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文艺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语言表达
流行语外,还会有图片和各种符号。表意风格短小犀利、一语中的,不避隐讳、不留情面,甚至有的口无遮拦、尖酸刻薄。口语化是民间表达最鲜明的特征,是在线网络文学批评“在场”的标志。网络文学批评结构比较松散,以交流畅晓为基准,会出现口语交流的弊端,使行文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此外,有的网络文学批评体现出语言粗俗的特点,有些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自由使得大众有了话语的掌控权和言论宣泄的突破口,肆无忌惮的宣泄成了草根表达的特色。通俗化的批评话语为僵滞的文学批评注入了新的言说方式,使文学批评情感更真实,批评实践更贴近民意。从另一个角度看,网络文学批评在民间沦为一种个人宣泄的工具,弱化了文学批评的理论本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文学批评的形象,也使权力解放和言论自由等价值被导向偏差的境地。
2.批评范式
网络文学批评没有文体、章法和风格的限制,随性与不羁是它最鲜明的范式。以点评式的批评为主,往往随感而发、短小精悍,不拐弯抹角、引经据典,全凭评论者性情所致随意成文,不会通过抽象的阐释和严谨的演绎论证出一个结论,更不会探讨文章布局、表达技巧等诸多问题。它只是个人才情和性情的展现,带有感悟性的人生体认,如有网友对安妮宝贝的评论:“安妮宝贝的书给我最明显的感觉就是颓败,失落,茫然,又一无反顾地向前飘零。人们在渴望一份长久的感情,但没有任何一种感情叫他们停下彷徨的脚步。他们经过一些人,偶尔停驻下来观望,而后失望地离去,心隐隐地作痛。放肆地喝着酒,忧愁地吸着烟,貌似的潇洒,实在的无奈,等等。”这类批评保持了批评者逼真而鲜活的阅读感觉和心灵体验。另外,网络文学批评常常只针对某一个人的某一具体文章而不带有普遍涵盖意义,因此无法将某一批评模式某一流派的批评方法运用其中。例如“灌水”这种评论往往紧随作品其后,通常用“赞”或“顶”等某一个字就表达了对文章的喜爱和支持,注重当事时的感悟,而这种感悟也仅对此篇文章有效。“板砖”式批评都是单纯针对某一作品的情节、人物塑造等方面进行评论,没有固定的论式,全凭批评主体个人的喜好决定。批评者一般不会对一类文学现象进行批评,更不会表达晦涩生硬的文学理论,不代表任何学派,不属于任何群体,只是具有鲜明的个体倾向性,突出强化自我和自我感受,自觉地去中心化而注重现实性和时效性。网络文学批评没有固定的批评范式和系统,是其作为民间批评的典型表现。不成系统、散漫自由的批评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不受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角色的束缚,最大限度地体现批评应有的活力和自由。
3.娱乐性
民间对于文学的关注总是从趣味和“切身相关性”出发的。来自民间的网络文学批评的娱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一,阅读和批判浅尝辄止。有些人并没详尽地阅读作品,只是走马观花地浏览后就从直觉出发只言片语地给作品下评论;即便是态度端正的批评者,在网络阅读环境下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耐心去认真地撰写完整的评论文章。第二,游戏的态度。有些批评主体以好玩、游戏的态度对待批评,没有鲜明的目的,随心所欲,或调侃或冷嘲热讽,甚至是恶搞,多半从个人的主观喜好出发,断然判定作品的优劣得失。批评对这样的批评主体友来说,不过是生活的调味剂和消遣品而已,有时仅仅是一时间的情感冲动和宣泄,虽偶尔会有一些思想的火花,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但情绪化过重,缺乏对文本的理智、客观的深入分析,经典与权威在这里被消解。
4.批评姿态
