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契税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1年1月27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
引言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
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是简单的一件资产重组事项,但涉及重组的双方各类税种优惠及处理并不相同,也是极易发生错误的地方。
二、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解读
从税法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对于企业重组给出了明确的政策解读。企业重组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营活动之外所衍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的重大改变,主要包含债务重组、资产合并、分解优化、法律形式变更等多项人物。基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重组则主要是指企业以债券、股权等来实现企业二次投资或者债务资金转让的行为,其本质是合同的一种优化组合。基于经济本质视角进行分析,企业重组就是对企业科研技术、资金、资源、劳动力等进行的二次配置,来构建一种契合企业经营生存发展的新模式,来凸显企业核心竞争力。我们从企业重组过程中涉税的先后来分析各项税目的处理。
(一)增值税在实际业务中,首先需分辨该事项是属于资产重组还是资产处置。1.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过程中,组织通过分立、合并、置换等模式,将实物资产或者部分与之匹配的资产类,如债券、负债等,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转让给受让组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求,也可免去企业的增值税。对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也不再进行征收增值税,同时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劳动力及受让方均为个人或者同一单位组织,也不再进行征收增值税,这一点在(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进行明确的说明。延伸知识点: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系统中目前代码607、608。2.资产处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资产处置要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则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三)契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企业破产主要是指债权人对于企业职工而言,能够承受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产权、土地及契税;对于非债权人则主要是指房屋权属及相应的土地资源,安置原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资产划转:基于相关法律(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划归为国有资产的土地、行政调整或者房屋产权的归属,一律取消契税;对于隶属于同一公司,在同一自然人名下的企业后者房屋、土地的划转,进行免征契税等。延伸知识点:资产划转的情形下,划出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印花税对于企业资金账薄的印花税,基本原则是指将已贴花的部分在原则上可不进行贴花,新增或未贴花的部分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贴花。企业在进行改制前,已经签订合同但是没有履行完相关协议,则改制后需要进行变更主题执行的,在其余条款保证原本基础上,对已经改制前完成贴花的,则无须进行二次缴纳印花税。在此过程中,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对于改制而产生的产权转移,企业也可免除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法要求,并非不再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暂时不计算资产损失或者所得,来达到一种税负转移的效果。1.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该类税务的处理与一般税务处理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根据不同的条件将其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及一般性税务处理两种。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重组行为。一般性税务处理指的是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等的一般规定处理,要点是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纳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通过收购、合并等确定的资产,应严格按照特殊税法的处理规定进行严格执行;(2)严格履行商业行为,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杜绝出现拒缴或者推迟缴纳等不法行为;(3)企业重组交易中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来执行股权支付金额;(4)企业重组过程洪获取原股东股权,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不能进行二次转让;(5)企业重组连续一年不能改变重组中规定的实质性业务。2.税务处理的具体类型(见表1)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来作为投资获取相应的资产,且在低于5年时间范围内,分批次来将其纳入相应的年度纳税所得体系中,按照企业相应比例进行缴纳所得税。在这一过程中,居民企业如果在5年投资期内进行投资收回或者股权转让的,则需要第一时间将递增纳税进行停止,在对外投资内5年注销的,也需要第一时间将递增纳税进行停止。同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及非货币性行为的两项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三、企业实务操作
1.基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政策文件解读发现,在企业经营中发现进行特殊重组的,当事人需要注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采用书面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提交,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当地政府申报相关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时,则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重组协议、双方营业制造等有效文件,转让双方改制前所取得的土地产权等书面资料。
[关键词]“十五”时期;通货紧缩;
我国在“九五”时期,经济出现了波动性的变化。“九五”初期,我们抑制了较高的通货膨胀,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创造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可是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一直到2000年经济才开始出现“拐点”或转机。但是2001年经济增长又出现减缓的趋势。认真分析和判断我国“十五”计划时期宏观经济的走势,相机地采取积极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针对当时出现的通货紧缩的趋势而采取的积极对策。通货紧缩的主要表现是:投资不振,消费低迷,出口趋紧,物价下降,失业增加,经济增长下滑。到1999年底,我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数已连续27个月负增长,消费品价格指数连续21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5个月负增长;绝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库存积压大量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银行信贷趋于紧缩存贷差急剧扩大;经济增长减缓,就业形势严峻。我国处于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趋势的巨大压力之中。
