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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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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范文第1篇

互联网风生水起十几年,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广告

但广告也是Facebook、豆瓣网等诸君都难以搞定的问题。不过,有些人认为,是时候利用新的呈现形式寻求突破了——本期介绍的几家公司,都在利用新技术与创新的展现形式做广告的生意,这些新广告更有趣,更具有互动性,有的以移动端为主战场,有的是PC、移动端通吃。它们力求在潜移默化中把品牌印象植入人们脑中,当然,它们也希望更容易打动广告主。

问题是,想革新没有那么容易:那些理想化的广告新技术,自身能否玩得起来?用新形式挣广告费,能不能扩大互联网广告的盘子?中国的互联网广告环境是否适合创新?或者说,移动上的广告新形式,能否解决开发商不赚钱的问题?

新技术:驱动新模式

案例:Mugeda(木疙瘩)、触景无限

作为一款“基于云架构的HTML5富媒体广告制作、存储、部署一体化解决方案平台”,“木疙瘩”可以让客户在浏览器下直接创建HTML5富媒体广告,使广告像动画一样播放,用户如果感兴趣可以拖拽或扩大画面,像玩游戏般做各种互动。

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简称AR)技术的鼻祖是荷兰公司Layar,中国公司也在尝试这种将真实环境与虚拟物体实时叠加的技术,如“触景无限“效仿Layar推出自己的浏览器,目前客户包括线下服务商,如“我爱我家”、“订餐小秘书”等,也包括“李宁”这样的大型品牌广告主,用户用手机对准新品海报,可以看到产品的视频广告、企业微博、店铺地址等信息,滑动屏幕也可查看产品的不同颜色款式。

植入:老做法的新思路

案例:尚街,《Draw Something》

“尚街”的主战场是图片,这款产品可以把广告嵌入图片中,还能连上电商网站直接下单。媒体方与尚街合作后,尚街会为其匹配不同品牌的广告,针对广告主提供CPC、CPM、CPS、包月等付费形式。

“尚街”也开发了视频上的广告系统,自动实时识别出视频中相对稳定的物品,在不影响用户体验的前提下实时自动地在这些区域投放广告。国外也有多家公司打着视频内置广告的主意。

游戏内置广告的新做法层出不穷:曾在6周内下载量突破3000万次的《Draw Something》将Nike、KFC等品牌商标、品牌名称划入绘画范畴,让人们无意识地描绘出对该品牌形象的理解;也有游戏可以通过看广告来提升积分、获取道具;还有在游戏通关时奉上某品牌打折券等。

展示方面的微创新

案例:ClarityRay,GoldSpot Media

互联网广告范文第2篇

遇上互联网广告的春天

自2006年成立至今,秒针公司在5年多的时间里,亲历了互联网广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找准了自己的定位,那就是第三方的广告技术公司。

秒针公司CEO祝伟曾任职于麦肯光明,他说,“我了解广告,当初看到数字媒体广告发展迅猛,却缺少有效的评估机制,还在单纯追求点击率,我就感觉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直到2006年,祝伟经过投行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明辉。当时,北大毕业的吴明辉刚刚创立秒针公司,正在开发一个海量数据的处理分析平台,想做比谷歌和百度更牛的搜索引擎。他们一拍即合,迅速启动了致力于帮助广告主有效评估互联网广告的投入产出(ROI),优化未来的在线广告投入,提升广告效果的服务。

这个定位为秒针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从2007年开始,随着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预算额的增长,秒针公司的客户已达数百个,其中,宝洁、大众汽车、迪士尼、欧莱雅、肯德基等国际知名品牌占70%以上。

去年,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限广令”一出,据说全国电视台的损失不下200亿元。这笔钱最终极有可能流向互联网。对于秒针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比如2006年、2007年,一个广告主在互联网广告上的预算很少,可能只有十万、二十万,这时,广告主就不会考虑到优化的问题,他们会认为只要把这笔资金投入互联网就是一种创新,这就够了。只有当他们的预算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的时候,他们才会考虑这笔钱花得对不对,是不是物有所值。” 祝伟笑着说,“这样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们才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用数据助推互联网行业发展

祝伟介绍,秒针公司的服务有三个层次,第一层就是帮助广告主监测广告投放的有效性,第二层是评估广告投放是否物有所值,第三层是优化广告投放效果。广告主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层次的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秒针公司通过真实科学的数据,一步步帮助广告主节约预算,取得最高的投资回报率。“比如第一个层面,广告主通常会发现以前购买广告的有效性,跟目标差距很大,至少达到40%。第三层的优化效果则更加明显,可能帮助广告主节约50%的预算。”

祝伟认为,这样的优化对整个广告行业也是非常有利的。通过媒体的分化和提高媒体有效性等,刺激更多人的消费欲望,从而拉动内需,为广告行业注入更多资金。

“正如索福瑞的数据对电视广告行业的发展有所贡献一样,我希望我们所做的,也能够有利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期发展。”祝伟踌躇满志地说道。

