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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 婚姻法 司法解释
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及其缺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亲子关系。根据第二条的规定,一方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另一方没有理由反驳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对其做出不利推定。该条意思至少有如下两点:一是只有双方均同意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二是当对方不同意又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状态时,法院可以依照规定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该条规定一方面弥补了婚姻家庭法的部分空白,另一方面,违背了亲子血缘关系的伦理道德。分别说来,包括:(1)淡化了身份关系的伦理性:亲子关系可以借助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进行推定,而不是追本溯源,这有悖于父母子女关系客观存在的自然状态,也不符合一般的基于身份和血缘形成的基本伦理;(2)削弱身份关系的稳定性:亲子关系一旦存在,就不可因为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产生变化。但是一旦法官有权利通过某种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就直接导致这种稳定性被打破,父母子女关系依赖于一方的意志,而不是身份关系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从客观情况来看,法官可以根据用来确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某一种证据规则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现有的科学技术也不可能存在。
二、 亲子鉴定及亲子鉴定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学科原理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所进行的鉴定。包括亲自血性测试和DNA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最原始功能是确认亲子关系,核心功能是理清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提出要求亲子鉴定,一般有以下两种原因:
1.丈夫对妻子不信任,怀疑妻子所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
2.因为产科医院的过错,父母怀疑医院搞错了婴儿。
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只有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该证据应当达到足以使法官相信诉求成立的程度。但是关于什么是“必要的证据”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操作中标准不统一,提出诉求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的难度也较大,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上有明显的瑕疵或丈夫有确切证据证明妻子出轨之后才受孕而同时自己没有受孕能力,这样的证据比较容易提出;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被找到,仅仅知道妻子有出轨的行为,而无法提出更多的证据证明孩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此时要是法官通过证据和自由心正来支持原告方的诉求,就十分不容易。DNA鉴定是目前准确率最高的亲子鉴定技术,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任何一方要求进行DNA鉴定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并取得法官的许可。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而私自进行的DNA鉴定结论不被法庭接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无疑是给原告树立了一个巨大的障碍——在没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明明有明确的DNA鉴定显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但是因为法庭不采纳证据,另一方又不同意进行DNA鉴定,从而无法在亲子关系否认自诉中胜诉,而必须要继续维持明知是虚假的父子或父女关系,对于原告方当事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现状,是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
三、外国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一方的处理
在国外,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一方,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以德国为代表的直接强制鉴定
根据372条之1的规定,只有当亲子鉴定有助于查明案情,且对身体健康没有影响,法院才能命令第三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第三人拒绝,法院既可以罚款,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拘传并强制抽血。
德国法理认为,明了自身血统是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直接强制使得亲子关系容易确认,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是我国大多学者认为直接强制有侵害人格权和隐私权之嫌。不过笔者认为,此处不应当单纯的因为直接强制可能侵害人格隐私权就直接的予以排除适用,而是应当贯彻比例原则:如果通过亲子鉴定所能保护的利益大于人格权和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或者通过亲子鉴定可以获得的公平正义的结果可以高于单纯对于人格隐私权保护所产生的公平公正的结果,直接强制鉴定亦无不可。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间接强制鉴定
主张亲子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要拒绝亲子鉴定,必须要提出正当的理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做出不利推定。不过正如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样,笔者认为,该方法有悖于亲子血缘伦理,法律赋予了法官根据某一个证据规则决定亲子关系的权力,实质上并不利于保护亲子关系。况且,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原因有很多,可能仅仅是出于不想伤害孩子的考虑而不愿意接受亲子鉴定,如果根据间接强制的做法,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均做出不利于不合作一方的判决,就有可能导致错误判决出现。这种推定方式没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不符合法律推理逻辑严密的要求。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自由心证