产生这次通货紧缩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内方面的原因。国际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国内方面的原因是复杂的,是我国多年来经济生活中多种矛盾和问题积累的结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产品结构、城乡结构、分配结构等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货币购买力严重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消费者对预期收入信心不足,使得人们的即期消费动机减弱,而预期消费动机明显增强;消费环境不好,包括政策环境不适应,生活环境不配套,信贷环境不宽松,市场秩序不规范,信用严重缺失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目前没有完全消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况且解决这些问题还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通货紧缩的阴影将继续存在,在几年之内,它都会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瓶颈,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的主要矛盾,扩大和培育内需是“十五”计划时期以至今后长期的任务,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从目前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来分析:2001年经济增长了7.3%,比上年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在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之后,脱困的成本和代价尚未消化,又出现效益回落,利润增幅持续下滑,部分企业脱困后又返困,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国有单位的投资依靠国债支持继续上升与非国有单位投资乏力形成反差,表明了除政府国债投资外,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机制依然乏力不振。资本收益率下降带来要素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下滑反映了这一趋势。通货紧缩的基础就是社会普遍趋向于以“货”求“币”。当前居民储蓄的持续升温和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说明了采取措施避免资本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非常必要。物价低速回升转为全面回落,2001年零售物价下降0.8%,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下降1.2%,生活资料出厂价下降1.5%;2002年春节“黄金周”期间重点城市部分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4%,这比2001年同比增长50%以上的水平低得多。2002年头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比2001年同期下降0.5%,整个一季度的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都有所下降。
中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2000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 613万,比上年减少518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第三季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 367.6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84.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45万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劳动力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缓解,而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解决失业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问题。就业是消费需求扩张的根本物质基础,扩大就业是扩大内需的第一支点,直接影响到供求之间矛盾的变化,影响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构成。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就业岗位增长持续放慢容易导致的需求增长趋势的逆转。
纵观世界经济,从1998年开始,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逐步显现,各种能源产品与非能源产品的价格普遍下降。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仍在持续走低。世界经济放缓对我国的根本影响是国际市场的需求紧缩和与之相随的价格紧缩。我国1997~1999年的价格连续负增长和当时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低迷有直接关系。目前,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疲态尽显,国际石油的价格仅为1年前的一半。所以,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价格紧缩对资产价格的负面影响,对企业负债水平的影响。
分析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形势,可以看出许多企业支付能力下降,大量生产能力过剩,多数国有企业债务缠身,无力投资;国内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而使投资热情呈现出减退的趋势,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曾一度出现下滑。从今后一段时期来看,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这些不利于有效需求扩张的因素,进一步说明结构性生产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共同发生作用,其结果必然是在“十五”计划时期,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矛盾。
二、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冷”和“热”的变化,相机调整税收政策是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杠杆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税收政策已经针对我国的通货紧缩做出了积极的和相应的调整,并且已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鼓励扩大国内投资。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已成为广泛的共识,我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增加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但是这些措施还不能达到足以拉动社会投资的目的,难以全面启动经济。因此,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体现国家对社会投资的支持与鼓励。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其中提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此外,为了激发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盘活大量空置房屋所造成的沉淀资金,从1999年8月起对涉及房地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给予了一定的减免;为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就增值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以及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鼓励扩大进出口。为了增加出口,我国加大了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1998年以来,出口商品综合退税率由12.5%提高到15%.为了鼓励必要的进口和扩大出口,一方面于1999年初再次降低了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并以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外投资;另一方面,采取多种退税形式退税,以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在促进外贸出口回升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鼓励扩大利用外资。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从1999年7月开始,将过去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使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断增加。
——鼓励居民消费,缩小收入差距。对存款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征利息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适当激活存款,刺激消费,引导消费的合理流向。有关资料表明,对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居民消费出现了活跃的势头。
几年来税收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为中央财力的增加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九五”期间税收年均增长15%,年增加税收1200亿元。充分显示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高。
