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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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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类管理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 承包商 风险管理 风险应对措施

设计-建造-运营模式是近十多年来在美国、欧洲以及中东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的一种新型项目采购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中。该模式具有简化项目程序、保证项目质量、优化全寿命周期成本等优点。为满足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对DBO合同范本的需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2008年正式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Operate Projects,简称“DBO合同条件”)。

与传统的工程项目采购模式相比,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从设计、建造到运营全过程的所有责任,并对成本、工期、技术和质量等目标负责,因此承担着更多的风险,对其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DB0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分类方法

DBO合同条件对传统FIDIC合同条件的风险分类及规定方式做出了修改。

首先,DBO合同条件的第17―19条按风险-责任-义务-保障-保险的逻辑顺序对风险事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合同文本中风险条款重新安排。

其次,DBO合同条件从多个层面对风险事件进行划分。第一层面是将所有风险划分为普通风险和特殊风险,特殊风险是指由特殊事件产生的风险;第二层面是从风险发生时间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设计一建造期的风险和运营服务期的风险;第三层面从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第四层面则从风险影响结果的角度,将风险划分为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损害风险指导致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坏的风险,可以通过投保方式转移,商业风险指导致任何一方产生财务损失或时间损失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在商业上通常无法投保。DBO合同条件下普通风险的分类如表1所示。

最后,DB0合同条件将上述三种风险分类方式结合起来,对设计-建造期和运营服务期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将设计-建造期业主的风险按照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进行划分,并详细规定了这两种风险所包含的范围,相关规定覆盖了业主在设计-建造期承担的所有风险,损害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划分也使风险分担与责任及保险的安排相联系,符合风险管理理论的逻辑。与设计-建造期相比,运营服务期的所有风险事项均发生在该阶段内,由于不再涉及建造内容,业主的商业风险相应地有所减少。此外,根据运营服务的特点,承包商无需承担运营阶段的自然力风险,而是由业主承担。

业主的风险采用列举式规定,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除外式规定,列举的业主风险外的所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在运营服务期,承包商还需要负责所有因其设计、施工和材料等所导致的风险,业主之前的批准等活动不减少承包商的责任。

二、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

DBO合同条件中的部分条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6期款明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并明确了承包商有权索赔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条款暗示了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这些明示索赔条款和隐含索赔条款归纳后列入表2和表3,其中,C代表费用,P代表利润,T代表工期。

一项索赔中是否包含利润的判断原则是,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的直接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不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能得到费用加利润的补偿;而由业主负责的客观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只能得到工期延长,这体现了“谁违约,谁负责”和“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此外,对于DBO合同条件下新增的运营服务期,有一点特殊规定,即,除非合同双方有书面协议,任何延误、干扰或暂停均不能得到运营服务期的延长。

对承包商可索赔的事项,从表面上看是业主承担了风险,但实际上,在计算补偿费用时,首先是要依据证据判断真实的直接损失值,如果证据不足,则很难收回全部损失。即使业主给予了补偿,也只能获得直接损失,很难对全部的间接获得补偿。因此,这些事项在很大程度上还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的风险损失。对于承包商而言,做好风险管理远比索赔管理更重要。

三、DBO模式下承包商风险应对策略

(一)提高设计建造品质,降低运营维修费用

与传统的DB模式相比,DBO模式下的设计、建造和运营责任主体惟一,责任范围界定清晰,减少了摩擦和争议;也正是因为承包商承担设施的运营,使其更有动力面向后期运营,优化前期的设计和建造,否则他将受困于运营期巨额的大修、更换和维护费用中。根据DBO合同条件第14.19款[维修保留金]的相关规定,业主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价值中扣减5%作为维修保留金,在合同完成证书颁发后,维修保留金的全部剩余金额应被包括在运营服务最终付款证书中,并随最终付款支付给承包商。因此,承包商有机会选择提供一种持久体系,通过权衡建造费用和长期的维护(和运营)费用来为自己创造利润,并在有保障的长期收入中受益颇多。

