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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
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
三、结 论----------------------------------------------------第九页
注释-----------------------------------------------------------第十一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
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版权 著作权 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
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
在1991年,我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2.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分析
在新条例中,对版权的保护延伸到了最终用户领域。也就是说,任何侵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规定一出台,不但网民在网上大发议论,甚至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条件中对最终用户的规定,已经超越了WTO对软件版权保护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过度保护产权了?
笔者认为:对最终用户追究法律责任,早在1991年6月4日的原条例中就有规定,并不是新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已经存在了十几年。所以不能说它超前了。而且由软件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识产品,它复制起来太容易了。因此,为了维护厂家的经济利益,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就必须加强立法及惩罚力度。因为软件产业是以智力创造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它的发展不仅需要在投资、税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个良好的知识保护环境。软件业界公认盗版是阻碍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如果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软件公司就无法获得合理的收入和回报。那么,他们就无法扩大对软件研发的投入,从而削弱了中国软件企业的竞争力,使他们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立足。所以,为了从源头上打击盗版行为,就必须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需要强调的是,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刑事打击的盗版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民事、行政处罚目前主要针对单位用户。一般的个人用户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从而提高民众的整体素质。另外,我国的立法是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没有要求,为了我国的软件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应该对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我国目前的本土化软件太缺乏,实力也无法同国际企业相比。只有在保护软件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给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才能提高他们的竞争力。
二、计算机软件版权问题的相关法律思考
1.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鉴于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可以享有多种法律保护手段,但是对于大多数的软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俨然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法律形式。
著作权法作为软件保护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优点:
(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
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
(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
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加入。因此,计算机软件比较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
当然,著作权保护软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思想和功能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 方法
随着知识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不断提升,计算机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获得信息的手段,它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版权保护就是一个很难以解决的问题。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在我国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因此,研究创新有效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模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1.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软件应给予法律保护,是各国都肯定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软件保护法律机制,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构成了软件保护的法律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活动及司法活动的趋向是,按照现有的版权法条文或在此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软件给予版权保护已成为世界的主流。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无法可依,未经软件开发者的许可任意复制、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计算机事业的发展,软件的法律保护已是一个急待解决的向题.一方面.软件保护关系到我国切身利益,如果对软件保护不力将会打击投资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又是重要的软件进口国,如果对外国软件产品任意复制使用,将影响外国先进软件技术的引进和国际间经济技术的正常交流,也将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在全球软件产业中所占的份额很小,水平较低,需要的保护模式应该是:保护的准入门槛低,保护范围广,保护及时,能保护好软件商的利益。事实上,现阶段我国软件主要的侵权方式是非法复制,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能最大程度上抵制和制止这种软件侵权。版权法保护作为一种相对较弱的保护模式有利于我国软件行业对国外高水平软件的学习和利用,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2. 计算机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2.1版权保护的优点:
2.1.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易复制性,使计算机软件容易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大量的人主要通过复制、抄袭等方式侵犯软件权利,因此,从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
2.1.2版权法具有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2.1.3版权对软件的保护标准在我国还不是很严格,然而它的保护范围又比较宽,所以对软件的内容含金量并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
