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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出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同志们:
这次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会议,是经过市局党组同意、发票所精心准备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2003年、2004年两年的发票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以解放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地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全面提高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两年来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简要回顾
2003、2004年是我市发票管理改革发展之年。两年来,发票管理工作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发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强化普通发票管理、推进发票管理现代化;理顺系统工作关系、提升发票管理水平"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应用微机发票,规范发票代开行为,拓宽"以票控税"领域,打击发票违章行为,使全市发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实地方财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推行"刮奖发票",促进地方税收增长。
自2002年11月开始,我市首先在餐饮、娱乐、洗浴三个行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刮奖发票在*地区的面世,极大的激活和调动了消费者维权和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得到大幅度的增长,三个行业的税收收入也在短时间内显著增长。全市共有4,000多户纳税人购买定额刮奖发票,购票率占从业总数的95%以上,同比增长20多个百分点。消费者中奖累计28万余人次,兑付刮奖发票奖金160万元。两年间共印制刮奖发票8期,面值8个亿,印制刮奖发票357,100本,截止2004年12月末,*地区累计销售发票面值7.32亿元,实现地方各税6,686万元,比前两年同期增长2,386万元,增幅55%,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餐饮、娱乐、洗浴行业刮奖发票销售量大幅度增长、税收出现强势增量的形势下,旅店业发票的销售情况则相形见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店业的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2004年8月,市局发票所对全市旅店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发了《关于旅店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的通知》,于2004年10月1日对旅店业正式启用定额刮奖发票,原手写式旅店业发票全部作废。刮奖发票范围的扩大,规范了税收征管,遏制了人情税和关系税,有效控制了税款流失,促进了地方税收增长。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代开发票管理。
为了更好地规范代开发票管理,明确代开发票程序,杜绝人情开票行为,避免税款流失,我们对全地区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点开展了检查和调研。检查中发现,很多税务所、代征单位存在着开具发票手续不齐全、管理不规范、使用的综合税率不统一等现象。为此,市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并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税务所、代征单位开具临时经营发票的资格,"临时经营"发票全部由基层局征收大厅开具。《办法》的出台,使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3、实行微机打印发票,促进发票管理现代化进程。
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推进,对发票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的手写式发票容易造成偷、漏税款,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征管模式的要求。为此,我们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全市房地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三个行业全部取消手写发票,实行微机发票。同时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微机发票的使用行为。据统计,到2004年12月末全市共有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946户,已安装使用微机发票的企业81户;开具发票共计3万多组,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微机发票的推广和使用方面,盖州局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他们自行设计研发的"交通运输业"微机发票系统软件,于2003年5月在盖州全地区实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市局研究出台《*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4、加速微机发票改革步伐、实现真正的"以票控税"。
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我们在微机发票软件的开发使用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先走一步,对省局微机发票软件进行了全面升级,实现"联网税控"。经过发票所与信息中心的紧密配合,相应的工作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全面实施,企业可在办公室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业务,它将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个"税企、税银"之间的纳税联网系统,也将为2005年全市各个行业全面使用微机发票和网上控税的软件及以票控税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5、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缩小自印范围。
为了加强对自印发票企业的管理,积极推广微机发票,从2004年开始,市局对现有自印发票企业逐渐缩小自印发票使用数量,取消了规模较小企业自印发票资格,将其重新纳入使用通用微机发票的行列;将*港务局等5家规模企业,定为冠有企业名称的自印微机发票企业,并通过联网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将人民公园、辽河剧院等四户旅游、文化景点门票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之中,使自印发票企业由原来的40余户减少为18户(含冠有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自印发票种类由原来的70多种减少到近20种。由于对自印发票企业的规范管理,防止了欠税、串票、假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加强行业票证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2005年全面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奠定基础。
6、改进工作方式、为基层局做好服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市局立足于为基层服务的思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县、区局实行网上购票,并下发了网上购票管理办法、工作程序。通过网上购票,减轻了基层局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基层局发票领、售、存的工作流程,增加了发票领、售、存的准确性及透明度,使微机在发票管理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这样既解决了基层单位购买发票不方便的实际困难,同时又加强了对发票的日常管理。