在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既不能强制鉴定,也不能直接不利推定,只能将当事人拒绝接受亲子鉴定作为自由心证的一个事实加以考虑。但是该规定的缺陷和间接强制鉴定一样,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规则可以让法官依据自由心证来准确判断亲子关系的真实与否,所以较之于准确度高达99%的DNA鉴定而言,法官不能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而仅仅是凭借自由心证,实际上是在凭借价值较低的证据方法判断事实,而不利于事实的发现。
四、当事人自行委托做出亲子鉴定的结果应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对于当事人一方私自委托做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我国学者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是肯定说,即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第二种是否定说,即除非经过司法机关的聘请,当事人自行进行的鉴定无效。笔者同意肯定说。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DNA鉴定结论是一种精确度极高的亲子关系证明,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有资格进行DNA鉴定的机构所做出的亲子鉴定,当事人有能够提出证据证明鉴定对象是正确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可以成为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法院也应当采纳该证据作为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之诉的证据范畴。
五、结语
我国立法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很少,并且规定得不全面,几乎可以说是空白的。从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上还是高级人民法院时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里指出:双方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准许,一方不同意的,但是子女已满三周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也应当进行。对亲子鉴定的结论要综合分析,应有其他证据印证。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是“必须做亲子鉴定”的情况,缺乏可操作性。
1998年8月,原告喻甲以何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喻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何某承认被他人所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喻乙随何某生活。1998年喻甲又以何某、何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抚养喻乙1 0多年的经济损失。在该案审理中,何某否认喻乙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称原来陈述系被喻甲欺骗所致。原告喻甲要求作亲子鉴定遭何某及孩子喻乙拒绝。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喻甲诉讼请求。2000年3月31日,原告喻甲以儿子喻乙为被告,以何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喻乙的非父子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三张血型化验单和何某曾经出具的承认自己被的“事实经过”,化验单内容为:喻甲血型A型、何某血型A型、喻乙血型B型。
原告喻甲诉称:我与第三人婚后五天就返回部队,而第三人在我回部队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生下喻乙,1997年喻乙生病时,通过医院血型检验才得知喻乙并非我亲生。对此,有第三人所写的“事实经过”和1998年离婚诉讼时法庭上的笔录,故请求确认我与喻乙的非父子关系。
被告喻乙辩称:因为当时还小,父母之间的事情我并不知道。至于原告提供的血型化验单,因我从未作过血型化验,因此不能因为有我的名字就认定是我的,我不予认可。至于作亲子鉴定,我不同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喻甲要求对喻乙作亲子鉴定,因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等重要民事权利。须尊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喻乙已长大成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因此对原告喻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喻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作亲子鉴定并确认双方非父子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事实经过”及离婚诉讼中何某的陈述,因第三人下落不明,无法核实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即使该“事实经过”属实,但仍不能证明喻乙系第三人与他人所生,该证据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为非父子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上诉人提供的三张血型化验单虽有喻乙的姓名,但喻乙否认自己曾作过血型化验。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该化验单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作为确认双方非父子关系的有效证据。喻乙年满1 8周岁,已经成年,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因此,上诉人要求确认双方非父子关系的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否认与亲子鉴定
本案案由是确认非父子关系,涉及到亲属法中婚生子女否认和亲子关系确认的制度与理论。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婚生子女的否认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检验亲子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受到冲击,特别是近年来,婚生子女的否认、亲子关系的确认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虽修订,但仍未确立这一制度,而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必须对实践中这些纠纷作出处理。这就要求法官依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及法理上理论审理这类案件。
