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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就是不值得被原谅,跟大不大度没有关系;各有各的底线,做错了,就应该考虑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不是每个对不起,都能换回来一个没关系
靠近一步退后两步的你爱着你的女人在哭泣
别人再好,关我什么事;我再不好,关别人什么事。
你当然可以不喜欢我。你当然可以骂我。你当然可以与别人谈笑我。你当然可以打我。当然了。待我出人头地。我一定会把你给予我的。再次赠予你。
我最喜欢别人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愿有人陪你颠沛流离,如果没有,愿你成为自己的太阳。
早上起不来是不敢面对。晚上睡不着是留有遗憾。
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被偏爱的都有恃无恐。
原创的是心情,独创的是个性,有谁能懂?
不再热情像火也懒得幽默
该说些什么才能对的起现在的沉默不语〃
别人再好,关我什么事;我再不好,关别人什么事。
关键词:问题学生;个性教育;教育法
一、分析问题学生的个性发展现状
问题学生,他们的个性表现各有不同,有的是心理问题,有的是学习问题,有的是品德问题,有的是身体问题,有的是几种问题集于一身。只有对他们的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才能准确找到切入点,进行教育与转化。2008年开始,我就对问题学生从基本情况、具体表现、主要特征、形成原因几方面进行了个性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如,下面的个性分析报告:
(一)章同学个性状况分析报告
1.基本情况及其家庭生活背景
(1)基本情况:
章某出生于1998年3月,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不稳定,在班上居中等水平,上学期曾获得校男子组象棋比赛冠军。
(2)家庭状况:
其祖父母均在农村生活。父母已离异多年,父亲现在外省经商,母亲无固定职业,一般都在家闲着。母子二人居住在离学校很近的环城路小区。
2.主要问题及行为表现概述
(1)学习态度欠佳。在老师和家长的督促下,作业能按时完成,但不能认真听讲。课堂上经常故意弄出声响或是欺负同桌,扰乱课堂。
(2)性格暴躁、固执,喜欢斤斤计较,得理不饶人。
(3)是非观念比较淡薄,喜欢无理取闹。
单亲家庭成长的他,由于母亲经常当着孩子的面斥责漫骂其父,耳闻目染,小小的心灵中,有一种对人的仇视和对人的不信任感。其母有袒护孩子过错的行为。
(4)不善于与同学交往,缺少正直向上的朋友。
(二)汪同学个性状况分析
1.基本情况
汪某,性别:女;年龄:9岁;小学三年级学生。
2.家庭背景及行为表现概述
汪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家住龙兴村。其父母均为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高,现在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家境比较困难。由于其父母忙于做生意常无暇照管孩子。汪某的学习态度应该说是比较好的,能认真听讲,作业也从不拖欠,但成绩一直在班上处于落后的位置。也许是她学习成绩一直比较落后,使得她对学习失去了一些信心,而且性格内向的她上课几乎从不举手发言。据了解,她的家庭作业一般也是独自完成,没有家长辅导。在家和父母也很少交流,不爱多说话,只是在和她同龄的小朋友在一起时才显得比较活跃一些。但她的兴趣爱好比较广泛,比如,绘画、种植花草、饲养小动物等,是一个有爱心,善良、温顺的孩子。
二、有针对性地制订方案
对问题学生进行了个性分析,找到了他们的问题所在,关键是要制订出对他们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案。如,针对章同学和汪同学的个性,老师是这样制订方案的。
(一)对章同学不良个性的矫正方案
(1)帮助章某扩大他的社交圈,多与豁达开朗、思想上进、言行举止文明的伙伴交往,学习别人的良好性格。
(2)强化其优点,激励他在学习上勇于争先。
(3)家校结合教育。家长要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和谐氛围,在教育上尽量做到爱而不宠、严而有度。引导他与人为善,要有开阔的胸怀,不要斤斤计较。
(4)真诚地信任与尊重他。
(二)对汪同学的辅导策略及矫正方案
根据调查分析,汪某的主要问题是性格过于内向,不善于与人交流,接受知识的能力较弱又缺乏适当的帮助。为此,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其现状,扬其所长,避其所短。
(1)在学习上、生活上多关心,多指点,帮她树立学习的信心。
(2)家长尽量要为她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并多与她沟通交流。要努力塑造她活泼、开朗的性格。
(3)鼓励她多看书,积累知识,开阔眼界。
(4)发展她的兴趣爱好,让她体验成功,增强其自信心。
三、跟踪进行教育
问题学生不良个性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那么对他们的教育也就非一蹴而就,应有针对性地制订出方案,还需要对他们进行跟踪教育。我在班级采用了“用心沟通,以德树德;竭诚交流,以情动情;修身垂范,以行导行”的“德育导师制”。首先是由班主任、任课老师与学生双向选择,按照优等生、中等生和后进生兼顾的原则,确定导和被导的对象,填写好“德育导师制”登记表。然后,导师根据学生的基本情况和辅导目标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
我们的做法是:(1)在时间上我们实行长导与短导相结合。我们要求导师制订出学年、学期、月、周辅导计划,对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因为对问题学生的教育转化仅仅靠一两次说教、一两次关爱是不够的。对他们的转化最大的难度就是“反复无常”。很多问题生当着老师的面承诺得很多,表现也很乖,但背着老师又是另一套,案例中章同学就是这样的。还有的问题学生这段时间表现有好转,过一段时间情况又开始恶化。所以,对他们的教育转化需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跟踪转化。(2)在形式上扬长与避短相结合。有些问题学生并不是一无是处,他们也有很多的优点和长处,就像章同学,爱好下象棋,汪同学爱画画。那么我们就要积极地发掘他们身上的闪光点,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教育转化。(3)在内容和方法上做到品德教导、行为引导、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来培养他们的良好个性。