(二)协调各参与方关系,提供专业运营服务

DBO承包商是完全独立的设计、建造及运营实体,需要有极强的技术、联系、沟通、协调和项目管理能力。DBO承包商为业主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与业主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明晰,合同界面简单。但由于DBO合同模式涉及设计、建造和运营,能同时承担此三项任务的公司寥寥无几,因此,DBO承包商通常是一个联营体,内部协调更显得尤为重要。DBO承包商不仅需要处理好与投资单位、业主及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如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加专业地斡旋于设计分包商、各类供应商、建造分包商、运营单位等各方之间,确保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满足业主的需求,圆满完成合同义务。

(三)通过组建联营体分担风险

近年来,建设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不断发生并购与重组,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大增,可能有能力承揽DBO合同。但DBO合同

往往投资额巨大,且因合同期较长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即使有能力承揽DBO合同的企业也希望与其他企业组建联营体,特别是工程所在国外的企业通常希望能与当地承包商组建联营体,以实现其风险共同分担的目的。

(四)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降低风险

DBO合同条件第19条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涉及到财务风险、环保健康风险和安全事故风险等,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是承包商常用的风险规避方法之一。虽然这种方法需要支付一笔保险费用,但相对于巨额的风险损失而言,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而且承包商可以将保险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应投保的险种被划分为设计-建造期的保险和运营服务期的保险。在设计-建造期,承包商需对工程、承包商设备、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在运营服务期,需要对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雇员的伤害进行投保。同时,还需要满足当地的法律和惯例,投保相应的险种以及其他一些可选的运营保险等。

DBO合同条件在设计-建造期新增了承包商违反专业职责的责任这一保险范围,承包商的专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是必不可少的。在运营服务期新增了工程火灾及扩展责任险,需要注意的是,该保险的生效是运营服务期开始的条件之一;而火险也是设计-建造期工程一切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DBO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风险,但无论怎样,对保险的设置都应咨询保险专家的意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来确定。比如,当施工现场较为分散,工程被全部摧毁的可能性极低时,就不必投保全部重置费用,可以考虑减少保险金额。此外,对于所有的保险期限都需要谨慎规定,避免在保险生效前开始工作。

四、结语

DBO模式是一种同时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质量的合同安排,从项目全寿命期优化的角度看,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应用前景。DBO项目鼓励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担全部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工作,将给有志于在大型公用事业领域获得发展的承包商带来新机遇,但由于新增了运营服务期,DBO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比传统项目采购模式下要大得多,因此承包商做好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从目前建筑市场的DBO模式的应用情况看,其存在许多衍生形式,主要差异是在运营服务期的长短,从三年至二十五年不等。投资方主要是考虑要求承包商对其完成的设计和建造工作的质量承担更大的责任,以避免双方就运营期出现的质量缺陷产生争端,导致进一步的损失。

参考文献: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归类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随之不断的提高,合同作为人们维权的重要依据,也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运用。企业合同的定义是,在一个企业为了实现某一经济项目的目的,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由公司法人或相关负责人与其平等的民事个体之间的共同设立的及可变更也可以终止的民事的权力与义务之间关系的书面合同。在企业之中合同档案是企业的经济项目活动中产生的,记录这一项企业的经济活动内容的重要凭据就是企业合同,也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凭证,其档案的归类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合同档案管理的特点以及其内容

近几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其涉及的经济项目活动也越来越多,加上企业维权意识的加强,所产生的合同也日渐增多,要想管理这些合同就要合理化的进行归类存档,为其能更好的为审阅者更方便快捷的查阅这些资料,收集和整理合同材料就是其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其归类整理也是其重中之重。就目前而言,合同档案所采用的方法是在整个档案库中归类到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之中的分散式管理归类法,这使得查阅有些困难。档案的管理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运行情况和其管理方式来制定合同的内容。

