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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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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范文第1篇

摘 要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材料甲供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主要材料实行甲供。因此,承接市政基础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对市政工程项目工程结算过程中,会涉及政府甲供材料,而对甲供材料会计处理上,甲供材料的核算以及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工程如何开票以及纳税,在这里浅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 政府工程 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 营业税

我司作为主要对自来水的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010年12月,与政府某中心分别签订了四条道路的四份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480万元,其中政府甲供材料315万元。该项目2011年1月开工,由于政府甲供材料未到位,先由我司垫付材料施工,2011年6月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2011年8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工程决算总造价474万元,其中:工程安装施工总费用160万元,政府甲供材料实际用量314万元。而甲供材料采购2011年5月合同才签订,政府甲供的材料2011年6月才到。2011年8月,政府某中心发函给我司,商请我司将该项目安装施工费与该项目材料采购费进行统一结算,即将未使用的材料1万元由政府某中心从安装施工费中扣除。

当时公司对政府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垫付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自购材料的加权平均法计算)

借: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6万元

贷:原材料 316万元

2.收到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政府采购价)

借:原材料 315万元

贷: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5万元

3.收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书

借: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60万元

4.进行工程款与材料款的结算

借:银行存款 159万元

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1万元

贷: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目工程代垫甲供材料施工的会计处理涉及到:1.由施工单位先代垫材料的施工材料核算;2.政府采购价与代垫材料的价差;3.剩余材料抵工程款帐务处理;4.各项目之间的成本核算;5.申报缴纳税收计税依据。

一、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一般仅限于主要材料)及材料结算方式。在甲供材料未到位的情况下,由我司先垫材料施工,实质是借用材料。笔者认为,应根据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填写工程领料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材料部经理和领料人签名后方可提料。仓库和财务部据此登记实际借用材料的数量账,政府采购材料到时,验收入库冲减材料库存,避免政府采购价与垫付材料价产生材料价差。主要是:如果在仓库和财务科设立“代管物资”备查帐对甲供材料进行监控,可以分情形进行处理:(1)甲供材料量与实际工程使用量相等。此时,财务账上不作处理,仅在“代管物资”备查帐作登记。待决算时,材料部取得发票复印件作计提相应的取费和缴税依据。(2)甲供材料量小于实际使用量,业主按政府招标价将差额部分以工程款的形式付给施工方,施工方垫付这部分材料款的实际购买价与政府招标价的差额部分进入工程成本。(3)甲供材料量大于实际使用量,业主将剩余的材料抵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扣回,施工方应做购进处理。在税法上,材料抵工程款属于发生购、销行为。

二、该工程甲供材料对应多个项目,存在几个项目对应一个发包方,每个项目之间存在材料的超供和欠供,甲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及时与建设单位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才能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毛利。

三、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取税收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我司前期应按照合同规定甲供材料的预算价计提管理费(含税金),在工程决算时,双方还需要重新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购买金额计算计提相应的管理费(含税金)金额。

四、营业税申报的计税营业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其计税营业额均包含材料价款,其申报税款的计税营业额包含甲供材料金额,避免承担少纳税问题。

2.其他工程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3.安装工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材料和设备如何进行界定.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l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缴纳收营业税。

五、结束语

总之,笔者对自己公司账务处理、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工程甲供材料对应项目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参考文献:

甲供材料范文第2篇

一、水泥考察情况

我们2010年1月8日考察了6家水泥厂。

(一)6家水泥厂的基本情况

1、水泥公司地址镇,生产方式旋窑,生产规模200万吨/年,年可供量200万吨,已签供量133万吨。到丹巴运距28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0.70元/KM,不提供储存罐。硅酸盐PO42.5R罐装420元/吨,袋装440元/吨;矿渣水泥PC32.5R罐装330元/吨,袋装350元/吨。

2、水泥公司地址乡,生产方式干法旋窑,生产规模400万吨/年,年可供量400万吨,已签供量0万吨。到丹巴运距31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0.55元/KM,提供储存罐50-100T。硅酸盐PO42.5R罐装450元/吨,袋装470元/吨;矿渣水泥PC32.5R罐装400元/吨,袋装440元/吨。

3、水泥地址市,生产方式干法旋窑,生产规模600万吨/年,年可供量600万吨,已签供量0万吨。到丹巴运距35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市场确定,提供储存罐100T。硅酸盐PO42.5R罐装430元/吨,袋装480元/吨;矿渣水泥PC32.5R罐装415元/吨,袋装465元/吨。

4、水泥地址镇,生产方式旋窑,生产规模300万吨/年,年可供量300万吨,已签供量120万吨。到丹巴运距49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0.70元/KM,提供储存罐100T。硅酸盐PO42.5R罐装520元/吨,袋装540元/吨。