从几年来的经济实践来看,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拉动投资、消费和出口需求的作用日益显现,税收作为应对通货紧缩趋势的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根据以上分析和判断,“十五”计划期间,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特色。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对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还要相机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缓解中国通货紧缩趋势的重要途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要在这几年微调的基础上有实质性的动作。从税收总量来说,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适度进行减税,培育企业和个人投资和消费的基础,推动或拉动失衡的经济,使其生成内在稳定发展的动力,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减税是缓解通货紧缩趋势的一条途径。2000年以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纷纷采取了减税的财政政策,以应对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目前,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对中国吸引外资、国内资金外流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税收政策选择上的挑战。
从总体评价中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毫无疑问,负担过重是社会广泛的共识。“费改税”已进行了几年,难度很大,还要有一个过程,在收费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之前,税收总量如果不是合理地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远远超过gdp的增长,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与居民的税收负担,与培育和扩大内需是矛盾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可以是有增有减,但是,总体上应该是减税额度大于增税的额度,其结果体现为净减税。
1.增值税要及时转型。1994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财政收入的下滑。同时也是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投资膨胀行为,对经济过热有紧缩效应。应该说,生产型增值税确实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但是从1998年以来,社会投资不振,需要从政策上鼓励投资,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有悖于这种宏观经济背景的,应及时实现增值税的转型。而且,目前从各方面来分析,已具备了转型的条件,时机也是最好的,应通过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解决对投资征税过重的问题。
2.通过统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促进企业生成扩大积累和自主投资的机制与基础,使企业有持续的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能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可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的有关内容和扣除范围要明确、规范、简便、易行,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要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与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3.减免农业税。目前,中国的二元结构的矛盾突出,13亿人口9亿农民。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是在城乡隔离的状态下推进的。城市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城市市场的产品大大超过了其自身的需要;而农民被禁闭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方式落后,有效需求不足,城乡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断裂。我国在工业化初期,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为工业积累资金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财政政策的目标应盯住通过城乡二元结构的变革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既是目前拉动内需的需要,也是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人世以后,农民面临的困难会更多,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村市场的购买力,应考虑在2~3年内给农民减免农业税,给农民几年休养生息的时间,支持农民及时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今后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这是当前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和二元结构问题的重要环节。
4.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通过改革与完善,使政策的着眼点放在提高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上,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功能,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购买能力。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费用800元,是20年前的对外籍人员的标准,显然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变化,这些都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适当提高,使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外,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对中低收入阶层,最低边际税率还可适度降低;对高收入者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适当增加其税收负担,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5.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不少国家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一些国家甚至超过个人所得税而跃居第一位。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税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我国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方面可以弥补因其他税种的减税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的消费预期,把预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引导消费者积极消费。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社会保险制度仍很不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基本成为社会广泛共识,应尽快实施。
6.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开征遗产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对特殊的商品进行征税,有一部分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时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现在未必再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而变成大众消费品;而现在成为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在当时又没有划在征税范围里,因此,对消费税的税目应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大都属于第三产业,税负要轻,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倾向。对娱乐业税目,税率明显偏高,应把其看成是一种大众的文化消费,税率应再调低一些。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扭曲了消费行为,而且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同时,有必要加快开征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尽快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经济形势与税收政策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1,(12):2-9.