【关键词】语文教学 真实性 个性化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9(a)—0096—01
我国倡导的教育方式是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注重学生个体的全面培养。其教育目的可归结于培养人与发展人。教育所培养的人,不应该是机械、呆板的,而应该是高素质、充满个性的综合性人才。现代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多变性提高了社会对综合性人才的要求,也给语文教育乃至整个教育领域提出了新的难题,时代呼唤高素质的综合性创新人才,而创新人才的培养需要教育体系的改革,尤其是改变陈旧的传统式教学方法。此外,教学内容,方式的真实性时刻影响着教学的质量与学生接受的程度,因此,提倡具有个性化与真实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是教师提高自身教学质量的途径,更是时代对改进教学方式的新要求。
1、缺乏个性的教学方式与学生个性的矛盾
所谓个性,就是一个人在日常生活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个体心理特征,包括兴趣,性格、气质、爱好等。学生的个性是每个学生区别于其他个体的重要表现之一,时尚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个性完全相同的人。学生学习新知识所需要的能力,如知识迁移能力、识记能力、理解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学生在学生学习某一教学任务时,使学生对该学习任务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兴趣、动机。譬如写作文,有些学生把作文作为表现自己写作能力的机会,并渴望能写的更好些;有些学生把它作为一种义务即不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而是为了应付老师,还有些学生把写作当作负担,害怕写作。并且由于学生所处生活背景不同,家庭环境不同,生活情趣不同,后天个性发展进程也不一样。我们的语文教学应该顺应这种差异,因材施教,创造学生个性发展的空间,实施教学个性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的独特个性。
但是,纵观我国整个中学语文教学体系,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大行其道。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过分强调统一性,不仅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整齐划一,还忽略了学生个体的差异,忽视了针对学生个性的。长期如此,势必限制了学生个性的发展与创新能力的提高,进而对学生个人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只有教师选择适当的、富有个性的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从而达成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人才的教学目的。
2、实现真实性与个性化在教学实践中的有机融合
2.1 融入学生个性特点的人本语文教育
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人的生长与发展是与全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的声张发展过程中,教育现象无处不在。学校教育在人的生长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教育实质上是一种施加外部影响的过程,从而造成受教育对象在其行为、心理、学识方面上的变化。语文作为最主要的交际工具,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时不在伴随着人的生命体验与发展。语文教育目的是要让学生进入一个最典范、最优美、充满营养、并且使之高度吸收的语言文化环境中,让学生在浓厚的文艺作品中含英咀华沉浸浓郁,给自己内心营造一个美好的精神家园,使他们有追求、有活力、有韧性。
2.2 结合学生特色优势的整体化语文教育
汉语属于汉藏语系,其在我国乃至亚洲的语言地位不言而喻。同时,汉语言文学与世界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学相比也有着极其鲜明的特点。首先,汉语具有特别的灵性,其文字笔划极具创造性与想象空间;其次,汉语的语法与内容是相互交融的,并且极富抒情性。汉语是非分析性的,从其特有的词组系统,尤其是大量的成语、谚语、歇后语中可以看出它的凝练、精警,寄意遥深,具有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人是具有生命的个体,人与丰富的宇宙万物共同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语文教育是在自然与人性的交融中衍生出来的,因此,语文教育必须将个体人的特点与整体性的世界相融合。具体而言,语文教育的外延就是生活,其真谛在于健康地哺育生命的精神纽带,让人从精神层面体验感悟世界的美好与人生的意义。
2.3 注重学生个性的生活化语文教育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1996年提出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共同生活”的教育要求。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的未来社会的有用之才,我们必须树立“大语文”教育观,就是联系学生的限耳鼻舌身意,联系学生的喜怒哀乐,乃至联系学生灵魂深处的密室,同时注意每一位学生的个性特点,并且将语文教育根植于其中,这样的联系,不仅能叩响学生的心扉,而且能使学生学到活的语文,养成活的运用能力。