根据国外立法规定,否认婚生子女,首先要有婚生子女推定为前提。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 7 2条规定: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孕的子女。否认婚生子女关系,父或母要举证证明,即举证证明真正客观事实与法律上婚生子女的推定相反。并且这种证明效力要达到相当严格的标准。举证的客观事实包括很多种,如夫无生殖能力、双方无同居事实等。但是,通过亲子鉴定来否认亲子关系是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各国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亲子鉴定的相关理论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亲子鉴定的遗传理论基础是1900年被重新发现的孟德原定律。根据该理论,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体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 6个染色体。因男性细胞和女性卵子细胞由于减数分裂各有2 3条染色体,称为单倍体,它们只带有亲代一半的遗传因子。当与卵子结合的时候,每个人便从生父和生母处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通过测试子女与父母的DNA模式是否吻合来确认亲子关系。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亲子鉴定被应用到司法领域,使一些疑难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科学解决。
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的是稳定、谨慎之精神,其适用是有条件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提下,笔者认为,应以《批复》有关规定为基础,严格掌握其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志因素制约。《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笔者认为:(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2)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3)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如本案被告喻乙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就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批复》规定: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利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第一,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第二,在未婚男女、未婚男子(女子)与已婚女子(男子)发生性关系下所生子女因抚育费纠纷、赔偿纠纷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准许;第三,因婴儿抱错、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请亲子鉴定无需考虑对方意志,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贯彻。
3.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限制。虽然《批复》对于亲子鉴定的适用有所涉及,但很有限。对于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问题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从国外立法看,德国民法典规定,否定父子关系,只能在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对于子女成年后的否认,应在成年后的两年内提出。《瑞士民法典》对该诉讼时效规定的最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笔者认为,我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笔者建议,可以引入两年时效制度,当得知或应当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确认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逐步增加,婚姻关系也面临着新的考验。房子、孩子、财产、“小三儿”等诸多因素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涵盖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房产赠与、亲子关系认定、生育权纠纷等诸多焦点问题,使我们对一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一、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法院将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有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两种诉讼类型,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的诉讼。当今社会独生子女普遍,孩子往往是是一个家庭的核心。随着性观念的不断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指数急剧下降,孩子便成为彼此战争的武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否认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达到99.99%。高准确率使得dna技术在亲子关系诉讼当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是基于亲子鉴定已经是一项成熟的科学技术,且绝大多数人在意识当中已经能够接纳,同时其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要行为相对人的配合,所以运用证据规则当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推定原则确定更为公平合理。
二、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的婚后所得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规定将自然增值和孳息一律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该做法值得商榷。首先,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归属的认定,并非一律为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考虑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双方的意愿,分别对孳息的归属做出认定。