7、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偷漏税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刮奖发票的管理,在市局统一部署下,市局发票所于2003年4月、2004年1月对全市餐饮、娱乐、洗浴行业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定额刮奖发票专项检查。检查前制定了具体方案,抽调市局的业务骨干和分局的征管人员一同检查。检查中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坚决打击不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业户。检查面达到100%,检查出有问题业户159户,罚款4.4万元。通过检查,打击了部分业户的违章行为,促进了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另外,市局发票所还开通"16017518"刮奖发票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案件立即转送给各相关分局进行查处。两年来发票所共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100多起,分局已查处70余起,罚款入库近3万元,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有效地遏制了偷漏税现象的蔓延。
二、查找问题,正确的认识和评估发票管理工作。
两年来,我局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些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发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可以说发票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我今天把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讲,就是要提醒大家,对发票管理工作现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像重视税收一样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对发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
发票管理是加强税收监控的源头,管理好发票就等于管理好了税收,管理好发票就能有效的控制税收领域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从前两年情况看,发票管理工作在全地区还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各级发票管理人员对发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对发票管理定义的理解还仅仅限于发票的保管、销售上。在发票监督、检查、内部资料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2、发票管理软件模块利用功能不全。
就我们目前微机软件开发利用而言,发票管理应用软件还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发票管理的功能要求,我们对监控企业发票的使用、库存、开具的真伪及以票控税功能建议信息中心对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改进。为了适应新征管软件的要求,市局发票所经过多次修改,制定了"电子卡"购票方案,一经投入使用,即可取票购买证,防止超范围售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工作进展迟缓。
推广新版微机发票,是全省2003年发票改革的重点,目前就我市情况而言,还只在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房地产三个行业81户企业实行了微机打印发票,仅占上述三个行业总户数的8.6%。大多数企业仍然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这样给税企双方工作都代来不便,应该说管理局是有责任的。省局要求从2004年11月1日起,全省逐步推广实行所有行业微机打印发票的工作,而*局因为微机软件升级工作正在试运行,没有全面推广,所以我们的微机发票改革工作步伐有些滞后,这里有一些原因,但我希望在2005年市局发票所要协调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赶上全省微机发票改革的步伐,发票管理工作不能拖税收征管改革的后腿。
4、对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
两年来,市局发票所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达100余起,分局查处只有近70起,查处力度、深度不够,没能从发票的检查为突破口,延伸
到涉税检查,信息反馈也不及时,有些案件长达半年之久未向发票所报送结果,近一半的案件到现在仍没有结果,使举报人对我们的案件举报查处工作产生了不满和怀疑,严重挫伤了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我希望各基层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应高度重视,对未落实的举报案件要抓紧时间进行查处,以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及时向市局发票所反馈查处结果。
5、代开发票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4年发票所下发了《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对代开发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细节上还有一定的漏洞(如:没有设计统一申请表)。各分局在理解和操作上也不够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的纰漏。
6、基层局在发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
我们各基层局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细节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认真解决这些"小毛病"。一是上缴发票工本费,个别单位没有实行内部转帐,仍然使用现金交付,这不便于内部管理;二是上划发票工本费不及时,有的分局近一年没有与市局发票所结算发票工本费。从2005年开始,发票工本费必须一个月结算一次;三是月报表报送不及时、数目不准确。这里我们重申交通运输业发票清单,每月15日前;刮奖发票领用、销售月报表,每月30日前必须报送。
市局发票所要将解决上述问题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从制度和管理手段上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细节行为,使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档次。
三、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要认真遵循市局党组年度工作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三年规划,努力开创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新局面。总体要求是: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积极推进微机发票的信息化进程;以强化系统管理为措施,继续夯实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强化发票管理为手段,努力挖掘税源增量,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1、完善基层发票所科室职责。
按照省编委批复的*局的机构设置方案,各分局都设立了发票管理所,至此全地区发票管理人员已达40余人。由于机构是新建的,目前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各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对于本身具体的工作内容还很模糊,工作渠道也不顺畅。为此,我希望大家在这次会议上能够集思广义,就我们本身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节,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工作的岗责体系,让大家在自己的岗位上知道应该做什么、怎样做,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把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2、积极推行微机发票,加快微机发票应用步伐。
推广微机发票的应用,仍是2005年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在省局推行的三十九个行业的基础上,将营业税中所有行业全部推广使用微机发票。争取5月份在全地区取消手写式发票,改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微机打印发票,在我市形成以微机打印发票为主体以定额刮奖发票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3、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去年发票所在旅店业调研、交通运输业等三行业专项检查及自印企业专项检查中取得了一些成果,相继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得到了市局党组的认可。今年市局准备对"定额刮奖发票"和"通用发票"进行两次大规模专项检查,加大发票专项检查力度,发现有发票违法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各基层局要结合各自的情况,在有效进行发票源头控制的同时,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将全地区发票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中。