德国学者耶林有言: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国家与公民两受其害。近代以来,欧陆各国无不十分重视刑罚改革。事实上,欧陆各国在刑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摆脱了长时间关于报应刑论、一般预防论、特别预防论等传统刑罚理论的纠缠,结合社会防卫论的思想与“规范信赖原则”,创立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Intersivierung der Strafverfolgung)。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虽仍以费尔巴哈的一般预防理论为基础,但主张刑罚在于向社会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并借由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效应强化社会成员对法规范的信赖与忠诚。该思想认为,犯罪乃是犯罪人从违反规范的意思到进而破坏规范的过程,而刑事制裁就是通过对破坏规范的否定,进而确立法规范的不容破坏性,从而达到维护法规范安全性的目的。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核心思想乃是:法规范是人类行为的指导标准,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范而决不能容许破坏,刑罚的作用在于维护法规范的被遵守,以确保社会成员确信法规范的不容破坏。因此,刑罚是一种维护法规范的威吓手段,它所宣示的就是法规范的完整性,国家正是通过刑罚的威吓效应达到使公民尊重法规范之目的,并通过对破坏法规范者的处罚,强化公民的法规范意思,以达到法规范信赖之目的。该思想认为,刑罚的核心目的在于“法秩序防卫”(Verteidigung der Rechtsordnung),亦即刑罚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与“合规范人格化”(normgemoe Personalitot)而达到“规范内化”(Normverinnerlichung)的目标。故此,刑罚有三个基本作用与目的:其一,刑罚应当具有社会教育性的学习效应,并以此使社会成员习得对法律的信赖;其二,信任效应,即通过刑罚的作用,使社会成员看到法律的贯彻实施;其三,平复效应,即通过对破坏法律规范者的制裁,使一般社会成员对不安的法意思得到平复,并同时对犯罪人的内在压力与外在冲突加以排解。[1]正是这一新的刑法理论,为当代西方(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刑罚制度的制定与推行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其次,在刑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上坚持正义、自由、效率的价值观念,努力倡导和积极实践人权思想,强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性。这一理论立场导致了欧洲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欧盟成员国已废除死刑);同时,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改革的一致认同。
其三,在刑罚政策上讲求刑罚效益,弱化对监禁刑(特别是短期监禁刑)的依赖性。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曾经被认为是人道的、且能真正促进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回归社会的理想刑罚方法,因而成为特别倚重的一种刑罚方法。但是随着刑罚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深入,人们终于认识到监禁刑并非一种理想的刑罚方法:它并不足以将罪犯改造好,却使罪犯有足够的时间学坏;从一般威慑与特别威慑的角度来看,其威慑作用也十分有限;若大量适用监禁刑,则需国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其缺乏效率的弊端显而易见。因此,欧陆各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把刑罚改革的注意力投向了谋求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上。时至今日,用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已经成为西方各国刑罚改革的重要方向。
其四,追求刑事处罚方法的多元化,重视社会利益、被害人权益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21世纪以来,西方各国更加重视刑事处罚制度的改革,刑事处罚越来越多样化,他们在刑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大量刑罚方法,而且还规定了大量保安处分方法或者其他非刑罚方法,同时,其刑事政策理论研究与实践更加重视刑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对犯罪人基本人权的维护。
其五,重视刑事处罚执行政策。刑事处罚政策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刑事法律制度的效能。除了那些犯罪轻微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者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都将以适当方式被执行其刑事处罚。无论对刑事处罚的目的持何种见解,其刑事制度目的的实现均需通过刑事处罚来实现。与我国不重视刑事处罚政策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刑事处罚执行政策。西方各国大都有完备的刑事执行法或者在刑法典中规定细致的刑事执行规范。如2000年5月颁布的《丹麦刑事执行法》以5编23章126个条文对刑事处罚执行做出了全面规定,其内容涉及刑事执行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禁刑执行、监狱类型及其犯人在不同监狱行刑、拘留所行刑、犯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犯人使用器械及限制、非刑罚措施执行、罚金刑执行、缓期执行与社会服务刑执行、犯人申诉规则等等。[2]