我国最早的法律依据,在现如今更是市场权益保护的法律凭据的重要组成方式,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有明显的法律特征,有很强的制约性。在合同进行的内容里面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来进行的,否则将会受到制裁,正因为这种法律制约力使其有有力的凭证。[1]对于合同的甲乙双方,合同是重要的法律凭证,使得其在形式之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规范的合同是运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内容拟定,实行的合同技术资源的系统和真实可行的证据,其中包括:鉴定报告、责任书、技术合约等一系列操作来完成的,再按照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拟定。

二、企业合同档案中出现的问题

(一)不利于的合同档案统计

现如今还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制定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对方的严格审查,轻信一些“熟”人的口头承诺,仅仅只凭借对方一个通知单就进行物品的交易,这样以来对方一旦失信,就会引起纠纷,从而影响公司的利益。另外一些企业虽然拟定的合同,具有一定规范性,但是其合同内容可能会使用模棱两可的话,这样很可能陷入诈骗当中。其中关键的就是,这样口头和不规范的合同收集起来相当困难,企业合同文件过于分散,经常会出现查找不清楚和丢失的问题,造成严重的后果,从而使得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二)企业合同过于分散

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后,没有进行合理的档案规划和监控措施,导致合同的法律依照不高,也使得履行率非常低下。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对要进行变更的合同文件没有及时处理,合同文件没有及时传送,使得整个合同档案管理出现了混乱,归档没有进行分类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从而使得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论是档案管理部门或是相关责任人都没有在进行关注,企业合同的效率不高,其查找困难,有一部分原因是合同的档案管理没有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排查,这也正是工作效率不高造成的,这也是其中必要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合同档案不重视

档案管理除了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能对合同双方进行制约和行事权力以外,其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经济项目有效档案证明,其能在企业疏通管理流程制定计划等一系列的行动中为其提供帮助,企业之间的合同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劳务合同还能起到抑制员工流失的作用,和维护员工的劳动价值的重要作用。[2]但是就实际来说,企业合同在根本上没有起到其相关的作用,无论是员工或是领导都对其不是很重视忽略了其本身的意义,使得合同的查阅力不高,因为其不重视所以合同档案的管理一直没有被整改,还存在着很大的不完整性。

三、企业合同档案的归类管理的必要性解决方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合同越发的重视起来,企业合同档案的归类管理合理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上文提到,一般的企业都是采用分散管理文书档案中的方法,这就给日常整理文件带来了非常大的不变,下面是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合同规范化

合同的相应负责人应了解正常的合同程序,规范合同的形式,必须起到合同材料搜集的齐全并保管和移交给档案部门,从合同的特点可以清楚的知道,合同必须有全面的关联材料,不可随意拟定,应该按照标准的合同规范走,这样可以减少企业与相关主体的纠纷情况。档案部门也要随时进行合同档案的整理与归纳,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公司要制定相关的规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的审查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情况。[3]

(二)合同的归类原则

企业正常的档案管理,是将其分散到档案管理的两大类型当中,因此我们应该进行改革与创新,根据每一个企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合同分类管理,其中包括在每一个档案分类中对合同进行单独分类,建立单独的归档处理,打破以往过于分散的合同归档,也可以按照《合同法》合同种类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归档管理,这样档案就清楚明确了。

(三)建立合同意识

各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合同必须重视起来,建立合同确立意识。档案管理人员也必须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知到合同是公司企业发展关键,也是企业发展的记录者。其应该对合同进行精细规划,可以对合同进行统一的编号处理,每一份合同都有自己唯一的标号,方便查找与保管。

四、总结

企业合同档案的归类管理是企业档案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必须要严谨的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终结,找出其中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最佳的法律凭证,从基础的材料收集入手,对其加强管理,对每一个小的环节的精细把控和合理的运用都是为了企业的更好发展,然而企业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孙忠卿.电力企业产品档案分类管理的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4(4):218-219.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第3篇

合同管理指合同当事人为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救济、完成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管理。为更好的进行合同全面的管理,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合同管理关键环节的内部管理与控制:

1.上级机关下达的科研任务类合同。因此,对于科研类合同的评审,应有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参与。而此类合同的条款多数比较固定少有改动,通常根据政府、上级机关、军队的模板签订,法律条款的审核工作略微简单。