[2]倪红日。减税是缓解经济衰退的一条途径[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30.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与企业融资结构相关的诸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融资结构,并使其长久地保持在最佳状态。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实行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结构,两者的比例大体维持在10:1左右,个别年份曾达到15:1。显然,这个结构过度依赖银行,导致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持续处于高位。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曾一度高达80%以上,目前仍然在65%左右的高水平上徘徊。
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产生银行等债权人积极介入企业治理过程的客观要求,而银行参与企业治理将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决策行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当企业出现危机时,则适时地将其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里进行处理,这就对企业构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压力。但在我国这一套是不灵的,因为我国最大的债券、债务关系是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之间形成的,而国有企业的巨额不良资产使得银行很难对其实行破产、拍卖等硬约束手段,历来“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是一家”,本来应该是债务的硬约束,也就变成了起不了什么实质性作用的软约束。国企又常常以不良资产为“质押”,迫使银行继续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滚雪球”式越来越大。巨额的不良资产已经滋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而银行空握着“债务约束”的治理之剑,面对企业频繁的投机行为却一筹莫展,无可奈何。
在直接融资方面,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偏好股票融资而忽视债券融资。自上世纪90年展资本市场以来,公司股票筹资数额急剧增加,而企业债券筹资则几乎完全停滞。两者比例基本维持在4:1左右,有时竟高达6:1以上。这种情况与其他国家资本市场的情况截然相反。美国公司股票与债券的比例为1:16左右,欧洲的这个比例则更大。显然,我国企业的这种融资结构很难避免市场融资比例和资本市场结构的失衡现象。
从理论上说,如果公司股票在整个资本结构中占重要比重,股东们就可以“以手投票”,运用股票权选举合格的经营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卖出股票,抛弃那些不合格的经营者。这种融合内部控制权和外部接管威胁的治理机制在世界各国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中国,这一套还是不灵,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等非流通股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就导致企业严重偏好于股票投资,而对约束力较强的债券融资敬而远之。这样的资本市场结构极大地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声誉和效率,阻碍了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的成熟和完善。
企业资本结构主要受资本市场发育水平的制约,反过来,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也会促进资本市场结构的平衡。而债务则是影响企业融资以及资本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降低银行贷款融资比重,实现股票与债券市场的平衡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市场信用机制来完善企业治理机制,而税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
在间接融资问题上,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甚为必要,而这正是这么多年来人们所忽略的一个领域,具体说,“忽略”的是债务的税收收益问题。如果企业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失调,债务利息大于资本收益过多,资本就会弱化。依国际惯例,权益资本是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其结果当然是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等于“额外”获得了一笔收益。而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俗称“股息红利税”。在没有实行税收抵免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难以消除的,这就会促使投资者宁愿以银行贷款投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投资。
看来我们应该换一个思路,在硬化贷款约束、强化破产机制的同时,积极运用税收手段,给企业从银行贷款融资“泼一盆冷水”。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在调整相关政策后,企业将不再对如何更多地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感兴趣,而是转而从其他渠道融资。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首先,“两法合并”就是个不错的办法。人们列举出“两法合并”的许多好处,却很少见谁说这个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债务利息扣除收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33%,与国内外资企业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无疑是个偏高的税率。如果以“两法合并”为契机,调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比如人们常说的25%左右,那将是一举多得的举措,既可以增强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能促使企业降低债务水平。其中的道理是税率与债务率通常呈现出正相关关系,降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其结果将是减少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此外,还可以考虑限制一下银行贷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额,比如,规定部分企业的新增银行贷款利息只能得到税前的部分扣除,或不得扣除,也可以产生抑制企业持续增加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改善企业治理机制的效果。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今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刺激公众的投资需求,促进巨额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也就是等于降低了税收对间接融资的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息支付率极低,发放的现金股息甚至不及股市交易的印花税数额,使投资者感到无利可图,社会公众对此早就不满,股市自然会演变成为投机的“大赌场”。要改变资本市场这种扭曲的状态,必须造就某种强大的压力,迫使企业增加股息支付。可以考虑设定股息支付最低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在相关年限内的平均股息支付率必须达到这一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可以获准配股增发。因为提高股息支付率,实际上也就提高了综合的股息个人所得税率。
好的税收政策还可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股票市场与债务市场的结构平衡。在降低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比例的同时,应大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力度,以市场债权的硬约束代替国有银行的软约束,同时毫不犹豫地削弱国有股权的内部控制效应。这样做将极大地改善企业治理机制,而税收政策也可以在其间发挥其独特的调节作用。
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降低企业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增加企业利用债券融资的税收收益,因为所有的投资者都喜欢低税的债券,而不会喜欢高税的股票,这就可以提高企业债券对社会的吸引力,促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我国现行的利息和股息个人所得税率分别为20%和10%,正好起了相反的作用,不利于鼓励债券市场的发展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如果企业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5%―10%,甚至实行与国债同等的免税待遇,就可以对企业债券投资发生相当大的激励作用,进而实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平衡发展。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欧美发达国家养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0.5%)、波兰(1.2%)、墨西哥(1.5%)、卢森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三、企业年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