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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采矿权的会计确认
在对采矿权进行会计确认时,一般按照规定将其确认为资产。企业通过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方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取得后享有在规定区域内开发、获得矿产品并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取得收益的权利。这一过程符合资产在企业中的一般常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做出了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于采矿权无形态,且具独立性,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并转让,满足可辨认性的特点。因而,我国规定采矿权为无形资产。但是,由于,采矿权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较具有投资额大,使用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在现有计量模式下,还存在一定问题。
二、采矿权的会计处理
采矿权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主要有取得、分期缴纳、摊销、计提减值准备、对外投资、转让这几项会计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采矿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按采矿权取得方式来区分,主要有三种:(1)出让方式,通过参与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该方式分为招标出让采矿权、拍卖出让采矿权、挂牌出让采矿权。(2)申请方式,适用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3)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出租、抵押等方式从出让方取得。
企业以不同方式取得采矿权,会计处理不尽相同。(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2)通过申请方式取得,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银行存款”。(3)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
(二)采矿权的后续计量及核算采矿权的后续核算包括交缴采矿权费用及摊销,计提减值准备、对外投资及转让采矿权等事项:
(1)分期缴纳。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2)摊销。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应按照规定,以收益年限平均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3)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依据会计稳健性原则,应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采矿权来说,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年末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检查该项采矿权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就对其提取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采矿权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由于采矿权在提取减值准备后,很少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而一般不予转回。如果确实各种政策影响和市场不利因素已消除,并且使得原计提过减值准备的采矿权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当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贷记“营业外支出――采矿权减值准备”。
(4)对外投资。以采矿权进行对外投资的前提是补交齐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增资本。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5)转让采矿权。转让采矿权的前提是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增资本。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在获得转让价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三、采矿权会计处理的问题及改进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条 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山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矿区面积_______平方公里(小写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_________,储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源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能力(生产规模)为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_____元)。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下列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规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的矿山开采控制性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
2.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矿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接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
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
6.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7.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把矿区范围内将破坏的土地生态予以恢复,并经出让人验收后,无偿移交出让人,出让人应将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受让人;受让人未恢复或者经出让人两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出让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第十条 受让人在受让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出让人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采矿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调整权,因调整矿区范围,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投入生产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采矿权的开采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减去已经开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或者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土地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整治,经发证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以上缴纳价款的,自第31天起,对滞纳价款按天加收1‰滞纳金;超过6个月不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当赔偿出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提供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否则,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价款的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提供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退还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超过40日未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给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第41日起计算,每日1000元。出让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充分认识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宁波市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及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是我市矿产资源领域一次全面的市情调查。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扎实搞好储量利用调查,是科学编制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宁波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而采矿权核查,又是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储量利用调查的重要基础。因此,切实搞好采矿权实地核查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采矿权实地核查是加强新时期矿政管理的必然要求。1987~1990年全市开展了采矿权补登记工作,累计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583个,实现了矿产资源开采从无证到有证的转变;1997~2000年全市又开展了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累计换发了新采矿许可证959个,实现了我市采矿权信息的空间管理;现阶段,我市部分地区的一些采矿权基本数据仍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错误等问题,部分采矿权空间范围有交叉、重叠的现象。因此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就是通过实地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采矿权基本数据,将采矿权基本数据核准后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位置上,这是新时期全面提升矿政管理水平对采矿权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矿政管理工作步入新阶段的起点。
(二)采矿权实地核查是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要确保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前提和基础是准确界定采矿权的二维或三维空间。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就是为了准确界定采矿权的边界,进而确定采矿权的空间界限和采矿权人对这一用益物权享有权利的内容,发挥其定分止争的作用,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采矿权实地核查是维护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过去,由于历史原因,地质资料缺乏、采矿权设置受行政区划的局限等,致使在采矿权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通过对采矿权进行实地核查,可以摸清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采矿权分布现状。进一步整合各种信息资料,为合理设置采矿权和采矿权管理提供依据。