2.1.4版权只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有利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促进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
2.2版权保护的弊端:
2.2.1版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保护范围无法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给真正的原创者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2.2.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由于技术的差距和计算机上没有统一全面的版权标准,这就使得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会遇到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整体快速发展。
2.2.3只要软件是独立创作的,同他人开发的己有的软件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在避免开发人员同原软件接触的情况下独立开发新软件,虽与原软件实质上相同或近似等,这些都不是侵权,造成了计算机版权保护的混乱和软件质量差的问题。
2.2.4仅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使用软件,属于版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情况,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该原则获得无偿使用,使得软件权利人利益严重受损。
3. 完善我国计算机版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3.1要保持保护权利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使其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我们应该遵守以下的原则:保护公众的合法复制权;坚持保护竞争、鼓励创新和对创造者予以奖励的原则,以促进版权保护的健康全面发展。
3.2一部法律的诞生和推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像一场革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借助现存的合理的力量。所以,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软件专门立法的建议必须与软件保护的现状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要在软件保护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法律,并不断改进和补充完善,正真促进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我国软件版权事业的发展。
3.3应借鉴国外技术方面有关立法和判案的宝贵经验,一方面,立足于我国软件保护的具体情况和我国独特的文化情况,对国外版权法思想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有选择的将国外的版权法原理纳入我国的版权法体系,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的版权法理论,为实际操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者也应借鉴国外软件案件判例中的判案原则和相关的较为成熟的判定方法,促进我国软件案件判决的进一步科学化、技术化。
3.4确定专门立法所要保护的客体。首先就应当将计算机程序的算法纳入到保护的客体中来,通常在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中都排斥对于计算机程序中的算法的保护。事实上,算法是计算机程序的基础是一种特别的构思,是一种技术内容而不仅仅是运算规律,一项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基础才真正应该予以充分的保护。这也正是软件的原创性所在,其价值含量更高。
3.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民间监督等版权保护方法,我国当前在实践中国家版权局对版权人要求的程序过于烦琐,使版权人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制止版权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加速版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过程,简化程序,在必要时特定行政命令或由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版权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版权所有人应组建广泛的反盗版联盟,和有关国家的民间组织一起成立国际间的版权保护组织。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盗版行为,与国家的行政版权机关几时联系,协同其促进我国软件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3.6在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增强对软件版权的保护,以使软件作者可以开发出更好的软件,使国外的版权所有人放心的让其软件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同时出于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的考虑,版权法在适当保护软件版权所有人的前提下,应该使得公众能够以适合的方式获得软件,在提高社会的整体软件技术水平的同时使得高质量的软件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和高效率的运用。
结语
软件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在全世界不停探索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独特性,尤其是在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更凸显了知识的重要性。对于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在任一领域都成为首要问题。特别是我国的版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希望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得到完善,真正从立法上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大跨度发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 骨干高职院校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的应用研究 课题编号:GZC1211009
参考文献:
[1] 徐家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信息网络安全.2006 年.
[2] 曹亦萍.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 (2): 112.
无论你身处什么行业,Office办公软件几乎是考察个人能力的标配。word使用也是衡量工作中不可忽视的能力标准,其本身已经很厉害,但具体有多厉害取决于用它的人。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word办公软件实用技巧,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同时保存所有打开的Word文档
有时在同时编辑多个Word文档时,每个文件要逐一保存,既费时又费力,有没有简单的方法呢?在按下Shift键的同时,单击“文件”菜单,大家看,已经多出了“同时保存”和“同时关闭”命令,这可就方便多了
2.
巧妙设置文档保护
在用Word
2000/XP打印一份文件时,忽然头儿有要事吩咐,要暂时离开一下,关闭文件吧,既费事又没必要,但又不想辛辛苦苦写的文件被别人破坏了。怎么办呢?执行“工具”菜单中的“保护文档”命令,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保护窗体”,然后设上密码。怎么样,光标跑到了文件头,任你怎么移动鼠标、敲击键盘就是无法编辑了,不错吧。等回来时,执行“工具”菜单中的“解除文档保护”命令,一切又正常了。
3.
编辑长文件更轻松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在使用Excel、Word编辑长文档时,有时需要将文章开始的多处内容复制到文章末尾。但通过拖动滚动条来回移动非常麻烦,还会出错。其实只要将鼠标移动到滚动条上面的适当位置,发现鼠标指针变成双箭头,此时按住鼠标左键向下拖动,文档编辑区会被一分为二。你只需在上面编辑区找到文章开头的内容,在下面编辑区找到需要粘贴的位置,这样你就可以复制内容了,而不必来回切换。这种方法特别适合复制相距很远且处数较多的内容。
4.