网络文学批评的通俗性、游戏性、娱乐性、随意性和批评姿态的民间性无一不显示出与民众混同而与精英文学相对抗的姿态。它因贴近民意、表达民声而易引起共鸣,使受众接受程度远高于传统文学批评,这是一种和民众站在同一高度的批评姿态。从批评的意图上看,有些人的批评仅是为了宣泄,是长久以来被边缘化、被压抑、被忽视的一种反抗。他们批评的目的就是为了挑战精英、消解权威,充分释放自我精神体认。这是民间文化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所谓主流批评的某种不敬和逆反,从中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快慰。有些人批评的动机仅仅是为了吸引眼球,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以惊世骇俗的夸张形式与姿态引得他人的关注,从而造成与所评论文本的背离而更多凸显个人化的特性,并且喜欢用比较绝对的、带有攻击性的字眼去否定作品,不冷静、不客观、不全面的姿态使其难以形成精英批评所具有的批评力度和气势,缺少批评的说服力。网络文学批评以独树一帜、随性而倔强的姿态迅猛占据了各大网络批评平台,但力量微弱。
二、网络文学批评中透显的民间意识
(一)网络文学批评的自省精神
网络文学批评充分展现了批评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发性,透显着深刻而积极的民间意识,使文学批评的自由精神、自省精神、现实关怀和自我意识在民间得到不断深化。网络文学批评活动是在网络空间里进行的具有一定民主、自由精神的活动。每个写作主体主动、积极地在网络空间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是民间对自由精神的认同和渴求的体现。在传统批评中,批评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文化意识,大众在被动接受过程表现出消极、麻木和躲避,而网络文学和网络文学批评对精英权力的消解使大众有机会参与一切文学活动,网络空间的民众可以自信地对任何类型的文学作品进行批评,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展现自我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不去理会社会主流或经营理念、批评标准、文学界限等,已经意识到文学批评可以是人人可为之的精神活动、人人都有权拥有的精神诉求,这既是一种文学批评的民间自省,也是大众自我意识和自我精神的自省。同时,它体现了人们内在的逆反心理和人们追求角色认同的心理需要。民众意识到批评是把文学当作精神的家园看待的,找到精神家园的感觉能够激发人的生命能量,这种体验使人认识到文学批评其实是在面对自我和生命本身。此时,批评的书写从客体的认知转变成主体的表达,因而每一次批评都是自我的不断丰富和发现的过程。这种原生状态的批评所具有的民间精神与独立个性是在真正实践一种大众批评,带着清醒的大众本位意识推动文学批评大众化。
(二)文学批评风格的民间意识诉求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傩堂戏是傩戏中的一个重要种类之一,演出多在主家堂屋或院子进行,因此称之为傩堂戏,在贵州又称为傩愿戏或傩坛戏,主要流传于黔东、黔南和黔北一带的苗族、侗族、布依族、土家族、仡佬族和汉族中,尤其以思南、德江、沿河、印江、松桃、石阡、江口、道真、绥阳、务川、贞丰、正安、湄潭等县最为丰富。自古以来,由于各民族的多次迁徙,致使贵州历史民族文化受到荆楚文化和巴蜀文化的相互影响,在元末明初傩戏从湖北、湖南、四川等地传入贵州,并逐渐和贵州当地地域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傩堂戏形态。傩堂戏面具主要用于傩坛祭祀活动和依附于傩坛祭祀的傩戏演出。傩堂戏面具一般有 24 个,各代表 24 个神戏。傩堂戏面具有“半堂戏 12 面具,全堂戏 24 面具”之说,各地面具角色也略有不同。傩堂戏面具一般用白杨木、丁木或柳木制作,白杨木、丁木材质轻又不易开裂,柳木在民间则被看成是避邪之物,民间艺人用它制作面具显然有其象征和喻义。傩堂戏面具制作工艺比较复杂,艺人们所雕刻的面具个性鲜明、形象夸张、造型生动,雕工精湛、技艺高超,是贵州现存傩面具中艺术性较高的代表类型之一。