二
作为刑事法制较为先进的欧陆各国刑罚改革的经验无疑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我们有必要全面反思我国刑罚制度的功过得失,重构我国的刑罚方法。
1.最小限度保留生命刑,增加绝对无期徒刑
由于我国刑事政策长期以来偏重于追求刑事处罚的一般预防效果,使得我国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所占比例偏多。为了顺应国际刑罚改革潮流,在尚不能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认真考虑1966年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死刑设置制的标准。即:“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1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那么,什么是“最严重的罪行”呢?根据《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最严重的”犯罪,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导致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据此,在我国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限定于以下几种:(1)引起重大伤亡的故意实施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等而致人重大伤亡的犯罪。(2)产生严重后果的故意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3)引起严重后果的故意实施的军职犯罪。
除了上述3类犯罪外,其他犯罪不应当再保留死刑刑罚方法。但是,考虑到死刑方法的限制带来的刑罚方法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外“三震出局”(Three Strikes You’re out)的经验,增加绝对监禁刑。所谓“三震出局”,乃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即行为人如果因为实施第3次暴力重罪而被在联邦法院起诉定罪的话,他就要在监狱中度过一生了。[3]这一刑事政策被认为是处理那些具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的再犯犯罪人的良方。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犯罪情况,对那些不宜规定死刑的严重犯罪规定绝对监禁刑。如对那些造成国家或者人民群众极端严重损失的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之行为人规定绝对无期徒刑,即不可假释、减刑,以期收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2.调整有期自由刑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有期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与拘役。拘役除了刑期稍短,本质上与有期徒刑并无多少区别。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一个刑种。换言之,可以将拘役并入有期徒刑。此外,对有期徒刑还可作以下调整:
(1)增加有期徒刑长度。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可达20年。由于一方面当代犯罪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人的自然生命越来越延长,而且很多国家的有期监禁刑一般可达20或30年,因此,可以将我国刑法典中的有期徒刑调整到最高为2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0年。
(2)为了提高有期徒刑因应犯罪的效率,一些西方国家把它区分为绝对刑或无条件刑(unconditional sentence)与有条件刑或非绝对刑(conditional sentence)。前者是将犯罪人投入监狱关押改造,不可假释、缓刑等;后者是根据犯罪人的主客观情况,可以对其缓刑等,即犯罪人不是必须到监狱服刑。此种刑罚方法有利于灵活处理不同犯罪,具有较好的改造犯罪人效果。我国有期徒刑过分单一,可以采纳国外监禁刑的分类规定的成功经验,将有期徒刑区分为绝对有期徒刑与非绝对有期徒刑,从而对不同危险性的犯罪人采用不同刑罚方法。
3.完善管制刑
由于管制具有明显的符合现代刑罚改革潮流的特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与1997年刑法典均将其作为一种重要刑罚方法加以规定。但是现实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管制刑却存在若干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上规定管制刑适用范围太小。在现行刑法典中,只有85个条文规定的犯罪可以适用管制刑,这极大地限制了管制刑的积极作用。其二,司法实践中,法院不重视管制刑的适用,就某省法院系统的统计资料表明,管制刑适用不到该省适用刑罚的1%![4]其三,我国没有建立管制刑适用的配套监管制度与机构,导致被适用管制刑者近乎于被放任自流。
考虑到管制刑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可以吸收国外有关社会服务刑的经验,并将其与管制刑加以整合,从而将管制改造成为一种包含有社会服务刑性质的新型刑罚方法。其具体设想是:其一,扩大管制刑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均可有条件地以管制刑替代之,从而顺应国际社会尽量减少监禁刑适用之潮流。其二,给管制刑增加强制从事公益劳动的内容,即凡是被适用管制刑者,有义务从事法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其三,规定管制刑与监禁刑置换的时间比例,即:对于故意严重违反服管制刑期间应当遵守之条件者,可以撤销管制刑而置换成相应比例的监禁刑。