假数据卖钱是短视行为

在认定了第三方的定位后,秒针公司开始了艰辛的创业阶段。其中最难的就是得到认可。考虑到广告主是牵动整个链条的源头,秒针公司的首要目标是取得广告主的认同。2008年,秒针拿到了第一单业务。之后,秒针的客户量逐年增加。

“我们的原则就是通过数据的公正和有效性,帮助广告主提高优化的水平,逐步建立第三方的地位,从而慢慢影响到媒体,得到更多广告主的认同。”

采访中,祝伟一直强调秒针的第三方身份。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这样的身份难免会遭遇到很多质疑。当初,宝洁公司第一次找到秒针时,就曾尖锐地问道,“你们怎么看待自己的角色,我们付钱给你们去监测网站,如果网站付你们钱,你们怎么办?”这其实是很多广告主都存在的疑问。

“当时,我们就表态,我们会非常公正、中立地去做事情。”祝伟接着举例说,“如今,很多广告主会用我们的数据去作为后续投放的依据。这意味着什么?我们只要稍微改一点数字,网站的收入就可能大幅增加,反之亦然。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如果要篡改数据,我们就没必要投入那么多的技术去做这个系统。我们只要买卖排名就可以了。我们的目标并不是短期的赚钱行为。”

祝伟表示,多年的广告生涯,非常希望能为这个行业的长期发展做点工作,并且能看到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如果我们篡改数据,改一次两次之后,广告主对这个市场不放心了,他们就会减少投入,市场就会萎缩,这对广告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那样的话,三、五年之后,这个公司也就不复存在了。”

第三方用技术和数据说话

互联网行业内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观点,“互联网企业最终胜利的法宝并不是流量,而是技术。”这句话也影响到了秒针公司的团队建设,他们将秒针系统的重心放在数据技术钻研上。

目前,秒针公司员工已超过200人,其中技术人员约占80%,这一比例不难看出秒针的技术公司本质。“因为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媒体也日益细分,对评估和优化的技术要求也多种多样。所以,我们必须紧跟技术发展潮流,保证技术投入,才能适应需求。”祝伟说道。

正是在他的领导下,秒针公司设计研发了中国第一个以目标受众为核心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AdMonitor,并通过iGRP广告优化体系积极推动跨媒体效果比较。其独特的 Moment Tracking 技术更能全面、精准地测量互联网广告对目标受众的到达率及到达频次,并体现目标受众的人口特征和行为特征。

据统计,秒针系统日均处理数据已经超过2TB,数据库拥有中国4.5亿网民,具备日均处理1000亿广告请求的数据处理能力,累计存储、处理数据超过2PB。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数据让秒针这个“第三方”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祝伟从广告公司投身技术公司,也难免会比较两者的不同。“广告公司靠人吃饭,业务发展总会遇到瓶颈,很难实现快速增长。技术公司则能通过技术进步和不断创新取得飞跃,能大幅提高生产力。比如在互联网的广告统计过程中,我们处理1500万个指标,只要15分钟就能出结果。所以,我们的角色不再是用自己的力量去维护跟客户的关系,而是通过技术,为广告主创造更大的价值。”

跨媒体整合是大势所趋

在媒体碎片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秒针公司进一步将互联网、电视、户外等媒体数据整合起来,进行跨媒体的研究和分析。秒针与全球领先的研究公司Millward Brown合作,基于iGRP广告优化平台,推出了功能强大的跨媒体预算分配工具MixReach,用于电视、互联网视频以及其他混合多屏的媒体预算分配,以帮助用户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通过秒针提供的数据,广告主能够清楚地看到如何跨媒体投放广告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与传统电视广告行业分析的衔接,为广告主解决了切实的问题。”祝伟认为,除了广告主,整个互联网广告行业也能从这种跨媒体整合中受益。

“只有跟电视等媒体比较,才能知道互联网的广告投放效果究竟如何。如果只是在网站之间进行比较,那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展并没有多大作用。广告主对互联网的整体预算并不会增加。如果数据证明,互联网广告效果要优于电视、户外等媒体广告,那么广告主的资金必然会流向互联网。”

互联网广告范文第3篇

一、新《广告法》的颁布施行是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下营销方式迅猛发展的背景决定的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互联网广告带来了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在1994年颁布《广告法》时,我国广告营业额280亿元,完全没有互联网广告的踪影。而2007~2014年期间,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从106亿元飞速增长到1500亿元,年增长率保持在45%~55%的水平。2011年我国互联网广告营收首次超越报纸收入,2013年首次超越电视广告收入,互联网广告已经与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营销手段共同成为众多企业推销宣传的重要手段。

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享有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营销方式位于同等的地位。[1]

互联网广告在日常经营管理发挥更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通过对承接互联网广告的网络媒体做出更加规范的约束,使其在日常的营销活动中更多的挖掘互联网在PC端和移动端的不同优势,倚靠互联网广告的交互性、广泛性、精准性、感官性等优势进行推广。

二、新《广告法》要求互联网广告的呈现形式更加严格清晰,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运营规范化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广告主,新《广告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