5、水泥地址镇,生产方式干法旋窑,生产规模920万吨/年,年可供量920万吨,已签供量900万吨。到丹巴运距47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0.70元/KM,提供储存罐80T。硅酸盐PO42.5R罐装395元/吨,袋装430元/吨;矿渣水泥PC32.5R罐装330元/吨,袋装280/吨。

6、特种水泥地址镇,生产方式干法旋窑,生产规模200万吨/年,年可供量200万吨,已签供量0万吨。到丹巴运距460公里,运输平均单价0.70元/KM,提供储存罐50-100T。硅酸盐PO42.5R罐装430元/吨,袋装450元/吨;矿渣水泥PC32.5R罐装370元/吨,袋装390/吨。

(二)水泥考察结论

通过考察,我们感觉到各厂家的水泥价格基本接近,但运输路线有差异,运输是按吨公里计算的,运输距离越远,运输费用越高,相对水泥、水泥和水泥三个厂较其它厂运距要多150KM,再加之到丹巴的路远、险,运输有困难,很难保证工地高峰用量的供应。为此,水泥、水泥和水泥三个厂可以排除考虑。从运输路线上考虑,可以被我公司接受的,建议选择两条运输路线。

二、钢材的考察情况

(一)钢材市场情况

我们2010年1月8日分别对几大钢材市场进行了考察,同时对钢材有限公司生产地进行了考察,考察的商分别为冶金有限公司,钢材有限公司、金属有限公司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一级商。通过对几大钢材市场、钢材商的实地查看、仔细询问、查阅资料,我们掌握了钢材的生产与供应情况,钢材生产都是按计划批量生产,对我们根据工程进度变化供货的终端用户很难按时供应。而商同时可对多家钢厂钢材供应,调节空间较大,供货保障性较强。根据这个实际情况,考虑到我们公司的生产建设需要,从钢厂直接进货不适合我们公司,还是选择商,可满足我们公司按工程进度供货的需要,比较适宜。

甲供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甲供材;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16702

2012年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从8月1日起到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先行营改增的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而且还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营改增”的序幕不可避免的越拉越大。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计算和征收的税种,但存在着重复征税。只要有流转环节或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相关数据显示,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今年1到5月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绝大部分税负下降,5个月时间的营改增带来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

建筑业是拉动经济的动滑轮,涉及到的下游行业很多,尤其是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税负的升降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建筑业能否获得预期的“好声音”呢?

下面笔者以某建筑企业实际的经营业务为例,来说明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后甲供材料对税负率的影响。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011年承揽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项住宅楼工程,当年该工程竣工总决算1100万元,甲方除按合同扣留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项双方均以结算,乙方所有费用全部以现金支付。乙方财务显示经济内容大致如下:甲方供材料560万,付工程安措费25万元,租赁设备费20万元,人工费用400万元,税金40.26万元,其他零星费用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如该企业改成增值税核算,假设该甲供材料560万(含税)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不考虑其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假设无其他税法调整事项。

具体分析见表1。

通过表1可见,营改增后,乙方项目利润得到提高,相应的所得税也提高了,现金流量也有所改善,而企业项目流转税负率有所下降,这种税负下降包括了只是理论上乙方从甲方划拨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但是,关于甲供材料的实际情况是,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而直接采购建筑材料等,而发票名称也多数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开给了甲方,从而形成困扰乙方收到的甲供材料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局面;另外,企业设备的租赁费、地方材料和辅助材料等理论上可抵扣的进项税;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较低征收率的可抵扣进项税;使用甲方的水、电、气等,乙方往往很难或者不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涉及到的问题方方面面。

通过上例分析,按现行操作方式,即:材料发票名称直接填开了甲方名称,则该甲供材料乙方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乙方须按11%计算缴纳增值税:1100/1.11*0.11=109.01万元,加上较少的可抵扣的进项税,理论上“营改增”的减轻税负政策却没能给企业带来利好。

可是,如果甲供材料换一种操作模式,情况却完全不同了:那就是甲方仍可以指定建筑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品质并控制建设成本,只是材料供应商须按与甲方协商的价格将该增值税材料发票开具给各建筑单位,也就是直接开发票给乙方,而甲方可以采取的付款方式:

(1)将该工程款项拨付给乙方,由乙方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结算材料价款;此种方式的弊端是乙方一旦挪用该笔资金,会造成企业信誉的下降,影响到该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甲方直接代乙方支付该甲供材料款项,而甲乙双方再办理关于该甲供材料的拨付手续。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前提都是甲方需严格监控乙方的材料使用,避免乙方采取非正常手段囤积该低价材料。通过上述操作,可以有效解决甲方供材料所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从而对降低建筑企业的流转税负起到决定性保障作用。