4、积极拓宽发票的使用领域,扩大发票管理范围。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票使用的触角也将不断延伸,发票使用领域将不断扩大,发票对税收的控管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还有部分企业使用的发票还没有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今年,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收费、预收款项、代收款项的票据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突破口,将他们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监控作用,规范用票行为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5、进一步扩大"定额刮奖发票"奖励面
从2004年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情况看,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量有明显的下滑趋势(扣除旅店业售票额)。其主要原因是定额刮奖发票中奖面小、奖金少,再加上今年7、8月份没有及时给经营者兑奖,挫伤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发票所将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在保证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对定额刮奖发票进一步完善,扩大定额刮奖发票的使用范围、增加中奖面。在工作做实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以更大的吸引力,最大限度地增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达到增加地方税收的目的。
6、深入基层调研,前瞻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在新核定的机构编制中,各基层局都设置了发票管理所。为了不断的发现和解决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今年市局将由市局发票所牵头,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所有的基层税务所进行调研,听取基层对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基层发票管理状况,及时改进工作中不足之处,实现发票管理为税收征管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的目标和宗旨。在此基础上,市局发票所还将在适当时期,会同各管理局重点对邮电通讯业、保险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针对上述行业在发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解决的办法,形成调研材料向市局党组汇报,特殊情况将一并上报省局,并将两个行业用票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
7、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开阔工作视野。
20xx年安徽省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普通发票,是指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依法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的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托代开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六条 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应当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的软件和通用机打发票。
第七条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设置相关岗位,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以下情形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款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款);
(二)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依法征收的税款;
(三)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民爆器材和砂石交易等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四)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业务往来、地缘属性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之一。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3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
(六)具有手续费结算账户;
(七)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人中从事代征税款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代征人代征税款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十一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不征税款或延期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当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十二条 代征人应当按限期、限额(限期5天,限额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于当日或次日办理。
第十三条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不得越权行使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自其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代开人不得为未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五条 代开人只能为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且收款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在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不得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国税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实行集中办税服务的市国家税务局可允许在所辖的行政区内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代开普通发票服务,但受托代开单位不得与主管国税机关同址办公;设有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延伸点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其机构坐落所在地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九条 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
(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开具发票设备;
(四)配备专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款安全;
(六)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持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有合法代征资格;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实施委托代开发票,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代开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内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真实、准确,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身份证件资料、书面确认证明、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等必备资料不全;
(二)《申请表》与身份证件资料、书面确认证明、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等资料不符;