傩堂戏面具在着色上又分为淡彩和重彩两大类;淡彩先在面具上涂抹上一层赭石色或土黄色作为底色,再用桐油反复刷上几遍,眉毛、眼睛等部位用黑色进行勾勒渲染,帽子上描绘出如龙、凤、云纹、牡丹、兰草、和福寿等各种装饰图案。重彩则用红、蓝、黑等色彩在面具上涂抹勾画,帽子上的花纹则用笔精心加以刻画,简言之,傩堂戏面具色彩给人的整体感觉是沉着古朴、浑厚凝重、古雅高贵。总的来说,傩堂戏面具神态生动、个性鲜明突出,表现手法主要是通过人物五官及色彩的不同变化,刻画和表现出人物的威武、正直、忠诚、剽悍、凶猛和奸猾等性格特征,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另外,与安顺地戏脸子进行比较,傩堂戏面具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大都没有头盔和头盔装饰,只有道帽和发式,艺术上多采用刻绘结合的手法,注重整体、简略概括,并将人物眼睛与下唇做成活动结构,武将头上生角、嘴吐獠牙,显得怪谲诡秘,恐怖森严,摄人心魄,具有一种特殊的艺术魅力和独特的审美价值。
二、威宁彝族撮泰吉面具
在贵州高原西部,威宁县盐仓区板底乡裸戛村,至今仍保留着一种原始古朴的傩舞戏—撮泰吉,撮泰吉又叫变人戏。“变人”在彝文中的意思是刚从猿变成的人,土语叫“老变婆”,学名则为“类猿人”,是彝族祖先神灵的化身。撮泰吉共有六个角色,五个面具,戴面具的五个角色分别是:阿普摩,戴白胡子面具(1700岁的彝族老人);阿达姆,戴无胡须面具(1500岁的彝族老妇人);马洪摩,戴胡须面具(1200 岁的苗族老人);嘿布,戴豁嘴面具(1000 岁汉族老人);阿安,戴面具(彝族小孩儿,阿达姆的孩子)。撮泰吉面具制作程序是把杜鹃树干或漆树等高山硬杂木锯成段并破成两片,在半片木头上用工具砍出高高的额头和鼻梁,并凿出三孔代表眼睛和嘴巴,再用锅烟灰把面具涂成黑色即可。其造型非常朴拙简约,面具前额高长,如猴似猿,使用时在面具上画出各种走向的白色线条,以示苍老并用以区别不同的角色。撮泰吉表现的内容大都是彝族先民在原始宗教仪式活动中的神灵形象或在远古洪荒时代的生活内容和本民族的历史故事。具体而言,撮泰吉面具在撮泰吉仪式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戏中撮泰老人神灵的再现和化身,对于他们不仅是沟通阴间与阳间的工具,而且是连接死亡和生命的媒介。当巫师戴上面具举行仪式时,上千年的远古生活通过巫师的表演即刻显现在眼前,他们以祖先神灵的化身出现在世俗人群面前,从撮泰吉的对话和表演中再现彝族先民迁徙、劳作和繁衍的历史并为彝族子孙扫除邪魔瘟疫。威宁彝族因为世代生活在深山岭谷、群山环绕、层峦叠嶂的大山怀抱,因此造就出大山般豪放、粗犷的性格,其面具艺术也呈现出原始、古朴、粗犷、野性、刚劲、豪放、稚拙、怪诞、肃穆的风格特征,具有震撼人心的艺术力量。
三、安顺地戏
居住在黔中腹地安顺屯堡的居民,其祖辈是明代洪武年间朱元璋派兵征战云南、屯兵安顺,集体南迁而来,并建立了安顺城和相关的“屯、堡、族、关、哨”等带有屯兵意义的村寨。屯兵的士兵和南迁的随军移民,从中原地区带来了古老的傩戏,古时被称为军傩。时至今日,当年屯堡人的后裔仍然在追忆和传承着祖辈的遗训,仍然保持着自己的语言、习俗、信仰、服饰穿戴和生活方式,作为精神文化载体的地戏(即傩戏),因此也较为完整地传承下来。所谓地戏,是指以贵州安顺地区为中心的这片地域上流传的近三百堂脸子戏,因演出时不用戏台,而是在户外空旷地带或低处平坝上进行表演,故名地戏。在地戏的整个演出过程中,演员都要佩戴面具;因演出剧目多为古代军事、征战故事,面具便以武将最具特色,这也是安顺地戏是由军傩传入当地并与当地巫文化相融合的一个佐证。安顺地戏又称“脸子”,一台戏有很多面具,多达百面、少则数十面,堪称贵州傩戏面具之最。面具选材于梨木、核桃木等硬质木材,人物脸谱的刻画十分夸张,并有红脸、黑脸、花脸和白面之分,面具的胡须多用土 、动物棕毛制成。安顺地戏脸子的雕刻,一般是连头盔整体雕刻,头盔的形式分尖盔、道帽、如意盔、凤翅盔等,盔上的装饰又有龙凤、星宿、吉祥喻义几种纹饰。男将一般装饰龙,盘龙于盔顶,穿插有致,富于变化;女将多饰凤于盔,有“双凤朝阳”、“凤翔牡丹”等造型,还可饰花、蝶、蜂等。