给WPS文档添加水印
先用作图软件(画笔工具等)制作一张色彩非常淡的图片(直接将Word的水印效果图“抓”下来也行),然后打开需要添加水印的WPS文档,执行“格式→页面背景→设置”命令,打开“设置背景”对话框,切换到“图片”标签下,按“选择图片”按钮,选中刚才制作的图片,并进行适当设置后确定,就可以为文档设置上水印了。
5.
在金山文字中快速打开“页面设置”
在用金山文字2002处理文档时,一个最常用的操作就是设置页面。先执行“视图→标尺→水平(垂直)标尺”命令,展开“水平(垂直)标尺”打开,然后用鼠标在水平(垂直)标尺上双击,即可快速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对页面进行设置了。
6.
在Excel中插入拼音
在我们使用Excel时,常常会遇到十分孤僻的字,但加上拼音注释就能使人看得更明白。具体的方法是:选中想要加入拼音注释的表格,打开Excel的菜单栏中的“格式”菜单,选中“拼音信息/设置”项,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的“设置”和“字体”选项中,分别选择拼音的对齐方式和字体,最后选择“拼音信息”子菜单中的“编缉”,即可以在单元格中输入拼音了。要查看拼音,可通过“拼音信息”子菜单中的“显示和隐藏”项显示注释的拼音。
7.
取消“自作聪明”的超级链接
当我们在Word文件中键入网址或信箱的时候,Word会自动为我们转换为超级链接,如果不小心在网址上按一下,就会启动IE进入超级链接。但如果我们不需要这样的功能,就会觉得有些碍手碍脚了。如何取消这种功能呢?在Word中单击“工具→自动更正选项”,单击“键入时自动套用格式”选项,将“Internet及网络路径替换为超级链接”项目前的小钩取消。再单击“自动套用格式”选项,将“Internet及网络路径替换为超级链接”项目前的小钩取消。再单击“确定”。这样,以后再输入网址后,就不会转变为超级链接了。
8.
巧设Word启动后的默认文件夹
Word启动后,默认打开的文件夹总是“我的文档”。通过设置,我们可以自定义Word启动后的默认文件夹,步骤如下:(1)单击“工具”菜单中“选项”命令,程序将会弹出“选项”的对话框;(2)在对话框中,选择“文件位置”标签,同时选择“文档”;(3)单击“更改”按钮,打开“更改位置”对话框,在“查找范围”下拉框中,选择你希望设置为默认文件夹的文件夹并单击“确定”按钮;(4)最后单击“确定”按钮,此后Word的默认文件夹就是用户自己设定的文件夹。
9.
在Word中快速输入汉字偏旁部首
作为语文老师,在用Word编制练习时,常常需要输入汉字的偏旁部首。执行“插入→符号”命令,打开“符号”对话框,在“符号”标签下,将字体选定为“标准字体”,“子集”选定为“CJK统一汉字”,你就会发现下面的汉字是按偏旁部首排列的。每一类汉字都是以该类汉字的偏旁部首开始的,选中你需要的(如扌、攵、氵等)偏旁部首,按“插入”按钮就行了。
10.