(三)应认定一般纳税人而未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一年内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月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五)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具有本条(三)、(四)款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认定或登记手续后,对其认定或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第二十三条 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协议,申请代开金额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开具手续,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纳税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代开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
(一)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三)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销售额未达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但在同一个月内达到按月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该月累计销售额计算征税。
第二十六条 代开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完税凭证,按照《申请表》、完税凭证和发票相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次月将代开普通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合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代开人开具普通发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付款方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出具《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致;
(二)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栏应当填写全称(只能列举一个收款方,不得同时列举单位和个人),并与《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和《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营运证、车辆行驶证、有形动产所有权证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致;
(三)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写准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填写税务登记证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号);
(四)代开货运普通发票,品目栏必须填写运输对象名称,备注栏必须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及目的地、货运车辆类型、牌照号等信息,并做到一车一货一票
(五)完税凭证号栏应当填写准确;
(六)代开单位盖章分情形处理,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时应当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时应当加盖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
(七)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减免税字样;
(八)省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严禁以零散税收纳税人的名义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提供发票联及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款或退税。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的资格审查,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二)对发生《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和终止情形的,国税机关向代征人(受托代开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和《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并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
(三)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
(二)根据《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领发单》,发放税收票证(一般不超过1个月用量);
(三)按协议书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接收和审核代征人已开具、作废、需交回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和普通发票,办理税收完税凭证录入、缴款书开具以及结报缴销手续;
(四)审核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代开人员,责成代征单位予以调整;
(五)督促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审核,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停复业等信息变更;
(六)对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开展软件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应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三)应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账簿,设立代征税款明细账,详细记录纳税人名称、代征税种、品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期及征收日期等,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代征税款账簿;
(四)在代征税款工作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五)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中,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交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并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跨区域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自身因经营需要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当与代开发票业务严格区分;
(三)代开发票由代开人员领用并负责保管,每个工作日对发票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开票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四)代开人员缴销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含作废发票)的证明资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按月交回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并存档;
(五)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开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保管税收票证和通用机打发票,应当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和代开发票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委托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委托人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额外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四十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代征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或付款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或付款方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税款或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要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对违法代开普通发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受托代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开票份数10份以下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开票份数10份以上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报告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对受托代开单位遗失、被盗或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格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1.1系统实施背景