而在此之前,互联网花样百出的广告形式对互联网查询信息的用户体验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用户在页面很难找到关闭广告的标志。

第二,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法一键关闭,用户在点击“关闭”标志后,强制弹出广告详情页。

此前,以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为例,在打开首页的同时,页面会强制显示banner广告或浮动广告,并以此向广告主收取费用,由于广告无法或难以关闭,CTR(Click-Through-Rate)可以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而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互联网页面广告都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更加严厉的约束和限制了广告的形式,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广告商的收入来源,但同时,这又要求广告商以用户体验为首要条件,不断创新广告服务产品与呈现形式。

三、新《广告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内容更加正式明确,要求商品质量和从业者素质更加高标准

互联网媒体中的生活服务类节目和电商宣传广告往往充斥着过于绝对或夸张的宣传语,这类广告也是互联网广告商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况属于虚假广告,并且通过加大违法成本,罚款将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使得以上类别的广告在策划和制作的规范方面必须有明显的转变。

与此同时,新《广告法》第九条还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类似“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政府唯一指定的、政府权威的、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都属于广告法所禁用的极限用语。

因此,在新《广告法》的背景下,互联网广告应当发挥广告宣传与内容产品的协同效应,在活动营销、品牌植入和用户体验等方面发挥互联网的媒介作用,既要不露痕迹的将广告服务融入内容产品中,又要使更多的消费者明白广告的宣传意义,从而在内容打造和媒介传播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挖掘广告主的品牌价值,为互联网广告的顺利传播奠定基础。

罗辑思维联合创始人吴声认为未来互联网营销的关键在于:“以兴趣为基础,从内容出发再到社交,再到服务和营销,一点资讯致力于以人的价值为中心,给每一位用户带来更有价值的内容消费。”只有真正抓住用户痛点,才能在广告主、互联网广告商、消费者之间建立新的生态闭环,更加充分地发挥互联网广告的价值。

四、新《广告法》对经营范围和产品类目提出更多制约,提倡互联网广告积极拓展广告盈利模式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商提出了经营范围和产品类目的更多制约,这使互联网广告商在收入利润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新《广告法》影响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主要包括:

(1)儿童智能穿戴设备。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四十条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目前来说,各大互联网厂商针对儿童群体的智能穿戴设备相当之多,包括百度鹰眼儿童防丢鞋,360儿童智能手表/卫士吊坠及搜狗糖猫儿童智能手表等。以搜狗糖猫为例,其在前期推广中请了Angela王诗龄作为代言,而在新《广告法》颁布之后,相关厂商均已撤换原有代言人形象。例如,小天才电话手表广告中天天(张悦轩)与Cindy田雨橙的形象已经被两个卡通人物取代。

(2)P2P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P2P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保本”及预期收益率等营销措辞较为常见,而一般P2P平台年化收益率在10%左右比较正常,新《广告法》的规定也避免了更多以高收益率为噱头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综上所述,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创新作用,要求互联网广告既要更深层次表现商品内涵,实现广告主商业利益,又要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过度打扰。

从长远来看,只有尊重互联网时代的传播方式,充分发挥用户主动传播的机制,才能杜绝互联网虚假广告等不良现象,最终形成广告主品牌价值提升、互联网广告收入增长、信息消费内需扩大的良性循环。[3]

(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姗姗(1990―),女,天津滨海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 柳剑能.互联网经营如何与新《广告法》赛跑[J].青年记者,2015(6):29-30.

互联网广告范文第4篇

讯:上海市工商局[微博]27日2012年度《上海广告市场状况报告》显示上海广告业营业收入继续增长,但增幅放缓,报纸媒体广告营业收入首次出现两位数负增长,互联网媒体广告迅速崛起,营业额高速增长,首次超越报纸媒体广告。

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有广告经营单位近7万户,同比增长20%;其中主营广告企业2.5万余户,同比增长10%;其中私营广告企业6.7万余户,同比增长2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239户,同比增长13%。

《报告》分析指出,上海广告业2012年营业收入继续增长,但增幅放缓,其增幅远低于同期广告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幅,表明广告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加剧。

2012年上海广告业主营广告企业利润率6.7%,下降1.1个百分点。其中2012年上海互联网媒体广告营业收入18.3亿元,同比增长81%,首次超越报纸媒体广告,在本市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五大传播媒介的广告营业收入份额中,互联网媒体广告的份额已由2011年的10.6%上升至2012年的16.4%。同期报纸媒体广告营业收入17.8亿元,首次同比下降12.6%,降幅明显。报纸媒体面临新媒体和同类媒体同质化的双重竞争压力,发展空间进一步压缩。

《报告》显示,2012年上海广告市场秩序总体稳控有序,主要媒体广告监测(条数)违法率0.24%,再创有监测记录以来的历史新低,并保持违法率全国最低的记录。上海各级工商部门持续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管控,全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885件,罚没总额5576万元,案件数和罚没额同比分别增长30%和45%。(来源:中国新闻网)

互联网广告范文第5篇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摘要: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2.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5.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7.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8.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9.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

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