改变WPSOffice2000启动后的默认纸张和字号
1.进入WPSOffice2000,选择“文件→页面设置”,将“纸张规格”设置为16开或B5,并根据需要设置好纸张边距,回车确定。
2.字体字号可根据自己的写作习惯定义一下,比如“宋体、四号”。
3.选择“文件→存为模板”,在左面模板类型中选择“通用”型,在右面“模板名”中输入模板名称,单击“确定”。然后退出WPS
Office。
4.再次进入WPS
Office,选择“文件→新建”,单击“通用”模板,单击你刚才输入的模板名称,单击对话框右下角的“设为默认模板”,单击“确定”,大功告成。这样,当你每次进入WPS
(1)著作权归属于谁?合同中应该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是合作开发者共有还是由部分合作开发者享有。
(2)开发者拥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合同中应该明确拥有著作权的开发者都享有著作权的哪些权利,例如署名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销售权。
(3)其他开发者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某一开发者,但是对于其他开发者是否还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为了宣传的目的进行软件展示的权利或者在自己内部使用的权利等等。
(4)对于合作开发软件的升级开发的权利是如何约定的?软件开发完成以后即获得了著作权。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实际应用需求的变化,任何一个软件开发完成后都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软件是需要进行升级开发的。升级开发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软件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的反馈增加软件的功能或者根据技术的进步增加软件对系统软硬件环境的适应性。对于软件升级版本的开发是软件开发者的一种权利。因此,合作开发合同中应该明确软件升级版本开发的权利归属。
需要明确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应该通过书面方式签订。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很难界定清楚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出现纠纷,就更无法证实当初的约定。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无书面合同处理。
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范围仅限于该分割的部分,不能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
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依据民法“共有”的原则处理的。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三方面: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主体符合共有这一主体特征。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共有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按照共有的上述法律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对于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里,法律赋予了软件合作开发者对合作软件的合理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但前提是取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并且任何合作方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作软件的著作权。这样,既保护了软件合作开发者的个体利益,也维护了合作开发者的群体利益。
游戏软件合作开发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区
协议各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厦门市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拥有相关的资质和4399游戏及运营平台;乙方在开发网络游戏方面,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组织能力;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1. 定义
1.1游戏软件: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图表、图片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所有相关的文档。
1.2页面游戏软件:通过网络浏览器页面运行的网络游戏软件,该类游戏软件一般比较小,且其本身不向玩家收到任何费用。
1.3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合作形式
2.1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开发费用,乙方使用该笔费用招募技术人员(以下称成员))成立或维持专门工作室。
2.2乙方招募成员时应当有甲方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考核面试和确定工作时间、报酬等条件。
2.3乙方应当与成员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并由甲方事先书面审核确定,保证本合同目的无瑕疵之实现。
2.4乙方就工作室及其成员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2.5甲方对乙方及其工作室的各类收益享有20%的份额。该收益下相应的成本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乙方获得与甲方在游戏外包业务合作的优先权,即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甲方游戏软件开发的外包订单。
3. 开发费用
3.1开发费用,包括乙方的研发报酬和工作室的运营成本。
3.2乙方的研发报酬的计付方式为:
3.3乙方工作室的运营成本,包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工用品开支,成员报酬。
3.4上述费用的确定由本合同另行约定。
3.5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以费用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场所租金和需要一次支付的办工用品等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水电费用、成员报酬和其它办工用品等费用由甲方按照自然月分期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每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该类研发报酬。
3.6研发费用的计划开支控制见本合同附件一。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确定的实际研发费用不得超出附件中各项开支允许的范围。因乙方控制开支不力和铺张浪费导致的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本协议的抗辩事由。
