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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增加农民的共有资产收益。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和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如何使集体资产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从已有的实践看:一是查实集体资产家底,丰富集体资产形式。把更多的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源要素纳入集体资产范畴,为农民拥有更多的资产形态奠定基础。二是全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以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社,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量化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农民股份,“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三是完善规范村股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健全“三会”运作机制,真正使村民有股有权、增财有道。正确处理村行政与合作社的关系,实行“村资分离”,规范和控制村行政费用开支,确保股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的30%,并逐年有所提高。四是坚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把“蛋糕”做大。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集体资源丰富的村、城郊村要优先作出示范;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集中居住区、配套服务区的建设中,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出空间;推行“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让农民享受到这方面的成果。
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加农民的财源母体收益。目前由于更多地强调农地的资源属性,而对资产属性和产权主体不清晰,产权内容不明确,致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确保和增加。因此,须明确界定国家、集体、农民在土地产权上的地位和作用。要以土地产权清晰为着眼点,妥善解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虚置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土地制度,让土地财产性收益切实回归农民。一是通过自愿流转土地或入股,让农民拥有一份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取消土地“双轨制”,实行同地同价同收益。党的十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目的就是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过程的真正参与者,成为土地价值升值的直接受益者。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今天,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不能再让镇村集体和财政大量占用农村的土地征用费。三是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直接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三、推进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增加农民的房屋主产收益。现阶段,我国城市居民无论是房改房还是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土地虽为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人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可以上市转让。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土地为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对宅基地拥有的使用权至今没有明确期限,也不能随意转让,农民无法拥有、也无法盘活住房资产。既然现在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先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环节而可以直接上市,农民的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性质,那么对每户农民仅有的一处有限额的住宅用地,完全可以采取补办出让手续和补缴少量的土地出让金,来解决用地权属问题,让农民住房拥有物权得以真正实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配套改革农房流转制度和创新住房财产实现形式。一是允许自由处置。有些在外打工创业多年、愿意举家搬迁的农民,应该允许他们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并且按市场化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是变革农房拆迁补偿办法。须通过修订农房拆迁补偿政策,依法征收农民的房屋,按照与城镇同房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户合理补偿。三是开放城乡住房流通交易。允许农民将富余的住房卖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四是鼓励农民将多余的住房出租以获得租金收益,发展“房东经济”。五是允许继承、抵押、保全等,从而全方位地保障和增加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利和收益。
关键词:农民财产性收入 条件不足 服务型政府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资金以储蓄、借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及私有财产(房屋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土地征用补偿等)。
一、条件不足: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农民传统观念
社会主义同样可以搞市场经济,但是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观念还依然影响着多数农民,认为社会主义就不应存在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东西,不应该提倡它、而是要杜绝剔除:另一方面,大多农民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思想约束和思维惯性,诸如害怕担风险,更多愿意采取存款形式、生活上靠政府,生产上靠天,缺乏创新意识和接受新知识及新事物的迫切性和主动性。
(二)农村金融市场滞后
“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这些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这些物或财富才能够成为财产。”这种转化机制就是市场体系。与城市相比较,在农村地区没有更好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在农村更多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大体系,没有股票等资本市场,为此农民难以获取股票等收入。
(三)农地产权虚置
依靠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获得收入。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最大的财产。由于我国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只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所有权,因此,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就难以拥有话语权,也难以使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资产介入再生产投资。例如失地农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由于农地产权虚置,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结果使大多数农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价侵占。造成火地农民未能合理得到土地财产补偿。
二、弥补条件:建设服务型政府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结构,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一种机构,”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现如今,为更好解决以上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就迫切需要在理财教育投资、完善乡镇金融市场、制定公共规则等方面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一)加强理财投资教育