上述的雕饰物富丽、精美、堂皇,作品多采用透雕、镂空的雕刻手法,显得玲珑剔透。简言之,头盔(包括耳翅)雕刻是安顺面具的精华所在,这也是安顺地戏面具艺术的最为独特之处。另外,安顺地戏面具又分为“五色相”(五个基本类型),即文官、主帅、老将、少将、女将之面容。除主要人物之外,还有小军、道人、丑角等面容。人物五官的造型一般有固定的程式;男性武将额饱腮圆、眼鼓眉突、咬牙张鼻;女性少将面部平和丰满、柳眉凤眼、英姿飒爽。再有就是民间艺人对人物形象的塑造有一定的要求,例如雕眉有“少将一支箭、女将一条线、武将如烈焰”之说,雕嘴有“地包天”(邪神)、“天包地”(正神)之分。至于眉弓和鼻孔的夸张塑造,更是安顺地戏面具刻画人物性格的点睛之笔。而在色彩的应用和处理上,安顺地戏面具也是非常大胆、夸张、鲜明、强烈,所用色彩的色相纯度极高,如红、橙、黄、绿、蓝、青、紫、黑、白等,均可往面具脸上整块涂抹,并以色彩来寓意对面具角色的褒贬,例如红色代表忠烈,黑色代表刚烈,白色代表奸诈,绿色代表邪恶等(类似中国京剧脸谱的寓意),十分强烈醒目,使其呈现出多姿多彩的丰富面貌。安顺地戏面具现存最古老的是三百多年前即明代晚期流传下来的作品,但现在已经难见真品,现存清代的作品也只是凤毛麟角,其形态丰富多彩、风格富丽堂皇,雕刻技艺高超精湛,体现出装饰富丽、大气庄重的审美特征。如前所述,贵州傩面具大体上可归纳为三大类型,即傩堂戏型、撮泰吉型(变人戏型)和安顺地戏型。它们的共同之处都是源于古老的原始巫术与宗教,并作为宗教的礼仪出现,具有狰狞恐怖的神秘美感和震慑人心的艺术力量。通过对以上傩戏面具审美特征和艺术风格的分析,我们可以隐约窥见一个共处、人鬼共处、人神共处的混沌、鸿蒙的世界以及人类文化发展中出现巫文化和原始宗教阶段的历史轨迹。而在其共性中又有其显而易见的个性差异,傩堂戏面具狰狞恐怖、怪谲诡秘,撮泰吉(即变人戏)面具原始古朴、粗犷单纯、野性怪诞,而安顺地戏面具则体现出富丽堂皇、威武雄壮、气势庄重的审美特征和艺术风格。
四、结语
1.1民间美术的审美性
民间美术的审美性在人们的脑海中一直是极富艺术形态的,其具有独特的造型艺术、色彩艺术等,比如民间美术的剪纸、刺绣等就体现了“吉祥如意”之情,其图案多为富有意象化的福娃,燕子等,在色彩上普遍采用传承中国喜庆欢乐气氛的红色,总而言之,民间美术具有独特的审美性。
1.2民间美术的民俗性
民俗是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各具民族风俗,是对人们社会生的一种不同诠释,而这种诠释,却成就了民间美术另一种艺术特征,例如,民间美术中的风筝、年画等,早就不仅仅是原有的功能和形态,而是经过民间美术的雕琢,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民俗文化形态,在祈福、祭祀等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人们用色彩丰富的风筝来驱走一年的霉运,用年画娃娃来祈祷来年的福气,这些都体现了浓浓的民俗风情。
1.3民间美术的实用性
民间美术来源于民间文化,因此一直保持着民间生活最原始的形态,民间美术的“本元性”使其与人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所以民间美术是生产者的艺术,是将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以艺术的形态来展现。如在民间饮食文化中,面花成为了民间艺术造型的典型,这是一种用简单的面来创造艺术形态的一种方式,体现了浓浓的生活气息。
2民间美术对现代艺术设计的启示
2.1造型设计启示:道法自然
造型和形象是艺术设计的第一大特征,而中国民间丰富的艺术造型是非常值得现代艺术设计借鉴的,由于民间美术造型讲求视觉独立性,其独特性体现在其取材和造型体系不仅仅来源于单纯的自然取法,而是在其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想象力和创造力,是一种自由而又随意的创作过程,作者通过作品将其观念暗寓其中。现代艺术在造型上可以充分借鉴民间美术的造型。首先,在设计思想上,应充分借鉴民间美术“不拘一格“的造型风格,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可能是创作灵感的源泉,再通过主观的审美进行二次创造,使民间美术融入现代艺术设计中,形成独特的风格。其次,在造型的取材上,可以借鉴民间美术的造型意象,为冷硬的现代艺术设计增添些许生活气息和人文情怀。