自然增值即非人为的增值,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价值自然增加的部分。比如由于通货膨胀、供求关系等因素造成的物价变化等。因此,对于婚前个人出资所购置的房屋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是婚前购买,不需要人为作操、自然增值的孳息,应当归原所有人所有。但是如果婚前购置的房产配偶在婚后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钱、提供了劳力或智力,因配偶一方的贡献而增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投资营利所得,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既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经济原则,同时也避免了过于保护房产所有权人利益、忽略配偶方利益的弊端。
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该说本条规定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更合理,更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实际。一般来说,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直接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是子女配偶双方,但都是希望子女及其配偶能够和睦相处,只要子女夫妇白头更老,归谁并不影响。本条规定比较合理,也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而没有
登记上子女配偶的名字,这足以说明父母出资时就没有将该出资视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一规定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将赠与表示的真实意愿与房屋产权的登记主体相联系,切实保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权益。
四、首次明确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在离婚时若无法达成协议,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仅把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判断按揭房屋归属权的标准,就可能会出现一方权益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如何对按揭房屋进行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此规定,网络上相当多的观点认为这实质上是“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忽视了妇女对于家庭的贡献,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一方婚前购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向银行贷款也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在婚后仍然以其个人名义还贷,在本质上就是个人的行为。在双方结婚后,既有可能仍以该个人收入还贷,也有可能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并不能改变该房是婚前个人决定购入的事实,如果说没有结婚该房仍然作为个人财产的话,那么结了婚参与还贷也不能改变该房的性质,只可说是帮助该方还贷而已。
一方婚前财产为该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早已明确规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婚后不论是以购房方个人婚后所得财产还贷,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还贷部分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完全没有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家所作出的贡献,比如男方在外工作,妇女在家照顾小孩忙家务,男方所得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因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是合理的。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如何合理补偿的问题,这才是主要的。
合理补偿应当是考虑“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比如,男方婚前购房一套总价50万元,首付10万元,婚后双方还贷付款40万,简单计算女方付款数20万元,占50万元的比例为40%,现该房价为200万元,男方应按房屋市场价200万元的40%即80万元补偿给女方;我们再看男方所得:男方首付10万元加上婚后付款数20万元合共30万元,占50万元的比例为60%,现该房价为200万元,实际上男方得120万元,并无不当。
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忽视女方权益,因为购房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最主要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考虑“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而不是只简单按还贷的数额的一半补偿。同时,在房屋判归一方时,可以考虑付清
对方补偿款后才取得完全所有权;女方无房居住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男方给予适当帮助。只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得到合理补偿的另一方就可以即时按市场价格另行购置,从这个角度上说,谁分得房地产都是一样的。只要司法实践处理妥当,相信本条规定是可以取得大家都比较满意的结果的。
五、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做出了相关约定,其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做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顺利离婚的目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与协商。本条表明法律对于该类附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不予保护,但前提是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协议离婚未成。
关键词:“草帽哥”,父爱,亲子关系
一、备受压抑的心
在人格中,对抗是无处不在的,理性的精神力量与非理性的精神力量之间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冲突是生命的基本事实和普遍现象。冲突如果过于激烈就会导致人格的崩溃,使人变得疯狂或半疯狂。①