目前南京港华现有民用天然气用户130万户,工商企业用户6千户,燃气发票种类繁多,包括国税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普通票、机打卷式票、人工手开票及定额票等十余种。一直以来公司对发票的日常管理采用人工方式,通过Excel或者Word文档进行发票的管理,每天都要做大量的发票申领、发放工作,并且定期要清查发票库存量。为了提高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工作效率,将发票管理人员从繁琐的重复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更多时间和精力将管理工作做精做细,充分发挥计算机应用系统在发票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作用,有必要建立适用于燃气企业实际运用的发票管理系统。
1.2系统总体设计目标及结构
(1)系统能覆盖发票所有相关操作,包括不同类型发票的申报、采购、领用、开具、作废、核销等全过程。
(2)通过系统可以方便地进行发票的入库操作,领用及跟踪,同时与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关联,供财务人员随时进行核查,生成统计报表。
(3)能与公司现有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的业务子系统:客户服务系统、账务管理系统、炉具销售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4)提供通用接口,方便导入、导出公司现有的用友财务系统中开具发票信息;并可将开票信息转换成税务部门要求的数据格式,供税务部门随时进行查询。
1.3系统功能设计
(1)申报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发起发票申报计划,各业务部门根据发票实际需求量进行填报,最后由财务统一汇总,发票采购申报信息在填报时填写。
(2)采购登记。采购发票的清单列表(按本),记录购回发票的代码、号码区间、数量、本数、采购人。可按采购日期、发票总号、区间号查询发票。
(3)报警阀值维护。按发票种类设置燃气发票库存量的最低报警值,当库存达到阀值时,系统自动发送短信或邮件提醒发票管理员。
(4)结存管理用于查询统计采购发票的存量、每日和每月的使用等情况,当存量不够预设的使用量时系统自动提示。
(5)领用登记。由发票系统管理员登记发票领用部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发票号区间段等信息。对于领用流程,则根据业务信息填写生成发票领用信息。
(6)申领发放。各部门发票管理员将发票发放给发票使用人,可以到查询申领信息(如果已发,显示发票明细),默认状态为未发放。点击新窗口显示可用发票(可通过信息查找),只能查询自己部门已领发票情况。
(7)作废登记。作废发票需要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发票类型、发票号码、作废原因、作废日期,操作人等,由发票系统管理员统一登记。
(8)手工票和定额票。发票系统管理员,按发票号段登记手工票,定额票信息,也可导入手工票/定额票号段信息,生成手工票和定额票使用情况信息表。
(9)核销管理。已使用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有效期限内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部门发票管理员将需要核销的发票集中上交公司财务部门,由发票系统管理员统一进行核销以保证发票的安全性。
(10)权限设置。系统设有用户权限,发票系统管理员分配操作权限,机构设置等。可以对机构进行自定义操作,形成树状结构。可在权限设置中增加,修改,删除,查询等各个权限设置。
1.4接口设计
(1)税务接口。生成税务部门要求的数据格式,供税务部门随时进行查询。
(2)用友系统接口。可导入/导出用友财务系统中开具发票信息到本系统。
(3)其它接口。可导入格式化的其它方式的发票信息数据到本系统
1.5统计报表
系统具有强大的报表生成功能,能够自动生成各类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库存情况表,发票采购统计表,发票领用统计开票统计(包括正常发票,作废发票),手工票和定额票使用情况表等。
1.6系统开发环境
系统基于J2EE的三层客户端/服务器体系架构,采用Java语言开发,提供一个独立的、可移植的、多用户的、安全的和基于标准的企业级平台,从而简化企业应用的开发、管理和部署。由于遵循了J2EE规范,因此使用J2EE技术开发的可以部署在各种J2EE应用服务器上。基于J2EE平台的产品几乎能够在任何操作系统和硬件配置上运行,现有的操作系统和硬件也可以被完整地保留下来继续使用。
2结语
【关键词】 电子发票 管理革新 电子化
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
现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一下四种。
第一,B2B(企业对企业)主要是指企业对企业之间的营销关系,它将企业内部网通过B2B网站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映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代表网站有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中国供应商等。
第二,B2C(企业对消费者)“商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代表网站有天猫、京东、凡客等。
第三,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主要是消费者之间自发性的商品交易行为。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是C2C电子商务。
第四,C2G或者B2G即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
二、电子发票的利弊
电子发票是指基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建立全国发票数据库,利用云计算技术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信息服务。在过去的几年里,电子发票已经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进行了试点,京东商城也作为中国第一个“吃螃蟹”的电商企业,迄今已开出400多万张电子发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在确保真实性和唯一性的同时,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传统发票易被伪造的可能性,从而使电商伪造发票难度加大;在税务机关稽查上,电子发票信息能够被实时准确地采集和监控,提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票管理的严密度。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的运用过程中,电子发票的使用无疑比传统发票形式(包括网络发票)更易于操作和监控。
1、电子发票的特性
一是操作简便、快捷,透明度高,不可复制。数据信息量小,发送时间短,节约宽带和存储空间。节省认证、报税时间以及网络通讯费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在线交易记录,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对于发票的虚假真伪能立刻核实,能有效地避免纸质发票所存在的许多弊端,并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假发票的泛滥。二是电子发票可以构建起功能完备、安全规范、国地税统一、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的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纳税人通过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开票信息通过税控管理系统可以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直接接入到税务局税控管理平台,纳税人的数据信息能实时地传输到税务机关的监管系统,信息采集及时可靠,核税依据准确无误,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管。
2、电子发票的优势
一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的跨国性、跨地域易,促使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电子发票的使用,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高效率、虚拟化的特点,顺应时代的未来发展。