(四)采矿权实地核查是推进矿政信息公开的首要环节。通过采矿权实地核查,政府可以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实时的采矿权信息,提高矿政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进而大大加强采矿权管理的基础工作,推进采矿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二、全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目标是:对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采矿权分布现状,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全面提升采矿权的科学管理水平。截止2008年6月30日,全市设置的有效采矿权共366个,其中:省级发证的21个;市、县级发证的345个。我们全市需要核查的采矿权就是这345个,要求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步全面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抓紧部署、制定计划
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和《关于全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核查工作的内容与要求、工作部署与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工作量、工作计划、目标责任、人员组织和保障措施、经费预算等内容,扎实推进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做好采矿权实地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核实整理2008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采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室内数据核实整理是采矿权实地核查的基础。对发现的缺项数据、拐点坐标错误、采矿权范围重叠等问题进行补充修正,不能在室内核实修正的问题在实地核查阶段解决。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汇总和登记造册,根据室内数据核实整理的成果,确定采矿权实地核查的基础数据。
(二)核实整理、搞好实测
以室内核实整理后的采矿权登记数据库为依据,以单个采矿权为基本单元,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测采矿权开拓工程空间分布,获取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二维或三维坐标,与采矿许可证上的坐标进行对比核实,同时对采矿权其他相关数据一并核查,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采矿权基本数据。按照重要程度,采矿权基本数据可分为重点核查内容和一般核查内容。重点核查内容要通过现场实测进行核实。一般核查内容可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或询问发证机关、采矿权人进行核查。
(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经过室内核实整理和野外实地核查工作,采矿权实际数据可能会出现与采矿许可证上的数据不一致等情况。对核查工作承担单位反映的问题,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采矿权人实际开采活动范围与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对属采矿权人超越界限开采的,一旦发现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属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情况,应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采矿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经过依法变更的采矿权,发证机关应及时更新登记数据库。对有问题采矿权的处理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并在提交的单个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中写明处理情况。
(四)汇总成果、严格验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不含省级发证矿山)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的监督检查和汇总工作。按照《全国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和《关于全市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对于核查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对经过依法变更的采矿权内容,应及时更新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三、做好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采矿权实地核查是一项点多、面广、量大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面,就做好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不含省级发证矿山)的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工作,核查中发现跨本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要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负责核查。为统筹安排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采矿权实地核查专题工作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题工作组主要负责核查工作方案的制定,核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实测施工单位的选择,实测工程验收的组织等等,并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开展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作
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要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协同、各方配合”的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省级发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协调督促核查工作承担单位按工作方案扎实做好实地核查工作,核查工作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采矿权人要积极协同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越界开采的,地矿科(处)要及时将有关违法事实移送执法监察科,由执法监察科依法处理。
(三)核查经费,分级负责
全市采矿权核查工作经费由市、县二级共同分担。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应将采矿权核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申请财政资金,以确保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规范运作,程序到位
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核查指南与技术要求》等相关规程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最终成果的准确、科学、规范。选择核查项目承担单位既要符合资质条件,又要好中选优。在核查过程中,国土部门要加强工作检查、督促,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力量,以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和现场监督等,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还将借助省级和市级矿产督察员力量,对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第二条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本办法适用于市收取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采矿权价款的收取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价款缴入市级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的分成
缴入市级国库的采矿权价款,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为体现集中资金办大事又兼顾县区积极性的原则,市财政按缴入国库采矿权价款的20%集中资金,重点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支出,其余资金扣除采矿权评估费后市、县(扩权县、区)两级之间按6:4比例分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县、区分成款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主要用于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可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推广使用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技术改造等支出。
(二)采矿权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主要用于矿业权规划,矿业权市场建设经费,矿业秩序整顿经费,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业务费,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矿山督察员工作经费,矿业权项目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经费,地质资料保护经费,矿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地质博物馆经费,矿山实测工作经费,其他与矿业权管理有关的经费支出;票据购置费,登记公告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相关费用,与矿业权相关的其他成本费用。
(三)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
(四)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支出;
(五)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支出;
(六)与矿业相关其他支出。
第六条采矿权价款项目的申报
市级留成的价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下达市级采矿权价款使用方向和重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地勘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县区申报的项目,要由财政、国土部门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安排项目及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于5月底前联合下达。
县、区分成的价款。县、区国土资源局按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编报预算,属于地勘、矿山环境保护及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后,向县区财政局申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属采矿权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预算,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列入县级国土部门预算。
第七条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发放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