支流河道越宽流失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就越多。
尽管为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在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但是.人们意识中存在逾越控制的惯性。中国人爱说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规制度可以控制却不能杜绝舞弊,因为滋生舞弊的土壤尚在:人性有贪婪的甲面尽管收入无论相对于社会水平还是相对于自身能力都已很优厚.依然不能知足;由于管理层舞弊可以做到上下勾结、内
外勾结,逾越内部控制制度,所以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现:由于国有企业特定的环境使得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可能受到的损害相对于其舞弊收益小得多……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增到它该增到、能增到的程度还需使审查与处罚这两把剑更锋利。
如何使独立审计这把剑更锋利?
近些年来国内外的审计欺诈案象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了一样.不断被曝光这不仅使独立审计的公信力大为降低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审计方面的屏弱之处。社会多方面分析总结过注册会计师舞弊和审计失败.多数观点集中在两方面:个别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未能保持职业操守.未能保持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不够方面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严厉的惩罚必然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笔者还想到,人都是向善的.向善能赢得大家的喜欢与尊重,向善能满足人自尊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也是向善的(遵守职业道德),整个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也是向善的,行业自律就是向善的证明;注册会计师对职业操守与利益的权衡也正说明了审计人有着向善的愿望。监管与惩罚是必要的但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操守与利益的权衡过程中,社会更应给予其向善的助力更应帮助独立审计拓展其能够独立的空间。因此笔者产生以下几点想法:
1特别赎权
会计师事务所以普通经济主体的身份.面对经济实力强于自己的企业,本身就处于弱势。
审计的独立性除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夕卜更需要实权的保障。想要做到强势必须赋予其足够的特有的职权。国家利益就是人民利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2跨区域委派事务所,对事务所业绩施行奖励办法并据此委派以后的业务
为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希望保持长期业务关系(包括非审计业务),而在执业时,在进行职业操守与利益的权衡时丧失其独立性可以跨地域委派事务所并经常调换。
3同行中选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采取奖罚制度
因国有垄断行业都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通过技术手段舞弊注册会计师难以看穿.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难以保证其敬业精神及其专业技术水平。因此可以从同行业不相关联的企业调派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因为同行业相似的企业里,人们思维方式基本相同.可用的舞弊手段彼此相近,这样用人可少走弯路提高审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