二是电子发票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有效地规避因发票丢失或者纳税人接受假发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各类商务交易活动更加透明,减少纳税人申领、保管、开具和认证报税、缴销发票等不必要的麻烦,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地监管,从源头上遏制企业接受纸质假发票、填开不规范、申报数据失真等问题。能有效保证企业开具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增强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规避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杜绝开具“阴阳发票”和买卖假发票的现象,使企业的税务管理更加规范,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四是电子发票的使用,可以杜绝目前使用纸质发票出现的一些问题,有利于堵塞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漏洞,从根本上避免利用纸质发票造假的问题。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水平,税收征管措施实现从“以票控税”向“电子信息化管税”的转变,为税务机关改变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由于电子发票是无纸化发票,所以可以降低材料成本,又可以降低传输成本和仓储成本,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传统纸质发票易于丢失、被盗等风险。电子发票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传递时间短,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效率。另外发票信息数据量小,可以直接导入财务系统,降低数据错误率,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财务分析模型。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掌握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在线监控。同时还有利于克服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被动型,提高税收效率和税收的准确性,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3、电子发票的劣势
电子发票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电子发票的推行也有一些缺陷。
电子发票的普及对网购市场上一直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将受到严重的考验,不少商家会选择把电子发票的成本施加到消费者身上,而最终导致产品价格走高。一些正规的电商都可以开据纸质发票,如京东商城、当当网、天猫商城等,虽然这些商城的产品价格相较于淘宝平台上价格稍微高出一些,但是给消费者一种规范感,购物也更安心。而淘宝平台是以C2C的商务交易模式,由于C2C商家大多数都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所以在开具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也是C2C比B2C模式少一大部分收税成本原因,产品价格自然更加低廉。在电子发票普及开后,C2C的普通商家将不能再“幸免”,对网购物美价廉的优势带来打击。
其次是电子发票报销难的问题。电子发票仍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真正赢得消费者认可,很大原因在于无法报销和全国标准难统一,这也是眼下我国电商推行电子发票遇到的主要障碍。
三、电子发票带来的管理革新
从政府管理方面来看,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从本质上就意味着我国发票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电子发票将是我国发票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将大大减少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务部门办税效率,提升税务部门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税务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电子发票将增加政府管理手段,促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从长远发展来看,政府管理手段必须完成信息化,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形成事前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监管机制。而电子发票恰恰在这方面提供了重要工具:由于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客观交易的数据载体,在电子商务标准化的前提下,自动形成交易记录、汇总交易数据、传输电子数据,将成为我国真实市场数据的源头,形成巨量的商品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消费数据等等。在此基础上,将夯实我国的基础数据体系,为国家决策、调控经济、优化结构、抑制通胀提供重要支撑,从而有助于提升国家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从企业管理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并形成了几个发展趋势:第一,我国电子商务规模体量越来越大,对国内经济有巨大的影响力,其未来独步全球的巨大规模,也使其具备国际影响力。第二,我国电子商务巨头已经开始跨界竞争,将对传统产业产生巨大冲击,逐步改变整个经济格局。第三,我国电商企业巨头正在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生态圈,生态圈构筑完整后,人们的工作、生活、娱乐、社交、购物等全部依赖网络进行,网络将覆盖人们的全部生活,其渗透力和影响力将超出人们想象。而此时开始推广的以电子发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税收,将增加对电商企业的调控手段和政策引导,把控电子商务,使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来说,电子发票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支出。以京东商城为例,2012年开具发票1.2亿份,2013年达到2亿份。目前,京东商城每年用于纸制发票的成本总计超过5000万元。这对于利润率很低的电商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成本,如果能够节省,将会大幅提高利润率。若采用电子发票,仅一年的发票相关成本就可节约4000万元,将会极大推动企业的发展。
电子发票的推广也要求企业开展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而言接收到电子发票的单位对电子发票查询对比、电子发票接收、审核验证、会计核算、记账、电子发票归档保存、电子发票调阅等工作,同时推进企业与银行直联,应用电子银行回账单形成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接受内外部审核。依托已有的会计核算系统,完整地接收电子发票数据,并通过建立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电子发票的归档及查询。
四、国外电子发票的试点经验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快了电子发票从企业到全社会的应用进程。据相关资料显示,丹麦早在2004年就已实行电子发票,2006年5月起,丹麦开始拒收来自40万家供货商的纸本发票,只接收电子发票,每年为丹麦政府节省上亿欧元,为企业省下5000万欧元以上,其节能环保概念受到世界瞩目,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入到电子发票的行列。美国、欧盟、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印度、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也早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其中,美国在电子发票的应用上走在了前列,美国知名的交易支付平台Paypal曾砸下重金投资电子发票系统,由此可见电子发票势必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另外,我国的台湾省,2000年12月也开始推行了电子发票,2010―2012年底,全台使用发票电子,每年可节省新台币1000多亿,约合人民币210亿元。
据统计,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8.1万亿元,网络购物占到1.3万亿元,电子商务将占据未来经济发展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从发达国家电子发票的发展与经验来看,全球电子商务的采购、电子发票的应用与发展,对我国发票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电子商务采购出现的税收监管空白地带和我国绿色节能、减碳、环保的构想来看,电子发票是未来发票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以税务会计为基础的纸质发票凭证,在不远的将来必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