拥有财富 未能获得财产性收入,条件是还需具备一定理财的理论水平。之所以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比农民高,理由是城市居民理财水平要比农民高。理财知识是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因此,这需要政府在理财教育方面花大力气多投资,通过各种报刊、课堂等宣传方式加强对农民投资理财教育,以便逐步解放农民思想,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引发农民投资消费,引导农民从单纯存款转向多项投资。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农民能通过证券、储蓄、股票等多渠道获得利息、股息、分红等收入。
(二)发展乡镇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中介的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增加有促进作用,我国金融部门具有公共部门性质,因为它们的行为大部分是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应该将它们作为政府部门来看待。要提高农民参与金融投资的积极性,关键是要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在这里也就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发展和完善乡镇金融市场中的职责,一方面加强向低收入群众供给金融服务,推行惠及穷人的金融发展之路、开放和搞活农村金融市场。改善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当地实际情况,以农民需求为准则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Greenwood和BoyanJovanovieh分析认为,享受金融服务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阶层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近距离接触资本市场、期货市场等金融部门,使农民在参与融资活动中获取财产性收入。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制度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从狭义上讲,政府规则仅包含直接规则,即行政部门用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经济活动。政府为解决土地补偿问题,为防止农地交易中土地权益屡受侵犯现象,使农民通过农地交易分享到合理的补偿,就应创新农村土地流转规则,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在农村还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种地农民,允许农民可以把承包土地转化为资本形式进入再生产过程,使农民收益不单纯依靠劳动经营获取,也可以参与分红,真正让农民通过土地获取更多财产性收入;同时,政府在农村民间借款习惯方面也需制定相应规则,尽可能规范民间金融,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和空间。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财产性收入:收入分配理论的新突破[n]2007、11、21.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引言
本文从几个方面与以往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凸显:其一,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视角研究宅基地流转问题,突破了单纯就土地论土地问题的不足,研究视角上与以往有所不同,有所创新;其二,围绕农民增收与土地流转这个当前热点话题展开探究,是现实的需求与时代的命题,构建了促进宅基地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路框架,全面揭示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逻辑关系及影响机理,创新性的形成一个通过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理论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构成占比一直在不断变化中,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较高的GDP水平下,财产性收入会日渐成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十报告提出,要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本文注重探讨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宅基地流转内在关系,有助于通过农村宅基地流转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重大理论突破,对重点实验区的宅基地流转实践总结也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在对我国财产性收入的现状以及宅基地的演化发展进行综述后,总结了不足及改革难点。在对重庆的具体土地流转模式剖析中,汲取经验,总结其对全国范围的试点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在障碍中提出改善建议及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法。
二、文献综述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始于农村的经济改革给整个农村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户收入水平持续稳定增长。程名望(2014)的研究数据显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户收入增速滞缓,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总体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三农”问题也日趋白炽化。在他的调查数据中,清晰的反映了我国农户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二者合计占比达到82.68%。次要的才是转移性支付和财产性收入,占比分别为8.67%和6.32%,国家职工工资性收入占比最低,仅为2.32%。由此可见,农户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以“家庭经营收入”和“外出打工或经商收入”为核心的劳动性收入。随着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和农村劳动力持续外流,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已是农户收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户收入结构正发生一定的变化,在传统的家庭经营收入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外出务工或经商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户收入新的增长点。
由上表数据,从1978年的零值到2013年的293元,农村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也仅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1/3,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从1978年的0.71元上升到2013年的809.9元,这也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构成因素之一。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作为农民重要的增收渠道,是因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到201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6767美元。在这之后,如何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如何创造条件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成为时代的不可避免的重要课题。
(二)土地流转的障碍及财产性收入增收难点
现今,财产性收入仍然不是农民收入赖以生存的来源,农民的收入更多地来自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或经营二三产业的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难点在于其拥有的财产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根据经济学原理,一项财产只有在充分交易和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才能显示其真实市场价值。所以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财产性收入保障,由于法律的严格限制,土地这个最基本的财产权益实质上并不归属于农民,农民无法从中享受到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反而成为国家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变市民制度的障碍,农民因不忍放弃传统的乡土情结,又无法适当的流转土地,从而宁愿放弃变市民的机会,也不想舍弃唯一的土地财产。
现如今,土地在农村各地的隐形流转已经无法被阻止了,各种各样的隐形流转模式使得农民从中受益,当然,也存在少部分土地流转后,个别农民流离失所的可能性,因此,权衡好土地流转将会造成的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矛盾冲突将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障碍。