2.2色彩运用启示:配色鲜艳
色彩是艺术设计的精髓所在,现代艺术设计在色彩上也要借鉴民间美术色彩的精髓之处。民间美术源于民间生活,民间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形成了具有民族特征的色彩,例如我国的年画、剪纸、皮影、木偶、脸谱刺绣等都呈现出色彩丰富的文化底蕴。中国的五色观源于传统的五行观念,将“东、西、南、北、中“的空间观念搭配五种色彩,形成东方主青色,西方主白色,南方主赤色,北方主黑色,中央主黄色的独特五行色彩组合。其次,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将“吉祥如意”也延伸到了色彩中,以“红红绿绿”来体现吉祥如意,譬如节假日的年画,对联等,都以红色作为主色调,突出节日的红火热闹。这种将风俗愿景与艺术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能感受到节日的喜庆吉祥,更能体味浓郁的艺术气息。
2.3创作观念启示:保留民族性
1.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审美意识提高。
在现代艺术教育中引入风格淳朴的民间传统艺术,其本质并非让学生片面、生硬地追求与模仿艺术形象上的原始与荒蛮,而是通过强化这一方面的学习来实现对其内涵的理解和精髓的升华,借以充实自我艺术创造,使民间传统艺术在创新中与现代意识发生碰撞,达到审美层面上的互补和统一,焕发非一般的光彩。
2.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道德理念延续。
民间传统艺术在历史车轮碾过后,雄健的底蕴越发显现出来了,其将思想理性有机融合到鲜活的艺术形象中,用以宣扬正面历史人物形象、进行道德教育。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人生价值理想,决定着民间传统艺术家肩负着启蒙教育的责任,而民间传统艺术那一股“寓教于乐”的独特方式与亲和力,不时启迪着人们的道德理念、人生价值和审美情趣,这便是民间传统艺术隐于艺术形象下的潜在价值,也是现代艺术教育中得以突围的亮点所在。
二、民间传统艺术对高校
艺术教育发展的影响
1.教育模式--灵活创新。
为实现民间传统文化与高校美术课程的高度结合,可一面组建以兴趣爱好为基点的学生社团,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自行学习剪纸、陶艺等民间传统技艺,再将这些学习成果带入课堂中进行交流探讨,互相促进学习,拓展课堂范围;另一面还可邀请民间传统艺术传承人走入课堂,为学生演示传统艺术作品的制作过程,讲述技艺的发展历程,也可借机向学生传达一些民间传统艺术正面临失传的现状,鼓励有兴趣的学生投身于传统艺术事业。此外,还可尽量挖掘本地民间传统艺术教育资源,利用乡土文化来感染学生,增加对民间传统艺术的热爱之情。
2.教育思路--广泛拓展。
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成就了高校教育形式的深刻变革,足不出户也可将声音、图片、影像等多媒体元素与文字一起带入高校美术课堂中,创设丰富多样的教学情境来引入入胜,同理,民间传统艺术的形成过程、传统艺术作品的制作工艺等也都能在一方屏幕上得以生动呈现。不难发现,生活的周遭尽是可以取材的传统艺术素材,民间传统艺术的气息早已弥漫大街小巷,悄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只要用心发现,有意识搜集,可利用的教学资源唾手可得,当艺术走下高不可攀的神台,紧密结合到生活点滴中,才能真正对人们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产生引导作用,才能在生活这一不竭源泉的滋养下获得更为鲜活的生命,焕发更为绚丽的光彩,这对高校艺术教育思路拓展大有裨益。
3.教育理念--打破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