3.7甲方每迟延支付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未付费用部分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3.8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研发费用。乙方应当为此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并保证专款专用。
乙方接收研发费用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3.9本协议约定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向乙方提交关于软件开发的意见和建议。
4.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费或投资义务,直到本合同签订届满一年时为止。
4.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在通知乙方十五日后查阅乙方的会计账簿,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5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和义务。
5. 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2乙方应当在每个自然月至少完成3款页面游戏软件的开发。
5.3乙方完成上述每一款游戏软件开发后按照本协议第6.5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交该软件。
5.4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软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线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反馈给乙方。需要漏洞修补和升级的,由乙方负责完成。
5.5鉴于4.2条款,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届满一年之前使其工作室收支平衡。
5.6乙方有权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前提下,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鉴于甲方支付研发费用的方式,乙方应当在收取上述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收到此类费用的20%。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甲方接收此类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5.7乙方若对5.5条款下的收益拒绝向甲方支付相应分成,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甲方已经履行的所有投资。
5.8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6. 知识产权
6.1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完成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
6.2乙方应当保证上述著作权不侵犯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其他软件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该著作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抵押、质押等。
6.3乙方在完成软件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6.4在合作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标和名称等商业标识,不得擅自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5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相关文档,并于开发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其拷贝整理成光盘,备份给甲方。
6.6甲乙双方应当相互协助调查和打击第三人对于本协议项下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另行协商确定对于维权费用的分担比例问题。
7. 收益分配
7.1游戏软件的营利主要在于增加的广告收入。故甲方按照游戏运营时双方合作的页面中的广告收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
7.2除了6.1条款确定的权益外,甲方有权在自己的平台无须另行支付费用地首先和持续一年运营乙方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且无须向乙方支付运营收入的分成;上述首发6天后乙方方有权自行或与其它第三方合作运营该游戏软件。
7.3鉴于甲方在6.1条款下的权益,乙方关于在本协议项下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与第三方合作,需要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支付其所获收益的20%。甲方若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的上述请求。
7.4如7.2条款,游戏软件在甲方平台运营一年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7.1条款下相应的分成。
7.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甲方,擅自将游戏软件与第三方合作运营,那么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有已经获得和必将获得的收益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有收益一倍的违约金。
8. 保密
8.1“保密信息”:按本协议规定,在协议前期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各方向对方转达的信息(包括披露方所有的信息和披露方保管或知悉的第三人并且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均应由接受方作为保密信息处理。保密信息存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文件、计算机文档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接受方在对方提供之前就拥有的、公众已知的不违反协议的信息和接受方之前独立开发完成的类似信息不在“保密信息”范围内。
8.2 接受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透露给披露方未授权的第三人(为履行本协议必须知悉的接受方人员除外),不得将保密信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改编、分解、反编译、破解等行为及利用保密信息进行违背本协议目的的其他行为。
8.3 接受方应当与其员工、法律顾问、会计顾问、关联企业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或可能知悉的人员或机构签订包含本协议保密条款的书面保密协议并应当为这些人员和机构的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赔偿责任。
8.4 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或本协议终止后应披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在披露方指定人员在场等条件下,销毁或返还载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图纸、文件、计算机文档、图表、音视频CD和DVD等,不得保留复制品和技术资料。