2.科研任务分包、技术外协类合同。因此,需要有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参与。该类合同还要重视合同的起草工作,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应严于承接的科研任务合同或横向技术服务合同。

3.采购合同。科研事业单位采购类合同可分为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和原材料采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需要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完成,超过一定金额的,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完成,相关的采购流程完善,合同条款统一制定,对于此类合同可以相对简化内部评审流程,并由单位资产采购部门参加评审。原材料采购类合同,因采购次数多,形式比较固定,建议制定适合本单位采购要求的合同模板,简化评审。

4.合作协议等框架类合同。签订此类合同一般为进行长期战略合作,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比较宽泛概括,多数未规定金额条款。此类合同如为科研协作类,重点关注合作的总体战略规划,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应由科研管理部门参与评审。如为对外技术服务类,则应注意合同条款的起草,技术服务的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付款方式等条款的规定。因该类合同履行时间长,项目一般较大、甚至关系单位的未来发展,建议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评审工作。

5.其他维持单位日常运作类合同。此类合同涉及范围广,但对单位的总体运作经营的影响偏小,主要注意合同的起草审批工作,对于需要经常签订的合同可以制作合同模板,简化审批流程。

6.重视合同授权签字审批及用印程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由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无法人资格的业务部门章的现象,此类合同虽不致无效,但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人追认后方生效。

7.重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很多单位在签订完合同后便觉得万事大吉,不再重视合同的后期履行情况。而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履行、获得履行成果。因此,应重视合同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遇到合同履行异常,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攻关,避免风险、减小损失。

8.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归档。以便出现纠纷时,尽快收集取证及时维护自身权利,避免、减小不必要的损失。

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关于科研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建议,以供合同管理工作的参考。

(一)加强、完善全周期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订立的过程涉及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较多环节,风险防范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只有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流程,有章可循,才能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减少不必要纠纷或损失的发生。建立健全全周期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性质,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制定相应层级的供应商管理评审程序,对有意合作的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资信财政状况、研发生产供货能力等进行全方位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完善入库评审、复审、出库、比选等制度程序。

2.建立合同审批评审制度。合同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审批层级的合同评审流程,抓大放小,优化管理流程,重大合同应多部门联合会签或会议评审,并明确各参与评审部门的职责,只有建立层次清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审批评审制度,才能使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3.合同授权签字及用印管理制度。合同授权签字制度意在规避越权签署合同的情形,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合同的授权签字程序,对于重大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科研合同可授权分管科研的所领导或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一般事务性合同或数额较小、数量多的技术服务合同可授权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合同签署人权限,禁止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内容、页码被替换的现象发生,并妥善保管印章,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4.建立合同履行监督、纠纷处理制度。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及时跟踪合同履行的进展,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合同履行异常的报告机制,及时应变履行异常,第一时间搜集取证,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运用信息化系统的便捷、高效、智能的特点,可以节省纸质审批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涵盖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从供应商管理、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审批评审程序、合同履行监督程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应包含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监督检查。另外,还应建立预警机制,监督合同执行的进度、合同分期付款时间节点的预警。

(三)重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对接科研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科研管理系统、资产采购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质量管理系统等相对接,实现资源、数据共享,信息有效融合,以合同贯穿整个项目审批全过程。避免各个管理信息化系统互为孤岛,造成业务流程被分割,重复审批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现场管理;四控;合同;监理

项目业主的现场建设管理主要任务包括筹集资金、组织工程建设、负责生产准备、运行管理和还贷等,对于某些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管理抓小不抓大,干活很多很累,效果却并不好,同时还剥夺了监理相当多的权利,打击了监理的积极性,比如必须有业主的签字才能结量、付款从而剥夺了监理的付款签证权、工程量签证权等。毕竟业主不可能完全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去考虑工程的衔接,肯定是想以最少的钱干最多的活,事实上这种理念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难以达到,从而导致“四控 ”失控 。笔者在了解大型水电工程现场管理的基础上,经过阅读大量文献及实践体验认为,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现场管理 ,业主现场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1 凝聚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分开统一”机制