现代人承受的压力越来越超负荷,我们的胸口时常感觉窒息般压抑,可是悲剧的是我们找不到任何有效的发泄途径,久而久之便诱发了各种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事实上,我们可能是软弱无力的,可是为了不要别人认为我们是懦夫,我们便变得咄咄逼人;或许,我们是那样渴望温暖,渴望爱的港湾,可是为了证明自己有多独立,我们便选择拒绝缱绻柔情;又或者,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和别人略显不同,为了证明自己并不是标新立异,我们选择磨平自己思想上的棱角,从而作一个方方正正的正方体。这就是所谓的现代人,这就是我们的谋取幸福的方式,这就是抹杀我们本能快乐的种种限制性想法。
二、街头高调征婚的“草帽哥”
前几天,在一个访问类节目上认识了毕业于西南大学的草帽哥,现年32岁的草帽哥是网络上一个红人,他头戴造型新颖的草帽,身穿绿色演出服,整天出现在重庆的大街小巷,你要问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他便笑容满面地告诉你是为了征婚,他想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诚然,渴望家庭的温暖、渴望爱情的甜蜜是每个人的最原始本能,可是恐怕只有为数很少的人才会采用这么高调的方式征婚。
接下来草帽哥的父亲和前女友分别来到了台上,草帽哥一见自己阔别两年的女友就分外激动,他的所作所为分明是一个长不大的孩子而并非一个32岁的成年人。父亲把造成草帽哥异常的行为的责任一股脑的推到草帽哥前女友的身上,接着草帽哥的母亲又被叫上台来,原来父亲与母亲很早就离异,感情并不好。正当台上吵成一片的时候,草帽哥又在做什么呢?他没有做出任何制止大家争吵的行动,只是一味地在旁边安心地摆弄自己的草帽,抚摸自己的演出服,完全沉浸在自己的内心世界中,他早已把自己锁起来了。
三、父爱缺失的危害
在草帽哥的成长过程中父亲在草帽哥对他关心不够,而母亲又对他过分关注,他生长在一个父爱缺失的环境中。草帽哥冲动的根源就在于内心强烈的渴望,他渴望父爱,渴望关怀,而没有得到有效地满足。在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同性别的父母亲对这个孩子的人格建构是很重要的,草帽哥从小就跟母亲一同生活,他与父亲的链接是完全断裂的,这就造成了他的人格是不完整的,他的心智是极不成熟的。人格在心理学上指个体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健全,没有缺陷,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准。人的性格是由先天遗传和后天学习而共同形成的。先天遗传是性格形成的基础,一旦形成某种性格,则相对稳定,长期影响我们的心理行为。但是性格发展的倾向和结果,主要取决于后天因素。
长期缺乏父爱,孩子就可能患上“缺乏父爱综合征”,给孩子现在和将来的生活带来诸多的困扰,甚至影响孩子一生的正常发展。美、英、德等国的一些研究发现,缺乏父爱的孩子年龄愈小,罹患综合征的危险愈大,并且对男孩的影响更为严重。②
四、亲子关系的重要性
草帽哥采取这种异常的征婚举动其实是意欲引起父亲的关注,希望从父亲那里得到爱。在他小的时候,他凡事都很乖很听话,也很争气地上了名牌大学,可是他所做的这些事情依旧引不起父亲对他的关注,父亲只是每个月例行公事般地付给他生活费。或许是他感觉到过去的30年他活的实在是很累,没有父亲的疼爱,没有富足的生活条件,父母的整日争吵让他的内心渐渐失去了安全感,他极度地厌恶他自己懦弱胆小为此他决定不再按照就有的模式生存下去,他要找回那个曾经迷失的自己,他要强大起来,他要他的父亲重新认识他、打心眼里去关注他。于是他便采取了在别人眼里那近乎荒唐的举动。宁静、愉快家庭中的孩子,有安全感,生活乐观、愉快、待人和善。气氛紧张及冲突型家庭中的孩子缺乏安全感,情绪不稳定,易紧张、焦虑,对人不信任,易发生情感和行为问题。
可见在一个家庭中,亲子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发展、生活积极性及家庭幸福感等。美国心理学在研究中发现,父母接受的孩子一般都表现出社会所需要的行为,如情绪稳定、兴趣广泛、富有同情心等;被父母拒绝的孩子大都表现出情绪不稳、冷漠、倔强、逆反;受父母支配的孩子比较被动顺从、缺乏自信、依赖性强;让父母服从自己的孩子有很强的进攻性。“草帽哥”从小就凭借孩童敏感的直觉发现了父亲对他的排斥,这种排斥让他缺乏安全感,情绪波动大。③
在心理学上,人格是指构成一个人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模式,这个独特模式包含了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家庭是个体最初面临的生活环境,亲子关系是个体最初的人际关系,所以亲子关系在儿童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往关系,具体包括父亲与子女之间的交往,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交往。作为个体最初的人际关系,它会通过塑造儿童的性格,建立儿童的人格,在儿童以后的一生中都产生着重要的作用。
心理健康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中显得日趋重要,孩子与父母亲关系对于将来走出家庭后能否与其他重要关系人发展健康的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父母要在孩子心理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帮助,也不能忽略生活中的细节,如保持父母的态度和行为的一致性:如果父母不和,意见分歧,孩子便不能(至少很难)形成评价事情好坏的统一标准,也就不能发展无冲突的价值观。很多青年人的心理冲突可以从父母教养原则的不一至性那里找到根源。正确看待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冲动现象,满足其对爱正常的渴望,才是培育下一代的正确方式,用心去关爱孩子的成长。(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霍尔:《荣格心理学》。冯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P29
②父爱的重要性
③李萍(2010),亲子关系与儿童行为关系的研究综述,《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第一期,第29卷.
参考文献:
[1]霍尔:《荣格心理学》。冯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目的:探讨中国大中学生同伴、亲子、恋人关系及恋爱原因的发展过程。方法:整群抽取西安市中学生575名,大学生660名,采用同伴关系量表、亲子关系量表、恋人关系量表和恋爱原因量表以及一般情况调查表进行调查。结果:在亲子关系方面,大中学生在亲密和相处时间2个维度上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在恋人关系方面,大学生在信任、亲密、承诺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上得分均高于中学生。在恋爱比例方面,大学生正在恋爱和有过恋爱的比例高于中学生。在恋爱原因方面,大中学生在所有因子上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而在同伴关系方面,大中学生无差异。结论:随着大中学生身心发展成熟和外在生活学习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大中学生在亲子关系、恋人关系及恋爱原因方面,均呈现出阶段性和发展性的变化特点,但在同伴关系方面无阶段性和发展性差异。
关键词:大学生;中学生;同伴关系;亲子关系;恋人关系;恋爱原因
中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第二高峰期,大学生生理基本成熟,心理尚处于过渡期。他们在同伴关系、亲子关系、恋人关系和恋爱原因等方面也呈现出发展性和阶段性的变化。但关于这方面的纵向比较研究较少。本文作者对中国大中学生的同伴关系、亲子关系、恋人关系和恋爱原因进行了纵向的比较研究。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中学生样本:整群抽取西安市一所市重点高中和一所普通高中的高一、高二年级的部分学生,收回有效问卷575份,男249人,占43.3%,女326人,占56.7%。