三、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改革经验借鉴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聚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就成为各个地区的热点议题,为了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约束,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探索,全国“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区,如重庆大刀阔斧的探索着适应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土地流转模式,我们深入探析其各个流转模式的成败关键,从中汲取经验借鉴。
(一)重庆的多种改革模式
现行摸索的背景,造就了重庆多种多样的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出租、转让的传统流转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公司+农户”的合作制模式,也有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其中,最主要的两种流转模式还数后两者,典型的试点区分别是九龙坡区和长寿区。在跨越式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日益强烈的大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通过置换进入市场流转,盘活大量存量农村建设用地,这为未来土地资源的规划,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综合重庆市各典型地区土地流转模式,利弊自现。
地票的使用都是利用复垦废弃的宅基地,而需要复垦的宅基地区位、房屋质量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但重庆市目前的复垦政策对地票价款的分配模式并不存在差异性,这就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利于农民将区位和房屋质量好的宅基地纳入复垦的行列中来。
对合作入股的流转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土地承包权入股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若发生入股企业破产,则入股农民可能一夜间将变为失地农民。当然,与企业合作入股后,部分农地还存在“非农化”现象,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难以监管。
就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虽然其流转模式优势不言而喻,但其模式所需达到的严格约束条件也对其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产生了桎梏,它需要地方政府具备雄厚的财政实力,土地预期收益较为乐观,农民拥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缺一不可的严格要求。
四、政策建议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建议
首先,制定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模式。利用地票的流转模式为全国各地废弃宅基地的处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流转机会,只有合理定价地票,才能让拥有高质量区位和房屋的农民愿意参与到宅基地的复垦工作中来,新农村的建设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制定合理的差别化的地票价款分配,政府会因农民得益而得益。
其次,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由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非《公司法》一般意义上的现金、实物出资,所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使农民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导致入股农民变成失地农民。其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在一定条件下,无疑是土地流转、集约经营的“制度壁垒”。所以明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其物权性质,使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才能面对激烈地市场竞争,提高其财产性收入,也只有保障了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后患之忧,才能让农民珍惜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效防止农村土地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再次,建立土地流转中的资源要素聚集平台。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制度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可其严格的条件制约因素使得它在全国范围的普及成为一个未知数。建立政府主导下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使要素集聚,利益可以有效的再次分配,不仅为土地流转置换中的短缺资金补差补漏,又能反过来促进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流转模式深入推进。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差别化的宅基地流转模式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且又各地具有差别化的适应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并非易事,做好宅基地主体的确权工作,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研究重庆的宅基地流转模式无疑给全国的宅基地流转模式一个丰富的轮廓,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使农民收获更多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是多样的,如租赁,抵押贷款,信托,股份合作等
各地市的宏观政策不同,对农民和土地的改革制度都不尽相同,但全国都在中央的号召下寻求城乡统筹的方法,其共同目标都是一致的。也许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土地流转制度就像霍金在《大设计》中提及要找到一个宇宙终极理论而使所有的理论都达到帕累托最优一样,这个制度必然会是以各不相同的流转形式出现却又基于一个相同目标的流转制度的特殊集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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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农民的矛盾是我国比较总要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低与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在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955.1元,而农村居民收入为8895.9元;可见城镇居民是农村居民的收入3.03倍。而在2003年城镇居民的收入为8472.2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622.2元,也可以得出城镇居民是农村居民3.3倍。可见经过对农村改革措施和对农村居民的扶持政策,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慢慢的缩小。但是从收入增长的速度来看,城镇增长的速度是快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在绝大数省份中,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都是低于GDP增长的速度。特别是居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在收入比例中仅占3%左右,在2013年财产型收入293.0元,而2003年财产型收入为76.6元,前者是后者的3.8倍。财产型收入是衍生财富,如果财产型收入得不到提高,那么解决农村居民收入提高问题将变得艰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将变得越来越大。
二、农村土地资本化的概述
资本化其实就是把资产凭其收益转换成资产的现期市场交换价值的过程。资产化其实就以前没有价格的东西通过资本化转化成有价格,最后就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马克思最早提出收益的资本化,他认为土地购买价格,其实就是地租的资本化,也就是说土地的价格是由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再进行折现才得到土地的价格,马歇尔对土地资本化的认识是,农业土地的价值一般是当前货币地租的若干倍,是因为将每一年的地租进行了折现。费雪也提出了直接资本化和报酬资本化法的数学方法。
我国的农民对土地只有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的所用权是属于集体,所以我们研究农民的土地资本化,实际就是研究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如果农民放弃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他将放弃对土地的潜在收益。土地资本化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内的收益的贴现值,可以将这个贴现值表示的是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就是进入市场的基准价格。由于土地的需求的不同,土地的价格可以在这个基准价格的上下进行浮动。
三、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对农民的收入的影响的分析