8.5 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接受方披露和提供上述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告知这些保密信息的权属及性质,并以最快捷方式通知披露方该保密信息的确切性质。
8.6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及本协议终止后有效。
9. 通知
9.1 除非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更改,所有通知与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 方:
地 址 :
邮政编码:
传 真 :
电子邮件 :
指定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9.2 上述通讯信息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9.3 如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五(5)个营业日为准。
9.4 通知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果情况紧急,一方应当以传真和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或扩大。
10. 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和采取相应充分的补救措施,并在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之日终止本协议。
10.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0.3 上述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10.4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在本条之外另有约定的,一并适用。有冲突的,非违约方有权选择适用。
10.5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6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双方应当尽快协商相应的补救办法。如果不可抗力待续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7法律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该规定。
11. 协议终止
11.1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终止:
A.合同双方均履行完毕;
B.一方按照本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
C.双方协商解除;
D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或条件。
11.2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11.3合同终止不影响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11.4合同终止后,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存留在己处的财产行使法律规定的留置权。
12. 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
12.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优先考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认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3. 其它约定
13.1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须签字); 甲方核对完成后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13.2本合同条款标题的设置均为阅读方便目的,不构成对所属条款解释的约束规则。
13.3本合同签订后,取代之前为此在协商过程中签订的一切文件、陈述和承诺。但在合同解释时,仍可以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前提下参考这些文件、陈述和承诺。
13.4若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或优先权之行使。
13.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甲方和乙方承诺已经仔细阅读合同所有条款。
13.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章)时生效。
13.8本合同惟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方可修改。
版权法是目前国际上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基本方式有三种。一是顺应软件技术特点,修订和完善版权法,明确软件的版权地位;二是制定专门的同版权法配套的软件保护补充性法规;三是把典型案例的判决原则与结果作为软件版权保护的依据。版权法保护软件有明显好处,比如:可版权标准低,只要求软件具备主观新颖性、独创性、非抄袭性,几乎所有软件都在受保护之列;版权获权程序简单,权力在软件开发完成后自动生效;软件的创造思想可以被别的开发者利用,去创作新的软件,推动软件技术和软件事业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它的根本用途是按照程序的逻辑步骤,控制硬件的运作,达到预期效果。软件具有“思想表达混合性”的特征,兼具“思想”(idea)和“表达”(expression)两重性,是软件和传统版权作品的重要区别。所以,用版权法保护软件,除了体现出其具有的优点外,还显示出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版权法的基石与遵循的核心原则。二分法原则要求版权法只保护软件“创作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软件“表达形式的创作思想”,但是,软件的精华正在创作“思想”。据IBM公司提供的资料,软件开发总投入的80%要用于软件功能确定和逻辑设计。单纯依靠版权法保护软件,会使软件最有价值的部分得不到保护;对“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法律界一直没有普遍接受的标准。在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之间有个较宽的模糊区,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完备的美国,软件保护的司法实践也常常陷入“思想”、“表达”不易把握的境地;软件的价值在使用,如果不能保护软件的使用权,那么,就软件保护做的任何努力将失去意义,版权法恰恰不禁止对作品的使用;越来越多的新的技术问题,比如:屏幕显示技术、数据结构设计等是否受版权保护,争议不少;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是50年或70年,如此长的保护期对经济寿命只有10年左右的软件而言,不会给权利人带来更丰厚的经济收入,却会减损软件的社会应用价值,妨碍公共利益。