在现场管理阶段,项目业主应充分发挥建设管理核心作用,切实承担起项目业主责任,大胆组织,认真管理,建立起以业主为核心的“分开统一 ” 机制,即“责任分开思想统一、职能分开效益统一 、合同分开目标统一”。 从而使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团结协作,奋发向上,而不至于出现各个分类管理的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相互推诱的现象 ,从而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像类似由于职能分工而没有加强交流导致工程返工造成的浪费情况很多,如工程土建机电埋管土建图纸中缺少反映,如若不及时交流,待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又得重新凿除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如对于某些节点,需要土建机电相互配合,如若缺乏交流,各自顾及各自的节点,造成总节点的不能如期完成而造成的损失等。所以,现场项目管理必须建立 “分开统一”机制,并做好激励奖惩,凝聚管理机构,使工程顺利开展。

2 从招标开始确定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水利建设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 、 进度、安全、投资、环境保护等进行管理 。 可见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但由于开展建设监理时间较晚 ,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招标时 ,应考虑那些业务多、口碑好的监理单位 。在合同签订时,项目业主应对此进行严格把关,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在建项目的种类、规模与性质,精心组织建立强有力的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业务熟练并担任过类似规模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监理队伍包括专业结构、技术职称结构及合理的年龄结构等,一旦合同订立,人员不进行随便更改,这样从根源上剔除素质低劣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直接作业单位 ,项目业主亦要选择信誉好、业绩可观、干过类似工程的大型施工承包企业,从源头上剔除低劣施工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监理取费及施工单价标准不能定得偏低,否则即使中标,也会严重影响监理服务及施工单位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条件比较艰苦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尤为如此。“既要马儿好 ,又要马儿不吃草”的观点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中是不能够成立的,工程参建单位皆为企业性质,而企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各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只能以经济为平衡杠杆的支点,需要均衡双方利益,只有均衡双方利益,工程才能稳步促进,效益才有可能达到最大化。项目业主一定要以长远的眼光均衡考虑各工程参建单位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中制订详细、合理的条款要求及取费标准,为获得工程顺利开展

奠定基础 。

3 以“ 合同” 为核心,注重合同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同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业主、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业主单位同其他合同单位是平等主体,而非上下级或其他关系,一切皆宜以合同为准,避免情感式管理 。做好合同管理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一份公平、公正、易于实施执行的高质量合同。否则一份非双方真心实意签订的合同,最后执行的结果只能是各方利益最小化。虽然工程建设时 ,签约合同被服务方占主导地位,但被服务方不应凯靓一时的欢愉盲目压价 ,否则后期合同执行时在国内市场经济规则及法律尚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会困难重重,最终会使得被服务方处于尴尬的被动局面。同时执行合同要“严”字当头,严格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该索赔就索赔,该诉讼就诉讼,拒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为“忍”在合同管理中相当于“纵容”,“退”相当于浪费,要据理力争,寸步不让。纵观国外工程诉

讼事例,合同执行皆以“严”字当头,不讲情面,合同反而执行得顺利而有效 。

4 赋予监理应有的权利

既然已经选择了一个合格称职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没有理由不对其充分信任,项目业主就应授予监理单位充分的权力,包括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确认权和否认权、进度与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等,否则,就架空了监理而直接面对施工单位。对于通过公正严明的招标投标程序而选定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理应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否则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任务和工程目标的控制难以很好地实现,项目法人就是增加再多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监控程序,但由于考虑问题的立场不同,难以做好 “四控 ”。项 目业主赋予了监理其应有的权利 ,监

合同分类管理范文第5篇

一、研究生创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1.研究生导师在创业教育方面发挥作用仍需加强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创业意识的启蒙和引导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部分高校中导师没有创业经历,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创业政策不了解,再加上教师科研任务大,精力有限,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创业。一方面原因是部分导师重视课题申请和科学研究,轻视教学和社会实践,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导师的考核机制,研究课题和作为导师衡量指标,而研究生创业未能在考核机制中体现和落实。