4.改革财产刑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财产刑只有罚金和没收两种,而且这两种财产刑都属于附加刑。应当承认,很长时期以来,我国并不重视财产刑这类刑罚方法。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却向来十分重视用财产刑抗制犯罪。我国财产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取得主刑地位,适用范围偏窄,财产刑刑种单一。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改革我国的财产刑:
其一,将罚金刑升格为主刑。在西方国家的刑法典中,罚金刑很久以来就是主刑,并且由于短期监禁刑的弊端日显突出,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用罚金刑取代短期监禁刑。近百年来的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罚金刑确实具有良好的矫正犯罪人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因此,我们有必要及时调整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将其升格为主刑,并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其二,完善没收刑。没收刑是一种古已有之的刑罚方法。但是从当代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没收在刑事处罚体系中具有不同性质——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刑罚方法,有的则将其作为保安处分方法,还有的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非刑罚处分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没收刑存在的最明显问题就是:没收对象不科学,不利于没收刑发挥应有效能。针对此种状况,我认为可以对没收刑作如下进一步完善调整:(1)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对象是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却没有强调没收之对象必须是与犯罪有关联之财产。这与当代各国刑法典规定之没收对象一般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财产的立法价值选择迥然不同。统揽各国刑法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没收对象一般是指:犯罪收益、用于犯罪、预备犯罪、或者准备用于犯罪之物以及扩展的与犯罪有关之财产。如果将犯罪人与犯罪本身毫无关系的财产予以没收,这显然有株连无辜与蛮不讲理之嫌,因而与现代刑法所追求之罪责自负、公平正义原则相悖。正确的做法是:把现行《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和“没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2)严格限制没收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个人所有财产,对一些特别严重犯罪才附加没收刑。由于我国刑罚普遍较重,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当将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刑限于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3)规定没收刑可以独立适用。没收与罚金同属财产刑,既然罚金刑可以独立适用,没收刑没有理由不能独立适用。考虑到没收较罚金具有更严厉性,对于那些单纯的贪财图利的犯罪应当规定可以独立适用没收刑。其具体设想是,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纯贪财图例型犯罪且行为人又拥有巨额财产的,可以独立判处没收犯罪人之巨额财产。
5.重构资格刑
资格刑亦可成为权利禁止刑,其本质是剥夺犯罪人的某些合法权利。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我国资格刑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刑种名称过时,不符合刑法自身规律;二是刑罚方法单一,内容空虚,不能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故此,有必要对资格刑重新进行构建。基本设想如下:
(1)废除剥夺政治权利称谓,改称资格刑。我国刑法所说的政治权利并非宪法意义上的政治权利。由于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方法发端于阶级斗争矛盾十分尖锐的年代,因而带有实足的阶级斗争色彩。今天,我国早已把经济建设作为核心任务,并且越来越强调法律的社会调整性。因此,再使用那些充满阶级斗争色彩的政治术语已经不合时宜。
(2)充实资格刑内容,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仅涉及以下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第54条)反观其他国家关于资格刑内容的规定,远远大于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关于资格刑的完备规定,将禁止驾驶、剥夺教养权与监护权、禁止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禁止进人特定处所、剥夺从事狩猎捕鱼权等纳入资格刑范围,并规定扩大资格刑适用范围,如规定对交通肇事者剥夺驾驶机动车辆的权利、对虐待罪行为人规定剥夺教养权和监护权,等等。
【注释】
[1]参见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45—446页。
[2]参见谢望原译:《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刑事执行法”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参见托马斯·R.戴著,罗清志、陈滋玮译:《公共政策新论》第9版,台湾伟伯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