版权法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不全面,而且效力不够。为了拓展版权法对软件保护的外延,增强保护力度,于是就出现了软件版权扩大保护。1985年,在Whelan诉Jasolw案中,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判决计算机程序的SSO,即结构(structure)、顺序(sequenre)和组织(organization)属于“表达”,不属于“思想”。Whelan案奠定了软件版权扩大保护的基础和原则。1986年,在Lotus诉Paperback与Stephenson案中,版权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程序用户接口(操作命令、树形结构选单、应答信息等)的设计。软件版权扩大保护在美国国内外法学界产生强烈反响,招致众多批评意见。集中的观点是,软件版权扩大保护背离了版权法原则,曲解了版权概念,造成版权保护体系的混乱。面对压力,美国一些法院的态度有了转变。1991年8月,在CA诉Altai案中,纽约州东部联邦地方法院否定了Whelan案建立起来的判断规则,表明软件版权保护重新回到了保护作品“表达”的版权法原理的正确轨道。大部分学者指出,软件版权扩大保护不是提高软件保护水平的可取办法,如果软件创造思想具备创造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应该是专利法,不是版权法。
专利法保护水平高,是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软件一旦获得专利权,权利人就对权利享有高度的独占性,尤其是使软件创作“思想”受到有效保护;从社会利益角度考虑,专利法要求权利人公开技术成果,使他人能公平利用软件技术,促进软件价值的最大化,还能避免同类软件的重复投入、重复开发;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15到20年,对软件保护比较合适。事实上,人们早就注意到专利法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70年代有的国家就制定了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把专利保护作为软件保护的一条途径,只是由于对软件技术的特点认识不足,加之软件可专利权标准不统一,以及多数软件无法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三性”要求,才使软件的专利法保护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随着发明创造与软件的关系不断密切和软件版权扩大保护的被否定,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日益紧迫地提上日程,很多国家纷纷修订既有的或制定新的专利审查标准,降低软件的专利可及性条件,赋予更多软件以专利权。
原来的《欧洲专利公约》规定软件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修改后的公约指出,将计算机硬件系统与软件当成一个整体,如能够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可授予专利权。欧洲专利局新的审查基准确认,和软件有关的发明若具有技术性,能够获得专利权。
1987年,美国制定软件专利审查的“指导原则”。1995年,专利商标局(PTO)提出《计算机应用发明的审查基准草案》规定:被计算机程序或其它形式软件控制的计算机或其它可程序控制性装置视为一种可专利“机器”(machine);在计算机上或计算机协助下实施的一系列特殊的操作步骤视为一个可专利“过程”(process);当在计算机上运行时,能用来控制计算机以某种特殊方式运作的计算机可读内存(Computerreadmemory),视为一种专利“制品”(articleofmanufacture)。草案就不受专利保护的情况作了排除。
1988年,日本公布《有关计算机软件发明的审查办理案》。1992年公布《新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框架方案》,把软件发明申请分成四种类型:用于控制与计算机连接的设备的软件发明(如汽车用空调装置和方法等);用于控制计算机硬件的软件发明(如多道程序设计控制装置与方法,假想存储控制装置和方法等);用于利用计算机硬件进行应用领域特有的信息处理软件发明(如假名汉字转换装置与方法、传票认可系统、计算机设计支援装置和方法等);用于控制计算机及相关装置的软件发明,且必须采用物理量控制或用于控制物理量(如利用计算机的图像处理装置)。1997年1月起,日本又对固化在CD-ROM和软盘上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软件实行专利保护。
1985年,专利法开始在我国实施,《审查指南》第十二章的软件发明申请的判断标准规定,只有能使计算机结构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产生变化、能使机器硬件技术作出相应变革,引起机器设备在技术上有新的创造性的改进的计算机程序和能使计算机系统或机器设备,以全新的具有创造性方式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才可予以专利保护。1993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审查指南》,舍弃上述苛刻条件,提出了符合软件技术发展的、宽松的软件专利标准。
各国规定的软件可专利保护标准不完全相同,其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包含软件发明申请的主题必须同时具备“三性”、“二要素”,而且,该判断标准是唯一的。“三性”就是指专利“三性”。“二要素”一是指包含软件发明申请的主题要能够产生技术效果,这是“二要素”中的主要方面;二是指包含软件发明申请的主题要能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基本因素包括:软件处理的数据结构、处理数据结构使用的算法和管理软件运行的用户界面等。“二要素”就是要求包含软件发明申请的主题必须是能够形成完整的具有新的技术效果的发明创造。根据传统理论,只有当软件与硬件相互支持,形成完整技术方案,产生技术效果时,软件才能获得专利权。新的认识是,既使硬件不发生任何变化,只要将特定软件和公知计算机作为一个整体考查出现了新的、实质性的技术进步,符合“二要素”与“三性”要求,就能被授予专利权。
算法(Algorithm,或称逻辑算法)属于智力活动范畴,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被授予专利权,各国专利法就此问题有着类似的规定。但是,算法对软件开发是极其重要的,算法创新往往是软件技术创新的基础。软件离不开算法,因此,软件多年来也被认为是抽象智力思维的产物。算法是早期软件可专利法保护的最大障碍。比如: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就曾规定,作为数学算法集合的计算机程序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例子,不能授予专利权。具体地讲,如果包含软件发明申请的主题是一种算法,又没有实际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整体的最终结果是纯数字,则该软件不能获得专利权。现在学术界的共识是把算法本身同利用算法解决问题的过程分别对待,不排除在关于软件发明申请中包含数学算法特征。然而,算法特征应该是具备技术性的特征,能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包含算法应用在内的与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保护逐渐受到重视,十几年来,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有数百项涉及算法的软件发明获得专利权。
在工业化国家,呈现出倾向于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趋势。美国政府1992年公布了一份私人调查材料,和1970年相比,1991年被授予专利权的软件数量由27件上升到602件,增长率达2400%.截止1996年4月,美国获得专利的软件数量累计达11万件。受到专到保护的有Apple的下拉式选单、MerrillLynch的现金管理系统、IBM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等著名软件。1985年,日本软件专利申请量是5000件,1990年为12000余件。近几年,日本每年的软件专利申请量平均为2~3万件,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