(一)耕地使用权资本化对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影响分析。耕地使用权资本化以后,农民没有了土地会有劳动力闲置,根据人类发展的规律,闲置的劳动力将会逐渐的转移,一部分人可以将以前从事第一产业的人转移到二、三产业了。由于从事二、三产业的经济效益要高于第一产业的经济效益,可以得到从事二、三产业的工资性收入要高于第一产业的人。而另一部分人可以帮农田主从事农业,获得农业收入。在以前这些农民是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因为他们都是在家务农,他们将会获得工资性收入。所以土地资本化以后将会提高农民 工资性收入。
(二)耕地使用权资本化对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影响分析。耕地使用权资本化以后,土地被这些专业人士经营,专业人士是有文化、懂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些人可能是当地的农民。由于他们的优势可以承包当地的土地,这样大规模的生产将会使得这一部分的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土地被资本化以后,不愿意在农村从事农业的这一部分人,这一部分的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得到国家大力扶持,和土地资本化以后,他们可以将土地作为抵押,在银行申请到贷款,可以在城镇上从事其他非农性经营,这样他们将会得到获得非农经营性收入。另外的那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会转移到城市,从事二、三产业进行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分析。一直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的收入中,只占很少的比例,也是农民四项收入,占据最少的比例,所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变十分的重要。在十七大报告中:“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具有财产性收入”,说明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变得很迫切。在耕地使用权资本化以后,仍然保持着土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资本化以后农民会收到土地资本化后的地租,这个地租是由出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得到的。所以只要农民土地资本化以后,都会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到提升。
所以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会对农民工资性、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产生影响,并且是积极的效应。此外,由于耕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会增加农民的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总之,收入增加使得农民去购买股票、债券、不动产等让农民获得股票的分红也就股息、债券的利息和不动产的租金收入,这些收入是通过收入提高所获得衍生性财产收入。
(四)农地转化为非农地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农村土地由以前的属于农村转化为属于城镇用于城镇的建设等。农地转化为非农地的说法也就是我们说的征地。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失去了土地,政府要给予农民的一些补偿,这些补偿是用于农民的生活开销的。被征地的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对于年轻人来说不得不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获得工资性、经营性收入,这样从理论上来土地被征用以后,会提高农民的收入。土地被征用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另外,在我国有限的补助是一次性以货币的进行安置办法,这样就不会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实这些补助可以不一次性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发放,而是将补偿费用进行资本化,然后这些费用通过资本化以后,每个月会获得相应的收入,这样来农民就会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最后他们收入将会的到提高。
四、政策建议
关键词:吉林省;农民;人均收入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22-2
1 农民收入大幅增长
1.1 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6年是“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年。2006年吉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了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五个年头的较高速增长,达到3641元,共增加了1327元,增长了57.3%。从环比增长速度看,2004年增长最快,比上年增长了18.58%,2006年也实现了两位数增长,为11.55%。2006年比2005年人均纯收入增加395元,增长10.8%,增幅提高2.7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10位,而2002年我省则在全国排第16位。2006年与2002年相比增长幅度居全国各省(区、市)第6位,增长率为58.2%,超出全国水平13.3个百分点。2004年吉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加470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314元,吉林省增量高于全国平均增量156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增收比全国多182元。如果没有国家对吉林省在内的几个粮食主产省份的特殊优惠政策,吉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可能会低于全国水平。
1.2 工资性收入强劲增长,对人均收入的贡献率逐年增加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相继出台了劳动力转移培训、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等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由于农民工工资兑现力度大大改善,实际工资水平上升,外出务工环境改善,农民外出务工积极性提高,外出务工人数和务工时间有所增加等原因,吉林省农民劳务收入增长较快,为全年增收贡献90元左右,工资性收入金额出现了逐年大幅增长,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日益增强,成为2006年农民增收的最大亮点。
2006年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纯收入为605元,比上年增加94元,增长18.4%;比2002年增长了55.5%,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上升到24.9%,另几年的贡献率仅为17%、7%、19%,可见2006年是五年来最高水平;工资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由15.7%提高到16.6%。农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份额的升高,反映了农民收入多元化的趋势,表明农村劳动者在获取经济收入过程中,对农村以外的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同时,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贡献率的增长,表明农民在企业从事劳动和外出打工不但开拓了视野,掌握了技能,增长了才干,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也缓解了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矛盾,成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快捷而现实的致富途径,是现阶段广大农民实现增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1.3 家庭经营收入稳步增加,在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
吉林省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2002年为1881元,2006年达到2557元,增加了676元,年均增加了169元。五年间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是2004年,增长15.1%。期间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逐年下降,由2002 年的81.2%下降到2006年的70.2%,下降了11%,家庭经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每年以3%的速度递减,到2006年下降到七成左右。这表明农民收入不仅渠道扩大了,而且家庭经营能力也在增强。
农产品生产等家庭经营性收入仍是主要来源。从收入结构上看,2006年吉林省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仍然保持“以农为主”,人均农产品生产等家庭经营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70%左右。同时,因2006年粮食、水果、蔬菜产量和价格都有一定的涨幅,所以种植业为全年增收贡献148元。