大学生样本:整群抽取西安市四所高校的大一、大二和大三年级部分学生,收回有效问卷660份,男282人,占42.7%,女378人,占57.3%。
1.2 研究方法
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法,统一测量方法,辅以谈话法和个案研究法。研究工具:(1)一般情况调查表,包括性别、年龄、年级、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职业等;(2)同伴关系量表,包括信任、亲密、承诺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3)亲子关系量表,包括信任、亲密、承诺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4)恋人关系量表,包括信任、亲密、承诺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5)恋爱状况量表,包括学生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有过恋爱关系;(6)恋爱原因量表,包括孤独、信任、性吸引、真爱、证明价值、相似、了解伴侣、开心8个维度。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软件处理数据,进行χ2检验、t检验等。
2 结果
2.1 中国大中学生亲子关系比较
中国大中学生亲子关系比较见表1。调查结果表明,在亲子关系方面,中国大中学生在亲密和相处时间2个维度上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中国大中学生同伴关系比较
中国大中学生同伴关系比较见表2。调查结果显示,在同伴关系方面,中国大中学生在信任、承诺、亲密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上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表2中国大中学生同伴关系的比较
2.3中国大中学生恋人关系比较
中国大中学生恋人关系比较见表3。调查结果说明,在恋人关系方面,中国大学生在信任、承诺、亲密和相处时间4个维度上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3中国大中学生恋人关系的比较
2.4中国大中学生恋爱比例比较
中国大中学生恋爱比例比较见表4。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正在恋爱和有过恋爱的比例高于中学生(χ2=142.15,22.45,p 均< 0.001)。在中学生中,男生正在恋爱的比例高于女生(χ2=8.58,p < 0.05)。在大学生中,女生正在恋爱的比例高于男生(χ2=35.01,p < 0.001)。
2.5中国大中学生恋爱原因比较
中国大中学生恋爱原因比较见表5。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和中学生在8个因子上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在大学生中,男女生在孤独、性吸引、真爱、相似因子上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在中学生中,男女生在8个因子上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3 讨论
研究发现,中国大中学生在亲子关系、恋人关系及恋爱原因方面,均呈现出阶段性和发展性的变化特点,但在同伴关系方面无明显的阶段性和发展性差异。
在同伴关系方面,中国大中学生并未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差异,无论是在中学时代还是大学时代,同伴关系都在中国学生的生活、学习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同伴关系是同龄人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间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1]如果缺少了同伴关系,青少年就会感到孤独和自卑。[2]随着身心的发展成熟,大中学生开始有了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他们开始重视同伴间的交往,愿意与自己年龄相仿、志趣相投的、有共同话题的同伴保持密切联系,有时有些心事或者小秘密更愿意告诉自己的朋友,希望得到朋友的帮助和支持,与同伴保持一致,在与同伴的交往中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
在亲子关系方面,中国学生在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呈现出阶段性和发展性的变化特点,与中学生相比,大学生对亲子关系的依恋有所减弱。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它是人生中第一个重要的人际关系。[3]中国的中学生上学一般都是就近择校,这样父母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就比较方便,因此子女与父母的相处时间也是比较多的。由于考虑到课业负担重,学业压力大,学生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父母一般都习惯对子女的生活进行全面照顾,这样中学生对父母的依赖性就比较大。而步入大学,离开父母,进入新的生活圈,住公共宿舍,学校餐厅就餐,这些对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与父母空间距离的拉远和相处时间的减少,大学生相对减少了对父母的依赖。但是大学生对亲子关系的依赖,只是比起中学时代有所减弱,但依旧存在,毕竟中国文化注重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性。
在恋爱方面,中国大中学生体现出阶段性和发展性的变化特点。一方面,中国大学生正在恋爱和有过恋爱的比例显著高于中学生;另一方面,中国大学生和中学生的恋爱原因也呈现出了一定的阶段差异性。中学时代由于普遍受到老师和家长的双重掌控,加之,巨大的升学压力,高中生丰富的青春期情感被普遍地压抑,而这种情感却在升入大学后得以爆发。首先大学生生理发育基本成熟,随着自我意识的日益增强,渴望与异往和恋爱的欲望增强。其次,相对宽松的大学环境为大学生恋爱创造了一定的客观条件,男女生在一起学习、活动的机会增多,交往逐渐频繁,使恋爱成为高校的普遍现象。最后,家庭因素也为大学生的恋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家长认为,在大学里,孩子有更多的机会找到未来的生活伴侣。在本研究中,中学生在“开心”这个维度的恋爱原因得分高于大学生,而大学生在其余7个恋爱原因得分高于中学生。这一结果与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即青少年的两性关系发展大多经历朦胧、爱慕、初恋和钟情4个阶段,而钟情阶段主要在16-17岁之后,[4]而且早期的恋爱关系主要是一种同伴之爱,与友谊密切相关,而后期的恋爱关系则是一种包括亲密、激情和承诺的强烈情感。[5]
[参考文献]
[1] 周宗奎, 孙晓军等. 同伴关系的发展研究[J]. 心理发展与教育, 2015(1):62.
[2] 王雅春, 曹华. 青少年同伴关系的作用及影响因素[J].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10(1):23.
[3] 朱素敏. 青少年亲子关系的研究现状及教育建议[D]. 苏州大学, 2011:9-11.
[4] 孙晨宇, 刘从云, 朱华庆. 大学生恋爱现状及其心理因素[J]. 中国校医, 2009(3):351.
[5] 刘云, 毛晶晶等. 青少年恋爱关系内隐倾向发展特点及其与依恋的关系[J]. 2014(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