2.研究生创业课程体系仍不完善沿用填鸭式大班授课的教学方式,未遵循在实践中学习的基本规律;公共课与专业课过多,专业课与创业课严重脱节,缺少思考式体验教学模式;绝大部分高校创业导师没有创业经验,针对创业导师的培养与培训不足,校外创业导师资源不足,未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创业课程的教学质量。

3.高校研究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研究生导师的科研成果、专利等成果被“紧锁”在高校或专利局,研究生期间所做的创新成果无法用于技术创业。另一方面部分导师研究理论性、基础性课题,与实际生产存在距离,短期经济效益较少,对研究生创业帮助不显著。此外,研究生技术创业还存在科研成果归属权问题,无法利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资源创业。

4.研究生创新创业比赛流于形式全国高校创新创业竞赛层出不穷,从全国性的“挑战杯”比赛到地方政府、校院两级级的各类创新创业比赛,每年都会出现优秀的创新创业竞赛作品,然而真正转化为注册公司比例却很小。一部分原因是学生为了获得荣誉与奖励而参加比赛,未能将创新创业比赛的内容与个人的兴趣爱好、研究课题、就业创业相结合;另一方面对创新创新人才的培养不足,孵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获奖的学生创业无门,未获奖的学生就此丧失了创业信心和想法。

5.高校与孵化器和企业之间未形成合力不同孵化器的资质、规模、类别不同,各孵化器所具有的资源也不同,未能将孵化器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与高校和企业有针对性的对接;同时,高校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创意项目未能与更适合的孵化器进行“配对”,吸引更多的天使投资人融资;缺少“高校-孵化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造成创业融资渠道不畅,研究生创业风险较高,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二、针对研究生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宣传引导,上下联动,搭建“政府-孵化器-高校-企业”四维一体的创业互动平台各地政府、孵化器组建创业政策宣讲团走进地方高校进行巡讲,解读国家到地方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介绍孵化器所能提供的服务、培训、资源等,让惠及学生创业的好政策落地;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高校、孵化器、投资人,组织大学生创业为主题研讨会,为学生提供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将社会资源引进高校同时,高校应将研究成果、创意项目、人力资源进行整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和扶持;孵化器或企业走进校园为学生提供在研的项目和课题,提供实践岗位帮助学生成长,政府予以补贴,通过实践的基础上再创新、再创业。

2.共享成果,分担风险,搭建天使进校园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平台依托各地方政府和孵化器的优势与资源,学校定期开展天使投资人进校园的活动,让学生充分展示创意与创新技术,将该活动形成常态化,让新技术、新创意成为地方经济新增长点的助燃气。一方面通过政府创业专项资金、市场风险投资、设立校友创业基金会、创新创业专项基金等,以契约的方式,为创业者“减负”,学校与创业学生共同分享创业果实,分担创业风险;另一方面运用商业保险或者加大财政补贴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对符合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开通创业融资的“绿色通道”,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3.资源整合,分类管理,搭建“互联网+众创空间”模式的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创建“互联网+众创空间”模式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将实现包括网络授课与培训、财务管理、法务咨询、创业比赛、项目融资等实体众创空间的基本功能。该平台共享大学生/导师/企业创业项目、技术与成果、创业团队的基本信息,使每个人都成为创业者、天使投资人,将通过平台实现创业者、投资人与创业项目的无缝对接。该平台将创业人才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创业者人才数据库,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4.改革制度,转变角色,搭建师生互惠的知识产权共享平台深入改革导师考评制度,将学生创业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鼓励高校教师创业,带动学生创业,加强教师创业意识,逐渐由“专业型”教授向“创业型”导师转变,重视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与创业课程开发;解放“冰冻”在高校的知识产权,建立师生之间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以签署合同形式或导师入股的方式将技术成果转让给研究生,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丰富导师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与管理办法,使研究生享受在研期间所做的科技成果。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