2002-2006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增加额占全部纯收入增加额的51%,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仍居主要地位。根据2006年吉林统计年鉴,人均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为2424.6元,增长6.5%,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纯收入为248.57元,增长7.32%。在第一产业收入中,人均种植业生产收入为2061.65元,增长8.1%;人均牧业生产收入和渔业收入均有所减少,农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1.4 财产和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政策性补贴收入稳定增加
2006年,吉林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88元,比上年增长27%,人均转移性收入为292元,增长39.7%。财产和转移性收入的增长,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植综合补贴、其他农作物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2006年,吉林省农民人均政策性补贴(包括粮食直补、种植综合补贴、农机等补贴)增加140多元。2002年以来,吉林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迅速增长,2006年增速高达563.6%,是四中收入类型中增幅最高的,转移性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是2004年,收入金额是上一年的3.6倍。同时随着城市职工工资的增加,离退休金、养老金的提高,在外人口寄回带回收入、城市亲友赠送等再分配收入明显增加。
2 农民收入增加的几个原因
2.1 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农民增收渠道拓宽。2006年,在吉林省农民收入的增量中,工资性收入占到25%,家庭经营收入占到42.7%,财产和转移性收入占到32.6%,工资性收入的大幅增长是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在工资性收入中,非企业组织劳动得到的收入、本乡地域内得到的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呈现全面增长的良好态势,农民获取收入的渠道进一步宽泛。特别是农民在省外从事劳动得到的收入同比增长了21.4%,这充分表明我省农民传统的守业顾家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改观,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家门、走出土地,走向大城市、走进中心城市,拓展新的增收渠道。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在我省农民收入增长中的贡献份额突破了三成,达到了32.6%,这意味着在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再分配收入在农民增收中的贡献份额逐步加大,这是2006年吉林省农民收入来源渠道进一步拓宽的一个重要标志。
2.2 惠农政策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收入
惠农政策深入人心。2004年以来,吉林省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从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特产税,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到农机购置补贴,这些直接对农民进行的补贴,四年累计达到83.8亿元,使农民切实得到实惠,2005年增加了“三奖一补”资金,2006年又增加了农资综合补贴。开创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历史新纪元,使农民享受着前所未有的喜悦,对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3 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政策发挥了威力
流动就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政府部门加强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健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在农民就业、城市定居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放宽限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以确保农民转移的顺利进行。
2.4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政策发挥了作用
开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渠道。目前,我省农民收入主要靠家庭经营,财产和转移性收入比较少。要增加财产性收入,首先得有财产。城里居民的财产收入比重相对较高,主要靠房租。对农民来说,普遍都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承包权),因此要让土地成为新形势下“以工补农”的纽带和桥梁,给农民带来可持续的财产收入。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普遍地运用租地而非征地的方式取得工业等其他产业用地。另外鼓励农民将闲置的房屋租给外地民工的,也是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一种途径。
3 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
一是主要农产品已基本成为买方市场,单纯依靠提高销售价格增加收入困难;二是传统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生产结构适应性、战略性调整难;三是家庭经营规模不断缩小,适应现代化要求提高劳动生产率难;四是城镇化建设滞后,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缓慢,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难;五是农村金融改革滞后,资金严重短缺,提高综合发展能力难;六是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推广水平较低,产业、产品升级换代难;七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对接、形成新型的利益机制难;八是新世纪扶贫攻坚任务艰巨,农民稳步脱贫致富难;九是农民文化、科技素质不高,实现科技创收难;十是农业生态环境状况日趋恶劣,农民增收、农业可持续发展难。
4 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
4.1 扩大水浇地面积,增加粮食生产
吉林省西部地区以嫩江平原为主,有着丰富的耕地资源,是东北第二大粮食增产潜力区和吉林省农业最具潜力的地区,但由于缺水,这里的易旱田占耕地比重很大,成为制约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关键因素。如在本年度大抵经历了三次明显的干旱过程,造成我省的粮食大幅减产,农民纯收入减少较大。因此加快水利工程开发建设,实现基本农田水利化,打造高产、稳产田,将会极大的提高我省西部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土地占补平衡作出贡献,将会从根本上改善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将会明显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
4.2 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省农民纯收入中粮食生产所占的比重过大,在稳定和逐步提高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农民行之有效的增收方式。还应当完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机制,当前应重点做好农村各产业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产业化关系的调整,把农产品粗加工的大部分产业让给农民。
4.3 面向农村加强职业教育,培养新型农民
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是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根本之计,也是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组织内在性创新的必然结果。强化对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教育,完成专业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种养技术水平,特别是农民的离田经营水平和离田创收的能力。
4.4 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保护,改善流动农民的生活状况
政府应在农民工定居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使雇佣关系长期化、稳定化,从而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农民在城市中处于边缘状态,他们在教育、居住等方面有时会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政府应在法律咨询、就业服务、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帮助,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避免农民因病致贫因病反贫;同时要把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使贫困农民尽快脱贫,减小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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