营改增后,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到流转税税负降低带来利益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通过上例可以发现,由于企业税前可抵扣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原来的36.96万元降低到3.31万元,项目利润大大提高,也就是由营改增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收入与成本降低、利润提高、所得税增加,如果再加上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损赠支出等可能引起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项,那么,企业的整体税负能下降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我们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税改工程,涉及到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审计、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应商等诸多行业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才能保证建筑行业税负率下降。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财务人员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甲供材料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甲供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材料费用;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尤其是工程材料费用结算管理的有效控制与监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提高工程投资效益,避免企业建设资金流失,一直作为工程造价管理领域重点工作,为此,我们在建设工程材料费用结算管理上采用新的管理模式,并运用到实际当中。

1. 材料费用对工程造价的主要影响

1.1 在建设工程成本构成中,直接费用是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组成,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一般占70%以上。目前在国内冶金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

(1)对于设备,则由设备供应部门根据设计院下发的设备采购单办理采购出入库手续,由财务部门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出库单记账,直接进入工程成本的方法。

(2)对于主要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均由甲方供应,按预算价向乙方转账。其他材料一般情况在招标报价时,由施工单位在单价中综合考虑。

1.2 在这过程中如果管理措施不当,很容易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材料超领问题。对于一些预算价格比市场价低的材料,为了这价格差,多领材料,以高价在市场卖出,获取差额利润。

(2)不领问题。对于一些预算价格比市场价高的材料,施工单位到其他地方采购,以获取差额利润,同时材料质量较难控制。

(3)少领问题。有些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按规范施工,降低质量等级,如混凝土标号等。但最终按实际用量结算,赚取量差。 针对以上情况,工程预算部在建设材料管理上,同其他冶金企业有了新的管理模式,并运用到实际当中。

2. 莱钢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甲供材料管理。工程预算部根据莱钢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通过结合供应部、销售部以及外部市场价格,定期《莱钢甲供材料预算价格》为了便于控制工程造价管理,该价格体系将随市场变化而进行定期调整。材料供应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供应范围,负责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和供应。所供应材料数量必须按照预算部门审核的工程计划量供应,财务部门根据《莱钢甲供材料价格》预算金额向施工单位转账。结算时,由预算部门计算出材料结算量,再根据材料预算价格进行材料结算,计入工程款,财务根据甲供材料转账金额抵扣工程款。

2.1.1 为了避免同其它冶金企业在甲供材料上存在的问题,工程预算部依据两个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

(1)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该系统在工程材料管理上按照工程编码、合同编号、材料编码、实际数量、施工单位、预算单价、预算金额等信息内容, 可将工程预、结算中所发生的材料名称、用量、规格型号,按不同的施工单位进行分类汇总。对于每一个施工单位,一个工程每份结算审核完成后,要进行材料结算,将每份结算中的甲供材料汇总即为材料结算用量。

(2)莱钢材料采购供应链信息系统。

2.1.2 从该系统中提取施工单位实际领用的甲供材料量即为材料领用量,将两个系统相结合,从量和价两方面进行分析,价格不符的要找差,多领部分要找差。此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对量差与价差进行统一汇总处理。

(1)预算价高于转账价时:材料总量*(预算价-转帐价)所得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2)当领料量大于实际结算量时:(领料量-实际结算量)*价格 所得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3)对于材料领用量明显低于材料结算用量,说明施工单位有偷工减料嫌疑(除非施工单位有充分的证明),一方面提交报告给有关部门,同时要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结算费用。

通过信息系统的共享,使我们在冶金系统造价管理上具有开创性、开拓性和创新性,堵塞了材差处理上的漏洞。

2.2 乙方自购材料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些材料莱钢供应部门不供应,由施工单位自购,进入工程成本。为此,工程预算部建立了《莱钢乙自购材料价目表》,分为钢材、地材、装饰材料、油漆涂料、水、电、暖、管件、保温、防水、化工、铁路材料、台班价格等信息并根据市场动态进行定期调整、定期。一般情况在招标报价时,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为了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需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市场调研和市场询价,在莱芜、泰安、淄博等周边地区掌握各种材料的价格区间,形成动态的价格体系。因市场材料价格是时时变化的,而在审核工程结算时,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完成,为此,为了确保甲、乙双方在材料价格上减少争议、降低企业风险,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乙方自购材料价格执行莱钢乙方自购材料目表,避免了施工单位自购材料价格漫天要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成效显著。

2.3 特殊情况下的材料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由乙方自购材料,而材料价格却与实物的形状、材质、产地、技术指标等有关,例如:装饰工程中的地面砖、大理石、景观石、花岗岩、蘑菇石等石材类,其价格差异很大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价格不等。在如办公楼前摆设的景观、盆景等,其造型、年数、冠幅不同而导致价格差异较大。为了保证此类材料价格的有效性,我们采取在建设工程中,一些特殊材料由甲方人员参与采购、确认,最后进入工程结算予以认可。以上制度的制定,保证了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与价格,做到真实有效。

3. 创新管理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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